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省林:以精神分析学为范例的深层诠释学读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04 次 更新时间:2016-01-22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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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省林  

当以伽达默尔(Hans Gadamer)为代表的哲学诠释学从历史意识出发为偏见正名的时候,哈贝马斯( Jurgen Habermas)则从意识形态批判出发发现了哲学诠释学的局限和不足。为了修正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缺陷,重建社会批判理论的基础,哈贝马斯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为范例,提出了深层诠释学。深层诠释学既拓展了传统诠释学研究的领域,又深化了以实践为指向的批判理论。

西方诠释学从传统的“解释的艺术”的诠释学发展到20世纪由伽达默尔系统化的哲学诠释学,可以说经历了质的变化。哲学诠释学不同于传统诠释学的地方主要在于,它不再注重于解释的具体技艺和方法,而是从本体论上对解释和理解进行根本的探究。伽达默尔通过理解的历史性,详细地论证了理解的基本条件。哈贝马斯基本同意伽达默尔的理解的历史性理论,认为理解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理解,理解和解释受着理解者前理解的约束,但是他反对伽达默尔对待前理解的非批判态度。在哈贝马斯看来,构成伽达默尔所谓前理解的传统、权威和偏见并不一定是正确和合法的;在理解和解释难以理解的表达方式时,也即在以语言符号为媒介的主体间的交往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一贯被曲解的交往现象。因此,我们必须批判地反思我们的理解经验,消除误解和曲解。

伽达默尔不是不承认难以理解的或理解错误的表达方式的存在,但是按照伽达默尔的理解,对于难以理解的或错误的表达方式的说明,最终要诉诸到由传统所确立的意见一致。这种意见一致就是解释者在解释文本时的总原则和基本要求,它要求我们无条件地接受,不能对它有任何的批判和怀疑。[ 1 ] (第296页)我们可以批判和怀疑某种特殊的解释原则和方法,我们可以批判和怀疑某一特殊的意见,然而这个最后的意义一致即语言传统却是在本体论上居于优先地位,它独立于一切批判之上,我们只不过是这个语言传统语境的一部分。

哈贝马斯坚决反对伽达默尔向传统的屈服和投降。在哈贝马斯看来,传统语境并不天然地导致意见一致,传统语境“不仅一般地受语言客体性的支配,而且也受种种抑制力量的支配,也就是这些抑制力量使同意本身的主体间性变形,并一贯地歪曲日常交往”[ 1 ] (第297页)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工具理性或目的理性的片面发展,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阶级统治的隐蔽化,政治体制的官僚化等等,致使主体间日常交往的扭曲成为普遍化的现象。

对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局限性的考察促使哈贝马斯寻求一种新的诠释学,哈贝马斯把这种新诠释学称之为“深层诠释学”( depth hermeneutics) 。深层诠释学是反思的和批判的,它动摇了伽达默尔的意见一致论证基础, 因为伽达默尔所谓以合理的方式取得的意见一致,“很可能是无效交往或伪交往的结果”[ 1 ] (第296页) 。

哈贝马斯提出的深层诠释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诠释学呢? 哈贝马斯在弗洛伊德( Sigmund Freud)的精神分析学那里找到了深层诠释学的范例:“精神分析学和意识形态批判都研究在其中主体不能确认指导他表达活动意图的日常语言中的各种客观化现象。这些表现可以认为是一贯地被曲解的交往的部分。它们只有在日常交往的病态的一般条件被认识到的范围内才可以被理解。一种有关日常交往的理论首先要独辟新路,研究有病理障碍的意义语境。”[ 1 ] (第279页)与狄尔泰和伽达默尔主体意识和生活传记的诠释学不同,弗洛伊德为诠释学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这个方法可以透过意识的表层,深入到一贯被遮蔽、压抑和稽查的深层。[ 2 ] (第301页)所以,精神分析学对深层诠释学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从方法论上来说,精神分析学就是深层诠释学。

在哈贝马斯看来,一种完善的诠释学必须包含着对诠释学理解界限进行考察的诠释学意识,而“对某种诠释学限度的体验,涉及到特别不可理解的表述。”[ 1 ] (第280页) 造成特别不可理解性的明显的病态言语缺陷,在精神病患者中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哈贝马斯认为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为研究一贯被曲解的交往开辟了道路。被扭曲的交往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从语言符号的层次来看,曲解性交往表现在施行规则时背离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系统;其二,从行为的层次来看,曲解性交往表现在强迫性的机械、呆板和重复的动作;其三,从作为整体的整个曲解性交往系统来看,曲解性交往表现在交往层次之间的独特矛盾,即语言符号、行为与表达之间通常的一致被破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语言活动的原文可能由于有限的错误而被破坏。如果这类错误是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那么就可以把它们作为偶然的现象而忽略不计。但是,如果这类错误比较明显,严重地曲解了原文,造成了原文的特别不可理解性,那么它们就成了病理现象,在病理学上就被称之为神经病症状。神经病扭曲了所有三个层面的符号联系:语言表达(强制性的观念) 、行为(强制性的重复)与同肉体相联系的表达(肉体的歇斯底里症状) 。

