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史密斯:公民不服从与公共领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52 次 更新时间:2016-05-19 00:32

进入专题: 公民不服从   公共领域   审议民主   审议惰性  

威廉·史密斯  

【摘要】本文从批评公民不服从的自由主义理论出发,首先讨论了由丹尼尔·马克维茨提出替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共和主义理论及其缺陷。然后立足于一种审议民主观,结合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提出了公民不服从的审议理论,认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在于修复公共领域并促进公共领域功能的发挥。在回应了三种重要反驳之后,作者强调,作为一种行动主义的公民不服从与审议民主并不矛盾。

【关键词】公民不服从;公共领域;审议惰性;审议民主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心但却是政治性的违法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改变政府的法律或政策”[1]。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它需要证成,因为它违背了一条道德要求,即公民应该服从民主的制度。[2]作为一种旨在引起公众关注的反抗形式,它或许也鼓励了其他人从事公民不服从,以便表达他们对法律和政策的反对。[3]这也许会对总体上的社会与政治秩序造成有害的后果,但是也可能会因为公民不服从为人熟知且被过度运用,而削弱了公民不服从本身的政治效果。对公民不服从的证成旨在表明,通过这种类型的反抗来表达对法律和政策的反对,由此所产生的好处将压倒——但未必会消除——这些负面因素。[4]

对公民不服从所作的为人熟知的自由主义证成是这样的:公民不服从可以作为一种表达对明显而重大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的反对的恰当方式。这种辩护使得自由主义者认为公民不服从具有一种重要的作用,即维护正义。罗尔斯主张:“在进行公民不服从时,如果对行为加以适当的限制,并保持健全的判断力,这将有助于维护并巩固正义的制度。”[5]这种自由主义理论因为承认了公民不服从的好处而经常受人称颂,但也因为在说明公民不服从的证成与作用时进行了不恰当的限制而受到批评。[6]这种批评产生于这样一种想法,即针对那些似乎并没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与政策而进行的公民不服从行为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民主生活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某些行为确实有这种作用,比如,反对运用核能,反对某些威胁到生态或环境的政策与法律,反对侵犯普世人权的对外政策。这种批评让我们发现,有必要提出一种替代性进路,它要考察一些并非正好就在自由主义理论所设定的规范性界限以内的行为的潜在价值。而且,这种进路要辨识出公民不服从的证成和作用之间一种同样紧密的联系,这样,对于公民不服从在一个民主社会中的恰当性和理据,我们就拥有了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提供这样一种理论。为了取代把公民不服从解释为基本权利的卫士这种自由主义观点,本文提出一种审议进路,这种进路将这种反抗形式的证成和作用与一个民主社会的公共领域相联系。审议理论追随的是这样一些理论家,对于公民不服从,这些理论家采取的是一种大体上属于民主主义的辩护方式,但是,审议理论又试图避免这种进路的某些缺点。本文第一部分思考了这种进路中的一种,即最近由丹尼尔·马克维茨(Daniel Markovits)提出的对公民不服从的共和主义式辩护。对公民不服从的自由主义理论来说,这种理论构成了一种全新的替代理论,不过它面临着一些重要的反驳。第二部分从一种审议的而非共和的民主观出发,旨在避免这些困难。在这一部分,我引入了作为一个论坛网络(a networkof forums)——在其中,公民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审议——的公共领域这一核心概念。我把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机制来辩护,有了这种机制,那些由于主流的正统观念的压制效应而没有在公共领域得到充分关注的问题便可以得到公众的关注。第三部分通过回应三种重要的反驳来捍卫公民不服从的审议理论,从而发展了这种理论。最后,我思考了把公民不服从作为公共领域的卫士来辩护的这种做法所具有的一些更为广泛的意义,从而结束我的讨论。


一、公民不服从的共和主义理论

丹尼尔·马克维茨提出了一条相当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要提出一种理论来替代公民不服从的自由主义理论。[7]他反对将公民不服从限定于反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的自由主义进路(DD,p.1900)。他主张,应该抛弃这种限定,因为针对那些没有侵犯权利但也没有满足其他重要的民主要求的法律或政策的公民不服从行为也是恰当的(DD,p.1902)。这些要求与其说与有争议的法律与政策的内容有关,不如说与这些法律与政策颁布之前的讨论过程有关(DD,p.1940)。

这种理论体现了一种共和主义的民主观,这种民主观要求公民成为通过民主过程达成的决议的制定者。马克维茨说道:“共和主义观点指出,以恰当的方式建立和管理的民主过程将公民从孤立的个人转变成了民主的主权者的成员,他们认同这样的主权者,并把它的意志当作自己的意志,即便他们在投票以后成为了少数派。”(DD,p.1912)这一过程不可能简单地将选民“瞬间的偏好”整合进集体决策当中,因为这将使得被击败的少数派不可能是决定的作出者(DD,p.1914)。相反,它要求各种“民主参与”(democratic engagement)机制,比如公共审议,政党以及自由而公平的选举,这些机制使得所有公民,包括被击败的少数派,都能够认同“主权者的意志”(DD,pp.1915-1921)。在马克维茨看来,公民不服从在抵制“民主赤字”——它阻碍了公民成为集体决策的作出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DD,p.1921)。当特殊利益集团操纵了立法过程以便无需民主参与就能实现他们的目标时,就出现了第一种赤字(DD,pp.1922-1923)。当民主过程内部的惰性力量——比如对稳定的政策优先性的需要,以及为改变这种优先性所需要的漫长时间——阻碍了就法律或政策的一个特定方面进行民主再参与时,就出现了第二种赤字(DD,pp.1923-1927)。这已经很成问题了,因为法律与政策偏离了“公民的根本偏好,而正是公民一起构成了一个民主的主权者”(DD,p.1927)。以一种大体上属于非强制的方式来进行的公民不服从被马克维茨描述为一种手段,凭借这一手段,能够把国家从自鸣得意中惊醒,能够激发一个民主再参与过程(DD,pp.1933-1936)。

