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毅鹏:作为“共同体”的单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2 次 更新时间:2016-01-2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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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毅鹏  

【内容提要】 从共同体角度审视单位现象,我们会发现新中国成立以来依托于企事业单位建立起来的“单位共同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和制度,而是作为中国政治精英解决社会总体危机,“重建社会”的根本性措施而出现的,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共同体类型和样态。单位共同体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东北解放战争过程中开始呈现出雏形,“一五”期间正式形成,并由工业企业向政府和事业单位扩展,成为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体制基础的制度架构和组织单元。1980年代,伴随着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单位共同体”通过厂办大集体和接班顶替制度等途径,在短时间内得到一定扩张,获得新的发展生机。但从80年代后期起,我国国企普遍出现衰退迹象,导致单位制的发展步入变革期。单位制改革及变迁的进程,实际上也就是单位共同体走向消解的过程,单位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企业办社会”功能的分离,“厂办大集体”与母企业的脱离,使得单位共同体开始走向终结。

【关 键 词】共同体/单位/修复与扩张/社会重建


一、“共同体”、“社区”、“单位共同体”

自单位研究发轫以来,学界主要是循着“组织研究”、“制度研究”、“统治—控制研究”等视域展开的。而从2000年前后开始,伴随着单位制度的变迁和社区建设的勃兴,学界出现了颇具特色的“单位—社区研究”或单位共同体研究。从总体上看,此研究视域捕捉到了转型期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领域——社会体制的转换问题,即在单位全能社会走向消解的过程中,新旧社会体制如何转换。本文试图将单位制看作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特殊形态的共同体,从“单位共同体”变迁的视角展开历时性研究。

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共同体”(Gemeinschaft)是一个最富有阐释空间的概念,其小可以是一个家庭、家族、群体,中可为阶级、组织、利益群体,大可以为一个民族、国家甚至天下、世界。同时,共同体也是最容易被误用的概念。“共同体有时是在一般的描述性意义上被使用,指某种人口集合或群体划分;有时又是在特定的规范性意义上被使用,专门用于刻画某种特殊的社会联结方式和交往关系。而且即便同属后者,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该术语,思考者所指称的内容及其所表述的目的也各有侧重。”①

虽然共同体理论的内涵及存在形态容易引起一些歧异,但仍然受到学界青睐,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共同体主义风行以来,更是备受关注。共同体概念之所以被学界如此看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20世纪晚期以来,步入后工业时代的人类社会正面临“大分裂”和“社会原子化”的挑战,而共同体恰恰是克服社会原子化的良药。同时,共同体话语的指向非常宽泛,又具有极强的批判性,自然被广泛运用。

(一)共同体理论的起源

在学界关于“共同体”的诸多界定和论争中,19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毫无疑问是此话语最早的开拓者,其观点也最为系统深刻,也是传播最远,影响最大的。在《共同体与社会》这部著作中,滕尼斯运用两分法的分析范式,从人类结合的现实中,抽象概括出人类群体生活中的两种结合类型——“共同体”与“社会”。正如后人所概括的那样: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的,而‘社会’是非自然的即有目的人的联合,是个人本位的。‘共同体’是小范围的,而‘社会’的整合范围要大得多。‘共同体’是古老的、传统的,而‘社会’则是新兴的、现代的”。②

从历史上看,滕尼斯上述关于共同体的观点只是对欧洲由传统步入现代社会进程中诸多经验事实的理论抽象概括,带有一定的理想性和浪漫性,表现了其对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共同体缺失”的一种惆怅和焦虑。“在滕尼斯的著作中,对典型的共同体形态的理想化描述反映了一种对于田园般社会形态的憧憬,但仅仅列举几种明显的社会现象并不能满足对这一理论进行现实操作的条件。村社、邻里仅仅成为一种故乡的象征,而非对于特定社会现象的精确定义。”③由此,学界将滕氏的共同体理论视为“社区消失论”的代表④。滕尼斯提出与“社会”相区分的“共同体”概念,主要目的在于强调人类基于传统而形成的亲密关系及对共同体的归属感、认同感,而未强调共同体的地域及组织制度要素。虽然如此,滕氏关于人类社会从“共同体”到“社会”的分析研究,却给后人留下了一个理解社会变迁值得长久玩味的思想观点和重要分析范式。

