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庆:高考改革需要标本兼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4 次 更新时间:2016-05-06 14:01

进入专题: “美国高考”,   大学自治,   美国大学委员会,   行政许可,   高考改革  

谢小庆  

大学以什么样的方式招生?确立怎样的招生标准?应该是大学“能够自主决定的”,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是“能够自律管理的”,也是“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并不需要行政许可。政府的过多干预,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18届三中全会给人印象最深的改革信号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见《公报》)

在三中全会《决定》中说:“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见《决定》第42条)

人力资源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均占有自然资源非常有限的国家,开发自己的人力资源尤为重要。能否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中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肃的问题,也是改革进入“深水区”以后所必须面对的一个严峻挑战。

遇见困难绕道走,使许多问题累积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高考改革就是一个被“绕道走”了30年的难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片面追求升学率”问题就曾经引起社会的广泛批评,在《教育研究》杂志曾经长期开辟专栏进行讨论。从那时起,高考改革就是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30年后的今天,尽管大学的升学率已经大幅上升,“应试教育”却愈演愈烈。那时,应试教育从小学开始,到高中毕业结束。今天,“应试”已经向下延伸到幼儿园,向上延伸到大学本科教育。

在高考改革方面,或许,我们可以从美国的“高考改革”中得到一些启示和借鉴。

学术评价测验(Scholastic Assessment Test,简称SAT)是美国的“高考”,是美国大学招生和提供奖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2013年有160多万名高中毕业生参加了SAT考试。近年来,许多中国高中毕业生到香港、新加坡等地参加SAT考试,不少人通过SAT考试进入了理想的美国大学学习,获得了学校提供的奖学金。

SAT于1926年开考。SAT的主持者是美国的大学理事会,具体的命题和考务工作的承担者是美国教育测验服务中心(ETS)。ETS组织的考试还有托福、托业、GRE等中国学生熟悉的考试。

在2014年3月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大学理事会主席科尔曼公布了SAT大胆的改革方案,说明了将于2016年正式开始实施的新SAT的详细情况。SAT的改革主要包括:满分将从2400分重新回到1600分;考试设计为“2+1”,两个必考部分:基于证据的阅读(Evidence-Based Reading)和写作,另加一个作为选考的单独的50分钟的作文。作文成绩单独报告,不计入总分;考试时间将从225分钟缩减到大约180分钟(不包含选考的50分钟的作文);同时提供纸笔和计算机两种考试方式;以往,对于选择题不答题不计分,如果答错题要倒扣分。在新SAT中,对于答错的题目将不再扣分;以往,数学部分考生可以使用计算器。在新的SAT考试中,数学部分的某些题型仍然可以使用计算器,但某些题型将不再允许使用计算器。

实际上,大学理事会和ETS一直不断地对SAT进行着改革。1982年,SAT用基于现代项目反应理论的新的等值方法取代了原有的基于经典测验理论之上的线性等值方法。2005年,SAT从原来的言语和数量两个部分改为审辩式阅读(Critical Reading)、写作和数学三个部分,每个部分的满分是800分,将SAT的满分从1600分改为2400分。放弃了原有的反义词、类比等题型。

大学理事会和ETS为什么持续地对SAT进行“伤筋动骨”的改革呢?这是由于市场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大学入学考试这一领域中,ETS面临着另一家考试机构美国大学考试中心(American College Test,ACT)的强烈竞争。ACT于1958年成立,在60年代末期,每年有150万人参加SAT考试,仅有40万人参加ACT考试,那时,多数大学只承认SAT成绩,只有美国中部的少数大学承认ACT的成绩。今天,多数大学既承认SAT成绩,也承认ACT成绩。2012年,参加ACT的人数首次超过了参加SAT考试的人数。这是SAT持续改革的最根本因素。

由于“联通”和“中国移动”的出现,“中国电信”的服务质量大大提高。竞争导致优化,竞争带来质量,竞争形成制约。今天中国教育发展固然受到投入不足的制约,但已有资源的利用效率也远不尽人意。今天的情况是,不论多么糟糕的校长或教师,只要不出政治问题和作风问题,就可以继续当校长、当教师。如果这种状况不改变,再多的投入也只能是“事倍功半”。与此相仿,高考改革长期“绕道走”的症结在于缺乏必要的改革动力和优化机制。考试的科学化水平高低,考试质量的好坏,考试改革进度的快慢,与考试主管机构和主管人员的切身利益没有多大关系。考试科学化水平再低、质量再差、改革进度再慢,有关的机构和人员仍然可以继续主管考试。这才是高考改革迟滞不前的根本原因。

