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营 叶继红:乡村韧性治理的三重维度:权力、制度、技术

——基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45 次 更新时间:2023-11-29 23:53

进入专题: 乡村韧性治理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  

李艳营   叶继红  

内容提要:转型社会中,化解乡村治理风险、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我国基层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韧性治理因其内在包容性价值与风险抵御能力等特征契合了乡村有效治理的时代新要求,成为乡村治理变革的新走向。历史与现实表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失衡多因权力、制度、技术引起,故而应从权力、制度、技术三个维度来诠释乡村韧性治理,强调国家与社会的权力韧性发展、制度韧性互动、技术韧性融合,亦即通过加强国家基础性权力建设来提升权力韧性,通过强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融合来提升制度韧性,通过采取刚柔并济的治理术来提升技术韧性,推动乡村的韧性治理。

关 键 词:乡村韧性治理  国家-社会关系  权力  制度  技术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治理既是当前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乡村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同时,乡村因“普遍存在脆弱性隐忧”[1],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带来的经济、社会冲击等,导致我国乡村治理难度加大,呼唤具有抵抗风险、应对危机与挑战能力的“韧性”治理手段。

韧性(resilience)最早源于拉丁语resilio,原意是指自然生态系统中物体受外力作用下的复原能力,后被用来指社会系统领域的调节、恢复和适应能力。如一国在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中具有“适应性、持续性和生命力”[2],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具有韧性。“韧性”早期运用于城市社区,近年来学界开始将这一概念运用于乡村领域。比如,唐任伍、郭文娟以乡村振兴为背景,提出能够有效应对外界干扰和实现创造性转变能力的乡村演进韧性治理模式[3],这种演进性韧性内蕴着乡村逆境中重生、曲折中发展之意。陈军亚指出,家户小农虽然脆弱,却能够在与外界环境交互中表现出“脆而不折、弱而不怠”之势,并逐步走向“韧而弥坚、坚而弥强”的现代小农[4],说明家户小农极具内在韧性。

还有学者将韧性聚焦于乡村治理领域。比如,唐皇凤提出可控的韧性治理,即在简约治理与复杂治理之间寻求基层治理的可控性与韧性,来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5];其治理可控性与韧性的本质即基层乡村治理的善治之道。同样,王杰与曹兹纲以治理“体系-能力”为分析框架,认为乡村善治的实现需要构建具有韧性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提升具有韧性的乡村治理能力[6]。此外,王薇然、杜海峰从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角度,认为村庄的整体韧性取决于村民韧性、基层组织韧性以及社会韧性的合力,但不同类型的村庄有所差异[7];张诚以农村环境治理为例,认为农村环境韧性治理主要表现在结构韧性、社会韧性、技术韧性和制度韧性四个方面。[8]这就将乡村韧性治理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综上可见,学界虽然从多个角度进行了研究,但是似乎局限于以乡村自身场域的韧性探究,而忽视了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相关关系;另外,学界似乎陷入了对乡村韧性治理阐释的重复,却忽略了如何落实乡村韧性治理。为此,本研究基于学界已有研究成果,提出了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乡村韧性治理的三重维度,力图在三重维度的基础上落实乡村韧性治理。那么,到底何为乡村韧性治理?本文认为乡村韧性治理的本质即乡村社会面临更为复杂的利益格局与矛盾纠纷、风险挑战等问题时能够有效应对的一种能力。然而,如何增强乡村应对风险与挑战的能力,实现乡村韧性治理?不同于上述学界从乡村自身出发、探讨乡村自身治理的韧性,本研究试图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视角分析乡村韧性治理。

二、乡村韧性治理的“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认为乡村韧性治理需要放置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中来分析。因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是一个政治权力自下而上集中和自上而下渗透的双向过程”[9],而乡村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影响因子,其治理具有双重性:既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又是乡村自我治理的平台。恰恰是乡村治理的这种双重性带来乡村治理主体的二元性,即乡村内部的自我治理与其外部的国家治理。而且历史经验表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失衡多因权力、制度、技术失衡难以有效应对治理矛盾(如表1所示)。因此,在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视角下应围绕权力、制度、技术三重维度来建构乡村韧性治理机制。