弗洛伊德认为,梦就是这种原文的非病理学的模型。[ 3 ] (第220页)做梦者在梦中制造了梦的原文,而醒后就不再能理解自己梦的原文了。弗洛伊德用诠释学的方法解析梦,目的在于说明患病者的心理防卫机制和病症形成的机制问题,解释在病理上被歪曲了思想联系。在梦的形成中,由于独特的抗拒作用或梦的稽查,梦所要表达的真实愿望不能照原样表现出来。心理的防卫力量一般通过压抑把那些与不容许实现的行为动机和愿望相联系的诸种解释从公众交往中排除出去。通常,这些受到排挤的符号与动机通过压抑机制变成无意识的或下意识的愿望,而在睡眠中,由于防卫机制的松懈,受压抑的动机与白日残余的得到允许的符号联系起来,找到了自己的表达方式——梦。

由于梦的防卫机制,梦的解析成为必要。梦的解析的任务就是通过揭示梦的潜伏内容,使人们了解梦产生的全部意义。梦的解析所表现的精神分析的解释工作不同于精神科学的诠释学模式。在精神科学的诠释学中,解释者的任务是沟通使用不同语言的两个人之间的交往,克服被分隔的对话双方在相互理解上的困难。而在病理学的精神分析中,神经病患者所具有的动机愿望和兴趣爱好被压抑、禁止,致使患者自己不能理解。分析者通过与病人的谈话,让病人学会阅读被肢解和曲解的原文,学会把私人语言的畸形表达方式转换为社会交往的表达方式。

哈贝马斯把精神分析的诠释活动视为自我反思的过程。精神分析的诠释学不仅翻译原文,而且反思自身。在精神分析中,分析者从病人的被曲解的原文中,从病人的梦幻中再现被遗忘的事情;病人则在分析者的帮助下进行回忆。分析者和病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必然导致自我反思。这种反思过程不仅是一种认识过程,而且同时消除压抑和抗拒,所以自我反思本身就包含着批判的维度[ 4 ] (第111页) 。

弗洛伊德最先在梦的解析中,在解释特别受到肢解和曲解的原文中,发现了自我、本我和超我三种力量的功能,然后在他的后期思想中,把精神分析的基本假说归结为自我( Id)、本我( Ego)和超我( Superego)的结构模式。自我是完成现实检验和本能稽查任务的自我意识,本我就是原始的本能、无意识,超我则是由道德、宗教等社会意识构成的下意识,是内心中延长了的社会权威。本我遵循着快乐原则,强烈地寻求发泄和满足,自我则遵循着现实原则,寻求与外界现实的一致;自我在超我的指导和保护下,对本我的本能冲动进行稽查和压抑,防止危险的本能任意冲入自我的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弗洛伊德把这三个范畴与医生和病人的特殊交往相联系,从心理结构上解释了精神分析的自我反思。而且,弗洛伊德通过自我、本我和超我这三种力量模式,对语言畸形化和行为病理学的结构进行了系统的表述,从而组建起了他的深层诠释学的陈述。

哈贝马斯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为范例构造了一种新型诠释学——深层诠释学。“正如病人学会识破未曾识破的强权,学会解除压抑并有意识地克服压抑一样,在社会领域也是如此,我们要通过意识形态批判识破并消解社会统治关系中未被识破的强权。”[ 5 ]深层诠释学通过批判的反思消除强加在个人和集体身上的被系统地扭曲的交往,恢复和重建正常的交往。从社会的制度框架来看,一方面,制度框架本身作为强有力的力量起着压制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压制,与它不相容的愿望得不到实现,不得不寻求替代性满足,形成表达愿望的幻想。在弗洛伊德那里被描述为“幻想”的东西,在哈贝马斯这里被称之为“意识形态”。[ 6 ] (第116页)根据弗洛伊德的观点,哈贝马斯认为,在社会领域内容,制度框架与意识形态结合起来,共同完成统治和压制。

