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明: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理论机理、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96 次 更新时间:2023-09-30 01:23

进入专题: 数字经济   共同富裕  

曾祥明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体现着中国共产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要求和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归属,代表着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至上价值理念的深刻践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现代化美好生活的共同期盼。实现共同富裕,既要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这就要求必须通过妥善的手段处理和兼顾好劳动就业增收与收入分配公平、就业平台扩大与福利收益共享、生产力进步与劳动关系和谐之间的各种关系。近年来,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为重要支撑力量,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下形成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支柱,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整体水平,加速重塑经济发展和治理模式,引领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全局性变迁。共同富裕和数字经济存在着时间的吻合性、目标的统一性、内涵的契合性和主体的一致性。在时间维度上,共同富裕需要分阶段循序渐进逐步实现,数字经济也经历了萌芽、发展到成熟的阶段,中国全面推进共同富裕的时期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高度吻合;在目标维度上,共同富裕与数字经济目标导向高度统一,均是让现代化和数字经济建设成果更多更广泛更深入地惠及全体人民、造福全体人民;在内涵维度上,共同富裕强调均衡共享提质增效,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既强调创造和共享数字财富,也强调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与共同富裕的内涵要求高度契合;在主体维度上,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共同富裕,其覆盖范围是全体人民,数字技术的普惠、共享、融合性特征决定了数字经济的建设发展主体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二者存在高度一致性。总体而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均衡式和共享式增长,有利于改善共同富裕进程中面临的不均衡不充分问题,使得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不断加快,全面推动实现城乡融合和共同富裕。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加速转型,以跨行业、跨领域的技术、数据、要素共用共享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数字驱动新增长模式开始浮现并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占全国GDP的比重提升至41.5%,数字经济成为稳增长促转型的重要引擎。在此重要时期,党中央及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数字经济作为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的关键作用,积极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发展,加速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共同富裕”和“数字中国建设”同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加以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有力推动了经济发展,也对就业和收入分配带来深刻影响,包括一些负面影响,需要有效应对和解决。”。与此同时,国内学术界关于数字经济和共同富裕的相关研究也日渐丰富。既有研究多围绕数字经济对共同富裕的价值作用以及现实中的阻梗困难和实现途径等方面展开。其中价值作用方面,有研究指出,数字经济的高技术和分享性特征,既有助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有助于为经济均衡增长构建良好的共享机制,进而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数字经济通过发挥创新、协同、普惠等效应,构筑共建、共富、共享机制推动充分、平衡和共享发展,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阻梗困难方面,有研究认为,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可能存在数字垄断提高社会进步成本、数字鸿沟拉大发展相对差距、数字技术造成生态绿色盲区、数字壁垒滞碍市场要素流通、数字劳动导致个体异化发展的风险。数字鸿沟、算法歧视、平台垄断等数字经济发展失序问题可能构成影响共同富裕进程的风险和挑战。实现途径方面,有研究认为,数字平台资本主义的数字剥削和数字殖民隐蔽于数字主客体劳动身份的异构之中,因此要寻找合理路径破解这种异构困局,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平台经济。应从依托数字经济改善收入分配格局以扩大市场规模、推动营商环境数智化变革以实现政商双向塑造、弥合市场分割以优化市场空间结构、促进物流业数字化及流通模式重构以打通流通领域堵点等四个方面入手,更好地发挥数字经济对实现共同富裕的促进作用。综观目前的有关代表性成果,学界对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研究多从规模经济、共享效应、普惠效应、协同效应、创新效应和“微观-中观-宏观”等西方经济学理论或框架角度进行分析。因此,本文尝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融入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四环节”的理论框架,从分析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理论基础出发,明晰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逻辑理路,指出其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纾解路径,以期进一步为当前数字经济推进实现共同富裕的研究提供些许新思路。

