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建华 曹树明:差序格局的文化影响与关系社会的破坏作用

——兼论西方公共治理理论在中国实施的困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52 次 更新时间:2012-07-29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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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建华   曹树明  

摘要:诞生于西方的治理理论是一种不成熟的理论,比较适合于西方式的民主政治和成熟的市民社会。中国要借鉴西方的公共治理理论,必须首先实现治理理论的本土化。治理理论的本土化不仅存在普遍性阻滞因素,而且也存在特殊性阻滞因素。普遍性阻滞因素有可能导致“治理失败”,而特殊性阻滞因素则可能导致中国的公共治理根本无法实施。阻滞中国公共治理的特殊性因素有五个方面:差序结构、关系社会、官本文化、集权思想和形式主义。本文仅就关系社会对公共治理的阻滞机理进行系统分析。

关键词:差序格局;公共治理;阻滞因素;关系社会

治理理论是当代西方最流行的理论之一,并且在西方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公共治理环境尚无法支撑公共治理理论的实施,要使西方的公共治理理论在中国落地生根,必须实现治理理论的本土化,必须消除中国公共治理可能遇到的阻滞因素的影响。首先,必须迎接治理环境的挑战;其次,必须解决因公共治理存在的理论缺陷而出现的普遍性阻滞因素的问题;再次,必须积极应对特殊性阻滞因素的挑战。笔者以为,阻滞中国公共治理的特殊性因素至少有以下五点:一是社会结构中的差序格局没有消解;二是社会活动中的关系取向十分明显;三是社会文化中的官本意识特别浓厚;四是政治行政中的集权思想比较严重;五是政府行为中的形式主义尚未根除。在上述五个因素中,“关系社会”是阻滞中国公共治理的根本性因素,本文重点就此展开论述。

一、差序文化中的关系社会

公共治理是以现代价值理念如民主、开放、参与、效率、公平和人权等为核心价值选项,因此,实施公共治理的国家必须是一个现代化的国家,这里的现代化不仅仅是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更重要的是人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和社会结构的现代化。虽然中国经济发展迅猛,物质的现代化进程很快,但是人、文化和社会结构的现代化却相对比较落后。就社会结构的现代化而言,中国传统社会的差序结构以其强大而又稳定的结构惯性始终作用于当代中国社会,并使中国成为一个典型的“关系社会”,进而严重阻滞了中国的公共治理进程。因此,要搞清楚中国公共治理的最大阻滞因素———“关系社会”,必须清楚以下几个方面。

1.差序结构的文化生成。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成熟形态就是在儒教文化环境中孕育发展起来的。以“伦理本位”为核心的儒教是中国人价值生成和原则建构的文化基础。从“道器”、“体用”、“本末”、“理欲”、“善恶”、“义利”、“贵贱”、“主辅”、“形而上形而下”等儒教基本范畴,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儒教文化具有突出的内在“差序化”理念。这种理念早在儒教形成期间就被先哲们先验地予以本位化确认,并制度化地植入了政治行政和社会家庭之中,从而实现了儒教对社会整体性的严格控制。儒教文化的内在差序化理念具有极大的渗透性,它拓展了社会关系的“差序化”和社会结构的“差序化”,并使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差序化”呈现出超强的稳定性。经由两千多年伦理性政治制度和宗法性社会结构的缓慢发展,儒教发展为国教乃至礼教,人伦等级“差序格局”沉淀为独特的社会人文气质,并体现在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正如学者孙立平的观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血缘的关系和地缘的关系之所以能占有这样一个重要的地位,根本的原因是在于,社会中的那些最为重要的资源正是按照这两个基础,特别是血缘的基础来进行分配的,财产是依照血缘关系来继承的,生产和消费是以家庭来进行的,合作的形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和以地缘为基础的邻里,交换基本上是以地缘为基础实现的,正是在这种基础上形成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权威性,形成了个人对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依赖与效忠[1](p26)。

