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进:国家安全学理论中概念及其定义的几个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755 次 更新时间:2023-11-1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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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跃进  

 

概念是科学理论和学科体系的细胞和基础。研究和界定国家安全学理论和学科体系中的各种概念,是推进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而要做好这个基础工作,就必须深入了解当前概念研究和界定中存在着一些什么问题,用什么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虽然不可能把国家安全领域中的概念问题完全解决,但还是力图从逻辑的角度推进这一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一、对国家安全领域概念问题的关注与研究

早期提出建立国家安全学设想的时候,我们已注意到明确概念的重要性。1998年内部发表的《为国家安全学立言——“国家安全学”构想》一文,不仅提出了设立国家安全学的构想,而且已经发现“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两个概念的不同。文中写道:“建立国家安全学和国家安全学科体系,首先必须弄清一些基本概念,而其中最基本的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这两个概念。这不仅是因为这两个概念代表了国家安全学研究的基本对象,而且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从而使得概念不清。不弄清这两个概念及其区别,就谈不上国家安全学的建立。”[1]除了这篇文章,1999年1月由《国家安全通讯》编辑部压缩编辑并改了标题转载的《建立“国家安全学”初探》明确指出:“‘国家安全工作’与‘国家安全’不是同一个概念。国家安全是国家在主权、领土、政治、军事、外交、外事、经济、资源、文化、种族、国民、首脑等各个方面存在、权利和利益的不受威胁和侵害。与此不同,国家安全工作则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2]在此,我们虽然认为“国家安全工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认为狭义的“国家安全工作”就是隐蔽战线的情报与反间谍工作,而国家安全学研究的对象包括国家安全和狭义的“国家安全工作”,但同时还认为广义的“国家安全工作”还包括军事、保密、外交等方面的工作。

此后不久,我们不再区分狭义的“国家安全工作”和广义的“国家安全工作”,不再认为只有狭义的“国家安全工作”是国家安全学的研究对象,而是认定科学的“国家安全工作”概念,既包括隐蔽战线工作,还包括国防军事、外交外事、治安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3]。同时,我们还超越“国家安全工作”概念的局限性,选用能够广泛地概括各种主体相关情况的“国家安全活动”这个中性概念,明确指出:“国家安全是一个标志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的概念,也就是指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失序的客观状态。为了实现安全,在客观上最大限度地达到安全状态,国家便采取了包括政治和军事、经济和文化、内政和外交等各种手段和行动,这就产生了既不同于国家安全又以实现国家安全为目的的国家安全活动。”[4]

20多年来,我们一直重视研究概念问题。如果说最初强调“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工作”是两个不同概念,主要是针对现实中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那么我们后来陆续发表的一系列涉及国家安全学领域各种概念问题的文章,则越来越多地针对国内外学术理论界对相关概念认识和定义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这些文章包括《从哲学层次上研究安全》(2000年)、《“安全”及其相关概念》(2000年)、《论国家安全的基本含义及其产生和发展》(2001年)、《认识“国家利益”需要理清的几个关系》(2005年)、《国内关于安全是否具有主观性的分歧和争论》(2006年)、《国家安全法的名与实——关于修订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一点建议》(2006年)、《为国家安全立名——国家安全研究中概念问题的逻辑批判》(2008年)、《当代国家安全系统中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2011年)、《国家安全中的“国家”概念》(2013年)、《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之间的概念关系与构成关系》(2014年)、《反间谍法草案中的“名”与“实”》(2014年)、《我国军事安全的概念、内容及面临的挑战》(2016年)、《“安全化”还是“安全议程化”》(2019年)、《情报和国家情报的概念辨析》(2019年)、《国家安全学论域中信息安全解析》(2019年)、《当代国家安全体系中的生物安全与生物威胁》(2020年)、《安全领域“传统”“非传统”相关概念与理论辨析》(2021年)、《用抠字眼精神夯实国家安全学基础》(2022年)等。

