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田洋司:被害者复权、修复性正义的司法实践:社会学的探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73 次 更新时间:2023-10-1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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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田洋司  

译者按:

本文为森田洋司教授2002年春天在华东师范大学公开演 讲的记录稿。中文稿由译者当初根据讲座录音并参考森田先生演讲提纲等资料翻译而成。原文题为“发达国家中越轨、犯罪统制的新动向”,刊于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的内部刊物《社会学快讯》第2期。

森田洋司教授(1941-2019年)为日本著名社会学家,生前是鸣门教育大学特任教授、大阪市立大学名誉教授,任日本学生指导学会会长、日本 社会病理学会会长、日本被害者学会理事。

以维持公共秩序为目的的国家惩罚型司法,是传统刑法的主要制度设置。近年来,围绕中国社会中发生的一系列刑事案件,在社会舆论的各种争议和专业讨论中,司法体系该如何救济、补偿被害者及其家庭?这越来越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这反映了中国社会中人们的司法正义观正在发生变化,以及对司法改革的诉求。这样的议题不仅是法学专业的课题,也是社会学者需要关注的问题。有感于此,征得森田洋司先生的夫人森田弘子女士的同意,现将森田先生当初以中国学子/学者为对象的演讲稿交《爱思想网》发表。由于讲座录音已不存,而译者对法社会学缺乏专业性研究,中文译稿中或有对中日法学和法社会学专业概念的理解偏差。谨请谅解。

陈映芳

 

一、序言

在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中,有一个领域是研究偏离社会规范及规则的行动和现象的,这就是“越轨论(sociology of deviance)”。越轨论也被称作为犯罪社会学(sociological criminology)或犯罪学(criminology),是研究犯罪、青少 年犯罪、社会问题及社会病理的。

今天我也要讲到犯罪的问题,但在这之前,我先要讲一下社会学是如何探讨犯罪的。

站在社会学的立场上来看犯罪,无论如何,它首先是“社会事件(crime as a social event)。通常,人们认为,“犯罪”是犯罪者的行动,犯罪社会学是研究犯罪者的心理和行动的学问,或者将范围稍微扩大一点,会研究对那个人走上犯 罪道路的过程起作用的社会环境。

但是,人们获知犯罪,除了直接遭被害,一般大多是通过口口相传、或媒体报道知道的。在那样的报道中,谁犯了罪、谁受了害,先由被害者及市民向警察通报、检举,再经纸和电视流传,然后为当地的人们所知晚。于是被指控的人被起诉,最后被判决。

这儿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一件犯罪发生的话,会有各种人登场,这些人先做的是构筑走犯罪的事件来。

所以,犯罪社会学所思考的“犯罪”,是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的一整套“现象”:①加害者的违法行动被害者方面的受损害情况③相关区域及全体社会刑事司法所担当的对应处理。

简单地说,犯罪是社会事件这样一种说法,指的是客观上发生的事情虽然是作为一个事实存在,但现实中上述四个方面会各自对事实作出分析、解释、判断和加工。在犯罪社会学中,从这样的视角出发将犯罪作为事件来分析,研究在社会中制造犯罪这一社会性事实的过程以及它给人们带来的影响,这样一种方法和理论,被称作为“社会建构主义(social constructionism)”理论。

这样的事实加工,是由社会成员从发生的事情出发,运用自己的眼睛、耳朵和头脑对发生的事情作再构成而形成的。根据一件犯罪事实,人们加工出来的作品实际上是多种多样的。被害者的原生态的声音、加害者的独白和在审讯时的供述、搜查人员记录的供词、邻居的话、目击者的证言、律师的辦护、法官写的判决书、新闻记者的投道、作家的纪实作品、政治家的意见等等。这些并不总是一致的,谁都知道,常会发生差,这类事例举不胜举。

一般认为,判决书是最可信赖的,但归到底它也是一种加工品。如果说存在法律的真实的话,那么还存在着人的真实。而什么是真实,事情并不那么简单。但是,社会就是由这样一些各种各样的人及机关所加工的各种各样的现实相互交织在一起引发出各种各样的现象在创造制度的同时扩展着它作为社会的运行。

另外,更为重要的是,对于防止、抑制犯罪来说,确实,国家及刑事司法的专家所起的作用非常大,但实际上国民在其日常 生活中相互从事的控制的力量、以及人们被内化的规范意识、还有对这些发 生影响的大众传媒及社会的风潮等也在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正因为这些人们的相互控制的存在,国家及专家才可能发挥作用。

而社会学的角色作用就在于,在分析、理解这样的社会运行的基础上,探讨对于犯罪这一种现象社会应 做些什么、今后该创造什么样的社会等问题。

 

