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西:论市场经济的人民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67 次 更新时间:2022-10-0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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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西  


李晓西,著名经济学家,中国市场化理论的先驱,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DO-UNEP)绿色产业平台中国办公室(GIP.CCO)主任;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首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北京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


当我们在赞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除了因为市场经济对经济发展有着显著的作用外,我们还应该从文化和伦理的角度对市场经济给予肯定的评价。从模糊的感觉出发,大家会感受到市场经济的广泛性,人人平等参加,人人都在自由地进行选择,这与其他经济运行似乎有区别。理论的任务,就在于分析这种感觉,看它是否有道理或仅是一种错觉。本文标题已点出了我的一个结论,这就是,我把这种感觉概括为市场经济的人民性。


一、什么是“人民性”?


(一)从“人民”到“人民性”

毛泽东给人民下的定义是:“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1]这个定义比较清楚。我们认为,“人民”这个概念是一个集合概念,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应当按法律来判定。因此,我们认为,在古代社会,以民为其身份的所有人的总称为“人民”。近代社会中,人民是宪法所认定的公民的总称,由于宪法有时期性和地区性,因此,“人民”的范围也与时期、地域有关。

“人民性”到底是什么?“人民性”不是说人民的“性格”或“性质”,而是着重于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其第一层含义是,当一种经济制度是按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创造的,是由大多数人建立或促成的,这种经济制度就具有了人民性。第二层含义是,当一种社会制度能使人民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的幸福,使社会成员都具有追求和维护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利,都享有自我选定交换方式的自由,这就是具有人民性的社会制度。在此条件下,人民能自主、自立、自强,能去做自己认为要做的事,而不是去做别人让做的事。

从广义角度讲,“人民性”就是承认人民是历史的动力和主人,是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二)“人民性”与“为人民性”: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

“人民性”在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表现是有区别的。熊彼特在其名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中指出:“占典的民主学说中有两个假定,一是认为人民的幸福是共同的、一致的,二是假定功利可以满足人民的幸福”。从这两个假定中,可以推出一条逻辑,人民可以选出代表来代表自己的利益,同时,可以由他人通过功利使人民都获得幸福。显然,这给“为人民性”提供了论据。但是,这两个假定是有缺陷的。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及其满足的方式是千差万别的,如果在政治领域中,人们不得不通过代言人来代表自己的利益,那么,在经济领域,尤其是个人消费领域中,别人是无法代表自己的。而这一点,正是市场经济中人民性的集中体现。市场经济的人民性与古典民主论不同,它认为每个人的需求和满足方式是不同的,别人是不能代替的,每个人的幸福的满足,主要是靠自由交易换取的,是通过市场实现的。

计划经济是以“人民性”的捍卫者身份出现的。但在实际上,计划者在保卫“共同的幸福”的时候,却否认了个人特殊的幸福,否认个人自由选择的消费权,因而,反而损害了个人的幸福。更进一步讲,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精英经济思想,认为社会的经济活动,可以靠计划部门的优良的计划来总体安排,生产、消费都可由一部分社会上的精英来计划。这些精英是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自我牺牲的精神,有比群众高的智慧和才干,因而,能把众人之事办好。但近一个世纪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的“为人民性”,尽管其动机是高尚的,效果却是低下的。在经济领域中,“为人民性”并没有成为“人民性”,反而因忽视个性、过度强调共性而异化为非人民性。

市场经济的人民性,是指其自身具有的“人民性”。在这里,人民是真正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自由地有时也是痛苦地选择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主人。尽管市场经济中人民性经常受到“资本”力量的干扰,但“人民资本”或说“人力资本”的出现和地位的提高,使人民性顽强地表现出来。


二、市场经济具有最大的人民性


市场经济具有人民性,这是相比较而言的。任何——种经济,都是以人民作为其中的主体来运行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中,人民总是生产力的主体,总是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主力。当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少数的奴隶主和地主,拥有大量的生产资源,他们限制了大多数人的聪明才智的发挥,限制了大多数人对分配和消费方式的选择。因此,人民性受到了压抑和扭曲。但即便如此,在其不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中,也体现出了人民性的一面。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人民性的体现就更为突出。总之,不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中,只要存在市场经济,那么市场经济中的人民性就比别的经济形态表现得更为集中和强烈。

我们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观察市场经济中“人民性”突出的原因。

(一)参与市场交换活动的普遍性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交换经济,是与自给自足不同的商品经济。人民的需求是广泛的、千差万别的,没有任何一个主体能同时满足千百万人的各类需求。但市场却每日每时地在满足人民的需求。如何满足呢?就是通过市场的交换,把自己的产品出售给别人,同时从别人处换回自己需要的产品。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只靠自己的产品生存。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比,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的交换活动的广度具有明显的普遍性。一是商品的范围广泛;二是在交换中按价值规律办事;三是参与市场交换的主体更为广泛。

