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涤源:货币之本质及其职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07 次 更新时间:2023-04-0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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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涤源  

货币学者对于货币本质之问题,意见甚为分歧,大致可分两大派别。唯在金属本位币与纸币并行之时期中,一般学者每力事调和,或竟二说并存,而不觉其矛盾,故其界限,并不十分明显(1)。迄至最近,金属本位制度根本崩溃,纸币本位(paper standard)盛行,货币制度发生划时代之变化。于是货币本质论之两大派别遂不能再有并存或调和的余地了。


货币本质论之两大派别:一为金属主义派(metallism),一为名目主义派(nominalism)(2)。二种主张之不同,古代即已有之。近世重商主义时代,巴尔本(N.Barbon)与洛克(J.Locke)二人会有激烈之辩论。前者属于名目主义派,后者属于金属主义派。古典派之经济学者,对此二种主张,往往力事调和,或竟同时采用,不加区分。唯就大体而论,仍应列入金属主义派方面(3)。德之历史学派,则多主张金属主义说(4)。奥之心理学派,虽从货币数量方面去探求货币价值之变化,而对金属主义,并未完全加以摒斥。故在金属本位制度盛行的时代,金属主义派在理论上实占有决定的地位。1905年,克纳普(Knapp)之国家货币学说(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公世,名目主义始有明确之主张。此说之出现,虽在货币学说史上,开一新纪元,但当时恰为金属本位制之全盛时代;对于金属主义仍未予以重大之打击。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金本位制度相继崩溃,金属主义学说失所依据,于是名目主义学说即应运而生,取金属主义学说之地位而代之。



金属主义的货币本质论



金属主义学说与货币商品说两者的关系,依艾里斯(H.S.Ellis)的分类法,后者可以包括前者,两者的主要理论有些相同,但有些则并不相同。即货币商品说的理论大体上都可以适于金属主义学说;除此以外,金属主义学说更自有其特殊的论点,对于货币商品说并不适用(5)。所以关于货币商品说的各种理论,可以从金属主义学说的基本理论中,窥出一个大概的轮廓。


信奉货币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说之学者,为数甚众,其主张亦不尽相同。其理论有下列各共同的特征:


(1)主张货币为一商品。货币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说均认货币为商品之一种。如罗雪尔(W.Roscher)谓“货币之谬误定义有二:一认货币为商品以上之物,一认货币为商品以下之物”(6)。前者系指重商主义之货币国富观而言;后者系指当时方在萌芽之名目主义。故依罗氏之意,货币之“不上不下”正为商品也可知。及至狄尔(Karl Diehl),则谓“货币为具有货币特质之商品,货币之与其他商品区别,即视其是否具有此特质为断,此特质者,即国家特许是也。货币因为国家特许之物,故货币即可谓国家特许之商品,或国家特许之经济财货”(7)。


(2)货币之起源在于社会的惯用(social usage)。此派学者对于货币的起源,非常重视;货币之起源在人民使用交换性最大的商品所逐渐演化而成。此派学者即据此事实,而谓货币之起源,在于社会的习惯,在于交换性最大的商品之经济价值,由此种具有实质价值之商品,再配合用作价值尺度与交换媒介之习惯的确立,即形成货币。


(3)货币应具有实质价值,且其价值为绝对的。此派学者主张货币须为具有实质价值(substantial value)、币材价值(stuff value)或固有价值(proper value)之商品,且此价值在客观上是带有绝对性的。例如克尼斯(Karl Knies)认定财货之经济价值,只能由有价值之财货去加以测度(8);劳克林(J.L.Laughlin)认定本身无价值之物,既不能为价值之标准,亦不能作交换之媒介(9);狄尔(Karl Diehl)认定货币若无价值,即不能尽价值比较之职能(10),故主张货币须有实质价值,唯有实质价值之物始能充交换媒介,亦唯有实质价值之物始能尽价值测度之职能。二者中尤以后者为重要。


(4)货币之基本职能为价值测度。此派学者均一致重视价值测度之作用,而认为系货币之最原始的、最基本的职能。如马克思云:“金之第一职能,在为商品界供给表现价值之资料;换言之,即在将各种商品之价值,用同一名目之数量表示出来,故金即常尽一般的价值测度(allgemeines mass der werte)之职能;且唯尽此职能,此特殊的均值商品之金,乃能变成货币……货币之用作价值测度,乃商品之内在的价值测度——劳动时间之必然的现象。”(11)其他商品说学者如K.Knies、Lotz等亦同样重视价值测度之职能。其中尤以劳克林之主张最坚决,最足以代表商品说之职能意见。


(5)名目价值与实质价值相符者始为货币。他们既主张货币须具有实质价值,同时又主张货币之基本职能为价值测度,故必须具此二项条件者乃为货币,其不具备者皆应否认其为货币。他们所谓的货币,不仅以具有实质价值之物质的交换媒介(physical medium of exchange)为限,而且以此种交换媒介之实质价值与名目价值相符者为限。狄尔谓:“发行未具质料价值(stoff wert)之货币,必将使经济社会受祸无穷。在私有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下,对于国民经济最合理之货币制度,当以发行具有质料价值,且其质料价值与名目价值相符之货币为要务。具有质料价值之货币,可谓为真实货币(reales geld),唯此真正货币始能完全担任货币之各种职能;其他各法定之支付手段,皆以此真实货币为基础;银行券支票及账簿转账等,亦皆以此真实货币为前提,而不过为一种信用手段。”(12)波阶亦谓:凡货币均须尽交换手段与价值测度之职能,金银即最能尽此二职能,故金属货币当然为货币,其他只尽交换手段而不能尽价值测度之职能者,只能谓为“货币代用品”(13)。


故他们判定货币之标准有三:①能尽价值测度或价值标准之职能;②具有质料价值;③质料价值与名目价值相符合。凭此标准以衡各种交换媒介,则本位货币(standard money)当然为货币无疑;至于其他交换媒介如辅币、银行券及存款通货(deposit currency)等,不能称为货币,而只能称之为货币代用品或货币要求权(money claim;geld for der ungen)。


(6)货币之价值为其币材之价值所决定,故其价值受供给与需求、边际效用、生产费或劳动价值法则之支配。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者既认货币为一种商品,故其货币价值论亦不过为商品价值论之应用,即一般商品之价值法则,亦同样支配货币之价值。一般商品之价值法则,计有生产费法则、劳动价值法则、需要供给法则及边际效用法则等,故商品说学者对于货币价值之解说,亦分别本于此数种法则以行之。如李嘉图用劳动价值法则以说明货币价值,谓:“金银亦与其他商品相同,其价值之大小,全视生产并运至市场时所消耗劳动量之多少而定……金价约比银价贵15倍,其原因绝不在于金需要量之较多或银供给量之较多,乃在生产金一定量所耗之劳动量,须15倍于生产银一定量所耗之劳动量。”(14)如西尼尔氏本于生产费法则以说明货币价值,谓“货币之价值全系于内在的原因;就长期而言,币值实为其生产费所决定”(15)。此外,穆勒则用生产费法则说明货币的正常价值,复用供求法则说明货币的市场价值。穆勒氏云:“货币之价值,若在自由状态之下,必立与其构成金属之价值一致……此事可使吾人所研究之问题趋于简单;因金属亦为商品,故其价值亦为其生产费所决定。”“货币之价值,亦与一般财货之价值相同,就具体的实情而言,币值常为货币之需要与供给所定;但就长期言之,则支配币值者实为货币之生产费。”(16)此外,马克思氏亦本于劳动价值法则以说明货币价值,并说“如任何商品然,货币之固有价值,亦为其生产所必需之劳动时间(production)所决定,且亦同样表现于其所换得之其他商品所包含之劳动时间(17)”。


关于货币价值之决定问题,商品说者主张又极不一致。大体上可分数派:一为采供求法则以解释货币价值者,一为采劳动价值说者,一为采生产费说者,一为采边际效用说者。四者之中,以供求说者与边际效用说者在讨论货币价值时立论并不纯粹,所以,一般地说,主张用供求法则和边际效用法则以解释货币价值者,均为数量说的主张者。至于劳动价值说与生产费说者,则为数量说的反对者。


(7)货币之流通应采自由放任主义。此派学者对于货币之流通,主张采取不干涉主义。认为如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任其自然调节,则货币数量即能保持最适度之状态。因货币既为贵金属所构成,如能自由铸造,自由熔毁,自由输出输入,则遇货币数量过多或过少之时,即能经过国内与国际流通之两种过程,而使其自然趋于适度。第一,就国内过程而言,若货币数量过多,则商品之价格必然高涨,而货币之价格则趋下跌;金属价格高涨,则货币之实质价值高于名目价值,即金属用作货币之利益较作他用之利益为小,于是人民相应熔毁货币以图获利,货币数量遂告减少,货币价值上涨而复与其实质价值趋于一致。若货币数量过少,则由相反之过程,而使正作他用之金属,纷纷请求改铸为货币,于是货币数量增加,使货币价值复趋于安定。第二,再就国际过程而言,若国内货币数量太多,则国内物价必趋高涨,输入必增加而输出则受阻,势必引起本国货币之外溢,则国内之货币数量亦必逐渐减少,使货币价值恢复正常。若国内之货币数量过少,则由相反之过程,使贵金属内流增加,而货币价值恢复常态。由于此两种过程的自动调节,使国内之货币数量能随时保持最适度之状态,货币价值固能保持于安定的境界。


此种货币数量之自动调节理论,可谓为任何商品说学者之共同主张;唯表现得最明显者,则为英国之通货主义(currency principle)。


以上七项论点为货币商品说或金属主义说的共同特征(18)。金属主义学者对于纸币所以与本位货币能同等流通的事实,亦按照上述论点,加以种种之解释。其解释约可归纳为下列数点:


