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长和:市场、国家与社会: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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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长和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国家消逝论”是冷战后西方终结主义思潮中较有代表性的一个流派。本文在不否认民族国家意义的前提下,分析国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作用的限度问题。文章首先认为,目前关于国家是否消逝问题的争论,并未抓住问题的实质,问题不在于国家是否会消逝,而在于国家在全球化经济时代究竟可做什么,不可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然后文章从全球市场与日渐凸现的民间社会角度,就国家权利和行动能力,分析了国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作用的限度。


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89(1999)04-0030-37


一、问题的重新提出

20世纪以来,几乎每隔20年左右的时间,就有一股反国家或否定国家的思潮。这股思潮认为战争混乱和萧条的罪魁祸首是国家,消除或用另一种组织取代国家,这个世界就会相安无事,永保太平。冷战结束以来,西方各种各样的“终结主义”(endism)(注:譬如历史终结论、国际关系终结论、科学终结论,以及较早提出而现在再度抬头的意识形态终结论等。)思潮甚嚣尘上,在此背景下,一些学者对主权国家能否组织未来的国际关系表示出怀疑,“国家消逝论”再度复兴,即为“终结主义”思潮之一种。如今, 在英美一些学术刊物中, 诸如残余的(residual)、空心化的(hollowing)、式微(eclipse )、 虚体的(virtual)、失败的(failed)、消逝的(withering)等词,成为“国家消逝论”者修饰state的时髦词语。20世纪30年代, 吉尔平曾将当时否定主权国家的思潮视为人们勾画未来国际关系的三种模式之一,即“处于困境中的主权”模式(sovereignty-atbay model )(注:Robert Gilpin,Three Models of the Future,in C.Fred Bergsten and L.B.Krause,eds.,World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75,pp.39-42.吉尔平指出的未来世界的另外两种模式是“依附模式”和“重商主义的模式”。)。这种模式今天看来,仍然不失其分析、批判的意义。

近期对于国家的批判,如芬兰学者考斯肯尼米所概括的,分为“道德的批判主义”(moral

criticism )和“社会的批判主义”(sociological criticism)两种。“道德的批判主义”者论定,“主权国家的观念强化了国家的自私倾向,正是国家的自私自利行为,导致了20世纪频繁的暴力活动”,因此,我们应该用符合全球正义的行为取代满足私利的国家行为;而“社会的批判主义”者则强调,“相互依赖的局面是今天世界不争之事实,它已使得‘主权’这个概念变为虚构的幻想,正如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所指出的,“全球资本主义已使得中央政府在扮演使国民经济适应本质上是全球性的经济变化的地位上边际化了,单个国家的努力也许远远不足以解决当今世界中的诸多跨国问题”(注:Marti Koskenniemi,The Future of Statehood in HarvardInternational law Review,Sping 1991,pp.401-402.)。另外,托姆·基廷在《国家与国际关系》一文中也指出,国家在今天的世界中正受到来自规范和经验两种力量的夹攻,这个概括与考斯肯尼米的概括大致相同(注:可参考Tom Keating, The State and InternationalRelations,in David G.Haglund and Michael K.Hawes, eds.,World Politics:Power,Interdependence and Dependence,Toronto: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Inc.,1990,pp.18-21.)。而政治学家拉瓦里在批判“国家消逝论”思潮时,干脆认为对国家的攻击不止是规范和经验问题,“国家消逝论”是十足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该思潮把国家的发展看作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国家被假定是因为功能需要而创设的,一旦国家不能满足特定的职能要求,国家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就要消逝(注:见Cornclia Navari,On

the Withcring Away of the Statc,in Cornclia Navari,cd.,The Condition of State: A

Stud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Theory, Open University Press,1991,p.145.)。