对国家安全领域基本概念不合逻辑的使用、解释和定义,不仅存在于国内日常交流、政治文件、学术论著中,而且也存在于许多国外相关学术论著中,甚至存在于被国内学界奉为经典并大量引用的国际知名学者的论述中。例如,关于“安全”概念,李少军先生最早引入国内的沃尔弗斯的“定义”是:“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5]事实上,1962年沃尔弗斯在《冲突与合作》一书中写的这段话,并不是对“安全”概念的定义,而是对英文security一词的解释,并且这种解释仅仅是一种词典意义上的“释词”,而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定义”[6]。但是,我们这个早已发表的观点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至今许多人在国家安全学研究中依然把这个对英文security一词的解释看作是对“安全”概念的定义。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研究人员,把词语解释当作科学定义的并不在少数。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力图给相关概念下定义的学术论著,在概念定义中也存在着不少不合逻辑的情况。英国著名学者阿兰·柯林斯主编的《当代安全研究》一书,第一章集中展示的10位西方学者对“安全”的10个不同“定义”,多数都算不上“定义”,甚至可以说根本就不是“定义”。其中最像“定义”的,还是我们前面提过的沃尔弗斯1962年的“定义”。虽然这里的译文与前面李少军文章中的译文稍有不同,但基本含义是相同的:“从客观上说,安全是指不存在对已获得的价值观的威胁;从主观上说,指的是不必担心这种价值观受到攻击。”[7]如果这段话只讲前一半,即“安全是指不存在对已获得的价值观的威胁”,应该说形式还是一个有效的定义(虽然不是正确的定义),但如果加上了后半截内容,那么这段话就不是“安全”概念的定义,而是对英文单词security的语义解释,具体来说是对security一词作出了两个义项的解释:(1)客观上不存在对已获得的价值观的威胁;(2)主观上不必担心已获得的价值观受到攻击。查阅英文词典,security的含义不止这两个,比如还指安全保障活动、安全保障机构等。按照书中顺序,《当代安全研究》集中列举的10个“安全的定义”分别是:(1)“安全本身是免于战争的相对自由,同时对于在任何战争中都能立于不败之地抱有较高的期望。”——贝拉米(Bellamy 1981:102);(2)“如果一个国家在不想打仗的时候不必牺牲核心价值观;在受到挑战时可以打胜仗并维护其价值观,这个国家就是安全的。”——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Buzan 1991a:16);(3)“国家安全指的是抵御国外侵略的能力。”——卢恰尼(Luciani 1989:151);(4)“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是指下述行为或一系列事件:其一,急剧威胁一国民众的生活质量,并在相对短的时间内使其生活质量下降。其二,构成实质性的威胁,缩小了一国政府或国内私人、非政府实体(个人、集团和公司)政策选择的范围。”——乌尔曼(Ullman 1983:133);(5)“从客观上说,安全指的是不存在对已获得的价值观的威胁;从主观上说,指的是不必担心这种价值观受到攻击。”——沃尔弗斯(Wolfers 1962:159);(6)“安全或不安全指的是内部及外部的脆弱性,它们对国家结构、领土、制度和统治机制构成威胁,可能使之崩溃或者受到削弱。”——阿尤布(Ayoob 1995:9);(7)“解放是指人们(个人和群体)不受物理和人力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要做的事……安全与解放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是解放,而非权力或秩序带来真正的安全。从理论上说,解放就是安全。”——布思(Booth 1991:319);(8)“无论是政府部长还是一般民众,如果人们认为一个议题在某种方式上威胁到其生活并做出了政治上的回应,就可以说这个议题是安全议题。”——哈夫(Hough 2008:10);(9)“安全……既意味着制约侵略者的强制手段,也包括各种说服的手段,在共同利益的前景的驱动下,将敌对状态变为合作。”——克沃杰伊(Kolodziej 2005:25);(10)“‘安全’不仅是一个社会概念,或者需要研究或分析的议题;它也是人类共同体如果想要生存,需要定期管理或者控制的问题。”——史密斯(Smith 2010:2)[8]。这些所谓的“安全定义”,有的是对“安全”语词的解释,有的是对“安全能力”“安全议题”“安全问题”等的“定义”(几乎都达不到“定义”的要求),或者是对某个与安全相关问题的陈述,但没有一个是真正的对“安全”概念的定义。

作为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概念问题(包括概念运用和定义)在国内外“安全研究”和“国家安全研究”中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在此,我们将列举当前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中概念定义的若干问题,并努力从逻辑学关于概念定义的角度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初步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概念的内涵、外延与内容

经常有人说“国家安全”概念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深海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与此同时,也有人说“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非常广泛,包括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深海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根据上述两种不同说法,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必然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国家安全包括的各种“安全”,例如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国家安全基本要素,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国家安全次级要素,到底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还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亦或是这些各种各样的“安全”既是“国家安全”概念内涵也是“国家安全”概念外延?

