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广云:全球治理:从承认、对话到协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2 次 更新时间:2021-06-27 00: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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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广云 (进入专栏)  

  

   【摘  要】面对“文明冲突”,如何构建良序世界,实现国际善治?承认—对话—协商是实现善治,构建良序的循环,是构建全球新秩序,实现“地球村”治理的正确和有效的路径。承认是一个治理循环的开端,是对话与协商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对话构成了承认与协商之间的中介或中间环节;协商是一个治理循环的终点,是承认与对话的完成和必然结果。治理始于身份确认(承认),进于交换意见(对话),终于共同决策(协商)。其具有主体间性和人类共同体性。从现代性政治到后现代政治,从“认同的政治”到“承认的政治”,从“平等尊严的政治”到“差异的政治”,从独白到对话,从表决到协商,是全球治理的基本转向。

   【关键词】治理;承认;对话;协商

  

   全球化主要在于全球时空压缩。“地球村”是全球化的主要表征。相比福山的“历史终结论”(1989)全然成为幻相,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1993)几已成为“铁律”。前者表明单边主义在全球化中趋向破产,后者表明逆全球化风险正在加大(这次新冠病毒疫情就是一个铁证)。两者共同表明:多边主义是全球化的唯一救治方略。正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政治对话、文明对话如人权对话、伦理对话、宗教对话逐渐成为时尚。其基本特点是主张各种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之间平等对话,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它反映了人们在全球化进程中实现和平共处的美好理想。但是仅仅对话,尤其文明对话是不够的。面对“文明冲突”,如何构建良序世界,实现国际善治?笔者在本文中提出:承认—对话—协商是实现善治,构建良序的循环,是构建全球新秩序,实现“地球村”治理的正确和有效的路径。

   一、从认同到承认

   承认是一个治理循环的开端,一切治理行为都承诺了一个前行为,这个前行为就是承认。承认是对话与协商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唯有相互承认,才能相互对话、相互协商。承认、对话和协商不仅构成了治理的一个基本循环,而且它们是实现善治(良序)的三个基本环节。它们是具有主体间性和人类共同体性的行为。

   承认既有明示的方式,也有默示的方式。明示的承认表现为一个单独的行为,默示的承认隐含在其他相关行为中。

   所谓承认,就是对权利的承认。一切人类的个体和群体都有某种权利(生态主义甚至将这种人类权利推广至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以及大气、土壤和水等等)。因此,承认构成权利,有了承认,也就有了权利。权利构成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了权利,也就有了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承认是授予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行为。一方授予就意味着另一方被授予,被承认就是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被授予。承认是相互的,被承认就意味着承认者为被承认者所承认。若不承认或片面“承认”,行为就失去了合法性和正当性。

   承认关涉认同,认同是指自我及其同一性,承认包括他者及其差异性。因此,认同是独白式的,而承认则是对话式的。“认同”亦称“身份”。“身份”作为名词,指某一个体或群体依据某些明确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准或尺度在特定社会中所获得的地位或类别;而“认同”则具有动词性质,指某一个体或群体试图辨识、确认自己的身份定位与归属的行为和过程。泰勒认为:“我的认同是由提供框架或视界的承诺和身份规定的,在这种框架和视界内我能够尝试在不同的情况下决定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或者什么应当做,或者我应赞同或反对什么,换句话说,这是我能够在其中采取一种立场的视界。”[①]吉登斯重点关注“自我认同”,他将“自我认同”(Self-Identity)定义为:“个体依据个人的经历所反思性地理解到的自我。”[②]“承认”(Recognition)即是关于确认与归属的行为。认同是自我的独白,而承认则建立在一种对话关系上,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自我认识,一个是社会身份。社会身份既包含个人对社会的认同,也包含社会对个人的承认。表像地看,认同是自我的认识,而承认则是他者的认识。实质地看,承认是一种相互的概念,既包括自我的认识,也包括他者的认识。承认是一个自我确认的过程,一个寻求归属的过程。“承认”这个概念把关于自我意识及人格建构的问题连同对法律及道德的论证,连同各种社会形式的形成,放在一个统一的、系统的进程中加以阐明。它的背后是道德特殊主义,而不是道德普遍主义。

