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豪:试论人权法学研究的定位、内容与方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4 次 更新时间:2018-06-25 09:50

进入专题: 人权   人权法  

于文豪  

摘要:  人权法学应当秉持开放、包容的学科心态,在法学规范性的基础之上,以更为宽阔的学科视野,积极关注和回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广泛的人权议题,提出人权法视角下的解决方案,并且使这些学术方案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应用。为此,人权法学应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问题导向式的研究对象应当成为未来人权法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在研究方法上,人权法学研究应当尽可能贯通法学内部各个学科,并且适度超越法学研究视野,吸收其他学科的有益成果,但又不至于脱离法规范本身。

关键词:  人权;人权法;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跨学科研究


一、人权法学研究的现状


在法学研究中,人权法学尚不是一个成熟的学科。这一方面体现为人权法学还没有成为学术研究的主要选题或者主要理论方法。一个直观的例子是,以“人权法学”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CNKI)的期刊栏目检索历年来的论文篇数,截至2017年11月一共只有8篇论文。而以“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进行同样的检索,这一数字分别是975、412、544和147。去掉“学”字再次检索,“人权法”的结果是230篇,而其他四个法律部门分别是12905、5247、7659和2898,差距依然相当明显。另一方面,基于人权法的混合性,不乏有观点认为,人权法的学术研究并不一定要成立“人权法学”这样一个专门的学科部门。这种观点担心人权法学落入画地为牢甚至山头主义的窠臼。

如果我们认可,一个学科应当就相对确定的研究对象、以某种稳定的研究范式开展具有科学性的讨论,那么人权法学作为一个法学部门就是可以成立的。实际上,正是基于人权法的混合性或者综合性,这一领域更有可能突破传统法学研究的学科芥蒂,形成问题为导向的新研究范式,成为法学研究创新的可能领域。不过,我们不必纠结于这一名词,更需要的是扎扎实实地产出具有说服力的学术成果。

然而,不能乐观的是,近年来涉及人权问题的学术成果似乎遇到了生产的瓶颈。以“人权”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的期刊栏目检索各学科发表论文的篇数,2004-2009年每年发表的论文基本保持在500篇以上,2010-2014年则均落在400-500篇的区间,2015年和2016年均降低到300-400篇的区间,以同样的关键词在检索法学学科发表论文的篇数,也可以得出完全一致的反映。图1是对这两项检索的统计。

尽管没有囊括人权的所有论文,有的论文也并未在标题中出现“人权”一词,但是这一统计依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佐证我们的日常感受。在我国《宪法》纳入人权条款后,人权的法学研究似乎逐渐平淡了,学术话题性似乎开始减弱了。是人权法议题不再重要了吗?在研究人权问题的社会科学中,法学的地位是特别重要的,这是因为法律对于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无可取代。如果连法学学科的研究也开始走向平寂,那么,人权研究真的就面临很大的问题了。

如果说成果产出的数量只能代表学术研究的一个方面,那么成果质量更应该值得关注。在这方面,多年前就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领域中的人权研究……存在着过分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对具体人权研究不足、对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并且“很多人权研究成果满足于使用或过分重视第二手的资料……普遍不重视使用第一手资料”。①这种情况的改观看起来是比较缓慢的。

在本文看来,人权法学是一门充满理想主义的学问。人权法学不应当重走传统部门法学的发展路径,不应当落入自说自话的尴尬境地。人权法学的目标应当是以学术的方式解释并改造现实,塑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美好生活,塑造品格健全的人和包容的社会、理性的国家。理想的人权法学应当秉持开放、包容的学科心态,在法学规范性的基础之上,以更为宽阔的学科视野,积极关注和回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广泛的人权议题,提出人权法视角下的解决方案,并且使这些学术方案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应用。要达到这一理想状态,我们便需要认真讨论,人权法学到底是什么?应该研究什么?应该怎样研究?本文尝试就这些问题作一个回答。


二、作为人权法学基础的人权法


人权法学是研究人权法的学问,是对人权法的学理化和体系化。讨论人权法学是什么,我们首先要讨论人权法是什么。

(一)人权法的内涵

从词义上看,人权法是“人权”与“法”的组合。这一文字组合,一方面意味着人权由价值倡导走向制度保障,从形而上的哲学思辨式的人权观念走向形而下的以法制为主要载体的人权实践,另一方面意味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融入人权的精神理念与原理原则,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换言之,人权法是人权法制化和法制人权化的产物。人权法是人权与法的实质的、持续的融合过程,它绝不是简单地将人权问题饰以法的外观,也绝不是在法律条文中机械地写入人权语词就算完成了。