首先,上述所列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等国家安全基本要素,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国家安全次级要素,不可能既是“国家安全”概念内涵,也是“国家安全”概念外延,因为“内涵”和“外延”的指向性完全不同,因而任何一个对象都不可能既是内涵又是外延。其次,从“内涵”和“外延”的严格含义上看,上述这些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安全”,既不是“国家安全”的内涵,也不是“国家安全”的外延。

逻辑学理论早已明确指出,内涵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对国家安全来说,其内涵就是国家安全概念所反映的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即国家不受内外各方面威胁与危害。一般来说,明确概念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从内涵上定义概念。从国家安全的概念内涵来看,国家安全就是国家不受内外各方面威胁危害的客观状态。这是我们从内涵上给国家安全下的定义。这个定义,与2004年出版的《国家安全学》的定义基本一致,只是把原来的“没有内外威胁危害”的意思,改成了“不受内外威胁危害”。这个改变主要基于对安全的新认识,即安全可以是没有威胁危害,同时也可以是有威胁危害但由于各方面的条件使威胁危害无法实现。对一个国家来说,在外部存在各种威胁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国防力量太弱,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受到威胁危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安全的;如果国防力量非常强大,那么这个国家就不会受到威胁危害,因而就是安全的。所以,我们在定义“安全”和“国家安全”时,便把原来的“没有威胁危害”修订成了“不受威胁危害”。

有内涵必然有外延,国家安全的外延是国家安全概念所指对象的总和,其中既包括中国先秦时秦国安全、楚国安全、齐国安全、燕国安全、赵国安全、魏国安全、韩国安全等,也包括古希腊雅典城邦安全、斯巴达城邦安全、科林斯城邦安全、叙拉古城邦安全、伊利斯城邦安全等,还包括当今世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美利坚合众国国家安全、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等。

由此可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基本要素,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国家安全次级要素,既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也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更不可能既是“国家安全”的内涵又是“国家安全”的外延。准确来说,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基本要素,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国家安全次级要素,都是国家安全的“内容”,即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和构成要素。从内涵上看,国家安全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内外各方面威胁危害的客观状态,而从内容上下定义,国家安全则是一个国家所有国民、所有领域、所有方面、所有层级安全的总和,其中既包括传统国家安全内容,如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主权安全等,也包括非传统安全内容及某些被传统安全观忽视的传统安全内容,如人民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等;既包括国家上层的安全,也包括社会下层的安全;既包括不同层级群体集团的安全,也包括不同地位国民个体的安全……

我国学术界一直喜欢使用“内涵”一词,但许多情况下所说的“内涵”并非“内涵”,而是“内容”,有时候也可能是“蕴涵”“寓意”等。更重要的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反比关系、反变关系,内涵多了、丰富了,外延就会少;相反,外延多了、丰富了,内涵就会少。逻辑学关于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理论,是学术研究必须严格遵循的逻辑思维规则,也是有效分析概念及其定义问题的有效工具。在学术研究中,包括在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以及在各方面国家安全实际工作中,都需要按逻辑要求,严格区分“内涵”和“外延”这两个不同概念,并准确使用“内涵”和“内容”这两个不同概念。乱用“内涵”和“外延”这两个概念,已经给我国学术研究包括国家安全学研究造成混乱,使其失去了应有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三、“是的”、“好的”与“相关的”

概念定义的本质是回答概念表达的是什么,所指对象是什么,由此把一个概念与其他概念区别开,也把一个或一类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能够区别不同事物、不同概念的,是事物的特有属性,是概念的内涵。从事物特有属性和概念内涵上着手给概念下定义,必须做到“定义项与被定义项(被定义的概念)外延全同”。但是,在当前的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经常出现定义项外延少于被定义概念外延的情况,也就是把本来不是概念所指对象特有属性的东西加到概念上了,这就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概念的内涵,也相应地缩小了概念的外延,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国家安全战略”是国家安全学理论和国家安全学学科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对这个概念的定义,很多情况下由于加上了许多不应有的限定词,扩大了“国家安全战略”概念的内涵,也就缩小了“国家安全战略”概念的外延,结果定义的不是“国家安全战略”,而是“合理的国家安全战略”“科学的国家安全战略”“好的国家安全战略”等。

