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盛:关于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84 次 更新时间:2014-06-23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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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盛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1]这是适应新形势要求,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

 

一、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历史考察

中国共产党的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是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形成和建立起来的,是我们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对这一机制的形成和演变进行历史考察,是健全和完善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重要借鉴。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对党员作了明确的规定。党的二大党章除了对党员入党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外,还规定犯有以下之一者必须开除出党:“1、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2、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3、欠缴党费三个月;4、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5、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悔改;6、泄漏本党秘密。”[2]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增加了党员“自请出党”的规定:“党员自请出党,须经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3]四大、五大党章基本沿袭上述规定,只是决定机关不同。六大党章有“自愿脱党”规定:“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4]七大的党章对党员“请求脱党”、“自行脱党”也有明确规定:“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并规定“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5]

八大党章是党在全国执政后制定的第一个党章,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请求退党,应当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规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对于这样的党员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6]九大党章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制定的,取消了“党员有退党的自由”,而对党员出党则作了以下规定:“党员死气沉沉,经教育仍无转变,应劝其退党。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在非党群众中公布。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7]十大党章也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制定的,对党员出党规定与九大党章大体相同:“党员革命意志衰退,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8]十一大党章是1977年8月通过的,在党员出党问题上明显带有十大党章的痕迹:“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劝退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且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党员要求退党或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应当开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9]

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八大党章“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规定,并对“劝告退党”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10]在这方面,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党章除文字表述略有差异以外,基本沿用了十二大党章上述规定。至此,党章对党员出党区分为四种情况:自请退党、自行脱党、组织劝退、组织开除,为健全党员队伍能进能出机制提供了明确的要求。

 

二、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现状分析

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分析当前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现状,是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重要依据。

(一)新时期党员能进能出面临的新情况

新形势下,党所处历史方位和执政条件、党员队伍组成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在新的条件下,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尤其是能出的机制就面临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1.党员标准和党员合格与否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中,邓小平明确提出了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才合格的问题。他认为:“我们这个党要恢复优良的传统和作风,有一个党员要合格的问题。合不合乎党员的资格,合不合乎党员的条件,这个问题不只是提到新党员面前,也提到一部分老党员面前了。”[11]他并对当时党员队伍状况作了实事求是的分析:“三千八百万党员相当一部分不合格。”[12]因此,邓小平强调:“对那些不合乎党员条件、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措施。”[1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党员职业构成的多样化,党章虽然对党员条件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缺乏对不同行业党员的具体要求,因而对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难以具体化。

2.考验党员环境的变化。在实践中考验党员是决定党员进和出的重要条件。我们党在执政前和执政后,考验党员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革命斗争时期,残酷的斗争环境对党员的考验往往比较直接和单纯。革命斗争犹如大浪淘沙,很容易把不坚定分子淘汰出去,促使党员队伍新陈代谢。在和平执政时期,虽然也有生死考验,但总的来说,对党员的考验往往不那么直接和明显。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如果在以前,一个人决心加入我们的党,往往表示他决心冒着丧失自由和生命的危险,去为群众的利益斗争,去为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斗争;那末在现在,就容易出现这样的人,他们为取得名誉和地位而入党,他们在入党以后,不去支持群众的利益,反而妨害群众的利益。”[14]因此,在新的条件下,促进党员新陈代谢机制的实践动力减弱了。

3.党员队伍状况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党员队伍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党员队伍年龄构成的变化。截至2012年底,全国党员总数达8512.7万名。其中,35岁及以下的党员占党员总数的25.6%;60岁以上的党员占党员总数的25.4%;离退休党员占党员总数的18.3%。这表明,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新党员、青年党员明显增加;而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党员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党员队伍也需要面对“老龄化”的问题。二是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面临新的情况。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党员队伍中还存在着与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有的党员理想信念不坚定,有的甚至存在“信仰危机”;有些党员忘记党的宗旨,有的甚至跌入腐败的泥坑;一些党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有的缺乏组织观念,不参加甚至长期不过组织生活;有的党员对国家发展大势看不清,精神萎靡不振,极少数党员甚至不想继续当党员。党员队伍上述问题,都是健全党员队伍能进能出机制面对的新问题。