二、非原因论的时代

犯罪社会学最初是从探讨犯罪为什么会发生这样一种因果关系的“原因论范式”开始的。犯罪是与人类历史一起自古就有的,任何一个时代的当政者都关心这样一个人类的大问题如何才能抑制犯罪、防于未然,也因此,他们一直致力于明白犯罪为什么会发生这么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因论范式”是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的存在方式加以统制的尝试,被称作为“原因-预防范式”或“原因-统制范式”。

在这个原因论范式中,历来,研究者所做的是,着眼于从事犯罪、青少年犯罪的“人”,关注那个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原因,如遗传因素、身体因素等,或者分析家庭、区域等生长环境学业、种族、阶层、文化等社会学因素,然后设计出社会性预策略,结合罪犯处置理论,提出防止那个“人”再犯的对策

传统的美国犯罪学指出了不良少年所处的恶劣环境,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正式 或非正式的统制力低下的区域的不良文化的产物。这是1930年代的事情。芝加哥学派正是这些以不良亚文化论为代表的各种原因论范式的宝库。

此外,还有在迪尔凯姆的失范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默顿的紧张理论、以及其他学者的自我概念论、漂移理论、控制理论、学习理论等等。但在各种各样的原因论的展开中,人们注意到了原因论的说服力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选择性的问题”。就是说,同样在贫民区长大、家庭环境恶劣、即使去学校也被说成是坏孩子、都渴望着金钱的成功的孩子中,有犯罪的,也有不犯罪的。为什么特定的少年会被选择、一步步地走向犯罪?对这种现象理论上该如何去说明。

第二个问题是,即使能找出一些有说服力的原因,即使可以指出一些诸如人的生长环境、民族等先赋的因素,但当人们试图将这些分析结果同犯罪预防相联结时,由于在人道上、人权上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因素都无法改变,这让人不 能不在犯罪处理及防止论方面产生怀疑。再进一步深究的话,有人表示疑义即使是今天被认为有说服力的原因,其实它们也是时代及政判断的结果。例如,家庭原因论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这个时代在寻求回归家庭、注重于家庭的功能。除此而外,如果采用别的视角的话,就可能有别的原因论发展起来。

事实上,始于肯尼迪时代的将重点放在社会政策(如贫困政策)上来对付犯罪问题的努力,在进入70年代以后,其效果已经受到质疑,美国的犯罪政第已经发生了大的转换,即朝着重罚化方向转变。

在这里,关注“人”的“犯罪者”学开始退出而关注“行为”的“犯罪”学登场了。这就是“环境犯罪学”,或者说以犯罪发生的场为焦点的“状况犯罪预防论”

环境犯罪学起源于建筑学方面对住宅环境配备的对应,特别是为了抹去人们对日常生活中的犯罪的不安感,但现在已经发展出各种各样的理论,其中“习惯行动理论”关注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中一贯的生活方式与犯罪的关系,而“状况犯罪预理论(SPC)”致力于从物理上阻止犯罪、制造出让犯罪行动踌躇的状况。

“习惯行动理论”对于有关财产犯的解释有高的说服力,论者指出,“有犯罪动机的罪犯、适当的目标(财产)监视者的欠缺,如果这三个方面的条件都具备的话,财产犯罪的发生条件就非常高”。而美国在战后出现的财产犯罪的激增现象,“正好符合了这三个条件,即由婴儿高峰潮所提供的潜在的犯罪者、家电产品的普及、由于夫妇方就业而造成的白天家里没人这一种美国社会的生活方式”。

现代社会已经大量地吸收了这样一些研究成果。外出时的上锁,门灯、街灯的设置,或者是根据暗号、指纹的识别来对个人作出确认和预防,而面向一般家庭的、导入了电子警备系统等的安全保障技术的开发也是这一类例子。

这一理论的优点在于,因为其关 注点不在于“人”,它可以清除种族、出身问题的狭,使得犯罪问题得以从种族、社会阶级的对立这样一些政治问题中获得解放。其前提是“人只要有机会就可能犯罪”、亦即所谓“性恶”说。②从标榜防患于未然出发,强调如果这个方法能发挥功效的话,那么就可以减轻作为事后处理机构的警察等刑事司法机关的负担,也因此有利于缩减国家的财政。在伴随着犯罪、青少年犯罪的增加而为大量的处理而烦恼的欧美各国,这个理论所以对政策担当者具有魅力,正是因为这个。环境犯罪学也是被害预防论。如今,在这个领域,针对容易被害的具有被害者特性的“潜在的被害者”的研究已经有不少。在今天这样的害者的时代”中,社会已经有这祥的需要和要求,即对被害者并不停留于事后救济,而是要“防被害于未然”而能回应这样的需要和要求的,正是这种环境犯罪学。