这种理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自由主义,它基于民主原则为公民不服从提出了一种巧妙的理据。不过,这种论点有三个困难。第一个困难关系到贯穿于对公民不服从的这种辩护当中的那种共和主义民主观,尤其关系到一个苛刻的要求,即所有公民都应该成为集体决策的作出者。马克维茨承认,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两种情况:在一种情况下,某些公民的强烈偏好只是不同于集体意志;在另一种情况下,他们的偏好以某种方式或程度偏离集体意志,以至于这些公民根本不可能考虑要成为民主决策的作出者这个问题(DD,pp.1938-1939)。而且,如果对于有争议的政策问题存在着分歧,所有公民都应该成为集体决策的作出者这一共和主义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公民之间产生对抗和互不信任的气氛,这种气氛无助于公民不服从试图推进的那种民主再参与过程。危险在于,那些不认同集体决策的不服从者会完全拒绝占优势的多数派的民主资格(democratic credentials),并以一种精英主义的方式声称,他们有权利以他们所认为的“真正的”主权者意志的名义说话和行动。这种反抗方向可能会引起那些接受或支持主流法律或政策的公民的怨恨而非再参与。这些思考对这种公民不服从理论是否明智提出了质疑,这种理论深受调和个人自律与集体自律这一颇具雄心但却令人担忧的共和主义目标的影响(DD,p.1912)。

第二个困难关系到共和主义对公民不服从恰当目标的解释。它并不是以公民不服从可以促进更好或更正义的法律与政策为理由来为公民不服从辩护,这种辩护方式被看作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标志,相反,它以公民不服从抵销了扭曲决策过程的那些惰性力量为理由来为它辩护。这种辩护方式使得马克维茨认为:“对于民主的不服从来说,没有任何积极的议程来取代一项有争议的政策,这是很自然的事情(或许还是更为可取的事情);而如果民主的不服从坚持要求一项具体政策作为结果,这是不自然的(或许还是错误的)”(DD,p.1940)。我们可以以这种想法很难与公民不服从的实践相一致为由对它进行质疑,公民不服从往往表达了对民主的过程以及结果的关心。如果一个群体对于将他们所偏好的政策排除在有惰性的制度之外的做法进行反抗,那么他们往往会让人们去关注导致这种政策被排除的程序上的失败,也会让人们去关注有利于他们所偏好的政策的论据。对于历史上那些被马克维茨看作典型的共和主义的不服从运动来说,比如反越战运动或反核武器运动,这种说法当然是成立的。而且,推动一项积极的议程或政策可以产生对民主非常有利的后果,因为这种做法起到了争论和讨论的催化剂或焦点的作用。一种对公民不服从的民主主义辩护当然应该包含公民不服从在表达对民主过程的关心方面的作用,但并不以贬低它同样重要的功能——即,让公众知道支持替代性方案的理由——为代价。

第三个困难关系到公民不服从的共和主义理论为正当的公民不服从行为设置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马克维茨的观点,公民不服从应该限定于这样一些场合,在这些场合下,“民主政治的惰性制度相互结合,共同使得一项赢得公民强烈支持的政策选项完全无法进入到政治议程表当中”(DD,pp.1938-1939)。出于两条理由,我们可以批评说这一条件是一种不恰当的限制。首先,正当的公民不服从必须被限定于去推进赢得公民“强烈”支持但却被忽视的政策选项,这并非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政策选项没有得到这种支持,这可以被看作是马克维茨所描述的那种制度惰性的征兆。比如,对于一项议程或政策来说,缺乏支持可能是由一些根深蒂固的正统观念造成的,这些正统观念共同地阻碍了它被主要的政党采纳,或阻碍了它在主流媒体上被讨论。其次,公民不服从必须被限定于去推进那些已经“完全”被排斥在政治议程表之外的政策选项,这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出现下面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一项受大众欢迎的政策在主流媒体上被大量报道,甚至还赢得了主要政党的大力支持,但仍然没能被政府的惰性制度所采纳。比如,一项受民众欢迎的政策没有被采纳,这可能是因为,要消除以前得到普遍支持和接受的相反的政策目标,将会面临重重困难。如果要提出一种合理的理论来替代公民不服从的共和主义理论,那么这些关于惰性力量的症状及后果的思考尚需用一些支持性事例来进一步阐述。共和主义理论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表明,阐述一种替代性理论是不无裨益的。


二、公民不服从的审议理论

本文的这一部分从一种审议的民主观而非共和主义的民主观出发,旨在详细阐述对公民不服从的一种替代性辩护。指导这里讨论的是一种对审议民主的解释,这种解释体现了哈贝马斯的观点,尤其是他的公共领域概念。[8]接下来的讨论背后的指导性直觉观念是,对公民不服从的作用和证成所作的解释可以与对公共领域功能的分析相联系。我的讨论从考察公共领域开始,然后审视几种破坏公共领域的运转的方式,最后把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有助于修复公共领域的非正式手段来辩护。

1.公共领域的功能

公共领域是审议民主的规范性理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指的是一个论坛网络,在其中,公民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描述为“一个交流信息与观点的网络”,在其中,“各种交流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被……过滤和综合,从而结合成在特定话题上的公共意见”。(BFN,p.360)使用空间甚至戏剧做比喻——论坛、舞台、剧场——突出了公共领域的一个关键特征:它既包括了潜在的行动者,也包括了观众(BFN,pp.365-366)。公民社会中的协会和代理机构通过塑造和动员公共领域中的大众意见,从而影响决策机构(BFN,pp.362-363)。