(二)目前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包括“进”和“出”两个方面。“进”是指发展新党员,“出”是指不合格党员出党和自愿离党的问题。应当说,我们坚持了从严治党的方针,党员队伍新陈代谢机制是正常的。但是,在新形势下,目前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从“能进”方面来说,党员发展工作不平衡。发展党员,吸收新鲜血液,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2002年至2012年,平均每年新增党员187.7万名。这是党兴旺发达的表现。但是在发展党员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部门和行业新党员发展比例低。以2012年全国发展新党员为例,当年共发展党员323.3万名,其中,发展工人党员21.8万名,占6.7%;发展农牧渔民党员62.4万名,占19.3%;发展农民工党员4.3万名,占1.3%。一些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数量少,有的甚至是空白。二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党员年龄老化现象。在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务工,发展工作跟不上,党员队伍年龄老化。一些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部分职工下岗,一些人对入党缺乏积极性,影响党员队伍的正常发展。三是一些基层组织涣散,对发展党员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纳新”工作不正常。四是一些基层组织发展党员没有严格把关。有的部门和地方发展党员定比例、定指标,片面追求发展数量。有的甚至违反党员发展程序,降低标准,突击发展党员。

2.从“能出”方面来说,不合格党员出党渠道不畅,处置困难。早在1986年,邓小平就指出:“现在我们的缺点是不够严格。对党员要更严格一些,不管多老的党员,都应该严格。”[15]其主要原因,一是对不合格党员出党的处理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保障;二是党内存在不正之风。由于不合格党员出党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致使党组织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依据和具体的标准,在实际中难以处置党员出党问题。另外,由于党内存在不正之风,一些地方和组织没有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好人主义盛行,对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置若罔闻,甚至对违纪违法党员没有及时严肃处理,致使一些不合格党员甚至极少数违纪违法党员长期滞留党内。

3.从机制运行方面来说,缺乏严密的可操作的程序,机制自我运转的动力不强。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正常运行,涉及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等环节。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委是党员“进”和“出”的重要关口,对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正常运行负有重要责任。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在这种新情况下,没有很好创新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的形式,加上缺乏有关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化的程序,增加了在流动人群中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难度。此外,党章虽然规定了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氛围和具体的措施,造成党员退党的自由难以落实,致使党员队伍能进能出机制运行不畅。

 

三、完善和创新党员能进能出机制

随着我们党所处历史方位的改变,面对党员队伍的新情况,为了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应当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完善和创新党员能进能出机制。

(一)把好入党关口,健全党的纳新机制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强大而富有生命力,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她能广泛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所以,把好吸纳新党员的入口关十分重要,而健全党的纳新机制,则是把好入党关口的重要前提。在发展新党员方面,必须严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要求。第一,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把握入党的标准。只有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真正把社会各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才能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及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性质,才能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蓬勃生机和旺盛的战斗力。第二,创新吸纳党员的民主监督机制。要对党员的“入口”采取多方位的监督措施,就要将确定入党培养对象、发展对象和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关键环节全部纳入公示,并统一明确公示的内容、形式、时间、范围等具体要求,确保发展党员每个环节在阳光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第三,完善教育培养机制。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加强培养,重点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端正入党动机。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帮教等形式,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对党的认识,促使他们尽快成熟。第四,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不能追求数量、忽视质量。扩大党员队伍的人数是以保证质量为前提的,发展党员不能搞摊派、下指标。如果党员队伍质量不高,长期处于松松垮垮、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人数虽多也会影响党在群众中的作用、声誉和形象。第五,注意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要充分考虑党员队伍的薄弱环节,使党员队伍结构更加合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第五,建立党员发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和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党员负有重要责任。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细化问责办法。入党介绍人对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不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而造成党员发展工作失误的,要追究介绍人的相关责任。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不进行严格审查或者对预备期考察失真而造成党员发展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支部负责人的责任。上级党组织不坚持标准、违反程序、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要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人的责任。

(二)畅通出党渠道,健全和创新党员各类退出机制

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重点和难点在于健全退出机制。现行党章对党员出党区分为“自请退党、自行脱党、组织劝退、组织开除”四种情况。畅通党员出党渠道,首先就要根据上述四种情况分别健全党员的退出机制,同时要创建新的党员退出机制。