然而,在我看来,国际关系理论界几乎所有批判或否定国家的思潮,或者批判“国家消逝论”的主张,都未能接触到问题的要害。实际上,关于“国家是否消逝”这样的争论,在问题的提法上就错了,问题不在于国家是否会消逝或被其他行为主体所取代,而在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如何重新定位?或者是,在一个确定的国际经济社会中,国家到底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国家行动的限度究竟在哪里?显然,如果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可以或不能做到的事看作是主权削弱甚至是国家消逝的标志,那么我们就很容易对国家的前途产生悲观的看法,这种看法如果用来指导国际关系的实践,可能会在国际社会中产生巨大的混乱和冲突。而且,从知识学角度看,纠缠在“国家是否会消逝”这样的问题上,根本不会于知识的积累与进步有任何意义。我们当前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国家终究是否要消逝,也不在于国家在时空上是否会永存,而在于判断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正确位置。


二、本文的分析框架

作为国家代理机构的政府,其在国内行动的限度,历来是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研究的主题之一(注:“政府”一词意指执行机构,是国家意志的合法代理者。在实际生活中,它与“国家”一词常可互相替用。为了分析的方便,下文在提到“政府”或“国家”的作用、行动、能力时,是在同等意义上使用的。另外,国家在国内生活中的限度,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看,几百年来一直有“自由放任主义”和“政府干预学派”之间的争论,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学术界历来也有“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分野的看法。)。但是,对于国家在国际层面上的行动范围,他们关注的就远远不够了,而撇开这一点,我们就不可能对全球化时代国家行动的确切范围有全面的认识,也无助于我们深入评估国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本文试图从国际背景入手,说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面临的限制。在进一步分析之前,我想先交代一下本文的写作前提。

第一,本文所说的国家,不是指近代以前各式各样的帝国、王朝,更不是指史前意义上的“国家”,而是特指从近代西欧兴起的主权的民族国家(包括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欧式的民族国家组织形式是特殊的,初生时仅限于西欧,但是在今天,它已在世界范围内被效仿、承认和接受,因而其具有的普遍意义又是不容置疑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今天的非西方世界中,没有哪个民族在其国家的初始建构过程中未参考或效仿西欧的国家样式,也没有哪个国家的组织程序或运作规范不带有西欧国家的制度痕迹。我们下文关于国家的分析正是以近代意义上、源于西欧的国家观念为起点的。

第二,因此,我们把这种源于西欧而后又主导了世界的国家观念和实践放在历史的长时段中去考察。这样,我们会一眼看到,主权的民族国家样式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从法律上确认以来, 至今只有300年的历史。自有文明的人类史以来,这段时间不能算长,可谓弹指一挥间。因而,当我们在分析过程中脑海里始终树立着这种大的时间观念时,相信就会以一种比较客观而又历史的态度,对待今日世界中的国家地位问题。

第三,既然我们需要而且必须把国家放在大的历史视野中考察,那么在国际关系全部活动中,国家行为就不足以也不可能足以构成历史的全部内容(注:实际上,自从戴维·伊斯顿等学者在政治学分析中引入“政治体系”这个概念以后,“国家”(至少在伊斯顿眼中)已不被视为政治学研究的中心概念,可参考 Timothy Mitchell,The Limits of the State:Beyond Statist Approach and Their Critics, 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5,No.1,pp.78-82。 另外,在其他学科内部或跨学科之间,人们也对国家中心模式提出挑战,可参考沃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刘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7-91页。)。一方面,全球性的市场构成了今天世界的一个独立的、自主的领域,整个世界的市场化进程(包括生产、分配、消费和经济制度)是三百多年来与民族国家增生并行的一大趋势,其自在的逻辑是民族国家所不能主导和控制的。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扩散,跨国交往的增加,超越于主权国家控制的跨国商业和民间交流活动,正在塑造着一个全球民间社会。这样,我们在描述或分析国际关系的内涵时,如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国家间关系层面上,就显得远远不够。有鉴于此,本文把国家放在大历史时段中去考察,抛开传统的“国家中心论”(state-centric analysis)分析取向,从国家—市场—社会间的关系, 认识国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地位。

