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传忠:国家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的路径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5 次 更新时间:2022-04-18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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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传忠  


2021年9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GII)显示,中国排名升至全球第12位,是前30位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自2013年以来,中国的GII排名稳步上升,已经确立了作为全球创新领先者之一的地位。然而与美日韩等创新强国相比,我国在国家创新能力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进一步提升国家创新能力还存在巨大空间。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面临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科技进步,持续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势在必行。

我国国家创新能力提升的主要制约因素

产学研融合水平有待提高。一是产学研融合的长效机制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产学研合作多是围绕项目进行的短期合作,合作关系不紧密,尤其是大学、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较松散,合作机制不健全,创新合作主体在技术成果利益分配和知识产权归属上往往存在分歧,导致产学研合作不畅甚至失败。另外,产学研合作各方在发展战略、项目开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尚未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二是制约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体制性因素尚未得到根本性改革。长期以来,我国科技与教育、科技与经济以及教育与经济之间处于相对分离状态,三大系统各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任务、目标要求、运行机制、组织架构和评价体系,在人才培养、知识转移、成果转化等方面处于脱节状态,这一体制性根本缺陷一直未得到根本性解决,造成科技、经济与教育“三张皮”问题,从根本上制约了国家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三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许多企业包括大型企业,研发机构薄弱,有的尚未设立研发机构;企业用于研发和创新方面的投入比例不高,特别是基础研发方面的比重更低。许多企业尚未建立起促进企业创新的有效保障机制。企业之间,包括大中小企业之间、产业链各环节企业之间的协同、融通创新明显缺乏。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创新能力的提升更因受制于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而难以实现。

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亟待提升。我国长期实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创新路径,形成路径依赖,国内企业存在较严重的重引进、轻消化问题,忽视二次开发,使企业愈来愈在核心技术环节趋于劣势,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困境,造成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时至今日,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多个领域,我们仍处于技术模仿阶段,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缓慢。与此同时,跨国公司为保持技术上的优势,对技术采取垄断限制和封锁,即使它们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也是采取“技术封锁”垄断策略,在输出技术时对关键部件封装,在技术溢出时收取专利费。

基础性研究能力相对不足。根据《2020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2020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为1467.0亿元,占研究与发展(R&D)经费比重为6.01%。但欧美国家的比例多年来在15%—20%,相比而言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相对不足。企业偏重实用技术和解决短期问题,而基础研究和基础性技术供给能力不足。另外,基础研究的创新环境有待改善。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健全,转化效率有待提高。国家创新能力提升不只取决于创新成果的多少和水平高低,还取决于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具体体现为:第一,创新成果的供需匹配性差。一方面,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的研究,并不是围绕产业需求进行研究,企业承接意愿较低;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成果成熟度不高,市场风险较大,企业不愿或不敢承担高风险进行成果转化。加之目前我国技术市场不健全,技术供需之间缺乏畅通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导致供需双方难以及时对接和完成交易。第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有待加强。资金问题是科技成果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面临的一个大问题。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过程,实验室开发出的样机到产业化需经过中试、工程化等环节,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阶段一直缺乏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导致许多有应用前景的产品和项目停留在小试或样机阶段,制约了科技成果及时高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别是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就融资困难,难以拿出足够的资金进行成果转化。第三,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政策环境有待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须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所有权归属、成果定价、产权处置、转化流程、收益分配等方面仍然存在制度和政策漏洞。面对关键技术高风险以及巨额投入等难题,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第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介机构作用不明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定价、风险投资、收益分配等,主要依靠市场化机制。在这一过程中,专业化中介机构发挥不可缺少的作用。目前在我国,中介机构体系建设较为薄弱,数量较少且职能单一,一些中介机构很难从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获益,在成果定价、风险投资、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服务不到位,制约了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对全球高端创新资源的集聚利用能力有待提升。一是吸引国外人才和投资的能力明显不足。我国企业、科研机构等不仅难以吸引国外高水平人才,并且国内人才也存在流失现象。跨国公司为了获取领先技术,采取各种优越条件招纳国际高水平技术人员、吸引更多的大学与科研院所与之合作,造成我国科技资源流失和研发机构研究能力的损耗。二是技术联盟平台建设缓慢。一方面,在合作创新伙伴的选择上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无法确定合作创新联盟的作用,通过结成联盟获得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先进技术的成效不明显。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在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距,技术联盟的管理水平偏低,联盟运行效率有待提高。总体上看,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技术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合作产品相对单一,跨行业合作较少。三是参与国际技术合作的能力较弱。近年来,我国的国际技术合作发展迅速,数量逐年增加,但高技术出口的比例偏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在与外方合作中,出现了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和法规的缺失,研发创新技术成果、专利权被国外合作方独占的情况。国内一些企业在进行技术引进方面缺乏专利意识,盲目引进,花费大量资金买进了一些不合法的专利技术或低效技术,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提升我国国家创新能力的路径思考

