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铁球 金珍真:明代均徭法下力差额编银考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57 次 更新时间:2024-02-07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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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铁球   金珍真  

摘   要:均徭法佥役的关键是量计各役轻重并为之排序,在随从皂隶已经折银的背景下,统一用银计价,便成了均徭法推行的客观要求。成化初年向均徭编剩人户征银制度的施行,表明各役用银计价的预算体系已经确立。随着成弘以来用银、用力两大夫役体系的逐步构建,各役用银计量的价格渐被称为“额编银”。在审编环节,银、力差额编银皆是给各役进行计价排序,故两者在性质、表达上无任何差别。在应役环节,银差多按额编银征收,而力差则“准银以定差而不征银”,故而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力差额编银双重性质的影响下,“额编银与应役实费之间的差值”成为力差排序的新标准。力差可分为“名轻实重”“名重实轻”两种类型,其额编银具有“轻重失衡”“不足据”等特点。

关键词:明代;均徭法;银差;额编银;重差标准;力差类型

赋役货币化是明代的一个基本问题,包含徭役货币化和田赋货币化两大部分,而徭役货币化的过程主要是力差(力役)转化为银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力差额编银是其中的关键一环。关于力差额编银的研究,目前尚无专文,但学界在围绕徭役货币化以及银差、力差负担轻重的对比研究中,多有提及力差额编银性质者,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将力差额编银视作力役折银,二是将力差额编银视作力差轻重的价格标识,三是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存在。至于力差额编银形成的时间,目前学界基本上认定为正德以后。

力差与银差是相对而言的概念,在银差没有诞生之前,力差被称为“力役”,即“力役”与“力差”实际上是一个概念的两个称呼。从这个角度来看,力差先于银差而存在,银差是由力差转化而来,是力差货币化的结果,故银差的实质内涵是指已折银的力役。而上述学界的观点,基本上是从银差这个视角来讨论力差额编银而得出的结论,属于“微言大义”式的总结,致使力差额编银的具体形成过程、性质、特点和力差类型等一系列问题皆没有得到系统论述,甚至关于力差一些基本问题的讨论都呈现出阙如的状态,诸如在力差额编银诞生之前给力役用银进行标价的过程,力差、银差两大体系的具体构建过程,力差自身轻重的比较及其比重,重差概念的异化所带来的佥派徭役标准的变化等,皆未见有人论述。我们本着事物自身发展的逻辑顺序,从力差这个角度,对上述问题做一系统梳理。

一、力役用银计量的制度化与力差额编银的形成

力差额编银是明朝官方用于计量力役轻重的财政预算价格,这个价格首先形成于雇役市场中。市场雇役价成为标识力役价格的源头,起初多用米等实物计价,均徭法推行后,开始普遍用银标识力役的价格。均徭法的核心是对各役的轻重进行排序,以便佥派相应的人户应役。均徭役中既有“办银夫役”,又有“用力夫役”,因办银夫役用银计价,为了保证计量役之轻重的公正公平,统一计量的货币单位成为必然的选择,即用力夫役需与办银夫役一样用银计价。在“银差”“力差”概念诞生以后,用于标识用力夫役的价格便称为“力差额编银”,用于标识办银夫役的价格便称为“银差额编银”。“银差”“力差”的概念诞生于办银夫役与用力夫役两大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这两大体系构建的前提是办银夫役具有一定的规模,随着成化、弘治年间力役的大规模货币化,到弘治十三年(1500年)已于国家层面正式提出构建上述两大体系的建议,而地方层面因各地推动用力夫役转为办银夫役的步调不一,两个体系构建的时间相差甚大,早的在弘治初年可能就已经初步形成,而普遍形成则是在弘治末正德初。

1.力役用银计量的制度化

明初徭役佥点的原则是:“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这里的“大小”与“上中下三等人户”相对应,这个对应关系隐含了对差役轻重的计量。也就是说,不管在均徭法之前还是之后,官府为了佥派相应的人户应役,需要对各役的轻重进行计量。这一点可与地方志中的记载互证,如成化《杭州府志》载:

一应大小衙门额设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膳夫、叶子、弓兵、巡拦、称手、铺兵、防夫等项,此为杂泛差役。府县每年一次,行令该年里甲量其役之大小,各照赋役黄册原定上中下三等点差,此定制然也。正统四年,以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言天下徭役不均,户部行令里甲除三役照赋役黄册应当外,又别另编造均徭文册。查勘实在丁粮多寡,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第佥定,挨次轮当,一时上下称便。

据此知,在均徭法推行之前,“行令该年里甲量其役之大小”是明初的定制,均徭法推行之后,“量计杂泛重轻等第”又成为该法的关键。杂泛差役的轻重依据什么来计量,应是均徭法的重中之重。按照正常逻辑,市场雇役价应是最直接也是最准确体现差役轻重的标准。明初虽然强调亲身服役,但雇役市场因各种因素而存在。据文献记载,早在正统以前,出米代役、出钱代役、折银代役等现象已经屡有记载。就出米代役而言,洪武三年(1370年)推行的“均工夫”,一些应役户可出米2.5石雇募代役;就出钱代役而言,洪武初,官府规定轿夫等在“田粮内出钱顾[雇]工”;就折银代役而言,自永乐以后,官员私下常要求随从皂隶折银代役,对此学界早有关注,兹不赘述。另外,《大明会典》载,洪武“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之上,止有一子,若系有田产应当差役者,许令雇人代替出官”5。据此规定,所有的徭役都可能出现雇役现象。至于需要特殊技能的库子、斗级等役,雇募在洪武时已经很普遍,以至于明廷不得不出台律条予以规范,如《大明律》“库秤雇役侵欺”一款规定:“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侵欺、借贷、移易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该条款针对受雇者的侵欺行为而设,恰恰反证了雇役是合法的,是被允许的。

因明初赋役本色化,官府多用米等实物货币来计量并支付官俸、军饷、工价等。这种计量以及支付制度,也反映到雇役市场中,即官府、民间多用米等实物对徭役轻重进行计价。用米计量转为用银计量役之轻重,其转化的时间点在哪?从逻辑和各类文献记载来看,均徭法一推行,用银计量役之轻重便已经展开了,原因在于宣德五年(1430年)以后明廷将随从皂隶折银制度化,规模达256万两。从此,从内涵上讲,“银差”的概念便已经产生了,相对应的“力差”概念也应呼之欲出,这也为方志记载所证实。

据乾隆《吴江县志》记载,宣德十年(1435年),巡抚周忱在江南行“均徭”。其法在正德《姑苏志》中有详细记载:

巡抚都御史崔恭札付,据长洲县老人呈。先蒙巡抚侍郎周公念苏松税粮繁重,百姓艰难,深惟民情,均其徭役。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一应差役,每名出银一两,轮当一年,歇息二年,酌量轻重多寡,朋合造册在官,犹如车轮而转,吏无那移之弊,民得轻鲜[解]易完,至今民有去思之念。后蒙本府知府汪浒编作上中下九则之法,上户重役,中户中役,下户轻役,然其中以病民者有四。九万人户付在吏胥之手,年月无拘,名数不定,难以稽考,易生奸弊,一也。数年之内,消长难期,二也。直部隶兵正副出银一十二两,尚有往回使用不计,中等之家卒难收集,三也。今本县以从九则之册,点选户役,其丰盈库子并各仓斗级,俱应于九则册内点选。今又着里长保选,非惟重叠错乱,抑且奸弊复生。假如本区人户王韦关里长保殷实人户,纳红花价银二两九钱,则册内点出贴隶兵银四两,上下难以相照,重役多端者,四也。如蒙乞照侍郎周公所立良法,及吊本县原造文册详看,仍旧施行。参照所呈有理,合行札付本府,转属从公查勘,计议停当,开立前件,定夺施行。

依据上述史料,苏州府自宣德十年至天顺初经历了三次改革。

第一次是周忱均徭,自宣德十年一直推行到景泰四年(1453年),共19年。周忱均徭的核心有二:一是用银计量各类差徭轻重,总算徭役银额,然后根据各役轻重统筹全县役银的使用,这从“每名出银一两”以及“酌量轻重多寡,朋合造册在官”等文字中可以窥见;二是推行里甲轮流当役制,这从“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一应差役”以及“轮当一年,歇息二年”等话语中可以觉出。

第二次是苏州知府汪浒在任时行“上中下九则之法”,在任时间是景泰四年至六年(1455年)。该法的核心是依据黄册所载丁口、事产确定户等,再按户等、丁则编役当差,其中以“上户重役,中户中役,下户轻役”为主要特征。然在江南推行“三等九则法”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弊端。从这四大弊端中可以看出,当时苏州府已经用“朋充法”——“直部隶兵正副出银一十二两”——来应对繁重的银差。“朋充法”意味着正(正户)、副(贴户)户的役额皆可用银计量出来。同时“保费”也以银定价,即“纳红花价银二两九钱”,虽无银差之名,但有银差之实,且所有均徭之役皆“于九则册内点选”,而从“册内点出贴隶兵银四两”来看,丁则已经全部用银计量了。也就是说,景泰四年以后,汪浒所行的三等九则法依然沿袭了周忱用银计量各役轻重的惯例。此法一直推行到天顺初年。

第三次是在天顺初年。因三等九则法有四大弊端,在长洲县老人的呼吁下,依据役法施行的实际效果,天顺二年(1458年)至四年(1460年)在任的江南巡抚崔恭决定弃用三等九则法,恢复周忱均徭的精神。这样,三等九则法在江南仅推行了四至八年的时间。关于这一阶段江南役法的流变,乾隆《江南通志》做了精要的总结:

天顺间,巡抚都御史崔恭,仿前巡抚侍郎周忱遗法,编定均徭。按,周忱法,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定次,一应差役,每石[名]出银一两,轮当一年,歇息二年,酌量轻重多寡,朋合造册在官……后知府汪浒,编作上中下九则之法,胥吏得上下其手,至是崔恭以长邑老人之请,照忱旧制均徭。按,均徭之法,一按册籍丁粮,一核人户上下。稽册籍,则富商大贾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户,则官吏里胥轻重其手,而小民益困。二者交病。然专论丁粮,庶几古人租庸调之意。时议以旧编力差、银差之数当丁粮之数,难易轻重酌其中。役以应差,里甲除当复者,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曰鼠尾册。

即此知,崔恭更定的均徭法,继承了“上中下九则之法”中的以户配役制度,但将论丁产出役改为论丁粮出役。周忱的均徭,依据其他史料,除排年里长每名出银1两外,还用“余米”出办徭役。如成化《杭州府志》记载:“凡民间杂泛差徭,俱不科民,并于余米内拨出,备价顾买应办。”周忱用“余米”出办徭役,被后世认作是“以田土当差”的开端。根据上述史料,周忱均徭的审编原则是论丁粮出役,故所谓恢复周忱法,指的是恢复其论丁粮出役的审编原则,这从“役以应差,里甲除当复者,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曰鼠尾册”一句可以窥见。崔恭所定“以旧编力差、银差之数当丁粮之数”,这个“数”当指银数,即总计旧编银差、力差各役用银标价的数额,再将额银摊入丁粮之中。

江南巡抚崔恭于天顺初年所定的均徭法,《明史》中亦有详载,其内容与上引乾隆《江南通志》基本一致,只不过在最后加了一句:“正统初,佥事夏时创行于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钦定续文献通考》则依据《明史》的这一说法,认为“正统初议均徭之法,令以旧编力差、银差之数酌其中,役以应差,则其制当在英宗前也”,当是误判了其推行的时间。综合上述各类史料来看,“旧编力差、银差之数”中的“旧编”,当指天顺初而非正统初的情况,更不是英宗前发生的事。日本学者岩见宏依据均徭法最先推行于正统八年(1443年)的江西以及银差、力差概念最早出现在弘治、正德之际的判断,认为《明史》所载时间有误。不管是《钦定续文献通考》还是岩见宏,都误将上述《明史》所载“正统初”这句话看作是对“崔恭更定均徭法”时间的说明,而笔者认为这句话仅是交代了均徭法启动的时间、人物、地点,与崔恭更定的均徭法没有直接的时间关联。

目前学界依据《明武宗实录》所载,认定银差、力差概念首次出现在正德元年(1506年)十一月。《明武宗实录》纂成于嘉靖初,实际上在此之前的正德《朝邑县志》即载:“宏[弘]治以前,丁赋力差,供岁足则止。”据此知,“力差”一词在弘治以前就有了。而天启《海盐县图经》则认为,嘉兴府早在天顺年间就依据服役地点的远近分作银差、力差两大类,详情如下:

所谓杂泛差役者,即今均平中额办、坐办、杂办各款,均徭中各衙门人役工食、众诸委琐之费……天顺中,改为上下五年,名曰两役……而均徭之役,于各衙门者,远则为银差,雇值费犹有限,近则为力差,身家累更无穷。

据此可知,天顺中,浙江嘉兴府均徭各役已经依据服役地点的远近划分为银、力二差,不管是银差还是力差,在审编环节皆采用银来计量其轻重,银、力二差分化很明显了,这也与上述天顺初崔恭更定均徭法中出现“银差”“力差”两词互为对应,笔者认为这绝非偶然。

总之,根据上述史料,从江南来看,早在宣德十年周忱就已经用银来计量各役轻重,到景泰四年,苏州知府行三等九则法,虽改变了周忱的审编原则,但用银计量各役轻重的惯例却保留了下来,到天顺二年崔恭更定均徭法时,依然采用了用银计量各役轻重的做法,且崔恭更定的均徭法被《明史》以样本的形式采用以说明均徭法推行的总趋势。关于均徭法的启动时间,明人有两种说法:据成化《杭州府志》等文献记载,均徭法始于正统四年;据《明英宗实录》的记载,正统七年(1442年)均徭法始行于江西,正统十年(1445年)停摆,至景泰元年(1450年)恢复,并陆续在全国推广。但不管如何,力役用银计量的制度化暗含在均徭法中是较为明确的。

2.均徭法下力差、银差额编银体系的构建

基于均徭法的核心是通过计量役之轻重并对其进行排序,以便佥派相应人户应役。而这些役中既包含了办银夫役(银差),又包含了用力夫役(力差),为了计量的公正与统一,全部采用银来计量役之轻重就成为当然的选择,这集中体现在对编剩人户进行征银的制度中。成化二年(1466年),给事中丘弘言:“均徭既行……只凭籍册漫科差,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闲人户亦令出银。”所谓“空闲人户亦令出银”,指的是对编剩人户进行征银,此制度可能自均徭法推行之后便开始了,至少持续推行到万历初。编剩人户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常常以具体的名数体现出来,甚至可确定每名的征银额。如成化十五年,广东市舶提举司太监韦眷建议从空闲人户中岁拨人户60名,用于“采造进奉品物”。这些空闲人户,皆按名数予以定价征银。至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经广东左布政使陈选奏请,将太监韦眷奏请的60名减为30名,每名定银18两,但实际征收是每名50两,结果是“反为广人之害”。正因如此,对编剩人户征银成了各地的害民之法。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直隶凤阳府知府章锐奏:“佥点均徭,近年巧立编剩人户名色剥削银钱,害民最甚。”成化年间国子监祭酒丘濬总结说:“均徭之法……行之江南大县,固为民便,但民多役少之处,往往多有余剩户,编次者每用中下户而留上户,俾出钱以为公用。”就此可以看出,对编剩人户进行征银是全国性的行为,非某地之特例。

对编剩人户所征之银,称作“均徭余银”“均徭羡银”“均徭余剩银”“编剩均徭(银)”“均徭编剩银”,等等。这些“异名”被记录于“明实录”等文献中,从其所载内容来看,充分反映了该制度推行的广泛性。如成化十六年,江西布政司右参议陈迁奏:“新昌县僻处一隅,旧城久圮……宜取袁、瑞、临江三府均徭余银,募工修缮旧城……从之。”弘治十三年,“给事中曾昂以边方调度日繁,请令诸布政司公帑积贮及均徭羡银尽输太仓”。弘治十四年(1501年),提督大同军务都御史史琳奏请:“其(浙江等布政司及南直隶)按察司折收罪人纸价及各处扣除在官祗候、斋夫及均徭余剩银两,俱清查解部,转发榆林等处,以给军储。”弘治十六年(1503年),巡视浙江都御史王璟奏:“查浙江所属编剩均徭及里甲余银,发灾重府县赈济。户部覆奏,从之。”依据上述史料可以推知,在成、弘之时,江西、浙江、南直隶等地皆推行了对编剩人户进行征银的制度,且编剩余银的用途极为广泛,可用于修缮旧城、协济军需、赈济灾民等。

至于均徭编剩银是如何产生的,嘉靖初年浙江萧山知县张选说得十分清楚:“嘉靖十年分均徭,蒙本府仰本职自审,总算得该年丁田共六千六百四十七丁八分,每丁科银四钱九分,共该三千二百五十七两四钱五分,除编剩[审]银、力二差外,共有编剩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二分七厘五毫。”据此知,均徭编剩银=该年预算均徭银-银、力差银。这一点在《山东经会录》中看得更明白,其记载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济南府情况时称:“但查武定上次门丁银,计玖千陆百余两,而银、力差银止捌千叁百余两,尚有余剩银壹千叁百余两。”据此计算,9600余两(武定州上次预算均徭银)-8300余两(银、力差银)=1300余两(均徭余剩银)。其他地方有关编剩银的记载,与上述基本相同。如嘉靖《增城县志》载,均徭制推行之后,便以丁粮佥役,并将其分为银差、力差、余银三部分。关于余银,其言:“有余银,则以编佥诸役之外有宽剩者,纳之公帑,以供别用。”

综括上述史料,在“预先定其徭役”的均徭法下,对编剩人户进行征银以及产生编剩银有两大前提:一是以银为计量单位预算均徭役的负担总量已经形成,二是各户的均徭负担量亦以银为单位预算。如此,才有可能计量出空闲人户的每名出银数以及均徭编剩银数。也就是说,成化时期,尽管银、力二差的称呼尚未出现,但对编剩人户进行征银的制度的施行,意味着均徭役以银计量的预算体系已经构建。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对编剩人户进行征银,只能说明各役皆用银来计价,还不能充分说明均徭已经分成银差、力差两个体系来表达。银差、力差体系形成的前提条件是需要一定量的银差数,而笔者目力所及,就全国而言,只有“随从皂隶”“两京直堂皂隶”等少数役目在宣德、正统时已经全部折银,景泰、天顺年间也未见有新役目折银,但到成化、弘治年间,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徭役折银已层出不穷,形成了规模巨大的银差数目,如成化四年(1468年)砍柴夫折银,成化二十一年抬柴夫折银。有明一代,可援例折银是其通行之规,故在成化年间折银成风,以至于弘治三年(1490年)出台了一条暂时性的禁令:“诏京官皂隶银两仍旧,余两京各衙门直堂并守门皂隶、看仓看库称子等夫役,每名止银十两,各学膳夫每名止银四两。此后各司、府、州、县假以水夫、长解、门子科取银两者,事发以赃论。”据此知,到弘治三年,中央、地方折银的役目已成规模,已经具备了构建银差、力差额编银两个体系的基础。

