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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深层结构是指公司法表层结构背后对于公司和公司法的观念认知、功能理解,展现了有关公司法的政治伦理、经济逻辑、文化理念。公司法的深层结构具有历史性特征,决定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公司法的“精神气质”和“内在品格”,对于公司法的体系安排、制度建构、规范解释亦能发挥重要作用。从公司法发展历史来看,公司法深层结构决定了“民主型”英国东印度公司和“专制型”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不同,二者在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权力分配、董事责任约束、股东自治空间、政府关系处理等方面形成了不同风格的制度体系,并对于英美法系公司法和大陆法系公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公司法全面修改背景下,有必要深入考察我国公司法的深层结构及其对公司法治实践的影响,并立足本土实际、基于现实国情探讨公司法改革的重点方向和实施路径。
关键词:公司法深层结构;东印度公司;股东权利;公司治理;公司法修改
引言
在民法典编纂并生效后,公司法的全面修订已经成为立法机关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这也是近期商法学界热切关注的重点议题。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探索,公司法的制度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实践机制相对较为完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意识到了当下公司法制依然存在一些结构性缺陷,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体系调整和制度重构。
需要承认,公司法的规范修订、制度完善、体系优化对于其规制功能的发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立法机关在当下启动公司法的全面修订工作更是适逢其时,有助于从根本上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和商事法治现代化。但是,从中国公司法的历史发展阶段和既有学术积累来看,此次全面修订能否“毕其功于一役”、彻底实现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造”,仍是一个有待认真讨论的问题。
基于既有的学说讨论和立法建议而言,对于公司法的诸多争议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在规范的适用、制度的理解、体系的建构等层面仍然需要更为深入的学理讨论、更为全面的实践检讨。然而,退一步讲,即使在这些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意见,以这些共识意见为指导修订而来的公司法就一定会契合我国本土国情、发挥预期功效吗?从中国公司法制定以来诸多制度创新的实践效果来看,我们大概率会给出一个否定性答案。那么问题可能出在什么地方?公司法的改革如何避免出现“文本公司法”和“实践公司法”两张“皮”且脱节的现象?
在本文看来,关键原因或许在于我们过多关注了公司法的“表层结构”,但基本忽视或选择淡忘了公司法的“深层结构”,将公司法改革仅仅理解为公司法规范的重述、制度的改进、体系的优化,却没有注意到公司行为实践和公司法本身是既定时空下特定人群的政治理念、社会观念、经济逻辑、文化伦理等深层次要素的“投射”。从学术研究视角来看,不仅要关注公司法的“表层结构”,更要理解公司法的“深层结构”,不仅要研究公司法的规范解释、制度调整、体系优化,更要阐释公司法的观念生成和实践路径,以及背后的政治伦理、经济逻辑、文化观念。
对于公司法“深层结构”问题的关注,并非是对公司法教义学的“逃逸”,而是试图去追寻公司法教义学所尊重的基本法秩序如何构成,这一基本法秩序蕴含了怎样的价值共识和法益结构。实际上,恰是这些价值共识和法益结构决定了公司法的体系安排、制度逻辑、规范解释等具体实践形态。
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学界尚未加以深入研究,但西方国家公司法学者却倾注了较多精力且有较为丰富的学术成果。他们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探究了公司法的深层结构,从早期的殖民地公司及其法律规制到当下的全球公司法危机,均注意到了背后的深层结构要素对于公司法实践的根本性影响。这些研究充分揭示了公司法变迁的深层次决定因素,也解释了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制差异化发展的基本缘由。对于中国公司法的全面修订而言,也有必要关注公司法规范背后的深层结构要素。
在上述问题意识的指引下,本文拟对公司法的深层结构进行理论讨论,尤其是从比较历史研究视角出发,比较历史分析方法在公司法研究领域的应用尚需要进一步的检讨。对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加以对比研究,揭示两种公司类型背后的深层结构因素对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于中国公司法的深层结构问题略加评述,以期为思考中国公司法改革问题引入另外一种可能路径。值得说明的是,本文试图以简要篇幅处理一个宏大问题,在细节材料的处理、重点问题的分析等方面难以全面深入,对于一些具体制度的理解阐释亦可能存在不足并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 公司法的深层结构:理论概述
(一)公司法深层结构的理论简析
“深层结构”(Deep Structure)与“表层结构”相对应,是由著名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所提出的,多在结构主义语言学和结构主义哲学中加以使用。在语言学上,“深层结构”指短语或句子成分之间的内在语法关系,其被认为是先验的,表现为多种表层结构,但本身却不能被直接看见,只能从表层结构中分析出来。“深层结构”分析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当中,在商法研究中也有学者注意到法律深层结构对于资本市场发展变迁的重要影响。
借用语言学上的“深层结构理论”,公司法的深层结构是指公司法表层结构背后对于公司和公司法的观念认知、功能理解,展现的是有关公司法的政治伦理、经济逻辑、文化理念。公司法深层结构是深藏于公司具体运作和公司法规范、制度、判例背后的要素组合,具有整体性、隐匿性、稳定性等特点。对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发展而言,表层结构要素可能在不断调整变化,但深层结构要素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却可以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且对于公司法的实践运作能够产生持久深远影响。