国家-社会关系作为政治社会学的核心研究议题,最初源于西方对现代国家理论探讨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产生于社会,由公民让渡权利订立契约,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将其交给公共权威保护自身权利。黑格尔等认为国家高于社会,强调强国家-弱社会,而洛克、托克维尔等则认为国家的存在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发展,反对国家干预社会,强调弱国家-强社会。随着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发展,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理想主义,“断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10],认为国家产生于社会。如何突破国家-社会关系,学界提出了“第三条道路”,认为应走国家与社会合作道路。20世纪90年代,处于不断变动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被引入我国,国内学者结合本土实际做出本土化解释,研究视角从国家-社会间的大小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强弱关系、管理与治理有机互动,甚至将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聚焦于国家与乡村社会,认为国家权力要和乡村力量相交融才能最终触及村民日常生活,如:精准扶贫中国家正式权力与乡村社会非正式权力的结合促成国家政策落地,信息化、智能化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性治理与乡村柔性治理技术的融合促成乡村善治。可见,国家与乡村秩序规范浑融、互渗的复杂关系不仅揭示了独特的国家社会关系[11],还表明国家与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张力。国家与社会关系本质上是特定文化情境、特定经济过程、社会结构共同推动下的一种观念建构,往往具有隐而不显的时空限度,时空边界的理清与确认是理论运用的前提。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嵌入乡村社会在宏观层面进行领导规划成为了我国的治理优势。然而在处理我国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中,如何实现强国家-强社会的乡村韧性治理以抵御治理中面临的风险与挑战等,需要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视角来探讨乡村韧性治理。

在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视角下围绕权力、制度、技术三重维度建构乡村韧性治理,其权力维度表示乡村“治理主体在场”、制度维度表示乡村“治理制度在场”、技术维度表示乡村“治理工具在场”,合起来即谁、依据什么、运用什么工具进行治理的逻辑。因此,乡村韧性治理就成为乡村治理场域中国家与社会互动共生、协调解决各种治理问题与挑战的一种有效机制。本文首先提出乡村韧性治理的问题,然后分别分析国家-社会关系下乡村韧性治理的三重维度具体内涵、价值及其限度,最后提出乡村韧性治理发展的具体路径(图1)。

图1 国家-社会关系下乡村韧性治理的分析框架

 

三、乡村韧性治理的三重维度诠释

权力、制度、技术作为影响国家-社会关系的核心要素,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国家权力-乡村社会权力、国家正式制度-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国家行政性治理技术-乡村社会柔性治理技术的耦合程度(韧性程度)。因此,乡村治理场域中,实现乡村韧性治理的发展,需要从权力、制度与技术三个维度去理解。

(一)权力韧性:国家与社会双向权力互动

作为乡村治理关键的权力韧性,指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自主性权力协作应对风险与挑战、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能力,即迈克尔·曼所提出的国家基础性权力。迈克尔·曼认为国家权力有两种面孔,即专断性权力与基础性权力[12]。专断性权力作为国家精英所拥有的、不必进行机制化协商而采取强制力达成治理目的的单向权力,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执行国家意志,高位推动国家政策有效落实,却容易造成国家与社会的割裂,与民意背道而驰。而基础性权力则是国家能够渗透社会、与人民直接互动并汲取社会资源、彼此协商发展的双向权力互动,是以国家与社会的持续沟通、协商互动作为公共利益达成的重要方式,尽可能获得利益相关群体的认可与支持及获得便于国家政策推行的社会基础。依据迈克尔·曼国家基础性权力的运作方式理论,乡村社会自主性权力是国家基础性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保持国家权力与乡村自主性权力持续性协商互动、彼此支持的关键,在于增强国家基础性权力的韧性。这样可以防止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因过度干预而将基础性权力转变为专断性权力。如果国家权力全面干预乡村社会则会造成乡村发展失去内生性活力;同时,承担重大负荷的国家难以促进乡村有效治理。反之,乡村社会自主性权力过强而国家权力不足,则难以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就会导致乡村社会滞后发展,因而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自主性权力相结合的国家基础性权力是权力韧性及实现乡村韧性治理的关键。

