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民:巴勒斯坦人民有权武力反抗外国压迫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3 次 更新时间:2024-04-04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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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民  

 

2月22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就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领土问题举行听证会,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条法司司长马新民代表中国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问题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中进行陈述。以下是马新民发言实录:

主席先生,尊敬的法庭成员们,很荣幸能在这里代表中方发言。

中方致力于促进在国际关系中遵循法治,坚定地支持国际法庭,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国际秩序、公平正义。

巴勒斯坦问题是检验人类的集体良知、联合国的智慧和国际法权威的试金石。巴勒斯坦问题持续了超过半个世纪,给几代人带来苦难,无数巴勒斯坦人一生都在等待。然而,恢复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权利希望渺茫。从根本上说,“两国方案”的基础不断被侵蚀,联合国相关决议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中国坚定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恢复民族合法权利的正义事业,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多次强调,中方呼吁全面停火,并以“两国方案”为基础通过谈判解决巴勒斯坦问题。中国去年7月向法院提交了这份书面声明。

今天,我想进一步阐述一下中方的观点,我的陈述将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民族自决权以及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的使用。

主席先生,我现在将讨论管辖权问题。

中方认为法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没有令法庭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充分理由。中方注意到,去年7月提交的一些书面声明,声称法院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绝提供咨询意见,他们的主要关切是:首先,咨询意见会违背同意原则;第二,咨询意见会破坏解决巴勒斯坦问题已经建立的法律框架,对谈判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中方认为,这两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目前请求的主题属于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一直在其议程上,因此,法庭在此案中提供咨询意见,并不会违背解决双边争端的同意原则。巴勒斯坦问题的起源可追溯到国际联盟的托管制度,超出了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之间双边事务的范围,它直接关系到联合国在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责任,联合国对巴勒斯坦问题负有永久责任。

第二,法庭发布的咨询意见,不会与已建立的法律框架相矛盾,也不会干扰根据国际法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谈判。根据国际法,该咨询意见不会建立新的法律框架或规则,相反,它将在已建立的法律框架中找到依据,包括相关的安理会决议和奥斯陆协定,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解释。

此外,咨询意见将明确为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导,从而促进谈判进程的重新启动。中方支持法庭依法行使其管辖权,重点是确定、解释和应用现有规则,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联合国在处理巴勒斯坦问题提供法律指导,并通过和平谈判促进适当的解决。

主席先生,现在我将谈谈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巴以冲突源于以色列对巴勒斯坦领土的长期占领,以及对巴勒斯坦人民的长期压迫。巴勒斯坦人民对抗以色列压迫的斗争,以及他们争取在被占领土上建立一个独立国家的斗争,本质上是为了恢复合法权利而进行的正义行动。

民族自决权作为其斗争的明确法律基础,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被写入了《联合国宪章》,并作为习惯国际法下的集体人权。1955年,在万隆会议期间,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郑重宣告,我引用一下:

“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出的人民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并注意到联合国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利的各项决议,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

这一声明已完全纳入万隆会议的最终成果中。让我澄清一下,自决权仅适用于两种情况,即:处于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自决权都没有为主权国家内的任何部分或团体提供任何基础,来要求所谓的合理分裂,国际法不承认存在所谓的“补救性分离权”或者“补救性自决”。

巴勒斯坦人民是居住在被外国控制的领土上的一个群体,是国际法人整体上的一个特例,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已在多项联合国决议和国际法庭咨询意见中得到一再确认,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也普遍承认这一点。

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决权,这包括五个主要方面:

首先,保护领土完整的权利;第二,维护国家统一的权利(也就是说,巴勒斯坦人民以其族群身份集体享有并行使自决权);第三,自由参与政治的权利;第四,自由追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第五,对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

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避免任何剥夺人民该权利的强制行动,在追求自决权的过程中,人民有权进行斗争,寻求并接受支持。基于这一权利,1988年,巴勒斯坦人民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国,已经得到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出于对民族自决权的追求,巴勒斯坦人民用武力反抗外国压迫,并完成独立建国,是国际法确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二战后,各族人民将自己从外国压迫下的殖民统治中解放出来,实现了独立建国,他们的实践为自决权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许多决议认可通过一切手段进行斗争的合法性,包括各国人民为对抗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实现民族自决权。例如,我所引用的1973年联合国大会3070号决议,重申各国人民以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一切可用手段,从殖民统治和外国统治以及外来征服中争取解放的合法性。

这一认可也反映在国际公约中,例如,1998年《阿拉伯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确认了人民可以使用所有手段反对外国占领和侵略,包括武装斗争,以解放这些领土,确保自决权和独立权。