(1)纸币之币材与本位币之币材全异,无所谓效用或实质价值,故纸币仅为货币之代用品。


(2)货币代用品之价值由本位货币而来。


(3)货币代用品能减少货币材料之需要,故对于货币价值能间接有所影响。


(4)不兑现纸币之所以有价值,依存于兑现的展望(prospects of redemption),即依存该纸币之发行准备。


货币商品说或金属主义说的基本论点,已如上述。此派学说为历史上影响最大、支配时间最久的货币本质学说。


就货币进化与经济发展而论,此种学说实为必然的产物,而且有其特殊的价值与贡献。20世纪初期,欧洲各国交通不便,民智未开,信用程度既极低微,货币知识亦极幼稚,故充交换媒介之货币,本身须具有价值,始能使人乐于接受。且此时政治制度与货币机构均未臻于健全之境界,各国君主遇有财政困难,每将金银铸币之成色减低,使与旧币同价流通,以补财政之亏短。结果,不但依照格莱辛定律(Gresham's law),良币被劣币所驱逐;且因通货数量之增加,引起物价之腾贵。同时,因铸造技术不良,金银货币之成色重量极不一致,各国币制遂呈混乱状态;名虽铸币,实则仍按所含金属之多寡,而充交换媒介,故与秤量制度,几无差别。故在此时代中,在一般人民之观感中,咸认货币即金银,金银即货币。因此,此种货币本质学说,一方面,为各国人民对于货币观感之反应;另一方面,在当时欧洲各国通货状态之下,有系统、有组织的货币制度尚未产生,政府控制通货发行数量之能力尚未具备,纸币与存款货币尚未普遍通行,故金属主义之学说不特为环境所必需,且为必然的产物。


由金属主义或商品说对于货币制度与货币理论之贡献,使19世纪的货币机构日趋健全,这可以说是此种学说的直接影响。由货币机构之日趋健全,进而促经济体系之日趋发展,这是此种学说的间接影响。此种学说所以能发生此种影响,笔者认定,使货币具有实质价值,人民因而乐于接受,进而促进交换经济之发达,固然是主要理由之一,但这种因素仅就货币使用者而言,实则就货币铸造与发行者而言,此种学说有一种力量,限制君王及其他持有货币铸造权与发行权的行政长官,使其不敢铸造劣质货币,同时在行使纸币之最初阶段,使其保持较大的发行准备。这两种限制均是使货币铸造者和发行者不敢跳出贵金属的圈子,而一方面,此贵金属的生产——尤其是金的增加速度,大体上与经济发展之速度保持均衡;另一方面,贵金属的稀少性却仍相当的大,即由贵金属——尤其是金在生产方面之“量”的特性,使金之相对于需要的数量(gold-quantity relative to demand for it),保持相当的稳定;由金之此种相对的稀少性,进而使货币之相对于需要的数量(money-quantity relative to demand for it)亦保持相当的稳定。所以,此种学说之所以有如此重要的功绩,其主要原因乃在于将货币与贵金属保持极密切的联系,因贵金属的稀少性,使铸造与发行者不敢轻易用贬值的方法增加货币数量,更不敢轻率地滥发纸币以图厚利。故笔者认为,因贵金属之稀少性,限制铸造与发行之自由,使货币相对数量(relative-quantity of money)相当安定,乃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说的主要功绩之一。


但是,在现在看,这些功绩只能算是币制史和货币学说史上的记载,绝不能再在现代货币机构中重现。所以,关于现代货币之本质的解释,金属主义学说或商品说已无能为力,势须由名目主义的学说取而代之了。



名目主义的货币本质论



货币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说虽勉强可以解释当时的货币现象,实则仍有其重大的错误存在;而且此种学说的基本论点与名目主义的基本论点恰好针锋相对,故指出此种学说之错误,能顺便使名目主义的基本论点体现得更清楚、更详明。所以,在正式指出名目主义的论点之前,应对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说作比较详明的评判。同时,货币之所以成为货币,必有其独特的特质,对于此种特质亦有先加阐述的必要。


一、货币之特质

不论在古代、近代还是现代的货币各发展阶段中,货币究竟是不是一种商品,名目主义学者的答案完全是否定的。笔者对此种答案深表同感。然则货币与商品究竟有何种差异,即货币究竟有何种特质,这是讨论货币本质时所应急切解决的问题。兹将货币之特质分别列举如下:


(1)货币仅为交换之手段,而非交换之对象。如艾思德(K.Elster)所云:“同一事物(thing)既可为财货,又可为货币;当其为评价思维之对象,为交换之对象(als der gegenstand des wertenden gedankens,als gegenstand des tansches)时,即为财货;当其为社会生产物之参与手段,为支付之对象(als das mittel zur beteiligung am sozialprodukte,als gegenstand der zahlung)时,则不论其技术的性质如何,皆为货币。”故货币与商品之最基本的差异,在于商品为交换之对象,而货币则仅为交换之媒介。在现代货币机构中,此种特质已表现得非常明显,不容有丝毫疑问。但在商品货币时代或金属铸币时代,商品固用作交换之对象,亦得用作交换之手段;同时,货币固用作交换之手段,但亦得直接或间接使之回复为商品,故商品与货币之间易被混为一谈。实则,这种混紊由于未曾认识交换之本质与特性所致。一个物品可以有货币与商品两种用途,但两种用途绝不能同时出现;同一物品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具一种资格,绝不能兼具两种资格,故当其被人视为交换对象时,即为商品,绝非货币;必在其暂时的或永久的不被人视为交换对象,而视为交换手段时,始为货币。及此物品已被视为交换手段,已具有货币的特性时,则不复为商品——至少暂时如此,务必在此货币退出流通界,重新被人视为交换对象时,才根本丧失货币的特性,而为商品。诚如卡塞尔所说:“对货币一词下界说时,应不根据其币材之任何特性,而应根据货币之主要功能……至于何种材料适于铸造或印制货币之用,则属次一等的问题。”(19)所以,不论在商品货币时代、金属货币时代,还是信用货币时代,尽管货币在形态上、材料上互有差异,但在本质上则有一个共同的特质,即为交换之手段,而绝非交换之对象。由于货币之出现,同一时间内即使直接交换变成间接交换,此中关联即由于货币之具有此种特质使然。假若货币没有具备此种特质,假若货币仍为交换之对象,则此种交换仍属直接交换,并非间接交换。故货币之最基本的特质,在于仅充交换手段;如货币因币材之具有使用价值,被人转作他用,视为交换之对象时,则已退居于商品的地位,不能算是货币了。


由于此种特质,便产生另一种特质,即货币无使用价值,无效用,根本不能供消费之用(除非脱离货币的范畴,退居商品之地位)。故货币本身并不能对持有者提供任何物质财富,饥不能当食,寒不能当衣。社会之进步与发展,货币之功劳固然甚大,但在货币未出现以前,人类仍能度其简陋之经济生活;同时,在经济社会进步到一定阶段以后,在共产经济体系中,货币制度消灭,社会仍然可以繁荣,人类仍然可以获得幸福。经济体系的此种演化之所以可能,且不受货币之存在与否的影响,即由于货币本身没有使用价值使然。唯其货币没有使用价值,故在另一种经济体系中,另采取一种新的分配制度,则虽货币制度根本废止,亦仍能使人类过着美满的经济生活。


(2)货币在个人的观点上为财富,在社会的意义上则为非财富。因为货币对于该社会的物资具有一般的购买力,故一定量货币的持有者,站在个人的观点上,即等于保有一定量的购买力,亦即等于保有一定量之所需的物资。假若货币持有者遗失了一定量的货币,则即等于丧失了一定量物资的保有权。但是,在社会的观点上,则不能算是财富;因为货币本身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成为交换之对象,而仅为交换之手段,交换手段之或增或减,对于整个社会中财富之“质”与“量”,如单就此交换手段数量变化之本身说,没有丝毫影响(20)。例如,假若某一部分货币因特种原因退出流通界,如单就此种变化之本身立论(21),则社会中之财富依然如故,并未因此种变动而引起损失(22)。


由此种特质,便产生另一种特质。一般人每将货币与资本混为一谈,不免错误。资本固然可以用货币单位去表示,但绝不能漫无限制地谓货币为资本。固然,在个人的观点上,如货币的保有者已划定此货币用于资本财产之购置,则可视为资本;但若以整个社会立论,货币并不能算是资本。


(3)货币为一抽象单位。货币单位是一个非常抽象的东西。此与商品不同,商品实为具体的东西,譬如说“一头牛”而为商品时,这就是具体存在,而具有年龄、品种等特征,能构成交换者评价思维之内容。如“牛”而为货币,则势必将其特殊的性能抽出,而使之成为纯抽象的单位,才可圆满地成为交换手段。这是就货币的最初发展阶段而言。及后,货币愈发展,则抽象的程度愈大。例如,我国现行的货币单位为“元”。试问,这“元”究竟代表什么?这“元”的本身究竟含有什么?假若它代表某特种物资,这物资之“质”和“量”究竟如何?假若它本身含有某种物资,这物资之“质”和“量”究竟如何?对于这些问题,即使是商品学说者或金属主义学说者,恐怕都不能自圆其说。


所以,在社会的意义上,货币既不是生产财也不是消费财(23),而只是财货交换的一种媒介或手段,即用以表明财货交换比率的一种抽象单位。


(4)货币之材料变化莫定,而商品之材料则有一定。依前所述,货币的材料由商品,而金属、纸张经过了许多变化,但货币之为交换手段依然不变。商品则不如此,特种物品必须由特种材料配合制成;如改用别的材料,则制成品质上即有差异。因为货币之所以成为货币,在于其恪尽交换手段之职能,而不在于其材料之为何物,或材料之有无价值。所以,尽管货币材料在其整个发展史中变化莫定,但仍无伤于货币之本质。


(5)货币与货物是相对立的。在社会的意义上,人类经济活动的真正目标或目的物是实在的物资,货币则渗透于此实在物资之间,使经济活动得以圆满地完成任务而获得满足。故货币与货物为两个不同的范畴,而且所有的货币会被用来购买所有待售的货物,故两者是互相对立的;而且两者必须互相对立,才能完成货币的职能,使货物的交换得以圆满完成。