第四,本文立意不在于挑战国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也无意于预测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未来,对“国家是否会消逝”这样的价值判断问题,本文不作处理。另外,本文从市场和全球民间社会角度,看待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限度,这种研究取向在行文中难免会重国家的消极被动意义而轻国家的积极主动含义,所以如此,纯粹是分析角度的需要,并不表明作者忽视国家的积极意义,也不表明作者的观点是否定国家的。


三、国际关系的三个世界

1、市场与国家

国家与市场是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两个主题。可以说,政治生活的中心问题是国家问题,而经济生活的中心问题则是市场问题。国际政治经济学就是研究国家与市场这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今天,如果我们从发生学角度追溯国际关系的起源的话,可以发现,国际领域中最初、最根本也是最主要的动力不是国家,而是市场,只有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机制的扩散,最终才使“国际的关系”(有别于近代以前东亚“朝贡的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和认可(注:本文取广义上的“市场”概念,它既指超越自给自足的所有交换形式,也指作为一种制度的市场经济体系。)。

市场最为本质的特征就是它天生具有扩张的倾向。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取向,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西欧,在19世纪的北美,以及在20世纪的几乎所有非西方世界,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正如布罗代尔所言,欧洲的发展,甚至整个世界的发展,无非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不断扩大自己的领域,把越来越多的人,越来越多的远近贸易纳入理性秩序,而所有这些贸易加在一起就趋向于创造一个有整体性的世界(注:费尔南·布罗代尔:《15到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顾良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27页。)。 这种整体性的世界不是语言、文化、信仰上的,而是劳动分工的协调和世界资源的配置上的。因此,市场运行的两种趋势与后果是,第一,它使地区市场和民族市场向世界市场过渡,最终使“主要适应于地区或本国市场服务的生产结构逐渐地、不平衡地而又显然是不可抗拒地由主要适应于世界市场服务的生产结构所取代”(注:苏珊·斯特兰奇:《国际政治经济学导论——国家与市场》,杨宇光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页。);第二,它逐步向全球扩散,其扩张趋向超越人为的政治边界,将越来越多的人口和地域纳入到它的影响范围,并在全球确立由市场来组织经济生活的制度。

国家与市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决定近代世界国际关系发展动力的关键因素。第一,“市场的逻辑是将经济活动集中在便于发展生产并获得高额利润的地方,而国家的逻辑则是获取并控制经济增长及资本积累的过程”(注: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杨宇光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市场逻辑是由劳动分工条件下的相互合作的个人行动来驱使的,是买主与卖主之间频繁的交换,以致同一产品的价格迅速地传向其他区域,而国家的逻辑则是公共权力的强制实施。第二,国家是有边界的,而市场则是没有边界的;国家基于领土、忠诚和排外性,它合法地垄断着暴力的使用权,是“权威的网络”;而市场基于买卖双方效能的结合、契约关系以及发展相互依存,是一个由价格和数量构成的结合,是“交换的网络”(注:见吉尔平:同上书,第16页;也可见查尔斯·林德布罗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1页。)。第三,市场生活中的主体是公司,而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则是国家。公司的权力在于可以用资本、技术来进入世界市场,而国家的权力往往可以控制市场的进入。第四,市场运行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市场存在失灵的可能(market failure)。但是市场的失灵并不是国家实施干预的充分理由,因为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也同样会存在“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的现象。

因此,国家与市场是国际关系领域两个重要的范畴。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不是国家取代市场或市场取代国家的问题。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互动的、并存的、相互需要的。

