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社会主要矛盾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38 次 更新时间:2017-12-26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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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进入专栏)  

摘要:  中共十九大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新估计,是制定法治中国建设之基本方针和长远战略的重要依据。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有效需要高速和大幅增长,十九大报告实事求是及时认定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极大地拓展了法治中国的建设空间。为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法治中国建设之方略也不可避免地要随之调整。由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所决定,今后法治中国建设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重点,或许应该是在努力处理好一些基本关系的基础上谋平衡、重质量和求精准。

关键词:  社会主要矛盾 法治中国 有效需要 民主法治 美好生活


中共十九大报告在对“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做总结时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此后,报告在规划“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第六部分还提出,要“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2]执政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的认识成果,是今后制定法治中国建设基本方针和长远战略的重要依据,因而必将对法治中国建设产生深远影响。考虑到这一点,笔者特撰此文,就两者的关系做初步探讨。


一、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同法治中国建设的关联


社会主要矛盾是基本国情之一,属客观世界范畴,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虽然人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为对它施加一定的影响。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评估结论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是人面对客观世界并加以认识的结论。一个国家的执政党对本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评估结论,集中反映了他们对本国基本情况的把握,因而它必定会成为他们施政的思想基础,包括制定经济、政治、社会乃至对外政策的思想基础。

从法学角度看,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新认识,也必然成为执政党现在和将来一个很长时期内看待和处理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基础。从十九大报告论述法治中国建设的结构安排和上下文看,法治中国的内容可以说就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同时推进。简言之,法治中国建设同十九大报告给予了更多论述的民主法治建设,是用以描述同一进程的两个不同术语。

既然是人的认识,那么很显然,一国执政党对本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评估结论,就必然会有符合实际、比较符合实际与不太符合实际乃至很不符合实际之分。因而,他们看待民主法治建设之地位与作用的态度,自然也因此而有程度不等的差异,甚至可能根本不同。凡执政党对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比较符合实际的评估的时期,民主法治建设较为有成效;反之则遭受重大挫折。

这里不妨简要回顾一下我国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之间大体的对应关系。按毛泽东《矛盾论》的观点,解决任何问题都要抓主要矛盾,所以一事当前,首先要找主要矛盾,治国理政也一样。这是我国往往从确定社会主要矛盾入手制定宏观方针政策的理论背景。1956年的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对社会主要矛盾做了表述,明确提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的需求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后来的社会发展状况证明,当时的这个估计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可惜后来在1962年9月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把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绝对化,发展了他在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提出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观点”。[3]这样一来,全国的中心工作在逻辑上和实际上都变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

在特定意义上可以说,1982年宪法和1979年前后问世的几部重要的基本法律,都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认识回归中共八大相关提法这一理论转变的民主法治实践结果。1978年底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4]这里没有提到社会主要矛盾,但实际上这一决定只能以下列认识为理论前提:阶级矛盾不是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中共八大认定的“人民对于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的需求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认识,这个决议认定: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5]这样一来,不仅经济建设有了理论依托,民主法治建设也有了理论依托,尽管民主法治建设相对于经济建设处于较次要的地位。可以说,1982年宪法和1979年前后几部重要的基本法律都是依托这个新提法产生的。

自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以来,直到中共十七大、十八大,我国对社会基本矛盾的估计,都维持了原来的认识,保证了民主法治建设正常进行的基础性条件。十七大报告的相应表述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但也同时承认由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出现了新阶段的“阶段性特征”。[6]十八大报告维持了十七大报告关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的估计。与上述理论背景相适应,这期间民主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其集中表现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和其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2013年12月, 在保障人权、尊重法治的价值取向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二、从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看重估社会主要矛盾的必要性


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既然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那么,它正确与否就不是由它本身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客观对象的现存的真实状况。能够准确或比较准确反映客观对象现存的真实状况,它就是准确或比较准确的;反之则是不准确或不太准确的。