在审议民主中,公共领域发挥着一种“认知”作用,因为它为旨在找到解决社会与政治问题最佳办法的、以充分信息为基础的(informed)公共讨论过程提供了一个场所(BFN,p.151)。这一“意见形成”(opinion formation)过程假定了公民愿意根据看上去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论证来修改他们审议之前对法律和政策的偏好。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领域中的各种信息与意见应该变成“公共话语,这些公共话语揭示出与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关的话题,对价值观进行解释,促成问题的解决,提出很好的理由,同时也反驳不好的理由”[9]。约翰·德雷泽克(John Dryzek)对“话语”(discourse)概念进行了提炼,他将“话语”界定为:

一套共享的概念、范畴和观念,它们为话语的支持者提供了一个理解各种情境——包括判断、假定、能力、倾向和意图——的框架。它为分析、讨论、赞成和反对提供了基本的术语。它的语言使得赞成它的人能够把他们所得到的信息编辑为连贯的解释,这些解释是根据主体间能够以有意义的方式共享的那些故事情节组织起来的。[10]

他列举了市场自由主义、全球化、人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话语的例子。一种话语可以作为一套或多或少被看作理所当然的、并隐然地指导着思想和行动的假定而发挥作用。它也可以被带到公共审议的面前,比如在下列两种情况中就是这样:话语的基本主张被明确地用来支持一个论点,或者一种话语本身变成了反思或争论的对象。另外,一种话语是一种不断进化的思想体系,它所包含的概念和价值观可以有不同的以及不断变化的解释。[11]

不同的话语都得到讨论,这种讨论是为了找到对相关数据的最好分析以及对社会问题的最合适的解决办法。在这种意义上,公共领域发挥着它的认知功能。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讨论和决定的质量将得到改进,因为公共领域接近于一种认知上的劳动分工(BFN,p.307)。负责决策——哈贝马斯称之为“意志的形成”(will-formation)——的立法机关擅长处理现存的问题并提出详细的解决办法。这些受到高度规制的领域可以利用许多由代表和行政专家——他们来自公务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所提出的意见。公民社会中的协会和网络处于很好的位置,可以发现新的社会与政治问题,并让公众注意到看待老问题的新方式(BFN,p.308)。公民社会的行动者所强调并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包括环境和生态问题、基因伦理学问题以及全球贫困问题。根据哈贝马斯的说法,“这些问题几乎没有一个首先是由国家机关、大型组织或功能系统的支持者所提出,相反,是由知识分子、感到忧虑的公民、激进的专业人士、自称‘提倡者’的人以及诸如此类的人所提出来的”(BFN,p.381)。

这些新问题最初是在公共领域的“边缘地带”、行动主义者(activist)圈子、教育机构或专业性出版物当中得到讨论。由于公民社会的行动主义和运动,这些问题和议程才被推入公共领域的“中心地带”,在立法机关、主流的政党和大众媒体当中得到公开讨论。某些方面的发展预示了这一过程,比如下列发展:这些问题在主流出版物或广播媒体中得到讨论,主要的政党试图在它们的政纲和宣言中处理这些问题,边缘性的候选人出人意料地当选,或者某一个问题或某些激进政党的地位得到提升。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对这些议程来说,最终目的在于得到意志形成的民主机关以严肃认真且出于良心的方式加以处理。公民社会中的行动者对公共领域中的一系列话语产生这种积极影响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使自己的议程受到广泛关注的技艺。哈贝马斯指出:“有时候,只有存在着对轰动性行动、大众反抗和不断运动的支持,一个问题才能……进入政治系统的核心并在那里得到正式的考虑。”(BFN,p.381)这一过程在认知上的好处在于,处于民主制度的中心的行动者将因此而意识到重要的新问题。如果公共领域并没有发挥它应该发挥的功能,那么新的社会与政治问题,或者更恰当的处理积重难返问题的方法,将仍然处于民主过程的边缘。这就使得民主社会下的意志形成过程不可能产生以充分信息为基础的结果。

公共领域还有两个方面需要加以评论。第一个方面关系到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的“自我指涉性的”(self-referential)再生产(BFN,p.486)。公共领域是对法律与公共政策诸多方面进行讨论的地方,但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维度则是关系到公共领域本身的运转。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共领域应该以某种特殊方式发挥作用,以便在民主决策的结果中让一种至关重要的所有人的利益都能够在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的过程中被考虑进去(BFN,p.365)。这条原则对公共领域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可以支持一种对排斥力量(exclusionary dynamics)的内部批评。哈贝马斯声称:“对不受限制地被包容(unrestricted inclusion)的权利和对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在于自由的公共领域之中——防止了……排斥机制,并为自我转变的潜在可能性提供了基础”(BFN,p.374)。公共领域的这一属性在自由世界中已经成为民主化的一个标志,因为被排斥或被边缘化的群体——比如妇女、劳工、少数民族或少数种族——已经通过诉诸“普遍主义话语”逐渐地改造了他们的社会,这种普遍主义话语要求社会与政治安排要对他们的根本利益做出反应(BFN,p.374)。对排斥某些社会群体进行反对的计划——比如通过给予平等的权利与自由以更好的保障,通过推进那些赋予被边缘化的群体以权力的话语,批评那些支持排斥实践的话语——被描述为一个实现并再生产公共领域的平等主义逻辑的持续过程。[12]

