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21世纪法律遇到最严峻的挑战是如何强化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7 次 更新时间:2018-08-31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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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本文系王利明教授在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要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彰显21世纪的时代特征。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工业化社会民法典的代表,今天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民法典的代表,这样我们就必须要充分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真正体现法典与时俱进的品格。

下面从两个方面谈此问题。

草案彰显了时代精神。21世纪的时代精神是什么?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所以21世纪时代精神应该是对人的尊严自由的保护,孟德斯鸠曾经有一句名言,“在民法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民法就是人法,在21世纪民法作为人法的特征,一定要体现在对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人的关爱,这应当是民法的时代精神重要体现。

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格的尊严和人的发展。

今天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温饱解决之后,对于人的尊严保护应当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民法同样也应当给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

从民法总则草案来看,在很多方面也体现了这样一个特征,比如说草案在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增加了关于人格尊严保护这样的条款,在自然人的规定里面也有很多条文都体现了对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而且在民事权利里面专门宣誓了对弱视群体的特殊保护等等,我觉得这些条款都充分的彰显了时代精神,体现了时代气息。

但在彰显时代精神方面,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说关于人格尊严维护的规则,把它仅仅是放在民事权利里面规定,从立法者意图来看,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兜底条款加以规定的,但是我觉得这个规定是必要的,但还是不够的。

我个人建议,是不是可以考虑,把它作为一项民法的原则加以规定?为什么这么考虑?因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仅仅只是体现在人格权利的领域,它还广泛的适用于有关物权、合同,比如在合同这个领域里面,现在已经有大量的案例都出现了,一旦合同有损个人的人格尊严,这个合同可能因为损害人格尊严、有违公序良俗而被宣告无效,比如有关代孕的案件,最后法院都是以因为贬损了个人的人格尊严而宣告这个合同无效,这样的一种宣告无效的依据,其实就是来源于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原则,当它和契约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优先于私法自治而适用。

所以,仅仅放在人格权里面位阶过低了,现代社会是一个高科技互联网的时代,关于代孕、器官移植、克隆等技术的发展,对于人格主体性的地位形成越来越多的挑战,对人的尊严的保护也应该更予加强。

我们在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像无锡的冷冻胚胎案,这些案件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这就是如何体现对于尊严的保护?在民法上我们知道,它的重要的原则是私法自治,民法之所以被称为私法,是有私法自治这样的原则,现在的民法在私法自治之外还有重要的价值理念,这就是人文关怀,核心就是对人尊严的保护。

如果说私法自治保障个人对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和自我安排、自我决定,充分的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是人文关怀就要使个人享受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来实现对个人的全面保护,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每个人有尊严,我们民族更加有尊严,这两项原则,我个人认为是相辅相成的,都共同服务于对人的保护,所以它是缺一不可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把人格尊严放在原则这个位置,更能体现21世纪的时代精神。

同时在这里我也呼吁在分则里面,我们也应该强化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对有关隐私、个人信息,对个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这些人格权的保护。21世纪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其实互联网对我们最大的挑战是人格权的保护。我们大家可以看到,网络的侵权主要是对人格权和对知识产权的侵害,21世纪是高科技的时代,美国一个著名的学者把21世纪所有的这些高科技的发明全部罗列起来,他指出,所有的高科技都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是它们都可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的威胁。

21世纪法律遇到最严峻的挑战是如何强化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我们怎么样去全面的保护个人的权利?维护个人的尊严?民法典里面要适应21世纪时代的特征,强化对个人隐私等个人人格权的保护,这才能真正的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

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民法总则草案系统全面的构建了各项民事权利,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整个草案它不仅仅规定得比较全面,而且也保持了开放性,在多个条款里面它都对权利的规定留下了必要的空间,这些规则设定还是非常合理的。

但还是有一些地方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是关于民事权利列举的规定还不是很充分,这个草案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这确实是疏漏,刚才谈到了21世纪是大数据时代,是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权已经成为了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我们不管将来立法是不是要专门就个人信息权做特别的规定,都必须在民法典草案里面把个人信息作为基本的民事权利规定下来,这样才能为将来各项特别有关信息规定确定一个基本法律依据。

二是草案关于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定的不充分,现在我们虽然规定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但是缺乏关于民事权利行使的这些具体的规则,这个我觉得使得在权利和责任中间好像缺了一大块,缺了很重要的一部分,这就是权利行使的规则,这一块我认为是不可缺少的。

三是我们只是重视了对权利的保护,但是缺乏对利益的保护规则,大量在民法上很多是一种利益而不是权利,但是它仍然需要得到保护,比如像死者人格利益,这不是权利,而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民法上权利和利益往往没有绝对的界限,是相互转化的,仅仅只是保护权利而不保护利益,这是不完整的,也是不足够的,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总之,我个人认为,民法的最高目标就是服务于人格的尊严和人格的发展,我们的民法典要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我们希望它能够强化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彰显时代特色,这样使它真正成为一个21世纪的民法典的杰出代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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