(6)货币数量是相对的。所谓货币数量是相对的,含有下列几种意义:第一,货币既为一抽象单位,且与货物相对立,然则一国究竟需要多少货币,才算最为适宜呢?货币因交换而形成,无交换即不需要货币;故一社会究竟需要多少货币,须视该社会中之交易量而定,即须相对于货币需要,方能定出该社会所应有之货币数量。第二,货币既为交换之手段,同时此手段所担任的工作可多可少,故虽须相对于货币需要以定货币数量之多少,但此种标准仍不确切。如以纯理论为准,一时期中的货币数量,可多可少;如此时期中该社会之交换额一定,则货币数量增多时即每一货币单位之工作减轻,反之,货币数量减少时即每一货币单位之工作加重,即交换的价格有变化而已,此种变化本身对于交换额并无影响。但是,现行交换经济体系是有利于物价在长期中徐徐上涨,而极不利于下跌的,故欲适合此种特性,则此一期中所应有之货币数量,须以前一期中已具有之货币数量,即已有之物价水准的高度为准。即须相对于前一期的物价水准而定本期中应具的货币数量。第三,货币之流通速度可大可小,大时则货币数量可小,小时则货币数量可大;故须相对于流通速度而定货币数量。总之,货币数量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要物价相当安定,货币数量之为多为少,物价水准之为高为低,均无多大关系(24)。而商品则不然,其数量之多少,足以影响人类之经济生活,量多则人类之经济生活即能及于较高的水准,量少则生活水准即须降低,与货币数量之可多可少根本不同。


(7)货币有永久流通性。货币为流通界之永远的旅客,即永远流通于社会,永远不被人作消费之用。在此长期的流通过程中,货币也有被人暂存而储藏起来,使其暂时进入休息的状态,但此并无碍于货币的永久流通性;而且更可由此种休息时间之平均长度,计算出货币在特定时期内之流通速度。至于货币根本退出流通界,而被人转作其他用途,则此时货币属性已告丧失,已不复为货币,而退居于商品的地位。商品却不如此,虽短时内能在社会中流通,但终有停止流通而被人消费之日。


(8)货币为共同单位,具有一般交换性和一般接受性。货币因为共同的评价单位,且为一般的交换媒介,故其交换性与接受性,在某种极限以内,不受人、地、时和物的限制(25)。对物而言,在其发行者信用所及的地域内,可以交换任何待售的物资和劳务。对人而言,固发行者之信用,可以使不相识之人加以接受;支票的此种性能虽在程度上较弱,但如出票人的信用卓著,其流通力仍甚大。此外,商品在大体上须于需要时始愿获得,货币则无论何时皆为愿得之对象;从另一方面看,货币亦为在无论何时均可付出而为别人所愿接受之对象。


(9)货币价值之一致性。货币价值方面具有下列几种特性:①商品有一定的效用,此效用虽不决定商品之价值,但却为商品价值之前提;货币则除用以交换他物外,别无任何一定的效用。②商品皆自有价值,无价值之物,绝不能成为商品;货币则因不为评价之对象,故本身无价值,如欲谓其有价值,则其所以有价值,亦不过为商品之反射价值(reflected value),即为货币对于一般货物之购买力(purchasing power)。③商品之交换价值,为其需要供给之关系自动形成;货币之交换面值(face value in exchange),依克纳普之意(26),全为国家之法律所制定。④商品之价值,用久则减,最后则根本消灭;在币值安定之前提下,货币价值不变,故用以储藏财产。⑤商品须有实质价值,货币则不然,有无实质价值,全与货币概念构成无关。由此种种特性,使货币价值在习惯上或法律上具有同一性(the legal identity of money-purchasing power of money)即在国家领域之内,法币(legal tender)对于一般货物所具之购买力实属完全相同(27),银行货币以法币所定之单位去表现去计算,亦具有此种同一性。此之谓货币价值之同一性。商品价值则不如此:既有种种上之不同,复有品质上的差异。


(10)货币之存在有时间与空间之限制,而货物则不如此。所谓货币存在受时间、空间之限制,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就经济发展之阶段言,在原始的自然经济时代,货币根本尚未形成,则此时早已有货物之存在。及经济发展进入共产主义时代,生产财之所有权社会化,同时消费财亦由中央机关按一定标准分配,则货币即告根本消灭,但此时货物仍然存在。故货币在某种时代与某种地域内,其存在实受限制。第二,就发行者信用所及的时间和空间而言,货币之使用与其流通性亦受限制。现在货币本位制度下的纸币,每受发行者政权之与替及政令所及之范围的影响,例如帝俄时代所发行的卢布,在沙皇政权解体以后,即成为废纸;所以此种卢布在前一时代虽为货币,但在后一时代中即失去货币的特性。又如在我国未臻统一之时,中央政府发行的纸币,在政令未能达到的省份,即难流通。又如本国货币在外国市场中每难直接用作购买物品之用。但货物则不如此,只要货物具有持久性而又妥为保存,则其价值不受此种政治上之时代或领域的限制;又只要货物可被运输至边远地区或国外市场,则其价值不受政令范围的限制。


(11)在个人的立场方面货币之供给弹性极小,但在国家的立场方面货币之供给极大(28)。不论在短时期还是长时期,私人和各种企业团体绝不能自己制造或发行货币。在不兑现纸币的制度下,此种特质表现最为明显。即在金本位制度下,此种特质亦大体如此。此外,因引申存款(derivative deposits)所造成的信用通货(credit currency or bank currency)虽可由放款者(银行)与借款者共同协议而告成立,但仍受存款准备率等限制,使信用货币与法定货币在大体上保持着一定的比例。故以私人或企业为准,货币之生产弹性为零,或至少为极小;即私人或企业绝不能因货币涨价——购买力增大,而增加货币之供给量。而货物则不如此,在某种极限以内,遇物价上涨时,则企业受刺激而能扩大其生产规模,使货物之供给增多。


(12)货币之代替弹性(elasticity of substitution)等于零或近于零(29)。即当货币之价值上涨时,并无以其他物品来代替货币之倾向。由此特性,故货币之效用完全来自其交换价值,货币之效用与其交换价值两者同涨同落。


(13)货币之保存没有维持成本(carrying cost)(30)。各种财货之保存,即使不加使用,亦在各种程度上随时间之消逝,而遭受浪费或引起损失(因价格变化所引起之损失,不在此列),此种浪费或损失亦以各该商品本身去测算,可谓之为维持成本。但货币则不如此:不论是铸币、纸币还是支票,均全无此种维持成本之损耗(币值上之变动不在此列)。由此特性,使货币成为价值储藏之良好工具。


(14)货币虽非货物,但货币机构如运行得宜,可使经济日趋发展,如运行不得当,则能扰乱经济之发展。因货币具有上列诸种特质,故货币机构在交换经济体系中渗配得非常圆润。如运用得宜,则在消极方面可使消费、生产、分配诸活动运行自如;积极方面则能促产业之日趋发达,使人类的物质享受乃至精神生产的水准日渐提高。故货币本身虽非物品,虽无生产性,但货币机构之运行,在交换经济之整个发展过程中,确有促使经济日趋发展的重大贡献。但是,在此整个发展的历程中,货币机构对于经济体系亦有其扰乱和阻滞的作用。同时,如前所述,货币机构为现行经济体制所以能运行自如的枢纽,吾人虽不能说此种体制——如私有财产制、消费选择自由、分配不均等系由货币机构所诱导而成,但至少可以说货币机构对于此种体制之发展与扩大具有极大的助力,而且发展到了较高阶段时,二者成为互相倚重、互相助长的综合体。所以,货币虽有促进经济发展之功绩,但对于人类之经济生活也有其扰乱与阻滞的罪过。


二、货币商品说或金属主义之错误

商品说或金属主义既不能解释现代之货币现象,故一时反对之声四起。对商品说之弱点加以抨击,于是独霸货币学界二百年之货币本质理论,遂更暴露其无力,而有终被一般学者所放弃的趋势。


然商品说或金属主义之重要错误为何?综合各家对于此种学说之批评,可得下列诸点。


(1)方法论之错误。商品说者所采方法有二,即:①发生的方法(genetic method);②个体观的方法(individualistic method)。用这两种方法去分析货币的本质,必易陷于错误。


首先,说第一种方法之错误:本质为事物之现存(being;sein),发生为事物之原始,二者虽可相同,然而大可相异。人类虽源自猿猴,且均为脊椎动物,然吾人绝不能谓人类即为猿猴。货币虽起源于商品,然嬗变蝉蜕,已早失商品之性质,而为一特殊之机构,故绝不能拟之为商品。艾思德氏谓:“历史方法自为极有效,极不可少之考察方法,对于由历史成立之事物,欲求完全理论,自必须研究其形成之过程。然过偏于历史的观察,则亦加以警戒。初期之事象与发展后之事象,其本质常能完全相异。命名与属词虽可相同,然其内容与实质则常能悬殊……人类之精神,常有只见发展之继续,而忽略发展结果之变化的倾向,故吾人对于由历史研究所得之结果,须再本于现在之分析的观察以检验之。发生的考察可补足存在之考察,但绝不能代替存在之考察。商品即采此偏重发生之不完全的方法,故乃有谬误之立论……货币之起源为商品,此自为文化史上之真理,然将商品之金银与货币同视,则实为经济理论上之错误。果虽自花而生,但吾人绝不能自花以识果……现在虽为过去之继续,然新事象则已不断发生。故欲理解现在,须从现在自身入手。”(31)所以,商品说或金属主义的学者,只偏重货币之起源一点,因而陷于错误。


其次,个体观的方法亦有错误。个体观认社会之个体为独立存在,为自有目的与价值之存在,且先于全体而存在,其与全体之关系为机械的;全体观则认社会之全体先于社会之个体,全体为目的与价值之所在,个体仅为全体之手段,若无全体,个体即不能存在或失其存在之意义,二者之关系为有机的。故本于个体观以观察社会现象,便常从个体出发以推论全体,或只观察现象之一部,只作个体之说明,若本于全体观以观察社会现象,则常从全体自身出发,以全体为对象,且作全体的说明,故不致为一隅的事实所蔽,而颇能把握现象之本质。


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学者即本于个体观以观察货币现象。彼等皆认货币为一独立的、自有目的、自有价值之个体,彼等只认识“孤立化的货币”(isolated money),而不从货币经济之全体以求出货币之本质;彼等之认货币为商品,认货币之须有实质价值,认有实质价值之金属货币始为货币,认货币之价值决于其材料价值,认货币之流通应听任其自动调节等,皆为其以孤立化的货币为认识对象后之必然的结论。一孤立化的货币,自须具有“自己的完整性”(selbstgeschlossenheit),否则即不能成其为独立的,自有目的及自有价值之个体,欲求具有自己的完整性,则商品说各项主张自为其逻辑的必需之要求。若换采全体观之方法,从货币经济或交换经济之整体以认识货币,则货币即不为孤立化之物,而不需具有自己的完整性,则商品说各项主张,即非货币之所需的要求;不论其为金属所制抑或为纸片所制,均无关宏旨,但问其在整个经济机构中能否恪尽货币之职能云。