人权是在人类社会进入以法律为基本治理方式的时代之后产生的。作为人权制度化的集中表现,人权法是一个具有特殊表现形式的新的法律部门。从表现形式上说,人权法体现为各种形式的法规范。人权法中的“法”,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与人权保障相关的国际法。在效力位阶和表现形式上,无论是国内法中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还是国际法中的宪章、宣言、公约、条约乃至国际习惯法规则,凡与人权保障相关的,都能够成为人权法的组成部分。就一个国家而言,人权法是以宪法为统帅、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全部法规范体系的总和。

从实现方式上说,人权法是以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方式来确认与调整人权。作为一个“伟大的名词”,人权观念在产生之初是一种价值上的诉求。当其进入法规范领域,实现了理念与制度的融合,就产生了人权法。制度化的人权通过法规范的方式,使人权从自然权利、应然权利走向法定权利、实际权利。人权法与其他人权论题的一个主要区别就在于,人权法由国家强制力予以确认和保证实施,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和稳定性。

从规范对象上说,人权法调整的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通过约束权力行使、规范权力运行来保障权利实现。经由人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称为人权法律关系。人权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主体是国家和自然人。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并具有与自主性相适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人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各项具体人权。以国家为代表的各种权力载体具有“压迫性”的力量,而以原子方式呈现出来的个体的力量是微弱和分散的。人权法约束的是拥有权力的强势一方,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免受压迫,促进权利诉求得到不断实现。

应当指出,人权法主要以公权力为防范对象和义务主体,私人之间的民事侵权行为一般不属于其调整范围,但私人关系之间也有适用人权法调整的可能。例如,在劳工权益问题上,大型公司与劳动者虽然都属于民事主体,但前者显然具有组织性的压迫力量,双方的实际地位是不对等的。再如,某些民事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对人权本质的侵害,不仅要援引民事法律予以保障,也需要借助人权法予以调整。还要注意的是,在国际政治秩序中,某些情况下民族和集体也能够成为人权保障的主体。因此,我们既要避免动辄将某些权益冠以人权的名义,避免人权法的泛化、庸俗化,也要理性对待人权法的规范方式和调整范围。

(二)人权法的特征

认识人权法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展开。着眼于人权法的内在规定性,我们可以采取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两种观察方式。内部视角即从自身出发,着眼于人权法的内在构成性。外部视角即从外部联系的角度认识人权法,着眼于人权法与人权研究的其他领域之间的关系。

1.人权法的内部视角

从内部视角来看,可以分别从“人”“权”和“法”三个层面来揭示人权法的特征。

第一,在“人”的层面,人权法高度推崇和保障人的主体性,确认、尊重并实现人的价值是人权法的根本使命。人权乃是人人都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法乃是有关人与人类社会如何认识人、对待人、尊重人、成就人的制度规范。人权法中的“人”,最初的和首要的是自然意义上的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的范围逐渐在扩大。胎儿等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以及法人、民族和集体等人的拟制形态,也逐渐获得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但不管如何发展,人权法所维护的“人”,必然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个体。

第二,在“权”的层面,人权法对权力的约束和对权利的保障是同时展开的,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在权力一端,人权法要求为权力设定行使的边界与运行的规则,行使权力伴随相应的责任,权力应当服务于权利。对此,有学者提出:“人权法设定与人权保障相匹配的公共权力,体现为建构理性的权力/权力关系(这又可以细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等)、权力/权利关系、权利/权利关系三种基本类型,其中非对称性的权力/权利关系是人权保障关系的核心,其他两类关系则围绕着这个核心展开。” ②在权利一端,人权法所维护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而又具体的,这些具体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了人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人权法上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是开放的,应然的、道德层面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不断转化为法定权利,进而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维护,从而成为实际权利。当然,权利与自由并非绝对,其边界由宪法和法律来确定。

第三,在“法”的层面,人权法是具有规范拘束力的法规范体系的总和。人权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具有法的规范性。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说,人权法是具体人权的法规范体现。人权法以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原则为最高规范指引,融合不同法律部门中有关人权保障的法规范,形成自身的规范体系。它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交叉。有的国家和国际组织还制定有专门的人权法律文件,如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欧洲人权公约》、联合国的诸多人权公约等。人权法的实施主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方式展开,重点在于与人权相关的法规范的理解和适用。这与人权哲学等不具有法规范要素的其他人权论域具有显著差异。

