张思之:集权专制与律师制度应属天敌

——在新书首发式上的答谢词(2013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8 次 更新时间:2015-11-1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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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 (进入专栏)  

主席,黄社长,孙主编:

原以为今天的聚会可能是一场礼仪性“沙龙”,情绪并不那么高涨;临到会场还在为今日迟到而感到懊恼,心情很不舒展。门口签到,都还有点“心不在焉”。然而——

迈入这座饱涵绿意的厅堂,突感阵阵热浪急切拍来,前后左右,竟是一派汪洋;处处欢笑声声,似见万马欲奔;千军队列,个个骨立。天呀!这是我们多么可爱的群体!

不管别人怎么样贬低我们,朋友们,我们是强大的。让那些把中国律师视为“异己”的学阀们去说三道四吧!

文昌老师在我耳边悄声说:“你看,看这阵势,看这气氛,咱们是不是大有希望!”我说:“大有希望!”此刻,此处,我们的心境宛如一体。亲爱的朋友们!我压不下此时的内心激情,我要坦率地说,我对我们这支充满希望的群体从未丧失信心,此刻尤甚!

尽管如此,我还是首先要对法律出版社表示我真挚的谢意,他们组织的这个聚会,开阔了我的视野,充实了我的理念,还有,把我们一时零零散散的力量凝聚为一个充满光辉、永注朝气的希望。我要向他们鞠躬!

我还是要宣读一下凌晨草就的几页《答谢词》稿,其中体现出的思想感情,哪里有此刻的豪气!

衷心感谢法律出版社在《律师文摘》的支持配合下,举办了这样一个“沙龙”性质的聚会,邀有这么多关注律师的媒体朋友的现场介入,给我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说点想法的条件,重要的是:有机缘向同道学习你们的思想、经验、知识、风范,这是我们的集体精神财富,我理应时时吸取的滋养。

有人说,我在业界做了一点有益的工作,无妨给予一定的声誉。这种估价和意见不符合实际。人宜有自知之明。我的基础差,视野窄,知识少,经验缺,再加律己不严,系统学习一直停留在心向往之的神驰地步,极少有效的行动,我怎么配得上那些也许会令人迷醉的桂冠和荣誉?

为什么还要出书?

出书缘由人各有异。李卓吾先生巨著的书名就是《焚书》,《藏书》。以才高名世的郭鼎堂先生说过他写的书统统应该“烧掉”,尽管那是在毛诗“十批不是好文章”之后的悔罪表现,出后再烧,证明着二者之间,观念也未必相同。事物有其复杂性。

我的出书,非为“自怡”,因为我决不认为书中的观点、文采值得浏览或流传,但又确有“示人”的意图。想给一些人看,因为其中有律师的汗,律师的泪,以及我的几滴心血。——即令是一滴,也有可能成为后来者的一次“午茶”。

还想留下史料。我没有看重经办的案例当时产生的效果,没有着眼于承办当时追寻的诉讼目的;要紧的是,它往往体现着实务或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在每一个环节上都会觉察出愚蠢经常多于智慧,而其作用甚至可能超越常常笼罩一切的权力本身。我的困惑与思虑在于:集权专制表现出的残暴在某些方面也许易于纠正,而思愚行蠢怕是要改也难的。多少事,值得今人总结,后人记取。要害处绝对不能失忆。

总而言之,尽管水准甚低,似又无妨出书。

从制度方面考察,集权专制与律师制度应属天敌,是水与火的关系。在这个基本点上,我赞成毛泽东的一个提法,就是:“丢掉幻想”。至于如何对待集权专制,我在归纳辩护实务的特点时概括为三条:言其所应言,辩其所当辩,止其所不能不止。卢跃刚先生近日著文提出两条谋略:“讲出你想说的话”,“做好你手上的事”。细加分析,我们的意见中都是既有方法论又含世界观;稍作比较,应能证明我们的不谋而合,真的是心同此理罢了。凡此书中或有反映。