(2)认货币为商品或金属之错误。商品说或金属主义之最大论据,在于认货币为商品;商品说或金属主义认货币为商品,其论据有三:①货币之基本职能为商品价值之测度:然欲测度他商品之价值,必须自身亦有价值,有价值之物即为商品,故货币为一种商品。②货币既为商品价值之测度,则其自身价值之道宜安定,自无疑义;然安定价值之道,端在其与币材价值相联,且须求名目价值与实质价值之一致,果如是则货币即无异于具有实值之商品。③货币购买商品,实即货币与商品之交换,然按交换原理,凡二物交换必其价值相等,今货币既与有价值之商品交换,故货币自亦为有价值之商品。


关于第一项论据,即犯下列二重错误,即:①货币之基本职能并非价值之测度,②货币之基本职能纵为价值之测度,亦不须本身为有价值之商品始能担任。此二点关系重大,于次项评价值测度职能时再行详论。第二项论据谓货币为求其价值之安定,须为与币材价值相联之商品;此论据乃就政策之观点而言,然安定货币价值之法甚多,与币材价值相联,亦未必能收安定之效,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保守中立之瑞典(Sweden)虽亦停止金本位,但因国际收支、收入多于支出,大批现金纷纷向瑞典输送。不兑现纸币之价值,反较以前之金平价为高,即纸克洛纳(Krona)之价值,反在金克洛纳之上。由此可知克洛纳并非所含金属之价值所能决定,二者并不相等。此种现象实非商品说或金属主义所能解释。至于对现代纸币本位制度之管理货币(managed money)(32)诸现象,则更无力加以解释。故第二项论据实属错误。第三项谓货币与有价值之商品交换,故其本身自亦为有价值之商品。此论据颇位于交换经济之真义与货币之地位。今日之间接交换,一方面仅系由货币参与直接交换过程中,使之分成为买卖两个步骤(33);另一方面买卖两个步骤中彼此交换之真正对象,则仍为可供生产或消费之其他物品,货币居于其间,不过专司媒介之职务,专行时空人物之缓冲而已,并非交换者之本来对象。明乎此理,则货币之非与商品交换,不言而喻。既非与商品交换,则货币自亦不须为有价值之商品。


(3)认为货币须具有实质价值之谬误。商品说或金属主义主张货币须具有实质价值,所根据之理由有二:①有实质价值始能尽价值测度之职能;②有实质价值始能作交换之媒介。这两个论据都有其谬误所在,兹分述如后:


关于第一个论据,吾人之辩驳如下:第一,货币之基本职能并非价值测度,严格说,货币根本无价值测度之职能,故自不必具有实质价值以测价值;第二,即使货币有价值测度之职能,然测度价值者,亦不须为具有实质价值之物。兹先引西梅尔之见解,以说明无实质价值之物,亦能测度价值。西氏曰:“凡相异之对象必须具有同一性质,始能作量的比较,此为自明之理。故欲行二量之直接比较,自须以性质相同为前提。然除此直接比较之外,第二种测量法亦有可能,即应测量者如为二量之变化,差异与其关系时,则只须测量手段之比例,反映于应测对象之比较即可,二者之间,并无性质相同之必要。即性质相异之二物,虽不能认为相等,但具有甲性质之物品间的比例,与具有乙性质之物品间的比例,则可为相等。今假定二对象m与n,彼此立于因果之关系,象征之关系,或对于第三者之共同关系,然此二对象之性质,则绝对不同,故此二对象皆不能彼此测度。再假定a对象具有m的1/4之量,有b对象具有n之几分之一的量,此时a与b之关系,如亦相当于m与n之关系,则b便必然为n之1/4。故a与b之性质虽不同,两者亦不能直接比较,然一者之量却颇能为他者之量所测定。”(34)观西氏所论,可知测度(measure;messeen)之法,原有两种:第一种为被测对象与测度对象之性质彼此相同,因而用直接比较之方法,以测出其量的关系者,如以尺测长,以磅测重等是。第二种为被测对象与测度对象之性质不同,不能直接比较,因而利用居间连锁之法以测出其量的关系者,如以时间测路程是。天下各物量之测度,用直接比较法者固多,用居间连锁法者亦不少;如一定要说货币有价值测度之职能,则货币之测量价值亦系用居间连锁方法去测度,而非用直接方法去测度。如西氏云:各财货为可资利用之财货总量的一部分,故如以a表财货总量,则各财货量自为a的,即;各财货之价格亦为财货总价格之一定部分,如以b表货币总量,则各财货之价格,自亦为b的,即。各财货量既为,其价格即可为,今如a与b为已知,一定财货量在财货总量中所占之百分比亦为已知时,则此一定财货量之价格自不难由此而测定。由此以观,故货币是否与有价值之对象同质,即货币是否亦为具有价值之物,皆无关于价值之测度;盖只需有一定之货币量,即能测度定量财货之价格也。


据此可知商品说学者所谓“测度价值者其自身亦必具有价值”之论据,实不能成立。若就严格之价值测度而言,则此辈学者所倡导之金属本位货币亦未必能尽此种职能。盖如测度者必须与被测者同质,则金属之价值质(value quality;value character)与各被测商品之价值质,实大不相同。以尺测布之长,是因为尺不但有长,而且其长与布之长同质。以磅测煤之重,因磅不但有重,其重亦与煤之重同质。今一枚金属货币之价值,安能与一杯酒、一件衣之价值同质?质既不同,自然不能以彼测此。是知价值测度与测长测重不同,在测度手段与被测对象之间,可用间接方法去测度,而并不须有同质的关系。此外,关于货币是否具有价值测度的问题,将于次项再行详论。


关于第二个论据,有实质价值者始能作交换媒介的主张,亦犯对于交换经济认识不足之大错误。劳克林谓:“天下绝无愿供给有价值之商品,而换得无价值之交换媒介者”;狄尔谓:“生产者如不得相当之代价,即不愿供出商品。”此种理论,骤闻之诚觉有理,但细察之则错误重重。二人均认供出货币以获商品,或供出商品以获货币为交换,但实则货币本身无使用价值,不能为交换对象,故与商品间之关系,并非直接交换关系,故供出商品者之供出商品以获货币,其目的不在于获得货币之本身,而在于借货币以获取其所需之其他商品。故货币之恪尽交换媒介的职能,并不须其自身具有实质价值。


今日之交换,中间虽介以货币,然交换双方之真正对象(real object of exchange),则仍为可供人消费或可用以牟利之商品;故今日之交换,货币居中作介,仍无碍于交换之本质,不过使物物交换覆一层货币的面纱,以至吾人不易见其真面目,因而误认货币与商品间之关系为交换关系而已。设若商品供出者获得货币后,立即用以换取其他商品,则吾人即易明了彼所交换者乃为商品而非货币,货币不过使其交换趋于便利,而并非为交换之对象。故货币之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及其为何物所造成,自属无关宏旨之事,只需其能保证获得其他商品,只需其有兑换其他商品之可靠的能力,即有十足的货币资格,即能尽交换媒介之职能。


商品说者所主张之二项理由,既均不能成立,则货币之不须有实质价值,实为极显明之事。兹更举实例以资佐证:①1878年,奥地利停止银之自由铸造,发行不兑现纸币,与银币(二者单位均为gulden)并行,结果纸币在德国能维持1.56马克之价值,银币则下落至1马克以下;即无实质价值之纸币,反较有实质价值之银币为贵。及1892年,奥政府改行金本位制,铸造金币流通,然奥国人民仍喜用纸币而不喜用金币,致金币皆归储于中央银行。②第一次欧战时,瑞典输出激增,输入锐减,结果巨额现金内流,致蒙通货膨胀之威胁,瑞典政府为除此患计,曾采排金政策(gold-exclusion policy),对现金打折扣,对银行券则加以升水。③1889年,比利时纸币之价值曾比金币之价值为高。④现代各国所行使之不兑现纸币及信用货币,均无实质价值,但仍能尽货币的职能。由此种种实例,便足以证明货币之不须具有实质价值。故哈恩于其所著《战时瑞典银行之货币政策》一文内,得二项重要结论:①金兑现虽有变化,但仍无影响于纸币之价值;②货币之价值并不取决于金之价值,金之价格反而取决于其货币用途。此项结论不独适用于当时之瑞典,亦适用于放弃金本位后之各国及1934年实行新货币制度后之我国。


(4)认货币之基本职能为价值测度之谬误。商品说或金属主义从货币之基本职能为价值测度,可谓为其最重大的谬误之一;其他论据之谬误如认货币为商品,认为货币须具有实质价值,及认唯金属货币始为真正的货币等,均基于此价值测度职能之错误。故此价值测度职能之谬误,实为其他谬误之总根源,亦为商品说或金属主义日趋衰微之总症结,因其关系重大,故反对金属主义者,均无不集中于此谬误之攻击。


综观诸说所持之理由,约有四端:①能测度价值之物甚多,故价值测度非货币之基本职能;②价值均带主观性质,故不能以客观之物去测度;③货币本身之价值即不安定,自不能测度他物之价值;④货币之价值与商品之价格同时决定,故不能以币值测度价值。兹分述于次:


第一,瑞典已故著名学者威克塞尔(K.Wicksell)根据第一理由,以反对价值测度之职能的主张。威氏谓:“货币之主要职能,通常皆分价值测度、价值储藏及交换手段三种;但在此三种主要职能之中,真能表示货币之本质者,则只交换手段一种职能而已,至于价值测度之职能,则凡为人嗜好之商品均能担任,故绝非货币之主要职能,且严格地说,此职能尚不能与其他二职能相提并论。”(35)故货币之基本职能,乃为唯货币始能担任之职能;若其他商品均能担任之职能亦谓其为基本职能,则其他商品均可称为货币,因而货币所以成为货币之特征即告丧失。