第二个方面关系到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的界限或“边界”(BFN,p.371)。公共领域概念被作为对复杂而多样的社会中人民主权的意义进行重新解释的一部分。共和主义的主权者意志观念——这种观念把主权者意志理解为一个反映了作为整体的人民之利益的集体判断——被另外一种观念取代了,这种观念把主权者意志看作一个“主体间的”、“匿名的”公共审议过程。哈贝马斯写道:“自我组织的法律共同体的‘自我’消失在没有主体的交流形式当中,这些交流形式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调节着……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使得它们易错的结果被假定为具有合理性。”(BFN,p.301)交流形式应该“调节”意志的形成,这种观念意味着,公共领域中的行动者应该注意去影响由民主选举的代表所构成的议会机关的议程。不过很重要的是,公民社会中的行动者应该将他们的雄心壮志限定于通过他们的论证的质量去影响立法,而不是通过将他们的意志强加于民主制度的方式。这里的考虑在于,民主制度在提炼那些形成法律与政策的话语方面,以及在防止群体不通过成功运用理性和论证来实现他们的目标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的意见形成过程要转变为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就必须先“通过民主的意见与意志形成过程的制度化程序过滤,并经由议会讨论进入合法的立法程序”(BFN,p.371)。

2.审议惰性

公共领域的作用在于为以充分信息为基础的、遍及政治体的意见形成过程提供空间。我们回忆一下,意见的形成是一个争论和讨论的过程,通过该过程,关于一个特定问题或关于一场争论的公共意见得到了确切的表述和检验。产生于这一过程的话语应该贯穿意志的形成过程,而意志的形成被理解为民主的立法制度中的决策过程。不过,如果一些主流话语或根深蒂固的正统观念共同赋予某些议程相对于其他议程的特权,那么实现信息充分的讨论和决定的希望就会变小。

如果再一次运用马克维茨用过的一个比喻的话,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形解释为一种审议惰性(deliberative inertia)。[13]审议惰性之所以有产生的可能,是因为话语在影响民主讨论和民主决定的方向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记住,一种话语是一个概念框架,它使得人们能够理解情境与问题。话语是使得民主的审议成为可能的重要资源,因为它提供了公民用来发现政治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的框架。同时,一种话语如果变得无处不在,以至于压制了其他观点的声音或使它们边缘化,那么它也会限制审议。如果“处于霸权地位的”话语与其他话语相比能够为公共政策提供一个更为合适的框架,从而增加了审议程序产生信息充分的讨论和决定的可能性,那么这也许并不特别成问题。也有人可能会指出(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一种民主制度要想形成一种连贯而稳定的制定公共政策的方法,一定程度上的话语惰性(discursive inertia)是必要的。[14]不过,如果法律和政策是由这样一些话语框架决定的,它们不如其他那些被边缘化的话语框架那么善于找到并解决重大的政策问题,或者,如果主流话语所产生的惰性使得政治体对重要的新问题不敏感,那么审议惰性就变成问题了。

审议惰性现象至少会在两种情况下阻碍公共领域的认知功能。第一种情况关系到处于霸权地位的话语对遍及政治体的意见形成过程的影响。处于霸权地位的话语的影响也许会减小其他观点——它们以一种与霸权话语不同的方式识别新问题或处理老问题——从公共领域的边缘地带走向审议过程的中心的可能性。这将意味着,重要的话语要被完全排斥在审议议程之外,或不能被当作一种制定公共政策的合理方法,至少当提到审议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意见形成过程时应该这样。第二种情况关系到主流话语对意志形成过程的影响。一种新的话语可能会成功地让公众意识到一个重要的问题,甚至能够在审议过程的核心环节赢得一个发言的机会,但是,由于其他与之竞争的话语的阻碍,它并不能对民主决策过程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普遍承认,问题或危机的解决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某些假定——这些假定在新的话语广泛流传之前就已经对公共政策形成了巨大影响——具有的根深蒂固的影响,有效的解决办法并不能变成法律和政策。这里的危险在于,审议惰性抑制了社会通过必要的创新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的能力。[15]

第一种情况可以通过反思“解释性民族主义”(explanatory nationalism)话语对全球贫困问题的意见形成所具有的无所不在的影响来说明。[16]根据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的观点,这套话语包含了几个核心假定:(1)这个世界由多种多样的民族经济体构成,它们通过贸易、借贷和外国投资相互影响;(2)全球贫困现象应该用地方因素来解释,比如国内政策或民族文化;(3)如果受到贫困问题困扰的社会引入正确的社会、政治与经济改革,全球贫困问题就可以得到根除。博格对这种话语进行了批评,他的根据是,它忽视了全球经济安排与政治安排——比如国际借贷与资源特权——对贫穷社会内部事务的巨大影响。根据他的说法,这些全球因素“影响到很多问题,比如,在贫穷国家由什么样的人来决定国家政策,这些人将面临什么样的激励因素,他们有哪些选择,贯彻他们的某一种选择会对国内的贫困和人权的实现产生什么影响”[17]。解释性民族主义在意见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已经根深蒂固,这样,由于它让我们无法看到在多大程度上全球贫困产生于地方因素与全球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所以它扭曲了我们对于全球贫困问题的理解。它起到了把其他话语边缘化的作用,那些话语强调全球秩序在导致全球贫困方面的作用,并提倡对那种秩序进行改革,这些改革可能会在解决全球贫困问题上取得重大进展。

第二种情况可以通过反思许多民主社会中的环境话语的最近经历来说明。哈贝马斯提醒我们,“绿色”问题的提出,比如保护生态系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必要性,最初发生在审议过程的边缘地带。在各种各样的环境保护组织形成以及一系列提高公众关注程度的长期运动之后,对环境的关心被推到了公共领域的中心,结果,绿色问题在大众媒体上得到了广泛的报道,并且被吸收进主要政党的政纲当中,许多政府和国际组织都承认它们是政策的重要指南。然而,对绿色政治的广泛承诺还很少在国家层面或全球层面变成有效的行动。比如,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制度已经受到批评,理由是,其目标往往过于中庸,而且缺乏执行机制。[18]根深蒂固的反对性话语的广泛影响也许有助于解释这种情形。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指出,民族国家的政府未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上进行有效的全球合作,尽管在这个问题的可欲性上已经达成了广泛共识,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主权学说。这一学说向民族国家施加压力,让它们不要放弃对国际协议的否决权,这当然就减小了在诸如气候变化这样的问题上进行有效的全球行动的希望。[19]另外,还有一些根深蒂固的话语认为经济增长优先于其他政策目标,这些话语还继续在对环境保护的考虑产生着不利的影响。[20]如果这种诊断是正确的,那就可以说,一种或更多种强势话语在绿色问题上正在阻碍着从意见形成通向意志形成的道路。意见的形成没有受阻,但是一系列的话语在决策层面造成了惰性力量。