2002年出版的《国家安全论》特别重视概念的定义,并给“国家安全战略”下了定义: “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一般认为,它是指在平时或战时,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目标的艺术和科学。”[9]这一段话是要定义“国家安全战略”概念,但却同时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定义,一个是符合概念定义逻辑要求的简洁明了的定义: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另一个则是加了一些限定词而比较冗长的定义:国家安全战略是指在平时或战时,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目标的艺术和科学。后面这个定义,由于加上了“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等限定词,结果使被定义概念“国家安全战略”变成了“好的国家安全战略”,在逻辑上犯下“定义过窄”的错误。如果说这段话中“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是关于“国家安全战略”概念的一个简洁明了、合乎逻辑的定义,那么“国家安全战略是平时或战时,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目标的艺术和科学”,则是冗长而不合逻辑的定义。另外,后面这个同为“种差加属”的定义,把“国家安全战略”的属概念由前一个定义的“筹划”变成了“艺术和科学”。事实上,无论“艺术”还是“科学”,都不如“筹划”更适合作为“国家安全战略”的属概念。从本质上看,“战略”就是一种“筹划”,是一种“宏观筹划”,并不是一种“艺术”(艺术学关于“艺术”的分类中绝对没有“战略”这个艺术类,我国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艺术学”门类下更没有“战略”这个学科),也不是一种“科学”(虽然战略学是科学,但战略本身并不一定科学)。

这里“国家安全战略”“属概念”选择不当的问题,虽然也是对国家安全领域概念下定义时会出现的问题,但这并不是本文这部分所要分析的问题。我们要分析的是进行“种差加属”定义时,对“种差”陈述加上许多不应有的限定词,从而把定义应有的“是什么”变成了“好的是什么”,也就是把定义“是的”变成了定义“好的”,从而在增加概念内涵的同时,无形中不同程度地缩小了概念的外延。具体来说,“国家安全战略是平时或战时,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目标的艺术和科学”这个定义,由于在定义项中加上了“平时或战时”“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等限定词,从而定义的便不再是“国家安全战略”,而是“好的国家安全战略”,结果不合理地增加了“国家安全战略”的内涵,缩小了“国家安全战略”的外延。这是因为,国家安全战略本身有“好的”,也有“不好的”,或者说也有“坏的”。“好的”国家安全战略是国家安全战略,“不好的”甚至“坏的”国家安全战略也是国家安全战略。合乎逻辑地定义“国家安全战略”时,不仅要把“好的国家安全战略”定义进去,也要把“不好的国家安全战略”甚至“坏的国家安全战略”定义进去,否则就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就上述“定义过窄”的“国家安全战略”概念定义来说,定义项中的“平时或战时”是多余的话,“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并不是所有国家安全战略共同的特有属性,而是“好的国家安全战略”的属性,甚至还是“非常好的国家安全战略”的属性,这样一来,定义的就不是“国家安全战略”,而是“好的国家安全战略”,甚至是“非常好的国家安全战略”。

在“国家安全战略”概念定义中,定义项中不恰当地加入一些限定词的情况还有很多,而且有的定义加上的限定词还非常之多,从而使定义的概念不再是“国家安全战略”,而成了“某种国家安全战略”,包括“好的国家安全战略”。例如,“国家安全战略是指:国家权力机构为了国家安全利益(其中包括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国家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与机构的不受外力压迫而改变,以及人民的福扯、文化的传承与繁衍得以保障),将可以动员的‘公共资源’(或称战略资源)在国家对外与国防政策中,按‘成本与效益’的理性原则做最佳配置的政策指导系统。”[10]这里且不说“政策指导系统”作为“国家安全战略”定义的“属概念”行不行、好不好,就如此之长的定义中所加的“国家权力机构”“国家对外与国防政策中”“按‘成本与效益’的理性原则”“做最佳配置”等限定词来看,其定义的就不是“国家安全战略”,而是“国家权力机构的国家安全战略”“对外国防安全战略”“好的国家安全战略”,更准确地来说,就是“国家权力机构的对外国防安全好战略”。问题是,第一,任何国家安全战略都是“国家权力机构”制定或推出的吗?“国家权力机构”是制定国家安全战略的唯一主体吗?事实上并不一定。先秦时期的《商君书》虽然没有用“国家安全战略”这个名称,但就其内容来说,就是秦国的一部成文的国家安全战略。但是,这个对秦国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国家安全战略,并不是秦国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的,而是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如果在“国家安全战略”概念中,把国家安全战略制定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权力机构”,那么也必然把某些人、某个团体、非政府组织等为某个国家制定的国家安全战略排除在外了。这必然会不同程度地缩小“国家安全战略”的外延。第二,用“对外与国防政策”限定“国家安全战略”,由此定义的就不是“国家安全战略”,而是“国家的对外国防战略”。第三,定义中“按成本与效益的理性原则”和“做最佳配置”这样的限定词,也必然大大缩小“国家安全战略”外延,从而把“国家安全战略”定义为“按‘成本与效益’的理性原则做最佳配置的国家安全战略”。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国家安全战略都是“按‘成本与效益’的理性原则”和“做最佳配置”,加上这样的限定词,必然导致“国家安全战略”概念外延的缩小,把“国家安全战略”定义成了一种“好的国家安全战略”。如果把这些限定词叠加起来,那么定义的就更不是“国家安全战略”,而是“国家权力机构的对外国防安全好战略”。