第二,密塞斯(L.V.Mises)及赫勒(W.Heller)等奥国学派学者,根据第二理由,以反对价值测度之职能。如密氏谓:“人常谓价值测度为货币之基本职能,此主张实完全错误。在主观价值论之范畴内,此价值测度之思想,实根本无产生之余地……凡评价行为皆不能测度,以其具有主观之性质,殊不能用客观之标准加以把握也。”(36)赫氏谓:“最可驳斥者为谓货币有价值测度职能之主张,此主张最不正确且易引起误解,因可测度者只事物之客观的特性,然事物之价值,乃系具有主观性质者,故殊无可资测度之共同的比较基础。”(37)“评价乃为吾人对于财货之心理关系的表现,故与其他心理现象不同,殊难加以数量的把握。是以货币绝不能为价值之尺度,而只能为价值表现之手段,且其所表现者,尚为商品之交换价值,易言之,即货币所表现者不过为货币与商品交换之数量的关系而已。”(38)密氏为维也纳(Vienna)大学教授,为主观价值之信奉者;赫氏为匈牙利人,但受美国学派之影响极深,故均本于主观价值难测之理,以反对价值测度职能之主张。赫氏且更进而主张货币能为表现商品交换价值——价格之手段。此点殊具至理,确实的,货币并无价值测度之职能,但具有表现商品价格之手段的职能。关于此点,待下节讨论货币之职能时再行详述。


第三,威克塞尔与斯梯里根据第三理由以反对价值测度之职能。威氏谓:“欲求一物能测度价值,必须此物自身之价值没有变动方可,然货币之价值非不变动者,故货币殊难尽价值测度之职能。”(39)斯氏谓:“货币自身之价值即不安定,故若以货币作价值尺度,则于货币数量减少时,此价值尺度必亦随之而放大;于货币数量增加时,此价值尺度必亦随之而缩小……货币之价值既具有变动的性质,故若以货币为价值尺度,则由货币所测度之价值,自亦难臻于精确。”(40)


凡作尺度者,其本身自须固定不变,如尺为长之尺度,磅为重之尺度,若尺与磅即变动莫定,则长与重自难由其测度。货币本身无价值,其价值全为其所能换得之财货量所决定,然此能换得之财货量,并非固定不变,故货币之价值,自亦难固定不变。货币价值既变化莫定,则货币自不能充测度商品价值之用。有些人谓:就长时间而言,货币之价值虽不免变动,然就一时点(time-point;zein-punkt)而论,则货币之价值能得瞬息之安定,则即无妨于其价值测度之职能。因为交换双方之讲价,在瞬息间即可竣事(41)。此种辩护实由误解价值测度之意义而来。价值测度并非止于一时交换财货价值之测度。


第四,日本理论经济学泰斗高田保马氏根据最后一理由,以反价值测度之职能。高田氏谓:“用尺以测长乃因尺有一定之长,然后视被测物之长为尺长之若干倍,即可测出该物之长度。但货币之价值单位职能则不如此。货币价值之大小,乃与商品之价格同时决定,乃决定于交换价值总量与货币总量之均衡关系。故货币于此时仅能表示交换价值为若干元,在表示以前其本身之价值为多少,实为一未定之元。故此与尺之测长不同,尺长若干,乃先于物长而独立存在者;货币之价值几何,则不能先于物价而独立存在,而却与物价同时决定,货币价值之不固定者在此,货币之所以不能测定价值者亦在此。”(42)高田氏之反对论,可谓发前人所未发,实为价值测度职能说之致命打击。货币价值与商品价格既系同时决定,则货币自然不能测度商品之价值。


综括上述四点理由,故价值测度之不为货币的基本职能,已无疑义。可是货币虽不能测度价值,但却可以表示价格而成为价格之尺度(scale of price)。关于此点,容下节讨论货币之职能时,再行详论。


(5)认纸币等为货币代替品之谬误。商品说或金属主义因误认价值测度为货币之基本职能,故其对于货币形态之讨论,亦必然陷于一种连锁的谬误。商品说学者认为凡具有实质价值而能尽价值测度之职能者方为货币,否则均为货币之代用物或货币之请求权。以此原则相衡,则今日之各种货币形态中,可称为货币者,遂仅以金属本位货币一种为限,其余如辅币、纸币、银行券及存款货币等,自均属于货币代替品或货币请求权。此种说法实属错误。以今日各国之实际情形言,此等辅币、纸币、银行券等皆先后法定为不兑现之通货,更证明兑换金属本位货币为既可不必又不可能之事。按今日各国之实情,纸币本位制度确立之后,不兑现纸币通行无阻,且远较前此金属货币之接受为方便;债权人于接受辅币(法定数额以内)、纸币、银行券或认为信用卓著之支票后,无不认为满足,转而直接或间接作购物之用,从未向银行兑换金属本位货币(如用作国际支付则另当别论)者。不但如此,债权人若接受金属本位货币,尚有换成辅币、纸币或银行券等,以期运输与保藏之方便者,故辅币、纸币、银行券等并非货币之代替品,而为十足的货币。


又所谓货币之请求权,必其请求权本身不能供直接之行使,必不能直接用作交换媒介或支付手段之用;必须将其易为货币后,方能行使。乃事实上全不如此,持有辅币、纸币及银行券等者,并不须兑成金属本位货币,即能以之十足地发挥其货币的性能。故货币请求权之说,亦属错误。


辅币、纸币、银行券及存款货币既不只为货币之代用物或货币之请求权,而为与金属本位货币相等之货币,实属不容争议。何况信用发达,即在金属本位制度时代,金属货币亦逐渐匿迹于市场,流通于社会者,大半为纸币、银行券及信用通货。近来各国相继采行管理货币制度,金属本位货币在国内已全失其流通力。此时若仍谓辅币、纸币、银行券及信用通货等非货币,而为货币之代替品,则可谓全无货币流通了;自属不通之论。


(6)认为货币之价值即其材料价值之谬误。商品说认货币为商品,商品之价值法则如生产费法则、劳动价值法则、需要供给法则及边际效用法则等亦同样适用于货币价值之说明;同时因构成货币之材料为金属,故货币之价值,即金属材料之价值,亦即由其金属材料之价值所决定。此种见解之谬误,已可由前述诸项之驳论中窥见其大概,兹不重述。本地森(F.Bendixen)在其大著《货币与资本》(Geld and Capital,1922)一书中谓“货币之价值并非来自金属;反之,金属之价值实来自货币”对于谬误之驳斥,可谓一针见血。至于谓货币之价值,定于货币之边际效用,则尤属荒诞可笑。威克塞尔(K.Wicksell)谓:“货币之边际效用,乃系直接定于其交换价值——购买力者,故自不能反而规定货币之交换价值。”


威氏此语虽短,然其劲势之强,却可以驳倒边际效用说者。


最后,关于主张自由放任,从货币与金属间之自动调节,以求物价之定安。此种主张,不论其理论上之根据如何,单以事实论,现已完全过时。只要对于现代各国之货币制度与货币政策,稍加观察,即知此种见解已早成为历史上的陈迹。故根本无再加驳斥之必要。


三、名目主义之基本论点

货币之特质,商品说或金属主义之理论及其错误,已分别详述。金属主义与名目主义为彼此对峙的两种货币本质学说,故金属主义理论之分析与批评,实间接有助于名目主义学说之了解。更加上货币之特质的分析,使叙述名目主义之基本理论时,可以省去许多冗长的解说。


名目主义学者中,主张并不尽同,主要的可分两支:一为抽象的观念论(idealism),二为货币特许说(chartal theory of money)。前者认为货币只是一种计算的筹码,可谓正统的名目主义者,又分两系:一为唯心的,一为唯物的。唯心的观念论者,如赖甫曼、坎南等;赖氏甚注重银行信用,其说以奥国派主观价值学说为宗,谓:“常人用货币购买物品,但购买物品者,实为所得(income),而非货币。”故货币为一完全的观念(idea),额数为一抽象的物品(abstract entity),为一普遍的计算单位。其所谓货币,非指现实之金银块片,乃指货物的计算单位而言;或用金银,或用纸片,均无不可;货币之面值,或等于货币之实质价值,或不等于其实质价值,均无关系。总之,货币不过为表示价值大小之一种计算单位之名称而已。又如坎南于其所著《货币学》一书中,亦认货币为买卖与其他商业交易所通用之计账单位,以使交易便于进行而已。据坎氏之解释,秤量货币时代所用之生金银,不能作货币论;须遵国家法令,有一定成色重量,铸成一定的形态,确定名称之铸造货币,始为货币。此种货币,不过为法律计算单位之名称。至其内容,并不须有实价之物,以充货币材料,仅有空名,亦能通行无阻。


唯物的观念论者,代表较多:如柏林大学禄旁(A.Lussbaum)氏谓货币乃为交易中接受之物;为一种观念的单位(an ideal unit)之分数、整数或倍数,而非指特种物质所构成之货币块状物。因为在交易中货币之授者与受者仅计及货币块之数目,而不计及其他性能,故尽管货币是由物质所构成,但仍系由纯粹的抽象单位去表示而不由金属块之大小或重量去表示。如华格曼(E.Wagemann)认货币之性质为经济的,而非法律的;因为货币为表现价值与价格的抽象单位,此种抽象实为经济的与心理的观念(an economic psychological concept)。货币为无数交换关系所凝缩而成,即为无数评价经验之总结。正如抽象的“1小时”由无数的时间经验之具体化(reifined),故抽象的“1马克”亦由无数交换经验之具体化而来,即由马克与货物之交换而使货币得有其实体(substance)。故货币与货物相对待时,则货币系一种要求权,为一种价值单位,而具有一般及无限制的付给力量;由此种抽象的价值单位与其物质相结合,即由物质而体现于抽象的价值单位,而构成货币。又如熊彼特(J.A.Schumpeter)谓,因货币具有交换价值,故人民能用货币换取货物;但是,唯其是因为人民能用货币去换取货物,故货币方有交换价值。熊氏认定购买力与物品价值无关,至于货币与货物之分别,则在于:①货币价值仅系反映的价值;②量增则效用跌落,但其程度较物品为缓;③其边际效用不仅视货币多少,亦赖货物数量而定;④社会对于货币无一定之需要,因货币若干并非即系若干之满足;⑤对于货币需要之要求,其功能盖与货币相等。又如卡塞尔(G.Cassel)亦属一名目主义者,卡氏认货币为一抽象单位(an abstract unit);谓纸币代表纯粹货币(pure money);货币之购买力由其稀少性(scarcity)所决定,与币材之为何物完全无关。此外,威克塞尔(K.Wicksell)等也属于此派。他将货币与货物立于对等的地位,而认货币价值与一般物价水准为同义而相关的两个观念,货币价值绝不是货币的一种内在价值(an inner value),而只是指其购买力而言。