作为我们面对的客观世界,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社会主要矛盾也在发展变化。所以,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评估结论必须随着现实社会矛盾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过,从绝对的意义上说,社会现实的矛盾状况处在永不间断的变化过程中,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评估结论不可能也没必要不断随之做微调。所以,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评估,只能在忽略微小、较小变化的情况下对社会现实的矛盾状况做比较宏观的、定性的评价。但是,如果社会现实矛盾状况因为量的积累等因素较评估时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就应该进行重新评估,修正原有的评估结论;否则就会出现一个评估者保守、原有评估结论落后过时的问题。

今日我国重估社会主要矛盾实属必然。尽管具体表述方式不同,中间也有过曲折,但迄中共十九大为止,我国数十年来对本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正式估计或认定,一直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种估计或认定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也许没多少人有疑问,到了21世纪的头一个10年之后,心中存疑的人就多了起来。这很自然,因为一方面,我们重申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但同时各种数据又在显示,我国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快速和极其巨大的成就。我们可以看几组有指标性意义的数据:1978年国内人均生产总值是385元,到2016年增加到53,980元;1979年,我国全年国民总收入值为3,370亿元,到2016年跃升到742,352亿元。[7]扣除物价因素,这种增长速度和规模也是非常惊人的。更何况,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也很清楚:1978年为3,590亿元,到2015已经跃升为603,212亿元。[8]

面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有一定受教育程度的人的头脑中难免会形成类似下面这样的问题:我们经济如此高速、持续地发展了三四十年,难道不能较大幅度缓解或改变原有的社会主要矛盾?这样思考问题可能只是基于直观感受,但它确实是有些事实根据的。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深感中共十九大报告的回答是及时、必要和实事求是的。之所以做这样的判断,最根本的理由,当然是原来数十年坚持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的表述,已经不大符合中国当今的现实情况了。因而有些过时,有些落后了,按实事求是的精神应该调整。具体地说,从民主法治建设角度看,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原有表述不大符合中国当今现实情况的主要表现是:

1.原有表述仅承认人民有物质文化需要,只适用于社会生产非常落后的情况。在物质非常匮乏的年代,如我国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初期,吃饭、穿衣、出行、居住条件极差,绝大多数人的首要期待就是捞个温饱,有最低限度的文化生活,超越温饱的期待不太现实。此时,只关注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顺理成章,但走过了这个阶段,原有的做法就显得片面了。而且社会生产愈发展,原有做法愈显得片面,愈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愈显得不合时宜。

2.人民的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原有表述未能包含物质文化需要之外的需要。根据十九大报告,人民的需要可分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方面的需要。应该承认,在经济发展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国家或社会只能考虑满足人民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需要,其他的需要总体看来都属于国家或社会无力提供财力予以满足甚至无暇考虑的需要,其中就包括公民在政治方面或参与民主法治进程方面的需要。

但是,现今“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9]至此,许多原来总体上无满足可能的需要,到现如今已经成为有效需要,必须予以正视。

3.原有表述仅承认社会生产落后,没有顾及其他方面落后或发展不充分的状况,其中尤其是政治文明或民主法治方面发展不充分的状况。仅关注社会生产落后或社会生产发展不充分是不够的,从政治角度看至少还有民主、法治发展不充分的问题。在这方面,1982年宪法和同年的中共十二大党章都没有顾及到,但2002年中共十六大党章增添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容,[10]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也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了“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容。但原有表述社会主要矛盾的文字,则数十年来一直没有改进。因此,原有表述不仅按实事求是原则需要调整,而且按其与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协调一致的要求,也到了应该调整的时候了。

4.仅反映了对落后是缺憾的认识,未能反映对其他缺憾的认识,其中尤其是未能反映各种发展不平衡也是缺憾的认识。社会生产也好,其他方面的发展也好,落后肯定是首要缺憾,但发展不平衡也是重要缺憾。不过,在普遍贫困落后的状况下,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虽然也存在,但通常涉及的领域不会太广泛,程度不会太深,我国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初期的状况大体就是这样。但是,在进入21世纪后,尤其是进入2010年后,我国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就明显突出起来了,可谓形成了多种发展不平衡并存的情况。从法学角度看,除传统的城乡发展不平衡、东部与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外,特别应该关注的是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民主法治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民主法治建设内部,也有诸多的不平衡,如国家权力保护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平衡,公民经济权利保障与人身权利、政治权利、言论出版自由保障不平衡,党政机关内部的权力义务配置不平衡,公共安全保护与人身自由保障不平衡,等等。

