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钦浩:论联邦主义在我国的曲折历史遭际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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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钦浩  

长期以来,人们总是认为中国没有产生联邦主义的土壤,也没有产生过任何类似于联邦主义的政体,中国只能走一种中央集权的大一统道路。其实不然,在中国,自国家产生至秦以前的一千多年里,一直是中国原始联邦主义的产生、探索和发展时期。近代,面对严重的国际国内形势,联邦主义又以“联省自治”的形式重见天日,并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找到了实际可行的操作方案。当代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民主意识觉醒,我们的党也开始逐步摸索联邦主义在我国社会实践的新道路,那就是基层自治和民主建设。

一 夏商周的朴素联邦主义

现代历史教科书上,一般将秦以前的社会称之为“奴隶社会”,而秦以后至1840年以前的中国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本人认为,此论不妥,“封建”一词最早产生于西欧,后传入日本,近代新文化运动时期被引入中国。“封建”一词产生于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其本为“分封建邦”之意,我们不能笼统的将处在同一历史时期的中国社会亦称之为“封建社会”。其实,中国真正的“封建”是三代时期,而秦以后至1840年的社会我们只能称之为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社会或郡县制社会或按时间划分称之为“中古时期”。

夏商周三代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地位,是中国历史的黄金时代。所以,言必称三代成为中国知识分子一个传统术语。夏商周三代同西欧的封建时期相比同样具有原始的朴素的联邦主义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三代时期实行公卿辅政,即陪贰制,无暴虐专制君主。二,实行分封制,地方上有较多的自由和自治主权。三,思想自由,允许各种思想流派的存在。

夏商周的王权并不强大,还受到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在中央行政体制方面主要实行公卿辅政制度。《尚书·甘誓》中记载夏有“三正”;《史记·夏本纪》说夏有“四辅臣”;《史记集解》引《尚书大传》说,“古者天子必有四邻,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是为四辅臣。此外,《通典·职官二》中也讲,夏有“三老五更”。注曰:“老者,旧也,寿也”;“更也,五世长久更相代,言其能以善道改更已也”。以上诸说都足以说明夏代辅政观的存在

商代辅佐国王的大臣分别以尹、保、巫等为官名,单从文字学角度看,就说明其地位的崇高,尹字在甲骨文中与“父”字近形,寓有父辈掌权之意。君主的君字与尹相比。只是加了个口字,表明君主只是众尹中的最尊者而已。甲骨文中虽未发现保字,但却有“奭”字,据考古学家考证,奭、保、傅、姆、辅、弼等字声意相近。周初召公任太保而被尊为君奭,由此说明,商代保的地位几近王权。巫为神职,其能通天,亦君主之所不能,故其不亚于尹保。史载:商汤死后,伊尹辅佐卜丙、仲王二王,仲王死后太甲继位,其破坏朝纲,不理朝政,被伊尹放逐,三年后悔过,才接回复位。又载:商代地位次于国王的宰臣都可以长期代王执政。可见其地位之高,君主根本就无实行专政的可能。

周朝的天子在处理朝政时,亦实行公卿辅政制度。君主不是单一的最高权力主体,亦包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和王公大臣。《左传》载“天子有公,诸侯有卿,…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又载“物生有两,有三,有五,有培贰,…王有公,诸侯有卿,皆有贰也”。可见,君置贰不仅以辅佐大臣的身份出现,而且拥有了限制和制约最高统治者的权力,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些史实都证明当时实行的正是“陪贰制”。

夏商周三代具有原始联邦制的性质,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实行分封制并不断发展成熟。一直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周天子拥有全国土地所有权的最好佐证。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包括夏商,他们所拥有的并不是对全国土地管理权,而只是一种间接的拥有。在原始联邦制之下,夏代的后、商代的王、周朝的天子,他们只是形式上的全国最高宗主,他们没有直接管理全国地方事务的权力,他所拥用的仅仅是对其王畿之地的管理。各地君主国、诸侯王只需形式上的对其定期的交纳一定的贡赋,而诸侯国的内部事务,诸侯拥有完全的自主权。

