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维护人的尊严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2 次 更新时间:2019-01-20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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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改革开放40年,我们取得的最大成就是凸显人的地位,回归人性的尊严,培育人权文化,尊重与保障人权成为国家价值观。基于人类本体价值的体认,我们塑造了人的形象,回到人的立场,使人本身成为改革成果的共享者。在急剧社会变革中形成了一种共识,即人是比地球还宝贵的存在,人拥有生命,具有独特性与尊严性。


人的尊严是既古老又崭新的命题,是所有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都不能回避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的尊严是跨越时空、跨越知识领域、跨越文化与制度的共识性概念,人类发展史就是不断发现、确认与保障人的尊严的过程。从学说史的演变看,人的尊严理念滥觞于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也随着各民族的发展与进步,并伴随着历史变迁不断滋养着现代文明与制度,体现人权文化。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人的定义与人的哲学成为超越制度与文化的价值共识,并赋予国家的理性与德性。人是理性、自治的主体,先于国家而存在,任何时候人都应成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终极目的。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尊重人的主体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得把人看作是一种工具、客体或手段,国家仅仅是手段而绝非目的,国家的一切行为不得损害基本人权与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在法治框架下既表现为抽象的理性概念,同时也体现在宪法和国际公约之中。人的尊严之所以受到如此重视,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并非某一单纯因素所能决定,有必要将其置于共通价值之认可与历史文化传统等大背景下具体评判。尤其在充满不确定性、缺乏共识的年代,人类最宝贵的财富——人的尊严容易被边缘化与碎片化。虽然在标榜法治的国家,无一例外都将人的尊严奉为敬畏权利、限制权力的神圣理念。但是还是容易出现偏颇。因此,任何时候,人的尊严都应该是一切法治问题的起点,维护现代文明的桥梁。


这些年来,随着基因工程的迅速发展,以及人工智能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克隆羊”、阿法狗等。这些状况的出现自然会引起世界的巨大反响。一些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都在考虑人是否会失去主体性。人作为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体会不会出现问题。人的主体性的失落,必然会出现人的宪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使之成为一种基于外在力量的手段。


无疑,宪法意义上的“人”明确规定人具有独特性、不可重复性、个别性与多样性,是拥有品行与主体的人,感受和促进宪法体制的发展。任何违背自然的本质,把神圣的人降格为物,从而使人成为技术操控的对象的行为,实际上改变了人的定义。在这一点上,先进的基因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本身要经得起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考验。


基于人的尊严性,人只能作为主体而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客体与工具,这是现代法治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立场。一切有悖于人的尊严的行为都应该予以制止。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现代科学技术面前,个人的力量越来越渺小,人类由整全的价值体开始变成生物学意义的价值碎片,完整意义上的人类价值逐渐遭到分解,人类的存在价值趋于分裂,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不可避免带来深刻的人类主体性问题。基于伦理、道德与国际共识,各国都采取各种规制手段。我国科技部和卫生部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基因工程等进行了一定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是从基本价值角度来看,对于什么样的人能够获得基因检测结果以及被检测人的知情权等需要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明确谁可以获得和利用他人的基因信息,什么机构可以公开发表他人的基因信息。面对现代科学技术,宪法面临着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措施来防止科技的异化,使科技真正造福于人类。


宪法保障的科研自由要遵循“造福于人类”的宗旨,尊重生命的尊严,其科研本身要受制于人的尊严、生命权等宪法权利和价值,其科研成果不能伤害人类自身。因此,对关乎人类命运的科学实验,因与人的尊严、后代的基本权利、生命权等均相关,其正当性值得仔细辨析。


以克隆为例,国际社会不仅反对生殖性克隆,同时也反对治疗性克隆。所谓“生殖性克隆”是克隆无性繁殖的人,而“治疗性克隆”即从克隆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然后将其培养成人们所需要的各种器官。个别国家主张不应禁止“治疗性克隆”,要为需要治疗的人提供帮助。但生殖与治疗性克隆技术之间是否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进行治疗性克隆的技术很容易发展为克隆人类的技术。治疗性克隆技术完全可能克隆出人的一切器官(人的大脑、区别人与人的脸等)。其实,生殖性与治疗性克隆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如不对治疗性克隆进行严格限制,会导致对人的尊严的伤害。同样的道理,在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中,如不设定法治界限,可能会出现让人类恐惧的“超人”,导致人类秩序的颠覆性破坏。比如,去年宣称“成功”进行的“换头术”是否符合伦理与法治?对此,社会关注与回应是不够的,似乎不了了之,其结果令人担忧。


在科技与人的尊严的反思中,人们强烈地感受到维护人的尊严的意义。今年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00周年,通过对战争的反思,人们深感人的尊严与和平的重要性。以德国基本法为代表,人的尊严与人权保护成为宪法理念中当然的核心关切。德国基本法开篇即以人的尊严统摄整个法秩序,奠定了人的尊严作为基本法价值秩序核心的根本地位。在此基础上,德国基本法除既往宪法确认了的科学学术自由的保护,科学研究的促进,也在联邦立法权的部分强调了“基于和平目的利用核能”“人工授精、遗传讯息之研究与人为改变及器官与组织之移植”等立法的宪法界限。虽未明言具体因应原则,但特别明确其立法权限,将之载入基本法,同受人的尊严为核心的价值秩序的约束,体现科技发展的宪法精神,国家即便大力推动科学研究,也要受到宪法的控制与约束。


科学发展应当从尊重生命尊严的基本立场出发,维护技术的理性,避免把人性工具化,避免逾越人的尊严的底线,否则,就有可能造成技术的非中立化、人类生活的工具化和科技政策的庸俗化的局面。如何将科技发展纳入宪法理性的轨道,是技术不确定时代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科学技术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使得现代国家的风险控制任务愈发沉重。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国家或者说宪法对于科技的态度,早已从启蒙时代那种充满自信,以鼓励态度发展科技,到一百多年前以富强、竞争、增强国力为目标,国家主导大力发展科技,逐步过渡到今天考量科技的宪法界限,将法治理念融入科技发展之中,以审慎的态度对待科技发展,并积极回应文明社会维护人性尊严的关切。


科技是双刃剑,既造福于人类,也可能摧毁人类的文明。科技是人创造的技术,但在实践中科技和人类需求之间具有非对等性,当科技失去宪法的理性和人类的伦理道德约束的时候,它自然变成危害人本身的技术。从宪法角度来看,科技和宪法价值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是宪法所保护的科学研究自由的限制和保障界限不清楚,以及科技政策缺乏合宪性基础。人的尊严在国家宪法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科技发展必须以人类的尊重为中心。在科技发展与人类的尊严的关系中,科技只能有利于人类生活,社会必须建立一种控制系统,用法治的力量来控制科技发展,寻求其合宪性基础。只有科技的发展符合宪法价值,符合保障人的尊严的需求,才能为人类的幸福生活带来更多的利益和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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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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