从家庭成员权力的大小、家庭财产分配的多寡、家庭成员的身份地位和婚姻关系所折射出的“差序格局”,足以证明儒家对中国人伦“关系”的等级差序设计影响十分深远,它不仅使儒教成为政治理念和治国蓝本,不仅熏陶出了中国人独特的国民性:不但讲究从“礼——情——理——法”的等级差序处理问题,而且也讲究“严等差、贵秩序”的两极道德和身份伦理,更重要的是中国人思维深处对“差序结构”形成了路径依赖,同时,“差序化”的经典文本和思维方式也为中国传统文化定制了发展方向。虽然中国社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迁,但传统的文化的差序属性仍然存在,因此,这种超级稳定的破坏性文化基因仍然表现出强大的遗传效应。在社会领域,这种遗传效应主要表现为人际关系的差序化,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的观点:中国的“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2](p30)在这样的网络中,“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2](p26)。这种“差序化”社会关系揭示了中国人的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是不可分离的,揭示了中国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中心而逐渐向外推移的人际关系实质。从社会文化“差序理念”——社会结构“差序格局”——社会关系“差序生成”的变迁理路中,透射出中国人对“差序”的价值追求。如此,人们在理性驱动下,必然要借助别人的力量以改变自身在“差序格局”中所处的不利位置,而借助别人的力量必须首先以建立良好的“人情关系”为基础,当“人情关系”能够转变为平抑“差序”的力量时,建立广泛而良好的“关系网”就成为人们普遍的社会追求,这样,在“差序化”的传统文化驱动下,“差序化”的“关系社会”便自然生成,中国被绑上了“关系化社会”的十字架。

中国有一句名言:“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这句话揭穿了人情在中国的重要性。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著名诗人北岛的短诗《生活》,只有一个字:“网”。这首诗十分深刻地指出了中国人在社会中的生活状态。把这两个经典文本结合在一起就是“人情网”,“人情网”就是“关系网”。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中国的社会结构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中国的社会格局是以血缘、亲缘和地缘为纽带,在西洋社会里争的是权利,而在我们却是攀关系、讲交情。”[2](p27)这充分说明在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中存在着“人情社会”的特征。在“人情社会”里两个产生“人情”的主体构成一个“关系元”,“熟人”是“关系元”的特征,这种“关系元”在古代就是“三纲”、“五伦”或“十伦”,在现代则表现为“圈子”。许许多多高度相关的“关系元”构成一个“关系圆”;许许多多交叉重叠的“关系圆”构成一个“关系网”;许许多多纵横交错的“关系网”构成了中国独特的“关系社会”。

2.关系社会的差序异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中控制机制十分强大,“差序化”关系被压制在社会层面而无法危害到政治行政领域。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集中控制机制的弱化,社会资源的分配渠道日益多元化,“差序化”关系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在规范的制度渠道和合法的市场渠道中获取利益日益困难,传统的差序化关系就成为利益追逐者可资利用的有效社会资源,而关系差序决定利益差序的不争事实,使人们趋向于搞好人际关系以提高自身获利机会。因此,在今天,市场竞争者对“差序化”关系的追求趋之若骛,差序格局中所包括的人际关系范围不断扩大,姻亲关系与拟亲缘关系渗入差序格局[3](p27),以至“差序化”关系格局从个人扩展到了组织、从家庭扩展到了单位、从市场扩展到了官场,由此而导致“关系社会”出现了普遍性的“差序格局”。由于在“差序化”的“关系社会”中,关系是一种社会资源甚至社会资本,它会产生资源性收益或资本性收益,因此,人们拥有的关系资源多寡、疏通关系能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的高低。由于关系资源的分布是非均衡的分布,因此,在“关系社会”里,关系资源呈现出某种“差序化”格局,人际关系的“差序化”加剧了社会关系化和关系社会化的异化程度。这种“差序化”的关系格局反过来又强化了社会的“差序格局”,由此而引发人们社会心理的严重扭曲,破坏了社会关系的正常结构和秩序,延缓了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就目前而言,作为“差序格局”基础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仍然是当代中国主导性的人际关系,家长权力与精英管理同时并存、差序格局与社会分层同时并存、礼治与法治并存,作为差序格局主要内容的人伦关系,仍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2](p26)。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金钱、权力、家族和人情关系网不仅大量存在,而且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政治、行政、文化和社会生态。比如,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盖章办事和审批注册等事务中,关系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尽管任何社会都可以假设为一个关系社会,但在正常的关系社会里,“人情关系”无法左右法律、制度、规则和程序的权威。然而在一个异化了的“关系社会”,“人情关系”可以游走在法律、制度、规则和程序的空挡和盲区,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制度、规则和程序的刚性约束。一旦这种情况成为普遍现象,正常社会就蜕化为一个社会关系化和关系社会化的异化社会。社会将会面临掉入“关系陷阱”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在:外在关系的内在利益性驱使人们普遍“重人情而轻法理、重关系而轻能力、重圈内而轻圈外、重权力而轻权利、重依附而轻自主、重灵活性而轻原则性、重统一思想而轻解放思想、重中庸保守而轻创新激进。”同时,“关系社会”的发展会使公众丧失独立人格、扭曲本色人性。鲁迅曾怒斥中国人的最大理想是做好奴才,他曾借无德无行无能无用的孔乙己和精神胜利的典型人物阿Q,对中国国民性的缺陷进行了“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揭露。美国人明恩溥在《中国人的素质》一书中认为,中国人具有重面子、重礼节、拐弯摸角、自以为是、互相猜疑、缺乏同情、言而无信、缺少慈善、缺乏公共精神、节省、勤劳、知足常乐、浪费时间、头脑僵化、麻木不仁、因循守旧和地域歧视等国民性缺陷。[4]林语堂在《中国人》一书中批评中国人老成温厚、遇事忍耐、消极避世、超脱老猾、和平主义、知足常乐、因循守旧。[5]