国家基础性权力的韧性在乡村有效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国家权力以嵌入和渗透的方式进入乡村社会,这种基于协商基础上的渗透与嵌入,不仅体现了国家意志,也反映了乡村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仅能够促进国家“借助自身机构、功能和实际能力推动相关政策执行”[13],进而实现乡村社会整合、政治整合,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更能够从中汲取国家运转及发展壮大所需的各种资源。此外,在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的同时,乡村能够拥有更多的机会接触、认识国家权力,进而不断扩大乡村自主性权力,共同为乡村社会提供居民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等。在解决更为复杂的治理任务,如向乡镇政府申请综合执法治理拆迁钉子户、求助司法机关解决不可协调的矛盾纠纷等非国家权力不能解决的公共事务时,权力韧性不仅可以充分借助乡镇政府的统筹权,也能够充分发挥乡村自主权,有效避免国家政权简单粗暴的挥起“奥卡姆的剃刀”。因此,实现乡村治理有效需要从权力维度提升权力韧性。

国家基础性权力韧性固然重要,但依然面临诸多限度。主要表现在:(1)国家行政权力与乡村自主性权力互动不足。国家与社会权力互动不足并非当前社会的特有现象,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传统帝制“集权的简约治理”[14]时期,历代君主虽以建立一套明确的金字塔形官僚权力体制来维系个人与家族的地位,使自己处于国家权力的顶端,但“皇权不下县”的权力分配格局为乡村自主性权力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致使国家权力无法渗透乡村,国家与乡村自主性权力处于失衡状态。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开始向乡村渗入。但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垂直行政领导形式统辖了乡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承担着乡村居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对乡村的支配权达到巅峰,严重挤压了乡村权力空间,导致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间的权力畸形。为扭转此番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权力畸形局面,改革开放时期的“乡政村治”即国家基层政权建在乡镇、乡镇以下实施村民自治的权力格局,摆脱了单纯某一权力的垄断,实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权力的有效结合。但时至今日建立在乡镇的国家权力依然过度干预乡村自治权,形成行政吸纳自治、“行政弱化村民自治的弹性空间”[15]等问题,导致乡村自主性权力发展不足(基础性权力不强)。(2)纵向宏观集权与横向微观分权多重权力错位。主要表现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民甚至村委会与党支部之间的权力错位,缺乏明确的纵向和横向权责关系界定。比如,拥有领导权的党支部干部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较为关注上级要求,忽视村委会的利益需求。[16]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负责将行政事务传递到乡村,但在路径依赖及压力型体制影响下,将其与乡村社会“协助-指导”的关系异化为“命令-服从”关系,乡村自治权力被乡镇政府权力行政化。被行政化的村委会渐变为乡镇政府的“傀儡”,村民自治权停留在表面,不利于国家权力与乡村自主性权力的有效衔接。

(二)制度韧性: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双向契合

乡村秩序的稳定有序及发展进步依赖于制度的有效运转,制度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依据。制度有效执行的动力源于执行者能够在“不改变制度本质的前提下进行制度调整,进而吸收、控制内外冲击”的能力。[17]这种能力是制度韧性的体现,表现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互动协作共同处理风险与挑战、维护乡村治理稳定、实现治理有效等方面所具有的无限可能性,这既是制度完备性的表现又是制度效能(能否被村民所接受、认可与执行)的体现。此外,制度韧性“关乎在内外部重大冲击下,特定政治制度能否通过微调实现存续与演进”[18]。从制度规范的类型来看,由国家权威机构制定和实施的刚性正式制度如宪法、行政法律法规、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制度、婚姻法等,以及由乡村社会认可并在潜移默化中激励或约束人们的非正式制度如道德伦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都是协调治理主体行为的重要规范,由人为设计并用于形塑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国家特定政治制度实施的游戏规则。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彼此配合的关系。

