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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鲁迅 《上海文艺之一瞥》 增田涉 日译本 郭沫若
内容提要:鲁迅撰《上海文艺之一瞥》一文,肇始于1931年7月20日的同题讲演,笔者推断其完稿于同年8月底,而文章却直到收录此文的《二心集》于1932年10月出版之际才初次刊行。但在此之前,这篇文章已经引发了身在日本的郭沫若的激烈反应,促使他撰写《创造十年》一书来回击与辩驳。这是因为郭沫若在日本读到了先于中文稿发表的日译本。此译本由增田涉根据鲁迅的讲解翻译而成,并成为在日本期刊上发表的第一篇鲁迅的杂文。而且,此日译本中还暗藏着解开《上海文艺之一瞥》的待解之谜的关键之钥。
关 键 词:鲁迅 《上海文艺之一瞥》 增田涉 日译本 郭沫若
《上海文艺之一瞥》是鲁迅深入剖析中国革命文学的发展脉络与流弊的著名讲演,这次讲演的成果即为录于《二心集》的文章《上海文艺之一瞥》。但从讲演到文章初刊,时间间隔长达一年零三个月。而且《上海文艺之一瞥》一文既不是那次讲演的讲稿,也不同于讲演的记录稿,而是鲁迅根据刊发于《文艺新闻》的现场记录稿重新撰写而成的,成稿过程颇为复杂。更为棘手的是,这篇文章附有一个疑点颇多的副标题:“八月十二日在社会科学研究会讲”。因其与1931年7月20日鲁迅日记中“晚往暑期学校演讲一小时,题为《上海文艺之一瞥》”[1]的所记时间、地点都有抵牾,造成了基本信息的混乱,让事实真相难于考辨。
长期以来,学界对《上海文艺之一瞥》的成文过程及版本类别缺乏考证,这直接反映在人民文学出版社版《鲁迅全集》中。《全集》关于此文的篇目注释从1958年版、1981年版一直沿用至2005年版,因怠于版本甄别,导致事实描述失准,注释内容未见改进。2014年第7期《鲁迅研究月刊》发表的魏建、周文《〈上海文艺之一瞥〉的谜团及其国外版本》(以下简称《谜团》)一文尖锐指出,“80多年过去了,甚至连鲁迅这次演讲的时间和地点等最基本的问题,学界都没有搞清楚。至于对这篇作品的版本问题更是不明不白”,并提出有必要“进一步清理《上海文艺之一瞥》的文本源流,从而对其文本的形成和影响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2]。该论文除质疑全集注释所代表的“错误的‘共识’”外,还通过郭沫若在《创造十年·发端》的转述,提及《一瞥》的“国外版本”即“日文版”的存在。其实这个“日文版”也是长久以来学界疏于查考的译本,它由增田涉在鲁迅指导下翻译完成,旋即于1931年11月5日刊发于东京发行的期刊《古东多万》第1年第2号,竟早于其中文稿初刊、即《二心集》刊行近一年时间。原本使用中文撰写的稿件却先行发表了日译本,这在鲁迅的文章中只此一例。不过《谜团》对译本的了解也仅限于郭沫若的转述,未能揭示其真实面目,也未能彻底解开讲演时间与地点的“谜团”,但该论文明确指出《上海文艺之一瞥》的版本及译本辨识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的探讨与考据奠定了根基。
本文将全面稽考《上海文艺之一瞥》从讲演、讲演记录稿,直到鲁迅自撰稿及其日译稿的版本演变与译本衍生过程,并主要针对日译本展开文本考辨,进而解开围绕《上海文艺之一瞥》的尚待解释的疑点;最后还将论及日译本引发的郭沫若对鲁迅的反击,指出郭沫若以《创造十年·发端》自我辩护之际,对鲁迅大量使用的“流氓”一词的策略性重译是他为自己正名的关键步骤。
为后文论述之便,在此将2005年版《鲁迅全集》对《二心集》所录《上海文艺之一瞥》的注释全文引用如下,并对其中与实情不符或有待商榷之处先行确认。
本篇最初发表于1931年7月27日和8月3日上海《文艺新闻》第二十期和二十一期,收入本书时,作者曾略加修改。据鲁迅日记,讲演日期应是1931年7月20日,副标题所记8月12日有误。[3]