当然,在成化、弘治初年折银的各役数目远不止上面所列举的这些,如弘治八年(1495年)兵部尚书马文升奏言各布政司负担时说:“至若丝绵、花绒、阔布、大绢一切物料交纳尤难……每一布政司该征银百万余两,而备用马价、抬柴夫役、京班及诸司官柴薪皂隶、驿递马驴、船只又该银数十万两,其他买办颜料、织造叚[段]匹供用之物,不在数中。”这里所言的驿递马驴、船只,实际上指对驿递夫役进行折银,因为马、船皆有额配的夫役,“马”对应的是“马夫”,“船”对应的是“水夫”。弘治《徽州府志》记载了该府驿站马匹、船只额配夫役的银价情况,其中编佥应天府江东马驿马3匹、正贴马夫12名,每匹马配马夫4名,每名马夫征银12两;编佥池州府大通递运所各类红、马座船共17只,水夫共156名,每名水夫皆征银10两。

一般来讲,某役在地方折银通行一段时间以后,中央常常将其制度化,如水夫折银,从上引弘治三年的禁令来看,地方上早在弘治三年前就已经推广了,而中央到弘治七年(1494年)才正式推行水夫折银,如《大明会典》记载:“凡水夫。弘治七年,定协济水夫则例。每船一号,夫十名,岁征工食过关银一百二十两,每三年加修理船只铺陈银四十两,每十年加置造船只铺陈银八十八两。其水夫,从该驿雇倩本处诚实土民应当。”据此可推算出每名水夫每年征银约14.22两。

总的来说,自成化以后,徭役折银的役目激增,银差、力差体系开始初步形成。如万历《宁国府志》载:“初,均徭十年一编审,弘治以前每田一亩审银二分有奇,后增至五分,不足,乃易以五年一审。凡银差无耗,惟供兑解之费。力差视难易为等,有倍蓰什伯者,至倾家焉。”据此知,均徭法初期推行的是十年一编审,弘治以前大约每亩田摊银2分多,后增至5分,不足,又将十年编审改为五年编审。而且南直隶宁国府自成化至万历初年,在编审环节,力差、银差皆采用了用银计价的编审方式。

随着各地银差、力差两个体系越来越明朗,到弘治十三年,在国家层面开始提出构建银差、力差额编银两大体系的建议。弘治十三年,巡按福建监察御史胡华奏:“均徭役……除官吏生员之家照见行事例及斗米单丁优免外,其余尽数编派,不许空下丁粮编佥听差等项,及算计概县徭役应用价银,轮佥丁粮银。以丁粮之多寡为徭役之重轻,榜示于外,使里书不得那移,官府不得侵克,行令依式审编造册缴报。乞通行福建并直隶、浙江等处,悉照施行。”此条史料包含的信息极为复杂:一是对编剩人户进行征银依然盛行,故胡华建议废除此制;二是州县所有徭役皆是用银计价,故能“算计概县徭役应用价银”,这说明银差、力差皆有其对应的银价,即额编银;三是作为徭役计算的单位“丁”“粮”也已经按单位折银,故称“轮佥丁粮银”;四是各役的银价不仅要明确标识出来,而且还要榜示于外,人人可见。嘉靖初年,广东称这种模式为“榜注银两”,即“凡徭役,各随丁粮多寡分别三等九则,通融均编,榜注银两”。这些信息的核心是整个均徭的预算体系皆用银来表达,即在均徭册上不管是办银夫役(银差)还是用力夫役(力差),皆用银来标识其价。胡华之所以有这个建议,肯定是这种做法在地方上已经相当流行了,自后各地方银差、力差体系的构建已成为常态。

早在弘治十二年(1499年),山东东昌府各县已有门银、丁银之分,如弘治十二年就任范县知县的薛镒言:“若濮州、朝、范、莘、观等县,上上门有四两者,有三两半者,及又有二两半者。九则门银不同,丁银亦异,三五处如此,各处皆然。”日本学者谷口规矩雄认为“‘门银’就是所谓的银差”,且认为门银、丁银制始于嘉靖二十年(1541年)左右,这一说法值得商榷。据上述史料,门银、丁银之分早在弘治十二年就出现了,这意味着山东东昌府的银差、力差体系已经构建完成。又如在福建,弘治十四年开始修撰、弘治十六年修成的《大明兴化府志》,将徭役分为“旧额用银夫役”“新额办银夫役”以及“旧额用力夫役”“新额用力夫役”等四个部分表达,说明在弘治十六年以前,该府各县的银差、力差体系已经完全构建起来。而且从“旧额用银夫役”下所设银差名目来看,只有祗候(皂隶)、马夫、斋夫、膳夫四类,而这四类徭役早在弘治前期就全部折银了。也就是说,在弘治前期,兴化府就已经构建了办银夫役(银差)、用力夫役(力差)两种体系。

由于各地银差、力差体系的构建普遍展开,到正德元年“银差”一词已经出现在“明实录”中。如《明武宗实录》记载,正德元年十一月巡抚顺天等府都御史柳应辰言,“论差虽有出银出力之异,而下户不免于银差,且有司均徭当出于人丁,近年兼征地亩”。从“出银出力之异”一句来看,顺天府等地的银差、力差体系在正德元年之前已经构建完成并运行了一段时间。

除上述地区外,甚至当时被视为边陲的广东琼州府(今海南),正德年间也已构建了银差、力差额编银体系。据正德六年(1511年)始修的《琼台志》记载:“府总银、力二差凡二千五百八十七役。银差合得马夫、皂隶、斋夫、膳夫、门子、库子、水手、清军书手、贴解户凡九百四十二役,共银七千八十一两。力差门子、库子、皂隶、弓兵、禁子、廪给、斗级、防夫、馆夫、铺司兵、渡夫、巡栏、解户凡一千六百四十五役,估工食银六千三百六十九两五钱。上二项共银一万三千四百五十两五钱。”随后,该方志详写了银差、力差各役的名数以及每名银差、力差的额编银数。通过上面的数据可以算出,广东琼州府银差平均每名约7.5两,力差平均每名约3.9两。从其预算的银数来看,银差规模超过了力差。

力差、银差体系的构建,绝非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应是长时间演化的结果。因方志的修撰,往往间隔数十年甚至近百年才编撰一次,因此方志关于制度性的记载,若没有特别的时间说明,往往要滞后数十年。如正德十年(1515年)湖广巡抚秦金对该地区如何“定编均徭”做了详细说明,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八点:一是湖广力差额编银早在正德十年之前就已经成为定制。其流程是先将州县旧派或新改差徭通共计算银若干,然后会计出力差共派银若干、银差共派银若干。二是为了审编均平,需依据“原审户则草册”所载全县(州)人丁若干、田粮若干、九则人户若干,“除例该优免并逃亡人丁及下下极贫无粮人户不派外”,会计出“人每丁派银若干,粮每石派银若干,家道另派银若干”,然后“以次八则人户酌量分派,通融扣算,数够而止”,即会计出每户所派银数。三是力差以银定差而不征银,可独当也可朋当,而银差不仅用银定差,而且还按照所定银价进行征银上纳,即“银差者照票出银上纳,该力差者照票出力应当”。四是差役的轻重主要反映在力差上面,其中斗级、库子等“繁难重差”派于上三则人户,而门子、弓兵等“省易轻差”派于下三则人户。五是除了逃绝人户论粮编银外,所有户等皆要银差、力差兼派,不能只派一种差徭,即“俱要银力相兼,酌量搭配,勿令偏累”。六是推行就近服役的原则,即“仍须定与近家去处,便其应役”。七是推行“当差通知单”,即“每户出给印信花栏票帖一纸,内开本户丁粮户则及编过银、力差数,付与各人收执”。八是关于银差与力差额编银的表述略有差异,力差用的是“计工食银”,银差用的是“实该用银”。秦金所言的均徭法,是在力差、银差概念之下推行的均徭法,其制之周详,非短时间所能形成,当是数十年发展的结果。但奇怪的是,遍查湖广各地方志,在嘉靖之前,没有一种方志中有关于力差、银差体系的表达,这充分说明方志记载某种制度时有严重的滞后性。

综上,在徭役折银和均徭法的双重驱动下,用银计量各役轻重并对其进行排序,是制度上的需求。也就是说,力差额编银的诞生是制度运行的必然结果。其首先孕育于银差、力差的分化中。从概念的内涵上讲,银差、力差的分化随同均徭法一起出现,故在方志中,回顾役法变革时,认为天顺年间已有力差、银差之称。成化时期,许多地方推行了对编剩人户进行征银的制度,这个制度推行的前提是用银计量徭役的预算体系的构建。弘治时期,部分方志中开始出现银差、力差体系雏形的记载,即上述弘治十二年山东东昌府门银、丁银的出现。到弘治末正德初,部分方志已将银差、力差体系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了,如弘治《大明兴化府志》、正德《琼台志》等。在这两大体系的构建中,“银差”“力差”二词正式出现,“力差额编银”这一概念也随之诞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银差、力差之分与银差、力差体系的构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构建的基础是银差必须有一定的规模,而前者只需存在银差便可。岩见宏等人依据上述正德元年“柳应辰言”这一史料,认为银差、力差之分始于弘治、正德间,然而就上述史料所揭示的情况看,银差、力差之分早在正统年间均徭法启动之时就已经开始了,而且银差、力差体系的构建在弘治初年也已于各地陆续展开。

