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东:李庄案使我恐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21 次 更新时间:2010-04-2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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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东  

在得知李庄被抓之时,我就已经预感到肯定会被判决有罪,因为道理很简单,只要分析一下他为什么被抓就清楚了。

一篇名为《李庄案背后的制度空间》的文章这样写道“2009年10月,重庆打黑风暴进入集中审判期。这个月审理了8起涉黑案件,让警方吃惊的是,8名黑老大“集体翻供”了,皆不承认自己是黑社会,更不是黑老大。此时,重庆律师周立太公开发表文章称,重庆打黑不能运动化,更不要扩大化。有媒体甚至使用了这样的标题:重庆黑老大为何集体翻供?言下之意,警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警方发现,一些黑老大翻供与律师有直接关系。对律师介入后翻供的,警方非常头疼,也非常恼火。采取的措施是:一方面律师会见时间往后推移,快诉、快审,不给律师太多时间;二是严密关注律师和被告人动向,关键时刻抓几个律师,杀一儆百”。

这些描写恰恰与我们的猜测不谋而合,而且与李庄案中种种异常相印证,比如案件办理速度之快、抓捕过程之诡异、龚刚模为何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其他证人为何不作为同案犯处理等等。应该说,是李庄的强势断送了他自己,但如果没有他出现,也许会有其他律师被送上这个法律和道德的审判台,李庄牺牲了自己,挽救了其他律师,无论他是一个怎样的人,是一个怎样的律师,无论他是否“嫖娼”,无论他是否发过“重庆人傻、钱多,快来!”的短信,无论他是否有罪,重庆其他“涉黑”的律师都应该感谢他。

警方的目的有二:一是把矛头指向自己刑讯逼供的李庄借黑社会之手打掉,确保打黑不出问题;二是“杀一儆百”,通过抓李庄,告诉其他律师,要与公检法配合“打黑”,不要与公检法(主要是公安部门)做对。

因此,对李庄的被判决有罪,我没有丝毫的怀疑。虽然,目前案件刚刚一审结束,李庄及其辩护律师表示要上诉,但我已经预感到这个案子已经就此“终结”了。

写到这,已经是午夜12点,屋内虽然开着空调,但我还是感到很冷。

不仅仅是冷,还有恐惧。这恐惧不缘于我也是一个律师,不缘于李庄的结果,而是我关注到一个事实。

李庄案中,检方所依赖证明李庄有罪的证据都是证人证言,辩方要求证人出庭,但证人却一个没有出庭。对此,法律界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辩,以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高一飞为代表的法学家认为“证人证言要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这里面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和书面证言。未到庭证人,可宣读书面证言。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硬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所以说,检方在庭上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是不错的。事实上,我国刑案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很低,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辩护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没有这种做法”。针锋相对的是,以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为法学家认为代表的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才可以加以接受和认定,而他认为,质证一定是当面对质而不可以只是出示一张纸。司法过程中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一直被强调,它们都跟证人出庭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证人不出庭而仅以一张纸呈现在法庭中,律师将无法当面对质,揭露谎言或伪证,这将使律师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

到底是不是要出庭?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个问题很容易想明白。

第一,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作证成为认定案件证人证言效力的必然条件,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高于民事案件,而不能低于民事案件。

第二,如果证人不出庭,证言是由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如何全面的质证?法院又如何调查案件事实(当然现实中法院对公安部门的证言都是信任的,调查都是针对所提供的证据)?

第三,按照刑事诉讼制度,公检法是有分工的,相互之间是有监督的,如果公安部门违法取证,甚至做伪证,证人不出庭,法院又如何获取案件真相,又如何实行监督?

试想一下,如果证人的身份有问题,或者证言内容有问题,但是却不出庭,法院如何核实证人的身份,如何知道证言是在什么状态下形成的,是不是——

证人的真实意思,有没有受到不正常的干扰(比如刑讯逼供、贿买证人)。

作为一个律师我很困惑,这个问题我们今天还在争论。

作为一个公民,我感到有些恐怖(已经不是恐惧了)。

我想到了一个前苏联的政治笑话:

前苏联的一辆公共汽车上,一位乘客问他旁边的人:

“你是克格勃吗?”“不是。”

“那你的亲戚中有克格勃吗?”“没有。”

“哦。那你的朋友中有克格勃吗?”“没有。你为什么要问这些?”

“那好,请把你的脚抬一下,你踩着我的脚了。”

我们应该相信公安部门及公安人员,因为他们是人民的,是为人民服务的,要抓的是那些犯罪分子。

可我还是感到恐怖,因为李庄既然能混迹律师界,那么李庄之流也能“混迹”公安界,如果哪天我万一遇到了这些“混迹者”,万一惹到他们,他们想搞我,那不是很容易?只要几份证言就能我把送上审判台,送进监狱。

甚至是杀人罪。因为在证言之外,只要在加上死者和凶器的照片、验尸报告就可以了,这些对于公安人员而言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反正证人、鉴定人也不需要出庭,而死者就更不需要出庭了。

因此,我决定,遇到公安人员一定保持一个安全距离(至少50米以上),更不能有向他们表示不敬的动作,比如眨眼。

但还是有点困惑,穿制服的公安人员能看见,如果是个便衣,又如何辨别?假如我踩了他的脚或者他踩了我的脚,互不相让,起了冲突,我还不是仍旧会有麻烦?

凌晨1点。想到李庄,我不禁不寒而栗。

我没有睡意,手脚冰凉,在还算温暖的屋里瑟瑟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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