3.针对审议惰性的公民不服从

前面关于审议惰性的讨论可以在详细阐述公民不服从的审议理论时加以运用。这种理论把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确保公共领域在惰性条件下运转的手段来辩护。它认可一种熟悉的想法,即公民不服从未必要违反作为反抗对象的那些法律,但是可以违反其他法律,只要这种行为是理性的,且旨在表达对法律和政策的故意反对。另外,这种理论主张,如果公民不服从满足了三个假定的条件,它就是正当的。第一个条件关系到公民不服从行为要宣传的那些话语,第二个条件关系到运用公民不服从的环境,第三个条件关系到对公民不服从的目标的限制。我们将依次讨论这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要求公民从事公民不服从行为不能以自我提升为目的,而应该旨在宣传这样一些话语,这些话语能够找到并试图解决对民主共同体来说具有明显重要性且非常紧急的问题。有两种总体上的考虑可以让我们更加相信,一种话语提出了一个具有充分重要性的问题,以至于使得公民不服从成为正当的。首先,一种话语可以通过参照一种对个人的或社会的处于危险关头的根本利益的合理解释来组织它对问题的诊断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比如,人权话语往往包含了一种对个人基本需要的解释,也包含了一种对那些负责满足这些需要的行动者的解释。[21]这一话语或许提供了对国内政策或对外政策的批评,因为政府未能履行它们尊重人权的义务。其次,一种话语也可以通过证明不借助于政策来处理某个问题便可能产生深远的不利后果,这些后果要么无法用随后的努力来消除,要么很难消除,从而证明一个问题非常重要或迫在眉睫。比如,环保主义话语往往通过分析人类行为将以各种方式对自然环境和脆弱的生态系统产生重大的、负面的、永久性的影响来说明它的议程和目标的重要性。[22]这种话语也许会被调动起来,以便批评政府的政策导致了这些后果,或者批评政府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护和维护环境与生态系统这些善物。如果一种话语支持对根本利益的合理呼吁,并且(或者)为严厉反对某些具有深远的且或多或少不可逆转的后果的决定提供了基础,那么公民不服从的理由可能就很强。

第二个条件是,支持这种话语的公民不服从行为应该限定于存在审议惰性的情况。利用我们在前面提出的对审议惰性的解释,我们就有可能通过描述两种典型的正当的公民不服从来阐明这一条件。第一种典型的情况涉及这样一种公民不服从,它宣传一种重要话语,是为了让这一话语能够在公共领域的中心地带被人关注。这种不服从必定是一种更广泛的宣传活动的一部分,这种活动鼓励人们反思当前主宰着意见形成的霸权话语的缺陷,并为思考更好的替代性话语创造空间。下述建议是合理的:一旦一种话语已经成功地从公共领域的边缘地带进入了中心地带,公民不服从就应该停止,就应该允许意见的形成按照它本身的正常程序来进行。这并不意味着支持同一个事业的公民不服从在将来不可能再一次成为恰当之举。我们已经看到,惰性也能阻止一种重要话语变成有效的政治决定。因此,第二种典型的情况涉及这样一种公民不服从,它旨在支持一种话语从意见的形成走向意志的形成。不过,这种情况下的公民不服从应该限定于针对在政治体中得到广泛支持的话语,或由这种话语所支持的重大政策目标。如果政府声称它要全力以赴地去实现一种议程或目标,但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反对话语的影响,它没有采取恰当的行动去支持那种议程或目标,那么在这时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从事公民不服从的公民呼吁决策机构履行他们处理重大问题的承诺。公民不服从是一种手段,它使那种旨在推进政治改革的运动升级,并提醒更广泛的共同体注意问题的紧迫性,促使多数派采取必要的行动(BFN,p.382)。

这样,两种典型的针对惰性的正当的公民不服从之间就存在一种可以辩护的不对称。第一种典型的公民不服从行为旨在意见的形成。在支持一种话语的公民不服从得到认真考虑之前,这种话语不一定已得到广泛支持。这种情况下,反抗的目的就是让公众注意到一种被边缘化的、还没有在公共领域的核心地带得到广泛讨论的议程。事实上,恰恰是因为这种话语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为推动它而进行的公民不服从才是必要的。第二种典型的公民不服从旨在意志的形成。在支持一种话语的公民不服从得到认真考虑之前,这种话语已经得到广泛的支持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反抗的目的是推动政府采取必要的行动来解决那些在经过了一个完整的且信息充分的意见形成过程之后将被广泛承认具有紧迫性的问题。如果没有广泛的支持,旨在意志形成的公民不服从就不可能是一种改善正在进行的审议的有效方法。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一种使人们的观点分化的行为,这种行为阻碍了在意见形成过程中对某种话语的不断考虑,或者延缓了它转变为法律和政策的过程。如果在支持一种事业时运用得太过频繁,它也可能会削弱公民不服从——这是一种通过将某个问题戏剧性地夸大来引起公众关注的方法——的效力。因此,传统的政治倡议方法应该更受偏爱,至少,如果那种话语已经渗透进了意见的形成过程,那么就应该更偏爱传统的政治倡议方法。