二、力差额编银的性质及力差轻重排序的变化

均徭法的制度设计,要求力差额编银与应役实费相符合,但因各种原因,两者发生了不可逆的脱离。在这种脱离的过程中,力差额编银的双重性质逐渐形成。在审编环节,银差额编银与力差额编银皆属于财政预算价格范畴,故两者在性质及表达上没有任何差别。在应役环节,银差的基本特征是按额编银征银,故银差额编银属财政价格;力差则是“准银以定差而不征银”,故力差额编银只是一个价格标识。从这个角度来看,银、力二差的额编银具有本质的区别。在力差额编银双重性质的影响下,力差中的“重差”判断标准发生了变化,由原先的“以额编银高低为标准”转变为“以应役实费与额编银之间的差值大小为标准”。这一转变,在赋役册籍中表现为“差值大小”成为力差轻重排序的依据。如此一来,银、力二差轻重排序的标准完全不同,银差依然“以额编银高低为标准”排序,而力差则以“差值大小为标准”排序,这迫使官府不得不将银、力二差进行分立,以便佥派相应的人户应役,这便是官府需要构建银差、力差两大体系的深层次原因。现略述如下。

1.力差额编银的双重性质

力差额编银的性质需从审编和应役两个环节来理解。在审编环节,力差额编银与银差额编银性质一样,皆为财政预算价格。如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载:“凡徭役,各随丁粮多寡分别三等九则,通融均编,榜注银两。”因银、力二差皆有相应的名数与役价,故可以对其进行预算审编。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载正德十五年(1520年)的均徭内容云:“通省银差一万四千三十二役七分二厘,共该银十万八千六百一十四两七钱三分三厘五毫,力差八千五百三十八役二分五厘,共该银四万三千三十六两三钱。”即正德十五年广东省银、力二差皆有额编银,其中银差平均每役编银约7.74两,力差平均每役编银约5.04两。从审编环节来看,无论是在表达还是性质上,银、力二差的额编银均没有任何差异。

然而从应役环节考察,则可看出银、力二差额编银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如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记载,正德十五年,“巡按御史程昌议处,奏奉都察院勘合,悉革前弊,定力差、银差之例。内力差民自当之,银差俱输于官,以时类解”。即银差征银于官,其额编银是征收的依据,而力差则“民自当之”,其额编银仅用于计价排序,没有其他内涵。

关于力差额编银在审编与应役两个环节所呈现出的不同性质,在嘉靖初期浙江的均徭审编中看得更为清楚。嘉靖十年(1531年),时任萧山知县的张选,回应了当时浙江布政司要求各州县清查嘉靖五年(1526年)至九年(1530年)编过的均徭情况:

查得本县审编均徭,俱照本省改议文册,银差若干役,共银若干,力差若干役,共工食银若干,二项通共银若干,各随该年丁田多寡编定。嘉靖五年分均徭,该升任知县秦编审,每丁派银八钱。嘉靖六年分,亦该知县秦编审,每丁派银八钱八分四毫三丝八忽。嘉靖七年,该本府上虞县县丞陈编审,每丁派银七钱一分五厘。嘉靖八年,该本府通判陆编审,每丁派银一两二分三厘六毫五丝,俱无编剩银两,其均徭审册底簿,各该本官带回,该任田丁数目无从稽考。嘉靖九年分,该本府同知孔署掌县印编审,每丁派银六钱三分,编剩银八两三钱。

即在浙江地区,均徭审编之法以丁田派银,各户需承担的役银由其丁田数决定。其计算公式是:全县役银数目(银差银+力差银)÷全县丁数(丁+田折丁)=每丁派银数目。也就是说,在审编环节,力差与银差在同一标准下进行核算,两者的额编银毫无差别。上述审编办法与条鞭法颇有共通之处,极具迷惑性,但不能依此认定力差额编银代表力役折银。若考察应役环节,便能明确力差额编银并非财政价格。张选于嘉靖九年言:“本县均徭额审白洋巡检司弓兵七十名,每名工食银五两,替役者每名实包银一十二两。”即力差还是要亲身应役或雇人代役,而且实际付出的应役费是力差额编银的数倍。

不仅广东、浙江如此,山东亦如此。据嘉靖《武城县志》载,其徭役分省、府、县三派,银、力二差掺杂其中。如“府派。库子,甲马营水驿六名,银二百七十六两。馆夫,甲马营水驿三名,银二十七两。防夫,东昌递运所四名,甲马营递运所二十四名,银一百六十八两。浅铺夫,本县运河一百五十名,银六百两”。省派、县派皆按此格式表达,不再赘述。从上述差徭审编环节来看,力差额编银和银差额编银并无差异,但在应役之时,两者的差别便体现得淋漓尽致。如嘉靖《武城县志》载:“银差虽依原编之额,唯下下户及寄庄户银一两止秤一两,虽有加耗,亦不甚多。力差所编一两,有加二三两者,有加六七两者……今以上中一户论之,门银三两,每一两加银五两,共得一十八两,谓之明加,将此十八两编差。如仓老人只编六两,则用七八十两,河口夫编银四两,则用至十二三两,暗加之数殆不知其几倍矣。”据此知,银差基本上依据额编银征收,应役实费大致与额编银相符。而力差则不同,力差额编银与应役实费之间可相差数倍乃至数十倍。

综上,力差额编银具有双重性质。在审编环节,力差额编银与银差额编银几乎没有差别,皆是财政预算价格。而在应役环节,力差额编银往往与应役实费相差甚多,其仅是一个价格标识,并无实际内涵,而银差额编银则是银差征收的依据。两者一个为虚,一个为实。要理解力差与银差的性质差异,只能从应役环节去考察,若不考察文献讲的具体环节,很容易误读力差额编银为折役银,这也是目前学界对力差额编银性质理解出现南辕北辙的根源所在。

2.“重差”概念的异化及力差轻重排序标准的变化

在力差额编银双重性质的影响下,力差中的“重差”概念发生了异化。重差原指“额编银高的差役”,后指“应役实费远超额编银的差役”。这一概念的异化在嘉靖十四年(1535年)被广东巡按御史戴璟明确指出:“已经案行布政司通行广州等十府,转行各州县编差官,务要正身律下,扶贫枊[抑]富,中间有徭银名十两而实当一倍者,号为重差。大户民田多而隐蔽,人丁亦多,故大户二重一轻,中户半重半轻,下户则皆轻差。”据此,力差额编银与应役实费相差1倍以上者为“重差”,相差甚微者为“轻差”。在此轻重标准之下,戴璟要求“大户二重一轻,中户半重半轻,下户则皆轻差”。这里的“重”指“力差”,“轻”指“银差”以及力差额编银与应役实费相差甚微的轻差。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在均徭文册上将力差按照额编银与应役实费之间差值的大小进行排序,使重差、轻差与各户户等相对应。也就是说,重差概念的异化在赋役册籍中具体表现为以“差值的大小”作为力差轻重排序的标准。

一般来说,依丁田(粮)出役是明代大部分地区的编佥原则。如浙江,据上述嘉靖十年张选所言,因推行将田折成丁法,其户役银=该户的丁数×每丁派银数,户等以户役银额为据。广东与浙江唯一的区别是没有将田折成丁,而是将其直接派银。嘉靖十四年巡按御史戴璟论广东审编法时言:

其编算。先总计一县若干田、若干丁,该银差若干、力差若干,及将本院查议裁革事件通融处派,每丁若干银,每田若干银,除优免外,共若干银……其各项差头,就将民田多者抄出,本官亲定差头,俱以号为姓名。如第一款,则曰甲字第一号,该编若干,或就某号贴补,俱原派成册。本官又揭吊数百处数目不差,然后登榜,俱以甲字几号填榜,空姓名三字。俱填毕,查对不差,印钤讫,然后将上截文簿辏下截对填姓名都图于榜,庶可革弊也。

据戴氏所言,广东先总算银、力二差额编银的数额,然后将额编银总额摊入丁数与田数中,即算出每丁派银多少、每田派银多少,故广东户役银的计算公式为:户役银=该户的丁数×每丁派银数+该户的田数×每亩派银数。此外,该史料所提及的“差头”佥派是户与役对应的典型。首先依据田的多寡编定“差头”,然后在此基础上将所有“差头”按户等进行编号,确定每户应编银若干,即“甲字第一号,该编若干”,以便与其轻重相当的差役对应起来,若不足则用“贴户”补足。据此,广东的户等和各役皆用银数来确定其高低轻重,然后按户等高低均匀搭配轻重之役。

福建、江西、江南地区皆与浙江、广东类似,皆依据丁田(粮)派役,兹不赘述。在此种情况下,各户户役银的多寡皆由其户下丁田(粮)数决定,由于每丁、每亩(石)所派银数全县一致,故每单位丁田所派之役都是相同的,无所谓轻重。如某户有10丁、100亩田,若每10亩折算为1丁,共计20丁,每丁派银5钱,则该户该派役10两,似为“重差”;若某户只有1丁、10亩田,则该户该派役1两,似为“轻差”。然经比较,两者户下每单位丁田(粮)被摊派的徭役负担实际上是一致的,故户役银的高低不能体现单位负担的轻重差别,与户役对应的额编银的高低,同样也不能体现单位负担的轻重差别。