二、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理论机理

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也称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第三篇《社会总资本再生产和流通》中对这一理论进行了集中阐释,认为社会再生产是指在一定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要素和产品的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四个环节。该理论为当代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益指导。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与共同富裕存在深刻的内契性,分别对应着共同富裕关于“共同”和“富裕”辩证统一的双重要求。在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四环节”的循环中,生产环节是起点,消费环节既是最终目的和动力,也是下一轮再生产的起点。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一起积累着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对应着共同富裕的“富裕”要求,关系着“做大蛋糕”的问题,是生产力的客观呈现;分配环节与交换环节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与纽带,强调效率与公平,对应着共同富裕的“共同”要求,关系着“分好蛋糕”的问题,是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为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数字经济通过提升生产效率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实现共同富裕,关键在于先“富”后“共”。夯实物质基础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务,直接生产过程是推动共同富裕的源头动力。生产是马克思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首要环节,在整个再生产过程中占据支配地位。生产环节主要由劳动资料、劳动者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构成。在数字时代,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迅猛发展、更新换代,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过程。数字经济聚力社会再生产,对直接生产过程进行数字化变革,数字生产力充分释放,驱动劳动资料数字化、劳动者智能化、劳动对象非实物化,极大提高了人类的生产能力,进一步激活了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社会生产力。

首先,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的运用推动劳动资料朝着数字化方向发展,使得基础设施不断迭新,由机械、电气等旧基建迈向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5G基站等新基建,劳动资料配置效率不断提高,生产劳动条件得以改善,劳动环境进一步优化。其次,劳动对象的场域在数字化过程中得以拓宽。数据要素不仅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资料而存在,还可以作为新的劳动对象及数字劳动生产出的劳动产品,并由此成为数字产业链上新的劳动对象。同时,一些数字技术衍生出的新业态、新行业也作为数字应用领域的劳动对象而广泛出现。最后,劳动者具备数字技能,使得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充分结合,劳动效率和创新性大幅提高,可以更快实现社会财富的积累增量。此外,一些数字化产品承担着劳动者的角色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劳动对象本身也成为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创造,数字化深深渗透于劳动生产的全过程,有利于促进劳动生产效率的整体跃升。数字经济通过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数字化发展,对直接生产过程产生影响,进而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推动共同富裕的加快实现。

(二)数字经济通过促进公平分配完善共同富裕的实现机制

实现共同富裕离不开健全的机制保障。建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财富和发展成果的共享机制是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和应有之义。分配是马克思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中间环节,也对应着共同富裕中“共同”的要求。数字经济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的同时,也凭借着要素所有权参与着收入利益的分配。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伴随着数据要素的参与被赋予了更加丰富的意义和更加深刻的内涵。

数字经济赋能收入分配推动共同富裕具体体现在:一是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社会生产,等同于传统生产要素的角色参与收入分配,数据要素所有者按贡献程度获得由要素参与分配带来的劳动报酬。数据、技术等数字时代新兴生产要素不断得到重视,数据要素市场加快培育形成,更加健全的要素市场化体制机制得以建立,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抓住了“要素市场化改革”这一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总体提高的牛鼻子,使得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收入分配机制更加完善。二是由数字经济发展衍生出的众多新兴行业和崭新业态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劳动者凭借其在数字及相关行业付出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拓宽了社会整体收入分配渠道。三是随着数字经济在社会范围内的全面渗透,政府数字化治理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效率大幅提高,政府的再分配职能得到更好发挥。政府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政策工具的数字化赋能实现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民收入与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构。在健康的数字经济发展态势下,分配制度数字赋能推动了以数据为新生产要素的要素市场化改革、催生了由数字化发展带来的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分保障了数据所有者和参与数字新业态发展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全面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进而推进实现共同富裕。

(三)数字经济通过优化流通体系筑牢共同富裕的重要屏障

交换是社会再生产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之一。流通主要是指以货币为媒介的连续不断的商品交换,是商品交换在当今时代的主要表现形式。构建完善的现代流通体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数字经济加速了流通体系的整体聚合式数字化转型,催生出平台经济新形态,移动支付、快递外卖和网络购物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市场拓展提出了物流服务的新要求,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物流体系朝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向发展,大大提高了流通效率并进一步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数字经济赋能流通环节具体体现在:首先,数字经济快速均衡发展,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交易等数字平台的发展,有助于增强供需匹配的精准性,进而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数字技术的运用可以推动物流运程适度缩短、物流体系优化完善,同时减少库存量和周转环节,一定程度上实现物品保管效率的提高和物流成本的降低。通过建设数字化平台,推动流通降本增效,实现供应链创新发展和全面畅通,助力构建产供销相衔接、内外贸相贯通的中国式现代化供应链体系,加快双循环发展格局的实现,为共同富裕塑造良好环境。其次,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流通业发展规模和经营范围,促进数据等生产要素在全社会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流动,进而有效优化要素结构整体布局,实现流通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共同富裕的实现。流通不仅作为小范围内商品生产的关键环节而存在,还是全社会生产系统中的关键一环。流通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通过数字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化应用,加快信息交互速度和提高匹配精确程度,加速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推动数字经济赋能流通业,与传统流通业融合发展,将有效提高社会整体性的流通效率,畅通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激发共同富裕活力,塑造共同富裕良好生态。数字经济加速资源流动下流通环境的灵活性发展对推动构建国内外“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产生了更加积极的作用,帮助筑牢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共同富裕的重要屏障。