2.人权法的外部视角

从外部视角来看,可以分别从价值与实践、综合与专门四个层面来揭示人权法的特征。

第一,人权法建立在人权的价值基础之上,蕴含道德评价的色彩。法律是人们道德情感的体现,是人们道德标准的底线,是底限道德。人权法是人权的法定形态,是将社会普遍接受的人权标准制度化,可以说是最低程度的人权与人道主义要求。人权价值进入到人权法规范之后,就具有了规范效力,能够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指引、评价和强制等功能。人权法的价值基础是稳定并且开放的,其稳定性体现为始终以尊重人、成就人作为人权法的价值基础,其开放性体现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提升人权的道德标准,丰富人权法规范的内容。可以说,人类历史上几乎每一次人权运动的目标,都是希望形成新的普遍性的人权共识,拓展人权法的保护范围。人权法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凝聚人权的道德共识,促使人权从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并体现为实际权利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法的价值基础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普遍性,反对狭隘的保守主义、封闭主义和孤立主义,回应参与和公共治理的需求。

第二,人权法以人权实践为规范领域,蕴含功能主义的色彩。与人权哲学侧重理念阐发所不同的是,人权法更看重从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也就是人权理念的实现。无论是何种人权理念,终究要落实到具体而细致的生活中。人权法是实现人权最为重要的载体,是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法规范体系。人权法的不断发展,表明了人权理念的不断被接受、不断被践行。阿玛蒂亚•森在论述自由与发展的关系时指出,“发展本身可被看做是扩大人类一般自由的过程”,“扩展每一种自由必定对发展做出贡献”。③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关系,可以说愈发展愈自由、愈自由愈发展,很难说二者中的哪一个是指向实用的,也不能说哪一个具有更高的价值位阶。带有功能主义色彩的人权法同样如此。人权实践的拓展,需要人权法提供规范上的确认和保障,而人权法的进步,需要人权实践不断生产出价值共识和现实基础。

第三,人权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其内容几乎涉及所有部门法。人权法的综合性与其产生过程和法律部门的结构直接相关。从形成与发展历史来看,人权法的出现是相当晚近的事情。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否具有单行的人权法典,人权都是各个部门法应当实现的基本价值,人权法的原则和规范在各个部门法中几乎都有所体现,尤其是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有关人身自由与生命以及有关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中。可以说,人权法是渗透在各个部门法中的综合性的法规范体系,具有混合法的结构。这种综合性决定了,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人权法,其独立性是相对的。而从人权法的理论基础上看,法学虽然应当是最主要的理论资源,但是人权问题还涉及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这使得人权法理论的多元化和复杂性有别于其他部门法。

第四,人权法以人权作为规范体系的核心,具有专门指向性。人权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规范体系的核心概念是人权。之所以它是相对独立的,是因为人权法无法脱离蕴含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人权规范,也很难将它们抽离出来。从法律渊源上看,人权法的纵向法律渊源具有多位阶、多层次的特点,横向法律渊源则体现为多个部门法规范的并列。但是,无论构成人权法的规范来源多么复杂和多元,它们都以人权作为核心概念。在这个体系中,被视为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居于统帅地位。宪法中有关人权和基本权利的条款构成了一国人权法体系最为重要的根本规范。宪法之下的各个部门法中涉及人权的条款构成了人权法体系的主干。基于人权概念而形成的人权法体系内部应当融贯和自洽,不同的规范来源要相互支撑和配合,共同对某一人权现象提供规范指引。在规范冲突的情形下,则以宪法作为根本的评价依据。在理解和适用人权法时,应当充分发挥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功能。


三、人权法学的学科定位


基于上文对人权法内涵与特征的讨论,本文认为,人权法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既要关注人权法的原理性问题,也要重视人权法制建设问题,既要关注国内人权法问题,也不能忽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人权法学兼具学理性与制度性的特点,它既要从法理层面对人权原理予以分析,也要从实在法角度对其法律表达予以分析。” ④人权法学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这取决于其学科的构成与形成方式。

