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协调发展法治文明

———— 解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治底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35 次 更新时间:2002-12-1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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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  

党的十六大报告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具体而言,在民主法制建设领域实现以下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小康”这个朴素而又极富魅力的词语,最早源自《诗经》“民亦劳止,汔可小康”,作为一种社会模式,小康最早在《礼记·礼运》之中得到系统的阐述,成为仅次于“大同”的理想社会模式。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使用“小康”这个通俗的词语,深入浅出地诠释了中国式的现代化目标。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首先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使用“小康”概念,并把它作为主要奋斗目标和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标志。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将实现“小康”列为“三步走”发展战略的第二步目标。二十世纪末,我国顺利实现了“三步走”发展战略的前两步目标,不但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2000年世纪之交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主题鲜明地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大正式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写入了党章。将从生活水平总体上的小康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无疑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历史过程,它所指向的目标是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词“全面”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目标。小康社会的建设是一个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是一个涵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综合体系。诚然,发展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首要任务,但我们必须重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一言以蔽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单纯是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更是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建设,使国家的经济社会得到全面发展。

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善于抓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有利契机,大力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我谨以学者的名义提出“小康社会就是法治社会”的新概念、“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新口号和“建设小康社会与建构法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新思维。

从法治的视角解读,小康社会就是崇尚法治、鼓励法律消费、法律服务比较发达的法治社会。“法治”应当是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的文明特质。小康社会不止是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进行时”,同时也处于前所未有的“法治进行时”——从一定意义上讲,小康社会的一大鲜明特点就是这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以及上至政府机关下至黎民百姓,都不再对法治持一种疏离甚至排斥的或傲慢或偏见的态度而是与法治全方位地亲密接触。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一书的序言中所说,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引导和规范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

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笔者曾撰写过《享受法律》一文,以学者的身份向社会公众(全体法律消费者)倡导“享受法律、消费法律”这个新口号和新理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代,我想有必要再次呼吁全社会广泛传播“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法治新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由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应当是服务于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公民的,是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公共消费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同时也是小康社会的“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要重视培养公民的“法律消费”意识,变被动的消极的守法意识为主动的积极的用法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强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法律消费群体高质量高效率地提供服务的“服务”意识,以及维护公民这一法律消费群体权益的“维权”意识,树立立法的质量至上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兼容的观念,遏制形形色色的立法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要大力发展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充分彰显律师在促进法律消费运动方面的中介作用。在成熟的法治社会,律师既是提供法律服务不可缺席的主角,同时也是帮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重要“中介”。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往往与全社会法律消费水平成正比,律师服务业愈发达,则表明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个人或集团购买力愈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费水平愈高。此外,与强化公民法律消费意识同等重要的是,应当切实提高公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水平及法律服务购买力,并尽可能降低公众法律消费的成本(如诉讼成本)。一言以蔽之,享受法律,就是享受以“良法”为标准的良好的立法服务,享受以“公正和效率”为理念的司法服务,享受以“为委托人合法权益而斗争”为主旨的律师服务……让曾经令人敬而远之的法律成为大众自由享用的“公共产品”,由法治建构的社会文明秩序成为公众享受的“制度环境”,这就是小康社会鲜明的法治隐喻。

据媒体报道,天津市宁河县农村最近兴起了一股“法律消费”热,许多农民在涉及土地、房产、借款等重大事项时,都自愿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实践证明,公证可以有效地避免某些纠纷的发生,可以降低潜在的诉讼风险。作为一直呼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学者,我认为天津宁河农村的这一新鲜事,不仅是当代农民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的表现,同时更是中国农民“法律消费”意识开始萌发的可喜体现,这不正是广大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治新气象吗?

建设小康社会与建构法治文明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法治文明是一个关涉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立法和司法这两个重要环节,堪称放飞法治文明的“两翼”和驱动法治文明的“两轮”。具体而言,立法工作要“更上一层楼”,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既定目标,实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和社会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另外,要重视提高立法的质量,扩大公众对立法事务的参与程度,从制度上保证法律这一公共消费品的良好质量。要适时推进“立法公开”、“立法回避”等立法改革,通过制度创新遏制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等立法腐败现象。中国已经从追求立法数量和规模的立法赶超型的“前立法时代”逐步进入重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的“后立法时代”,在“后立法时代”,立法将走出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和规模的传统误区,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政府推进型立法向市场主导型立法变迁,由闭门造车型立法向开放借鉴型立法过渡,在良法的天平上重估立法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注重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法律移植,将成为“后立法时代”的立法特色。

从一定意义上讲,小康社会是权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型社会。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制度直接维系着小康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公平与正义。依我之见,运作正酣的中国司法改革要以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价值取向,着重围绕司法体制宏观结构的变革和司法权力体系内部的职能配置,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公正的行使,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后,我还想强调的是,正如小康社会的建设要防止出现脱离现有基础和实际国情国力搞所谓经济“大跃进”,法治社会的建构也同样要避免步入法律万能、搞所谓法治“大跃进”的误区。人的希冀、想象、浪漫和热情往往是没有边疆的,而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其功用则是有边界的,并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放在法治这个“魔瓶”中予以消解的。法治活动最重要的是要尊重立法的规律和司法的个性,实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法治毕竟是一种“内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建构法治社会需要热情的投入,更需要冷静、理智和审慎,当然还需要时间。

小康社会和法治社会——与其说是理想,毋宁说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实践过程;与其说是令人神往的宏伟蓝图,不如说是中华民族正在创造着的活生生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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