   认同与承认是主体间的行为,构成共同体的纽带,一种主体间的认同和承认的形式决定一种共同体的形式。黑格尔首先对承认的形式进行了区分,并对三种承认形式(“家庭的情感承认关系”、“法律的认知承认关系”、“国家这一具有情绪启蒙意义的承认关系”)在实践确认的“方式”和“对象”上的不同进行了描述:“人类个体”依次作为“有具体需要的存在”、“抽象的法人”、“具体的普遍,即特殊的社会化主体”而被承认的。[③]黑格尔是在“自我意识”的辩证法三一式中提出“承认”问题的,“承认的自我意识”是从“个别的自我意识(欲望)”到“普遍的自我意识(理性)”的中介(中间环节),是“个别性和普遍性的联合”。[④]黑格尔通过“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的矛盾分析,提出了“主人与奴隶”的辩证法。[⑤]在重构黑格尔承认学说的基础上,霍耐特继而围绕着承认与蔑视、蔑视与反抗的关系,阐述了三种主体间的承认模式——爱、法律和团结以及个人认同所遭遇的三种蔑视形式——强暴、剥夺权利、侮辱,并试图阐明蔑视体验是社会反抗的道德动机,从而阐发了社会承认关系结构。[⑥]

   独白式的认同是现代性的表征,而对话式的承认则是后现代的表征。“人类生活的本质特征是其根本性的对话特征,……在这个意义上,人类思想的起源不是独白式的,不是每一个人独自完成的,而是对话式的。”[⑦]按照泰勒观点,“认同的政治”(politics of identity)转向“承认的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是从现代性政治到后现代政治的转向。“认同(identity)一词在这里表示一个人对于他是谁,以及他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理解。这个命题的意思是说,我们的认同部分的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同样地,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只是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认,也会对我们的认同构成显著的影响。”[⑧]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不是建立在个人独白上,而是建立在对话关系上,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公正地承认不同群体和个体,就失去了正义的本性,也构成了压迫的形式。“承认的政治”和“认同的政治”的差别在于:“认同”强调的是自我同一性,只有与自我相同一的他人才是认同的对象。而“承认”则不仅强调自我、同一性,而且强调他者、差异性,不仅与自我相同一的他人,甚至与自我有差异的他者,都是承认的对象。因此,认同导致一种独白式的效果,承认导致一种对话式的局面。“认同”着力于“同”和“一”,着力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点。“认同的政治”要求捍卫每一个人的平等尊严,因为他们都是人,具有人的普遍性与共同性。“承认”着力于“异”和“多”,着力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同点。“承认的政治”要求维护每一个人的差异,因为他们虽然都是人,但却具有人的特殊性与差异性。

   哈贝马斯在提到泰勒时指出:“一种是尊重文化差异的政治,另一种则是普及个体权利的政治,前者应当抵偿后一种求同的普遍主义政治所要付出的代价。”[⑨]“认同的政治”是“平等尊严的政治”,而“承认的政治”则是“差异的政治”。“这两种政治模式,虽然都建立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却是互相冲突的。一种观点认为,平等尊重的原则要求我们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这种见解的核心是,人之所以要求平等尊重是因为我们都是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们应当承认甚至鼓励特殊性。前者指责后者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对前者的指责是,它将人们强行纳入一个对他们来说是虚假的同构型模式之中,从而否定了他们独特的认同。”[⑩]“认同的政治”或“平等尊严的政治”是同构型的,以表现为单一性的现代性社会和文化为背景;“承认的政治”或“差异的政治”是异质性的,以表现为多样性的后现代社会和文化为背景。从“认同的政治”到“承认的政治”、从“平等尊严的政治”到“差异的政治”,是全球化时代社会—文化多元化的基本表现。当今世界各种冲突在性别、种族、族群和文化方面充分证明了黑格尔和霍耐特之“为承认而斗争”的观念。从认同男女平等尊严的女权主义到承认男女差异的女性主义,从认同东西文化平等尊严的西方中心主义到承认东西文化差异的东方主义,还有“为争取承认而斗争”的社会弱势群体、文化边缘群体和少数族群,甚至生态主义,都是其中表现。问题在于:对差异的承认有无限度?无限度是不可能的,可能的限度是以人的本质认同来衡量差异。因此,承认建立在认同基础上,并且以之为自身的前提。