(一)人权法学是一门回应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发展型学科

在中国,人权法学的产生得益于人权理论和法治理论的共同推动。自20世纪80年代以降尤其是90年代以来,人权问题逐渐在中国成为热点理论问题。中国的人权研究大致经历了由最初集中引介和批判西方人权观念,到在文明差异背景下探讨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及其可能路径,再到重视国家人权标准的提升和人权制度的建构与实现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以人权为核心范畴的人权法学不断成长和成熟。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更加推动了我国人权法学的发展。通过不断凝练内容体系,提升学科的品位、独立性和认同感,特别是提升回应现实的能力,人权法学逐渐成为一门为“活”和“用”的学问。

(二)人权法学是一门具有交叉性特点的复合型学科

人权法学是依据人权法规范而构建的,而人权法与各个法律部门多有交叉。这使得人权法学必然与各个法学部门形成紧密联结,并对现有法学学科予以整合和超越。无论是宪法学还是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社会法学、环境法学以及国际法学,都可以从各自的学术话语和研究方法探讨人权法议题。同时,人权法学也要吸收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例如,经济学对经济增长方式与人的自由关系的研究、制度设计与社会治理成本的研究,都能够为人权法学提供思想资源。基于对“人”的制度关怀,人权法学还必须关注医学、生命科学乃至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研究。例如,计算机科学中的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研究通过计算机来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使机器能够胜任一些通常需要人类智能才能完成的复杂工作。这挑战着我们对“人”的认识。人权法学需要充分了解这些科学的基本逻辑,在此基础上提出学理评价和规范方案。

(三)人权法学是一门寻求独立的范畴与方法的创新型学科

作为一门专门性学问,人权法学需要具备独立并且体系性的概念范畴和研究方法。人权是人权法规范体系的核心,也是人权法学概念范畴体系的核心范畴。在此之下,各项具体人权、特殊群体人权和人权保障制度等内容充实了人权法学的概念范畴体系。人权法学也正在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研究方法体系。除了传统的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之外,人权法学尤其注重跨学科的研究。人权法学正在形成独立的范畴与方法体系,这是它成长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基础和前提。须知,一门学科是否能够成立,并不取决于是否要有一部单行法典,也未必要形成固定的法律部门。当然,人权法学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封闭,它要向多元的知识和方法保持开放。


四、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研究对象的二分法

一个成熟的学科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中国的人权法学应当研究什么?当然是要研究人权法。但这一回答显然过于简略,不足以揭示人权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部门的规定性。其实,这一问题是在人权法学先是自发进而主动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获得回答的。本文尝试提出科层式的研究对象和问题式的研究对象的二分法。

科层式的研究对象是以研究者所处学科领域为标准来认识人权法学。这是借鉴马克斯•韦伯的政治社会学理论而提出的。科层式研究倾向于将整体性的人权法问题分解为适合各个法学学科能够理解和应对的碎片式问题,由各个法学学科分别解释和提供解决方案。这种研究对象的认知模式,带有科层式治理的等级分明、专业固定、研究方法条理化和工具化等特点,各法学学科只需要按照自己的专业话语和研究范式来解构和重构人权法问题。

问题式的研究对象是以研究者所面对的具体问题为标准来认识人权法学。这是确认人权法学研究对象的新标准。问题式研究倾向于通过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集中处理同一个具体问题,为具体问题提供复合性的理论解决方案。问题式研究不赞成将部门法的研究范式削足适履般地适用于崭新的人权法问题,或者将人权法议题生硬地型塑为传统部门法议题。问题式研究是多中心主义的,或者说不以某一个部门法学作为研究的唯一中心。不可否认,人权法学的发展与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各个学科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是人权法学的发展不能沉溺于对这些学科的寄生之上,毕竟不同学科研究人权问题的视角和范围显有区别。而寄生于其他学科,既不利于人权法学自身价值的发现,也无助于更好地处理不断出现的人权法议题。

(二)科层式的研究对象

以科层式视角来认识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于学科体系的条块清晰,研究者的分工相对明确,能够适应研究方法的路径依赖。人权法学的研究如同一部运转良好的学术机器,大体上可以分为人权原理、具体人权、国际人权法等几部分内容。这种划分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方案。例如,“人权法学……是研究人权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以及人权之国内与国际法律制度保障的学科。” ⑤再如,“‘人权法学’是一门以研究国际人权法、具体人权和人权理论三者关系的规范学说。人权理论的研究固然重要,但如何从国际人权标准,在规范层面上来研究具体人权,则成了‘人权法学’自己独特学科的特点。因而,‘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是国际人权标准,二是具体人权,三是人权理论。” ⑥