哈贝马斯指出,表达集体愿望的幻想即文化传统是社会交往层面上的东西,表现了扭曲的社会交往。在社会交往层面上,它既是对世界的解释,又是统治合理化的工具,而其自身免受批判。哈贝马斯认为弗洛伊德社会理论的意义在于,“弗洛伊德在元心理学中获得了一种可以使人们理解制度的形成和幻想的意义,即理解统治与意识形态的被扭曲了的交往活动的框架。”[ 3 ] (第278页)

同时,哈贝马斯依据马克思的学说,从弗洛伊德的社会理论中发掘出了意识形态的批判维度。哈贝马斯认为,弗洛伊德并非轻率地把文化的上层建筑统统斥之为病态现象,在文化传统的层面上也有客观的 “幻想”。所谓客观的幻想,意思是说,这种幻想不一定必然错误,即不一定必然与现实相矛盾或根本不可能实现。在马克思那里,文化上层建筑不仅仅是虚假的意识,在意识形态的幻想中往往包含着乌托邦的内容。马克思所说的意识形态中的乌托邦内容,就是意识形态中超越现实的同时对现实起着批判和引导作用的内容。哈贝马斯说:“当技术进步客观上能够把社会必要的压抑降低到制度所要求的压抑的标准之下时,这种乌托邦的内容就可以从它同臆想的文化的构成部分,即同意识形态的、其功能变成了统治合法性的文化的构成部分的混合中分离出来,并且可以转化为对历史上过了时的统治合法性的批判。”[ 3 ] (第277页)从这个角度可以解释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被统治阶级在不能再忍受统治阶级的压迫时,就是用意识形态中的乌托邦内容的指导,起来反抗统治的合法性。

总之,经过哈贝马斯重建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的深层诠释学,从研究个人的病症走向研究社会的病症,把个人的深层诠释学发展为社会的深层诠释学。如同在个人中的情况一样,随着社会病症的出现,也就同时产生消除这种病症的兴趣。“因为社会制度的病症和个人意识的病症一样,是在语言和交往活动的媒介中形成的,并且具有结构被扭曲的交往形式,所以,随着病症产生的消除病症的兴趣,在社会系统中也就直接表现为对启蒙的兴趣。”[ 3 ] (第284页)对启蒙的兴趣是解除人类压制、实现人类伟大幻想的先进的、批判的和革命的力量,因而是一种人类解放的兴趣,而反思则是这种兴趣在其中得到实现的唯一可能的活动。

但这种以精神分析为范例的深层诠释学有合法性吗?

当然,这个问题在哈贝马斯那里不是一个难题,不会构成对深层诠释学合法性的颠覆。不过,哈贝马斯认为,深层诠释学完全合法性的证明需要一种交往能力的理论:“无论如何我要说,对一贯曲解的交往的每一种深层诠释学的解释,不管它是在分析冲突中出现还是非正式地出现,都含蓄地依赖着那些苛刻的理论假定,这些理论假定只能在一种交往能力理论的框架中得以发展, 也只能在这里被证明是正确的。”[ 1 ] (第294页)尽管在哈贝马斯提出深层诠释学的这个时期(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这种交往能力理论还不具备成熟的理论形式。但是,一种交往能力理论及更加广泛的交往行为理论,在哈贝马斯构造深层诠释学的时候已经在他的头脑里酝酿,甚至在不同的文本里初露端倪,而构造一种交往能力理论正是他此后思想发展阶段的重心。

然而,别人并不像哈贝马斯那样乐观,对深层诠释学的合法性充满信心。何鲁伯(Robert Holub)甚至认为深层诠释学这个名称是用词不当,因为深层诠释学所阐释的不是真正的诠释学的程序,深层诠释学的解释模型不是建立在诠释学意旨的基础上,而且它的扭曲的交往概念本身需要解释和澄清。[ 7 ] (第71页)反对哈贝马斯深层诠释学理论尝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这样的问题上:以精神分析学为范例的深层诠释学是否合理,即精神分析学对个人精神病症的分析是否适用于对于社会的病症分析,或者说能否把精神分析学的病理分析直接移置到进行意识形态批判的社会理论上来。托马斯·麦卡锡( Thomas McCarthy)指出,把医生和病人的模型普遍化为大规模的政治实践冒着巨大的风险,即支持自命的精英人士随意运用其不受限制的权力,武断地声称拥有洞识真理的特权。革命斗争也不是更大规模上的精神分析,因为它们是两种不同形式的解放。在精神分析中,病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从他所受的压制中解放出来;而在革命斗争中,统治阶级从社会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意味着摧毁它对其他阶级的宰制,被统治阶级的解放则是摆脱其被统治奴役的状况。另外,被统治阶级根本上怀疑统治阶级与之对话的真诚性,因而有充分理由相信两者的对话更有利于统治阶级对他们的统治。[ 8 ] (第206 207页)

