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创东:许霆案中人民陪审员为何“失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21 次 更新时间:2008-02-26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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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创东  

陪审这项长期存在于法规文本和表面现实中的制度,多年来一直被忽略,处于“功能休眠状态”。许霆案中的当事人是不走运的,但就司法制度进步而言,这却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缘。

近日,广东省高院裁定许霆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许霆表示“取款是为保护银行财产”,这引起众多网友的非议。(2月23日《新京报》)

从普通公众到法学专家,都对此案高度关注。显然,许霆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的处罚后果,超出了人们对正义和法律的天然感知与朴素信赖。批判的矛头对准主审法官,然而在刑法明文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处无期徒刑”的铁律下,法官纵然有辜悯之心,但作为“法律的仆人”只能依法判案。偶尔滞后现实或者导致不公,又是法律之治的天生缺陷。因此,民意没有乱言,法官没有失职,法律也基本无可指摘。问题也出在:此案中人民陪审员“失声”,民意与个案审判之间的互动渠道处于断裂状态。

很多法学界人士从不同方面对“许霆案”激扬文字,但据笔者观察,至今似无人反思陪审制。而这失声的“陪审”,让许霆万般委屈,也使普通民众陡然觉得法律有些不可理喻,主审法官也因此被贴上“司法机械主义”的标签。

许霆案后,媒体曾索引西方国家的类似事件,典型如英国银行不仅不提出检控,而且“甘吃哑巴亏”,连损失也不去追回。其实,不全是英国金融业的“绅士风度”,更要归功于陪审制度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事件背后起到了根本指引作用。英国银行明知,即便它有心将“污点提款人”治罪,一路闯关成功进入法庭,陪审团成员也会根据自身道德感和正义标准,断然做出无罪裁决。

公民陪审作为司法民主化的产物,是法庭吸纳社会正义观念的重要机制,简言之,就是直接让不特定普通社会成员,就“社会危害性”这一抽象标准进行直观判断。也正因为此,英美等国家司法制度虽一改再改,陪审制度面临种种指责,但仍得到政治法律界的力挺而基本保留,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诽谤等倚重社会通常观感的案件中,由陪审团直接决定罪责有无和诽谤侵权是否成立。

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虽不设专门的陪审团,却将其简化成陪审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听审。不仅如此,根据法律的赋权,人民陪审员在审理中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既参与定罪也参与量刑,其形式职权远大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成员。因此,在三人合议庭上,只要两名人民陪审员愿意,他们的联合意志完全可以以压倒性否决法官的“惟法是从”,宣判许霆无罪。作为人民陪审员,他们的依循就是日常的是非标准、朴素的罪罚责任平衡。他们不拘泥于成法,不仅不违背法的精神,恰恰契合了法的公共民主本质和社会正义底色。

现在看来,陪审这项长期存在于法规文本和现实中的制度,多年来一直被忽略。许霆案中的当事人是不走运的,但就司法制度进步而言,这却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缘。同时,它以一种极端方式昭示人们,一些制度设置并非从一开始就是空洞盲目的,它的合理价值在于“人为激活”,就像转动起来的陀螺才有魅力。当然,鉴于许霆案重回一审,离最终定罪尚有时日和运作空间,希望各方能付出更多的智慧和责任,使许霆本人成为陪审制度从纸面上复活的第一位受益人。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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