2、全球民间社会与国家

国际关系中的民间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与英国学派所强调的“国际社会”是不同的(注:“civil society ”在政治哲学中通译为“市民社会”。而在国际关系学中, 我认为把“global civilsociety ”译为“全球民间社会”要比译成“全球市民社会”更贴切和直观些,便于同政府间活动领域的区分。关于全球民间社会的论述,可见Richard Falk,Explorations at the Edge of Time,TempleUniversity Press,1992:Ronnie Lipschultz,Restructuring WordPolitics:The Emergence of Global Civil Society,in Millenniu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1,1992。)。 从学术根源看,全球民间社会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归因于国内生活中“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可以说它是“国家与社会”分析法在国际关系学中类比的结果(注:Paul Wapner,Politics Beyond the State:EnvironmentalActivism and World Civil Politics,in World Politics,April1995,p.313.)。

全球民间社会的发育得利于政治权力控制的弱化,但更主要的则因于市场经济生活的扩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通讯技术革命的兴起,国际分工的深化,全球贸易的扩展,以个人和团体组织为主体的跨国关系得到迅猛发展。跨国关系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国际关系的内涵,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活动领域广泛的非政府性国际团体,如商会、学会、宗教组织、妇女团体、政治党派、裁军和反战运动等等,在组织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从行为主体角度看,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中的主要参与者,但已不是唯一的参与者。政府间的往来虽然仍旧是构成国际生活的主要内容,但已不是唯一有时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内容(注:关于国际政治中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可参考苏长和:《非国家行为体与当代国际政治》,载《欧洲》(北京)1998年第1期。)。跨国关系的发展,将个人、 团体逐渐地从人为的边界限制中解放出来,给予了个人、团体、利益集团以更多的参与和表现的机会,它们可以参与全球性的事务,组织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其跨国行为、运作规范、自我管理和自组织性,逐渐培育出一个很大程度上有别于国家、独立于国家同时又外在于国家的非政治领域——全球民间社会。

全球民间社会是介于市场和国家中间,且对国际关系具有独立作用能力的一个自主领域。因而,一方面,全球民间社会在国际关系空间中的地位,如同格林素所言的市民社会之于国家和经济的关系,“是个闯入者,它楔入于国家和经济这两大人类生存的组织领域”(注:约翰·格林:《经济、国家与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夏季号,第158页。)。另一方面, 尽管全球民间社会不是绝对的非政治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它受到国家权力的渗透,往往还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但是,全球民间社会具有相对独立和自主的特征,它不是由国家权力所垄断和控制的,也是国家权力所垄断和控制不了的,相反,它们的行动范围经常是超越国家控制的。全球民间社会是经济、社会、文化实践的复合网络,其治理之道本质上是基于民间自为的、非暴力的形式,与合法垄断暴力的政府或国家的自上而下的统治方式是截然有别的,它以“高于个人、低于国家却又以跨越国家的边界范畴为互动特征的”(注:见Paul Wapner:前引书,第338—339页。)。

由此看来,国际关系的内涵不是由主权国家行为所统构的。在笔者看来,国际关系已分化为“市场—国家—民间社会”三大独立、自主且又相互作用的领域。下文我们分析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限度,正是把国家放在这个大的背景下考察的。


四、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限度

到19世纪末,近代社会思想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扩大到无限的地步,认为“国家应该对所有的人做所有的事,国家是父亲,是母亲,是经济卫士,是文化的守护者,是平等的天然调节者”(注:见 CorneliaNavari:前引书,第153页。)。 但是国家不可能象黑格尔所说的是“无所不包、无所不为的全知全能国家”。实际上,诚如基佐和斯宾塞所言,相信国家权力的至上作用是一种误解,而且是一种危险的误解,因为如果人们相信国家是无所不能的,而一旦国家面对现实中的许多问题显得无能为力时,那么,人们就对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表示怀疑(注:见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北京版,第129页。)。同样, 如果把国家不能做到的事看作是国家的功能缺陷或者是失败,并进而因此否定国家的地位和意义,也是片面和错误的。“国家消逝论”者的错误,根源之一就在于他们抱着对国家作用无所不能的幻想,一俟国家在现实中的表现不尽人意,他们也就最容易对国家存在的理由表示怀疑。