1.研究人权法哲学等原理性问题

人权法哲学是人权法学的哲学基础,可以为人权法学提供价值原理的指引。人权法哲学涉及人权的道德基础、概念、性质、内容、形式、价值目标、发展模式、保障手段等具有人权原理属性的问题,也涉及人权法的观念、主体、内容以及人权法律行为等法哲学或法理学层面的问题。“对人权的基础理论研究,即厘清人权概念的一些基本问题,或者说,要试图解决法律语境中‘人权的WHY’问题。” ⑦这些原理性问题的探讨,构成了解决人权法具体问题的理论来源。

2.研究国内人权法规则

从人权法学的立场出发,对具体人权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权法规则的研究,尤其是国内人权法规则的研究。这是因为,具体人权应当体现为可操作的、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制度规则。研究国内人权法规则需要注重两个层面的结合,一是与人权法原理的结合,二是与国际人权法的结合。可以说,国内人权法规则是人权法学研究中问题最多样、方法最多元的领域。

3.研究国际人权法规则及其转化

从各国人权法学的发展趋势来看,从人权哲学走向人权法学,最初的推动力基本都来自于国际人权实践。当今,国际人权法规则仍在持续推动各国的人权实践。从世界层面看,《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各项人权公约、区域性人权公约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主体,对国内人权法体系的建构和发展具有强烈的示范功能。在许多国家,国际人权法对本国具有直接的拘束力。在此意义上,有学者表示:“世界各国的人权法极少由纯粹的国内法规范构成,程度不等地都是国际与国内两部分法规范的混合体。” ⑧中国的人权法学也必须充分重视国际人权法规则及其在本国的转化适用问题。这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问题式的研究对象

在问题导向主义之下,人权法学需要突破传统学科壁垒,努力实现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人权法学具有的强烈的实践性,要求它必须回应现实,回应实践提出的具体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法学的研究是开放的,凡与人的尊严、自由相关的观念性、伦理性与制度性范畴,只要属于能够被法规范所涵摄的领域,就都是人权法学的研究领域。实践提出的问题从来都是多线程的,我们需要以问题域的思考方式予以处理。例如,就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这一主题,人权法学需要综合公司法学、国际法学、宪法学以及社会学、国际政治等学科的知识资源。再如,科技与人权的关系长期以来都是人权法学的重要主题。科技本身就是一个多学科促进的产物,它与人权的结合更加扩张了人权法学的研究视界。单就具体人权而言,“科技发展对人权影响较大的人权领域有:生命权、隐私权、表达自由权、人权的国际保护、科学技术的享有权。” ⑨无论试图对哪一项具体人权作出相对充分的回应,都需要调动多个部门法学的知识才能完成。可以说,单纯依靠某一个部门法学就可以圆满解决的人权议题将越来越少,单纯依靠某一个部门法学的理论资源就想满足人权实践的需要将越来越困难。

问题导向主义的人权法学研究是人权法学发展的新阶段。可以说,人权法学的研究就是一个不断凝练问题域、提供多学科解决方案的过程。这对研究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者必须对法学有良好的整体把握,还要对法学之外的学科有一定的学术积累。

需要指出的是,科层式研究和问题式研究属于人权法学研究的不同层面。科层式研究是长期以来学科分化和分工的结果,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与适应性。问题式研究应当成为未来人权法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当然,如果没有良好的科层式研究为基础,问题式研究很难具有说服力。


五、人权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门学科如果不具有科学性,那么它很难持久开展下去。如果我们将科学定位于知识化的体系,那么人权法学能够具有基本的科学特质。最重要的是,人权法学必须具有科学的研究方法。我们应当用科学的态度对待人权法学研究,在研究中形成符合人权法学学科特点的研究方法体系。