(二)“社区”的再发现

到了20世纪30年代,以欧美社会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为背景,美国出现了城市研究的芝加哥学派。该学派突出的学术贡献在于,提出了关于城市社会的一系列新的观念和论断,认为“城市绝不只是一种与人类无关的外在物,也不是住宅区的组合;相反,城市包含着人类的本质特征,它是人类通泛的表现形式,尤其是由空间分布特性而决定的人类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⑤与滕尼斯的“共同体消失论”不同,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们在新兴的大城市当中重新发现了新的城市共同体。不过,他们将滕尼斯使用的“gemeinschaft”译为“community”,逐渐开始脱离滕尼斯“共同体”的本意,开启了城市研究的新阶段。

芝加哥学派对城市社区的再发现和再界定,具有突出重要的价值。首先,芝加哥学派强调地域空间的作用。作为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帕克认为,所谓社区就是“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但是一个社区还不止这些。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社区与其他社会群集的最终的、决定性的区别是组织制度,而不是人。”⑥这样,芝加哥学派“通过增加地域特征和降低同质性要求,从而带来了所谓的社区在现代社会的重新发现。”⑦其次,芝加哥学派强调组织制度体系在社区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组织制度具体包括:生态体制,即人口和组织机构的地理分布;经济组织,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区中的职业体制;文化和政治体制,即建立在职业体制基础之上的限制和约束社区成员、组织的规范系统。⑧这实际上就把现代社会的组织、制度要素纳入了社区的研究和理解。再次,对社区的不同类型尤其是工业社区的研究。芝加哥学派强调工业主义在城市社区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认为“竞争过程还迫使新工业将其主要生产企业集中于一两个社区范围之内;然后,这些社区在发挥它的社会磁体的作用,从远近各社区中将适合的人口吸引到自己周围。”⑨并由此开辟了城市工业社区研究的传统,如20世纪70年代,斯塔塞和费谢尔等人通过对工人阶级社区和郊区社区的研究发现了不同城市社区在成因上的差异性,认为“对工人阶级社区而言,永久性和非流动性是促进社区形成的重要因素。工人阶级的个人流动、职业流动和居住流动频次与范围较小,这有助于强化亲属间的垂直联系和朋友间的水平联系;家庭成员和朋友间在居住方面的地域邻接性不仅会增进亲属、朋友间的互动强度,而且会在强化亲属联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类似的社会经济地位和不流动性往往使许多居民拥有共同的经历并产生情感和目的方面的共鸣。这种共鸣是培育地方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和社区精神的重要动力。”⑩此后,虽然在欧美学术界中关于社区的定义和界定具有多元性,但由芝加哥学派开启的社区定义传统却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11)。

(三)中国学界社区研究模式的建立

中国正规学术意义上的社区研究肇始于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吴文藻、费孝通等在翻译帕克的著作时,首次将英文的“Community”这个词翻译成“社区”。在社区理论移入及研究展开的过程中,吴文藻、费孝通等人发挥了重要作用。1935年,吴文藻在《现代社区实地研究的意义和功用》一文中,即对社区概念的引入过程做了详细的介绍:“‘社区’一词是英文Community的译名。这是和‘社会’相对而称的。社会是描述集合生活的抽象概念,是一切复杂的社会关系全部体系之总称。而社区乃是一地人民实际生活的具体表词,它有物质的基础,是可以观察得到的。”(12)同时期,费孝通在其研究中也强调,所谓社区就是“联系着各个社会制度的是人们的生活,人们的生活有时空的坐落。每一个社区都有它的一套社会结构,各制度配合的方式”(13)。

吴文藻、费孝通等学人在与欧美学界的互动中开启的中国社区研究传统,成为民国时期社会学中国化进程最重要的标志性成果。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作为实体内容的社区研究,还是作为方法的社区研究,都被逐渐内化积淀为一种中国社会学的研究传统,并被学界表述为:“社区概念的界定必须将空间关系引入,在空间关系中分析社区才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的意义。社区是介于邻里和区域之间的一个社会实体,是社会学的一个研究单位,在严格限定和选择的基础上,通过对这种研究单位的整体性描述、分析和解释,以达到对某一社会类型和某一社会通则的理解,这正是社区研究的全部意义之所在。”(14)但值得注意的是,共同体理论多被用于村落组织或同质性较强的城市基层组织研究,而使用其来研究理解单位组织的成果尚不多见,故本文从共同体角度,探讨“作为共同体的单位”,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二、“单位共同体”的形成及特质