如今將这种预防变更加确切的研究已经出现这就是引人注目的“风险(risk)、事实(fact)、分析(analysis)”理论这种理论吸收了历来的犯罪原因论和状况性犯罪理论,主张计算发生犯罪行为的风险,在考量对应这种风险的社会成本、经济成本的基础上,往发生率高的地方投入资源。这种理论主张,在考虑各种各样的变量的同时,以概率论来确定原因的优劣,据此投入人才和资金,建立社会的预防策路。

 

三、被害者复权的时代

以上的理论侧重的是对处于犯罪状况中、从事犯罪的人的应对。但最近人们也在对被害者展开研究。被害者学(victimology)就是这样的学问。传统的被害者学是从“人为什么、如何受害的”这样一种原因论出发的,而近年来的环境犯罪学则是从“如何才能防止被害”这一种视点出发来研究的。但是,被害者学并没有停留在原因论和预防论上,“社会怎样才能应对没有犯罪者的被害”、“在犯罪发生的情况下,对那个被害者怎么做才好”、“国家及社会应该为被害者做些什么”等,这样一些着眼于被害者的权利及人权的对策论也已经出现。

所谓被害者学,它是通过被害者来理解被害这一种现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通过犯罪者来理解犯罪现象的犯罪学的视点是不同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者(victim)的对概念不是犯罪者(offender/criminal),而是加害者(victimizer)。当然,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被害者学的研究对象会是同一回事,但最社会现象变得复杂起来,而且人们的意识也在发生变化,加害者不被当作犯罪者的例子在渐渐增加。这就是所谓的“没有犯罪者的被害”的登场。

最近,在日本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的跟梢(尾随异性)、性扰、校园霸凌、传销被害、手机的不当使用(电磁波被害、干扰)、不当的宠物饲养(恶臭、噪声、尿类)等不胜枚举。社会上没有被当作“犯罪”的现象有许许多多。

但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和人权的增高、以及社会中人们更多地关注被害者的问题,上述这些问题会演变成社会问题。“在发生犯罪的情况下,对那个被害 者该做些什么才好”、“国家及社会应该为被害者做些什么”这些问题,是与社会的这样一些动向密切地关联一起而出现的研究领域,同时也成政策的应对领域。所以它被称为“被害者的时代”、或“被害者复权的时代”。

在这样的被害者学的领域,“两次被害”这一种现象也受到了重视。受害者生命、身体、财产、自由、作为一个人的尊严、成长、生活环境等开始为人们所关注。但随着研究的深入,精神的被害(如冲击、压力、不愉快、困惑、心理创伤 等)也被视作为重要的问题。

更进一步地,被害者在实际中可能到各种不利的事,譬如受害者在向警察申诉、给法庭提供证词的过程中,可能被加害方的辩护律师、医生、警察、检察官等专家当作犯人一样来对待,受到根本无视被害者心情的对待,因此受到伤害。还可能遭遇一般人的偏见,同家庭、朋友、职场同事、邻居的关系也可能受到破坏。此外,还可能被报道机构破坏隐私、被强求接受无视被害者心情的采访。像1995年的地铁沙林毒气事件还有1997年的神户连续杀伤儿童事件等,在这类恶性犯罪事件中,被害者及其家不仅受了犯罪的直接害,还遭了第二次被害(精神损害)和第三次被害(日常生活受到负面影响)在日本,以这些事件为契机,人们对被害者過、遇到的问题的关心一下子高涨了起来。

此外,被害者学有一个很大的课题是,对于被害者和死者家属,该给予什么样的权利?需要如何补偿、如何保护也因此,为了要让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制定出那样的制度,有必要搞明白被害者的实态、將加害者的权利和被害者的权利加以比较,弄明白被害者的权利是怎样地受到忽视。1981年,日本“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被颁布,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被害者获得了这一经济支助。2000年11月,日本又开始实施了“犯罪被害者保护关连二法”,这样的法律部分地改善了状况。还有,“关于防止虐待儿童等的法律”、“关于跟梢行为等的规制法”、“关于止来自配偶的暴力以及保护被害者的法律”等也相继成立并实施。

被害者对策的終极目的是给那些被称为“被遗忘的人们(forgotten persons)”的被害者带来一线光明,创造出“善待被害者的社会”。在犯罪中,对被害者的援、保护和救济并不仅仅是基于同情的保护,它必须是作为犯罪被害者的权利来构成。

 

四、修复性正义:司法的新动向

将上述这种对被害者的救济及补偿的问题考虑进来在刑事司法的手续中加以反映修复被害者、加害者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这样一种做法被称作为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例如,在A杀害了B的情况下,A被捕、被起诉,并在法庭上被判以几年徒刑,随后被关监狱。这是现在的刑事司法的体系。但是,据此,到底解决了什么问题呢?加害者被判了刑,就可以说事情了结了吗?