(一)人权法学为什么需要跨学科研究

与一些部门法学不同的是,人权法学尤应注重跨学科的研究。一方面,从法学的视角来看,法学内部的割裂状态,屡屡导致不同分支学科对于同一问题的解答各说各话,无法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人权法的研究是自发和分散的。“法哲学、法理学研究人权的本原,国际法学研究国际人权法规范,而各个部门法学研究相应部门法领域的具体权利保护。” ⑩如果在学科内部都不能达到圆满和自洽,又如何与其他学科进行对话与竞争?而人权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它本身就是学科综合的产物。另一方面,跳出法学的视野,人权法学也要重视社会科学的研究资源。对此,有学者批评:“许多人权法律的学者将国际人权法视为金科玉律,只注重对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研究,漠视法外因素和软法对于人权政策和人权活动的影响。这些僵化的思维和研究方式导致了人权研究领域的瓶颈。”[11]这提醒我们,人权法问题的解决有时不能局限于法规范的层面,需要透过文字寻求影响人权实践的多元因素。

与上述两方面相对应,人权法学的跨学科研究总体上应当从法学学科内部综合与法学学科外部综合两个层面。首先,在内部综合层面,人权法学需要贯通人权理论和各部门法学。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人权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具有天然的可能。无论是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还是其他法学学科,它们关注点的一致性为人权法学的统一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各个部门法学作为规范的学科,研究方法上的共通性为实现内部综合提供了充分的支撑。其次,在外部综合层面,由于人权理论关系到我们如何认识“人”自身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某种程度上它不是法学的,而是政治学的、社会学的、哲学和伦理学的。为此,人权法学需要综合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某些自然科学。比如,就人权法中的残障议题而言,“‘残障’这一概念本身就不具有明晰无误的轮廓,既包括个人身心方面的损害,又包括物理环境与社会态度的影响,现实中表现形式各异,个人体验不尽相同,值得进行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其他所有可能的视角的考量。”[12]其他社会科学的作用在于为人权法学的研究提供背景、思路、论据和解释方案。

总的来说,人权法学的跨学科研究的目标是尽可能贯通法学内部各个学科,并且适度超越法学研究视野,吸收其他学科的有益成果,但又不至于脱离法规范本身。跨学科研究并非轻易可以实现。人权法学的开放性使其跨越不同的法律部门,各类有关人权的法规范条陈其间,不易成为逻辑完整、清晰可辨的统一体系。围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题,人权法的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法都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这种看似混乱的状况,使人权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容易滑向各领域混杂的学术拼盘。要克服这一问题,应当树立跨学科研究的自觉心态,协调学理式研究与对策式研究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凝练有机统一的研究方法群。[13]跨学科研究不应该是各学科的方法拼盘,否则依然是学科分割而非有机融合。

(二)人权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人权法学本质上是一门有关规范的学问。人权法学之所以属于“法学”而不是其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不能脱离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法学学科的基本关怀在于对法律制度是否被违反的“判断”,而不在于解释人们为什么遵守或违反。为此目的,在人权法学的多种具体研究方法中,着重采用的主要是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社会实证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

1.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法律价值论在人权法学研究中的具体体现。在传统自然法学中,价值分析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所提出的基本问题是,法应当是怎样的?人权法学研究中应用价值分析方法,要求从价值入手对人权法规范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人权法为何存在、应当如何存在等超实定法的问题。基于人权的价值渊源,人权法学研究天然地需要追问制度的价值正当性。如果人权法规范是不正义的、有违人权保护目标的,那么就是非法的。

价值分析是传统人权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人权法规范基本建立和完善之后,价值分析的重要性需要适度降低,要更加重视法规范体系内部的整合与适用等问题,避免独断的或者无穷递归的价值分析。例如,在人权法学研究和教育均处于发达阶段的欧洲,其人权法学教科书具有重制度轻理论、重案例的鲜明特色,“传授处理人权案件的技能和方法,并帮助学习者形成合理判断的艺术”。[14]当然,价值分析方法的适度退却不等于完全退场,人权法判断的作出依然需要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2.规范分析方法

规范分析方法是人权法学最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也是表征人权法学的法学属性的主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的重点在于对分析法规范本身的有效性,避免过度沉溺于价值问题。规范分析方法是规范逻辑实证主义(Normlogischer Positivismus)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基于规范而展开的逻辑上的实证分析方法,注重从逻辑上对规范的有效性进行描述和评价。

当前,人权法已经发展成为融合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综合性法规范与专门性法规范等的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体系。不同类型的人权法规范之间应当融贯,人权法规范在整体上应当自洽并具有开放性。规范分析方法就是从特定的人权法规范入手,分析具体人权规则的内涵、相互关系和适用技术。规范分析方法面向法规范的实际应用,通过规范体系自身的科学逻辑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特别注重运用解释学方法。若无必要,它通常要对价值问题保持适度的距离。