(四)数字经济通过驱动消费升级回应共同富裕的内在需求

消费是重要的民生福祉。当前,强力恢复和扩大消费,缩小消费水平差距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就在于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的逐步缩小。消费是“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四环节不断循环的起点和终点,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生产过程最终完成的现实表现。生活资料的消费过程就是生产主体即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劳动力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构成和必要条件。因此,消费承担着创造积累物质财富并推动社会再生产顺利循环的重要角色。提振消费、促进消费扩大升级,缩小全体居民消费水平差距,在为社会生产兜底的同时还能通过自身对生产的反作用进一步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在数字时代,数字经济新形态下消费对象、消费方式和消费水平得以提质优化升级,有利于扩大内需,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回应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进而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首先,数字化产品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兴消费对象在市场上持续增加且种类丰富,既有智能手机、电脑、无人机等实物性产品,也有线上教育培训、数字金融产品、网络新闻等非实物性产品,大大满足了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契合了共同富裕的核心追求。其次,数字消费方式不断优化,诸如线上支付等数字化相关的消费新兴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共享消费的兴起取代了传统钱货两讫的消费方式。数字消费渠道不断拓宽,短视频、社交平台与电商交易相关联,形成多元化数字消费崭新生态。最后,消费水平在数字赋能下显著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受其收入的影响,而收入水平则取决于分配关系。数字时代,生产与分配都被数字化强力赋能,推动消费者消费水平稳步提高。此外,数字经济新形态下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得以加快推进,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居民消费预期更加稳定。消费扩大、提质升级和预期稳定将对经济增长产生明显拉动作用,进而促进社会再生产良性顺畅循环,为共同富裕积累更多物质财富,同时带来精神层面的极大丰富,实现物质与精神同步发展的共同富裕。

三、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现实困境

在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四环节”的理论框架下,数字经济对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当前的具体实践中依然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一是资本逻辑操控下的数字平台沦为数字资本的剥削场域,使得流通环节被资本干扰,流通中剩余产品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所占有,呈现出鲜明的资本属性;数字平台的资本垄断将破坏数字生产下的分配公平,算法的负面效应将对消费环节的主体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数字平台资本无序扩张造成的流通成本负荷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些都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的相悖性。共同富裕目标追求下,数字产品的剩余价值抽离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价值的阶级性,被作为追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体现的是国家、企业与个人相统一的关系;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得到有效规制,数字生产下更加注重分配公平、流通有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二是数实融合不够充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和流通环节关键部门的实体经济发展羸弱,实体经济支撑的工业互联网占有资本出现偏差,在数实融合失范下还将出现社会再生产分层趋势,最终导致共同富裕支撑力不足。三是数字经济发展推动形成对劳动者优胜劣汰的高强度竞争机制,技术性替代效应将造成部分人员和产业中的结构性失业问题,数字经济形态下收入分配依然面临甚至更易面临两极分化现象,导致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受阻。四是数字生产重塑了劳动关系,去劳动关系化趋势明显,使得社会再生产过程呈现非均衡性特征,最终导致数字劳动者隐性异化。为此,要对其进行客观理性分析以便寻求相应的纾解措施。