5. 社会生产落后已经不是突出缺憾,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更准确,愈是着眼于将来便愈是如此。较之三四十年前乃至十年前,“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11]今天的状况如果继续用社会生产“落后”来描述,实在是过于谦虚了,所以,针对包括民主法治建设在内的各个方面改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来描述更符合实际、更准确。

当然,社会生产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仍然存在,且发展不充分不限于社会生产方面,而是多方面的;不仅多方面有发展不充分问题,同时各方面也都存在发展不平衡问题。这样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比过去更全面、更符合当今实际情况。

我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在研究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中的人民的需要时,将上文论及的“有效需要”与缺乏必要物质条件保障的愿望或欲望加以区分十分必要。我们可以把缺乏客观物质条件支撑的愿望或欲望视为无效需要。这里所谓有效需要,是笔者比照经济学术语“有效需求”而提出的一个法学概念。有效需要指权利总供给和权利总需要相等时的总需要。法学上的有效需要不仅指国民(政治上表现为人民,法律生活实践中只能表现为全体公民里的大多数)获取权利的愿望或欲望,还在同等程度上关注社会或国家对这些愿望或欲望之实现能够提供支撑的物质条件。国民的愿望或欲求虽然多种多样、永无止境,但法律以确认权利的形式满足这些愿望或欲求时必须考虑和根据现实的物质条件。所以,法学上的有效需要不仅关注国民的愿望或欲求,同时也意指支持它们得以实现的相应物质条件或实际保障能力。原有的社会主要矛盾表述方式,已不能正确反映今日有效需要大幅增长的状况。所以,十九大报告采用新的表述方式取代原有表述方式可谓正当其时。


三、社会主要矛盾新表述可容拓展的法治中国建设空间


在这方面,我的基本估计是,十九大报告对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大幅度提升了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空间。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相对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十九大报告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包含的民主法治空间要大得多。

要证明上述论点,得先从什么是美好生活说起。美好生活这四个字说起来轻松,但要确定其具体内容并不容易。这是因为,各个论说者的社会角色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距离远近不同、价值标准不同、个人偏好不同,如此等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他们追求的最美好社会是有过描述的。他们谈这个问题虽从阶级角度切入,但落脚却是在人的自由发展。这方面,他们最经典的说法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可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从人的自由发展或人的解放角度描述他们的美好社会愿景的,其中关键的指标首先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然后才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当然,这是我们的最终目标。今天,我们还没有材料和根据来具体描述“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社会是个什么状况。

我们还要认识发展的中期目标。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这些论述,似乎可以说,我们的中期发展目标是全民共同富裕基础上的人的全面发展。达到这个目标的历程肯定是漫长的,因为它不仅是一个经济状况,而且是人本身的发展状况。或许,我们对进入那个时期的经济状况可以有些描述,但对于那时的政治文明,今天也是难以想象的。

所以,对于新时期的法治中国建设空间,我们今天真正有条件讨论的,只是这个时期的开始阶段,即今后一二十年里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容。由于民主、法治建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讨论最好从对美好生活的认识开始。为深入认识美好生活,我们不妨先看看历史上学术界曾经有过的对美好生活的讨论。

经查阅比较,美国马斯洛是谈论美好生活最多的。马斯洛的著名学说是需要(或需求)层次论,他把人的需要按从低级到高级的顺序,区分为如下位阶:(1)生理需要,这是一切需要中最优先的,其中首先是食物;(2)安全需要,基本指人身安全,防范对象是野兽、极端温度、犯罪、袭击、谋杀和专制威胁;(3)爱的需要,指爱、情感和心理归属;(4)尊重的需要,指需要稳定、牢固的地位,希望别人的高度评价,需要自尊、自重或为他人所尊重;(5)自我实现的需要,指在自愿的基础上,在社会上担任什么角色就能干什么事,人尽其才,这叫自我实现。[13]