   二、从独白到对话

   为了完成治理行为,必须首先在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以及治理者之间、被治理者之间实现相互承认。只有在满足承认的前提下,才有对话的可能,并且只有实现对话,才能进行协商。于是,对话就构成了承认与协商之间的中介。换句话说,承认与协商——通过对话的中间环节——完成了一次治理的循环。

   “对话(dialog)”是指两个人以上N个人之间进行的言语行为,其中log源自希腊词logos(逻各斯)。对话的技术和艺术亦即“问答法”是“辩证法”的本义。“对话(dialog)”的基本意思是两个人以上N个人之间交互进行的、在形式上轮流交替的、在内容上对立统一的言语活动。伯姆将“对话”与“讨论、辩论”区分开来:讨论和辩论的“目的都在于让自己的观点占上风乃至取胜。……你最根本的想法是在辩论中胜出。”相反,“对话”“它追求的结果是一赢俱赢。……这样一种状态称做双赢,……在对话中我们不是互相对抗,而是共同合作。在对话中,人人都是胜者。”[11]伯姆同样将“对话”与“交易(trade-off)”或“谈判(negotiation)”严格区别开来。

   但是,真正应该区分的是“对话”与“独白”的界限。费尔巴哈曾有一句“格言”:“真正的辩证法不是孤独的思想者与他自己的独白,而是‘我’与‘你’之间的对话。”[12]布伯指出:“我知道三种对话。有真正的对话——无论是开口说话还是沉默不语——在那里每一位参与者都真正心怀对方或他人的当下和特殊的存在,并带着在他自己与他们之间建立一种活生生的相互关系的动机而转向他们。有技术性的对话,这种对话单纯是由客观理解的需要所激起。有装扮成对话的独白,在其中,即刻就相遇的两个或更多的人各以曲折、迂回的方式与自己说话,但却想象他们已逃脱了被抛入自己打发时光之境的痛苦。”[13]显然,布伯阐明了“真正的对话”的可能性,揭示了“技术性的对话”和“装扮成对话的独白”的局限性。巴赫金将独白与对话相对照,认为:“独白和对话的区别是相对的。每个对语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独白性(因为是一个主体的表述),而每个独白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个对语,因为它处于讨论或者问题的语境中,要求先有听者,随后会引起争论等等。”[14]但是二者归根结底是对立的:独白把人物化了,把人客体化了;而对话则折射了人的主体本质。从独白到对话,必须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必须遵循一些基本规则:譬如,对话主体必须是自由的,他们之间必须是平等的;对话过程必须是理性的,对话主体之间必须始终是相互宽容的;对话结果应该是对话主体之间共识的形成或扩大,或异见的减少或消除,等等。

对话首先是世界的存在方式和人类的生存方式。布伯和巴赫金于此曾在存在论意义上进行了系统的阐释。布伯建立在宗教哲学(尤指犹太教背景)基础上的对话理论,其思想核心是倡导以先验性的“我—你”关系为世界的本质。正是从“我—你”这一存在论的阐释中,布伯引申出“对话”的可能。布伯通过他的宗教存在主义诗性“对话”,反思西方近代理性主义传统。这一理性主义传统因过于强调“我思”的主体性而造成人在经验世界、对象世界中面对工具性客体的“独白”之窘态。(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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