由于“以丁田出役”的审编方法既简便又公平,故此审编原则逐渐被大部分地区采用。正德元年户部言:“各处司府州县审派均徭,率多宽剩之银,上司不行查算,往往致侵匿……仍行各处审编差役,量其丁田,如例均派。”即以丁田审编徭役是各地流行的做法。嘉靖十年,巡按北直隶御史傅汉臣建议在北方推行“以丁粮派役”,其言:“顷行一条编法,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虽然其建议没有被采纳,但北直隶部分地区以丁粮派役则很明显,这从“顷行一条编法”一语可以管窥。此后,北方地区按丁田(粮)佥役逐渐普遍起来。嘉靖《河间府志》载:“其均徭,则兼丁与田论之矣。”北直隶大名府自“嘉靖以来,始仿以田准丁、以丁准田之法,相配行之,民力颇均矣”。除上述实录、方志资料外,明人文集中亦体现出各地“以丁田出役”的趋势。据河南武陟县致仕官员何瑭言,嘉靖十二年(1533年)巡抚吴山于河南施行“以地丁出役”的审编办法。该法核心是:“每地一顷出银四钱,每人一丁,上上户出银一两二钱,以次各照户则出银不等。若该县银多差少则递减,银少差多则递增,视旧法颇有定规。”在河南推行“以地丁出役”之法时,何瑭又言:“西北近年亦有田土当差之说。”可见,“以丁田出役”是大势所趋。

上述地区皆是推行三等九则法的传统地区,由于将以丁田(粮)出役的原则包裹在三等九则法中,致使三等九则法审编方法的实质内容与江南、浙江、广东类似。如早在正德十年秦金所言的湖广地区的审编方法,也是先总算银、力二差额编银总数,然后依据人丁、田粮、家道(九则人户)算出每则人户的户役银。其户役银计算公式为:户役银=该户的丁数×该户则下每丁派银数+该户的粮数×每石派银数+家道派银数。

湖广的“三等九则法”,与江南、浙江、广东的差异,在于多了一个“九则”。而所谓的“九则丁法”,其实就是将“以田折丁法”暗藏在“九则”之中。如南直隶合肥县,隆庆六年(1572年)审编徭役的方法是,总算银、力二差额编银,然后将其摊入丁、田之中,每亩田出役银若干,每则丁出役银若干。如万历《合肥县志》载:

丁则,人丁每田壹百石以下、陆拾石以上作为上叁则;陆拾石以下、拾石以上作为中叁则;拾石以下、壹石以上作为下叁则。如上叁则户内人丁亦有不等,其田壹石以下者,照下下户出银,倘有加增,俱在本户内田多者,毋得一概混派……上上丁,该银伍钱壹分柒厘柒毫陆丝;上中丁,该银肆钱捌分柒厘柒毫陆丝;上下丁,该银肆钱肆分柒厘柒毫陆丝;中上丁,该银叁钱柒分柒厘柒毫陆丝;中中丁,该银叁钱零柒厘柒毫陆丝;中下丁,该银贰钱叁分柒厘柒毫陆丝;下上丁,该银壹钱陆分柒厘柒毫陆丝;下中丁,该银玖分柒厘柒毫陆丝;下下丁,该银贰分柒厘柒毫陆丝。

上述史料中的“田壹百石”“陆拾石”“拾石”“壹石”,皆是指田亩面积,依据该志所载相关信息,可计算出1石约等于8.6亩。据此知,合肥县丁则的高低是依照田数多寡制定的。依据上引资料,以其中的下下丁为标准,可将该县另外八则丁与下下丁派银数间的倍数关系整理为表1,倍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表1 隆庆六年合肥县以下下丁则为标准的九则丁法倍数表

据表1,除上三则外,各则每丁派银皆相差0.07两,以下下丁为标准计算,可折成2.52个下下丁。而上述九则丁按等级从下向上排列,每则之间皆相差2.52个下下丁的银数,这体现了将以田折丁法暗藏在九则之中。以“拾石以下、壹石以上作为下叁则”为例,若甲户有1丁、田1石,则该户丁则为下下丁,出银0.027 76两;乙户有1丁、田9石,则该户丁则为下上丁,出银0.167 76两。甲户比乙户多拥有田8石,则该田8石应承担的徭役负担通过丁则来体现,即田8石的役银=1×(0.167 76-0.027 76)=0.14两=5.04个下下丁,故下上丁则,实际上由“下下则1丁”+“田折丁共5.04个下下丁”构成,共相当于6.04个下下丁。也就是说,田8石实际折成了5.04个下下丁,即将以田折丁法暗含在丁则之中。

力差、银差额编银形成以后,以丁田(粮)、事产为单位,计量各户出役的银数,并按各户的户役银派与相应的银差、力差,是全国通行的审编方法。在此审编法下,户役银多寡最终由其户下的丁田、事产单位数决定,故户役银的高低并不能体现单位负担的轻重差别。只要额编银与应役实费相符,则贫富适均,体现了“上户与之上役,中户与之中役,下户与之下役”的均徭原则。也就是说,在应役实费与银差、力差额编银相同的情况下,户役银与额编银可一一对应起来,在应役实费与额编银普遍产生差值后,这种均平便被打破,其轻重概念也随之发生逆转,轻重不再体现在额编银的高低上,而是体现在应役实费与额编银的差值上。由于银差多是按其额编银征收,无所谓轻重,而力差不是按额编银应役,其应役费与额编银之间的差值越大,其轻重程度就越大,故到嘉靖十五年(1536年)时,明廷要求全国各地审编徭役必须做到“将实费之数编作差银”,这个要求反过来理解,说明当时应役实费与力差额编银之间相脱离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且很严重。

实际上,因力差额编银很难从实计量,其与应役实费不相符,早在其诞生的过程中就出现了。据前引天启《海盐县图经》记载,浙江嘉兴府在天顺年间就出现了“远则为银差,雇值费犹有限,近则为力差,身家累更无穷”的现象。银、力差额编银诞生后,这种现象极为普遍,这可从下文力差的类型中管窥。因此,早在正德十年,湖广巡抚秦金便将力差分为“繁难重差”和“省易轻差”两类,而将银差皆看作轻差,故审编均徭时需“银力相兼,酌量搭配”,这与嘉靖初年广东的“大户二重一轻,中户半重半轻”的佥编原则几乎一致。要实现上述做法,就必须以应役实费与力差额编银之间差值的大小作为力差轻重排序的依据。

嘉靖以后,以应役实费与力差额编银之间差值的大小作为力差轻重排序的依据,暗含在先力差、后银差以及富户佥力差、贫户派银差的编役原则中。如在河南,嘉靖《临颍志》所载嘉靖七年的编差则例为:“编审各户,先尽力差,次及银差。”即全县丁产先编力差,余剩者再编银差,此中的逻辑是力差为重差。又如嘉靖十八年(1539年),陕西参议潘春谷分守关西道事,在其任职期间,根据力差额编银与应役实费间存在差值的实际情况,将银差改为轻差,力差改为重差,即“均徭有银、力两差,富者银而反轻,贫者力而反重,君为易之,不致富幸而贫独累”。再如万历元年(1573年),福建惠安知县叶春及在均徭审编时强调:“其力差当细较之,以重者佥富室,轻者付之下户,亲自配之,闭绝吏胥。银差序条,以便追给支用,可也。”叶春及明确指出了力差、银差轻重排序标准的不同。力差因额编银常与应役实费有差,依据两者差值的大小,大者为重差,佥富室(上户),小者为轻差,佥下户;而银差是照数征收,依据其额编银高下编役便可,无所谓轻重,故称“银差序条”。由于上述现象极为普遍,故万历中期户部尚书耿定向总结明代均徭审编法时言:“每岁差,应役之户为九等,上户多编力,下户多派银……近条编法,力差俱准银,户等可无差矣。”据此知,上户编力差、下户编银差是各地流行的编法。此外,条编法后,即力差皆改为银差后,“户等可无差矣”,透露出力差是造成各户间负担差距的主要原因。

综上可知,重差概念的异化与银、力二差轻重的转换相伴而生。在明代,大部分地区审编时以丁田为主,即各户所出役银的多寡是由其户下的丁田数额决定的。在这一原则下,若额编银与应役实费相符,则各户下每单位丁田的负担是一致的,故以额编银高低作为差役轻重的判断标准,能够体现“上户与之上役,中户与之中役,下户与之下役”的均平原则。据此,明代均徭法下的“均平”,指的是单位负担量的“均平”,并没有彰显“差等”“衰分”等含义。

各类文献在讲明代徭役轻重时,有两个话语体系,在额编银与实际应役费相等时,因银差额编银普遍较力差为高,故言银差重而力差轻,此时的重差并无负担偏累的内涵。在额编银与实际应役费相脱离的情况下,应役实费与额编银的差值越大,意味着负担偏累越严重,故重差指差值大者,此时重差的具体内涵是指负担偏累。因银差多照价征收、差值小,而力差则多“名轻实重”、差值大,故言银差轻而力差重。

在重差概念发生异化以及银、力二差的轻重发生转换后,官府若要维持均平原则,需在赋役册籍中以差值大小作为力差轻重排序的依据。如此一来,银差以额编银高低为标准排序,力差以差值大小为标准排序,两者轻重排序标准不同,这就使得分开构建银差、力差两大体系成为制度运行的必然要求。如上所述,银差、力差两大体系的构建于弘治初年已具雏形,故重差概念的异化以及银、力差轻重转换的时间也可追溯至弘治时期。