1、从权利角度看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限度

首先,从由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看,国家的权利决不是毫无限制的。诚然,国家因为享有主权,其拥有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裁判权,但是,国家享有主权,并不意味着国家的行动可以为所欲为,不受限制。法律上讲,任何权利都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在让·波丹的主权观念中,主权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虽然他理解的限制出自上帝、财产权(注:见乔治·萨拜因:《政治学术史》下卷,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北京版,第465 页。)。当代国际关系中,例如在环境问题上,国家对治理范围内的资源拥有绝对的主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可以不负责任,由此而引起的跨国环境污染可以不受国际约束。1972年联合国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对国家的环境政策与其全球责任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至于国际法对国家战争权的限制,则充分表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是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的。由此看来,主权在法律上( de jure)不是绝对的,“国家不应当在一个时候可以无约束地寻求主权所提供的保护,而在另一个时候却又无视它所受到的限度”(注:见卡尔松和兰法尔:《天涯成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赵仲强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67页。)。

因此,从法理上讲,国家因为主权而享有的自由行动权利,在逻辑上并不意味着这种自由行动权利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和不负任何责任。国家对主权的坚持和强调是必要的,但是主权行使过程中的责任问题在今天可能更为紧迫和重要。

另一方面,从主权的实践看, 绝对而又排他的主权, 在事实上(de facto)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在许多全球性问题领域(诸如环境保护、货币政策、全球贸易谈判等),国家越来越不得不接受“集体行使主权”(注:同上书,第67—68页。)的措施。因此,国家作为从相互依赖关系中得到好处而付出的代价,就是渐渐失去了其古典意义上的自律性和绝对的自主性。

2、从行动范围看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限度

不仅国家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且,国家在全球化经济时代的行动能力也不是万能的。一方面,我们承认,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内部的能力呈现扩张和增强的趋势,例如,国家拥有常备军,有近乎无限的税收权和财政权。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内部的扩张能力相对于外部挑战要求它提供的综合解决能力而言,却是下降的,无论在经济还是军事意义上,国家再也不能够满足公民和社会提出的所有要求(注:这种观点可见Richard Rosecrance,The Rise of the Trading State,Basic Books,1986,p.239。)。

对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行动的最主要限制来自市场。在全球性生产和金融结构中,跨国公司和私人流动资本越来越独立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例如,国际金融市场交易量每天20—40倍于商品交易量,金融市场全球化的重要结果是在经济、政治的结构和过程中产生“结构性的霸权”或“国际金融市场的专制”(注:见Philip Cerny,Globalization andthe Changing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in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Winter 1995,p.617。)现象,国家不能或者很难独立地执行货币政策,即使象美国这样强大的国家也不得不考虑巨额的国际流动资本对其国内货币政策贯彻的影响。1992年,欧洲私人资本市场的变动,曾强烈震撼了欧共体的汇率机制。而近期东南亚的金融危机,更是对国家在全球化经济时代行动能力的巨大考验。因此,在全球的相互依赖经济而非国民的相互分割的经济时代,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显得更为突出。国家毫无疑义拥有干预国内市场运行的权利,但它却无法拥有左右全球市场运作的能力。“全球性经济造成了国家的政治机构及国家的经济控制政策与必须控制的国际经济力量之间的根本性分离,她创造了一个不再是由国家政策主导经济力量的世界,而是一个由超越国家的地域缘经济力量主导国家经济政策的世界”(注:莱斯特·瑟罗:《资本主义的未来》,周晓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一个值得注意但却常让人忽视的问题是,人们一般认为,国家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如建立有效的市场框架、保护产权、进行公共投资、提供国防等。不过,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可能很难有效地供应这类公共物品,例如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公认的难题。关于这个问题的精辟论述,可参考Philip Cerny:同上书,第608—612页。)。

