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灵: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05 次 更新时间:2023-11-01 07:15

进入专题: 技术要素市场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邱灵  

内容提要:技术要素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战场,是中国高标准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技术要素市场历经依赖国际市场、起步探索、初步建立、稳步发展、深化发展、改革创新等发展阶段,形成相对完善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极大促进了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当前中国技术要素市场发展仍面临技术要素分配规模有限、收益主体分配不均、供需匹配转化不畅、转化服务体系不健全、资本要素支撑不足、技术贸易增速放缓等矛盾问题,要顺应技术要素产生及配置方式出现重要变革等新趋势新要求,从提升技术供给质量、推进市场规范高效发展、完善制度保障、强化人才支撑等方面多措并举加快技术要素市场发展。

关 键 词:技术要素市场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创新  高标准市场体系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技术和市场是创新成功的基本因素(Mowery和Rosenberg,1979),技术交易已成为创新和企业能力提升的主要推动力(Arora、Cohen和Walsh,2016)。作为技术和市场的交集,技术要素市场不仅是技术交易的场所,有利于新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也是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的场所,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Arora和Fosfuri,2003;Arora、Cohen和Walsh,2016)。围绕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下坚实制度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提出深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大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这为新时代中国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进一步以综合改革试点为牵引,着力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关键环节上实现重要突破,并把“大力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作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的重点任务之一,这为技术要素市场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战场,技术要素市场是中国高标准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统筹配置科技创新资源、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重要使命(马建堂,2021)。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对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显著增强科技创新对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技术要素市场的概念内涵和主要特征

(一)技术要素市场的概念内涵

学术界关于技术要素市场的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谢富纪和董正英,2006;华冬芳,2019)。狭义概念强调技术要素市场的场所属性,认为技术要素市场是具有特定时空约束的技术商品交易场所,主要包括技术交易会、技术交易所等。广义概念突出技术交易的行为方式,认为技术要素市场是将科技成果看作技术商品进行交易,并使之转变为社会生产力的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基本涵盖从技术商品研发到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的全过程。本文认为,技术要素市场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场所仅仅是个载体,技术交易和技术贸易的数字化趋势更是突破了特定时空约束。技术要素市场连接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是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商品生产、消费、分配、流通等关系的总和。

(二)技术要素市场的主要特征

技术要素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技术中介等,不同主体视角下技术要素市场特征存在不同认识(刘学,2000)。从生产使用角度看,技术要素市场的技术商品生产具有高知识集成性、继承性和连续性,同一技术可以为不同使用者同时使用或重复使用。在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初期,技术商品提供者多为个人发明家,难以通过自己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及经济收益,更多依赖国家的非市场化激励机制。例如,英国早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前,就给予发明创造者或介绍者荣誉头衔、一次性无息贷款或总付赠款、配偶和后代养恤金等。从交易种类角度看,技术要素市场涵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技术合同。技术要素市场是商品经济发达阶段的产物,随着市场化水平不断提升,企业逐渐取代个人发明家,成为技术商品的主要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从交易过程角度看,技术要素市场具有信息非对称性、信息不完全性、公共物品属性、产权易逝性、合约不完全性和高昂交易成本等特征(张维迎,1996)。特别是技术合约的不完全性和技术商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导致技术要素市场与竞争性假设条件相距甚远,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这也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做到“放活”与“管好”有机结合。

二、中国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历程及现状特征

(一)中国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历程

一是依赖国际市场阶段(1949-1977年)。技术要素市场在高度市场化的西方国家首先发展起来,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科教人才、技术装备、科技成果都严重匮乏,更谈不上建立技术要素市场。为尽快推动国民经济正常运转,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阵营成员,主要通过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大量引进技术及装备,“一五”计划时期主要从前苏联引进了“156项工程”。20世纪60年代初,中苏关系恶化,中国开辟了从荷兰、英国和意大利等国家进口化肥生产成套技术设备的渠道,打开了中国同西方国家经济技术交流的窗口。1962-1966年期间,中国与日、英、法、意、德及部分东欧国家签订80多项、近3亿美元技术引进合同。受“文化大革命”影响,1966-1971年中国基本停止了国际技术引进。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后,美国及盟友解除了对华长达30年的封锁禁运政策,推动了中国与西方国家经济技术和军事领域的深入合作。1972-1977年期间,中国从欧美国家陆续引进20多项、约40亿美元大型技术项目。