制度韧性对于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具有一定的价值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正式与非正式制度互补可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尽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来源不同,但可以相互借力。当国家正式制度不足以渗透乡村时,内生于乡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则会承担起型塑乡村社会各类主体行为的角色,使乡村获得实现自治的条件。但国家正式制度的长期缺失,容易为内生于乡村的非正式制度提供滋生混乱的温床,在带来乡村社会秩序紊乱的同时破坏国家基础性权力。反之,当国家正式制度过度压迫乡村非正式制度或遇到乡村社会转型,乡村内生性制度失去其效用时,乡村社会就会陷入失序状态,失去活力。所以,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韧性互动可增强制度韧性、保持特定政治制度的存续与演进。相比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保障优势;相比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具有灵活性优势。国家正式制度借助灵活性的非正式制度下乡,用村民熟悉的语言将正式制度内化于村民,容易被村民认可、遵守及遵循,能够得到有效贯彻;非正式制度依托正式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正向性功能,由此使乡村社会在较强的制度韧性中产生强大的制度治理效应。

制度韧性能够促进乡村治理效能实现,但制度韧性的实现依然面临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契合难题。虽然目前国家正在积极实施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制度,试图将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结合致力于实现乡村有效治理。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效契合不能一蹴而就,其互动契合的难题由来已久。比如,传统农业社会中,国家因治理能力有限、资源匮乏,而不得不依靠内生性的乡绅、宗族长,使其在儒家文化浸润下以宗法族规、礼法、乡规民约、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对乡民进行教化、劝诫、刑杖等,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只有当乡村不能自行处理相关问题时,才会采取正式的诉讼制度,邀请国家进行干预和处理,导致国家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生长滞后,法制难以渗透乡村。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主义制度规划活动,促进了国家正式制度向乡村的渗透,但传统的宗法族规也遭到了一定的破坏。曾经渗透于乡村每个角落的宗法族规、礼法及风俗习惯被宪法基础上的法律法规及冰冷刚硬的公社工作条例、权力崇拜所取代,乡村社会失去了非正式制度所带来的生机。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希望,国家渐渐放权赋权,开始重拾国家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及民间非正式制度。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村委会的组建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填补了乡村治理真空,村民自治制度等正式法律法规与多样化的非正式风俗习惯、村规民约交叉融合,是区别于简约治理的另一种制度互动策略。但是新世纪以来,由血缘、地缘关系组成的乡村熟人社会逐步瓦解,原来依附于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村民自治制度与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效用日渐变弱。原有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已经无法完全解决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面对更为广泛的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不仅需要完善国家正式制度,还需要将传统优秀的道德伦理植入乡村非正式制度中。

(三)技术韧性:刚柔并济信息化技术融合

治理离不开一定的技术手段。技术韧性既指治理主体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国家治理,使治理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程序化、理性化的过程,又指“使社会治理的理论得以落地的技巧和方法”[19]。当国家权力主体将刚性的正式制度落实到乡村时,客观上存在“软着陆”的问题,即如何采取适当的治理术确保政策法规等正式制度为村民所接受、认可与自觉执行,这就要求将国家总体行政性治理嵌入到乡村的具体场景中,与之契合,而契合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民情民意。这是因为,若单纯依赖国家理性化、精密化设置的行政性治理技术,则会削弱村民的参与热情与情感体验,因为冷冰冰的行政治理规范背后体现的是对村民情感表达、情感参与的忽视。因此,二者之间的契合程度就代表了技术韧性程度,显然,两者契合度越高,技术手段的韧性就越强。

技术韧性对于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具有一定价值。从国家与社会互动融合的角度,乡村治理不仅要依靠行政性治理技术手段,还要利用亲缘、地缘、情感疏导、心理辅导或社会仲裁等柔性治理技术来调节社会行为,这种行政性与柔性治理技术的结合点往往是解决乡村治理“脆弱点”的关键。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提供了工具与渠道:一方面,利用“互联网+”的治理技术,能够赋权国家突破地域空间限制与信息不对称的传统阻梗,使国家高效快捷地获取居民服务需求大数据,更精准地分配资源;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治理技术能够赋权居民,激发居民积极参与到乡村社会治理中,从而促进国家与乡村社会治理技术的融合,增强国家与乡村社会治理的韧性。