从现实状况考察,集权专制不会也不容稍有松动。这不可怕。因为它启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承担起与之抗衡、抗争的道义责任。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佛典正可用为行动指南。眼下最主要的是广为宣传、竭力推行已被全世界视为“天理”的普世价值。

近期时闻要警惕利用“普世价值”否定社会主义,这其实是1957年就施展过的整肃异己的逻辑,而我所关注的是:普世价值是人类文明的高度概括与基本总结,是合乎全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它理所当然地适用于我们这片土地!书涉案例,应能证明。

我承认现实,我们的责任在强权面前会有负面的影响,会遭到削弱或者限制,但我坚信它决不可能被彻底摧毁。会有人喜好吹吹唢呐帮帮闲,但它注定会散入秋风而不可能音满京城!今天的聚会使我又一次感受到我们年轻一代敢于承担责任,乐于肩挑重担的力量。

既是抗争,难免牺牲。因此需要“自我保护”。年轻的朋友们必须把这一条置于突出地位认真对待。然而归根到底,要讲原则,要有底线。“明哲保身”不是过错,但我想,必需的“献身”也不见得应归非明哲。《革命军》的伟大作家,当年十九岁,自投牢笼,甘与太炎先生一同服刑,难道邹容够不上“明哲”?问题有时颇为尖锐:如果“保身”以丧失做人的原则为代价,我们应该怎么办?

散议道义责任会有“抽象”之嫌。

问题应当集中于“职业责任”会更切合今日漫谈的特点。

就职业责任来说,我们面对的最严峻的现实状况是:权利的取得与实施要依靠争取。所谓争权,正意味着不争则无权。这恰恰给了我们施展的空间。我们在维护人民权益的同时还应利用这个空间,围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争”的过程之中做到严格合度,达到精确严密,从而体现出法的魅力,使之起到被乐于遵行的作用,把专制、特权统统逐入野坟荒塚,在这个基础上,构建起法律的神圣殿堂。我想千万遍的重复:还是“法律至上”好。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律师作为群体应属社会精英,因此更有责任运用法律参与为社会构建合理秩序的努力。

没有秩序不可能有“和谐”。宇宙中的一切现象统统如是。

从现实出发,我们的公权力引发的腐败是对社会合理秩序的沉重败坏。律师无能制约与制止腐败,但可以拒绝参与,决不可以变成腐败制造者的帮凶,帮闲也不好!

作为律师,一方面呼唤司法独立,一方面替代法官拟制裁定文书,我们得到的究竟会是什么?

作为律师,一方面痛恨法官不廉,一方面却替当事人行贿法官,你得到的又是什么呢?

有一种意见说,不如此不能保障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况可能是这样。但面对这种严酷的现实,也宁肯让一人、一方、一家的权益受损,也不可以贿赂法官破坏法制,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

司法腐败有个鲜明的特色:参与各方在这里没有互利双赢,统统是失败者。这种失败,也许是最可耻的。

有人认为这种看法是对司法腐败中的权力一方的姑息,我不这样看,我还是想重复伏契克的名言:“要警惕啊!”

扯远了。我们以“书”结缘。我要发自内心地、郑重地对朋友们说,我几十年被“愚”的历史,证明书读得少是极大的危害。光去怪权力者的“愚民政策”高明有效于实际无补。要想得到“免予被愚”的自由,不苦苦读书是大有难度的。在这方面,我是称职的“反面教员”:待到暮年再想苦读,尽管有益,毕竟太迟太晚了。我上小学时听老师教过那篇“读书乐”,而今只记得一句是:“读书之乐乐何如?绿满窗前草不除。”这乐,我理解不透,可否改换一下:“读书之乐乐陶陶,天涯何处无芳草!”广阔天地的自由殿堂,会在你们拥有的知识中绘出蓝图,海角天涯,逐一兴起,飘扬着碧绿的旗帜,象征着人民终将拥有自由与民主。

感谢法律出版社和明群责编,把书名定为《我们律师》,定的真好!这两本印刷精美的书是我的,也是我们的。我希望她们会被视为这是我们律师精神园地的一角。只是考虑到将因滞销而给出版社造成损失,不免心有惴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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