马斯洛是在需求层次论基础上展开美好生活论述的。他说:“我相信,容易理解的是,进入我称之为‘美好生活’定向过程的人是一个有创造力的人”,“我愿提及的最后一个涵义是,这一在美好生活中生活的过程和我们大多数人发现自己所处的有限生活情境相比较,包含着范围更广也更新的丰富内容。参与这一过程意味着一个人处在经常担惊受怕又经常深感满意的更敏感的生活经验中。这种经验带有更大范围、更多种类和更丰富的内涵”。马斯洛也看重幸福、满意、愉快、享乐等因素对美好生活的意义,但他最看重的是更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其中既有自我实现,也要自身参与其中。他说:“极其令人兴奋的人世间的事情是,当个人取得内在的自由时,他就会选择这一形成过程作为美好的生活。”[14]马斯洛的这种看法与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经典见解比较接近,不知是因为前者受后者的影响所致,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偶然殊途同归。

十九大报告本身没有具体描述美好生活的内容构成,但从报告的有关论述中我们可以大致确定美好生活包括的方面。报告写道:在新时代,“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15]这就表明,美好生活包括在经济(物质)、文化、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生态、环境等十个方面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基本发展方向是“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在以上十个方面中,直接表现为民主法治建设内容的就有四个方面,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其他六个方面也同民主法治建设有密切联系,存在着建设内容相互交错的关系。

十九大报告对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扩展,主要表现在它从逻辑和常理上将迄今还未来得及着手进行的一些民主法治内容纳入了建设范围。其中有些或许还会较早提上议事日程,如十九大报告本身已经提出来的一些民主法治建设目标,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其中很引人注目的一个。

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扩容作用,在于超越了此前的表述将需要限定在“物质文化需要”的范围,把正当需要扩大到了“美好生活需要”这个形式和内容都比从前丰富得多的范围。显然,“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包括物质文化需要,还包括更广泛的需要,而民主、法治当然在其中占有很重的分量。

毋庸讳言,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能够扩展的民主法治建设新内容是宽广丰富的,只是今天我们还难以一一具体列举。但其中有些内容,基于现有的事实和资料,还是可以想象的。如缩小民主、法治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落差,提升各级人大代表直选的层级直到全国人大代表直选,在人大代表直选中引入一定的竞争性,逐步实现公职人员及其家属的财产申报和向全社会公示,按照不同人群的不同需要对基本权利实行重点不同的保护,等等。


四、法治中国建设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然扩展的内容


在已成过去的历史时期,我们基本只考虑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民主法治建设不可能直接进行物质文化产品生产,因而在发展过程中只能做配角。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发展目标调整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情况就大为不同了,民主法治状态本身就是美好生活的必备要素。

我个人研判,在新的历史时期,法治中国建设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谋略,应该是按新的时代要求调整和处理好几对基础性要素之间的关系。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努力谋平衡、重质量、求精准。其中所谓调整,主要指调整有关要素的相对地位和权重。需要调整和处理好的基础性要素之间的关系有如下数对,容我一一简要评估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它们的影响:

1.调整经济建设与民主法治建设的关系。原来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双方分别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在这个逻辑下,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必然和只能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生产更多物质文化产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主法治没有纳入直接考虑的范围,要考虑也只会作为相关因素入围。在新时代,我们要满足的是“美好生活需要”,情况不同了:一方面,美好生活的基础是美好物质生活,因而仍然要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另一方面,用“美好生活需要”取代“物质文化需要”,从而淡化了“物质文化需要”,相对提升了民主法治这类需要的分量,让它们两者看起来在逻辑上不分伯仲。这就为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法律体制改革撑开了比从前更大的空间。

2.摆正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密切相关,但同时又是有区别的,实现了党的领导不一定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反之也一样。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但从组织体制上看,主要表现为中共中央和本地、本系统党委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则相应地表现为全国人大和本地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从法律的观点看,都是要行使相应的公共权力或管理职能,因此,应该有较明确的界线。