(一)数字平台资本逻辑与共同富裕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的相悖性

数字经济能够在物质生产方式、社会分配格局和个体生活方式方面产生重要影响,通过提振经济和共享发展赋能共同富裕。然而,数字经济推动共同富裕迈向新高度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数字平台资本逻辑与共同富裕价值取向相悖的现实困境。一方面,站在国际社会数字经济发展比较优势视角,我国在一段时间内依然面临着比较优势缺乏的挑战。数字平台作为资本投资的重要场域逐渐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发展方向。然而,美国等西方国家具备对数字经济的先占优势,凭借研发密集型的科研机构,掌握了全球网络规则的制定权,占据了数字经济竞争领域制高点,不断强化着数字平台的资本逻辑。数字资本为对自身进行增殖扩张,将一切纳入资本逻辑编织的抽象大网之中,依托数字平台攫取剩余价值。数字平台被赋予资本色彩,逐渐沦为数字资本主义投资和盘剥的场域,近乎于工业资本主义时期的工厂,所有剥削活动在这里展开。数字平台产生和提供的原始数据成为一种具有巨大交换价值的商品,经过数字技术团队加工转变为供市场出售和提供服务的剩余产品,以剩余产品商品化的形式实现对原始数据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数字平台凭借这种手段榨取利润并无序扩张。资本为数字资本主义全球化提供根本动力,通过资本积累的新途径,美国将数字剥削扩大到了全球领域,这使得我国数字发展权受到侵犯,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从而阻碍了我国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

另一方面,共同富裕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与数字平台的垄断性质存在着实质性的冲突。首先,数字平台利用自身数据和资本等优势进行垄断,攫取更多利益,数字平台存在剥削性滥用行为。当资本更多集中于大型数字平台,就极易产生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的现象。大平台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长时间内追踪市场信息,收集大量数据,排斥其他非垄断性平台,挤压其生存空间,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造成市场博弈逻辑变化,数字生产下分配的公平性受到极大挑战,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阻碍了数字经济发展红利的全民共享。其次,数字平台利用各种隐蔽手段过度开发消费市场,提高用户黏性。算法是数字化进程中的重要推动者,对数字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数字平台恰好利用算法对用户进行分析锁定并对其歧视性定价,诱导各种非理性消费,导致人工智能算法“杀熟”行为,使消费者受困于算法编织的“信息茧房”之中,甚至被算法个人化精准定制,无形中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特别是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侵犯。最后,数字平台资本的无序扩张产生的垄断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现实中的流通成本,流通环节也背离了服务于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性质被赋予资本化的性质,由最初的“为买而卖”变成“为卖而买”,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降低了市场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存在阻碍共同富裕实现步伐的可能。

(二)数实融合不够充分导致实现共同富裕的支撑力不足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数字时代,数字经济凭借其大量的数据资源和先进的技术成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推动力。实体经济是实际生产和交易物品及服务的经济部门,服务于社会大众,为人类生存提供必要的产品和服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促进、融合发展能够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并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快速了解生产环节实时信息,从而打破传统产业模式,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数实融合不仅可以通过数据技术优化经济资源配置,从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供需动态平衡,还可以促进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从雇佣转为合作,激发个人价值创造活力,推进社会效率与公平协调统一。同时,数实融合利用数字经济波及范围广、发展速度快的优势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为我国经济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呈现出蓬勃态势并取得较大进步,但与此同时,数实融合发展仍存在融合不够充分的问题,导致共同富裕支撑力不足。

首先,数实融合关键技术存在“卡脖子”情况。近年来,虽然我国数字技术综合创新能力及其应用水平在不断提升,但也还有一些较世界先进水平存在的明显短板出现在核心技术层面。在数字经济领域,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亟待提升,我国部分制造企业并未掌握关键技术,一些关键零部件依赖于外国进口,且受制于外国企业软件及算法等的垄断。其次,数实融合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升。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从数字经济在行业内的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于服务、科技等行业,传统制造业中的数字经济普及率较低,更多受到传统发展模式的影响。同时,数实融合在地区之间的发展程度不够均衡,总体上呈现出东部高于西部的态势,不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再次,数实融合应用场景有待完善。数字技术应用场景缺乏创新,应用相关标准缺失,阻碍了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数据融合,制约着企业之间数据要素流动。需要指出的是,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看,资本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质使其“企图不用生产过程作中介而赚到钱”。因此,在数字经济赋能生产发展的实际过程中,资本更多流向消费互联网,而较少流向由实体产业支撑的工业互联网,最终导致资本偏离生产、数字经济偏离实体经济,数实融合不够充分,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共同富裕显得支撑力不足。此外,数实融合失范也会阻碍共同富裕进程。以数字要素和数字生产资料为起点的数字技术重塑经济形态的过程借助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路径,使得数字时代的生产体系被划分为物理性的和数字性的,待其渗透至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将引发生产资料的整体性变化和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极易使社会再生产出现分层趋势,阻碍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整体性历史进程。