二是起步探索阶段(1978-1983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中国开始对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科技体制改革进行探索(李平、王宏伟和张静,2018)。在1978年3月召开的全国科学大会上,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强调科学技术在现代生产力中起首要作用,为技术成果商品化及技术要素市场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和维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创造发明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首次肯定了技术的商品属性。1981年沈阳、武汉、北京等城市陆续出现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转让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同年8月,武汉市科学技术服务公司举办“武汉地区首届科学技术交易会”,这也是全国第一个技术交易会,拉开了中国技术成果有偿转让的序幕。在这个阶段,以技术交易会为载体的技术要素市场开始兴起,实现了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从无偿到有偿的突破,培育了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国内企业作为交易主体也直接参与国际技术引进。

三是初步建立阶段(1984-1995年)。中国开放技术要素市场始于20世纪80年代(邓少慧和黄何,2020)。198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的决议,提出以技术市场为突破口进行科技体制改革,技术市场与人才市场、土地市场、资本市场共同构成中国社会主义生产要素市场。1985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成为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同年4月,国务院成立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原国家科委,其任务是对全国技术市场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关系,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在这个阶段,国内技术要素市场相关制度陆续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5年4月)、《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等相继颁布,全国技术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

四是稳步发展阶段(1996-2005年)。1996年10月,《“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发布,强调要“努力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行有效的社会主义技术市场体系”;10月1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这为中国技术要素市场加快发展提供了方向遵循和法律保障。19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并颁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强调要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同年《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相继颁布,中国科技体制改革进入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阶段,资本与技术市场的结合加速(巢宏、方华婵和谢华,2013)。此外,多地相继成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如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于1999年12月成立,中关村技术交易中心、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技术产权交易所分别于2000年5月、6月和10月挂牌成立,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助推器”。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各地纷纷建设网上技术市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五是深化发展阶段(2006-2014年)。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明确提出“自主创新”战略。同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同年3月,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强调“技术转移是实现自主创新战略目标,推动产业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要将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移作为技术市场的主要职能之一,加速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构建高效的技术转移通道。2007年9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出台,提出通过新型技术转移体系构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同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强调“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推动创新体系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更好发展,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2013年2月,科技部印发《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要建设制度健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有序、统一开放的现代技术要素市场。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技术市场和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支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做大做强。在此阶段,随着技术交易市场相关政策密集出台,中国技术市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技术市场规模稳步扩大、交易模式不断创新、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技术市场服务效能和配置能力不断增强(邓少慧和黄何,2020)。

六是改革创新阶段(2015年至今)。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施行,2016年《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相继出台,形成从修订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到部署任务方案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中国技术市场已形成由《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人大、政府制定的技术市场管理法规等构成的法律保障体系。2017年5月,科技部印发《“十三五”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重点任务是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强技术市场配置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的能力,健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强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市场化服务,初步形成制度健全、体系完备、结构合理、开放有序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同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首次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进行系统部署的纲领性文件,首次提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概念,并明确了新时期技术转移工作重点和功能定位。2018年5月,科技部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形成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资金为纽带、政策为保障的现代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通发展。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把技术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数据并列的五大要素之一,从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五个方面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积极稳妥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在技术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关键环节上实现重要突破,大力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此阶段,中国技术转移体系的制度设计逐步完善,有力推动了技术要素市场改革创新发展。

总的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技术要素市场历经依赖国际市场、起步探索、初步建立、稳步发展、深化发展、改革创新等发展阶段,形成相对完善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截至2020年底,全国建立了1000多家技术市场管理机构、800多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和2万多家各类技术交易机构,推动中国技术要素市场规模不断增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提升,极大地促进了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二)中国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特征