有史实证明,夏朝对中原的征服其实并不深刻,它只是让对方承认自己便可。服从了夏的各地君长,仍做其所在地方的君长,仍占据其原有的地盘和领地内原来的子民。

到了商代,确立了内外服制,内服设最高行政长官,下有决策团体,与各族首领组成管理阶层;外服由王朝封建职官和旧服方国诸侯组成。商代的王畿一个动态的不断扩大的地域,其地理构架分为王邑,王畿,王疆,旧服区等几个方面。商代已经初步建立了分封制,但由于其分散性,未形成成熟的体制。商王的最高权利在于分封,一旦分封了土地,也就分割了他的权力。由于各职务,封地都是世袭的,所以商王不可能肆无忌惮的行使各种权力,各方面也仅有向商王交纳贡赋,拱卫等责任而已。

周武王建周后,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分封体制。周天子作为周家的最高统治者,将国土分为两部分,即王畿和王畿外的广大地区。王畿由周天子直接统治和管理,享有绝对的权力。而王畿之外的广大地区则实行分封制(或称天子建国制),分封给功臣、子弟、前朝贵族等,对于原先臣服于商的方国也予以承认,但要重新册封,诸侯国以下的地方行政亦仿照中央,再进行分封(即诸侯立家制度),周天子与诸侯之间是一种既有宗法血缘又具有社会契约性质的君臣关系。周天子所拥有仅仅是礼仪,征伐等权力,他不能,更无权干涉各诸侯国内政,诸侯在其封地内享有最高统治权,这就是周的分封制。

夏商周三代具有原始联邦主义的性质,还表现在思想文化上。由于各种原因,夏商两代已无从论证,下面我们主要来探讨一下周代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的孔孟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无论孔孟的儒家思想,老子的“小国寡民”的无为思想,还是墨子的“非攻”主张,这些管理学说无一不是建立在对分封制给国家带来国家空前统一,民族大融合的充分肯定和赞扬基础之上的。

孔子,孟子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的主张具有明显的原始联邦制和地方自治的性质,如《论语·学而》:“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很显然,就是教他的学生如何去治理一个诸侯国,又《论语·季氏》:“季氏将伐颛臾。冉有,季路见于孔子曰:‘季氏将有事于颛臾。’孔子曰:‘求!无乃尔是过与,夫颛臾,昔者先王以为东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是社稷之臣也。何以伐为?…。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今由与求也,相夫子,远人不服而不能来也,邦分崩离析而不能守也;而谋动干戈于邦内。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可见孔子严厉批评当时破坏分封制的行为。对于大小国家和封邑间的兼并,孔子还主张恢复那些在兼并战争中被消灭的邦国。《论语·颜渊》:“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可见这种“克己复礼”思想即是恢复周的国家分封制度。

孟子更是一个坚定的原始联邦制和地方自治主义者,《孟子·梁惠王》载:“臣闻七十里为政于天下者,汤是也;未闻以千里畏人者也”;《孟子·公孙丑上》:“夏后殷周之盛,地未有过千里者也,而齐有其地矣”都表明孟子反对各国的兼并战争,“将五十里也,犹可以为善国”(《孟子·滕文公上》),则表明其主张分封而非灭国。

人们将孔孟的这种思想归纳为“春秋大一统”观,直到秦朝,儒生们仍坚持这种大一统观,故在秦始皇征求国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行政体制时,淳于越还站出来“鼓吹”分封制,造成了“焚书坑儒”的下场。

由此可见,中国并不是没有原始联邦主义的历史渊源,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所说:国家的产生决定着国家政体形式。在中国,国家的产生本人认为并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是各部落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社会契约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这也就决定的中国的政体组织形式只能实行联邦制。