与此相关的武装斗争与恐怖主义行为是有区别的,这是国际法赋予的,两者的区别得到了若干国际公约的承认。比如说,1999年的《非统组织关于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公约》第三条,我来引用一下:“人民发起的斗争,按照国际法中解放自决权利的原则,包括反对殖民占领,外国势力入侵和统治的武装斗争,不应被视为恐怖行为。”

应该强调的是,任何实体或个人以行使自决权的名义,对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以外的目标使用武力是非法的,同时,在各国人民合法的武装斗争中,有义务遵守国际人道法,特别是避免违反国际人道法实施恐怖主义行为。

在以色列侵占巴勒斯坦领土的背景下,记录确凿且得到广泛认可的事实表明,以色列的压迫政策和实施方式,在巴勒斯坦领土被长期占领期间,已严重破坏和阻碍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和充分实现自决的权利。

主席先生,现在我将谈谈与占领有关的国际法问题。

中方认为,以色列侵占巴勒斯坦领土问题,涉及占领的合法性和以色列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侵占期间,这两个方面受不同的法律框架管辖,前者属于战争法,而后者主要属于在战争法框架下的国际人道法。

这一原则和例外是由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习惯法确立的,原则上不使用暴力是战争法的核心,作为这一原则的推论,禁止以武力取得领土,已在国际习惯法中牢固确立,为获取领土而使用武力占领和维持这种占领,全部或部分以武力吞并被占领土,都是非法的,这些概念被1970年的“友好关系宣言”和1974年根据战争咨询意见定义的侵略所明确。

以色列的占领已被多项联合国决议明确认定为非法。在1967年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以后,我引述的安理会第242号决议,强调“不允许通过战争获得领土”。同样地,多项联合国大会决议确认了以色列占领的非法性。

除了殖民统治下的人民使用武力,或在外国占领行下使其至关重要的自决权之外,联合国宪章还规定了不使用武力原则的两个例外,即联合国宪章第7章赋予安理会武力维护和平的权力,以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自卫权:国家行使自卫权作为国家固有权利,取决于针对其领土主权的武装攻击是否发生,占领国何时可以行使自卫权,取决于袭击发生在占领领土上还是本国领土上,在侵占领土上,占领国的自卫权取决于占领本身的合法性,如果占领是非法的,占领国既不能取得领土主权,也没有在占领领土上对武装攻击的自卫合法性。这根植于我所引用的一项法律原则,没人能利用自己的错误获利。

然而,这并不排除占领方以临时管理为基础,作为最后手段,对占领领土内的个人或实体采取必要的强制执法措施的可能性,它也不排除占领方对合法目标和军事目标使用武力。基于战争法,这些行为必须在国际法规定的限度内,占领国有权在本国领土内进行自卫以抵御武装攻击,这项权利的行使受各种原则的制约,包括反映在习惯国际法中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

基于国际人道法框架下,占领本身的合法性不会影响国际人道法在被占领领土的适用,被压迫人民反抗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而行使自决权的武装冲突,被认为是国际武装冲突包括交战占领规则在内的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此类冲突的各方。

值得注意的是,交战占领是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涉及占领国对被占领土的临时管理,它受制于两个原则:

第一,临时管理原则,即占领国可以对占领领土行使临时司法管辖权,包括有限且必要的程度较低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权力,并有义务真诚地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生活;同时,占领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被占领土上的平民和财产,根据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它应符合被占领土人民的最大利益,并使资源和财产不受掠夺,居民不被强迫转移或驱逐,不实行种族隔离,不通过歧视性立法或做出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不改变被占领土主权的原则,这是对禁止用武力获得领土原则的必然推论,这凸显了交战占领的非主权性质,占领国有义务维持被占领土的现状,且不得改变对被占领土的主权。

显然,交战规则适用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冲突双方都应该遵守。事实表明,以色列的相关政策和行为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中方认为,临时性和非主权性的交战占领意味着占领国不能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在交战期间,任何条件下的交战占领都不使吞并领土事实合法,国际法中的承继性规则不适用于交战占领。自以色列侵占巴勒斯坦领土起,已经过去了57年,不管占领持续多长时间,占领的非法性质和被占领土的主权都保持不变。

主席先生,正义被拖延了太久,但它绝不能被拒绝。巴勒斯坦问题的解决,需要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中国鼓励双方考虑彼此的合法关切,拥护共同、全面、合作和可持续的安全愿景,继续为和平解决进行谈判,努力实现两个国家和平共存、两个民族和谐相处的目标。

主席先生,尊敬法庭成员们,中方的声明到此结束。

我要感谢你们耐心的关注,我还要感谢法庭书记处和所有工作人员的支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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