一是技术交易市场繁荣发展,企业核心主体地位稳固。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连续多年快速增长,2016年突破万亿元,2019年突破2万亿元,2021年达到3.7万亿元,同比增长32.0%;2021年成交额是2011年的7.8倍,2011-2021年平均增速达到22.8%。技术市场加速集聚经济增长新动能,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2019年首次超过全社会研发投入,占R&D经费支出的比重从2011年的54.8%上升到2021年的133.8%,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11年的1.0%上升到2021年的3.3%。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强化,有效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和活力,2021年企业技术转让额占总转让额超九成,企业技术输入额占总输入额近八成。

二是区域交易市场分化明显,东部地区保持优势地位。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技术市场服务机构数量等指标来看,东部地区显著超过中西部地区。2021年东部地区输出和吸纳技术成交额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分别为61.2%和55.0%,东部10个省份有7个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千亿元,中西部21个省份仅安徽、湖北、湖南、四川、陕西5个超过千亿元。2021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前十位省份依次为北京、广东、江苏、上海、山东、陕西、湖北、浙江、安徽和四川,北京输出技术成交额位居首位,达到7005.7亿元,占全国比重高达18.8%,技术研发能力最强;广东吸纳技术成交额位居首位,达到5490.6亿元,占全国比重高达14.7%,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最强。

三是技术交易重点领域集中,电子信息技术地位突出。电子信息、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先进制造领域技术合同成交额连续多年居前三位,其技术合同成交项数和金额均超过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项数和总金额的50%(许倞和贾敬敦,2020)。近年来,电子信息领域技术合同成交项数和金额占比有所下降但仍稳居首位,2019年其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25.2%;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领域2019年技术合同成交额增幅超过50%,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18.8%,与电子信息领域的差距大幅缩小;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最快,2019年成交额位居第四,同比增长82.7%。

图1 2006-2021年中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及增速情况

四是技术服务合同占据主导,技术转让合同增长迅猛。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技术合同中,技术开发与服务合同成交额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近九成。技术服务合同持续放量增长,成交项数和金额稳居首位,2019年成交额同比增长28.9%,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5.4%。其次是技术开发合同,2019年成交额同比增长21.9%,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32.1%。技术转让合同2019年成交额同比增长35.9%,增速居四类技术合同之首;其中专利权转让合同成交额同比增长383.8%,其在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从10.5%上升到37.4%。

图2 2006-2019年中国四类技术合同成交额(亿元)

五是跨国技术交易活动频繁,技术引进聚焦先进制造。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跨国技术交易活动频繁,带动知识产权进出口总额从2001年的20.5亿美元增加到2020年的463.5亿美元,年均增速达到16.9%。技术引进突出表现为先进制造领域技术合同显著增长,围绕支撑企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国内企业对引进先进制造工艺、现代设计和计算机硬件等技术需求较大(许倞和贾敬敦,2020)。技术出口迅猛增长,从2016年的11.6亿美元增加到2020年的85.5亿美元,年均增速达到51.0%;技术出口合同表现出单份技术合同成交额较高特征,平均每份成交额达到4201.0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9倍。

图3 2001-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进出口总额及增速

三、中国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存在的矛盾问题

(一)技术要素分配规模总量有限

一是大量科研项目经费中“活劳动”回报占比偏低,设备厂房等要素分配占比明显偏高。中美科研经费使用的显著不同在于,中国政府提供的科研资金只能用来购买设备和支付科研活动相关直接费用,不能支付科研人员工资,而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经费(SBIR)、小企业技术转让项目资金(STTR)大部分用来支付科研人员工资。由于基建及设备占用大量资金,许多“活劳动”贡献实际上并未获得应有回报(张铭慎,2018)。

二是企业经营中核心员工持股和技术入股存在严苛比例限制,导致技术要素在收益分配中面临“天花板”。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被限制在30%以内,“一把手”持股不能超过1%,高管持股计划最后兑现时不得超过收入的40%,余下部分必须注销。现实中持股员工有相当部分是核心技术骨干,“一把手”和高管虽然可能不是科研人员,但在企业管理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属于“技术”这部分。对这部分“复杂劳动”进行严格限制,实质上是给技术要素回报施加了上限。