(三)数字经济收入两极化阻碍“扩中提低”共富目标的深度实现

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覆盖面,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共同富裕的直接目标和必然要求。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催生了互联网经济,而数字经济又进一步在互联网经济的基础上实现了再次超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助推了经济社会的整体性发展,同时也导致一些领域出现赢者通吃、强者愈强的垄断效应。主要体现在收入分配上所形成的“马太效应”。这将会导致经济收入的两极分化日趋严重,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阻碍了提高低等收入以及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实现,进而对共同富裕推进形成严重阻碍。首先,数字技术的发展创新将会造成部分人群失业。通常而言,技术进步对就业会产生替代效应和补偿效应。具体而言,技术进步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的同时,也随之可能会带来社会面的结构性失业等问题。从本质上来讲,数字经济就是对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资料的改造、创新和升级,诸如此类的变化对就业格局重塑有着重要作用。数字经济时代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多以数据相关的职业和岗位为主,其数量大幅增加并逐渐成为一种就业新常态。例如,智能化运算、数据分析、数字化虚拟操作。但就业增加的同时,劳动市场对劳动者的数字化素质以及数字化技能的要求也相应提高,这就会导致一些不具备较高数字素养的就业群体面临着就业逐渐边缘化和失业率提高的风险。除此之外,经济逐渐实现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低收入群体在失业后,即使政府相关部门为这些群体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其所覆盖的范围以及力度也是有限的。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失业人群仍然需要支付后续数字化培训和再教育的费用,且存在被边缘化风险,进而导致社会收入分化不断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

其次,随着工业领域部分低技能劳动者面临结构性失业,这些产业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等中等收入群体的一部分开始流入服务行业,将造成服务行业就业收入结构的进一步失衡。在工业中存在的收入不平等状况转移至服务业,且程度将比工业更高。由此,数字经济带来的低数字素质群体失业风险以及线下实体经济收入急剧降低风险,都会不断扩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进而影响现代化商品流通体系的建立,制约相关群体消费能力的提升,阻碍下一轮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在整体上加剧了物质财富连续性积累的困难和收入差距的扩大,对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共同富裕“扩中提低”目标的推进产生不利影响。

(四)数字生产去劳动关系化致使数字劳动者隐性异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劳动关系相较于传统的用工形式,在生产过程、雇佣劳动关系以及劳资矛盾等方面均出现了新的情况,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更加隐性、多元和深化,劳动关系愈发紧张,存在去劳动关系化的趋势,数字劳动者逐渐发生自我异化。数字技术应用于生产过程,在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的同时,也改变了劳动过程中的控制形式,即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重塑了劳动关系。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数字化不仅重塑了社会生产过程,还会引发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巨大嬗变,推动新兴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在更深层次的交融。数字技术及其创新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发挥更加独立的作用,在提高数据要素资源化速度和数字性物化劳动代替活劳动速度的进程中加剧了资本“去劳动关系化”的趋势,进而加快了劳动者的劳动异化步伐,催生出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非均衡性,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较大障碍。数字经济下“去劳动关系化”的实质,是采取租赁劳动的方式,利用各种数字技术手段,在破除资本与劳动间存在的合理性、正规性劳动雇佣关系的同时,遮蔽数字劳动者劳动合同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而使数字劳动者隐性异化,在变相压低劳动力价格的过程中尽可能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数字技术带来了资本条件下新的雇佣形式,被冠以“独立承包”、“分享经济”和“自我雇佣”的名义,使得劳动与资本两者之间形成的传统雇佣关系发生弱化,在一定意义上改变了本质上的雇佣关系。

