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鹏辉:强化财税制度的再分配功效,促进共同富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6 次 更新时间:2021-11-12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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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鹏辉  


中国城乡与区域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财税制度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共同富裕的主要再分配工具。长期以来,中国财税制度的构建主要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其再分配功效未被充分挖掘。

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以调节高收入群体和扩大中低收入群体为主要方向。具体到财税再分配制度,调节高收入群体主要包括逐步试点并推广房地产税、增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管、提高部分消费税税率以及加大对个人和企业捐赠行为的财税优惠政策等;增加中低收入主要包括加大个人所得税减税力度、简并及降低增值税税率、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以及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等。

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主要难题

(一)中国基尼系数长期处于0.4警戒线以上

基尼系数是指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一般把0.4作为贫富差距的国际警戒线。中国基尼系数长期超过0.4这一国际警戒线。

(二)城乡收入差距超过大多数国家水平

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正逐年扩大。202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7131元,城乡收入差距的绝对差值为26703元;2013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467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9430元,城乡收入差距的绝对差值为17037元。2020年城乡收入差距较2013年提高了9666元。从相对差距来看,2020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6,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处于1.6:1以下。

(三)区域收入差距仍然较大

2020年,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53102.50元、37657.20元、37331.42元和34962.3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3937.80元、16079.67元、13891.75元和16561.67元。2013年,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1631.80元、22654.67元、21878.00元、22958.67元,东部与西部地区的绝对差达到9753.8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3382.70元、8929.67元、7284.67元、9770.33元,东部与西部地区的绝对差达到3612.37元。各区域的收入水平差距较大,且较2013年差别水平均有扩大。

财税制度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功效较弱

财税制度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共同富裕的主要再分配工具。但是,长期以来这一工具的作用发挥较弱。

(一)中国仍是以间接税为主要特征的税制结构

2020年,中国增值税收入占总税收比重为36.8%,仍是第一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占比仅为7.49%。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对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直接征税,税收征管方便且收入稳定。然而,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中国税制整体呈现累退性质,税负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而降低,这不仅不利于矫正收入分配不公,反而可能加重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

(二)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占比偏低

目前个人所得税中高收入群体的缴纳比例较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主要是资本和财产所得,这类非劳动所得收入的透明度相对不高。当纳税人不主动申报时,个人所得税容易形成流失,这导致工薪阶层往往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以2019年为例,个人所得税规模为10388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为6176亿元,占比达到59.5%。这一收入格局造成直接税调节高收入群体的功效大打折扣,也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

(三)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现象仍较为严重

公共服务的区域和城乡不均问题突出。以教育和医疗领域为例,2019年东部和西部地区的人均教育支出分别为2982.26元/人和2970.53元/人,中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2036.23元/人和1797.45元/人。医疗差距同样明显,东部和西部地区的人均医疗卫生支出为1401.92元/人和1546.00元/人,中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1097.08元/人和989.66元/人,差距较大。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不均不仅不利于社会共同富裕,反而会加剧个体在生存发展过程中的不平等。

(四)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充分发挥调节贫富差距功效

由于社会保障强制性不足,部分应获得保障的群体无法享受到应有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和居民与农民工在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在参保水平和参保率等方面存在相当大差异,这甚至引起了再分配的“逆向调节”现象。整体社会保障水平的偏低也弱化了再分配功效。

进一步优化再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应以调节高收入群体和扩大中低收入群体为主要方向。具体到财税再分配制度,调节高收入群体主要包括逐步试点并推广房地产税、增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管力度、提高奢侈品消费税税率以及加大对个人和企业捐赠行为的财税支持等;增加中低收入主要包括加大个人所得税减税力度、简并及降低增值税税率、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以及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等。

(一)调节高收入群体的财税再分配制度

第一,逐步试点并推广房地产税,提高直接税比重。近20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快速增长的房地产市场不仅汲取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也快速地扩大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已有房地产各个交易环节中的收入调节类税收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有限。房地产税在房地产市场及整个经济系统中的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凸显。房地产税应加快试点并推广,并考虑根据房产数量、价格等方面增强税种的累进性,如随着房产数量的增加或者房产价格的增加,适用更高档房地产税税率。

第二,提高税收征管技术与能力,增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调节高收入群体的基础是拥有充分的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财产状况信息,这依赖于发达完善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应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和智能化征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各类信息技术手段,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及个税监管。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依法纳税群体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对纳税失信者实施惩戒,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提高高档消费品等消费税税率。高档消费品的主要消费者是高收入群体,对高档消费品税率的提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由于高档消费品的消费者往往对价格具有较弱的敏感度,因此提高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以及高档手表等商品的消费税税率不仅有益于调节收入分配格局,也能够充实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对一些高档家具、高档电子产品等具有高档消费性质的消费品实行消费税税目扩围,也有益于调节高收入群体。

第四,加大对个人及企业捐赠行为的财税优惠支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居民个人通过一定路径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扣除,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意愿,可以适当提高个人捐赠享受的最高优惠扣除比例。

(二)扩大中低收入群体的财税再分配制度

第一,加大个人所得税减税力度,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对标发达国家的个税制度演变趋势,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个税边际税率,如考虑将最高边际税率设定为25%,这一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也能够减少高收入群体通过企业支出的形式逃避个税负担。同时,简并税率档次,并降低各档次的适用税率,持续完善综合所得扣除制度,更多地考虑家庭生活费用,减少工薪阶层养育和赡养压力,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第二,简并增值税税率,降低间接税比重。简并增值税税率,科学合理地设定税率水平,降低不同行业、企业适用多档税率导致的税负差异,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负,如将增值税基本税率设定为10%左右,低税率设定为3%。将增值税征收率简并为一档,缩小增值税简易征收范围,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第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均等化水平。提高中央与地方共享事权中中央财政的支付占比,并适当增加供给标准。加大对中西部、东北等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加强对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基本生存和发展重点领域的支持,实施重点领域转移支付直达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水平。持续优化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均衡区域发展和保障基本民生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重点考虑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边缘贫困人口与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二是建立新型综合社会救助体系,继续发挥社会保障的兜底作用,为低收入者、贫困人口和意外事件者提供各类帮助。三是加快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应全面实现基础养老金在不同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全国统筹,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费率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等制度要素的统一。四是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财政保障功能,逐步提高各类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促进社保基金预算的长期平衡。

第五,促进充分就业,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共同富裕不是“养懒汉”,充分就业是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主要保障。其中,中小微企业对于充分就业的意义巨大,政府部门应加强财政金融合作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这在经济下行波动时期尤其需要重视,受限于较低的融资能力,中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差,经济波动时期政府应加大对这些企业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逆周期调节功效,促进低收入人群的充分就业。


席鹏辉,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来源: 《中国发展观察》2021年第19-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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