三是技术创业占比偏低,技术要素在创业活动收益分配明显低于其他传统要素。中国客户服务产业(如批发零售等)创业比重约占所有行业的69.8%,而高附加值商业服务业(如信息通讯、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等)创业比重仅为8.2%,远低于英国35.5%、美国32.8%、法国31.4%、德国26.9%等创新型国家创业比重。具有技术含量的创业占比偏低,表明技术创新对创业活动支撑不够,技术要素在创业回报中的收益明显低于资本、土地等其他传统要素。

(二)技术要素收益主体分配不均

一是从横向关系看,主要涉及国民和军民两类主体关系。如果国有、民营以及军口、民口企业联合实现技术要素价值,那么民营和民口企业往往在技术要素收益分配中不同程度存在劣势。例如,国有企业凭借预算软约束和行政垄断能够更大概率获得市场优势,可以比民营企业更易获得技术要素回报。再如,现实中大量民口和军口企业同时开展科技攻关,军口企业有时能够“获得”民口企业创新成果,而民口企业往往很难成为牵头单位,军工研制保障条件建设和技改建设项目资金主要投向军工集团而非更具创新能力的民参军企业。此外,科技成果双向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然突出,也给民口企业获取技术要素回报造成障碍。例如,《国防专利条例》对发明成果权利归属规定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加上军转民技术难以脱密,国家利益补偿、研发风险补偿及成果奖励制度不健全,技术转移服务等相关配套措施缺失,导致军用技术难以转为民用(张于喆,2018)。

二是从纵向关系看,主要涉及发明人、转化主体和单位主体。单位主体往往是成果拥有方,也是资源主要提供方,转化主体往往是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经理人等中介机构和服务人员,这三者在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上存在明显纵向继起关系。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不同主体的利益分配存在扭曲。例如,发明人虽然创造成果,但由于与成果的未来经济价值实现之间没有紧密联系,发明人积极性被严重削弱,成果更多为“评奖”“晋级”服务;单位拥有成果,但缺少发明人参与,其自身难以实现高质量成果转化,还面临极不对称的经济回报和追责风险。近年来,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大幅改观,但仍然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技术要素收益主体的分配不均衡。例如,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后,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股份或出资比例中科研人员奖励占比从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不低于50%,但现实中“不低于50%”奖励目标被肆意提高甚至接近100%水平。过分聚焦于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比例,看似符合改革方向,但实质上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这是因为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比例可能会扭曲收益分配机制,忽略技术转移方、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主体应有收益分配,在实践中削弱了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自主权(张铭慎,2017)。

(三)技术成果供需匹配转化不畅

一是技术交易“量多质低”问题突出。专利是技术要素市场交易的主要技术商品,但长期以来中国专利技术表现出“申请多、创新少”“专利多、质量低”特征。例如,中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研人员考评制度仍没有将成果转化作为重要考评标准,仍然看重发表论文和专利授权数量以及科研项目申请,传统基于学科边界的学术组织、研究项目、研究理念以及高校学科壁垒与制度惰性短期内仍无法适应高质量专利技术产出要求,这也导致高校存在大量闲置的专利技术成果,处于实验室、小试及中试阶段的技术成果居多,科研成果与企业需求存在差距,缺乏既懂专业技术知识、又懂商业化运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人才。

二是技术成果供需匹配协同度有待提升。当前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10%,显著低于发达国家40%的平均水平,较低的成果转化率导致市场上技术创新供给偏少,许多技术创新内化于企业内部而技术外溢效应不足。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投入支持仍占主导地位,企业现实需求很难从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满足。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技术交易供需双方尚未形成协同推进的创新网络结构,致使技术成果在供求之间转化困难重重。技术要素市场的价格机制忽视了技术商品所具有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与产出不确定性特征,定价方式过于单一也是技术交易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统筹协调不够。中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但目前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的融合协同技术服务体系缺失,导致技术转移“供给侧很强、需求侧很弱、服务侧缺失”状况长期存在。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四技收入”免税政策无法落实,主要原因是流转税转嫁功能并未根据“营改增”进行相应调整。《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关于三年以内技术合同规定与实施转化过程和资金到位时间远超过三年的实际情况不符,以技术秘密形式转让的技术合同也不在税收减免政策范围内。