关于特许主义(chartalism),可以克纳普(Knapp)的理论为代表。克氏认货币为法律之创造物,由国家保障货币之效力(validity),即全赖命令以保障货币之购买力。所谓货币之效力,乃指其获得价值之能力而言,系由国家公布者;又货币必须以平价使用之,故国家学说并非经济的,不过特别着重于法律观点而已。故货币为一种支付手段,但其构成,并不需要物质。此种支付手段,一经政府公布后,即成筹码,即成货币。政府将此支付手段,定一单位名称,例如元、镑、马克之类,此时,欲表示某物之价值为若干马克,并不需要现实之若干马克的生金。此种单位名称,可以任何形体为代表,即全无形体,亦无不可。纵令必须有一形体,以充单位名称之代表,可任意采取一物,例如金银纸片,皆无不可。形体之内容,并不以有重量与实价者为限。


总之,名目主义各学者的理论,虽多差异,但其共同之点尚多,且其基本观点亦大体一致;兹将名目主义的基本理论,归纳如下:


(1)以社会经济全体为立场,认货币现象不过为一般经济现象之一部分。即须从经济现象之全体,始能明了何者为货币。货币现象之内部,亦难例外。各个货币,不过为货币总额之一分子,前者不能脱离后者而独立。故货币之本质亦须以社会经济全体为立场去加以分析,方可得到正确的解释。


(2)观念论者认货币为对于货物之一种要求权(a claim);特许说者认货币为清偿债务之合法工具。


(3)观念论者认货币由社会之习用(social usage)而生;特许说者认为货币由国家意志(the state's will)中产生出来。


(4)不仅认为纸币与金属货币具有同样资格,且认为纸币实为货币发展之最高形态。


(5)认为货币绝非商品;二者之性质、价值以及使用目的,均绝不相同。


(6)货币乃依其单位或平价而流通于市者,故须将此种动态的意义,包含于货币定义之内。


(7)货币价值系相对的(relative),而非绝对的。


(8)货币唯有在其充当交换媒介时,方能显出其价值之来源及其职能。


(9)货币价值为特殊的原因所支配,故其价值法则亦甚特殊,实非商品价值之诸种价值所能加以说明。


(10)货币之价值在于其购买力,所谓购买力系由货币恪尽其职能而形成,故货币价值并非源于货币本身之价值,而为源于货币职能之价值。


(11)观念论者认为货币之流通,在于交易中能为一般人所接受之故;特许说者认为货币之流通,在于其为法定支付工具之故。


(12)货币价值为该社会中交易媒介之全体所决定。交换媒介之全体能直接影响货币价值。


(13)货币有同一性(identity)。货币价值法则对各种形态之货币均能适用。故不兑现纸币之价值,并不如金属主义者所说,需要特殊的解释。


(14)在货币政策方面,主张放弃自由放任政策,而改采管理与统制的政策。


(15)关于货币价值之决定,观念论者每用数量说去解释;唯特许说者如克纳普对于“货币价值”一词即极力避免接触,故非数量说之主张者。



货币之意义及其职能


关于货币本质的两派学说及货币之特质,已在前述各节中详加分析。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1)在这众说纷纭的货币本质之各种理论中,吾人究应采取何种立场?(2)货币的意义及其所包括之种类如何?(3)货币的基本职能如何?兹分述于后:


一、数量说与货币之本质

在货币价值论方面,商品说学者可以分为两支:一支为主张供求说与边际效用说者,他们用货币之“供给”、“需要”及“效用”等概念来解释货币价值之决定及其变化,因而很自然的即转化为数量说的主张者。例如,穆勒在货币本质理论方面,是一个商品说的主张者,在货币价值理论方面,他对货币的正常价值采生产费说去解释,在货币之市场价值采供求说去解释,由供求说转化为数量说。故他的货币价值论分成三种情形:第一为金本位或银本位的本位货币,其自然价值取决于金或银之最高生产费,其市场价值则取决于供求法则;第二为金属本位制度时代之兑现纸币,因兑现纸币与金属保持联系,故其价值之决定,与第一种情形相同;第三为纯粹纸币,其价值则取决于数量说(43)。穆氏的货币价值理论并不纯粹,其主要特色即为供求说与数量说两者之调和。和穆氏采同一态度者很多,这里不必一一列举。另一支视货币为商品,其所采观点更为彻底,为反对数量说者。这一支与本书论题没有关系,在此不加叙述。


在货币价值论方面,名目主义学者的见解也有分歧,主要的也可分成两支:一为货币数量说的主张者,一为主张其他学说者(如income-theory)和根本对于货币价值一词避而不谈者(如克纳普的国定说)。


首先,货币数量说的主张者,因货币本质理论之不同,可分成经典派数量说、边际效用派数量说和名目主义派数量说。三者的结论,在某种意义上虽然大体相似,但其出发点与其基本态度却有很大的差异,绝不容混为一谈。商品说各项基本理论的谬误,已经详述,故此种货币本质理论,已无再加以复述之价值;其所主张之数量说,因货币本质理论之谬误,故亦混杂不清:将货币价值分成自然价值(正常价值)和市场价值两范畴(44),又分成金属本位货币、兑换货币和不兑换纸币等情形,去分别讨论每一情形下币值决定之法则。在实际上,货币在本质上、职能上、价值上是具有同一性(identity)的。货币价值一词,实无所谓正常价值与市场价值之区别,而且更不能因货币形态与币材种类之不同,而作种种情形之区分,使货币价值之解释成为非常分歧的状态。所以,尽管经典派商品说者也主张数量说,但由于其对于货币本质的看法之错误,更由于其所主张的数量说之混杂而不纯粹,今以其整个货币价值理论为准,他们的货币价值论是不足取的。一般叙述货币数量说的人,对于经典派学者如李嘉图和穆勒等的货币价值理论之全貌,每加以忽视,而仅将其数量说抽演出来加以发挥,实不免有断章取义之嫌。故尽管这一部分金属主义派学者对货币数量说有过重大的贡献,但吾人对于他们的货币本质理论,仍不敢苟同。


其次,关于名目主义中“货币国定说”,立论实不免过于偏激。克纳普氏于其大著《国家货币学说》中开宗明义即谓:货币为法制之产物。历史过程之中,货币已具种种形态,货币发展史即为法制史而已,即货币乃法定之支付手段。此种学说,在货币制度发展已臻于较高阶段时,固具有一部分之真理,但以整个货币发展史及货币机构在现行交换经济体系中所处之地位言,此种学说实有种种缺憾,难令吾人全部加以接受。第一,从货币史的观点上看,在国家正式形成以前货币即已出现,如各原始民族之间即有种种货币,此种货币自非国家法令所制定,货币国定说实难加以解释;即使国家已告成立,在法制粗具之社会中,货币亦非国家法令所制定,国定说亦不能加以解释。第二,从货币在现行交换经济中所处的地位言,一国之货币,一方面固为该国法制所制定,而另一方面则又为一定经济社会之产物,亦即为人民互信之结晶,前者属于法律方面的属性,后者则为经济方面的属性。两种属性之中,后者尤为重要。由于后者之因素使货币能实际流通,然后由前者之因素,藉法令之制定,使货币之使用更趋于规则化,并在某种限度以内,使其富有强制性。故仅着重货币之法律性,实难把握着货币之本质。例如,支票期票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币制混乱时代之公债等,在法律上非支付手段,但其能尽货币之基本职能,应归入货币之列,为不容争辩之事实;但货币国定说对此种现象实难加以解释。又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之德国马克,虽为法定货币,但失流通之效力,国定说对之亦不能作圆满的解释。所以,不论从哪一方面看,货币国定说实嫌过于偏重货币之法律因素,忽视货币发展之历史事实与现行交换经济中货币之经济因素。故对于此种特许主义的货币本质论,吾人亦不能加以接受。


然则货币的本质究竟如何?此一问题须从交换经济之特质及货币在此种经济体系内所处的地位之中去求解释。货币之所以发生乃由于欲使直接交换变成间接交换,故货币为使直接交换分离为买卖两过程之交换手段,而非交换对象。换言之,货币即为介于直接交换间之一种共同的抽象单位。此种共同的抽象单位之体制,与间接交换同时萌芽,同时发生,同时发展,同时衰落,而最后则同时消灭。同时,此种抽象单位所藉以体现(embodiment)之物质,可以随时变异(如某时用金属,某时用纸片),此与货币之本质无关。所以,假若没有间接交换为货币所以形成、所以发挥效能之背景,则“货币”一词是不可想像的。易言之,货币本身无实体(substance),唯间接交换之整个属性才使货币有其实体。间接交换之整个属性,仔细分析起来,包括:(1)间接交换之必要性;(2)货币充交换媒介后使间接交换能顺利地趋于完成;(3)货币充交换媒介后,物与物之直接对立,变成物与物之间接对立。因此,货币的本质具有抽象的与具体的两方面:一方面本身为交换媒介之抽象性,因具有此种属性,才可以充一般的交换媒介之用,具有极大的流通性,为人所乐于接受;另一方面为交换媒介之具体性,因具有此种属性,才与具体的物资相对立,而换取别人待售的物资与劳务。前一方面即货币的抽象性,唯其具有抽象性,才有最大的流通性,与普遍的被接受性,才可以渗透到交换经济的任何部门,无分于人、地、时、物,而使间接交换成为可能;后一方面即货币之具体性,即货币能尽其交换媒介之职能,而对一般物品具有购买力,使持有者可以轻易而方便地在市场中获得物资。货币有此种抽象性与具体性,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否则将使货币全失其性能,而不复成为货币。


然则货币的这两种属性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呢?从货币之起源与发展的史实看,间接交换与货币之形成,乃因经济之逐渐发展(如人口、分工等),人民在直接交换之无数的苦痛经验中,逐渐演化而出。此种演化的过程中,先知者的创见与尝试,一般大众的逐渐仿行,久而变成习惯;故主动者在于人民,而不在于国家(此时根本没有国家之存在);而最后的发动力,则为经济上的各种因素:即一方面有间接交换与货币形成之必要性,同时,另一方面已有使间接交换与货币形成之可能性。所以,促使货币具有这两种属性的,在最初是经济因素,是经济生活对此有一种迫切的要求。可是,货币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尽管货币最初之形成是由于经济因素的要求,但货币在最初的发展阶段仍有种种不便,仍不能普遍而简易地成为一般的交换媒介。人群组织逐渐进步,货币一元化的趋势亦随之进步,货币成为一般的交换媒介,在程度上亦逐渐扩广。及国家正式成立以后,国家法令对于货币制度之规范力量,逐渐增强,演成今日之形态。