与此相似,如果把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宣布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之类情况,看作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是国家安全的标志,那这就把“非紧急状态下的国家安全”“非战争状态下的国家安全”排除在“国家安全”概念之外了,其理解和定义的也就不是“国家安全”,而是比“国家安全”概念外延要小很多的“紧急状态下的国家安全”“战争状态下的国家安全”。事实上,处于紧急或战争状态下的不是“国家安全”,而是“国家不安全”。真正的“国家安全”,应该是没有紧急情况、没有战争威胁的平常状态。把紧急或战争状态下的情况说成是国家安全,亦即把国家安全定义为紧急或战争状态下的国家状态,这就把平常的国家安全排除在国家安全之外了,这显然在不合理地增加“国家安全”内涵的同时,极大地缩小了“国家安全”的外延。如果说把定义“是的”变成定义“好的”,是概念定义中不合理增加内涵而缩小外延的一种逻辑错误,那么把既包括平时也包括战时和紧急状态时的国家安全,定义为只包括战时和紧急状态时的国家安全(显著状态是国家不安全),从而把定义“是的”变成定义“坏的”,同样犯了不合理增加概念内涵而缩小了概念外延的逻辑错误。

因此,概念定义不宜在对象特有属性之外,再加上一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语词,否则就会不同程度地缩小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结果定义的不是被定义概念,而是被定义概念下的外延较小的种概念。

总之,定义是定义“是的”——是什么,而不是定义“好的”——“好的对象”是什么,不是把被定义的“对象”定义为“好的对象”。这种情况,不仅在“国家安全战略”定义中存在,而且在国家安全学理论和学科领域许多概念定义中都存在,甚至还更多更广泛地存在于几乎所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与把“好的”属性定义到没有好坏之别的“国家安全战略”概念之中会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一样,把一些相关但并不属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物定义到“安全”和“国家安全”概念中,同样会窄化“安全”和“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这种把“相关的”定义到“安全”和“国家安全”中的情况各种各样,目前主要是把与“安全”相关而不属于安全的“安全感”“安全能力”“安全活动”甚至“安全机构”等定义到“安全”概念中。

几十年来,在我国影响广泛的“安全定义”,多源于1962年沃尔弗斯出版的《冲突与合作》中的说法:“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11]后来,中国学者直接将这段话翻译成汉语引入国内,使我国的许多学者也认为,安全就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还有的学者进一步把主观上没有恐惧说成“安全感”,由此认为安全不但涉及客观现状,而且还涉及一种心态,即所谓的“安全感”[12]。有的学者在把“安全”概念的这种解释嫁接到“国家安全”概念上时指出:“如果把国家作为安全的主体,那么,‘国家安全’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客观上看,国家不存在受威胁的‘现状’,这里的威胁既包括现实存在的威胁,也包括潜在的威胁;从主观上看,国家不存在恐惧、担心的‘心态’,这种‘心态’,换句话说,就是‘安全感’。因此,从表象上看,‘国家安全’是指国家在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感的一种‘状态’。”[13]事实上,一些物体(房屋、道路、桥梁等)的安全,由于其主体没有主观意识,因而根本就不存在恐惧感,不存在所谓的“安全感”。如果把“主观上不存在恐惧感”“安全感”这种与非人物体本身安全无关的事情定义到“安全”概念中,那么无形中就缩小了安全的外延,由此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除了“安全感”,还有人以“在英语中安全(security)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安全状态,即免于危险,没有恐惧;二指维护安全,即安全措施与安全机构”[14]为由,来证明“安全”既包括免于危险、没有恐惧,还包括安全措施、安全机构。这就进一步扩大了“安全”概念的内涵,同时也进一步缩小了“安全”的外延。毫无疑问,有没有恐惧,有什么样的安全措施,建立了什么安全机构,都直接影响“安全工作”,也间接影响此后的“安全”,但这些与安全不同程度相关的事情,又确实不是安全包括的内容,也不是安全的内涵或外延,而是另外的事情和概念。举例来说,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军事无疑与国家安全高度相关,但军事既不是国家安全的内涵或外延,也不是国家安全的内容,而是在国家安全之外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具体来说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武力手段,也是外部威胁危害本国安全的武装力量。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军事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就把军事定义到国家安全概念之中。