二是科技成果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中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纷纷建立本系统科技成果转移组织和平台,区域技术转移组织和平台数量众多但规模小、设施配置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导致技术转移规模和质量较低。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冗余信息”“信息孤岛”现象突出,既增加用户获取有效信息难度,还严重影响平台使用效率和可信度。科技资源和创新要素跨区域流动和共享缺乏有效利益分配机制,导致全国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网络尚未真正打通,仍然存在新闻信息多、统计分析少,重复信息多、前沿资讯少,零散数据多、有效资源少等问题。

三是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水平较弱。中国技术转移机构数量较多但专业化能力较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还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9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在688家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仅有307家单位认为技术转移机构在成果转化中发挥重要作用。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内容主要针对技术转移前开展技术信息发布、技术交易咨询、代理等,针对技术转移过程和技术转移后续企业实际需要的技术评估与科技代理等经纪服务、侵权鉴定与打假处罚等司法服务、创业投资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服务相对薄弱,没有形成“信息搜集—技术评估—市场预测—专家咨询—用户服务—后续服务”全链条服务管理模式,难以满足技术供需双方潜在需求。

四是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务拓展难。中国技术转移机构服务项目收益大概占项目金额的5%~20%,平均为10%左右,但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周期长、过程复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提升,项目收益难以覆盖成本。国外此类平台大多采取“需求方”收费模式,收费对象主要是技术需求大企业,或通过收取“佣金”来盈利,或围绕科技成果产业化获利,但中国诚信体系及企业付费意识尚未完全形成,技术转移机构难以单纯依靠收取中介费用盈利。科技成果各方对国有无形资产后续评估、考核管理看法尚难统一,“持股难”“变现难”问题有待解决。

五是技术经理人等专业人才培养与评价体系不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无法适应流程复杂、高风险、长周期的技术转移工作,项目前景判断、风险评估、投资融资管理及落地能力较为薄弱。技术经理人尚未正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全国仅北京和成都出台相关评聘制度,职业评价体系缺失导致技术经理人缺乏评判标准和相应保障。技术交易过程缺少明确流程标准,导致技术经理人在技术转让、专利交易、专利评估等方面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很多技术拥有者难以鉴定真伪。国家培训技术经理人分为初级技术经理人、高级技术经理人,而省级基本就是技术经理人,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培训资格不予认定,执业资格还存在“区域性”制约。

(五)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不足

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例,中国已跻身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行列,连续11年居全球专利申请量首位,但目前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仅占中国知识产权资源保有量的千分之二,并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量也不高,贷款期限与融资额度均与知识产权主体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中国很多地区对专利权质押融资额度尚有不超过评估价值30%的政策限制,贷款期限以1年和2~3年短期贷款为主,这与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为4~5年的做法相比略显保守。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价值评估难、融资风险高、处置变现难“三大困境”,这也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冷热并存、外热内冷”。所谓“外热”,一是指统计数据显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总体态势和增长势头较“热”;二是众多中小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热”情高涨,银行等金融机构占据科技创新板块融资市场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其中的“热”情不减。所谓“内冷”,一是实践中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占知识产权资源总量的比重很小;二是出于风险管控等诸多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对科技创新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显得过于谨慎,徘徊观望者多、真正参与者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率相对较低。

(六)技术贸易增速放缓面临新挑战

技术贸易是发展中国家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中国技术贸易增速放缓。“十三五”时期(剔除受疫情不利影响的2020年后),2015-2019年中国技术贸易额年均增速仅为5.4%,不到“十二五”时期年均增速11.2%的一半。特别是技术进口出现知识产权进口、发达国家进口、外企主体地位“三个下滑”: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进口占技术进口额比重降幅超过8个百分点,专利技术、商标许可引进费降幅接近三分之一;以美日德等为代表的技术进口额占比降幅超过10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技术进口额降幅达到51.8%,占技术进口额比重降幅超过15个百分点。中国技术进口出现“三个下滑”现象,既有进口来源更加多元(如对俄技术进口额比重从之前不到1%上升到2019年的9.8%)、内资主体加快成长(如国有企业技术进口额比重从之前不到10%上升到2019年的20.4%)等积极因素,更要关注国际技术贸易环境复杂深刻变化给中国技术进口带来的严峻挑战,主要体现为面临发达国家技术出口管制趋严、跨国技术贸易方式数字化趋势、国际技术贸易规则复杂化“三大挑战”。