夏商周的原始联邦制,虽在某些方面具有原始联邦主义的性质,但不是完全现代意义上的联邦制,在一些方面有很大的缺陷。其一,天子没有统一各诸侯国军队;其二,各诸侯国的大小和存亡随时都在改变;其三,各诸侯国的政治地位不平等。尽管如此,它仍是我国古代原始联邦制的黄金时代,对中国历史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尽管秦建立以后中国社会逐步走向中央高度专制的郡县制社会,但关于联邦制(分封制)和郡县制的争论仍此消彼长,任何一个王朝也没有放弃过对联邦制(分封制)的实践。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又出现了一批知识分子和地方军政首脑开始摸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联邦主义道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则是陈炯明与他所倡导的“联省自治运动”。

二 陈炯明与联省自治运动

陈炯明(1878——1933),字竞存,广东惠州人,跨越了戊戌维新运动、辛亥革命、五四新文化运动和联省自治运动四个时期,他是清末广东法政学堂第一届毕业生,曾任广东咨议局议员,是戊戌维新运动所培养出来的立宪人才。他暗中献身共和革命,是辛亥革命中冒险犯难的领袖人物之一。在闽南主政时,大力支持五四新文化运动,二十年代初在广东实行“地方自治”,民选县长县议员,改革教育,发展经济,建设“模范省”,以“模范起信”来号召国人注意,贯彻其“联省自治”主张。

联省自治运动的目的是要建立以美国、瑞士等国为模型的共和联邦体制国家。以1920年湖南制定省宪为标志,七年后,国民党的北伐军进入湖南,给联省自治运动一个最后致命的打击。但是,广东的陈炯明,在联省自治运动中的理论和实践贡献,并不亚于湖南和湖南人。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先后经历了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联省自治运动,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三场运动相互独立而又矛盾重重,而这三场运动的背后却是按同一政治逻辑依次展开:宪政、共和、联邦主义与地方自治。而只有这三者相互独立与补充,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复合型共和宪政民主为特征的联邦主义国家。而联省自治运动最积极的倡导者之一——陈炯明却又是中国历史上极少的集宪政主义者,共和主义者,联邦主义者于一身的典范。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点里,似乎,统一就等于中央集权,而事实并非如此,作为联省自治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和实际参与者陈炯明,早在二十年代就认识到:盲论之士,往往以主张“分治”,即为破坏“统一”,曾不知“分治”与“集权”本为对称之名词,于统一何与?北美合众国成例具在,岂能指鹿为马?民国以来,正坐盲论者误解集权为统一,于是野心者隧假统一以夺权。

陈炯明之所以要以美国为蓝本建立一个联邦国家,首先源于他对国体的认识,他在《中国统一刍论》中指出:“古今万国不外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种。大抵国小民寡,集权之制容或可行,否则无不用分权者。美之合众,德之联邦,皆分权制。英之帝国,其属地如澳洲、加拿大皆完全自治,实为分权之尤。”他认为中国地广人多,只能实行分权自治。其次,是因为当时辛亥革命后的中国国情与美国独立战争后的政治态势极为相似。中华民国的中央政府极其衰弱,而美国独立战争后的邦联政府更是徒有虚名,政治权力多元格局,美国有十三个独立州,而中国则有清末要求独立的二十二个省。美国通过联邦制走向富强,而中国同样也可以通过联邦式和平建国之路走向统一、强盛。

联省自治运动的反对者们:中央集权大一统派(当时的北洋军阀和南方的国民党),同样以此作为反对联省自治的借口。他们认为,当时的中国军阀割据各省,帝国主义企图瓜分中国,中央政府无能,国家陷入了半殖民地,极其绝望的地步。所以,中国只有通过武力统一,铲除那些主张联邦和自治的力量,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国家才有希望。其实不然,陈炯明指出:中华民国是由清末解放而来,各省所共同构成:而地方分权之制,本属于自然,徒以中央与地方之权尚未规定,中央恶各省之异,而思以兵力制服之。各省患中央之专制,而思以兵力抵抗之。兵革既起,政治之纷乱,乃不可收拾。换句话说,民初之混乱,是因为没有规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陈炯明指出,中国统一可“先联合几省,组织联省政府,他省可将逐日加入,最后便可达到联省自治的目的”。联省自治并不是分裂国家,而是通过和平的、自由的、自治基础上的统一。“自治”不是分裂,反而会更加巩固统一。“地方自治”可以充分发挥地方人民的自动首创能力,增强人民信心,为地方谋幸福,也就是为国家民族谋幸福。而且,只有通过这跳道路,逐渐“废督裁军”军队国家化,才能建立一个统一的、有真正权威的中央政府。相反,通过武力统一中国,其结果不过是新军阀代替旧军阀,实行中央集权,还是两千年的秦制不变。

