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统的“无为而治”可以休矣

————《对无为而治乃大治》的回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01 次 更新时间:2002-11-2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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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  

从中国的一部统治史出发,反复援引比如“文景之治”的例子,来说明统治者应该“有容乃大,无欲则刚”,这在现代化的今天,最多只能有一点文章怀古的味道,别的都可以作罢论。

中世纪国家的管理,首先针对的是什么?在中国首先针对的是农村,农业和农民,针对的是以自然为材料,生产场所和生活场所的农业文明。在这种背景下,那时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是有其特殊的涵义的。相比今天的工业化社会,这种特殊的涵义比如表现在“只要让农民少交税负,农业生产就可以自然恢复和发展。”这样的简单推理,是否也同样适用于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当中的税本身要比农业社会当中的税复杂得多,它的本质当中已经掺杂进向工业社会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提供国家工业化式的组织保护-现在满街的“保安”就是明显的例证;在工业社会当中,国家对一些行业的介入和监管,也不是农业社会所能望其项背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一定要讨论“无为而治”的政治理想的话,那么必须给出明确的“什么是治”的概念。

“治”在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今天,得到了农业文明时期无法想象的涵义。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否保持增长的张力,所谓“增长的陷井”,已经是任何现代国家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能否在对原材料,能源,市场,人才乃至通用性服务各种“资源”的争夺当中,起码保持自身的稳定,这也是任何现代国家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国家的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吸纳来自本身和来自与外来人群与物流的种种矛盾冲突,保证国家政体之外的社会机体的稳定与和谐,这同样是任何现代国家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所谓“治”除去其它内涵之外,最起码也要包涵上述内容。这于是规定了国家的最基本的任务。如果我们看一看世界上按照西方模式制定出来的,大同小异的宪法,就可以知道国家任务的定性,在文字上都承认了国家对这个社会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而也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论及什么是“治”:不能保证经济的一定增长,以适应人口增长与人们对改善生活的希望增长的要求,这不是“治”,不论这个“不治”是否因为“无为”还是“有为”而产生。因为“无为”,一味听从所谓“市场原则”造成经济衰退的例子,在世界上屡见不鲜,所以才有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与政府携手,随时利用利率杠杆,“为”而又”为“。一个国家放松了对本身教育系统的监督改革,一切“萧规曹随”,长此以往,导致人才缺失和人才质量下降,造成在国际大竞争当中的落后,这样的“无为”的例子正在德国发生,当它已经危及国家目标的“治“的之后,德国社会上下一致呼吁国家必须马上动作,为而又为。问题不在于笼统地谈“无为而治”如何好,而在于说明“治”的前提明确之后,什么是国家的“为”,什么不是。只有这个框架确定之后,我们才能有说服力地去面对国家。笼统地谈某某朝代只有多少官员就能管理好广袤的中国,这样的话语,不说也罢。

有关国家的任务。国家的任务并不就等同政府的任务。政府是国家的委托管理机构,是要完成国家给它规定的任务的。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无为”与政府的“无为”也不能等量齐观。国家制定宪法,规定给于本国国民的各种权利和他们必须承担的各种义务。这个“为”是非“为”不可。中国长期以来不重视宪法,要么干脆没有什么宪法,要么宪法形同虚设,可谓国家的“不为”,结果是“不治”。国家要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原则性法律,规定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组织的边界,比如规定党派成立与取缔的原则,社会组织活动的底线,等等。没有这样的“为”,掌握国家行政权利的“政府”就可以“为所欲为”,最终,“治”也成为问题。国家在这个方面的“为”也是非”为“不可。

至于我们今天说的政府不能越位,不能“滥为”,那也包括厘清政府之于它管理的国家的关系。不该它为的地方,它就不能为。该它为的地方,它不为就要受到责罚。我们的政府在施政当中不是简单的数量涵义上的“为”或是“不为”,而是当为不为,不当为的一个劲的为。比方说政府承担宪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的任务,却推行所谓“教育产业化”,造成农村义务教育有名无实,教育成为社会两极分化的加速剂。在对宪法的意义上,政府没有去“为”它之必须所“为”,而对于社会与普通人,它又不断地在“为”当禁之为。这样的“为”与“不为”的错位,当然和求国家社会之治是背道而驰的。但显然两者都不是数量概念,而是质量的概念。

分权,这是我们改革过程当中听到的使用非常频繁的一个字眼。它也被用在议论“无为而治”上,用在说明政府要让别的组织“为”上一“为”,不要自己越俎代庖。殊不知这样的议论隐藏了许多重要的事实。