但长期以来,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涉及的权界事实上不明显。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说过:“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他还说,“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16]当然,他这里说的主要是党委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其实,党委与人大之间的权力关系模糊更具有法学上的典型性。这类问题迄今没有处理好,有赖于我们在新时代继续探讨解决之道,主要是要划定权界和比例均衡。各级人大维持基本的代议功能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共长期执政是有利的,所以,要给人大行使宪定职权留一定空间,人民当家作主不能仅仅表现为各项公共事务在人大或其常委会简单走程序。如果说,在原有的社会主要矛盾背景下,人们最重视的往往是物质文化产品方面的获得感,那么,在物质文化产品需要已经得到较好满足的新时代,人们参与利益分配过程的愿望一定会更强烈。仅仅被动地获得没有足够尊严,也难以保证自己所得部分的公平性,因此,新时代人们对参与感的需求将大幅提升。

3.理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认识和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十九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非常必要。但要兼顾不同正当原则的拉扯,平衡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一项需要运用深邃学理和高超技巧才能完成的治国工程。之所以这样说,是我们在这样做的时候,必须同时考虑如下情况: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准则,法律是国家制定和以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注重外在强制;“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7]所以,道德是社会自发形成并依赖人的内心约束和社会舆论等压力贯彻的行为规则;以德治国不是由国家或准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制定和执行道德;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转化,将道德规则转化为法律规则可称为道德的法律化,将法律规则还原为道德规则可称为法律的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会减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超过必要限度会使公权力组织显得过分苛严;法律道德化等于国家放弃对个人相应行为的约束,一旦过度可能造成相应程度的无政府状态。

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都有依法定程序转化和超越法定程序转化两种形式,而我国处理这方面问题长期显露的是一种偏离法治要求的趋势,是道德超越法定程序法律化。通俗地说,就是公权力、准公权力机构超越宪法法律运用道德,执行道德。形成法治秩序和逐步扩大权利和自由,是美好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新时代在道德与法律关系方面的应有发展方向,是在较严格区分道德与法律的前提下,增进法律的道德化,减少道德的法律化,并杜绝公权力组织超越法定程序的道德法律化行为。

4.直面法治与人治关系的现状及其走向。法治的基本要素有两个,即民主立法和法律至上。其中,法律首先是宪法。法治的要求通俗地说就是法律成为沉默的国王,即遇事该怎么做、遇纠纷怎么解决,都查找法律的相关规定,按规定办,不靠开会、讲话、做批示、发文件。人治的表现是统治者成为会说话的法律,以言代法;虽然同时也有法律,但法律只做办事的参考或仅有第二位的意义。

确认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有利于促进法治要素的逐步增长和人治要素的逐渐减少。中国传统上是人治国家、人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任重道远,建成少说还得花费好几十年、几代人的努力。所以,中国现在还不能算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只能算处于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过渡时期的国家或社会。这应该是一个人治特征或要素逐渐减少,法治要素或特征逐步增加的时期。确认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一个重要理论意义在于,此举将法治纳入了美好生活要素体系,同时排斥了人治要素。

5.按法治原则处置宪法法律与党章(或党纲)党纪的关系。宪法法律与执政党的党章党纪,是层级和性质不同的两套社会规则体系,它们之间发生交集,是因为它们同时约束一部分人(公民中的党员)的行为。处理好宪法法律与党章、党纪的关系,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德国宪法第21条规定:政党“内部组织须符合民主原则。政党应公开说明其经费与财产之来源与使用”;“政党依其目的及其党员之行为,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为违宪。至是否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之。”德国1956年的共产党合宪性审查案和2016年提起、2017年初宣判的德国国家民主党合宪性审查案,都涉及党纲与宪法的关系。[18]2013年9月台湾省立法机构负责人王金平因涉司法说情,遭国民党考纪会撤销党籍后,向法院提起“确认党籍”的民事诉讼及“假处分”诉求。2014年3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判决王金平胜诉,国民党不服提上诉。几经周折,2015年4月台“最高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国民党败诉。这是我国台湾地区发生的“宪法”、“法律”与党章党纪冲突实例。[19]