三、力差的两种类型及其比重

力差额编银的双重性质在力差的两种类型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力差可分为“名轻实重”“名重实轻”两种类型。所谓“名轻实重”,是指某役的实际负担远远超过其名义上的额编银价格,而“名重实轻”,指的是某役的实际负担低于其名义上的额编银价格。如嘉靖《增城县志》载:

如计某役之银赢,其实缩也,而以编之上户。如计某役之银缩,其实赢也,而以编之下户。纵有廉惠之官,不深究其故,按册而观之,曰:某之丁粮若干与某役之银赢缩正等。亦随而和之,曰:均也。岂知吏胥缘此以为货,厚纳富人之利而驾害于贫户耶?故凡有志于均民之徭者,须当详究役银之赢缩,务得其实而后定额,以为编佥之准。毋徒广开市门,为吏胥所卖。可也。

所谓“某役之银赢,其实缩也”,指的是某役名义上的额编银定价很高,而实际的应役费很低;所谓“某役之银缩,其实赢也”,指的是某役名义上的额编银定价很低,而实际应役费很高,由此可将力差概括为“名重实轻”和“名轻实重”两种类型。力差“名重实轻”,则徭户无偏累,可称轻差;力差“名轻实重”,则徭户偏累严重,可称重差。力差两种类型的形成为吏胥提供了绝佳的生财之道。在审编过程中,吏胥通过收受贿赂,将力差“名重实轻”者编之上户,将“名轻实重”者编之下户。这种做法,单从额编银高低来看,极为均平,然从“差值大小”较之,实为不均。这种舞弊手段极为隐蔽,若在均徭册中没有严格按照上述“差值大小”对力差轻重进行排序,则难以被县官人等发现。

广东惠州府的情况与广州府增城县如出一辙。嘉靖《惠志略》载:“今有司注差,其假手胥算者,轻重固听之矣。然不能知各差轻重之实,即一出自裁,犹未得其平也。夫差有名轻而实重者,不可不察也。故额编之银不足据,惟察其实费以为准。”据此知,惠州府的书吏也利用名轻实重、名重实轻两类力差的不同负担而从中舞弊。这类现象不仅出现在广州府与惠州府,大体整个广东都是如此。如嘉靖十四年,广东巡按戴璟言,广东各地编佥均徭多被吏书、衙吏把控,而百姓希图获得轻差,结果一到编审之时,则“百姓从风打点,惟恐彼不受财也”。可见力差额编银的轻重失衡是衙吏、书吏能够在审编环节进行渔利的关键。名重实轻、名轻实重两类力差是由各种因素共同造就的,现略述如下。

1.名轻实重型力差的形成机制

目前学界已经注意到力差额编银并不代表力差的真实负担,不过关于力差类型及其额外负担的形成机制,学界尚未有系统的考察,故有进一步申论的必要。造成力差名轻实重的原因很复杂,但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财政需求。由于明代存留钱粮有限,缺额巨大,所以很多必要的开支,往往被转移到各役身上,由各役来弥补这些缺口。即大部分应役者不仅要付出劳动力,还要付出很多额外费用。

以斗级为例,据嘉靖晚期浙江宁波府慈溪县知县霍与瑕言,慈溪县每年额编余姚县常丰第四、第五仓共8名斗级,每仓4名,每名额编银5两,共需承担16项额外费用,总额达到100多两。这些额外费用可分为四大类:一是支付仓官、家人、攒典、书手等分例银,其中仓官分例银14两,家人分例银3两,攒典、书手分例银各2两,上述3项分例银共21两;二是支付开仓、封仓礼仪费用,含年烛、开仓、开印、封印、猪酒、作福猪胙等6项;三是支付迎接往来的费用,含歇家包办府县差人饭食、迎送新旧官盘费、收粮放粮官并过往官员下程礼物等4项;四是公费开支,含买办家伙、岁造文册、每月买办纸札等3项。此外,斗级不仅有沉重的额外费用,而且还要承担米谷浥烂的风险,若仓库米谷浥烂,“赔补米石,年纳二三百石”,致使斗级实际负担是额编银的10倍以上。

除斗级外,库子亦是需要承担额外费用的典型。如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江西巡抚蔡克廉言,“县官诸费取给于库子”,甚至“钱粮征不及,辄令库子借输,不能悉还,虽廉或为之”,致使金银库子赔费无算。这种情形是普遍存在的,似乎具有“刚性需求”的特征,故至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江西按察使王宗沐又言:“金银库子正编之银一两,费辄倍数百两,各邑虽不尽同,大约不相远。”

金银库子负担之重,在江西出现了是额编银百倍的情形,似乎骇人听闻,但因没有列出具体数目,还不能让人惊悚。南直隶仪真县所举“耳房库子”(即金银库子)每名费银达3500两,确实让人惊骇,原因是“凡一切无名靡费、官衙用度、衣服饮食、馈送往来、折干私礼、门书日用酒馔,俱出本役”。库子负担极重,似乎在南直隶是普遍现象,如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江南巡抚陈瑞查得,库役职责仅是“看守”,非“供应役”,但“近来有司以库子为铺户,有花叚[段]卓[桌]席之烦,有收支赔图片之苦,他如公堂拜见、纸笔下程,各衙油炭、椅卓[桌]、日用、果菜之类,无不取给焉”,结果“以千金之家费八九百不能当一年之役”,甚至“河下斗级供应”也取于库子。

库子有很多类型,金银库子负担最重,其余各类库子的负担也不轻,如嘉靖三十九年,江西按察使王宗沐言:“铺陈库子,每名设如佥银四两,而用必十倍者。盖初役常例已七八两,而看守扛抬每名必以四人充当,乡民势有不能,必至募役,工食亦十七八两,而又损失补偿,故费无量。”铺陈库子每役额编银若以4两计,则实际应役费至少为其10倍,即40两。其中“常例银”7至8两,“额外包差”17至18两,仅此两项最高可达26两,据此可推算出“损失补偿”大约每名平均10两。所谓“额外包差”,其具体表现为“役中含役”,如江西铺陈库子每名只配备1人“看守扛抬”役,但实际需要4人才能完成役务,余下的3人,则由所佥派的该名库子包雇,费银“十七八两”。

除上述斗级、库子两役外,山东民壮一役也需承担诸多额外费用。据《山东经会录》记载,隆庆五年(1571年),山东民壮额编银每名4两,其需承担的额外费用有两部分:一为“各类必要的公费开支”,诸如修理城铺、补葺墙垛、起架桥梁等;一为“额外包差”,具体表现为因“额编不足”,需在额编民壮名额之外又增编民壮,这些增编的民壮工食银则被摊派到额编民壮身上。两项费用致使每名民壮负担增至“十七八两或二十余两”。这样,山东民壮的额外费用约为额编银的5倍。

一般而言,任何力差,若需承担额外诸费和赔偿费,其马上就会变成重差。嘉靖前期,广东籍官员霍韬于《两广事宜》中提及南海县禁子,实际应役费为额编银的8倍有余,原因是“买上司刑具累之也”。与禁子类似的,还有另外7项力差,现整理为表2。

表2 嘉靖年间广东力差额编银与实费银对照表

单位:两/名

据表2,各役的实际负担是额编银的4倍到37.5倍不等,其中倍数差距最小者为“廪给”,实费银为额编银的4倍;倍数差距最大者为“预备仓斗级”,实费银为额编银的37.5倍。

其他地方大体与广东类似,如陕西,嘉靖《平凉府志》载:“力差准银太寡,一人终岁坐食以役,非十金不能办。馆库诸役,又将资公费,终岁至百金以上。”此类史料,各省皆有,此不赘述。

综上所述,财政需求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迎接往来以及必要的礼仪开支由各役负担。如馈送往来、折干私礼、歇家包办府县差人饭食、迎送新旧官盘费、公堂拜见、纸笔下程等,皆属此类开支。二是各类必要的公费开支由各役负担。如岁造文册、每月买办纸札、官衙用度、刑具、装备、各衙油炭、椅桌、日用、果菜之类以及修理城铺、补葺墙垛、起架桥梁等,皆属此类开支。三是以“常例银”的形式令各役支付家人、书手等“编外人员”的薪水。一个机构的运转,需要众多的人员,仅靠各役不足以运转,如仓、库、场等机构,看守、监督、书手、算手等人员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些人员,常常既不是额编之役,也不是官府配置的衙役,而是“编外人员”。这类人员常由家人、册书等担当,其薪金不能从官府领取,只能由各役提供。四是令各役额外包差。额外包差源于官府额编设置的不当,这种不当表现在役中含役和额编不足两个方面。五是赔偿费。如斗级,不仅赔偿米谷浥烂部分,还要赔偿风干短缺的部分,诸如库子、廪给等管理钱财、物料各役,皆要承担短缺、不足的赔偿责任。