距日记所记7月20日的讲演仅一周之后,《文艺新闻》于7月27日、8月3日分两次连载署名“鲁迅讲”的讲演记录稿,首发时在头版《读者与记者》栏末处记有“鲁迅演讲笔记因付印匆忙,未及送他校阅,错误由记者负责”的说明。但对此经他人之手而鲁迅未及校阅的现场记录稿,似应与鲁迅日后亲手撰写的文章定稿区别看待。而全集注释认定《文艺新闻》刊发的现场记录稿属于《上海文艺之一瞥》的“最初发表”,则无形中混同了两个性质相异的版本类别。而对《二心集》所录该文的“收入本书时,作者曾略加修改”的判断,则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谜团》已提出充分理由质疑这一判断。事实是,《文艺新闻》发表的记录稿与《二心集》收录稿之间,从篇幅到文字表述都存在着极为显著的差异。就字数而言,“文艺新闻版”3420多字,而“二心集版”7580多字,字数多出一倍以上[4]。而且,对比两稿的文字,几乎难以找到完全重合的语句表述,后者基本没有保留前者的原有字句,就行文而言,可以说是从头至尾的重撰[5]。《谜团》指出鲁迅修改后的定稿“应是更深一层的再创作”,对此笔者亦持赞同态度。
此外,全集注释据7月20日鲁迅日记,指出“副标题所记8月12日有误”。《谜团》则进一步质疑作此判断的证据不足,反问“谁能排除鲁迅在8月12日以同样的话题又做了一次演讲呢”,并试图求证这一可能性。对此,笔者认为确有理由质疑其副标题的真实性,因此并不认同上述假设。全集注释的有待商榷之处,是对副标题的信息采取了选择性的采信方式,只认为“8月12日”的日期“有误”,却轻信“社会科学研究会”的地点之说,进而在7月20日鲁迅日记的注释中对“暑期学校”以“指社会科学研究会”来做注解[6]。如此只信其半而否定另一半的做法未免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混乱。在无法确认“社会科学研究会”就是“暑期学校”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副标题中的信息一并存疑。关于《一瞥》副标题的真实性问题,本文将通过与日译本的比对进一步分析。
一、从“秘密”讲演到“自草一篇”
1931年7月20日晚鲁迅前往“暑期学校”作讲演一事,除在鲁迅日记中能查证之外,该讲演的组织者、《文艺新闻》总编辑袁殊作为最重要的见证人,在其遗稿《我所知道的鲁迅》中曾有回顾,基本事实较为清楚。袁殊是这样讲述的:
那是一九三一年夏天的事儿。一天,雪峰同我商量举办上海工人暑期训练班,秘密地在四川路基督教青年会二楼的会议室里为鲁迅组织一次演讲。之后不久,演讲会如期举行,到会者五十余人,担任记录的是我爱人马景星的朋友于海,他是上海美专的青年学生,专为《文艺新闻》设计一些刊头和写些美术评论文章。此人解放后曾在《烟台日报》工作,后来听说调到新华社工作。那次演讲会后,我根据于海的记录,对原文未更改就登在一九三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二十期的头版头条上,以后又连载一期登完。[7]
袁殊回忆鲁迅为《文艺新闻》撰写的稿件通常都“由我的挚友冯雪峰带来”,此次讲演对象“上海工人暑期训练班”也是在冯雪峰建议下创办,“秘密”安排的讲演地点在“四川路基督教青年会二楼的会议室”。同样根据访谈整理的袁殊《对〈文艺新闻〉及〈记者座谈〉的回忆》中,也有内容大致相同的叙述[8]。但关于讲演地点则另有一说,董竹君的自传《我的一个世纪》中记述《上海文艺之一瞥》的讲演地点“在上海环龙路(现南昌路)一幢小洋房的二楼暑期学校”[9]。董竹君当天带着四个女儿聆听了讲演,她回忆鲁迅见到孩子们坐在最前排还笑问:“这样小的孩子也能听得懂吗?”董竹君提供了一份来自于现场听众的珍贵证言,关于讲演地点的分歧只得暂时存疑。
袁殊谈及讲演记录系由《文艺新闻》美编于海担任,此说亦完全属实。于海曾在《怀念鲁迅先生》中证实“鲁迅先生在暑期学校社会科学研究会上作《上海文艺之一瞥》的讲演时,我以《文艺新闻》记者名义作记录”[10]。1987年10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舒《〈上海文艺之一瞥〉的记录者》一文回忆,1953年于寄愚(于海的笔名)对文章作者亲口说,《文艺新闻》所载记录稿的“记录者就是他本人”。于海1909年生于山东蓬莱,1930年在上海参加工作,曾任左翼美术家联盟总干事。