陈炯明不仅在理论上对联省自治运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而且付诸于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他在闽南漳州主政时,就赢得了“模范小中国”的美誉,1920年11月他率粤军回粤,马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制定省宪。其次,推行地方自治建设广东模范省,进行民选县长县议员,改革教育,设立现代化市政府,发展经济,振兴实业,建筑公路,整理财政,司法独立,禁烟禁赌,革新警政等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模范起信”来号召国人注意,贯彻联省自治主张。

联省自治运动要求建立一个以美国、瑞士为蓝本的联邦制国家。理所当然,便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省宪运动。各省制定宪法也成为联省自治运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标志,并且在1920—1925年间成为一种潮流。1922年湖南颁布省宪,随后浙江、广东、四川也各自制定出了自己的宪法。其他省份,如云南、广西、贵州、陕西、江苏、江苏、湖北、福建等省也积极酝酿制定省宪自治。省宪运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省籍意识的觉醒。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宪法的第一条均明文规定“××省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可见,省宪运动并不是把中国分裂成几十个独立的国家,而是通过联邦主义统一中国的必经之路。

在此期间,在陈炯明的主持下,广东也制定了省宪。这部省宪有两大特点:一是宪法中有专门一章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二是对省长的行政权作了很大的限制。例如省长对议会之决议无否决权,议会对省长有弹劾权。制定省宪的目的不是要独立,而是谋求地方自治。所以,包括广东在内的各省宪法基本都规定,本省军务“为本省行政之一部”,平时省军规本省指挥,对外战争是受中央指挥。规定现役军人不得干预政治,为控制政府的规模,省宪规定广东实行省县两级政府,外加特别市。省县不仅规定在省一级实行自治,而且规定县长县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特别市设参事员五人,掌握市政,设市议会,实行自治。

长期以来,陈炯明等联省自治运动的支持者和实践者们,一直都被认为仅限于那些“野心勃勃”和“居心叵测”地方军阀。其实不然,若论军阀,当时几乎每一个政治家都是军阀,但极其可贵的是,以陈炯明为代表的支持联省自治的主政者们,主动愿意通过宪法(省宪)在内的一切手段来拘束包括自己在内的主政者的权力。古今中外,主政者们无不利用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手段来维护和扩大自己的权力,似乎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惯性,但陈炯明等地方主政者们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和竞争的情况下,主动拘束、限制自己的权利,又是多么的可贵!而那些反对联省自治的人,未必就不是假“统一”之名自谋帝之枭雄。割据如果有害,其害在一隅,集权如果孽祸,其祸则在全国。退一步讲,即使自治这都死反面军阀,那么以众小害免一大祸,也未尝不是前进一大步。

陈炯明批评当时的北洋政府和南方的国民党说:“民国主权,在民而不在军,尤不在党,此理甚明,何以南北当局,死而不悟,非缺乏政治常识,即属倒行逆施。故北方现状(民国以来皆然)成为军权无限下的官僚政治;南方现状成为党权无限下的暴民政治。一丘之貉,无所轩轾。”可见,联省自治运动既不容于保守的北方军阀也不容于南方进步革命党,最终苏俄“通过对国民党提供援助,决定性的改变了这个国家的政治力量均势”。北洋军阀的顽固,当直系失败后,孙中山停止北伐北上谋求和平统一时,段祺瑞仍抱小视南方各省的成见不愿妥协,并且在孙死后很快又拒绝西南各省提出的联省自治政府组织方案。这样,联省自治最终在南北方斗争中化为泡影。