运用欧美学界“共同体”和社区的理论模式来分析理解中国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单位共同体”,我们会发现:与滕尼斯的“共同体”憧憬、“忧叹”以及芝加哥学派关于社区的理论建构相比,20世纪中叶的中国在建立现代国家的进程中所形成的“单位共同体”,表现出一种特殊的类型和样态。

(一)文明危机与社会重建

就单位共同体的起源而言,与欧美现代城市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同,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的单位共同体实际上是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文明危机与社会重建的产物。近代以来,在西方资本主义列强挑战下,面临亡国灭种的中国政治精英和思想家们却来不及对现代社会变迁中“共同体缺失”发出滕尼斯式的感叹。为了避免亡国灭种,他们更为强烈地意识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涣散性弊端,期望通过革命的手段,构建一个充满组织力和战斗力的新的“单位共同体”。在这一意义上,源自西方的共同体概念远远不能涵盖“单位共同体”的内涵。现代中国社会历史上,依托于单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单位共同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和制度,而是作为中国政治精英解决社会危机、“重建社会”的根本性措施而出现的。在这一意义上,所谓单位制度建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克服中国人传统散漫劣根性,将家族化的“臣民”改造为“国民”,整合到现代国家体系之中,造成现代多民族国家,形成新的“集体认同”的过程。虽然单位制度的建立有其复杂多元的特殊背景,但不容否认的是,现代国家认同实际上是以单位制度为直接依托建立起来的。

(二)单位共同体的传统基因与现代性元素

基于单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单位共同体”既与传统相联系,又具有现代性的基本特质。当我们直面单位共同体现象时,会联想到《礼记•礼运篇》中关于大同和小康的论述,亦会回忆起孟子在“井田”中所描绘的那种“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温馨图景。而透过《管子》“四民分业定居论”中所提出的“定民之居,成民之事”、“四民者勿使杂处”(15)等命题,似乎亦可寻出单位共同体的某些踪迹。可见,单位共同体构想与中国思想原典传统中的社会模式设计血脉相通。但“单位社会”又同时是一种现代性版本。因为就现代化理论在描述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移动时提出的分析性指标来看,“中国共产党已是具相当现代化程度并已形成自己独特样式的现代型民族国家:在广大阶层参与社会的中心领域和政治秩序方面,在新的精英形成及其政治作用方面,在大众政治诉求的表达形式方面,在工业化成就和积累方面,在现代科层系统的建构方面,在社会分化的样态(即中断传统的等级秩序,以普遍主义和成就为新的身份资格)方面,在福利政策的设置方面,均已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现代化水平。”如果承认这一“政治—社会结构”体制具有“现代性”,那么,在评价现代社会主义激进的政治运动时,就不能将其“判定为传统‘封建’社会因素的回复”,而应该意识到它是“中国现代性问题的集中而且极端的表达。”(16)

(三)单位共同体的空间依托与制度形态

1948年东北率先解放后,在哈尔滨、吉林、长春、沈阳等城市革命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单位制开始呈现出雏形。而到“一五”期间,以超大型国有企业的建立为契机,“典型单位制”开始形成,并由工业企业向政府和事业单位施展,成为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体制基础的制度架构和组织单元。

单位共同体的空间形态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尤其是在“生产与生活高度合一”的超大型工业社区,在空间分布上具有占地面积大和高度集中等特点。以单位大院为载体,单位人及其家属体验到强烈的“单位办社会”的氛围。浓郁的单位氛围使得这一空间具有明显的封闭性,体制性的限制使得其员工无法走出单位的辖区,缺乏社会流动。同时,单位的封闭性自然带来“排他性”。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保障体制使得单位人充满了一种优越情节,人们也不愿意轻易离开单位空间。此外,作为生活共同体和关系共同体,单位共同体也是建立在一系列真实的制度体系的基础之上的。诸如:工资制度、福利制度、党政双重体制、奖惩制度、福利分房制度、厂办大集体制度、子女接班制度等等。正是依靠上述制度体系,才能构建出单位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社会物理空间和关系空间。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将这种组织结构从工厂延伸到商店、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等社会的各种组织和机构中,将其变成“单位”。单位几乎垄断了所有与成员有关的社会资源,单位人完全依附于国家,从而形成了一种集政治、经济、社会各种功能于一身的高度合一的综合性社会管理体制。单位建立了相对公平的分配原则和低水平的福利制度,个体对单位的全面依赖保证了国家强大的动员能力,却使得社区的公共空间完全消失,单位边界的相对封闭和单位内部的行政化管理,使得中国社会呈现出一种“蜂窝状”的结构。