(二)选择生活和消费方式的自由度更高

市场经济中,人们对生活的选择权和消费自主权得到较充分的发挥。奴隶社会中,广大奴隶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是无自主权的,是被奴隶主来安排的;在封建社会中,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选择只有极小的自由,地主以及十地资源决定了农民的生活基本方面;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生活方式和消费选择也是极为有限的,资本家和机器决定了工人生活和消费的主要方式;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和消费选择也是有限的,由计划者来决定居住地点和条件,决定可供消费的主要物品,等等。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民大众,生活地点可以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可以自由选择,消费方式具有充分自主权利。强迫人民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宋生活或消费,是违反宪法的,是侵犯人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的干预最少,人们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自主权体现在贸易自由和自愿上,体现在就业和迁徙自由上,体现在对私人生活隐私权的保护上,体现在以货币经济体现出来的一切平等上。

(三)参与生产活动的自主

不同的经济制度下,人民参与生产活动是有不同的限制的。不要说奴隶不能自由地从事生产活动,在计划经济下,群众也不能自主地参与生产活动——对个人拥有生产资料是限制的,对雇工人数是限制的,对产品品种和数量是限制的,对把发明变为产品的所有环节都是限制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参与生产活动是有完全的自主权的——人民有开办企业的自主权,有经营企业的自主权,有开拓市场的自主权,有进出口贸易的自主权,有选择银行的自主权,有购买证券的自主权。总之,人民可以在自己愿意的领域中去投资、去创业、去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下的产权明晰原则使人民的财产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而这是人民参与生产最重要的条件

(四)制定规则的首创精神

在所有经济形态中,只有市场经济中的规则是最具有人民性的。因为,市场经济要求最广泛的参与者共同来生产、交换、消费,这样大家才能有共同发展的机会。但是,大家都来干,就会出现经济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解决这些矛盾,要靠平等地谈判,靠力量的均衡。而这一切,取决于人民。因为,只有协调好各种矛盾,才能使大家都生存和发展下去。这里的协调,就是产生规则的过程。市场经济中大量的法规,最初并不是少数官员或学者根据某种理论来创造的,而是来自人民群众在生产和交换活动中的利益协调的要求来规定的。但在非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规则主要产生于官员与计划者。


三、大社会与小政府:对“市场经济人民性”的新注释


市场经济的人民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或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政府无所不管,人民没有经济自主权,就谈不上人民性;政府放任不管,各种矛盾与冲突无人去协调,各种秩序无人去维护,也不能保证经济的人民性。在这里,有一个如何摆好二者关系的问题。大社会与小政府,这可能是对人民性一种较好的体现。这就是说,既不是无政府主义,也不是集权政府,既不是民粹主义,也不是无组织的群众。这里是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是尊重社会的政府。人民性得到了发挥,同时,无政府的混乱又得以防止。

我国海南省实行了完全不同于内地的政策,这里提出了一个响亮的口号,就是“小政府、大社会”。其经济中的主要政策就是,多种所有制千等竞争,以市场调节为主。早在1988年海南省党代会和人代会第一次会议的正式报告中,就明确提出海南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搞市场经济与小政府有无必然联系?与大社会有无必然联系?大政府能否搞市场经济?“小政府、大社会”论指出:“在海南,任何人在讨论‘小政府、大社会’时,都不可避免地要同时讨论‘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很难指望一个对‘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怀疑或否定态度的人,会真心实意地赞成‘小政府、大社会’”。[2]为什么呢?因为小政府与市场经济是紧密相关的,大社会也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小政府、大社会就是相信人民的组织能力,相信人民在投资和交易中的首要作用,相信人民自己在组织市场和发展市场方面的不可取代的地位,相信人民天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换言之,也是相信政府不可能也不必要包揽经济发展的所有职责,不必要也不可能去人为地制造一个“虚拟的市场及模拟的市场价格”,不必要也不可能代替人民去制定消费计划和生活方式的选择。这一切,更进—步讲,就是基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人民性的本质属性。

“大社会、小政府”这个方针,说到底是相信人民群众在市场经济中能够自己管理自己,能够自己组织好经济活动。这就是市场经济的人民性的充分体现。

由海南经验引发了人们的思索。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到底应该干什么?如何充分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


四、市场经济的人民性与社会主义的民主性是什么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市场经济的人民性,各有自己的空间。前者主要是政治问题,或说是政体问题,后者主要是经济问题。前者包括社会主义如何产生政府及其领导人这个问题,后者则论述的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人民(企业、个人),如何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的问题。民主政体触角不应伸得太远,不能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人民性。