尽管伽达默尔十分赞赏哈贝马斯关于精神分析学的精辟见解,但他认为不能把精神分析学的病理分析直接移置到社会批判上来。因为哲学诠释学的诠释境遇完全不同于精神分析中的诠释境遇,如果把精神分析学的病理分析移置到社会批判理论上来,就冒着混淆两类不同的“语言游戏”的危险。伽达默尔指出,在社会领域中,社会政治团体之间被曲解了的交往往往不是由于神经障碍的干扰,而是以利益的区别和经验的差别为基础,交往双方相互指责对方,表现了无法克服的意见分歧。另外,在精神分析中,医生与病人的交往以自愿为基础。病人的痛苦和治疗的愿望赋予了医生分析治疗的权力,医生无须强制地消除病人的病症。而在社会领域中,则缺乏这样的基础,对立的双方均自觉或不自觉地抵制沟通和交流。因此,把精神分析的解放性反思应用于社会领域的合法性是不存在的。格里丹( J. Grondin)认为,或许伽达默尔的批评击中了哈贝马斯的要害,因为自从1970年以来,精神分析不再占据哈贝马斯思想的核心位置,不再作为社会批判理论的范型,哈贝马斯也不再将精神分析移置到社会学中。[ 9 ] (第133页)

法国诠释学家保罗·利科尔( Paul Ricoeur)也从同样的角度对哈贝马斯的深层诠释学给予了质疑。他说:“不幸的是,哈贝马斯对于精神分析的解释和元诠释学的格式如何能转变到意识形态层面的途径闭口不谈。”[ 10 ] (第458页)利科尔感到不可理解的是,哈贝马斯把精神分析所描述和解释的曲解在元诠释学层面解释为交往能力的曲解,而且把所有的曲解,包括精神分析所发现的和意识形态批判所谴责的曲解,统统归结为人的交往能力的曲解。

的确,从精神分析与社会批判之间的关系上来说,哈贝马斯提供的论证不是很充分,不乏独断之处,致使深层诠释学在这方面没有得到普遍赞同的合法有效的证明,影响了以精神分析学为范例的深层诠释学的说服力。但是,这并不表明深层诠释学本身不是合法有效的。深层诠释学本身的合法有效性无庸置疑:正像在精神分析学中个人的精神病症产生于压制和扭曲的交往一样,在社会领域中社会和人类群体的病态也产生于压制和扭曲的交往;正像在精神分析中病症的消除需要自我反思和批判一样,在社会领域中病态的消除也需要反思和批判;无论是个人从精神病症中康复,还是人类从以压制为主的病态社会解放出来,都需要一种深层诠释学。

不仅如此,哈贝马斯的深层诠释学同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并非势不两立,两者的理论旨趣自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的争论之后越来越趋于接近。在伽达默尔看来,哲学诠释学并不是克服特殊的理解困难的技术,而是对理解本身及其基础进行反思,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哲学诠释学同哈贝马斯所说的一样,是一种“批判的反思知识”。利科尔也不把哲学诠释学和深层诠释学看成是完全敌对的:“每一方都可以被要求承认对方,不是把对方作为陌生的纯粹敌对的立场,而是作为以它自己方式提出合法性要求的立场。”[ 10 ] (第460页)因此,哲学诠释学和深层诠释学在坚持各自的立场和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具有诠释学上的互补性,如果把双方严格地分离和对立,那么各自就都失去了其真理性,而无非只是虚假的“意识形态”。正如迈克尔·凯利(Michael Kelly)所说:“诠释学与批判理论提出了两种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批判范式……;每一方都呈示了一种哲学反思的样式,它既意识到自己的历史界限,同时又表明这种界限不仅相容于批判,甚至缺少不了它。”[ 11 ] (第vii页)可以说,哈贝马斯的深层诠释学弥补了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不足,从而拓展了诠释学的研究领域,在某些重要方面发展了诠释学,并且深化了以实践为指向的批判理论,为发展综合性的交往行为理论提供了理论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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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Jean Grondi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 [M].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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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Michael Kelly. “Introduction” in Kelly, ed., Hermeneutics and Critical Theory in Ethics and Politics[M ]. Cambridge, Ma. : MIT Press, 1990.


(原载《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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