四、中国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技术要素市场的技术供给质量

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将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增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断提升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为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夯实基础。

第一,科技创新战略部署推进“三大拓展”。一是拓展产业领域,即由之前重点强调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向科技创新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服务业跨越发展以及创新推动高技术产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等多个方向并行拓展。二是拓展创新主体,即由之前着力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的地位向既强调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又强调最大限度激发人民群众创新活力拓展。三是拓展创新基础,即由前期聚焦于创新的科学技术教育基础向夯实科技创新的“硬”基础和“软”基础双向拓展(姜江和邱灵,2021)。

第二,组织实施重点领域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围绕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的产业体系”任务要求,制定实施一批重点领域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选择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新能源、钢铁石化、轻工纺织等若干行业,制定创新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以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化规模优势、市场优势、资源优势为创新优势。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等先行先试地区引领带动作用,加速技术、资金、人才跨区域流动。

第三,加快推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正加快形成,企业已成为技术要素配置和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要实施创新企业百强工程,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以普惠性政策手段持续优化企业创新的制度环境,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执行力度,探索对中小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的直接税收补贴,最终将研发税收补贴额度稳定在企业全部研发投入20%的水平。创新模式吸纳企业参与国家战略性重大技术攻关,建立需求导向、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以提供研发服务方式参与的关键领域产业技术攻关体系。

第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双创“主攻部队”,聚焦科研人员、海外归来人才、大学生和返乡农民“新四军”以及大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制约,抓住重点、分类施策。明晰双创“主攻方向”,厘清近中短期最有可能实现商业化、带来行业格局颠覆性变化的突破口和重点方向,积极引导各方力量向孕育商业潜力的方向聚焦。落实重大任务部署,推进商事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支持创业平台建设。营造激发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地构建各具特色的创新创业生态,激活人民群众创新创业基因。

第五,加大重大技术攻关和先进基础设施建设。5G通信网络设施普及应用为建立现代技术交易市场创造了基础条件,可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工具解决科技成果评估难定价难、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双方有效匹配难等问题。要加快信息、健康、能源环境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建设统一开放的国家大数据中心体系、国家基因库、能源环境研发及检验检测中心等。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载体建设,统筹科研基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和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加大对基础前沿科学研究和大科学装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关键领域产业创新中心,鼓励科技基础设施、创新载体、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社会开放创新创业平台、计算存储设施和数据资源,支持高技术服务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二)推进技术要素市场规范和高效发展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技术研发与技术转化一体化趋势日渐明显,“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线性科研模式正被打破,科学、技术与工程开始并行发展,大量技术成果来源于产业或工程。要顺应技术要素产生及配置新范式新变革,加快推进技术要素市场改革试点和高效发展。

第一,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试点。在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探索技术要素流通配置和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探索“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方式,促进技术需求与技术供给精准对接。探索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新路径,完善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布局,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建立“政府+市场+服务”转移转化平台,集聚技术转移服务优质机构,深度挖掘和筛选具备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撬动产业资源和金融资本助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深化科技成果权属权益改革。以“稳源头、破藩篱、建通道、拓范围”为着力点深化科技成果权属权益改革,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循环。从源头上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推进薪酬制度、评聘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双向流动。研究制定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试点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规范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确权,促进科研人员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权力与动力上的激励相容。加大对科技服务业扶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惠及科技服务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方面适用更优惠政策。

第三,推动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改革。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是推进高校原始创新成果转化的主力军,目前将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归入资产经营公司、依托资产经营公司推进成果转化的运行模式,导致转化动力不足、转化能力较弱、决策效率低下等难题。借鉴国外技术转移机构独立市场化运营经验,选取一批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基础有积累有干劲的高校,开展技术转移机构独立市场化运营试点,由技术转移机构主导具备市场前景的应用性科技成果转化。对试点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系统性综合赋权,建立规范化管理机制,适度加大政策弹性,明确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宽容监督和弹性考核机制。