我们可以通过回到前面考虑过的那两个事例来阐明这两种正当的公民不服从。针对全球经济秩序的非法行动主义的迅速增长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反对审议惰性的手段,这种审议惰性在民族国家的政府中以及在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都存在着。这种惰性在一定程度上或许由一些以前与解释性民族主义相联系的想法所造成,不过也与一种大体上属于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的观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观点认为,资本市场的自由化、更少的福利开支以及国有企业与服务的私有化是应该优先考虑的事情。[23]针对这种审议惰性的公民不服从旨在批评一些观念和态度,这些观念和态度在公共审议中阻碍了替代性观点和信息的传播。[24]反抗者引入到审议当中来的那些替代性话语让人们注意到一些问题,比如全球化对人权的影响,未加调节的市场的缺陷,以及国际组织中透明性和问责的缺乏。这些替代性话语在当代民主社会的民众当中并非总是赢得广泛的支持。同时,这些话语拥有相当的认知优势,它们辨识出一系列被边缘化但却很重要的考虑,这些考虑涉及受全球化影响的社会与个人的根本利益。通过引起公众关注的公民不服从行为将这些话语引入意见形成过程的做法,可以作为一种用来扩大并改进公共领域中围绕全球化而展开的争论的手段而得到辩护。

相反,支持环保议程的非法行动主义的坚持不懈揭示了一条理由,我们可以用这条理由来为公民不服从辩护,把它看作一种促使政府在一系列被广泛认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上采取有效行动的手段。[25]比如,考虑一下针对英国希思罗机场扩建的公民不服从行为。鉴于这个问题受到了媒体和政界的高度关注,行动主义者也许很难以他们的议程在意见形成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处理为由来为他们的不服从行为辩护。另外,他们也许很难声称这里所涉及的环境话语的某些更为广泛的主张——比如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必要性——在公共讨论当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更有成功希望的策略是强调英国政府公开宣称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这一目标与受经济需要所推动的政策之间显而易见的张力,这种政策可能会因为机场的扩建而增加——或者至少无助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由于人们普遍承认由二氧化碳排放导致的全球变暖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且,若不采取恰当的政策,就会产生长期的、可能是不可逆转的后果,所以这种辩护是合理的。在这里,公民不服从的价值在于,它凸显了根深蒂固的正统观念——在这个例子中就是经济增长的需要——在阻碍重要而紧急的话语走向意志形成的道路方面的作用。同时,它也是在呼吁多数派根据政府自己所设定的那些重要的政策目标来修正其决定。

第三个条件规定了对公民不服从目标的两种限制,这些限制有助于公民不服从行为与公共领域的成功运转相容。首先,公民不服从不应该推进这样一些话语,这些话语如果转变成法律与政策,将会阻碍我们之前所说的公共领域的自我指涉性的再生产。这意味着,公民不服从不应该推进这样一些法律和政策,这些法律和政策与那种对公共领域来说至关重要的包容规范(norm of inclusion)是不相容的。因此,公民不服从如果支持的是诸如种族隔离或非自愿性遣返回国(involuntary repatriation)这样的事业,便得不到证成,即便提出这些建议的话语声称,受影响各方的根本利益处于危险当中,或受争议的政策决定具有深远而长期的后果。也许可以基于一条工具性理由而对这种限制提出质疑,即支持这种目标的公民不服从行为事实上可能会促进公共领域功能的实现。比如,在种族关系上宣传一种偏执立场的运动可以激发充满惰性的多数派重申它对种族平等的承诺。不过,必须对这种可能性与宽容支持这种事业的公民不服从会带来的危险进行权衡。这种公民不服从可能会产生一种不可欲的后果,即推动甚至合法化这样一些话语,这些话语支持把某些群体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或将之边缘化。还可能有另外一个不可欲的后果,即鼓励了更多支持类似事业的公民不服从行为。这有可能会对正当的公民不服从的制度本身造成不利后果,因为如果公民不服从与不正义或不民主的事业相联系,这可能会削弱它对下列话语的象征性认同(symbolic identification),这些话语或者与让更多的人进入公共领域这一目标是相容的,或者支持这一目标。

第二,根据之前所说的公共领域的“边界”,审议理论确立了一个假定,这个假定反对使用强制性策略来提高某种法律或政策的代价以便迫使多数派修改它。公民不服从行为应该怀着这样一种希望来表达对某种法律或政策的反对,即希望多数派赞成和肯定那些从事不服从行为的公民的想法。正如彼得·辛格所指出,公民不服从行为不能以“强制性地改变一个决定,或者使这个决定不可能有效”为目标。[26]这个目标很难与下述想法一致:法律和政策应该通过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程序来决定,而不应该由社会群体使用武力来决定(BFN,p.372)。正如金伯莉·布朗利(Kimberley

Brownlee)所指出,这种强制还会扭曲作为一种表达方式的公民不服从。在一定程度上,公民不服从的理据在于表达对法律和政策的不满,这种表达的目的在于鼓励其他公民接受这种反对背后的理由。使用强制不可能促使人们认可这种反对性观点,相反,还可能会激起同胞公民的怨恨,让他们更加反对这些观点。[27]不过,如果认为公民不服从永远不能使用那些可能包含着某种强制因素的策略,那就走得太远了。对于促使公民不服从的审议目标的实现来说,运用一定程度的强制或许是必要的。比如,行动主义者可以制造挑衅性的混乱或冲突来引发公共领域当中他们想要的那种讨论过程。这些强制性策略一定不能以迫使一种政策被取消为目标,其目标应该限于让公众注意到相反的观点,以及推动反惰性的审议。[28]