如果以上的判断可以成立的话,社会主义的民主与市场经济的人民性进一步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必须诉诸更多的理智,后者则为人民的生活需要所自发形成。大多数人在政治和经济的重大领域中,并不总是专家,而往往会受外界的影响,往往用感性代替理性。正因为如此,在市场经济的人民性分析中,我们看到,在各个历史阶段上,人民从解决近期利益出发,是不自觉地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人民性不足的时候,需要用社会主义的民主加以启发与弥补。这里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人民性与社会主义民主性的互补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意识的形成,会大大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有助于人民自觉地发挥创造性。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人民性有助于形成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而社会主义的民主进程,也会有助于推进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设。

把社会主义与民主政体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资产阶级学者中对此持异议者也大有人在。熊彼特认为:“在适当的社会环境下,社会主义发动机可以按照民主原则运行。”他说:“按某种意义说,民主程序的现代形式和现代机构,正像民主本身的基本原则一样,是资产阶级世界的结构和问题的自然结果。但这不能成为它们应该和资本主义一起消失的理由。大选、政党、议会、内阁和总理仍然可以证明是处理社会主义秩序可能保留下来以便作出政治决定的议事日程的最方便的工具。这种议事日程中将免除所有现时因私人利益冲突和调节私人利益的必要性而引起的项目。”

民主政体与市场经济的人民性并不是一个东西,有时一致,有时也可能不一致。非民主的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人民性,并不总是相对立的。有时,政府过多干预有损市场经济人民性,有时,民主也使政府的行政效率受损。但当政府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人民性并大力推进市场经济时,市场经济人民性就得到更大发展。改革中,有人希望政府处于一种低效状态,以减少干预能力,但低效的管理不利市场发展的后果与政府过多干预是一样的。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讲,彻底的政治民主应建立在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丰富的物质条件和普及的教育程度,是现代民主的基础条件。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其成功的经济都昭示一个朴素的真理: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真正的民主化过程才能顺利开展,民主政体才能一步步建立起来。

我们知道,社会民主党的社会主义是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是在本世纪50年代社会民主党对社会民主主义运动提出的新纲领、新理论的集中体现。其理论上的新特点在于,首先,强调了议会多党制对社会主义的意义,认为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形式,并认为民主就是目的,而不是斗争的一种手段,不是建立社会主义后将抛弃的东西。其次,他们认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已不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前提,经济中的国家干预如“公共监督”的种种形式,可以达到公有化想要达到的公平分配的目的,可以通过国家控股达到经济社会化的目的。因此,社会主义要限制扩大公有经济的比重,只在有碍公共利益的大企业中才考虑公有化,而且要发挥私有经济的合法的、必要的作用。因此,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混合经济,部分是公有经济,部分是私有经济。社会民主党还把社会主义的目的定为人类个性的自由发展、正义、平等、废除特权,等等。[3]显然,这种社会主义民主,是完全可以与市场经济人民性相结合的,但其对社会主义民主政体的设计,却不是发展中社会主义当前的任务。


五、讨论市场经济人民性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们正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此时讨论市场经济的人民性,绝不是空泛的议沦,而是有很强的现实性的。市场经济的人民性告诉我们,要相信人民群众创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要把由上而下的改革变成上下结合的改革,要允许探索,允许创新,要时时注意保护人民的利益。

市场经济人民性的意义,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正确认识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规范化与人民性的关系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对新生的市场经济的规范化要求与尊重市场经济的人民性要求是一致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没有先圣先哲事先圈定出的一套规则可用,因此,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摸着石头过河”,是大胆前进、小心探路的过程。正因为如此,我们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差错,会走一些弯路。换言之,破旧立新中出现的新经济系统,往往是不够规范的,是需要不断调整的。如果我们不提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经济改革就会长期在缺乏法规保护的条件下进行,改革的成果就不能真正得到巩固。但另一方面,如果不在承认和尊重市场经济人民性的基础上搞规范化,我们就会脱离群众,脱离现实,就会成为少数人闭门造车,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只“车”,只有上下结合才能造得出来。

解决好市场经济人民性与规范化的矛盾在当前具有重大意义。1992年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全国掀起了改革的新高潮,人民意气风发地创造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多年来被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如股票、房地产、民间金融等,都从下而上地搞了起来,但同时,也出现了相当多的新问题,其中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不规范的问题。如何看待形势,如何对待群众,成为一个关系到改革成败的大问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在这个关键时候,我们有必要强调把市场经济人民性与规范化相结合,既要保护人民进行改革的可贵热情,又要不断把自发产生的事物纳入法制轨道。纠偏而不是压制,整顿秩序不是否定改革方向,这里要求把握好二者关系,掌握好政策的分寸,要求多一些辩证法,少一点形而上学。