以行业协会与中介组织为例。在政府行为受到相对严格限制的西方国家里,行业协会与重大的中介组织的作用,并不简单的是替代政府行使权力。它们同时也是,在某种时刻甚至主要是反复再定义政党与政府应该完成的任务或是不能(再)涉及的领域。纺织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自己对行业发展的判断,提出政府必须提高对纺织品的出口补贴,这是纺织行业协会的“为”,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假如认可这样的认识,因此也必须“为”上一“为”;零售业考虑到假如本国政府提高对纺织品的补贴,很有可能造成相关国家政府的报复,造成零售店当中的进口纺织品价格上涨,所以向政府提出绝对不能提高对纺织品的补贴。这是零售业协会额的“为”,但它要求的是政府的“不为”。劳动介绍所是重要的“中介组织”,它不同于政府的地方是它在相对短得多的时间段里就必须自负赢亏,不能像政府那样几年乃至十几年,始终“寅吃卯粮”。出于和政府作为劳动中介组织在这一点上的不同,市场劳动中介组织必然会倾向于介绍那些本来也比较好介绍的劳动力上岗,而且是上报酬比较丰裕的岗。但是在中国科技水平相对低下,劳动密集型行业相对集中的国家里,不好介绍的下岗的人占了绝大多数。那么,在中介机构“为”了又“为”,赚了又赚的背景下,政府应该不应该也为上一为呢?如果笼统地说要政府退出市场,那么如此庞大的,按照市场盈利原则运作的任何企业都不愿提供中介的失业人群,又去找谁呢?

社会组织并非万能,社会组织之间经常会产生一些冲折矛盾,社会组织给政府施加的压力也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冲折,社会组织按照单一市场原则运作遗留乃至直接造成的问题,这些都说明政府的“无为”与“有为”不是简单地定义问题,而是社会动态不断定义,不断修改规程的问题。不能笼统地说“无为而治”或是“有为而治”。

因为有了各类社会“角色”的互动,这这些角色又并非仅只是在一个民族国家之内“互动”,所以,也很难笼统地说“按照历史规律,客观规律”办事,以此来搪塞提出“无为而治”这样语焉不详的口号造成的问题。

什么是历史规律?市场经济就一定是历史规律吗?假如是,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呢?是理论上的纯粹市场经济吗?难道自从工业革命开始以来,西方不断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没有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吗?难道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真的和毫无节制的“利润诉求”就全然没有关系吗?谁来规定什么是“历史规律”乃至什么是人们不能也不应该抗拒的“历史规律”呢?美国人提出“全球化”,说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结果包括美国人在内的世界各国当中,现在形成了强大的,而且越来越强大的“反全球化”运动,你说那个代表“历史规律”?

“客观规律”也同样无法回答我们最终的问题。所谓“客观”,要么指的是自然科学当中的“客观”,但那样的“规律”就算真的是“客观”的,它不能直接套用在社会科学,更加不能直接套用在人类社会组织上来,这,我想是大家都认可的常识。社会科学当中,什么是“客观”呢?社会科学关心的就是“主观”的人,作社会科学研究的也不是星外来人,而是像你我他一样的,具有七情六欲的人。主动的角色与被动的目标都如此“主观”,你有什么锦囊妙计敢说他们或是她们研究出来的就是“客观”的呢?“客观”难以确定,遑论“规律”?而没有了明确的,大家认可的“历史规律”与“客观规律”作基础,笼统地提“无为而治”,又有什么意义呢?

于是又回到“文景之治”那样的据说是“无为而治”的理想境界当中去了。与民休息,是那时等同国家的皇朝政府的视角。那时的皇朝政府为的是自己的“长治久安”,并非为了百姓的繁荣昌盛,他们因此只能遵循在他们那个视角之内,服从于他们规定的国家与政府的目标意义上的“历史规律”和“客观规律”。文景之治其后,不能“萧规曹随”,相国和皇帝不能整天喝酒取乐,而必须象之后的汉武帝,唐太宗那样“励精图治”,那也是统治者在仅只把被统治者当成统治对象的意义上,确定自己“为”与“不为”的规则的。仅只是那个意义上,而不是在任何别的意义上,才有他们和为他们服务的皇朝历史学家去点评“是无为而治”还是”励精图治“好。这和我们今天面对的异常复杂,国家,社会,人再加上一个国际社会之间无穷互动的现实,就算有些关系,那也不是我们发问“无为而治”是否才是“大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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