从价值共同体的角度审视单位共同体,我们发现,作为回应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列强挑战的产物,“单位共同体”寄托了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中国传统社会思想中蕴藏着丰富的乌托邦思想,近代中国是一个需要乌托邦和能够产生乌托邦的时代,在民族空前危机、民族主义极盛的情势下,我们在思想家的墨迹里,不仅能找到国家观念和种族意识,同时也能发现强烈的“世界主义”取向。如果我们将乌托邦思潮与前述的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激烈否定思想结合起来加以分析研究,会发现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中国“革命乌托邦”的特性。“在马克思主义出现前,西方乌托邦和革命很少有联系。而在中国,乌托邦一开始就同革命互为表里,革命以乌托邦社会为目的,乌托邦以革命为表达方式。”(17)这两股思潮相激相荡,为20世纪下半叶中国迈向“单位社会”这一新形态准备了相当充分的思想材料。

三、单位共同体的修复与扩张

在学界以往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在“文革”时期极左思潮和政治运动的冲击下,基于“国家—单位—个人”纵向动员调控体系而建立起来的社会总体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文革”结束后,以社会总体秩序恢复和单位内部权威重建为标志,出现了所谓的“单位重建”问题。这里所说的“重建”,既是指“行政秩序在总体上恢复以中央权力为核心的纵向体制,恢复行政科层权力的有效性”,同时也是指“国有企业在总体上也维持着单位制结构,服从国家指令性计划,企业中人事、资源和经营等一切活动均按行政等级来管理和配置,成为行政体制链条的一个终端环节。”(18)

“单位重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单位共同体”扩张的过程。1980年代,伴随着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在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下,“单位共同体”的规模开始迅速扩大。其主要途径有二:其一是通过厂办大集体等集体经济企业的建立,将企业职工返城知青子女和城市待业子女纳入到国企举办的厂办大集体就业;其二是通过国有企业的接班顶替制度、内部招工等途径,将部分子女纳入到国有企业体系之中。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单位共同体在短时间内得到一定扩张,获得新的发展生机。

(一)厂办大集体

如前所述,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依托于“家属革命化”和“家属自救运动”而建立起来的家属“五七厂”,虽然与其所依托的国营母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这些家属厂的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其业务活动尚未进入到企业的核心生产领域,基本上还是围绕着企业服务事业而展开的,在国企体系内是一种典型的边缘化存在。但从1979年前后开始,为缓解返城知识青年的就业压力,在发展集体经济的浪潮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大力兴办厂办大集体,逐渐出现了一个依托于国企母厂而存在的一种新的集体企业存在形式。企业职工子女通过厂办大集体这一渠道,得以进入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导致单位共同体的规模迅速走向扩张。

1978年10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通过了《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纪要》和《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决定调整政策,城市应该积极开辟新的领域,新的行业,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举办大学分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为更多的城镇中学毕业生创造就业和升学条件。(19)在此背景下,为安置返城知识青年和城市待业青年就业,解除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纷纷建立集体企业。而在典型单位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则主要表现为“厂办大集体”形式。

当时,“文革”刚刚结束,百废待兴,政府面临社会上巨大的就业压力。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总体框架下,本着“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子女就业的问题上承担责任。厂办大集体的规模和生产经营水平通常与其所依托的国营母厂的实力和规模有关。在一段时间内,厂办大集体经济的发展作为国企母厂的辅助性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企业初创和发展阶段,厂办大集体实际上是在国企母厂的全力庇护下运行的,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其通常的做法是“化大公为小公”。20世纪80年代,这种“小公”吃“大公”的案例非常多见。有些厂办集体企业还无偿使用母厂财产和资金。可见,厂办大集体对国企母厂的过度依赖以及自身产权不明晰,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其存在和发展,也决定了其作为中国转型期经济体系中“过渡角色”扮演者的命运。