在数字时代,劳动力市场呈现出资本与劳动者更为活跃的双向互动,资本对劳动者的渗透性与日俱增。一方面,资本可以利用发达的数字技术实现对市场服务的动态更新,为劳动者提供更多被纳入雇佣关系和被剥削压榨的机会;另一方面,劳动者基于对自身技术技能情况的理性评估,采用更加机动的劳动方式更广地参与就业,并能使得较优服务为多个服务对象同时提供。在传统的雇佣关系中,资本与劳动者具有较强的约束性,二者在确立劳动关系后,资方会为劳动者指定劳动场所,并在其中集中进行特定劳动,通过劳动时间固定化、培训管理系统化以及劳动过程重组来生产相应的价值以满足雇主期待。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抛开了资本的全时段全方位束缚,对于工作地点的选择会更加自由,工作的形式更加灵活,仅需通过线上形式根据所获得的市场信息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雇主指派的工作任务即可。网络电商、网络约车服务以及网络家政服务等的兴起,使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这种新型的数字化的雇佣关系具有合作契约或劳务关系的性质。在数字劳动力市场供给层面来看,这种数字化平台化的劳动和服务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工作选择,劳动者的劳动任务、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更具灵活性和弹性,劳动薪资也随之从传统的计时工资向计件工资发生转变,劳动对资本在形式上的隶属关系进而被减弱,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所存在的从属关系进而也被弱化。但从本质上来讲,其仍然属于“从属性的雇佣劳动”。资本无畏追求剩余价值以及扩大资本积累的目的没有发生改变。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异己性的隐秘力量驱动下,陷入主体性悖论的窘境。

四、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优化路径

数字经济创造了新业态新模式新生态,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和思维方式,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与重塑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它也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实现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共同富裕开辟了新的实践路径。为此,我们应从构建数字经济新秩序、推动数实融合发展、健全服务和保障机制、构建“技术—伦理—制度”新范式等四个方面着手夯实举措,助推我国共同富裕的加速实现。

(一)构建中国特色数字经济新秩序以克服数字平台资本逻辑的缺陷

在数字经济时代,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实现工业化,还要实现数字化。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技术与规制、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问题,也成为各国的关注焦点。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要建立我国数字经济新秩序,形成适合我国国情和新发展阶段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效率优势,推动物质、人力和创新资源更多向数字技术优势领域聚集,加速数字技术创新发展进程。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全国一盘棋调动整合数字资源联合攻关。要充分发挥超大市场规模优势,开发由传统工业体系和农业体系带来的广阔应用场景,推动数字技术创新运用良性互动。在全球经济面临疫后复苏和增长动能不足的背景下,围绕网络安全、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的数字治理规则尚处于探索期,受制于数字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治理观念和模式不同,主要大国间、南北国家间治理理念和诉求差异仍然较大。面对未知挑战和发展诉求,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发挥多边主义的核心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正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数字经济合作,并与数字经济发展领先国家在细分领域展开数字经济合作。这也说明汇聚安全可信共识、加强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切实增强各国把握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的能力,实现共同发展是未来全球数字治理的重要方式。

当前,企业在互联网平台这一渠道下直面市场和消费群体,使其对产品以及服务的生产从传统的标准化、规模化模式,逐渐趋向为“以人为中心”的更具个性化、立体化的模式,逐步构建出了以消费者为主体、以群体性消费为主导、淡化中介、更加突出服务重要性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如,北京市近年来大力推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在2023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的开幕式上,北京市邀请18个伙伴城市代表共同发布了《全球数字经济伙伴城市合作倡议》,体现了我国数字经济新秩序的发展方向。未来,我国应全力探索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创新,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以优先构建规范共识为突破口,管控分歧与矛盾,积极谋求早期收获;创设新型包容性、开放性数字化治理机制与模式,以边缘改革贡献建设性方案,共同推动数字治理由“逐利争霸”向“利益协调”转变,塑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同时,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积极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构建规范我国数字经济平稳运行的框架体系。如,进一步科学构建数字生产标准和反垄断标准、健全数字监管制度、推动数据安全司法保障等,推动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数字经济新秩序的法治化进路,以警惕数字平台资本逻辑,防止资本固有的矛盾借助数字平台无限扩张,持续提升服务资源配置效率和共享水平,推动实现我国共同富裕迈向新高度。