其二,官吏寻利。这主要体现为官吏对于力差应役户的诸般需索。如嘉靖前期,霍韬言广东:“盖徭役往年审编之法,凡田一顷编银五两,若惟征银在官,则民甚便利矣。然有力差焉,如库子、廪给之属。田五顷编廪给一役,审编之例银二十五两而已矣,及其供役也,有用银百余两者。田二顷编库子一役,编银十两有零而已矣,及其供役也,亦用银百余两。”据此知,廪给、库子之类的供役,其实际负担是额编银的4到10倍。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霍韬认为是官吏勒索无度导致的。他说:“若欲察有司之贤否,惟察其编审差徭有无加取于民而已。盖有司赃滥,则库子、门子、廪给等役,编银十两,或致民倍出二百余两者矣。韶州弓兵,有一役费银三十两者矣,则巡捕官苛取见面之弊也。诸如此类,凡在偏邑,尤宜加察。”所谓“有司赃滥”,“赃”指官吏贪污受贿,“滥”是指官吏肆意妄为,合之,则指官吏无节制的贪污受贿,实质是指官吏勒索无度。霍韬又言:“若使司赃罚库子,广州及各府库子、各县耳房门子,皆编银十二两。其供役也,遇官之廉者焉,银费十二两而足矣;不幸遇赃官焉,费银二百两犹不足者矣,甚则役未满而家已倾者有矣。”使司赃罚库子,广州及各府库子、各县耳房门子,每役额编银为12两,在霍韬看来,12两的额编银已足够人户应役使用,而之所以应役实费高达200余两,是因为“不幸遇赃官”。

总之,官吏寻利主要发生在审编和应役两个环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官吏勒索虽是役重的重要原因,但此处霍韬将“有司加取于民”的原因全然归之于官吏私人贪墨则失之偏颇,实际上应役户需要承担诸多额外费用的根源,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财政需求所致。

其三,官府立名。所谓“官府立名”,即官府在制定徭役额编银数额时,为图“轻省”等虚名,会将额编银数目定得偏少。如正德十五年程昌在广东推行的减额改革,基本上是减少力差“额编银”,故嘉靖十四年戴璟言这次减额改革,空有“减编”之名而无轻重之实,即力差“名虽减编银两,实则费用如旧矣”。《山东经会录》将这种以“轻省”名义而确定的力差“额编银”,称之为“暗编”。其载曰:

役何由均,其要又在于审编。今观均徭有明编法,有暗编法。银差编银壹两,止征壹两,此明编法也,何至累民。惟力银编银壹两,打讨数倍,此暗编法也……嘉靖四十五年,该临清兵备带管分巡东兖道刘呈,为照力差工食所费本多,则例所载编银甚少,其势必至重累正户。

即在山东,因“轻省”虚名所需,而将力差额编银定得过低。从上述力差额编银形成过程中也可以看到,银差额编银高出力差额编银甚多。之所以用暗编法来定力差额编银,原因是若力差采用明编法,其役价会高得吓人,难入典章制度与地方法规。《山东经会录》载:“明编虽使正户、代役皆知其工食之多寡而不敢横索,第恐银数太多,非惟规则难入,抑且骇人听闻。”实际上,因虚名而将力差额编银定得很低的情况很普遍,不仅广东、山东如此,全国各地都有这种情况。此种编法危害极大。如隆庆六年,明廷要求重新厘定濒河居民各夫役工食银,原因是原工食银因虚名而定得过低。《明神宗实录》载曰:“漕渠为国家咽喉之地,近年黄河变迁,濒河居民十分困苦……其徭编各夫代役工食,原有定额,近来有司务为节省,虚名克减过多。”又如万历十二年(1584年),礼部仪制司主事陈应芳上疏言“开越河派夫之害”以及“老百姓赴役之苦”,这些害、苦皆源自故意降低额编银的虚名所致,即“当事诸臣阳为节省之虚名,而闾阎小民阴受包赔之实害”,官府之所以“任意”地削减额编银,是由于力差额编银“利不在官府”,有别于银差“收银在官”,以至于常常降低额编银数目以博取虚名,故曰:“力差,令民出力以供役,故银常不满额。”

2.名重实轻型力差的形成机制

名重实轻型力差主要有肥差、闲役两类。

其一,肥差。不少官府的权力会延伸到各役身上,而各役则利用这些权力营私舞弊,加之本身为轻差,两者叠加,遂成肥差。如济宁州递运所防夫一役,《山东经会录》载:

济宁州递运所申:乞要比照金线闸,防夫添编拾名。今(嘉靖三十八年)兖州府册议,此役不过押解人犯,希图索骗,每名编银陆两,委属过多,应减贰两。据议,该所官既无事差遣,令各衙门营差骗财,诚为虚设,相应查革。除会省上司驻扎济南西关递运所叁拾名照旧存用外,其龙山镇叁拾名,止是供运在省衙门煤炭,量减伍名,仍存贰拾伍名;德州、临清、东昌、金线闸,每所叁拾名,各减拾名;甲马营贰拾肆名,减去玖名,足够跟用;其济宁递运所原止贰拾名,仍令照旧,每名止编银肆两。

即在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兖州府认为济宁州递运所防夫为轻差,且可利用押解的权力索骗犯人,因有利可图,故地方上常“令各衙门营差骗财”。从“营差”两字来看,防夫一役已经被各衙门包充了,这种“包充”不仅可获得每名6两的额编银,还可以利用押解的权力“索骗”犯人,从这一角度来看,防夫“诚为虚设”,因此要求“查革”。“查革”的措施有二:一为减编名额,在此基础上保持额编银原额不变,如将龙山镇、德州等递运所的防夫减编5至10名不等,额编银依然是每名6两;二为减编额编银,在此基础上保持名数不变,如将济宁递运所防夫额编银减至每名4两,其名数仍为20名。

又如浙江鄞县“应捕”一役,隆庆元年(1567年)浙江鄞县知县霍与瑕言:

应捕一名,每季拿获私盐斤数值银二两,即得免罪。每岁计纳银八两在官,则周年工食银二十八两入己,是官府以里甲二十八两之出,仅收私盐八两之入,其被应捕愚弄,一至于此。应捕上输八两以抵官课,中食二十两以肥身家,亦云利矣。乃又巡捕合县,尽揽私贩画巡之利,故凡应捕,皆积年民害,无人能革替之者。前年更拨民壮捕盐,即有以数十金请人情干役者,其利如此。中间复有诬上罔下,纷纷告巡捕之苦。瑕初到县,廉知其然,即出示曰:民壮愿应役捕盐者听,应捕愿应役捕盐者听,每年只与工食银七两二钱。乃各役争投认状,争认圆牌,争领巡票。若此者,凡以利权不归于上也。

据此知,鄞县应捕一役之所以成为人人竞相追逐的肥差,原因有二:一是额编银定得过高,每名28两,而实际上该役每年只需上交8两银子“以抵官课”便完成任务了,余下的20两皆可自肥,是典型的名重实轻型力差。二是应捕利用缉私的权力获利甚多,即“尽揽私贩画巡之利”,以至于需“以数十金请人情”才能获得,是典型的肥差,以至于出现了盐商“纷纷告巡捕之苦”的现象。后霍与瑕虽改定其工食银为7.2两,但仍被争先恐后地营求,足见此役利益丰厚。

总之,从防夫、应捕两役来看,所谓“肥差”,有三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名重实轻,即所定力差额编银远远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应役费;二是皆可利用手中权力营私舞弊,诬上罔下,获得不少钱财;三是肥差的应役者皆不是被佥派者当役,要么是衙役充役,要么被积年包充。

其二,闲役。闲役主要有工作闲暇和工作闲置两种类型。就工作闲暇而言,最典型者莫过于“听拨皂隶”“三坛门子”等役。如正德末至嘉靖初,广东各府“听拨皂隶”每名编银3两至5两不等,属于力差。嘉靖十四年,巡按御史戴璟建议将其改为银差,给出的理由为:“查得此项,必待上司使客,方才送用,每月不过数起,今在官听拨,甚为虚旷,浪费钱粮。且此辈承揽,工食银两数少,必至偏累徭户。似合改为银差,追收在官。遇有拨用,临时雇人答应,论日支给工食,每日银二分,事完停止。”111听拨皂隶专司迎送上司使客,因后者往来并不频繁,每月仅数起,遂成闲役。为节省民财,戴璟决定将其改为银差,按需雇役,按日支给工食。又如山东“山川、社稷、厉三坛门子”,《山东经会录》载:

(嘉靖三十二年)兖州府册称,山川、社稷、厉三坛门子各壹名,各坛原无房舍、祭器看守,岁不过二三祭,临期俱系地方火甲打扫,原设门子相应尽革,遇祭就令地方扫除。章丘议要将三坛门子革去,就将文庙门子兼管社稷,启圣祠门子兼管山川,乡贤祠门子兼管厉坛。莱芜、武城、安丘各议要减贰名,清平县议减壹名。看得前项门子委属虚设,但三坛皆郡邑祀典之大者,相应量编壹名,银伍钱,责令兼管三坛,革去贰名,以省民力。

山川、社稷、厉三坛门子之所以成为闲役:一是工作闲暇。这些祭祀一年只举行两三次,每次服役时间不过数日。二是其部分工作由他人承担。官府设祭坛门子,主要用于掌管祭祀香火、祭坛洒扫,而祭坛洒扫被地方火甲承担,无须另用门子,但因“三坛皆郡邑祀典之大者”,故仍存留了一名门子看守,编银0.5两。