总之,货币为充任交换媒介之共同的抽象单位,在本质上绝非商品,至其构成之元素,或为金银或为纸片,或竟并无形体,仅具若干文字数目,皆无不可。至其成立与发展,最初源于经济生活之必要,及后则藉法令之制定,使货币使用更趋于规律化与一元化,并在某种限度内,使其富有强制性。


由此,货币实为计算单位,或为计数的筹码。货币在社会的意义上并非财货,货币之基本职能在于充当交换媒介;假定社会中待交换之财富总量一定,则货币每单位所担任之工作量,随货币数量之增多而成比例地减少。于是构成货币数量说的理论基础,故采名目主义的货币本质说,可使货币价值之解释一元化,不必如商品说或金属主义者有混杂不清之病。至于货币数量说之解释,在方法上,笔者认定不妨以供求法则为工具,以求简便。但关于货币之“供给”与“需要”等概念,其含义与货物之“供给”与“需要”有所不同,万不容混为一谈。


二、货币之意义种类及其职能

关于货币之意义,各学者间意见颇多分歧。有谓货币为法定支付之工具者,即凡经国家法令所规定之支付工具,皆为货币,其未经国家法令承认其为支付工具者,皆非货币。此种看法纯以法律为基础,有忽视货币的实有经济因素之嫌。此种解说,对于下列事实即难予以解释:(1)国家未形成以前,货币早已形成,那时的货币并非法定之支付工具;(2)国家既已形成以后,甚至在现有的国家组织之中,有些交换媒介或支付工具并非法令所制定者,如支票、期票等,但应归入货币之列;(3)有些货币虽为法定货币,但因运用不善,终失货币之效力。所以,这种定义实太狭小。又有谓能充一般交换之媒介与最后支付工具者,始为货币。此种定义亦嫌狭隘:第一,在信用制度发达之国家中,支票为普遍的交易媒介,为不可讳言的事实,但因所能行使之范围有限,而且受限于信赖者之间,依此种定义则不能加以包括;第二,兑现纸币虽为一般交换之媒介,而非最后支付之工具,依此种说法则非货币,但在实际上,兑现纸币确能恪尽其为货币之职能。所以,这种说法实非吾人所能接受。


吾人认定货币之意义有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说法,均以间接交换之本质为依归。但因在时间、空间、人与物诸方面,间接交换之“买”“卖”两过程之间隔有远近的不同,故货币恪尽交换媒介之职能,亦有大小轻重之别。易言之,吾人认定,凡能充一般的交换媒介者均为货币。所谓“一般的”所及的范围是相对的。社会中能充此种职能之媒介物种类不一,而且其恪尽此种职能所及的范围(即时、空、人、物诸方面)又有广狭的差异,故有将货币之意义分为广义与狭义者之必要(45):第一,所谓广义的货币,即凡能充交换之媒介物者,均为货币,将支票、汇票(以背书而有流通力者为限)等一并包括在内;第二,所谓狭义的货币,即凡能充任交换之一般媒介物者,方为货币。以地域之范围论,后者行使之范围,在大体上以国家领域为限,非常广阔;以流通性言,具有强制性或半强制性,接受者对于“人”的因素不复注重。前者所包括者种类较多,各种货币之行使地域及流通性等亦不一致。但有一共同的特性,即能充当交换媒介,且其数量之变化能对于货币购买力有一种相关的影响。


本书研究之主题在于物价与货币数量之关系,对于货币意义之讨论,所采态度须力求与本书的研究主题相切合;拟将货币之界说定得比较广泛,采取广义的货币概念,包括充任交换媒介之任何流通物。因为任何充任交换媒介之物,即可使直接交换变为间接交换,则已恪尽货币之基本职能;同时,此种媒介物在数量上之变化,如其他事项不变,则可促使物资作正比例的变化。故此种广泛的货币概念,一方面能与交换经济体系之一般特性相吻合,另一方面亦能与本书价格理论之最后结论相适应。


所以,一般交换之媒介,实为货币成立之最基本的要件;凡具有此种要件之媒介物,均属于货币的范畴。在现行经济社会中,具有此种要件之流通物,大概有下列几种(46):


第一,国家货币(state-money)。所谓国家货币即由国家之法令所规定,经政府机关或经政府委托之金融机关所发行之货币。此种货币在某种限度内有法律上之强制力,能在时、地、人、物诸方面使其具有货币范畴中最大的流通力。此种货币又可分成两种:(1)本位货币,即具有无限法偿(unlimited legal tender)资格的货币,在过去为金属本位货币,在现在则各国大多均采用纸币本位(paper standard)的管理货币制度,而以不兑现纸币为法币。(2)补助货币,如用金属铸成各种货币,及由政府机关或经政府委托之金融机关所发行之辅币券(47),均属于补助货币之列。此种补助货币每为有限法偿(limited legal tender),故在支付的数额上受法律的限制。


国家货币所具之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由政治与法律的权力所赋予。此种货币之流通力每受下列诸种限制:(1)在地域方面,大体上以政治法律权力所能统治之地区为限,在统一的国家中,以其国境以内为行使范围,在未统一的国家中,则以发行者政令所能统治之地区为范围。(2)在时间方面,受两种限制:其一,大体上以发行货币之该项法令继续有效为前提,如发行该币之法令失效,则该币之流通力即告丧失。法令失效可分两种情形:一为发行政府之政权根本解体,新政权建立后,宣布旧日发行之法令作废,其所发行之货币即失去流通力,如苏联革命成功,帝俄时代之卢布,即不复为货币。二为发行之政府本身仍健在,唯将货币制度加以改革,而宣布旧货币法令失效,另以新货币法令代之,如“民国”二十四年冬之币制改革即为实例。其二,为货币政策之运用未能臻于完善之境界,致使人民对于货币不复信任而逐渐失去其货币之流通力,如行恶性通货膨胀政策,及最后则此种货币在行使上根本失去其强制性。所以,国家货币所具有交换性的一般性,固然比较大,但其行使的区域与时日,并非全无限制,而与政令之兴革发生直接的关系。


第二,银行货币(bank-money or bank currency)。即银行在国家法令与社会习惯所容许之范围内,利用银行自身所具有的信用,发行银行券和造成存款货币(deposit currency)等,与国家货币共同行使,充交换媒介之用。此外,经过承兑及背书等手续而未到期之汇票,如用作支付手段或交换媒介时,实系当作货币使用。例如有许多汇票在最后到期兑付时,常在背面签满名字,每次背书即表示已经交易一次,则此汇票已实行多次的支付,和货币的功能并无差异。至于期票(promissory note),金融业者往往发出一种见票即付的期票,如发行者信用昭著,亦能使人乐于接受,而担任货币的各种功能。如我国钱庄票号及商店等所发出的本票和市票,均可归入此类。


关于此种种流通媒介物之是否为货币的问题,各学者间意见殊不一致。因为此种媒介物之流通,根本没有具备强制力,仅可在一定范围之内,行使于相识者之间,故许多学者认为“此种媒介物之一般性”甚小,因而不承认其为货币。吾人以价格理论之整个范围为准,认为此种流通物实应列为货币。


关于支票之是否为货币的问题,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支票之行使虽有种种风险(risks)(48),但在文化与道德发展至较高阶段的社会中,确能尽交换媒介与支付手段之职能,而且大部分的交易均用支票去偿付(49),可见支票在流通界中所占地位的重要。穆勒谓支票制度发展到最高阶段时,可以根本不再使用货币(50)。以本论文的立场,可将此语改述,即如果支票制度发展到最高阶段,则其他货币如国家货币已无再加使用之必要。不管将来是否会有根本不再使用国家货币,而完全以支票去代替的一日,但支票在货币机构中所占地位的日趋重要,使交易总值的绝大多数都用支票去清偿,致使国家货币的重要性日渐减低,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所以,假若否认支票为货币,则不仅使价格理论中之货币因素有混杂不清之嫌,且与货币经济与交换经济之特质有所背驰。至于被接受之“一般性”,本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虽然在程度上较国家货币者为小,但在信用制度发达的国家,其“一般性”已日见增大。所以,吾人不仅确定地认支票为货币之一,而且认支票为货币中最重要的一种(51)。


至于汇票期票之充支付手段,且自然须归入货币之列。但此种流通物在整个交易总值中所占百分比,并不十分值得重视。所以,以后在讨论货币数量之变化时,吾人打算将此一部分的因素不加以特殊的单独列举。


总之,所谓狭义的货币,仅包括国家货币;广义的货币则除狭义的货币而外,更包括汇票、支票及银行券等。一般货币学者每采狭义的说法,而认支票等为货币代替品(52);但是,此种见解主要是从货币的法律观点出发,致过分重视货币之强制力及其被接受之“一般性”,而忽视交换经济之特质与当今货币机构的特征。所以,吾人在本书中乃采广义的观点,将任何流通物之充交换媒介而能影响物价者,均归入货币之列。


以下是关于货币职能的问题。


首先,吾人须从使用货币之一般经济的条件中去探求。从交换经济之特质与货币之本质的分析中,吾人亦可以看出货币的职能,应分成基本职能与次要职能两部分,前者为货币形成时所绝不可缺少的职能,后者则为货币形成后逐渐推广的职能。密塞斯谓货币之职能在于以交换媒介的资格,去使货物之交易趋于简便。所以充任交换媒介实为货币的基本职能之一。当货币充交换媒介由直接交换转化为间接交易时,究竟应如何去表现此两交换对象间的交换比例的问题,亦告发生;于是货币势必成为计算此种交换比例之尺度,即成为计算交换对象之价格的尺度,然后方可使交换得以简便地完成。所以货币的基本职能,为价格尺度(scale of price)与交换手段(means)二种,由于媒介物之恪尽此二种职能,使货币制度得告形成。


其次,从货币的基本职能中,更派生出多种附属的或次要的职能。以货币最初形成的史实论,货币职能之扩展也是逐渐加大,并非各类职能同时形成。大体上说,货币的基本职能系最先完成,即货币在最初形成时,就能尽其交换手段与价格尺度之职能;假若不如此,则货币根本不能出现。及具有此种基本职能之粗劣货币出现后逐渐发展,货币职能亦逐渐扩大。吾人认定货币职能之逐渐扩展,大概遵循下列三个步骤:


第一步,交换媒介与价格尺度二种最基本的职能同时形成,而使货币得以成为直接获取货物之手段;必如此,货币始能正式形成。


第二步,由货币所具特质之日趋完备而显著,使其流通力日益增大,逐渐使货币成为一般的支付手段,即货币成为直接获取货物之手段的性能,更告“一般化”,于是货币即进而具有一般的支付手段之职能。


第三步,及货币成为一般的支付手段后,于是流通力、交换力与支付力日见增大,其行使范围与使用途径日见增广,货币之附属职能亦日见加多:(1)在时间之移转方面,成为:①储蓄之手段,使人民所得供消费而有剩余时,得以货币形态去表示去计算,从事储蓄,免去实物储蓄之不便与风险;②借贷支付之手段,即为一般延期支付之手段,使储蓄者可将储蓄用货币形态贷与借款人,日后偿还亦以货币形态出之,免除实物借与贷清偿之不便与风险,此对借贷双方当事人俱感便利而安全。(2)在空间之移转方面,即在货币所能行使之范围内,凡实物自甲地运送至乙地之种种麻烦与危险,可用货币之转移去代替,以求简便。(3)在人物之转移方面,使货币成为分配之手段(means of distribution),交换经济社会中,每一成员之所得均采货币形态,使生产物便于依照各人自己的便利而分配于各成员之间;因为所得而采货币的形态,则使享受者可在最适宜的时候,化为对他最有用的形式(53)。


综合以上货币所具各种职能,使货币机构与交换经济体系,二者融会为毫无间隙的统一体而能运行自如,促经济发展之日趋向上(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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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穆勒(J.S.Mill)论货币与财富之区别,指出:(1)货币本身不能满足欲望,财富则能之;(2)货币与财富二者因数量增加而其价值之变化,所受法则之支配,彼此不同(参考:J.S.Mill,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pp.4-6.)。同时,穆氏在其《政治经济原理》第三篇第八、第九两章论货币价值时先用货币数量说去解释货币价值(第八章第二节),然后又用生产费说去解释(第九章第二节),最后又力求两种解释之调和(第九章第三节)。更于第十一章提及货币之代替品,如信用、汇票、期票及支票等,又于第十三章中论及信用对于价格的影响。其第十三章论不兑现纸币之价值,即采上述调和的说法。所以,穆氏的货币本质论,实不单纯地属于任何一派。故不论是商品货币说还是货币名目说,均可以在其书中得到论据。瑞典派其他学者的看法,亦大体同此。又本章第一节及第二节之第二段,大体系根据刘絜敖先生之“货币商品说述评”写成,不敢掠美,特此注出。


(2) 分类的方法,殊不一致。如艾里斯(H.S.Ellis)分为两派:(1)货币商品学说;(2)货币名目学说。前者又分:(A)金属主义学说,(B)社会主义学说;后者又分:(A)货币筹码说,(B)计算单位说(Theory of unit of account)。(参考:H.S.Ellis,German Monetary Theory:1905-1933,Harvard Economic Studies,Vol.Ⅳ,1934,pp.3-4.)


(3) 如李嘉图(D.Ricardo)用劳动价值之法则以说明货币价值。西尼尔(N.W.Senior)用生产费法则以说明货币价值。穆勒(J.S.Mill)并用生产费法则及供求法则以说明货币价值。皆为将货币视同商品之征象。


(4) 如W.Roscher,Lotz,K.Diehl,G.Schmoller,R.Hildebrand,F.Oppenheimer,Stephinger,M.Block等,均主张金属主义说。


(5) 见H.S.Ellis,German Monetary Theory,1905-1933,pp.4-5.


(6) 见W.Roscher,Grundlagen der Nationalökonomie,1925,s.340.


(7) 见K.Diehl,Theoretische Nationalökonomie,Ⅲ,1927,s.267-268.


(8) 见K.Knies,Das Geld,1855,s.147-148.


(9) 见J.L.Laughlin,Principles of Money,1926,London,p.14.


(10) 见K.Diehl,Theoretische Nationalokönomie,Ⅲ,1927,s.268-269.


(11) 见K.Marx,Das Kapital,Bd I.,1867,s.59.


(12) 见K.Diehl,Uber Fragen des Geldwesensund der Valuta,1921,s.136-137.


(13) S.Budge,Lehre vom Geld,1931,s.10,u.33-34.


(14) D.Ricardo,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第二十七章论通货与银行。该章第1页即有如此的语句。


(15) N.W.Senior,Three Lectures on Value of Money,1929,p.120.


(16) J.S.Mill,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p.409.


(17) Karl Marx,Das Kapital,p.57.


(18) 参考:H.S.Ellis,German Monetary Theory,1905-1933,Harvard Uni.Press,1934,pp.4-12.


(19) G.Cassel,The Theory of Social Economy,New York,1924,p.356.


(20) D.H.Robertson,Money,London,1928,pp.31-32.


(21) 即不将此种变化通过物价机构,而及于产业与消费的影响,包括在内。如将此种影响包括讨论,则问题并不如此简单,此种讨论详见第八、九两章。


(22) J.S.Mill,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Introduction,pp.4-5.


(23) 对于货币在经济财富中所占的地位,各学者之看法不一致,如门格尔将财货分为第一级财或消费财和高级财或生产财。此种分法不能将货币归入任一级财货。克尼斯用三分法,即生产财手段、消费对象及交换媒介。密塞斯则认为货币非生产财,又非消费财,而为一种经济财。笔者却认定货币根本不是财货,既非生产财,又非消费财,而为财货交换之媒介。


(24) rising price or falling price与high price or low price,彼此含义不同,其影响亦不同。前者系指变动中的物价,后者则系安定中的物价,此处乃指后者而言。


(25) L.V.Mises,The Theory of Money and Credit,London,1934,pp.170-171.


(26) 克纳普在其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之卷首即谓货币为法律之产物。克氏谓因国家担保货币之Geltung(validity)。各学者对于Geltung(validity)一词之解释,彼此不同。有谓氏之意旨系指在国家之领区域内,国家能完全控制其货币之价值者,如J.S.Lawrence;E.G.Rudolph Kaulla等是。亦有谓氏之意旨仅在于指出国家能担保其货币具有价值,而不在于能决定其价值之大小。


(27) G.Cassel,The Theory of Social Economy,New York,1934,Book Ⅲ,p.258.


(28) 参考: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London,1926,pp.230-231.


(29) 参考: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London,1926,pp.225-239.


(30) 参考:J.M.Keynes,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London,1926,pp.225-239.


(31) K.Elster,Die Seele des Geldes,1923,s.10-12.


(32) 凯恩斯倡管理货币之说,此说对于各国当今货币政策之影响甚大。


(33) 密塞斯亦认为买卖两步骤彼此独立,缺乏联系之看法,实为错误之看法。


(34) G.Simmel,Philosophie des Geldes,1920,s.103-104.


(35) K.Wicksell,Vorlesungen über Nationalökönomie,Bd.Ⅱ,Geld and Credit,1922,s.61.


(36) L.V.Mises,The Theory of Money and Credit,London,1934,pp.38-39.


(37) W.Heller,Theoretische Volkswirtschaftslehre,1927,s.106.


(38) W.Heller,Nationalökönomie,1930,s.180.


(39) 参考:G.F.Knapp,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by H.M.Lucas and J.Bonar,London,1924,Chap Ⅳ.


(40) O.Stillich,Das Geldwesen,日译本第38页及第24页。


(41) 此种辩护由S.Budge主之,参考Budge,Lehre Vom.Geld,1931,s.8.


(42) 高田保马:《经济学新讲》(第三编货币日本理论),第38页。


(43) 参考J.S.Mill,Principles of Political,Economy,Book Ⅲ,Chaps 7-13.


(44) 如:李嘉图(D.Ricardo)、穆勒(J.S.Mill)等经典派数量说者均是如此。


(45) 密塞斯对货币之意义主张广义与狭义两种,庇古亦然。


(46) 关于货币之分类,可参考:J.M.Keynes,A Treatise on Money,London,1930,pp.3-22;D.H.Robertson;Money,London,1928,pp.41-59.


(47) 即以法币若干分之几的面值,印发之小额纸币,如我国中央银行发行之角票,亦属于此种辅币之一种。


(48) 最普通之风险有二:(1)出票人(drawer)的风险,即出票人是否确有存款存在及指定的银行的问题;(2)付款银行的风险,即兑付银行之信用是否良好的问题。由此两种风险,使支票之普遍行使,唯在经济文化与人民道德已臻较高水准时方有可能。


(49) 在英、美等国,用支票清偿货款者,每占交易总额中90%以上。


(50) 穆勒为金属主义者,故将支票与货币分别看待,此点自为吾人所不取。但吾人可由此语,以见穆勒在差不多一百年前,即已料到支票制度普遍通行之事。


(51) 现在的中国,此种说法殊难适用,但信用机构正日趋健全而普遍,将来此种普遍采用支票付款的习惯,总可逐渐养成。故此种看法现在对中国虽不适用,但将来必有可适用之一日。又此种看法对德、法等国则不能适用,因为此等国家之人民无普遍使用支票之习惯。


(52) 密塞斯亦分广义的货币与狭义的货币两种说法,狭义的货币即包括money-proper,即指国家货币为限;广义的货币则更包括汇票、支票等,但密氏自己则采狭义的说法。


(53) 当代各货币学者,大多对此点加以忽视。实则此种职能极为重要,消费选择自由为交换经济体系的特质之一。此种特质与此种货币职能实息息相关。此种特质与货币此种职能,实同时萌芽,同时形成,同等发展,同等衰退,同时消灭。如共产主义时代消费根本自由,货币无存在余地,此种职能自亦随货币之消灭而消灭矣。又如在社会主义时代,消费自由或多或少受有限制,则货币之此种职能亦成比例地受到限制。


(54) 货币制度在运行不善时,固具有扰乱作用,且使分配不均之现象更形显著;但以整个经济发展史而论,则货币对于经济发展之促进,实为功能补过。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之信奉者,对笔者此种看法或亦能首肯。因为若谓不经货币经济阶段,而欲从自然经济时代一跃而为共产主义的经济体系,实为违背历史事实而为不可想像之妄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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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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