事实上,2004年出版的《国家安全学》在关于“国家安全学”的界定中,已经把“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相关问题”作了区别。当这个界定说“国家安全学研究国家安全、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以及国家安全保障”时,已经说明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以及国家安全保障活动和保障机制等,都不是国家安全。后来,在我们明确提出构建“四面一体国家安全体系”[15]时,进一步把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保障国家安全的活动,以及为保障国家安全而形成的各种机构、理论、制度、方略、法律、法治等,都排除在“国家安全”概念之外了。由此明确了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影响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以及保障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和事情,虽然都是国家安全学的研究对象,都是国家安全学理论必须包含的内容,是“当代国家安全体系”或“现代化国家安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它们并不属于国家安全,不是国家安全本身包括的内容,不是“国家安全要素”和“国家安全要素体系”的内容。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准确科学地理解和定义“国家安全”概念,而不至于把许多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但并不是国家安全的事情定义到国家安全之中。

四、释词、陈述与定义

从语词上讲,英文security一词确实包括了上述许多不同方面的含义,甚至还有更多的含义,但这是“语词的含义”,而不是“概念的内涵或外延”,不是概念及其所指对象的“内容”。

查阅英文词典,我们就会发现security一词起码包括安全、担保、保护措施、安全工作、保卫部门、保安部门、保证、抵押品、证券等含义。词典要解释security一词,需要把这些不同含义作为不同“义项”一一列出,但是科学研究中要定义“安全”概念,是不是也需要把这些义项都包括进去,把它们作为“安全”的内涵呢?显然不应该。这是因为,语词解释或者说“释词”与概念定义或者说“定义”是不同的。语词解释是要考察一个词在自然语言中的各种用法,而且要努力穷尽这个词的不同用法,然后把这些不同用法作为该词的不同“义项”全部列出。与此不同,概念定义是要在自然语言中找到一个最能准确表达概念内涵外延的语词,把相关概念嵌入这个自然语词之中,并排除这个自然语词与这个概念不一致的其他含义,用这个自然语词与这个概念最符合的含义来定义这个概念。

在当前的安全研究和国家安全研究中,常常有人把词典学上的“语词解释”即“释词”,直接作为理解科学概念的“定义”来用,导致相关概念的定义失去科学性,也误导了人们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阿诺德·沃尔弗斯曾说:“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学者和相关论著一直把沃尔弗斯这段话作为对“安全”概念的定义,原因也在于没有分清概念定义和语词解释的不同,把对英文security一词的某种语词解释,当作概念定义。前面提到的《当代安全研究》一书,同样把沃尔弗斯解释英文security一词那段话,当作是“安全的定义”了[16]。