1.健全党员自请退党机制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16]入党自愿和退党自由是党组织发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党开放和自信的表现。但在实际中对退党缺乏详细的说明和对退党自由的种种误解,使得党员退党自由机制没有正常化,应尽快建立党员自愿退党的具体制度。第一,根据退党自由的规定,党员自愿退党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书面提出即可。其中,对因各种客观原因难以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党组织应鼓励他们主动退出。第二,党员领导干部自愿退党除向所在支部提出请求外,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组织部门提出请求。第三,要保护党员退党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党员退党后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损害。同时,党员退党不能有任何损害党的形象和利益的言行。第四,建立党员退党的党籍注销制度。由于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自由,对于没有违纪违法而自请退党的党员,不必经过支部讨论决定宣布除名,只需基层党组织注销其党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即可。第五,为防止一些党员以退党自由为名,掩盖其违纪违法行为,自请退党的党员应当向支部作出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保证。如有举报,经查实,则按党纪有关规定处理。

2.健全党员自行脱党机制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17]这一规定界定了党员自行脱党的内涵,同时明确了党支部的责任。但是,这一规定在实际中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机制不健全是一个重要方面。一是对党章所说的有无“正当理由”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就业方式多样化,流动性大;同时随着开放的扩大,增大了党员的活动空间和居住的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党员与党组织的联系在弱化。另外,党员管理方式和制度不适应新的形势,加上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也在弱化。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党章所说的党员自行脱党的现象呈现增加的趋势。因此,对党员“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情况,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界定什么是“正当理由”、什么是“不正当理由”,进而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健全党员自行脱党机制提供依据。二是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党章规定,对自行脱党的党员,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是党支部的责任。如果党支部不及时处置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当追究支部负责人的责任和上级党组织监督管理的责任。

3.健全党员组织劝退机制

组织劝退的对象主要是指无明显错误行为的不合格的党员,即党章所说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据抽样调查,不合格党员大体占党员队伍的1%-5%,而每年受到劝退出党处理的仅为0.1%-0.25%左右。之所以如此,除了管理不严以外,还由于党章对党员条件虽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如何理解党员合格与否的具体标准问题。健全党员组织劝退机制,首先要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党员合格与否的具体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在岗和下岗、在职和退休对党员的标准和要求是有区别的。要围绕保持党员先进性这一要求,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制定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在岗和下岗、在职和退休等不同情形的党员的具体要求。以此作为判断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为党组织劝退党员提供法规性依据。其次,要建立党员考评机制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要根据党章规定和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对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将党员考核与单位的工作考核联系起来。考评工作采取党员自评与党员互评相结合、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面对面评议与背靠背评议相结合、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评议。通过考核,对党员进行比较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既有助于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又有助于发现不合格党员,为组织及时劝退不合格党员提供可靠的依据。

4.健全党员开除出党机制

开除党籍是党组织对党员强制性出党的纪律处分。完善党纪党规,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予以开除党籍处分,是健全党员出党机制的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严重违法犯罪的党员,以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和人事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失职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的党员要开除党籍。这是严肃党纪,健全党员开除出党机制的重要法规。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在党的队伍中虽然是少数,但影响极坏。因此,对这些党员的查处绝不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惩治党员各类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健全党员开除出党机制,必须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一是健全监督机制。要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健全监督机制,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二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健全党内检举制度和群众举报制度,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三是强化各级党组织的责任。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包庇或阻挠查处严重违纪违法党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那些严重犯罪、叛党等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党员,在其开除党籍后,不准重新入党。如此才能严肃党纪,纯洁党的队伍。

5.建立党员荣誉退出机制

目前,60岁以上的党员已超过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这些党员中有许多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难以参加组织生活和履行党员义务。据测算,失能党员人数不可小视。2010年,全国有失能老年人口3300万人。按此比例,失能党员约400万左右,占党员总数的5.08%,占退休共产党员的27.54%。这部分党员生活上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党员功能与发挥受到影响和限制。在老年党员中,许多人入党多年,政治立场坚定,对党有深厚的感情。为此,有必要建立党员荣誉退出机制。建立党员荣誉退出机制,需要创新制度。一是设立名誉党员制度。对于有30年以上党龄的党员,个人申请,经党组织批准,可列为名誉党员。名誉党员只是名义的,不拥有党员权利,可以不履行党员义务、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但不得有损害党的言行。二是逐步建立党员退休制度。随着老龄党员的增多,可以考虑按照自愿原则,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建立党员退休制度,以改变实际存在有党员终身制。所谓党员退休,就是党员达到一定年龄不再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退休党员由党组织发给“党员退休证书”。党员退休以后,不再计算党龄。