三、反对意见

上述把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恢复公共领域的方法来辩护的做法,对审议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我将在结论部分讨论这些意义,不过在此之前,有必要回应三种针对这里所提出的公民不服从理论的重要反对意见。第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到此为止,还没有证明公民不服从是一种特别有效的对抗审议惰性的方法。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可能有其他一些能够动摇惰性制度的方法,这些方法无需公开地、出于良心地、非暴力地违反法律。这一反对意见要求说明,为什么要用公民不服从行为来反对惰性,而不用符合法律的政治参与或反抗方法。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作为一种表达方式的公民不服从的特征来满足这一要求,这些特征把公民不服从与符合法律的参与区别开来,并使得它是一种对抗惰性的更有效的方法。具体而言,公民不服从有三个这样的特征,它们都源于一个事实,即公民不服从意味着一种对法律公开的、出于良心的、故意的违反。首先,正如人们经常所指出的那样,被逮捕的可能性以及与公民不服从行为相伴的监禁和惩罚可能会让更多的公众注意到这种特殊的事业。这是因为,相对于符合法律的游行或运动来说,出版社、广播和网络媒体组织当然更有可能报道涉及违法的反抗。支持公民不服从行为的这一考虑在自由社会中特别有说服力,在自由社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新闻媒体往往不会全面报道符合法律的政治运动。其次,这种反抗还有另外一个常常被人提到的特征,即拒绝将反对形式限定于符合法律的意见分歧,并甘愿冒受惩罚的危险,这是从事公民不服从者用来表达对法律和政策的强烈反对的一种特别有效的方法。这种表达的价值并不是像功利主义所认为的那样,在于让法律和政策对偏好强度作出反应;相反,这种表达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表达强烈的反对往往是一种影响听众的有效方法,没有这种影响,听众就是被动的或者自鸣得意的。从事公民不服从的公民以一种能够表现出他们对法律和政策的强烈反对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反对,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希望这种表达可以形成一种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他们的观点的价值能够在公共领域中得到考虑。

这种反抗方式的第三个或许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在于,通过从事公民不服从,公民发起了一场与当局和公众的道德对话。这种反抗提出一种挑战,因为当局必须决定是否要对从事公民不服从者的行为进行起诉和惩罚。鉴于人们普遍认为符合法律的惩罚表达了道德上的谴责或不赞成态度,因此这种决定具有一种重要的象征意义。在做出这种决定的过程中,当局也许不得不反思受争议的法律与政策的价值,反思不服从的公民所采取的反对这些法律与政策的行为的恰当性。当局有可能会将注意力的重点限定于谴责从事公民不服从的公民的行为,从而回避就受争议的法律或政策的价值进行对话。在这种情况下,当评论者、意见的塑造者(opinion-formers)以及感到忧虑的公民争论反抗所引起的制度谴责以及反抗本身的价值时,公民不服从仍然能够引起公共领域的道德对话。公民不服从并不是引起当局和公众的赞成反应或不赞成反应的唯一方法。不过,相对于以符合法律的方式表达不同意见,它确实具有一种优势,因为它自动地引起了公共领域中关于惩罚的恰当性的争论。换句话说,相对于符合法律的反抗方式,要忽视公民不服从会困难得多,因为必须在是否应该惩罚公民不服从的实践者这个问题上做出判断。罗尔斯抓住了在这里发挥作用的那些因素,他指出:“一个共同体的正义感更有可能在下述事实中得到揭示:多数派不可能让自己采取对于压制少数派并依照法律的允许来惩罚公民不服从行为来说是必要的那些措施。”[29]

第二条反对意见并不否认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对抗惰性的有效方法,但是它声称,这是一条追求该目标的不当方法。这里的担忧在于,审议理论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所设定的门槛太低了,从而会给民主社会带来有害的后果。存在着陈旧的、站不住脚的、甚至是霸权式的观点与假定,这是任何公共领域的一个或多或少具有永恒性的特征。若允许公民从事针对民主社会这一常见特征(endemic feature)的公民不服从行为,就可能会导致这种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性的非法行动主义本身变得很常见。

有两种方式可以回应这一反对意见,它们都无需否定下述合理主张:惰性是公共领域的一个常见特征。第一种回应指出,正如这里所理解的那样,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受到约束的或自我限制的非法行动主义。它是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心的反抗,旨在向民主的多数派进行呼吁。其运用被限定于推进重要的话语,尤其是这样一些话语,它们在受重大决定影响的各方的根本利益方面,以及在重大决定的长远后果方面,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考虑。它的目的并不在于强制多数派修改一个决定,相反,它旨在通过向公众提出一种观点来推动或促进审议。因此,简单地将公民不服从等同于无法无天,或等同于旨在阻碍民主决策的贯彻的挑衅式反抗形式,都是错误的。这种反抗形式所包含的自我限制意味着,事实上,就算公共领域吸收了大量的公民不服从行为,民主社会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也不会遭到任何总体上的威胁。

第二种回应方式是强调公民不服从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个特征可以缓和下述合理担忧:公民不服从的运用将变得如此常见,以至于对民主社会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构成威胁。理由在于,正如我们刚才已经看到的那样,选择用公民不服从来表达他们对法律的谴责的公民承担了被起诉和被惩罚的巨大风险。从事公民不服从的公民可能会遭受惩罚,这一事实不仅促成了他们的反抗的影响和象征意义,而且对于公民不服从行为本身来说,也是一种内在于其中的遏制因素。从事公民不服从行为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种代价可以用来阻止其运用,除非它支持的是最为重要或紧急的话语。安德鲁·萨博(Andrew Sabl)提出了一个类似的观点,他注意到,以惩罚相威胁或运用惩罚,这可以作为一种遏制不真诚的或轻率的公民不服从行为的因素。他将这种遏制因素比作开放的体育锦标赛的准入费,因为“锦标赛的开放性要求参赛者付出一定的代价,以便阻止那些不太可能赛出好成绩的轻率参赛者入赛”[30]。这种“准入费”通过阻碍那些可能会威胁到民主社会稳定性与完整性的公民不服从行为,从而促成了公共领域的成功运转。它也促进了作为一种表达方式的公民不服从的效能,因为它有助于预防一种危险,即由于过度的使用和太常见而导致公民不服从的影响可能减弱。