任何进步和改革都是有风险的。对于SAT来说,改革的风险是失败,不改革的风险是灭亡。对于我国的考试主管机构来说,改革存在风险,维持现状却没有风险。不同的风险机制造成了改革的不同进度。

据笔者了解,高考的主管人员们在改进完善高考方面是很努力的,也是很辛苦的。这种努力的动力是“觉悟”而不是“压力”。我认为,仅有“觉悟”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机制”。

根据2003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改革开放以来,精简机构搞了许多次,每次都下很大决心减肥,但不久又重新“发福”,原因就在于没有转换政府职能,原因就在于政府权利存在太多“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一些需要政府进行管理的事情,政府却没有尽到政府的管理职责。一些本来不需要行政干预的事情,政府又干预太多。这种现象,在考试领域中尤为突出。

政府该管的是考试质量。考试是一个衡量人的能力的“天平”或“体温计”。这个“天平”或“体温计”,本身存在着质量问题。有的质量较好,可以基本准确地反映人的能力水平。有的质量较差,在测量的过程中存在很大误差。“高分低能”的考试就是存在质量问题的考试。这个体温计的质量如何?这个考试的质量如何?何以见得一个人没有通过某项考试就不能完成未来的学习任务?证据是什么?理由是什么?这些问题,是政府该管的,但是没有管。以保护群众利益为己任的政府,虽然兢兢业业地监督着关系人民日常生活的冰箱、彩电、洗衣机的质量问题,但对关系一个人终生命运的考试质量却在长达30年的时间中几乎是不闻不问。

政府不必直接管的是考试的编制和使用。在美国,政府对考试的编制和使用几乎是不闻不问。考试的编制和使用由大学理事会、ETS、ACT等民间机构承担。这些机构需要接受市场的检验,需要凭借自己的产品质量立足。

《行政许可法》的第十三条指出:“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法》的第二十条指出:“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大学以什么样的方式招生?确立怎样的招生标准?应该是大学 “能够自主决定的”,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是“能够自律管理的”,也是“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并不需要行政许可。政府的过多干预,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应该允许大学根据自己的教育理念来选择学生。

中国30年发展的最重要成功经验是:改革为中国注入了发展动力,引入了优化机制。改革以前是干好干坏一个样儿,改革以后则干好干坏不一样。干不好的要“让位”,要“下课”,要“退出“。一样的地,一样的人,以往是打出的粮食不够吃,现在是打出的粮食吃不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发展动力”和“优化机制”。为什么高考改革30年“绕道走”?原因就在于缺乏动力,缺乏优化机制。

文理是否分科?学术型与技能型大学怎样分流?高考与学业考试各自怎样影响招生?高考科目怎样调整?是否降低英语的分数比重?英语一年几考?这些问题固然需要认真对待,但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问题。今天,高考改革首先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是:怎样贯彻三中全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怎样落实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学校依法自主招生”。

高考改革需要“标本兼治”,改革动力和优化机制是“本”。只要在“治本”方面有所推进,“治标”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笔者殷切地期待着,三中全会决定可以尽快得到落实,《行政许可法》可以逐步得到落实。那样,考试的主要功能将不再是一种基于权力的“管理”,而是一种基于考试自身质量的“服务”。伴随改革动力和优化机制的引入,那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高质量的考试将得到鼓励,那些导致学生“厌学”的、质量低劣的考试将被抛弃。那样,使学生“厌学”的考试到处泛滥、使学生“爱学”的考试寸步难行的荒唐局面,将得到扭转。

在2014年3月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大学理事会主席科尔曼说:今天美国所需要的并不是更多的考试,而是更多的机会。SAT的改革,带来的不仅是评价,而是更多的学习和就业的机会。笔者相信,伴随三中全会精神的落实,中国的学生们也将获得更多的机会。只有使“爱学”的孩子们获得更多的机会,中国才可能在今天激烈竞争、烽烟滚滚的世界上,获得更多的机会。


本文已发表于国务院发展中心主办《经济要参》2014年第17期,4月2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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