技术韧性作为乡村治理有效的工具,是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因素。但目前而言,乡村治理中刚柔并济的治理技术依然匮乏。这种匮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长久以来治理术的韧性匮乏。帝制时期,借助以科举考试所架构起来的官僚政治系统进行非个人化倾向的官僚组织治理,整个社会基于统治术对乡村进行治理,遵循着皇权统治逻辑,难以体现出乡村居民个体的人格化。这套建构在礼法秩序之上的统治术是一种驭民之术,实质上妨碍了乡村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为满足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将乡村居民纳入国家政治体制之中,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但随着本身极具刚性特征的行政体制介入乡村生活,导致整个社会背离国家原来的行政设计初衷,逐渐呈现出生活行政化、政治行政化、经济行政化倾向,于是层级化、缺乏人情味、强制性全面干预的刚性化行政治理技术开始了对乡村社会个体的支配和控制。相比于全能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退出了全面干预,赋予了乡村自主权,但总体上“依赖繁杂的正式制度和庞大科层组织体系及制度、工作流程”[20]的手段和方法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导致本应充分发挥村干部的情感治理技术、利用熟人社会关系降低乡村社会的治理成本,却在熟人社会瓦解及国家行政性治理技术的干预下流行轨迹监督、打卡、填表留痕、程序管理等。国家行政性治理技术不断形式化与内卷化,内在地呼吁乡村“心灵、情感和情缘等治理术的复归”[21]。二是信息技术等治理工具的韧性匮乏。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展,社会治理趋于依托新兴技术对国家与乡村进行双向赋权、赋能。但目前而言,政府部门纵向与横向之间依然存在信息孤岛、信息共享困难;乡村治理中的数据更新频率依然较低、开放形式多为静态数据表达;乡村居民通过网络与政府进行沟通的渠道少且服务需求难以得到对口解决,存在政务互动不畅等问题。

四、三重维度基础上乡村韧性治理的建构路径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增强乡村社会治理的韧性,需要在权力、制度与技术三重维度基础上,促进国家权力-乡村社会自主治理权力、国家正式制度-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及信息化基础上国家行政性治理技术-乡村社会柔性化治理技术的耦合,进而提升转型期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能力。

(一)加强国家基础性权力建设,提升权力韧性

国家基础性权力作为国家与乡村社会权力主体彼此协商、双向互动的权力,是实现权力韧性的关键。因此,要通过加强权力双向互嵌、强化宏观集权与落实微观分权的途径不断增强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建设。首先,强化国家-社会权力的双向互嵌。一方面,作为社会管理者各行政主体要在破除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适当弱化自身行政权的基础上,主动对乡村社会自治主体适当赋权,积极吸纳、组织和动员乡村社会权力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构建和完善制度化权力合作机制,保证乡村社会权力主体参与的同时增强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延伸。另一方面,乡村社会权力主体要重视自身的主人翁角色,提升自身民主参与的热情,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同时积极主动寻求与政府协作互动,形成国家与社会力量的权力互嵌与“治理互赖”[22],从而增强基础性权力的韧性。其次,强化宏观集权与落实微观分权。任何空间结构的构建都包含水平方向与垂直方向两个维度,乡村治理结构也不例外。在乡村治理场域中,要强化国家宏观集权与落实微观分权相结合。一方面,国家作为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主导者,应在重塑纵向府际关系的基础上强化宏观集权,清晰划分职责。尤其是基层治理实践中,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清晰划分党委、乡镇政府、村委会之间的纵向关系及纵向权责,明确各自的职责边界,防止权力“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巩固国家集权的同时落实微观分权。根据乡村社会的异质性与非均质性,通过分权承担治理责任恰恰是维护国家基础性权力的表现。此时,国家应将管理思维切换至治理思维,在乡村治理中通过党委、政府、村委会(或居委会)、乡村居民等多元主体协商、对话形式引导乡村居民参与治理,理顺并将各自权力落实,解决纵向和横向权力错位问题。