联省自治运动虽然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他却在中国近现代史上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首先,联省自治运动是一场政治启蒙运动,它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地方主义,突出了现代的自治思想和民主意识,而以陈的思想最为深刻,由乡村自治到联省自治,涉及面之广,思想之深,实属罕见。其次,它是我国近现代史上最成熟的联邦主义尝试,整合了宪政主义、联邦主义和地方自治思想,找到了实际可行的操作方案,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再次,制定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省宪法,并以省权列举地方概括的形式层层分权,将中央与各省的事权在宪法上作了明确的划分。

历史是过去的,又是现实的,更是未来的。二十世纪中国最大的悲哀莫过于与联邦主义失之交臂,联省自治的失败更是中国二十世纪悲剧的根源。联省自治运动虽然失败了,并不代表中国不能实行联邦主义。当年所作的许多事情,其中的一小部分我们才刚刚开始,那一年没有走完的路,我们还将继续走下去。

三 当代中国基层自治和民主建设

联邦主义的核心是自治,联邦制的国家必然要求逐级自治和民主。逐级自治和民主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把一个多民族的大型或超大型国家,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多元化的国家逐步走向联邦主义道路。

当代中国虽仍实行中央集权,但联邦主义正不断孕育、发展、壮大,最具代表性的则是中国的基层自治和民主建设。

(一) 基层自治

1980年,在中国历史上沉寂已久的村民自治在广西宜山县合寨大队果作村重现身影,果作村的85户农民在一张三页稿纸的村规民约上签字画押,自发组织起了“村委会”,组织农民制止赌博、偷盗、乱砍乱伐等现象,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981年中共中央及全国人大派出调查组,对广西一带的村民自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在彭真主持下,1982年宪法将村委会列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并于1987年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给中国的地方自治和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一个新的契机,并逐步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逐渐富裕起来,一大批的农民开始关心政治,有志于政治活动,而此时,村民自治不断推进,制度化建设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借助村民自治的舞台展示自己的才华,而基层自治的发展则恰恰提供了一个初步的秩序化环境。村民自治也日益显示出了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村民自治搞好了,产权分明了,经济发展的速度也自然提高了。另外,村民自治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尽管现行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但基本构架已基本形成,全国大多数地方不断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条规,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

尽管村民自治在一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其在推进的过程中显示出了相当大的困难,且所遇到的困难远大于其所显示的成绩。不少地方村民自治徒有形式,走过场,农民不珍惜自己手中的权利,农村的家族势力和恶势力仍不断干涉村民自治,贿选现象比较严重。另外,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拥有政治领导的绝对权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当当选的村干部不符合上级领导意愿时,上级就会通过党支部间接控制村委。大多数地方自治机构只是听从上级的知识或命令,将筹经费,传达指示,完成上级任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任务,而忽视了地方发展,这样就脱离了“自治”的性质。

尽管如此,我们仍不可否认村民自治的巨大作用,它毕竟是中国民主政治的起点,对于推动民主政治现代化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如果地方自治只停留在村民自治上,上级政府不实行自治,必然使村民自治只流于形式。那么,要真正实现基层自治,必须层层自治,由村民自治到乡镇自治,由市县自治到省级自治,进而推到全国,使之成为真正的民意政府。

但我们可喜的看到,1998年四川省遂宁市中区步云乡在全国首次直选乡镇长,并且乡镇长直选的地区在全国不断扩大。近年来辽宁、安徽的一些地区开始实行县长直选,裁撤地级市,扩大县的自主权,取得了可喜的效果。其他一些地区也开始逐步摸索基层干部走群众路线的方法,加快地方自治建设。

(二) 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民主意识不断增强,而政治改革却严重滞后,人们的基本权利普遍得不到保障,民主权利得不到实现。加强政治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势在必行。