在沃尔弗斯的“定义”之外,《当代安全研究》(第三版)还列出了其他九种“安全的定义”。这些所谓的“定义”,有些虽然是“正确的陈述”,但并不是“概念的定义”,而且还有一些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陈述”。例如,“安全本身是免于战争的相对自由,同时对于在任何战争中都能立于不败之地抱有较高的期望”,这样的陈述虽然在传统安全观中可能是正确的,但在非传统安全思维下,安全不仅仅与战争及其胜败相关,因而这种只从战争角度看“安全”的陈述,早已说不上是“正确的陈述”了,而且从“定义”的标准来看,它在形式上也不是一个有效的定义。书中列出的第二个“定义”,是李普曼的话:“如果一个国家在不想打仗的时候不必牺牲核心价值观;在受到挑战时可以打胜仗并维护其价值观,这个国家就是安全的。”这段话以“打仗”作为国家安全定义的关键词,显然是一种落伍的传统安全观的说法,而且即便在传统安全语境中,这也只是一种“正确的陈述”,而不是“概念的定义”,因为它不满足逻辑学关于概念定义的要求。书中第三个“定义”是:“国家安全指的是抵御国外侵略的能力。”这个陈述非常简洁,形式上也符合逻辑学关于概念定义的要求,但认真分析便会看到,它定义的不是“国家安全”,而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而且也只是在“抵御外国侵略”方面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事实上,“国家安全”与“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是两个不同概念。在这个定义中,定义项“抵御国外侵略的能力”和被定义项“国家安全”完全不相称。再者而言,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也不限于“抵御外国侵略”这个方面。第四个“定义”是乌尔曼的一段话:“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是指下述行为或一系列事件:其一,急剧威胁一国民众的生活质量,并在相对短的时间内使其生活质量下降。其二,构成实质性的威胁,缩小了一国政府或国内私人、非政府实体(个人、集团和公司)政策选择的范围。”显然,这不是对“国家安全”的定义,而是解释什么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或者说哪些方面的事件会威胁到国家安全。书中的第五个“定义”是沃尔弗斯对security的语词解释,而把这个语词解释当作定义的结果,必然认定:“安全就是客观上没有危险且主观上没有恐惧”,这就把客观上没有危险而主观上感到恐惧的情况排除在“安全”之外了,而事实上不管主观上有没有恐惧,只要客观上没有危险就是安全。第六个“定义”认为:“安全或不安全指的是内部及外部的脆弱性,它们对国家结构、领土、制度和统治机制构成威胁,可能使之崩溃或者受到削弱。”把完全相反的两个矛盾概念“安全”和“不安全”放在一起,用同样的定义项来定义这两个完全相反的概念,这是一个问题,而且定义项中的各种否定性语词,都不会是“安全”所有的,而只能是“不安全”所有的。因此,如果这可以说是一个定义,那么它定义的只能是“不安全”,而不是“安全”。书中第七个“定义”把“安全”与“解放”联系起来,先定义了“解放”概念,然后是“安全与解放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解放而非权力或秩序带来真正的安全”“解放就是安全”这样几个陈述句,但没有一个是对“安全”的定义。第八个如果是个定义,那也不是“安全的定义”,而是“安全议题的定义”:“无论是政府部长还是一般民众,如果人们认为一个议题在某种方式上威胁到其生活并做出了政治上的回应,就可以说这个议题是安全议题。”第九个“定义”,也只是“正确的陈述”:“安全……既意味着制约侵略者的强制手段,也包括各种说服的手段,在共同利益的前景的驱动下,将敌对状态变为合作。”书中最后一个陈述显然非常正确,非常有道理,但同样是“正确的陈述”而不是“科学的定义”:“‘安全’不仅是一个社会概念,或者需要研究或分析的议题;它也是人类共同体如果想要生存,需要定期管理或者控制的问题。”[16]

虽然个别“语词解释”基本上就是一个定义,尤其是某个语词只有一种含义时,这个含义基本上就可以成为这个语词所表达概念的定义,但“释词”并不是定义,特别是自然语词具有多义性时,列出多个义项的“释词”就更不是定义了。形式完美的定义常常表现为一个正确的陈述句,但正确的陈述句并不都是定义。当前,在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情况下,努力掌握逻辑学关于概念和定义的基本知识及下定义的方法和规则,避免在概念运用和定义上犯各种逻辑错误,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五、政策定义、法律定义与科学定义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学研究,存在着一种不加分析地把一个概念的法律规范、政策规定作为科学定义来引用的现象,而且有些人常常不加分析地用法律规范或政策规定来论证自己的学术观点。虽然法律上、政策上具有科学性的概念规范和定义,可以在学术研究中加以引用,但如果混淆法律概念、政策概念与科学概念的差别,无辨识地把没有经过学理考察的法律领域和政策领域的概念及其定义,直接运用到科学研究和学术领域并作为学术标准,这不仅难以推进甚至会严重妨碍科学和学术的进步,而且也不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早在1993年,我国就出台过一部国家安全法。这部国家安全法虽然没有直接给“国家安全”概念下定义,但是如果把这部法律的名称(“国家安全法”)与其文本内容(对间谍的认定及对反间谍工作的规范)联系起来,人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根据这部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把“国家安全”理解成“反间谍事务”,造成对“国家安全”概念的误解。这种误解不仅在1993年后长期存在于我国国家安全学术理论研究领域,而且直接影响了国家安全实务部门对“国家安全”概念的科学认知和掌握,妨碍了国家安全体系和保障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事实上,由于这部法律在“国家安全”概念下从头到尾规范的都是反间谍工作,从而使一些学者认定国家安全就是反间谍工作及其涉及的安全问题,甚至认为国家安全就是反间谍工作。

值得庆幸的是,虽然有这么一部国家安全法存在并规范着相关国家安全工作(反间谍工作),但学术界也早有人并不按这部法律的规范来定义和研究国家安全。从世纪之交开始,我国学界不仅超越这部国家安全法涉及的内容,研究了各种各样的传统安全问题,如政治、军事、领土、主权等领域的安全问题,而且开始研究这部法律没有涉及的许多非传统的安全问题,如信息、生态、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国民安全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学术研究中,我们没有盲目地把法律文本中的“国家安全”当作学术研究中的“国家安全”,并且从概念严谨性的角度指出了“国家安全”概念在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了进一步修法的逻辑路径[17]。这种探讨在后来我国国家安全立法和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知识服务和学理支撑作用。2014年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之后,这部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在2014年11月被修改为反间谍法,一部符合“国家安全”概念基本含义的新国家安全法也在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18]。