讲演记录稿发表之初,鲁迅在7月30日致李小峰的信中写道:“《上海文艺之一瞥》我讲了一点钟,《文艺新闻》上所载的是记者摘记的大略,我还想自草一篇。但现在文网密极,动招罪尤,所以于《青年界》是否相宜,乃一疑问。且待我草成后再看罢。大约下一期《文艺新闻》所载,就有犯讳的话了。”[11]按信中所示,鲁迅此时已有意“自草一篇”,这体现了他对讲演内容的重视。鲁迅后来曾提到对有些讲演记录“改起来非重写一遍不可”12],而实际上他对《上海文艺之一瞥》的“自草”几乎就等于“重写一遍”,而并非以“记录稿”为底稿的修订或增补。为与“文艺新闻版”的“记录稿”相区别,不妨将“二心集版”称为“重写稿”。而“重写稿”究竟完成于何时?这也是未曾被关注和探讨过的一个问题,在此,笔者试以两种文稿篇尾的一处草蛇灰线为据稍作推理。
其实在“记录稿”和“重写稿”里,都有一处与新闻时事相关的叙事,可作为推断前者讲演时间及后者成稿时间的线索。在两稿结尾处,作为统治者文艺的实例,列举了《申报》刊出的一桩诉讼案的判词。现将两稿结尾的对应部分引用如下,亦可窥见两稿文字表述上的显著差异。记录稿结尾为:
例如新近申报上一段新闻:一个律师的女人告她男人将她打伤,而判决则谓青色的伤不谓伤,因不妨碍生理的机能的原故,这仅为道德问题。在生理学上,我们知道青色的伤已经表示了肌肉受了障碍,因此我们知道了统治者的法律与道德,所以这一类的文章不特可以消闲,同时于我们的创作上也是有益的,今天就讲到此处。[13]
再看“重写稿”的相应部分:
例如前几天,《申报》上就记着一个女人控诉她的丈夫强迫鸡奸并殴打得皮肤上成了青伤的事,而法官的判词却道,法律上并无禁止丈夫鸡奸妻子的明文,而皮肤打得发青,也并不算毁损了生理的机能,所以那控诉就不能成立。现在是那男人反在控诉他的女人的“诬告”了。法律我不知道,至于生理学,却学过一点,皮肤被打得发青,肺,肝,或肠胃的生理的机能固然不至于毁损,然而发青之处的皮肤的生理的机能却是毁损了的。[14]
语句表达迥然不同的两稿都述及《申报》披露的一个女人控告其丈夫虐待殴打案件的“判词”。查同时期《申报》可知,此案为律师任振南在上海地方法院被其妻控告猥亵行为案,1931年7-8月间的《申报》曾有多次报道。两稿述及的事实来自7月16日《申报》第15版《任振南猥亵不起诉》,报道云“律师任振南,被其妻在地方法院控告猥亵行为,业经检察官讯明,予以不起诉处分”,并辑录了上海地方法院7月14日宣判的判词全文。其判决道,“关于如何履行同居义务,无若何具体规定”,“后阴之应否交进,亦无取缔明文,亵渎女性,应依教育道德以制裁之,非刑罚所能矫正,至关于左腿部分,查刑法上,所谓伤害,当以毁损人身生理上的机能为成立要件,换言之,即须使人身主体的机能受损害也,夫妻反目,加以暴行,事所惯见,虽脚踢处微现青红色,然未达上述程度”,“对于轻微损害,未便绳以刑事,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处分不起诉”。
显而易见,“记录稿”和“重写稿”所转述的判词均来自上述报道。“记录稿”将其作为“新近申报上一段新闻”完全合理,对于讲演当日而言,7月16日的报道即属“新近”。而“重写稿”以“前几天”的《申报》所见引出话题,当为在“记录稿”基础上重新撰写的惯性使然而不足为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重写稿”中还暗藏了另一重要的时间线索,即“现在是那男人反在控诉他的女人的‘诬告’了”一句,此一句的资讯并非来自7月16日报道,因此也不见于“记录稿”。而查《申报》可知,这句话只能来自于8月24日第15版的《任振南猥亵案诬告讯》,(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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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语言学和文学 > 中国现当代文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30679.html 文章来源:文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