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对权利问题的研究总体上具有规范分析的自觉,隐然形成了权利释义学。这种方法上的自觉符合人权法的规范本质,但并不意味着对其他方法的傲慢。有学者认为:“在具有德国背景学者的努力下,德国式教义学方法在国内权利研究领域影响力逐渐增强,其对权利研究立场的确立、对权利知识的积累功能无需怀疑,但其对其他研究范式的排斥与不包容会成功么?这是令人怀疑的。”[15]应当说,规范分析方法并不拒斥价值分析、社会实证等其他研究范式。规范分析方法的基本立场在于立足规范、尊重规范、回归规范。

3.社会实证方法

社会实证方法同样强调退却价值因素。在这一点上,它与规范分析方式具有共同性,二者属于法律实证主义的两个分支。不同的是,社会实证方法重在对法规范的事实分析,是一种经验实证主义(Empirischer Positivismus)的研究路径。基于人权法强烈的实践性,人权法总是要受到一国的历史传统的深刻影响,受制于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发展阶段的约束。以自我为中心、自给自足的、完全封闭的人权法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人权法学的研究不能忽视事实而只谈规范,必须将其置于国家和政治经济社会的总体背景之中,通过对法律事实的理解和阐释来赋予人权法学以现实的生命力。

运用社会实证方法开展人权法学的研究,需要我们借鉴社会科学的有益经验。例如,可以对人权法现象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前者是对研究对象的性质、特点、发展变化规律作出判断的方法,后者依据统计数据、建立数学模型从而分析研究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能够为人权法的实践状况提供客观可信的证明。当然,无论是定性分析、定量分析还是其他认识论的分析方法,都不能脱离人权法规范,否则就不再属于人权法学的研究,而是进入到统计学、社会学等其他领域的人权研究之中了。

4.比较分析方法

严格来说,比较分析方法并不是和上述研究方法平行的研究方法,但它在法学研究中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就人权法学研究而言,可以在以下方面开展法的比较分析。一是地域的比较分析,例如国际与国内之间的比较、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比较、外国与本国之间的比较。二是历史的比较分析,即对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权法规范的内涵与适用进行比较。三是个案的比较分析,即针对特定案件进行人权法规范适用技术的比较。在具体研究中,这些方面的比较常常是综合运用的。

比较分析对于人权法学研究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尤其在中国,人权原理和人权法学的理论资源往往来自于历史和国际的借鉴。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能够为中国人权法学的稳定发展提供可被理解的参照系,也有助于中国人权法学的学术话语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六、结语


实现人权法学的理想目标,从根本上看取决于人权理想的实现程度。人权的理想很丰富,比如大同世界、共同富裕、人人平等、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等。人权的理想也很简练,那就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权理想的实现过程是人权状况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框架之下,我们应当努力克服人权理想实现过程中的体制机制羁绊。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既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也是自由市场和社会活力与创造力的需要。抵达人权的理想境界,需要扎根实践的点滴努力。在这一过程中,人权法学拥有巨大的作为空间。人权法学的发展应当是包容式发展,心态应当是更为开放、更加主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

注释:

[1] 孙世彦:《人权法研究:问题与方法简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2期,第89、96页。

[2] 罗豪才、宋功德:《人权法的失衡与平衡》,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第8页。

[3] [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4] 齐延平、于文豪:《中国人权法学的学科独立性初探——以2008年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91页。

[5] 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学》教材编写组:《人权法学》,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6] 刘志强:《论“人权法学”的定位》,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1期,第22页。

[7] 同注①,第87页。

[8] 同注②,第13页。

[9] 黄爱教:《走向伦理和解的科技与人权》,载《人权》2017年第2期,第51页。

[10] 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

[11] 范继增:《社会科学视角下人权研究方法初探》,载《人权》2012年第3期,第44页。

[12] 张万洪、高薇:《多多益善:残障权利的多学科研究》,载《人权》2017第3期,第36页。

[13] 参见齐延平、于文豪:《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多学科实践面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75-76页。

[14] 程梦婧:《目的、立场与体系——中欧人权法学教科书的比较性评论》,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第115页。

[15] 齐延平、连雪晴:《论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转向——以2015、2016年研究成果为分析基础》,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76页。

作者简介: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人权》2017年第6期,第56-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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