(三)转变观念,创造党员能进能出机制良性运行的氛围

党员能进能出本是现代政党保持活力的机制,但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原因,我们党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相对而言,入党口子宽,出党口子窄,只要不违法违纪,党员基本上是终身制的,能自愿离党、退党的很少。因为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不管是什么原因退党,给人的印象,都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甚至被视为叛党。这无形中给想正常退党的党员带来巨大的压力,同时也使那些丧失先进性的党员滞留党内。所以,必须转变观念,创造党员能进能出机制运行的良好氛围。

1.党组织的观念更新。党的组织肩负着培养和管理党员的重任。每个党员的具体表现,都直接影响到党组织的形象。受传统观念束缚,从党组织的角度来看,党员退党是给党组织抹黑,因而难以接受党员自愿退党的要求。但是,唯物辩证法认为,政党是一个有机组织系统,它如同其他有机体一样遵循着新陈代谢规律,开放性是其固有的特征。工人阶级政党既能高标准、严要求吸纳先进分子,也能吐出不再符合标准、不再符合要求和条件的党员。这并不是对组织当初发展党员的正确决定的否定,而恰恰是组织对自身所作的实事求是的自我肯定。因为党员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当初符合要求不等于永远符合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有的党员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有的则落伍了,或者犯错误了,或者因为身体和年龄的原因,不能再继续有效地履行党员的义务了,由于这些情况而自愿退党、或自行脱党、或劝退出党、或被开除出党,等等,这是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党组织必须以宽广的胸怀和开放的观念对待这一切变化。

2.党员个人的观念更新。党员个人在观念上要正确看待和评价自己,不能把党员身份看成终身制。党员终身制是不科学的,党员也是人,其能力、生命、精力是有限的,当自己觉得已经没有能力和精力履行党员职责时,就应理直气壮地提出退党的申请,就像当初理直气壮地申请入党一样。而对于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在组织没有劝其退党的情况下,如果继续留在党内就会影响到党的形象。这时,就应该勇于提出退党申请。不要把自愿要求退党一律看作是对党的不忠诚或者背叛,而应当看作是对党的形象的维护,是负责任的表现。

3.社会公众的观念更新。党章不仅要明确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而且应当阐明党员退党是必要的正常的组织制度。要借助舆论宣传的力量转变社会公众对退党党员的看法。对于为党做出贡献正常退党的党员,党组织要充分肯定他们在退党前所做的贡献,必要时应当向党外说明情况,以此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接纳,减轻党员退党所承受的社会压力,为党员自愿退出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理论研究,为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提供理论支撑

机制创新要以理论创新为先导。时代在发展,情况在变化,党的组织建设理论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完善和创新涉及许多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为此,应当加强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理论创新,以推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完善和创新。

一是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工人阶级政党党员队伍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理论。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是党实现其队伍正常更替、与时俱进的需要。1980年在讨论《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草案)》时,邓小平就指出:“我们党面临一个党员更新的问题,这一条不必写到党章中,但我们确实面临这样一个问题。”[18]工人阶级政党党员队伍自我净化、自我革新,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重要问题。加强这方面的研究,能为我们完善和创新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提供理论支撑。

二是深入研究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与加强党的各项建设的关系。党员是党的主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归根结底要通过党员来体现和落实。深入研究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与加强党的各项建设的关系,把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放在党的建设全局中谋划,有助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是深入研究我们党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是我们党在长期的发展中建立和演变的,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沉痛的教训。结合当前党员能进能出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是我们在新形势下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所不可欠缺的。

四是深入研究国外政党在党员能进能出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党员能进能出是现代政党队伍发展的特点。研究国外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在党员能进能出方面的有益经验,是我们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重要借鉴。

 

注释: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2][3][4][5]《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

[6][7][8][9][10]《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

[11][1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281页。

[13]《邓小平年谱》(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6页。

[14]《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2页。

[15]《邓小平年谱》(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6页。

[16][17]《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

[18]《邓小平年谱》(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00页。

 

来源:《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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