全球民间社会的成长与扩大,是限制国家行动能力的第二个因素,而且,它还在国家不能或不愿涉足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全球民间社会的显现,虽然并不说明它已经或者将要必然取代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的角色,但是它的显现,无疑反映了国际的领域发生分化的事实。全球民间社会的形成,构成了一种国际的公共空间。这个公共空间类似于哈贝玛斯所谓的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不隶属于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且无明确的责任去服从它们”(注:尤根·哈贝玛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载《天涯》(海口)1997年第3期,第139页。)。其次,全球民间社会在不从属于强制力量的前提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人作为某个群体来行动,而不是必然代表着国家来行动的。因此一定意义上,全球民间社会的壮大,反映公民对民族国家忠诚感的削弱(注:当然,对民族国家的忠诚仍然是公民内心情感的主导走向,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种组织文化或观念可以象国家这样,对其成员具有如此大的吸纳能力。如果“人的本性中深埋着一种渴望被社会吸收的神秘感情”(茨威格语)的话,那么,这个“社会”目前来说肯定还是国家。)。最后,全球民间社会的主体——民间团体,正在承担着愈来愈多的国际事务的治理功能。尽管政府仍然是治理的主要职能机构,但是政府已不能承担全部的全球治理责任。在全球化和相互依赖的时代,全球治理任务不再主要被视为是政府之间的问题,它还涉及到非政府组织、跨国环境管理、人员的跨国流动、跨国公司以及全球性资本市场等。实际上,今天国际领域中的许多公共事务管理,是由非政府性的主体来担当的,它们处理着国家不能胜任的事务,或者是国家曾经承担而现在却不愿承担的事务;它们培育新的观念;提倡、抗议和动员公共支持;进行法律、科学、艺术和政策分析;提供服务;设计、执行、监管和加强国家和国际承诺;改变制度和规范;确立公共政策议程;提供知识、技术、工作热情和非官僚主义的工作方法,弥补官方机构力量的不足;它们还可以充当非官方的沟通渠道,弥合政治分歧(注:见卡尔松和兰法尔:前引书,第32、235—246页。)。总之,民间团体在政府和市场力量不及的许多领域,已经作出并将作出更大的贡献。它们令人瞩目之处不仅仅体现在其作为跨国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压力作用上,更主要的是反映在其构成自主的全球民间社会过程中的作用上。


五、结论

100年前,经济学家马歇尔曾说,在社会科学研究中, 时间问题比空间问题更重要。所谓时间问题,是历时性的、连续性的、演化性的,而空间问题则是共时性的、静态性的、结构性的,两者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然而在今天,国际社会中空间问题的重要性丝毫不逊于时间问题,国家问题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可以说,自近代伊始西欧民族国家的创立一直到本世纪70年代告一段落的第三世界民族解放运动,国家的增生就是突出的时间问题。随着国家建设任务的完成,国家与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国家与市场和日渐凸现的全球民间社会的关系,成为国际关系学研究面临的最重要的空间问题。本文讨论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限度,针对的主要是国家在空间中的地位或限度问题,而不是国家在时间上是否会永存的问题。

从全球视角观之,“国际的领域”逐渐分化为“市场—国家—(民间)社会”三大独立的、相互关联的、不可相互取代的部分(当然,准确地确定国家—市场—民间社会的边界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确定国家行动的空间范围,就变得非常紧迫和必要。如果我们置此事实于不顾,仍然从“国家中心论”出发,孤立地考察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那么我们对国家作用范围的理解就不可能是充分的,对国际关系演变的认识也不可能是全面的。今天,如何客观、准确地厘清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范围,而不是主观上要么片面地夸大国家无所不能,要么极端地认定国家已是穷途末路日薄西山,是认识国际关系中国家问题的一个关键。

收稿日期:1998—06—04


原文来源:《欧洲》(京)1999年第04期 第30-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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