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吴英有望免死 司法审慎为改革争时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71 次 更新时间:2012-04-2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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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  

4月20日,备受关注的“吴英案”终于传来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同时在裁定中也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已然成为民间金融改革晴雨表的吴英案,在经历了太多波折与争论之后,能够等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纸裁定,为此奔走、呼吁良久的各界有理由先长吁一口气。尽管在此之前,已有种种迹象指向这样的结果,包括最高法发言人“依法审慎处理”的罕见表态,但一天没有正式裁定,吴英总归是命悬一线。于本案而言,公众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期待颇多,而今的结果所印证的,恰是法律公平与正义底线的中国式裁定,最高法没有辜负社会诸种复杂情绪集合于一身的那份期许。

应当说,对吴英案裁定不核准死刑,确实显现了司法的审慎。“少杀、慎杀”本身就是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同时,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性要求———“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而对于吴英案的死刑复核,之所以引来如此众多的社会关注,还在于本案从一开始就已然跳出了吴英一人生死的范畴,而与民间金融正名、金融体制改革等诸多宏大主题相关。恰如近一年前吴英案二审时南都社论所言,以血祭阻止民间金融,实在可以休矣。最高法的不予核准裁定,不仅是基于本案所显现出来的诸多复杂情况,更是基于再迫切不过的中国现实。更何况,即便是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吴英也远未到非死不可的地步。

吴英“免死”,作为最直观、最简洁的消息传播尚算恰当,但对相关裁定进行详查会发现,裁定对吴英案的定性并未改变,这或许也是最高法院“审慎处理”的另一显现维度。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番对吴英死刑判决的不予核准,最为接近该规定第四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径自裁定将吴英案定义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引人遐想。最高法对吴英案的“死缓”指向,是否意味着对本案最终结果的提前剧透,尚需时日观察。而吴英案被发回二审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在上述同一部规定中则赋予了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的权力。法律文本中的“可以”与“应当”,显然具有完全不同的指向意义,也给予了法院“可以不直接改判”的自由裁量权。

基于最高法对吴英案所表现出的难得审慎态度,以及吴英案所兼具的重要社会意义,呼吁浙江高院不必囿于诸如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历史与现实负责的态度,果断不选“直接改判”的选项,而给予本案以及诸多同类案件一次再讨论的机会。因为此前的诸多讨论中,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三者的难于厘清,本身是吴英案备受瞩目的另一个原因。行为表现高度近似的三种筹款行为,在法律中却给予着结果迥异的三种评价,从民事纠纷到十年以下刑责,直至科处死刑。对吴英案的争论,有着包括法律定性、量刑轻重、罪与非罪在内的诸多维度,各表一端的几轮争论之后,法律界不乏基本共识,司法机关对于个案的最终认定,也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听取与吸收。

法律应当而且必须关照现实,但成文法律客观上也必然滞后于现实。生逢国家各项领域正在进行着的变革,确实需要通过司法的“审慎”来为改革赢得时间。2012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指出,吴英案反映了民间金融发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不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需要资金,垄断的金融业无法提供和满足这份发展需要,除了开放相关领域,已然别无他途。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中,也已将金融明确列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之一。国家从大政方针高度对民间金融的正名,正在打通“最后的一公里”。乱象纷呈的民间金融,以往没少用杀伐来祭旗,而今一切既已在变革之中,实无必要为此再添过多怨愤。实有必要回头细数,那些迫不及待想让吴英死的各方势力,在本案过程中或明或暗的作为,究竟出于何种考量,包括那些因揭发而生恨的算计,那些行业利益的块垒。不仅如此,应当用事实证明,过去能靠领导人的一句话“救了年广久”,而今不断进步着的中国,有智慧也有魄力去救下吴英们。

有最高法裁定保底,或许不再人命关天,但吴英案所指向的民间金融前景,却依然攸关着国家层面的诸项改革,进度及其走向。最高法裁定中所显现的审慎态度,并非本案的终点,重审法院是否能延续这份审慎,各级司法机关在同类案件中是否能同样秉承这份审慎,有待观察,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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