对于公司法深层结构的关注,需要研究者有更为宽广的历史时空观,把对公司法问题的思考纳入特定社会场景之中,探讨影响公司法体系构造和实践运作的关键要素,比如社会大众如何看待“公司”这种商事组织的地位、公司资本的筹集及管制体现了怎样的经济伦理逻辑、公司治理机制设计贯彻了怎样的政治文化观念、国家和政府如何处理与商事公司的关系、公司在既定经济体制下如何发挥其功能等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深层结构要素可能难以归纳总结,必须结合具体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发展实践情况加以具体探讨,但概而言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公司法建构的政治观念,比如对于公司权力分配可能产生影响的民主政治观念或其他政治思想;二是影响公司法实践的经济逻辑,比如自由主义的观念、重商主义的政策、国家主义的影响;三是影响公司法实施的文化伦理,比如市民诚信伦理、对于“资本”和“资本逐利”的态度等。就具体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深层结构而言,上述不同要素的影响可能各有侧重,但这些要素动态地、有机地组合到一起,就决定了特定国家或地区公司法的“精神气质”和“内在品格”,也影响了公司法实践功效的发挥。
对于公司法深层结构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意义。在全球化的当下,各国公司法的表层结构要素日益趋同,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公司法经过调整修订之后,在规范表达、制度设计、体系构造等方面越来越有相似性,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的发展已经迈向“历史的终结”(The end of history)。但在实践中,各国公司法实施情况却依然存在显著差异,公司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明显程度不同。要想理解这种局面的形成,就有必要从公司法深层结构维度去探析相应的决定因素,进而分析为何同样或相似的制度却有截然不同的实践命运。这对于理解公司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法教义学层面难以解释或论证的问题。而从实践角度来看,有了这种深层结构的思考,就不会对任何“先进制度”或“成熟体系”盲目迷信,公司法立法规范的建构、司法政策的确立就会充分考量真正有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深层结构要素,而这是寻求具有正义性和效率性的公司法体系所必须要完成的工作。
(二)公司法深层结构的“历史性”面向
公司法深层结构是一种整体性的要素组合,本身是在历史演化中形成,对于当下和未来的公司法实践又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于公司法深层结构的理解必须在历史传统中加以展开,又要回到具体历史发展图景之中。公司法深层结构本身具有“历史性”特征,在理解其基本特征时不能忽略这一重要的“历史性”面向。
首先,公司法本身嵌置在特定社会土壤之中,这一特定社会土壤的各种组成要素对于公司法及其实践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不存在脱离于具体社会环境的公司法制。在研究具体公司法问题之前,必须对于公司法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加以“全景式”观察,理解其特殊的政治结构、经济制度、文化观念、伦理风俗等,这些要素虽然并不直接构成公司法的组成部分,但对于公司法的观念生成、体系建构、实践运作却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构成公司法背后的“超稳定”社会结构。
其次,公司法的深层结构要素本身也是通过长时间演化而来。公司法表层结构要素较为容易变动,法律规范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制定、典型判例的生成使得公司法表层规则始终在调整变化之中,但是公司法深层要素需要经过长时间演化才能形成稳定的结构,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往往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为例,赵旭东教授就敏锐地评述道:“中国的公司治理制度首创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近三十年来,公司法虽然进行了多次修改,但在公司治理制度上无论基本架构还是核心机制,基本上未发生具有实质意义的变革。”而这种稳定性源自背后深层结构要素的影响。对于公司法深层结构的分析不能脱离历史演进视角的分析,特别是对具体要素的讨论,始终要从历史视角理解其形成过程的漫长性和生成之后的稳定性。
再次,尽管强调公司法深层结构的稳定性,但从更长远的历史发展视角来看,其也始终处在变迁过程之中,而且每次调整都可能对公司法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司法的理论基础和体系构成。对于公司法研究者而言,必须敏锐地观察到公司法深层结构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变动和调整,分析哪些具体因素促成和推动了这些调整,同时探讨这些调整对于公司法发展变迁的根本影响。
综合上述观念来看,公司法深层结构研究不是纯粹的制度历史变迁研究,而是一种复合的“体系—历史”研究,始终强调深入研究公司法体系构成的决定要素,将其纳入特定历史场景之下,同时也充分关注这些决定要素本身的历史结构。马克·罗、布鲁纳等著名公司法学者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他们认为“公司制度法域间差异性的根源,在于不同国家各自独特的历史、文化及政治经济制度”,“他们重视将公司制度放在它所在国家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制度背景下,来理解其在一国的构成和运行”。与公司法表层要素的具体研究相比,公司法深层结构的研究更应突出整体性、体系性和历史性。
(三) 公司法深层结构的既有研究
以上的讨论可能稍显抽象,但只要结合公司法深层结构的具体研究,我们就能理解这种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从既有的研究来看,对于公司法深层结构要素的关注也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既有对个别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发展深层决定要素的探究,又有比较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公司法深层结构的整体构成和历史建构。通过这些研究,我们会发现公司法问题从来不是简单的规范表达或规范解释问题,任何一个细小的问题都可能会展现既定社会土壤的特殊性,理解公司法问题必须带有一定的历史同情视角,在具体的社会场景之中和变迁的社会结构之下去尝试解读公司法的理论争议、体系选择、规范适用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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