由此可见,“关系社会”的进一步异化,会倒逼社会按照身份、人情和关系建立起一个更加庞大的“关系社会”,这必然会严重影响公共治理的有效实施。

二、异化的关系社会对公共治理的破坏性影响

由于中国文化具有的内在差序化本质和外在拓展性功能,因此,关系社会无可避免地打上了差序化的烙印,而差序化关系社会的强大改造功能,使规则和秩序沦落为“关系圈”的“共谋”媒介,这种异化的关系社会对公共治理带来了破坏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关系社会扭曲了公共治理的应有社会心理。在西方国家,人性本恶的文化假设,罪己反省的宗教信仰和生来赎罪的基督精神,为西方奠定了“契约社会”的文化基础。因此,尽管西方人也存在与中国人相类似的社会关系,但人们不是按照“人情”而是按照“契约”来建立社会关系。因此,这种关系社会的实质是契约性和规则化的正常的关系社会,是对法律、制度、规则和程序不构成实质威胁的关系社会,是仅限于人们正常交往的关系社会,这是西方社会能够顺利到达“法制社会”彼岸的原因之一。然而在中国,社会心理认同的是关系而非法律和制度。不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一般事务还是非法无理的特殊事务,人们不是去寻求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帮助,不喜欢按照既有程序“排队”解决,而是寻求一种“插队”的快捷途径。为了取得快捷的“插队”资格,他必须将自己的事情委托给能办事的“能人”或“熟人”,于是,“猎取”并“经营”关系资源成为人们的最佳选择。民间曾流传一句顺口溜:“办事都得凭关系,有了关系靠关系,没有关系找关系,难找关系买关系,办事一定要找关系,找不到关系就大有关系,找到了关系就没关系”。这生动地说明了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关系社会”。凡事都找关系,关系疏通权力,权力修改程序、背离制度、危害法律,这种行为具有负向示范功能和隐性强化功能。负向示范的结果是人人都乐于建立自己的“关系网”,争相从“网外人”变成“网中人”、从“圈外人”变成“圈内人”。如此,流俗功利的社会评价标准因之产生,“网外人”被认为没有“本事”和“能耐”或者“太老实”而受社会冷落,“网中人”则被认为“有本事、有能耐、很精明”而受社会热捧。当这种冷落和热捧成为一种文化,其隐性强化功能就突现出来:有关系的人如鱼得水,没有关系的人则寸步难行。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在多次“试错”中必然形成自我理性:没关系的寻找关系,有关系的寻找“好关系”,“好关系”要升级为“铁关系”,小“关系网”要变为大“关系网”,他们可以借助“关系网”来获利,又通过更大的“关系网”来保护自己。