(二)强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融合,提升制度韧性

鉴于国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具有互补的功能,要通过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行、非正式制度的制度化方式,最大化融合两种制度以增强制度韧性。

首先,加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行。由于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因而制度设计需考虑非正式制度。一是制度设计时要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运作预留一定的空间,必要时借助非正式制度运行方式将正式制度落地生根。二是具体的制度执行、落地过程中,在不改变原有正式制度原意的基础上利用农民熟悉的语言与方式,与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心理预期相契合,则更容易让人们接受、认可、拥护正式制度。比如,正式制度可以“借助人们熟悉的风俗习惯、道德情感、村规民约、人际关系等灵活的乡村隐性制度(非正式制度)真正实现‘制度下乡’”[23]。三是在不同地域各具差异的乡村社会中,将笼统、应然的制度文本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嵌入非正式制度文化土壤中,实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效衔接。

其次,加强非正式制度的制度化。作为来自乡土内生性的非正式制度,其辅助作用由非官方的乡村社会力量所体现,与产生于国家的正式制度只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冲突。正式制度无法也无必要消弭乡村社会中非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事实上,“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础,是社会转型期农民基于乡村社会的生活策略和理性选择”[24]。因此,可以通过制度吸纳将发挥辅助性作用的非正式制度吸纳到正式制度体系中,如把乡村治理中的“德”“诚实”“诚信”“孝道”等优良因素纳入到正式制度中,形成“德治”,从而实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深度融合,强化制度韧性。

(三)采取刚柔并济的治理术,提升技术韧性

治理技术作为乡村韧性治理的重要工具,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人格化特征,其韧性主要取决于国家行政性治理技术与乡村柔性及信息化治理技术的融合程度,以及治理技术的多样性、灵活性。

首先,采取刚柔并济的多样化治理术。一方面,国家行政性治理术要借鉴柔性治理术。国家行政性治理可借鉴多元主体协商对话、乡村民主质询会、恳谈协商、书面协商及网上协商等灵活多样的乡村柔性化治理术,以弱化行政性治理的“刚性”,增强乡村治理的“柔性”,以达到刚柔并济的目的。比如,采取“刚柔并济的‘行政约谈’治理术”[25],即行政性的刚性为约谈提供威慑力,约谈为行政性创造相互调适的缓冲空间,从而综合发挥行政刚性与约谈柔性两个不同方面的技术禀赋作用。另一方面,在尊重村民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的基础上运用情感道德、心理和精神文化熏陶、舆论引导等方式,撷取以心换心、以情感人、情理交融的人心政治,而非以行政性方式深入乡村。

其次,依托信息化设备增强技术韧性。以“互联网+”信息技术增强技术韧性,一是构建“互联网+”的乡村社会治理平台。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线下治理到国家、基层政府、乡村社区、居民等主体多元协商互动的线上治理,改变传统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沟通方式。二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将数字政府、电子政务等具体实践形式嵌入国家行政科层机构,以有效突破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孤岛制约,为国家传统治理结构带来新的韧性发展空间。三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需求为导向搭建并完善民政互动平台,比如微博、微信、QQ及客户端等平台,让互联网成为国家了解人民、贴近人民、服务人民的新工具,拓展乡村场域中国家与乡村社会协作治理的空间。

五、结语

从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乡村社会逐步由外在于国家的自然状态转变为内在于国家的国家状态,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嵌入乡村社会在宏观层面领导规划成为我国的治理优势。但是在乡村社会治理场域中,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却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局面,任何一方处于弱势都将难以有效应对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问题。尤其是新时代的乡村社会治理中,人们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多层次的特点,治理中面临各种潜伏性挑战。这种挑战的解决既需要集中、统一的国家力量,又需要自主性的乡村社会力量;既需要发挥正式制度的作用也需要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既需要行政性介入,也需要采用柔性化治理技术手段。这其实也是对国家与乡村社会权力、国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国家行政性治理技术与乡村柔性治理技术之间存在张力或矛盾的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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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湖湘论坛》2022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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