在受1993版国家安全法影响而误解“国家安全”概念的同时,学界一些人也曾受我国政府世纪之交提出的“新安全观”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地把国家安全观等同于国家的对外安全观或者是一个国家的国际安全观。在21世纪初的许多安全研究和国家安全研究论著中,不少人引用2000年前后我国政府提出的“新安全观”,不仅完全照搬政府文件中的表述,认定政府文件中表述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就是我国应有的“新安全观”,而且还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其认定为一种国家安全观,反过来说也就把国家安全观认定为是一个国家对外安全的政策宣示。这不仅影响了学界从学术的角度科学地理解、掌握和运用“安全观”和“国家安全观”两个概念,而且也影响了国家安全学术的进步和国家安全实务的功效。

正如我们早就指出的那样,“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安全观,严格来说只是一种“对外安全观”或一种“国际安全观”,而不是既包括外部安全也包括内部安全的真正的国家安全观。这说明,在国家安全研究中,如果根据政府的政策宣示,把我国政府提出的这样一种对外安全观看作是真正的国家安全观,不仅不可能科学认识和掌握我国真正的全面的国家安全观,而且也不利于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妨碍我国政府由一种片面的对外安全观发展为全面的国家安全观,难以推动和支撑“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与此相反,我们当时对政府政策中“安全观”概念提出科学性的质疑,特别是从学术研究角度指出如何全面认识“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观”的政策建议,对由片面的“新安全观”发展为全面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发挥了比较重要的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在2007年发表的《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内部因素及对策探讨》一文中,我们明确指出,我国政府当时提出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只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际问题,而没有涉及、更没有重视对我国国家安全来说日益重要的国内问题”,但是国家安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对外的安全问题,而且还包括了更重要的对内安全问题”[19]。因此,这样的安全观及其暗含的对“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观”概念的认知,就不宜作为学术上理解和定义“安全观”及“国家安全观”概念的依据。如果把这种政策上的安全观直接引申到学术研究中作为学术概念及其定义的权威和标准,则必然妨碍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及其健康发展,也难以从学术角度对国家安全实务提供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由此不仅无法对国家安全实务工作发挥应有的知识服务和学理支撑作用,而且还会因为给不合理的政策概念及其定义无原则“背书”而妨碍学术进步和政策完善,对国家安全实务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20]。这就克服了“新安全观”只讲外部安全不讲内部安全的局限,形成了一种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的总体性国家安全观,纠正了人们以往对国家安全概念不合理不科学的理解,形成了一种科学的“国家安全”概念和科学的“国家安全观”概念,即国家安全就是一个国家所有国民、所有领域、所有方面、所有层级安全的总和[21]。这样一种科学性“国家安全”概念和“国家安全观”概念的形成,一方面说明学术研究可以对政策领域不科学的概念理解和定义提出质疑,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概念定义,促进政策领域科学概念的形成,另一方面说明政策领域在学术探讨、学理支撑下形成的科学概念及其定义,反过来也会促进学术研究的进一步科学化。

我们在此之所以强调要分清法律概念、政策概念和学术概念,是因为这是三个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原则和规范。法律是要规范或制约社会行为,其定义的概念是具有规范和强制功能的概念。政策是要引导或指导社会行为,其定义的概念是具有引导和规范功能的概念。学术是科学研究,其定义的概念是要准确描述或反映客观存在的现象和事实,并揭示这些现象和事实的本质和规律。如果不清楚这三个领域的不同原则、规范和标准,把法律概念及其定义、政策概念及其定义,不加分析地直接拿来作为学术概念和定义,就可能使学术研究陷入困局甚至死局,难以发展进步。

无论从现实情况来看,还是从不同领域分析,学术研究如果不能批判性地对待法律条款和政策文本中的相关概念定义,而是直接引用法律条款和政策文本中的概念定义作为标准和定论,并由此展开研究和论证,就很可能把学术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甚至整个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立在不甚坚实的概念及其定义的基础上,从而一开始就直接影响甚至严重影响学术研究。在当前的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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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刘跃进.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内部因素及对策探讨[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2).

[20]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N].人民日报,2014-04-16.

[21]刘跃进.“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历史演进及融发展和安全为一体的国家大战略[J].学术论坛,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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