从公共治理角度看,由于现代化社会是以民主、自由、公平和人权等为核心价值理念,这些理念不仅是政党政治和行政国家的价值追求,也是普通公众和公民社会的价值诉求。因此,只有在这种良好的社会心理和政治心理认同下,公共治理才具备实施的社会条件和政治条件。也就是说,公共治理是规则化而非关系化治理,它需要一个契约化、规则化和法制化的社会,它天然地排斥非良关系的介入,它需要公众对规则的心理认同和自觉维护。然而,在关系社会里,不仅法律、制度、规则和程序遭到破坏,而且公众的社会心理和政治心理严重扭曲,更重要的是官员维护规则的心理认同被关系所异化。因此,关系社会从根本上解构了公共治理的社会心理支持,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2.关系社会异化了公共治理的主体功能。在关系社会的交易过程中,存在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方大多是体制外的公众,而代理方大多是体制内的官员。委托方总是在委托事情之前,想尽一切办法疏通代理者,在代理方超越职权的违规操作下,代理方替委托方实现了办事目的。表面看是基于人情的平等交易,委托方和代理方各得其所,实现了“双赢”,并进一步巩固了双方的“人情关系”。实现了“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帕累托改进”。从本质上看,虽然在当事者双方理性预期的支配下,关系实现了“牟利”效应和“办事”目的,但规则、程序、制度乃至法律却沦丧为“共谋者”的工具,规范社会的刚性和柔性约束条件失效了,其实质是“帕累托有害”。如果代理者违规受不到处理、犯法受不到惩罚,这可能进一步强化代理者的腐败动机,强化委托者寻找关系、靠拢官员和依附权力的工具理性。这样,人们将忙于织结自己的关系网并最终使人们身心俱疲,社会的交易成本将会增加。这不仅使腐败欲望恶性膨胀,也使治理腐败难度加大,更严重的是它败坏了整个社会风气。

关系社会的负面效应是公共治理无法容忍的,这是因为,公共治理不仅要求治理主体具备遵守法律、制度、规则和程序的法制意识,而且也要求他们具备公正、平等、效率、秩序等政治人格;不仅要求他们具备竭诚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而且也要求他们具备维护规则的价值追求和艰守程序的职业操守。然而,在关系社会里,公共治理主体的价值理性被工具理性所左右,治理主体的“为公”责任被“为私”义务所异化,从而导致他们丧失作为治理主体的应有素质和品质。关系社会公共治理主体功能的异化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表面上社会一团和气,本质上则存在潜在的社会危机。

3、关系社会破坏了公共治理的正常机制。在“关系社会”里,由于社会秩序不是通过契约来维持,而是通过关系来维持。人们刻意追求扩大个人“关系圆”的半径,刻意提高个人“关系网”的密度,竭尽所能地与体制内的有权者结盟,由此而形成利益群体甚至利益集团。“共谋铁三角”因之产生,可用下图来简要表示:略

上图表示的是关系社会的“共谋铁三角”:关系寻找权力,权力获取利益,利益提升关系。对共谋者而言,其实质是牟取私利,对社会而言,其实质是破坏法制。如此,社会的“显规则”会逐渐失去效力,“潜规则”却大行其道;社会的“正向汰黜”机制被“逆向汰黜”机制所置换。不仅非法无理的特殊事务需要通过“暗箱操作”来实现目的,而且合法合理合情的事务也需要通过“暗箱操作”来实现。如果“网中人”的“潜规则”和“暗箱操作”不能被发现、或者发现了受不到应有惩罚,“网中人”的关系织结、人情交换、权力寻租就成为“网中人”的理性选择和惯常行为。这种无良的“共谋铁三角”,表面以关系为“粘结剂”,实质上却是以利益为“粘结剂”。在“利益共享”的诱惑下,大部分有良的监督者被剔除出体制外,少部分则被俘获并顺利转化为“网中人”,使其心甘情愿地为腐败势力效劳。如果这样的利益集团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充斥其中的异化关系就会削弱、腐蚀、摧垮整个社会的公共治理机制。例如,官员的选拔任用机制可能导致“逆向淘汰”、干部的业绩考核机制可能导致庸者晋升、激励约束机制可能导致机制功能颠倒。这不仅使公共治理成本居高不下,而且使公共治理效率严重低下;不仅使治理的诚信可能丧失,更重要的是,它造成社会的公共治理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使治理的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甚至可能产生政治信仰危机。

综上所述,阻滞中国公共治理的第一毒瘤是“关系社会”,因此,只有剔除了社会中非良的关系因素的影响,人情社会、身份社会、熟人社会或关系社会才能从根本上转变为公民社会、生人社会、契约社会和法制社会,中国的公共治理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实施。当然,改造两千多年的“关系社会”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注释:

[1]孙立平.“关系”、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J].社会学研究,1996(5).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卜长莉.“差序格局”的理论诠释及现代内涵[J].社会学研究,2003(1).

[4](美)明恩溥.《中国人的素质》[M].学林出版社,2001.

[5]林语堂.《中国人》[M].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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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江淮论坛》2007 年第 4 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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