(二)子女接班顶替制度

民主革命时期,在革命斗争和战时军事共产主义的背景下,包括妻子、子女在内的家属从来就是作为革命队伍中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故子女继承父母的工作具有天然的合法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最早提及“子女顶替”问题的文件是1953年1月26日由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草案的第6章第24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20)但当时此规定涉及的范围较窄,到196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规定放宽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以后子女顶替工作的条件。由此,子女顶替作为一种制度得以确立。但进入“文革”时期后,因整个社会秩序混乱,经济发展停滞,制度废弛,子女顶替工作的制度亦宣告停止。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21)1979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79]43号文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其在农村的一名子女时,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但必须严格按招工条件进行审查,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生产等工作岗位增加职工需要招收本单位职工在农村的子女时,仍按中发[1973]3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但每个职工只限招收1名农村子女,已经招收过1名的,不得再招收。招收农村子女须经地、市劳动部门审查,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被招收的子女,必须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符合招工条件。(22)除以上四个行业外,其他行业或单位不得实行“内招”。

从历史上看,上述规定对于照顾职工生活困难,缓和当时严重的劳动就业矛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此项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变形。主要表现为:许多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包括相当一部分工作和生产的骨干,为了子女就业,取得病假证明,提前退休、退职,不少地区自行规定干部退休、退职时,也招收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扩大了招收的范围。(23)鉴于上述问题,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前几年招收进来的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凡是呆、傻、精神病患者,以及明显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进行清退;本人基本符合招工条件但不能适应现任工作需要的,要给以培训,经过培训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特别是文教、卫生部门的人员,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给予调整,另行安排工作。对不服从调动的,应予辞退。”(24)“子女顶替”制度,是在“文革”后社会就业极度紧张的情况下出台的,对解决就业问题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做法降低了招工条件,助长了少数待业青年的依赖思想,使一些青年失去了平等选择职业的机会,造成职工队伍结构不合理,给企业管理造成了许多困难。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在第2章中明确规定:国营企业招收工人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25)以此为标志,子女顶替制度正式被废止。

(三)单位共同体扩张的社会影响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单位共同体的扩张,是20世纪下半叶中国社会诸多特殊历史条件作用下的产物,其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在历史上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积极的意义上讲,“单位共同体”的扩张,对于缓和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长期积下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缓解就业压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中,我们检索到20世纪80年代末一位学者对厂办大集体作用的一段评价,代表了当时学界对厂办大集体的认识。他认为厂办大集体“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使广大青年有业可就,减少了社会压力;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小商品,繁荣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了第三产业,增加了社会效益;为地方建设提供了资金;改变了我国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结构等。”(26)从历史主义的视角出发,上述评价观点到今天仍然还是站得住脚的。子女顶替接班制度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但如果将这些问题置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总体的演进进程之中,就会发现,在“总体性支配体制”下,社会给人们提供了非常有限的选择空间,故子女顶替接班制度的出台在当时的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单位共同体”的扩张是一把双刃剑,在其推进过程中亦蕴藏着深刻的内在矛盾,主要表现在:

第一,单位共同体的扩张加速了我国企事业单位走向家族化的过程,导致工人阶级的队伍和素质下降。在单位制度的框架内,“单位人”概念是一个复数概念,即除职工本人外,还包括其妻子和子女。但在1979年之前,除了“五七厂”中单位职工的妻子通过“家属革命化”进入企业边缘的服务系统外,单位家属尚未进入单位体系内。而从1979年前后开始,随着厂办大集体的不断举办,单位共同体在短时间内得到了空前的扩张。由于厂办大集体生产与国企母厂的密切关联,不可避免地出现“国企家族化”现象。一般说来,厂办大集体是一种由“家属革命化”和“家属自救”厂逐步转化而来的一支新兴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其领导干部多为国企母厂下派,其员工构成则参差不齐。而通过子女顶替接班进入企业的职工子女,更是参差不齐,东北某超大型国企“1979年以后顶替进厂的职工子女185人中,有23人有劣迹行为,多数身体状况不佳,约50人患有癫痫病、心脏病、高度近视等慢性疾病。这些行为,严重地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素质,并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有人痛心地说:退掉一大批财富,接进来一大批包袱。”(27)企业如此近亲繁殖,必然导致国企家族化,使得企业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面临困境。

