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桥: 中美合作反腐的考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6 次 更新时间:2014-12-22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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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桥  

 

十八大以来,中国官方重拳出击,掀起空前的反腐浪潮。历经两年的“狂风暴雨”,先后共有超过18万名党员干部被处分,56名“老虎”落马。当国内反腐渐入高潮,那些逃往境外的贪官也愈发引人注意。中国反腐之风开始刮向全球,并初见成效。

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已与许多开发中国家签署反腐败合作协议,但与美国在此领域的相关协议则极为缺乏;且两国之间也尚未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导致中国贪官将美国视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天堂。中国政府为遏止形势恶化,于是将缉捕在美贪官视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早在1998年,中美之间即透过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为平台开展执法合作;而2001年3月生效的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则为这种合作提供法律基础。

2004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美国联邦调查局移交给中国警方,成为中美建交以来首位从美国追回外逃贪官的成功案例。时任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汤姆斯(Thomas V. Fuentes)曾对媒体宣称,任何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前往美国,只要中国司法部门提出调查要求,美方确认犯罪行为后,就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然而事实上从过去案例观之,美国政府遣返中国贪官的案例极少。究其原因,应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中美尚未签订引渡协议。中美两国虽于2000年签署《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但协议中并未列入引渡条款。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双边引渡协议,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可以拒绝中国政府的引渡请求,造成两国反腐合作的障碍,而这个问题短期内也难有重大进展。

第二、两国在意识形态上存在差异。由于美国重视人权,担心遭遣返的中国贪官可能受到中国政府所谓非人道待遇而判处重刑,此举将使美国标榜崇尚民主与重视人权的基本信念遭到国际抨击。因此对于中国政府请求遣返在美贪官时,美国政府多采取谨慎态度,也为遣返中国贪官造成障碍。

第三、两国外交磨擦将使遣返复杂化。美国执法机构与中国政府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虽有合作,但重点是在打击贩毒、走私及伪劣商品的犯罪,而缉捕中国贪官则属于外交及联邦政府层面,地方警局不能直接插手。此外,两国不在外交磨擦期内,贪官将资产转移或外逃到美国,美方可能会提供信息给中方;然而当两国正值外交磨擦期内,则贪官案例恐将受到搁置,两国反腐合作也会受到影响。

第四、美国宽松的移民政策。依照美国移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申办投资移民时,规定要说明清楚资金来源;但一般而言,美国政府在审查时大多不严格,形成执法漏洞。

第五、退回赃款涉及经济利益。中美合作打击中国贪官面临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就是贪官被抓到,他们的财产将如何处置?对中国而言,不但要人也要钱;但对于美国来说,付出很多成本协助中国抓人、扣钱。而且美国受到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外资投资对美国而言极为重要,如果美国未获得应有的利益,将失去与中国在反腐合作上的动力。

第六、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美国对中国法律体系制度并不认同,导致中美之间的反腐合作常受到掣肘。其中,最大障碍为美国以国内司法程序规定为由,要求中国提供起诉涉嫌贪腐官员的“必要证据”;然而“必要证据”的数量、范围等,须以美方裁量为准。然而中国政府认为,惩处中国贪官纯属中国的内政问题,而且其中还有一些不便公诸于众的事证,导致两国反腐合作陷入困境。

今年11月召开的北京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会议为中美反腐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契机与实践平台。11月12日,习近平同美国总统奥巴马举行会谈了,两国元首表示,双方支持北京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的《北京反腐败宣言》,强调各国不应成为腐败分子和腐败资金的避风港,同意加强反腐败机构和执法机构在个案调查、信息交流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各类跨国腐败犯罪活动。

美国领导人的表态,为以后在美国开展对中国外逃贪官追逃夯实了基础。但由于两国在司法上的合作,常常受政治与外交紧张关系的影响,因此未来中美反腐合作的成效是否能够达到预期,除了要观察两国所构建的反腐机制能否落实之外,也要关注两国外交关系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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