在我国大陆,关于执政党党员义务与宪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也早已是一个需要面对和探讨的课题,也确实早有人探讨。[20]近年来这方面民间的不公开讨论有增无已,论及的话题包括:一个人入党是否意味着放弃宪法保障的部分基本权利;在党过程中个人哪些权利可以放弃,哪些权利不可以放弃;党的组织或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了要求党员放弃公民权利;如果党员主张的公民权利同党的组织或机构发生争执怎么办,是否应交付司法裁断,等等。这些在我国主体部分都是新现象,但放在国际视野下,这些都是很平常的事情,而且几乎一定会与年俱增。

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革的条件下,法治中国建设需重新审视上述五对要素之间的关系,主要还只是涉及面上要顾及的问题。但新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仅顾及面上的要求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几个关注重点:

首要的是谋平衡,即谋求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对平衡的发展。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集中力量搞经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方面欠债已较多。这有多方面的表现,例如,基本权利保障偏重生存权,不太重视其他权利;人大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环节是选举制度,但人大代表选举还停留在以间接选举为主的水平;由于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缺乏必要竞争,致使各级人大代议功能缺乏;执政党和国家关系的处理无定型化模式;等等。在这些方面,新时代的民主法治建设包括基本权利保障水平应该跟上经济发展水平。

其次是重质量,即民主法治建设须稳扎稳打,实效好。过去几十年,民主法治建设的举措,由于没有经验和仓促行事,铺摊子、赶进度,只求做过了,不求效果好,未经周详论证就草率上马,或遇到困难半途而废等等情况,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这类不便详细列举实例的情况,只要主事机构允许事前进行公开而充分的讨论,今后完全可以杜绝或减少。

最后,在民主法治建设领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应该分层次、求精准。具体地说,就是应针对具体人群的具体需要,分层次、有针对性、重实效,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譬如,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人群,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国际大都市、大中城市和农村,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中的专职研究人员,如此等等。这些人群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首要期待其实是差异很大的:一般说来,低收入人群最需要的是增加经济收入,高收入人群肯定把收入看得淡一点;一个中高收入者,如果他/她是专职研究人员,其优先关注的可能是言论出版自由;如果他/她收入不低,一家人在大城市有房但户籍不在居住地,其优先关注的可能是儿童或少年在当地的平等受教育权。之所以如此,仅仅是因为他们的职业活动或生存条件与这项自由或权利联系最密切。

总之,中共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表述,不仅极大扩充了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空间,也在同样程度上扩充了我们民主法治建设研究人员可以想象和驰骋的空间。对我们法学研究人员来说,这一新表述可谓解放思想的重要动力。

注释:

* 本文为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批准号14ZDA014)的中期成果。

[1] 《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

[2] 同上注,第38页。

[3]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06页。

[4]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页。

[5] 同上注,第839页。

[6]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第14页。

[7] 资料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tjgb/ndtjgb/qgndtjgb/200203/t20020331_29992.html,2017年12月1日访问;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702/t20170228_1467424.html,2017年12月1日访问。

[8] 资料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6/indexch.htm,2017年12月1日访问。

[9] 同前注〔1〕,第11页。

[10]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11] 同前注〔1〕,第11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13] 参见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载罗国杰主编:《人道主义思想库论》,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第671~673页。

[14] 同上注,第674页。

[15] 同前注〔1〕,第11页、第12页。

[16]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页、第339页。

[17] 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18]见《“民主会允许有敌人吗?” 德国解散新纳粹政党争议录》,http://www.jiemian.com/article/582744.html。

[19]《党籍案落幕,王金平:已接到判决书》http://taiwan.huanqiu.com/roll/2015-04/6156830.html。

[20] 王厚祥:《摆正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2005年第4期。

译者简介: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教授。

文章来源:《法学》2017年第12期,援引请以《法学》纸面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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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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