第二,厂办大集体产权不明晰,缺少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制度保障。厂办集体企业不同于其它集体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经济,而是依附于国企公有制经济的特殊附属物。“厂办集体企业是派生于全民经济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其它集体企业是社会办企业的结果。厂办集体企业资产来源复杂。有主办厂调拨的,也有依靠自身积累购买的。其它集体企业的资产增值,完全靠自身积累而实现。厂办集体主要是为主办厂生产、生活配套服务。其产品结构是在为主办厂配套服务过程中发展和定型的。其它集体企业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和市场,其产品结构是在市场调控下,经过优胜劣汰的竞争而发展和定型的。厂办集体生产中所需要的原材料、能源多数由主办厂提供。而其它集体企业的原材料来源主要靠市场。厂办集体企业是为了安置本厂待业青年而兴办的。职工绝大多数是本厂子女,其它集体企业职工来源属社会安置型。”(28)故厂办集体企业同主办厂之间存在着非常直接的从属关系。无论是干部遴选还是员工聘用,抑或是生产规划和发展速度,都要受到主办厂在不同方面和领域中的庇护和制约。出现了名义上是“集体所有”,实际上却是“职工一无所有”。故厂办大集体的真正困境在于:其角色或是国企母厂的侵蚀者,或是被母厂侵蚀的对象,难以获得属于自己的独立发展空间。

四、单位制衰败与单位共同体的消解

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由于我国生产力布局政策的改变以及老工业基地自身情况的制约,加之体制转轨、企业组织结构和设备老化、重复建设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老工业基地国企即普遍出现了明显的衰退迹象。虽然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但这种衰退景象并未得到解决。国企绩效的持续低迷,厂办大集体持续衰退的困境,导致单位制的发展步入了“非变不可”的改革时代。单位制改革及变迁的进程,实际上也就是单位共同体走向消解的过程。

(一)单位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

众所周知,自单位制度形成之时起,便形成了由单位为其成员提供住房,单位成员按着“职住合一”的原则集中居住的传统。在单位成员集中居住、生活于“单位大院”的条件下,单位组织内部关系和生活都是以单位院落空间为平台展开的。故“单位大院”堪称是单位时代最具代表性的符号,表征着单位共同体的实体性存在。而单位福利分房制度也由此在单位福利体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以单位住房分配为核心的单位福利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在国力有限的条件下,职工的福利自然落在单位的头上。不过,福利分房制度的目标不仅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更是为了证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存在。但我们必须看到,在财富短缺、物质匮乏的计划经济时期,所谓福利分房实际上是建立在较低的住房消费的水准之上的。据统计,1956年-1977年间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到4.5平方米,多数年份在4平方米以下;就发展速度来说也较慢,人均居住面积在21年间仅从3.76平方米增加到4.52平方米,平均每年仅递增0.9%。(29)从1985年城镇居民家庭住房的相关数据也可看出当时住房供给严重不足和短缺的实际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该年度“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不方便户、人均居住面积在4~6平方米的居民占总户数的比重,在城市高达63.1%,在建制镇达到43.59%。在城镇总和中也高达58.81%。在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都市表现得更为突出。人均居住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困户比例高达19%,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比例高达62.5%。”(30)当时,单位内部围绕着分房所展开的争斗也非常激烈,分到的,没分到的,分得理想的,分得不理想的,都发牢骚。领导也有牢骚:出钱买骂声,吃力不讨好。每一次分房,无论从所花费的时间之久,所投入的精力之多,还是从所引发的纠纷之深,所留下的后遗症之复杂,都不亚于以前搞一次小运动。(31)上述情况足以证明福利分房制度存在的弊端及不可持续性。到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福利分房制度在完成其历史使命之后不可避免地走向了终结。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取消福利分房制度,指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32)以此为标志,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分房制度宣告终结。但进入实践状态的住房制度改革是异常复杂和艰难的。1998年发轫的住房制度改革进程验证了上述观点。近年来,见诸报端的众多变相福利分房的消息屡见不鲜。这说明福利分房制度真正地退出历史舞台还需经历一定的反复。但我们必须承认,到本世纪初期,作为一种正式的福利制度,福利分房事实上已宣告正式终结。