第四,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聚焦“硬科技”提升科技成果直通车等,持续完善集聚政府、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投资机构五方联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直通车为促进“硬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5G通信、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国家高新区和特色产业集群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硬科技”专场,加速“硬科技”成果的流通配置和转化应用。

第五,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统筹协调,结合科技成果转化新趋势新需求增补建设一批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考核评价,鼓励地方培育本区域技术转移机构,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强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资源共享、纵横联动、协同发展,围绕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成渝经济区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重点推动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东部中心、南方中心、西南中心等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形成中国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的骨干网络和区域枢纽。研究推动建设一批跨国别、专业性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增强对全球科技资源的集聚配置能力。

(三)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的制度保障

技术、数据、资本作为重要的创新要素和生产要素正加快融合发展,技术要素对资本和人才要素的牵引及配置作用不断增强,资本要素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价值发现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要强化技术成果管理及交易的制度保障,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加速融通,探索科技成果资本化新机制新模式。

第一,探索建设现代技术交易市场。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现代化技术交易市场,研究建立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数据要素相结合的现代技术交易机制和交易管理制度,开发适合技术交易的新型金融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制修订,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体系和登记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质押实现渠道。

第二,加快完善技术贸易政策体系。发挥中国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平台作用,建立和完善技术贸易企业和项目数据库。以服贸会、进博会、高交会等重大国际展会为依托,为企业提供更多技术贸易和国际技术合作交流的机会。探索在北京、上海、深圳、西安等自贸区设立技术贸易市场,完善重点城市技术促进机构网络布局。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中划拨专门资金用于支持技术贸易发展,鼓励地方政府设立技术贸易配套资金。

第三,提升技术要素市场管理服务水平。推动修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等,优化技术合同管理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探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融合促进。推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公共服务平台,统筹科技成果信息和服务资源,开展技术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

(四)强化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的人才支撑

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的根本保障是强化人才支撑,既要围绕科技创新加强研发人员培养和激励,也要聚焦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第一,加强研发人员培养和激励。推进科研院所制度和大学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评价制度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制度,让科研人员没有后顾之忧进行潜心研究。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按照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要求,抓紧布局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和科研机构,下决心打“持久战”,研发一批颠覆性原创成果。

第二,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完善“大纲+基地+教材+师资”四位一体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出台《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引导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开展初中级技术经纪人和高级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专业人员培训。推动技术经理人体系职称评定工作,将专业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制定技术经理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技能级别,给予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待遇。

①巢宏、方华婵、谢华:《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进程及政策演变研究》,《中国集体经济》2013年第24期。

②邓少慧、黄何:《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体系、特征分析与对策建议》,《科技和产业》2020年第9期。

③华冬芳:《技术市场的信任构建与交易效率》,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④姜江、邱灵:《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建设创新中国: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报告》,中国市场出版社2021年版。

⑤李平、王宏伟、张静:《改革开放40年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和全要素生产率》,《China Economist》2018年第1期。

⑥刘学:《技术交易的特征与技术市场研究》,《中国软科学》2000年第3期。

⑦马建堂:《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与构建新发展格局》,《管理世界》2021年第5期。

⑧谢富纪、董正英:《技术转移与技术交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⑨许倞、贾敬敦:《2020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报》,兵器工业出版社2020年版。

⑩张铭慎:《谨防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陷入新误区》,《中国发展观察》2017年第14期。

(11)张铭慎:《切实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效产权激励》,《宏观经济研究》2018年第11期。

(1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3)张于喆:《推动军民融合战略实施:问题与建议》,《宏观经济研究》2018年第10期。

(14)Arora,A.,Cohen,W.M.and Walsh,J.P.,The acquisition and commercialization of invention in American manufacturing:Incidence and impact.Research Policy,Vol.45,No.6,2016.

(15)Arora,A.and Fosfuri,A.,Licensing the market for technology.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Vol.52,No.2003.

(16)Mowery,D.and Rosenberg,N.,The influence of market demand upon innovation:A crucial review of some recent empirical studies.Research Policy,Vol.8,No.2,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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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宏观经济研究》2022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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