首先,被害者或死者家厲几乎没有进入这个体系。充其量只是作为控告人、证人登场而已。但是,尽管因犯罪事件而实际上受害的正是被害者(死者家属),为什么被害者必须是刑事司法的局外人呢?不过,最近,已经可以看到被害者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被害者只是“事件”的当事人,而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刑事事件中提出诉公的原告是国家),这样一种立场仍被坚持。

其次,加害者假如刑满释放,他会回到社会(共同体)中,但那个社会具备接受他的态势了吗?他將复归的相关共同体方面,通常也并没有采取任何措量。这样,当然不能说事情已经了结。刑事司法是仅仅为了这样一些问题而行的体系定加害者是有罪还是无罪有罪的话什么处罚是最适当的。而不是为着修复被害者、加害者及区域社会的关系的体系。而创造出这后者的体系的设想,正是修复性正义的想。

如此,所谓修复性正义,一般来说,指的是这样一种事物:它是以被害者为中心对犯罪的应对,那些最直接地受到犯罪影响的被害者、犯罪者,以及他们的家庭、地域社会的代表们提供相应的机会——让他们参与到对犯罪的应对过程中来

这样的修复性正义的思考方法,是提高刑事司法中被害者的地位和角色积极地考虑被害者的需要让被害者参加到决定过程中去的一种尝试。另一方面,加害者一方被要求负起向被害者本人及蒙受损害的区域社会直接作出解释的责任,并与被害者及相关者商议并实施理想的补偿方案,这些被视作为焦点所在。为此,根据被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直接对话,商谈希望得到什么样的补偿、以及那只是对个人的补偿、或者还需要社会性的补偿,等等由此寻找达成一致的途径让被害者和加害者的关系得以修复。

所以,即使不用修复性正义这个词语,在欧美各国,人们已经用各种用语来表示这种思路。例如被害者与加害者的和解、复原状、恢复损害、家庭团体会议、奉献社会、补偿、赎罪、赔偿等等,各种各样的用语与相应的实态联结在一起,被广泛使用。而修复性正义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所有这些东西的概念。

修复性正义的思想在国际上正在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被实践,例如欧美等国的“被害者、加害者、和解计划”、新西兰及澳大利亚等国的“家庭团体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e)”所代表的系统,特别是后者的家庭体会议,或许可以被认为是修复性正义的一种理想类型(idealtype)了。

家庭团体会议除被害者和加害者外、还让双方的家庭、朋友、支援者坐到一起,旨在解决事件。参加者由受过训练的仲裁者引导,讨论由犯罪所造成的受害的内容以及损害的修复方法等。不用说,参加者必须基于各自的发性。

由这样一些系统达成的解决,回馈到刑事司法,多数的结果是刑事司法手续的转变(diversion)。伴随着这种情况,中度以下的犯罪一会利用这类系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重大犯罪如今也在实践修复性正义的思想

在美国、伴随着少年犯罪的恶性化,被采用的是彻底的严惩化政策。各州正在加快动作,要將可以判决刑事处分的年龄低。多数定为14岁,但定为13岁的州正地急增,有的甚至一下子降到10岁。虽然占压倒多数的国民支持严惩主义,但归棍到底,以改过自新为重点的尝试也还在切实地展开。其中之一是被称为修复性司法的裁判方法。例如在没有法官和律师到场的一屋子内,承认犯罪的加害少年和被害者面对面,寻找修复关系的途径。虽然没有固定的实施方法,但少年用自己的语言表示谢罪,如果被害者接受,则事情可能了结。有不少是由两个当事人的家庭及朋友、班主任等加入的。在受过专门训练的咨询员的主持下,少年向大家说明自己走向犯罪的过程,而被害者向大家诉说自己受害之深。然后选定赔偿或从事清扫、教堂活动、课题读书等处罚双方签名。这本来是新西兰少数部族的传统的裁判方法。通过澳大利亚再传到美国,这几年被30来个自治体所导入。

在罪责较轻的情況下,搜查人员根据前科情况出示修复性司法和通常的少年审判这两种选择,由少年和监护人从中择一。如果双方在修复性司法中对话破裂,事件再回到少年审判上来。

这样一些修复性司法的实践,在欧美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被推广,而在日本及中国,这些方法应该如何展开,这将是今后的重要课题。

无论如何,21世纪可以说是修复性正义的时代。修复性正义作为替代历来那种绕过被害者的、以维持公共秩序为目的的国家惩罚型司法的事物,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各国逐渐被接受。对于传统的犯罪和刑的理解、以及刑事司法的理解而言,它也是包含着重大变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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