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农:司法配给及其根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73 次 更新时间:2004-06-26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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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农  

南方都市报总编被抓被判之事,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或许是对于一份曾因\"非典\"、\"孙志刚案\"及\"孙大午案\"的披露和讨论蜚声海内的报纸的青睐,人们总是期望这一次的\"南都事件\"纯系错案。我是不大情愿将总编简单当作蒙冤的\"窦娥\"的,也不轻易将当下的司法系统视为\"尽栽赃陷害之能事\"而在众目睽睽之下招摇过市的\"蠢货\"----尽管\"蠢事\"也偶有为之。

有无栽赃陷害之心,只能推测而无法认定,当然也无须认定。倒是诸如\"行贿\"、\"私分公产\"的罪名却容易在相关事实的列举中显得铁板定钉。事实一摆,条文一看,哎呀!真的违法(或违规)了。但凭心而论,倘若如此这般地将中国现有的违法违规者一网打尽,恐怕在引进外资的同时还要引进国外的监狱了。于是,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服务\"----司法配给,便最为适用。只要你被盯上了,就有很大的概率\"踩上地雷\";假如那位总编大人一出世就被盯住,想必已经\"牺牲\"了好几回。说到底,这是人治而非法治!

司法配给的发生大致有以下两种可能的原因:一是司法投入不足,力量薄弱;二是法规过多过严,制度过度供给。我想,第二种可能性更大。其实,我国不仅在某些方面存在正式制度的过度供给,而且在另些方面存在制度的供给不足。比如,人们对于宪法条款内容的需求可能远远超过现有的供给。这说明,我国长期以来处于正式制度的结构性失衡状态。重要的是,这种失衡状态有其特定的历史根源。

我国曾经有过的计划经济体制是通过\"三大改造\"等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形成的。所谓\"强制\"而非自愿,就不可能在\"一致同意\"的逻辑下实现正式制度的供求均衡。与宪政国家不同,计划体制下的广义政府不仅是正式制度的供给者,而且是制度的最大需求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动员资源与宏观调控,而正式的制度安排正是服从于这些目标的。所以,政府多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明令禁止其下属的国营企业从事诸如赊销、分期付款等商业信用和将流动资金挪用于基本建设的行为。但是,企业有它自身的目标,政府也清楚这一点。这样,当宏观经济形势乐观时,政府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多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当经济状况失控或恶化时,则手段严厉、令行禁止。因此,红头文件本身并非是要彻底消除某种行为,而是要保留将这种行为及其后果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的权利。原因在于,企业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政府的目标兼容的。

由于存在正式制度的结构性失衡状态,企业或民众就会\"发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弥补这一缺陷。当然,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大多是非法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非法的非正式的制度就会转化为合法的正式制度。最典型的事例是\"包产到户\"。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包产到户\"就有人实行,后被严厉禁止,但到改革开放的八十年代才被正式认可。时下,曾经遭受遏制的商业信用不也\"登堂入室\"了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以\"诱致性\"为主的制度变迁。在这种类型制度变迁的领域内,制度的供求可以实现均衡,广义的政府只是充当制度的供给者。然而,我们所选择的渐进性改革,注定了政府在直接掌控而又相当广泛的领域内仍然拥有正式制度供给者与需求者的双重身份。由于目标的差异,这些领域内制度的供求在结构上是失衡的。政府管制着媒体,要求它的声音与自己的频率相一致;媒体却希望自己能在市场的竞争中得到读者或听众的认可。当前者能够被满足时,花些钱走走门路、搞搞关系,发些奖金、激励激励,都未尝不可。或许正是因为干得漂亮,才能荣登总编宝座。此时,政府或主管部门将它的正式制度\"宝贝\"收于囊中,让通行的非正式的规则自发作用。一旦偏离主要目标并形成\"严重后果\",便毫不犹豫地祭出正式制度的宝贝,将\"异己者\"打倒在地,恨不得\"踏上一万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

在那些字字斟酌的法规面前,总编和我们都是脆弱的。我情愿相信他的锒铛入狱,是因为真正的犯罪而非有功于社会。但是,在这种由于政府的直接介入而导致的制度结构性失衡的状况下,只要他还想成就一番事业,又有谁敢于打赌而不会成为司法配给新的\"宠儿\"呢?!

2004年4月11日于北京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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