这些思考也许激起了第三个针对公民不服从的审议理论的非常不同的反对意见。这种理论把受惩罚的危险作为公民不服从的有效性的一个方面,并把它作为一种威慑机制。这种思路也许会遭到一些捍卫公民不服从的道德权利的人反对,他们认为这种权利包括了一种反对惩罚的权利。戴维·莱夫科维茨(David Lefkowitz)最近将这种权利建基于公民通过符合法律的渠道和受到适当限制的非法手段来参政的利益。[31]他主张,仅仅因为从事了公民不服从便惩罚公民是不对的,因为惩罚是在表达道德上的不赞成或谴责,而这是对运用我们道德权利作出的一种不恰当的反应。[32]如果这个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以审议理论所建议的那种方式利用受惩罚的危险就是不恰当的。

这是一种颇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但是作为回应,我要说,公民不服从的道德权利(如果存在着这种权利的话)最好被认为已经包含了一种反对惩罚的权利,这根本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公民有道德权利从事公民不服从行为,我们似乎可以合理地主张,这种权利至少有一部分理据在于,公民可以从事一种受到适当限制的非法政治参与(这种参与意味着受惩罚的危险或风险)乃是符合公民利益的。这是因为,正如前面所讨论的那样,从事公民不服从使得公民能够要求当局用惩罚来谴责他们的行为,从而发起并加入公共领域当中的一场道德对话。事实上,公开承认一种反对惩罚的权利,这会阻碍公民发起这样一场道德对话。如果并没有受惩罚的风险与公民不服从相伴随,那么公民选择一种非法的而非符合法律的政治参与方式的理由就要少得多。这里的观点并不是说,当惩罚降临时,公民应该表示“欢迎”。公民希望不要遭到惩罚,这是完全合理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受惩罚也许就意味着他们的运动获得了一种道德上的胜利。也有可能,在很多情况下,当局利用他们惩罚从事公民不服从者的自由在道德上是错的,尽管这样做可能有一种好处,即阻止未来的行动。关键在于,因为从事公民不服从行为而面临的遭受惩罚的风险不应该被取消,因为这样做会阻碍公民的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源于公民能够进行一种包含此种风险的政治参与,尽管这或许听起来是违背直觉的。


四、结论:审议与行动主义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一种持续不断的努力,即构建一种公民不服从理论,这种理论要作为典型的自由主义进路的合理替代理论。我认为,可以借助于公共领域概念来构建这种理论。不过这种想法涉及许多更为广泛的问题,这些问题与审议民主和某些形式的直接行动之间的关系有关。在即将结束讨论的时候,尝试性地说明一下这种公民不服从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审议民主与行动主义之间的关系具有何种意义,是恰当的。

在最近的理论界,这一关系已经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人——尤其是爱丽斯·马瑞恩·扬(Iris Marion Young)——主张,有些人所支持的那种政治参与(至少,某些审议民主论者所支持的那种政治参与)和政治行动主义者所践行的那种直接行动之间存在一种根本的张力。[33]这种观点指出,审议民主论者建议,公民应该进行相互尊重的对话来解决他们的分歧,然而行动主义者通常拒绝这种策略,而偏爱对抗与不合作。审议与行动主义之间存在一种基本的张力,这种主张被一种越来越著名的审议理论以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加强了,这种理论认为,审议只能在高度组织化的小规模场所或“微型公众”(mini-publics)当中进行,而不能在组织化程度更低、更松散的全社会的公共领域中进行。[34]

对行动主义的重新关注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发展,而对某些类型的直接行动与广为接受的关于民主的公民身份的规范(norms of democratic citizenship)之间的张力更为敏感,这也是值得欢迎的。不过,正如一些评论者所指出的,认为所有形式的直接行动都与审议民主之间存在着一种根本的矛盾,这是很危险的。[35]直接行动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包括了从作证、良心拒绝(conscientious objection)到武力阻挠、暴力冲突等在内的一系列策略。这些策略的多样性表明,从事某一类直接行动的政治行动主义者完全可以在审议民主的范围内活动。本文的论证如果站得住脚的话,就能够表明,公民不服从就属于这样一种直接行动。其审议资格(deliberative credentials)可以得到一个尽管很熟悉但却毋庸置疑的主张支持,即公民不服从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审议资源,因为它试图推动或发起那种相互尊重的制度化对话,很多人都认为这种对话是审议民主的本质。

这种观点认为,尽管公民不服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非审议的政治参与模式,但是面对挑战和阻碍,它最终起到了维护和恢复一种审议环境的作用。不过,一个更为有趣的暗示是,公民不服从不仅是一种推进审议环境的手段,而且它本身也可以作为一种审议式的参与形式。至少根据本文所作的辩护,公民不服从具有这样一些本质特征,它们当然使得它看上去非常类似于一种可以被说成是审议式的表达方式。它从被人忽视的话语中找到一些理由和论据,将它们输入进意见形成与意志形成的过程。通过邀请听众进入一场关于法律与政策的价值的道德对话,它包含了一种规范,即要尊重其听众。它拒绝使用强制作为手段来影响或指定对话的结果。固然,这些思考是尝试性的,但是公民不服从的这种情况表明,审议民主与行动主义之间的界限——事实上,还有审议的政治参与模式与非审议的政治参与模式之间的界限——绝不像当代的争论有时所认为的那样鲜明。

(作者WilliamSmith系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助理教授;译者:西南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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