从大的方面说,中国现在的政体并不是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民民主政体,而是一正宗的“寡头政体”。享有立法权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全国政协及常委会,没有基层民众的身影,更何谈代表民众的利益?恶法层出不穷,人权失去保障,政权失去监督;高层需索无度,底层苦不堪言;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正如阿克顿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们到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扩大人们的民主权利的时候了。

加强民主建设,既要反反民主的大传统,又要反伪民主的小传统。要正确地对待西方文明,知西方民主政治的流弊,但绝不否认西方制度对民主政治的既有贡献和整体民主政治的光荣。

西方认为,每个人都有均等的参政权利和参政机会,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发言权,每一个人的政治观点都应该得到平等尊重。列宁说:工人阶级中永远产生不了正确的指导思想,他们产生的只能是机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少数人搞出来的,是向人们群众灌输的。中国共产党继承了这一光荣的历史传统,共产党是具有超凡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的特殊的人群的集合,人们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共产党的批评教育指导下才能步入天堂般的共产主义社会,实现自我价值。“为人民服务”也逐渐成为中共中央最主要的施政纲领和口号,政治觉悟、思想高尚的共产党人对一般人们进行无私的奉献和服务,才能提高广大人们群众的素质。其实,这本身就把社会分成两种不同层次的人:共产党人和人民大众,本身就是对广大民众人权的严重侵犯,对人格的严重污辱。

搞民主政治必须平等的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的尊重每个人的政治见解,决不能他是一个水平或素质低下的人就不被尊重。搞民主政治不需要什么先决条件,不能因为中国人的素质低而否定民主政治在中国实现的可能性和价值意义。试想一下,现代社会高度分工,一个工程师对他本行的事务精通一切,但如果让他谈政治,它可能是极其愚蠢的。有人做过这样一个调查,一个普通美国农民并不比一个中国农民的政治觉悟高。那么,在高度发达的社会,政治也只能是一部分人的职业,政治家精心炮制的政治纲领,是为了争取民众的拥护。

民主的目的就是平等的保障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追求社会地进步。而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来自于某一个政府的恩惠,而是天赋的。

四 余论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提及政体与国土面积的关系,按他的分析,中国这样偌大的国家,只能实行联邦制,而且无论从人文还是自然角度考虑,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地理状况,都具有显著的多元特征。所以,中国本应是一个天然的联邦制国家。总而言之,这也正与中国历史事实相符合。

由此可见,中国并不是没有产生联邦主义的土壤,中国有着深厚的联邦主义历史渊源。我国国家的产生方式决定着我国联邦主义的性质。夏商周三代是一种原始的朴素的联邦制,无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都达到了高度的繁荣和发展,并为其以后的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尽管从秦到1840年间的中国社会以高度中央集权为主要特征,但我们仍不可否认联邦制(分封制)在此期间所起的重大作用,任何一个朝代都不能更不敢彻底的消灭分封制,他们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仍保留着分封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谋求社会的进步。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面对严重的国内国际形势,联邦主义以“联省自治”的形式重见天日,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成熟。在此期间陈炯明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他所建设的“广东模范省”成为中国联邦主义的雏形,其他各省纷纷效仿学习。这次运动以西方先进的政治思想为指导,模仿欧美等国,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集宪政、共和和地方自治于一身,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普遍关注与支持。尽管这场运动以失败而告终,但他对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改革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综合国力的大幅提高,人民民主意识的逐步增强,我们的党也逐步开始摸索中国联邦主义(地方自治)在我国发展的新道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基层自治入手,逐步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由村民自治到部分地区的市县自治,并成发展之势,保障和扩大人民民主权利,寻求社会发展的新道路。

今天的中国,村民自治刚刚重新受到关注。在欧洲,迈向联邦主义的欧洲联盟已经启航。可见,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找到过完全替代中央集权的整合型道路。如今,村民自治给地方自治带来了一个新的契机,自治的思想理论与实践方法渐渐受到重视。本文的目的,意在分析探讨中国历史上的联邦主义,发掘出一些中国特色的制度创见,以期待对中国地方自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所启发。

作者单位:泰山学院历史系。天益首发,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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