住房制度的改革,尤其是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对走向消解的单位共同体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它消解了以“单位大院”为载体的单位物理空间和关系空间,消除了单位人对单位的实体依赖。那种基于传统单位居住区而生发的“生于斯,长于斯”、“声气相通”的单位社区感从此失去了真实的空间依托,不可避免地走向终结。由此,单位大院这道计划经济时期的风景线辉煌不再,有些单位社区甚至因企业的效益不佳而走向全面衰落。其次,居住方式的改变也导致单位人与单位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世界银行的住房专家在考察烟台的“提租补贴”改革模式时指出:切断单位与职工间的住房供给关系是中国住房制度转轨的关键。(33)在居住形态改变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关系由单位福利住房模式下的社会组合转为购房模式下的社会组合,这会带来个人社会归属感下降以及社会生活成本提高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单位个人之间原有的生活互助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社会生活问题如托管小孩、接送孩子上学等须通过市场购买方式或每个人的单独行动解决,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疏远和淡漠。”(34)再次,伴随着分配制度的改革,单位内部逐渐开始分化。那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人开始不满足于单位居住区所提供的单调的服务,纷纷通过购买商品房,告别单位大院。在新型的商品房住宅小区,集聚的不再是单位人,而是以业主身份进入小区的公民。这些脱离了单位大院庇护的“业主”,要想维护个人权益,就不能再依赖单位,而只能结成业主自治联盟。正是在这些“自下而上”的社会自治组织和团体勃兴的基础上,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大幕被拉开,进入了所谓“后单位时代”。

(二)“企业办社会”功能的分离

如前所述,在计划时期国营企业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企业办社会”的历史传统。而且,这一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单位共同体的制度支撑体系而发挥作用的。计划时期,“由于片面强调企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鼓励企业办学校、办医院等,使许多企业极力追求‘大而全’、‘小而全’,代替政府兴办了众多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有的还拥有公、检、法等社会职能机构,企业生产和生活区并存,自办供水、供电、供暖等社会公益基础设施,强化了企业的社会化功能,弱化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35)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企业办社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到20世纪90年代,在国企走向市场的进程中,“企业办社会”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逐渐成为沉重的历史包袱。主要表现为:其一,企业生产体系之外“办社会”的负担沉重;其二,庞大的离退休人员队伍也给企业带来较重的压力。有学者在2000年时曾估算,我国国企“企业办中小学约1.7万所,在校学生约732万人,教职工63万人,按全国生均教育经费873元/年计算,将企业所办学校交给政府,政府需要每年支付约64亿元。企业办医院7292个,床位60万张,工作人员79万人,按县级以上医院人均3916元/年、县级以下医院人均3301元/年的补助标准,将企业办医院交给政府,需要财政补助31亿元。两项相加,分离企业所办学校和医院,财政每年需增加支出近100亿元。”(36)此外,据统计,“1978-1993年,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占总职工人数的比重已从3%上升到20%-30%,有些老厂的离退休与在职职工的比例已达到了1∶1,而在此期间全国国有企业离退休(包括退职)职工的保险福利费更高,这种趋势也还在继续。”(37)

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38)

2002年4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时间表。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共有1252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209.6万人。其中,76家中央企业的方案已经批复,涉及改制单位4879个,分流安置富余人员77.7万人。河北省省属企业辅业改制单位总数达111家,超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102家工作目标。河南省基本完成了主辅分离工作。东部地区基本完成了省级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各地支持下,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到目前为止,已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1528个,移交在职人员8.6万人,离退休教师4.9万人。”(39)

以国企为代表的企业办社会模式的终结,对单位共同体的命运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国企卸下办社会的包袱后,可以轻装上阵,专注于企业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办社会格局的终结,打破了“单位”自我封闭的壁垒和空间,开始走向开放,单位组织的发展由此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三)“厂办大集体”与母企业脱离

如前所述,厂办大集体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企业形态,作为超大型国企的子企业,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企业资产的产权归属不清,厂中办厂,一直无偿使用母厂的土地、厂房、设备。虽然在形式上子厂和母厂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母厂一直对子厂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厂办大集体的职工也基本上是母厂的子女和家属。在企业家族化的背景下,子厂与母厂之间存在着宗法意义上的血缘联系。可见,“厂办大集体”问题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现象,而是“典型单位制”背景下特定的社会现象。由此,“集体企业始终处于一种悖谬的处境:它在产权和经营上具有极强的行政依附性,属于国家单位支配下的企业组织,但职工在身份上却不属于国家职工,因而在实质上不具有‘公有权利’的意涵,在产权和身份上都是极其模糊的。”(40)在这一意义上,厂办大集体与国企母厂的分离具有其必然性。

