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白烨:领导干预案件,法官敢不敢记录,会不会记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8 次 更新时间:2015-04-13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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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白烨  

“喂,那个谁,把上个月领导干预你们的办案记录送过来看看……”一位法官在朋友圈里打趣道。

多地零星试行的案件过问登记制度,随着两份高规格文件的出台,将全面推开。

2015年3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上述文件规定,对于司法案件的过问应该如实记录,对干预司法的行为,可以通报甚至追责。文件还规定了不如实记录的后果。

“从整个制度设计来说,这可以说是一个无奈之举。”在某中级法院院长曾志(化名)看来,如果法院和法官间的关系还是行政化的,这项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会起到作用,但也可能形同虚设。

一般都比较隐秘

多位法院院长都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自己每年收到过问案件的条子多达三位数。

“中国就是一个人情社会,有事习惯性地先找人。”一位基层法院常务副院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找他的人中,有代表某一方提出明确要求的。也有“相对正常的”:问对方有没有找人,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酌情照顾。

这些过问常让法官非常为难。有时很简单的案子,双方都找到了县里有关领导,裁判时的核心问题就变成了:怎样在不影响公正的情况下协调好各方关系,而不是找到法律上的最佳答案。

“肯定不能判错了,良心上会过不去,而且出了事也要担责。你得跟他们解释案子的具体情况,但不是每次他们都能接受。时间长了难免要得罪一些人。”他说。

当然也有法官不这么纠结。比如后来因受贿罪入狱的原辽宁省高级法院院长田凤岐。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回忆,1999年春他陪老师江平去辽宁省高级法院做讲座时,田曾在晚餐时明确地跟他们说,“我们判案,有时也简单,就看看抽屉里的条子,谁的大就按谁的判。”

但这些内部的行为,外界往往是看不到的。法官们完全有能力处理得看不出被干预过的痕迹。律师在查卷时发现批示啥的,往往是意外,或者说,法官留了一手。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法院的一项调研显示,法院内部人员(尤其是领导)的过问行为一般都比较隐秘,要么过问态度极不明确,要求案件承办人依法处理、公正审判,而自己的真实意图往往让法官们去心领神会;要么过问方式不留痕迹,法官们很难对这种行为取证、认定。这都导致很多过问不会得到登记。

法官往往还默认这是正当介入,因为法院领导具有审判管理权。久而久之,有的法官习惯于向自己的庭长、主管院长请示汇报办案情况。

开封中院课题组认为,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混淆,已经成为违法过问行为认定困难的最根本原因。作为中级法院院长,因为相关领导的询问,曾志自己也会过问案件——他让法官们“依法办”。但下面的人有时还得揣摩,找秘书打听:曾院长到底是什么意思?“后来他们清楚了,院长就是问一下。”

在接受采访时,曾志现场“考”两位陪同法官:干预与监督的区别是什么?最后他做了总结:动机上必须出于公心,身份上必须有权,方式上不表态“具体怎么办”,否则就是干预,而非监督。

地方实践:基本流于形式

针对司法干预发文,这不是第一次。

仅最高法院发布的规定,就包括:《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2009年1月),包括“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还有《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009年12月)、《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2011年2月),等等。

  在地方层面,不少法院还试行案件过问等级制度。但实践几年后,系统内的说法却是,“法院内部登记备案制度有形式化倾向,或者说已经基本上流于形式”。

曾志所在的中级法院2009年开始做过问登记,起初还比较多,但到了2014年只登记了十几件。从他个人的体验来看,找他的领导确实越来越少;而从记录在案的情况来看,似乎又都属于正常的过问。

难道真没干预?

曾志透露了实情:属于干预的情况,法官们都不记录,甚至不说。而法官不如实记录的话,除非被发现案子办错了,否则他人很难知晓。

他举了个例子:“前阵子就有个案子,主办法官抱怨过问太多,压力很大,找到主管副院长,希望能上审委会讨论。我问都是谁过问的,又不敢说。后来我打听了一下,也不是级别很高的官员,主要是同事们打招呼的多,但也不敢说,怕得罪人。”

曾志承认,作为院长,他完全有干预案件裁判的能力,只是不想那么做。因此最核心的,还是改变行政化的司法权力结构。“法官们晋升、待遇,前途命运不能掌握在某些人的手中,要有制度上的保障,这样他们才有底气。”

两办的文件特别强调,法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行为,“受组织和法律保护”。

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说,他们也发现这一制度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有法官碍于情面或担心被打击报复不敢记,但更重要的是缺少配套的机制。如果没有去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改革措施配套推进,单单要求法官做干预记录,是很难做到的。

人财物的省级统管、法官的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各项改革,仍需一定的时日。“最根本的还是给法院应有的地位,给法官独立的司法权。”曾志说。

尽管几年来过问登记的“效果不明显”,曾志还是很认可两办和政法委的文件的政治宣示作用。“可以看到中央的决心,肯定会起到一些震慑作用。以后有人再想干预,多少也会有些顾忌,有些可能招呼就不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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