解决好二者关系不仅仅是一个短期的任务,也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市场经济的最伟大的创造者是人民,人民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不断地推进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规范化是在人民创造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又不断升华了人民的创造,巩固了人民改革的成果。二者将在一个较长时期中相互作用和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二者“磨合”过程的结束,将意味着新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二)关于经济改革中人民财产的重新分配问题

在当前经济改革中,我们要保护人民的经济利益,这不仅仅是让人民在改革中提高生活水平,而且,还要使40年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即全民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国有资产损失、流失或被少数人侵占,都是对人民利益的损害。这一点,我们认为是将计划经济中的“为人民性”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人民性”的重要方面。

为此,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

一是在国有资产股份化改革中,要防止把国有股份压低,防止少数人把全民的财产化为已有。国有企业发展到今天,其资产是由全国人民的投资发展起来的,是由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创造出来的。国家控股代表着全民的利益,而且,国家股今后也将通过一定的形式受到人民的监督。国家土地也是全民的财产,不能划为各地政府的财产。出让国家土地必须价格合理,通过协议方式的低价转让土地,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其次,我们要反对把权力转化为资本。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有些手中掌握有一定权力的人,趁机以权谋私,利用职权为自己捞取金钱。通过权力攫取金钱是有损人民利益的。因为,权钱交换给少数人提供了优惠,造成了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不平等,甚至造成子对法律的破坏;同时掌握权力的人之间产生极大矛盾,少数违法违纪者大发横财,忠于职守的人却清贫如洗,这就会瓦解权力的合法基础,最后导致权力由腐败走向崩溃。权钱交易双方都将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获取较大份额,这是以多数人收入减少为代价的,是对人民利益的损害。

有些人认为发国家财的少数暴发户虽然是从国家墙上“搬砖”,但个人消费总是有限的,毕竟会为国家做贡献,而这是向市场经济过渡中不可避免的“原始积累”过程。有些人甚至公然讲,通过金钱买下执政党,是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然代价,也是最优选择。我们认为,这些损害了人民利益的理论,是不能为多数人接受的。如果市场经济就是以损害多数人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制度,我们就宁肯不要这种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具有“人民性”的,“反人民性”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的特征,而是少数人为谋取私利的理论“黑旗”。

(三)“主人公”地位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劳动人民主体的工人、农民地位是否在下降,市场经济中的“人民性”是否主要是交换与消费领域中的自主权,而不是生产领域中的“人民性”?非也。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人和农民的地位将定位在合理的位置上。文化大革命中对工人、农民的地位名抬实贬,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也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按工人、农民在生产力中的作用,而不是从革命的政治的角度来给予评价,才能真正体现出市场经济的人民性。其次,工人与农民在交换与消费领域中的自主权的大大增加,这也是肯定的。但在生产领域中,工人、农民的自主权也并没有失去其应有地位。中国农民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了生产自主权,这是事实。工人阶级通过企业改革,有了对工作选择的相对自由,有了竞选担任企业领导的机会,有了属于自己的一份股份,有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使自己更能“凭本事吃饭”,这一切,都说明工人在生产中有了更多的权利。

有些人之所以认为在搞市场经济中,工人阶级地位要下降,是针对知识分子和企业领导人的地位上升而提出来的。但这是一种十分有害的想法。知识分子与工人阶级本来就不是对立的范畴,姑且不说政策规定“知识分子属于工人阶级”,工人本来可以通过学习成为知识分子,工人由劳力者成为劳心者,或说成为“白领”,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我们通过努力要尽快实现的。至于说,企业领导作为企业家阶层,也属于工人阶级的大范畴。尽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经常发生矛盾,但从阶级属性上把二者对立起来是极为有害的。除了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工人不应如此划分,即使是私营企业,劳资之间也不仅是利益的冲突,更有共同创造企业财富和社会财富的一面。过去,我们否认了这一条,结果,使生产力长期落后不前,这个教训应吸取。当然,国家有责任来解决劳资矛盾,有责任保护工人,因为,我们绝不否认资本对劳动存在剥削的一面。


自评《论市场经济的人民性》


1992年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中国经济改革走向了新阶段。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公认是政府主导性,但是,人民在创造新经济体制中处于什么地位呢?近几年,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确实出现了人民的创造性与政府规范化之间的矛盾,这是引发本文的最初动机。本文认为市场经济是人民自己创造的经济,  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具有广泛民主性,是合理的体制;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在主导改革时,要尊重人民对新经济体制的创造。同时,文中也表露出对公有财产重新分配中出现的不公平问题的担忧。

本文是从政治与经济结合角度,论述市场经济的文章,与我其他的经济学论文相比,有些不同的特点,请读者自己来感受好了。论文是原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一书中的一章。本文是由《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发表的。


注释:

[1]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4页。

[2] 廖逊:《小政府大社会》三环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

[3] [南]布兰科·普里比切维奇:《社会主义是世界进程》,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34l—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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