(二)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以推动数实深度融合

在当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大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探索更加有力措施,使社会再生产良性循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数实融合可以充分激发社会和产业双重需求,成为拉动内需、促民共富的解决之道。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有力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广泛深度融合,是推动我国制造业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环节,也高度契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具体而言:一是推动统一性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形成我国先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整体优势。我国传统制造业在全球经济贸易中的比较优势正呈现不断弱化趋势,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努力寻找出适应新形势的全新优势点,从而提升我国在制造业方面的国际竞争力,先进制造业的数字化转型对我国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意义。要拓展并细化标准体系构建领域,将标准制定拓宽至诸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装备等场域。分类别分层次划分标准制定,将关键技术标准、基础应用标准、融合应用标准等容纳至一般性制造业数字化发展标准体系。同时,要立足全球、站位宏远,细致考量国际相关标准制定,将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进行适度对接,与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展开良好国际合作,争取全球制造业数字化标准体系构建的更多参与权和话语权。

二是加快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以新基建夯实制造业数字化基础。从生产环节来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有效压缩制造业在运行过程中的数字化成本,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提质增效。同时,构建现代化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可进一步补足乡村和西部等相对落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缩小城乡间和区域间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差异,为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进而实现共同富裕夯实基础。因此,要以提振工业制造为核心,着重推动工业互联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对新基建的投资力度,扩大规模并强化应用,提高新基建的应用场景使用效率。要统筹协调传统基建与新基建,优化新旧基建项目间的资源配置,促进新旧间区域间协同合作。

三是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发挥区域间的协同效应。习近平总书记在展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时强调,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数字产业集群是推动数实融合、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的关键抓手。数字产业集群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具备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较为成熟的产业生态。先进制造业数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尤其需要集群式发展规模化推进,以发挥最大的协同效应。要推动各环节分工协作,发挥数字技术链接作用,搭建完善产业协同数字化发展平台。要推动先进制造业价值链升级,向着高标准水平不断迈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数实融合深度发展,打破了阻碍共同富裕的虚拟泡沫,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必将行稳致远。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以缩小数字经济收入差距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均是党和国家推进民生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所在,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内容。其中,就业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如何拓展就业空间和加强就业领域乃至其他领域的社会保障,就目前的方向与路径来看,需要充分依托数字经济。以数字化手段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和劳动力保障机制可以解决数字经济导致收入两极化的问题,破除对实现“扩中提低”共富目标的阻碍,是中国式经济现代化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是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打通经济梗阻。要推动各区域不同优势充分结合,使得区域间经济活动关联度更广、联结性更深。要站位宏远、因地制宜、统筹谋划,先数字化带动后数字化、先富帮带后富,从局部到全局、从优势地区到劣势贫弱地区,推动区域数字化发展协同全方位推进。二是提升社会服务数字化普惠水平,推动数字红利共享。运用数字化手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地方政府应严格把握各个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状态以及各个地区所显现出的异质性,在加大因地制宜落实数字制度的整合力度的同时,加大对各个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搭建包容性的数字技术与普惠性的数字平台,提高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技能和贡献,均衡政府支出比重,缩小基本公共服务人均差距。政府应根据社会上不同类型公共服务的本质特征,逐步对其成本分担机制进行完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应并重。第三次分配是企业及部分个人以募捐、慈善、志愿等公益性的方式对自身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的分配活动,是优化社会再生产过程、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环节。数字技术在有效推进第三次分配过程中起着核心要素和重要动力的作用。应加强数字对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推进、资源推进和结构推进,同时综合运用数字化手段和法治手段尝试构建第三次分配长效激励机制,以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追求。具体而言,要激发多元主体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全过程参与积极性,将参与主体覆盖至企业、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等,渗透到社会方方面面,激发全民参与热情;要运用数字手段提升对可分配资源的汲取、管理和整合能力;利用数字技术优化第三次分配的组织结构,推动搭建多元主体协作平台,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以扫清数字赋能第三次分配中可能存在的“数字鸿沟”、“数据垄断”、“伦理困境”等瓶颈障碍;将数字化的高效治理方式运用于第三次分配之中,构建适应第三次分配发展的多重治理体系等。