20世纪90年代前后,国企举办的绝大多数厂办大集体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据统计,“东北三省有约100多万厂办大集体职工,绝大多数职工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生活相当困难,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黑龙江省有厂办大集体2077户,职工47.5万人,资产总额509亿元,净资产负34亿元。辽宁省有厂办大集体1433户,职工53.6万人,累计亏损额为33.1亿元。其中,经营性亏损企业1054户,占总数的73.6%;停产、半停产企业824户,占总数的57.5%。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有70%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仅长春、四平、白山3个城市就有厂办大集体1051户,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42.8万人。”(41)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典型单位制变革的过程中,剥离国企“母企业”与“厂办大集体”之间的联系,成为国企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2005年国务院批复了《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指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并适时在全国推开。”在改革方式上,“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重组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42)

国企母企业与厂办大集体相脱离,有助于明晰企业产权,有利于国企突出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那些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厂办大集体真正面向市场,实现长久持续的发展。此外,国企母企业与厂办大集体脱离,也标志着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形成的“单位共同体”宣告终结,国企发展也由此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注释:

①李义天:《共同体与政治团结》,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页。

②秦晖:《共同体、社会大共同体:评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载《书屋》,2002(2)。

③[英]罗杰•科特威尔:《共同体的概念》,载《清华法学》,2006(1)。

④程玉申、周敏:《国外有关城市社区的研究述评》,载《社会学研究》,1998(4)。

⑤⑥⑧⑨[美]R.E.帕克等:《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第3页,104页,105-106页,67页。

⑦马西恒:《社区建设:理论的分立与实践的贯通》,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6)。

⑩程玉申、周敏:《国外有关城市社区的研究述评》,载《社会学研究》,1998(4)。

(11)如英国学者G.邓肯•米切尔即认为社区一词是指称人们的集体,这些人占有一个地理区域,共同从事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基本上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价值标准和相互从属的心情的自治的社会单位,城市、城镇、乡村或教区就是例子。见[英]G.邓肯•米切尔主编,《新社会学词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51页。

(12)吴文藻:《吴文藻人类学社会学研究文集》,北京,民族出版社,1990,第144页。

(1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92页。

(14)丁元竹、江汛清:《社会学和人类学对“社区”的界定》,载《社会学研究》,1991(3)。

(15)《国语•齐语》。

(16)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第387页。

(17)金观涛、刘青峰:《中国现代思想的起源——超稳定结构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变》(第1卷),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0,第322页。

(18)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6)。

(19)魏宏运主编:《国史纪事本末(1949-1999)》,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第198页。

(20)劳动部保险福利司编:《我国职工保险福利史料》,北京,中国食品出版社,1987,第285页。

(21)劳动人事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选编》,1988,第411页。

(22)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编:《劳动法资料选编》,1983,第90-91页。

(23)劳动部保险福利司编:《我国职工保险福利史料》,第688页。

(24)劳动部保险福利司编:《我国职工保险福利史料》,第689页。

(2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第35页。

(26)周银校:《集体经济改革初探》,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第179页。

(27)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理论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编:《当前我国工人阶级状况调查资料汇编》(1),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第54页。

(28)周银校:《集体经济改革初探》,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第185页。

(29)朱汉国、张太原:《当代北京市居民的消费生活方式(1956年-1998年)》,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第37页。

(30)黄兴文编:《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成就、问题、展望》,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第117页。

(31)张登贵:《大题小作》,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第14页。

(32)本书编委会:《住房制度改革法规文件选编》,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第20页。

(33)朱亚鹏:《国外中国住房政策研究:述评与启示》,载《学术研究》,2006(7)。

(34)黄恒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第293-294页。

(35)国务院国资委主编:《探索与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报告(2010)》,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第226页。

(36)江小涓:《世纪之交:国有企业改革回顾与展望》,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3)。

(37)邢小群、俞景华:《专家视野里的中国经济》,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第72页。

(38)张卓元、郑海航主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第12页。

(39)《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资委网站http://www.sasac.gov.cn。

(40)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6)。

(41)彭真怀:《东北调查研究报告:以科学发展观统揽老工业基地振兴全局》,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第234页。

(42)徐永前:《厂办大集体100问》,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第178-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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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评论》(京)2014年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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