进一步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和一体化发展。首先,优化政府对科技资源组织和配置方式,更好地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将研究兴趣转向现实产业需求,扭转单纯以论文、专利和课题验收等作为主要形式的科研导向,真正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科学研究。其次,进一步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积极探索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建设的新机制和共性技术研发提供的新形式,弥补创新链条的不足。组建更多高质量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通过金融、财税政策等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支持,完善创新联盟的协同创新机制,提高联盟持续创新效率。最后,打造更多高水平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共性技术平台是打通创新链与产业链的重要通道。在发达国家,一般是通过政府研究机构、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研究计划、技术创新网络、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推动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对行业共性技术进行创新突破。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更好地组织科研机构和上下游企业,合作建设高水平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强对产业共性技术合作攻关。各级政府应加强前瞻谋划和统筹协调,通过完善制度和政策,促进共性技术平台形成创新合力,更好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为此,要建立共性技术平台的资源开放共享和利益合理分配机制,实现共性技术平台的良性循环。搭建更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动科学资源开放共享,让“养在深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走出校门、走出实验室、走出科研机构,成为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利器”。

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企业产业发展需求进行创新。通过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激励形式,有效激活、释放企业创新人员创新动力和活力。重点促进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开展融通创新、共享创新。同时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目前重点要加强对创新能力强、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要重点建设好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其对企业创新的引领作用。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大学或研究所联合展开基础性研究,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基础研究能力。在顶层设计上将科技领军企业纳入国家创新战略和创新政策的总体设计,通过调整改革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财政与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由企业牵头的创新共同体等措施,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更有力的动力驱动和制度保障。

进一步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快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基础研究是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必要条件,对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具有基础性、持久性作用。目前,我国科技创新已进入“无人区”,与此同时,国际创新竞争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更多研究深入到基础层,这对加强基础研究提出更高要求。为此,要从国家战略需求出发,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进行持续性攻关。要强化基础研究系统部署,完善学科设置,加强对关键领域重大科学问题的超前部署,强化重大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

首先,进一步优化基础研究平台。着力提升高校和社会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能力,特别是原始创新能力,努力实现更多“从0到1”的创新突破。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结合国际一流科研机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抓紧布局,推动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鼓励科学家围绕重要基础性研究课题开展长期、持续性研究,敢啃硬骨头,挑战最前沿科学问题,努力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创造新成果。

其次,进一步优化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评价制度,为基础研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遵循基础研究的规律与特点,推动基础研究分类评价,探索支持非共识项目的机制。破除“四唯”倾向,建立促进原创的基础研究项目评价制度。区分基础研究项目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评价重点,前者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后者重点评价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最后,加快形成基础研究经费的多元化投入格局。2019年,中央政府基础研究资金699.1亿元(104.5亿美元),占政府基础研究经费的85%左右。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探索、加强地方财政和社会资本对基础研究的投资方式和力度,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规模,通过中央科技转移支付等政策工具放大财政对社会资本投入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推动企业基于长远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前瞻部署基础研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共建相应研究开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促进现有企业实验室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实验室的实质性合作。在一些条件较好的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有效衔接基础研究和应用需求,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企业发展对接融通,提高企业基础研发能力。同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围绕市场需求技术开展创新活动,建立权责清晰、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创新运行机制。将企业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用基础科学的革命性的突破引领创新发展的方向,从而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另一方面,在应用研究中提出新的基础科学问题,反哺和推动基础研究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建设,聚焦科学前沿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优化科研队伍结构,稳定支持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

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首先,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研发及产业化平台。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需求对接、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面向市场需求共同开展技术定制、测试检验、中试熟化、产业化开发等活动,从源头上助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各创新主体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联合体,通过转让、并购、合作研发、参股、产权买断等方式,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其次,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建立信息渠道畅通、服务功能齐全、交易活动有序的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技术交易市场运行。完善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再次,进一步完善科技评价机制。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最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环节。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引入风险投资方,运用市场的力量强化中试环节,加强同企业技术和产品的对接,促进更多原始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

推进开放性创新,借助全球创新资源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首先,进一步加强对外国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引进,鼓励它们与我国企业、高校及研发机构结成创新联合体,进行合作研发。其次,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和全球创新网络,围绕国际产业链关键环节与重要节点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研发。通过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创新,实现技术成果共享、知识溢出与创新能力提升。最后,加强国际创新合作平台建设。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力度,鼓励国际科研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通过建立国际创新合作平台,联合开展科学前沿问题和基础研究。当然,我国的开放性创新绝不是一味地追求开放,更不是为开放而开放,而应着眼于借助全球创新资源,实现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在实施开放式创新过程中,既要避免因为过度开放而导致的核心创新能力缺失和“卡脖子”问题,又要防止因过度强调自主而丧失对全球创新网络、创新资源的利用。


杜传忠,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导;来源: 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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