(四)打造“技术—伦理—制度”新范式以超越数字劳动异化

对于数字经济赋能共同富裕过程中极易造成的劳动异化现象,需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融入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人的主体性重建的考量,用技术、伦理和制度的多维手段,构建起“技术—伦理—制度”新范式。其一,技术层面。当前,数字技术引领全球发展,我国数字技术正处于创新突破的关键期,在此情况下,应充分认识到构成数字劳动异化内在根源的并不是科学技术本身,而是数字技术在异化了的情况下的“资本主义”应用,为此,应着力引导数字技术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所用,实现数字技术为经济发展强力赋能。诞生于平台经济时代、信息化社会的数字劳动新形态并没有改变劳动的核心性质,与之相对应的旨在实现平台经济全球化的数字资本也并没有改变资本的逐利本质,这也是数字劳动异化的内在的根本原因。为此,必须对数字经济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干预和明确,引导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适应,避免其任由资本驱动,违背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追求。受资本逐利本质的影响,先进的数字技术多应用于能够提高数字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程度的领域,以实现资本利益最大化,而无视人们的实际需求,并通过劳动异化持续模糊劳动与生活的界限,最大程度地压榨和蚕食人们的个人生活时间。而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多个领域,数字技术并未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因此,必须调控和分流先进数字技术的应用去向,避免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加剧社会不平等,促进各领域、行业数字化水平共同提升、均衡发展,才能使更多人在数字化进程中受益。从资本驱动的角度来看,数字劳动异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结果,在面对数字劳动异化问题时,可以利用数字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产物来反哺数字经济本身,利用数字技术来监管和对抗数字劳动异化,用科技反哺经济,用科技产物掌控科技发展。

其二,伦理层面。首先,实现数字劳动者个人主观层面的意识觉醒。当社会生产及再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分工是非自然形成的,人的本身活动就必然构成一种异己的力量。由于没有权威统一的数字劳动相关概念,许多数字劳动者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往往会陷入数字劳动异化而不自知,或受到社会对于数字劳动异化的错误解读的影响,让自身被迫陷入数字时代的过度剥削之中。面对这样的情况,数字劳动者必须对自身劳动行为的本质和内容有清晰的认知。提高个人警惕,学会分辨和拒绝数字劳动异化,明确自身劳动和个人生活的界限。其次,数字劳动平台营造良好的劳动伦理氛围。数字劳动平台在数字化进程中应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不使数字劳动异化思想披着伪善的外衣肆意传播,平台自身也应当充分考量社会和环境因素,追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数字经济模式,不能盲目追求短期利润而忽视对劳动者和社会的影响,共同营造一个良性并符合劳动伦理的数字化工作环境和氛围。数字经济下,社会应允许处于相对失业甚至完全失业状态的劳动者存在。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的优惠鼓励政策以及适应性的再就业培训等扶持政策。再次,营造符合伦理标准的数字劳动社会风气。在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中,相关部门也应当适时进行伦理审查和评估,确保数字技术的设计和应用符合社会伦理准则和社会价值,避免对人类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另外,社会也应鼓励各平台对数字算法和决策进行一定程度地公开,确保算法运作符合社会伦理标准,同时,宣扬正面积极的数字劳动思想,从社会层面抵制数字劳动异化现象。

其三,制度层面。首先,从制度上对与数字劳动相关的概念进行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来说,数字劳动、数字劳动者和数字劳动异化等可称为是全新概念,这些概念首先在国外提出,但其定义至今在学术界仍有较大争议,并无权威统一的定论。因此,须从制度层面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让处于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个人或平台都能清楚自身的责任和权益,才有清晰认知数字劳动异化问题本质并加以解决的可能。其次,制定和完善与数字劳动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要构建超越数字劳动异化的制度新范式,国家相关部门需在明确数字劳动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制定和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劳动各方的权责和义务进行明确的划分,使用强制手段来保障数字劳动者和数字劳动平台的合法权益,制定与数字技术发展相关的奖惩制度,既要防止数字劳动力受到不合理剥削,也要保护数字劳动平台的合理发展,鼓励和支持各个地区和行业的劳动者在劳动自治为主的数字劳动平台健康发展,激励数字劳动者和劳动平台共同发展,促进数字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对违反数字劳动相关制度的个人或平台进行合法惩处。再次,制定能够促进跨国跨界发展的政策方针。顺应数字化进程的发展需求,国家还应当制定能够促进跨国跨界发展的大政方针,促进国际间及社会各界、政府、企业和学术界适时开展跨国跨界合作,相互交流,共同探索适应数字化时代的伦理和法律框架,共同创造更加人性化和有利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数字劳动环境。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23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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