就工作闲置而言,最典型者莫过于部分学仓、官仓斗级等役,其之所以成为闲役:一是因田赋折银,无须称量米粮、看守仓粮等。如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载:“为照学仓斗级原以看守仓粮而设,今(嘉靖十四年)查各学师生俸廪粮米,近议折银发学支给,不派本色米石,前项斗级似宜止设一名,以宽民力。”因师生的俸廪由发放本色米粮改为折银支给,故学仓斗级无须看守仓粮,遂成闲役。二是因部分仓粮交由大户收掌,久之,粮仓塌毁,遂成闲役。如嘉靖三十二年,兖州府称:“青城、阳信、沾化、利津、章丘、即墨、泰安等州县并兖州府合属各官仓、学仓俱已塌,各仓钱粮俱有大户收掌,原编斗级俱应裁革。”对此,山东布政司回应称:“看得官、儒二仓斗级虚设者,恐不独前项州县为然,其余未议州县多亦有此。合行各该官仓、学仓,如仓厫尚存、收受钱粮必用斗级者照旧审编外,其原无仓厫及钱粮不预斗级者,径自裁革。”据此知,青城等地的斗级成为闲役,最主要的原因是其职责已经由大户代替,致使各官仓、学仓无人看守而塌毁,山东布政司要求有此类现象的州县裁革斗级。

至于山东部分运河夫役成为闲差,与运河及其运道状况改变等息息相关。据《山东经会录》记载,隆庆三年(1569年),总理河道都御史翁大立建议裁革各项运河夫役,原因有三:一是因修浚或新河修建,河道得以改善,致使原先一些夫役无须服役,如溜夫,因“新店闸以下、珠梅闸以上,无溜可挽”,遂成闲役;二是因自然环境的变化,无法服役,如泉夫,因滕、峄、鱼台等处源泉停潴,遂成闲役;三是被其他夫役所代替,如浅夫,因浅涩的地方有运河大挑夫役捞浅,遂为闲役。再如闸夫等夫役与上述溜夫、泉夫、浅夫类似,因河道修浚、新河修建、改道、被其他夫役所代替等而出现众多闲役,此不赘述。

总之,从上述“听拨皂隶”“三坛门子”“学仓斗级”“官仓斗级”“运河各夫役”等役来看,闲役产生的原因及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服役对象具有随时性、特定性,或一月只需服役数日,如“听拨皂隶”等,或一年只需服役数日,如“三坛门子”等;二是因服役场所或对象不存在而无须服役,如因仓场塌毁而斗级无法服役,又因运河修浚、改道以及泉水枯竭等原因而致各类运河夫役无须服役;三是其役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被其他人代替,如“三坛门子”的祭坛洒扫被地方火甲承担,斗级职责为大户承担等;四是因制度变革而无须服役,如赋役折银后,原先看守本色粮料等役就无须服役。

3.力差两种类型所占比重

轻差主要包括肥差、闲役以及额编银与实际应役费基本相同的各类力差。在文献中,轻差与闲役、肥差的表达基本相同,皆描述为“额编银足用”,故将其归入名重实轻型力差来讨论。此类力差所占比例的多寡,主要体现为闲役、肥差、轻差类力差所占比重的大小。

《山东经会录》卷五《均徭横图》载有隆庆五年山东104个州县的力差数额及其“打讨银”。所谓“打讨银”,是指官府订立的力差实费限价,若某项力差的额编银足够应役使用,则表达为“不编打讨银”或“打讨银与额编银等额”。经统计,隆庆五年山东力差总额为34 256名,其中“不编打讨银”或“打讨银与额编银等额”的力差共2452名,这类力差皆属于名重实轻型的轻差,约占力差总名数的7.16%。又据《山东经会录》记载,隆庆三年至五年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力差“裁革”,共裁革力差8816名。这里的“裁革”有两层含义:一是将所裁革的力差改为银差,其中“运河见役夫”因闲役被裁革并改为银差者有5434名,“各州县看库库子”因役重被裁革并改为银差者有206名,两者共计5640名;一是免编,具体数额不明。

在被裁革的8816名力差中,可明确为闲役的有5523名,其中包含运河夫役5434名,水次仓夫69名,杨家店、高山巡检司弓兵20名。又据上述史料,知隆庆五年实存的名重实轻型力差数为2452名,据此至少可估算出隆庆三年名重实轻类力差占力差总名数的18.52%[(5523+2452)÷(34256+8816)=0.1852]。也就是说,随着官府不断地裁革闲役等力差,名重实轻型力差的比重不断缩小。如山东,在嘉靖三十二、三十六年(1557年)皆推行过裁革,虽然裁革的数目有限,但在不断地裁革下,名重实轻型力差所占比重越来越小则是总趋势。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名轻实重、名重实轻两种类型的力差,因各种原因而处于不断转化之中。如斗级,一般情况下是名轻实重型力差,但因税粮折银或仓库毁坏而变成闲役。又如应捕一役,在浙江鄞县实属肥差,为名重实轻型力差,但在嘉靖末年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庞尚鹏的奏疏中,则是典型的重差,庞尚鹏言:“巡盐应捕。原编猺[徭]户不谙巡缉,俱雇人代当,倍取工食,兼之陪盐问罪,极为繁重。”应捕是肥差还是重差,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该地方走私的多寡,若走私甚少甚至没有,缉私所得不足以上交其定额,就不得不赔补,反之则反;二是善不善于缉私,若“不谙巡缉”,就不得不雇佣他人代役,随之出现代役者倍取工食和陪盐问罪等问题。若上述两个因素叠加,便会从肥差变为重差。

四、结  语

宣德五年,随从皂隶的折银,打破了官方用米计量官俸、工食、役价的惯例,为后来均徭法统一用银计量各役奠定了基础。均徭法的核心是给各役进行轻重排序,以便佥派相应的人户应役。为了公平公正,轻重排序需用统一的货币来表达和确立,故只要有一项或几项均徭役用银来表达其价格与轻重,那么所有的均徭役皆需用银来表达其价格与轻重,于是力役用银计价随同均徭法的启动而逐渐制度化。力役用银计价是理解均徭体系的关键,这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方面,力役用银计价作为审编手段上的一种创新,为均徭全部用银来构建预算体系奠定了基础。均徭法与以前的役法相比,不仅需对各役进行排序,而且还从“临期量力差遣”变为“预先定其徭役”。其中如何“预先定其徭役”是均徭法的又一关键。均徭役中既有办银夫役,又有用力夫役,两者性质迥异,只能在审编环节实现统筹,皆用银标识其价格进行预算。即通过计算各户户下的丁田或丁产得出各户户役银,再按户役银编差,如此便能精确地推行“上户与之上役,中户与之中役,下户与之下役”,实现“预先定其徭役”,达到全县均平。可以说,力役用银计价是构建均徭货币预算体系的前提。成化初年向均徭编剩人户征银制度的施行,昭示着均徭货币预算体系已经构建完成。此外,力役用银计价不仅可使徭役负担在县级层面得到统筹,还使得各司府州县间利用财政手段解决徭役负担不均成为可能,即官府利用徭役负担量货币化的特点,通过远距离的协济、代编等手段实现“资源调配”,从这一角度来看,力役用银计价更是货币性财政体制建立的前提。

另一方面,均徭分为银差、力差两类,与力役用银计价息息相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力役负担皆用银来量化,方便了官府确定力役的折银价格,为后来大规模的徭役折银提供了基础和可操作性。随着折银徭役数目的不断增加,促进了办银夫役和用力夫役两大体系的构建。二是力役的价格标识常与应役实费相脱离,这是地方财政不足、官吏牟利、官府立名、市场变化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此一来,应役的均平被破坏,应役各户的负担轻重不一,偏累、逃亡等问题纷纷涌现。在这一背景下,重差的概念发生异化,随之徭役轻重排序的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在额编银与应役实费相符的情况下,徭役的轻重排序通过额编银的高低来表达,因银差额编银普遍高于力差额编银,故言银差重而力差轻。在额编银与应役实费存在差值的情况下,差值越大,意味着民户负担偏累越严重,故额编银与应役实费之间的差值成为徭役轻重的判断标准。因银差多照价征收,而力差则多名轻实重,故多言银差轻而力差重。以上两套话语体系是理解明人对银、力差轻重认识迥异的关键。以往学界因未充分注意到这两套话语体系下重差的内涵不一,故在探讨银、力差轻重时多未区分时段,致使结论互相抵牾。另外,力役改以差值大小进行排序,而办银夫役则仍以役价高低进行排序,两者轻重、排序的标准不同,是构建办银夫役(银差)、用力夫役(力差)两大体系的深层次原因。

力差额编银具有财政预算价格与价格标识两大特性,前者体现在审编环节,后者体现在应役环节,两者相辅相成。以往学界一般只从单一环节讨论力差额编银的性质,故看法不一。实际上,正因为力差额编银的预算性质,致使力差额编银与应役实费之间的矛盾成为考察徭役货币化过程的一大主线。若力差属于名轻实重型的,则应差之家被暗加数倍的负担,动则鬻妻卖子、倾家荡产;若力差属于名重实轻型的,则应役人户服役轻省,甚至可以从中渔利。力差额编银的轻重失衡,是胥吏人等渔利的关键,也是民户避役的重要驱动力。胥吏舞弊、民户避役,致使丁口、田亩不实成为常态,进而严重影响了赋役征收乃至国家财政。因此,力差额编银与应役实费相脱离成了明中后期赋役征派要解决的一大问题,而最终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将这些力差转为银差。

在力差货币化的过程中,以中央名义率先将力役改为银差的,往往与官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服务官员的各类力役以及供各机构使用的柴夫、物料等,而这些徭役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远距离服役,故前引方志有言:远则为银差,近则为力差。而在本地服役则无所谓远近,优先改为银差的是肥差、闲役等有利可图的差役,这可从力差两大类型的比重变化中窥见——名重实轻型力差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名轻实重型力差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上述两类力差比重的变化表明,闲役优先转化为银差,是地方徭役货币化过程中的一大特点。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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