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翼:共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94 次 更新时间:2017-10-1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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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  

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阐发“中国梦”的核心内容时,就非常明确地指出:所谓“中国梦”,就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梦;中国梦既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正因为如此,“十三五”规划建议才一以贯之地体现了“与民共享”的共享价值理念,并以明确而具体的部署,强调了共享作为发展之要义的顶层设计,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这主要表现为:

一、完成收入翻番任务,让全民共同奔小康

只有提高收入,人民群众才有可能伴随祖国的强大和时代的进步而改善消费水平,将更多的人从当前的“生存型消费”转型为“发展型消费”。为达到这一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建议”的说明中要求:必须继续保持国民经济的中高速增长率,使其维持在年均6.5%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坚持“两个同步”和“两个提高”即“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才可能维持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高于或至少等于国民经济增长率的态势,最终完成收入翻番任务,达到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目的。

除此之外,“十三五”规划建议还着重强调说,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要“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等,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激发和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制度上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过去几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都保持了较快的增长态势:比如说,2011年,GDP增长9.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1.4%;2012年,GDP增长7.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7%;2013年,GDP增长7.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3%。2014年,GDP增长率为7.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2%。

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居民收入高于经济增长率的态势,一方面稳定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还进一步保障了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在未来“十三五”的战略决胜期,只有完成城乡居民收入的翻番任务,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愿望才能转化为现实,我们也才能实现“第一步走”的宏伟蓝图,为更高水平的“中国梦”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完成扶贫攻坚任务,让贫困人口共享发展成果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所以,只有让贫困人口脱离贫困的陷阱,才能在共享发展的要义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全体人民共享小康。

实际上,从过去扶贫攻坚的历史可以看出,伴随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持续性地提高了贫困线。这就是说,扶贫的任务,正在从对绝对贫困的扶持转化为对相对贫困的扶持。比如说,按照1978年的标准,即以人均年收入不足637元计,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已经从2.5亿降低到2007年的1479万人,贫困发生率也从30.7%降低到2007年的1.6%;按照2008年的标准,即以人均年收入不足1196元计,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从4000多万降低到2010年的2688万人,贫困发生率也从4.2%降低到2.8%。但按照2010年的标准,即在将贫困线提高到年人均收入2300元之后,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就扩大到1.65亿人,贫困率也提升到17.2%。经过新一届政府的艰苦努力,截止到2014年年底(以现价2800元为准),已经成功将贫困人口数量降低到7017万,贫困率降低到6%左右。现在看来,2015年扶贫攻坚战略进展顺利,估计到年底,贫困人口会下降到6000万左右。

这就是说,在“十三五”时期,如果每年完成1200万贫困人口的脱贫任务,则到2020年,我们就会以2010年确定的不变价格标准,全面完成脱贫任务,让贫困人口同步进入小康社会——估计那时的名义收入贫困线会达到4000元左右。所以,未来的扶贫攻坚任务还很重,而且越往后扶贫的难度越大。这就要求我们继续贯彻党中央做出的分类施策、精准扶贫的战略部署。具体来说就是:

第一,对于那些因灾致贫、因病致贫、因学致贫、因投资受损等致贫的贫困人口,主要通过扶贫贷款、项目扶持、教育助学、医疗资助、提升人力资本等劳动技能、提供劳务帮扶等方式,脱贫3000万人左右。

第二,对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还可以通过劳务输出与转移的方式,帮助其到城镇或城市就业,解决1000万左右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

第三,对于那些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如果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不适合人类居住与生活,则通过对贫困人口异地搬迁安置的方式,帮助1000万人脱贫。

第四,对于那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这部分主要是农村老年贫困人口,则主要采取纳入低保的方式解决其生活问题,以社保政策兜底帮助其脱贫。

总之,贫困人口的脱贫,是“共享”发展的主要内容。也只有将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才能走出原有那种争抢加入贫困县,并在进入贫困县后“庆祝贫困县”的怪圈,从自主创新创业与外在扶持的双向渠道发家致富,带领今天的贫困人口在明天共享小康社会的福祉。

三、推进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让流动人口享有市民化机会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城镇化率增长缓慢。比如说,1949年的城镇化率为10.64%,1958年为16.25%,1965年为17.98%,1976年为17.44%。在1978年之后,伴随改革开放以来的迅速发展,城镇化开始加速。在1980年提高到19.39%,1990年提高到26.41%,2000年提高到36.22%,到2010年提高到49.95%,到2014年年底达到54.77%。估计到2015年年底,会超过56%左右。

但我国的城镇化,是以常住人口即在城镇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人口为标准而统计的。如果以城镇户籍人口计算城镇化率,则2014年年底则仅仅为36%左右。在以户籍为基础配置城市基本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格局下,那些非本地户籍的外来流动人口,就难以公平合理地享受流入地城市提供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等服务,将原有的城乡二元格局重新固化为城市内部的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的新二元格局,造成人为的制度性歧视。这种户籍区隔,既对约2.5亿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农业户籍人口、也对约0.7亿外来非农户籍人口形成了负面影响,使他们难以融入当地社会,从而“带来了一些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

为达到“共享”发展的目的,“十三五”规划建议稿专门着重提出:要在未来五年的战略决胜期,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预测,将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升到45%左右。这就是说,未来5年,只有每年将1600多万农业户籍人口转变为非农户籍人口,才能保证年均提高1.3%左右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以达到规划所设定的目标。这也是党中央为保证真真切切的“共享”发展而进行的制度性顶层设计。在循序渐进而又切实有效地推进过程中,首先要落实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举家迁徙的大约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的进城落户问题。

对于那些暂时难以在城镇落户的外地流动人口来说,要以完善居住证管理的方式,满足其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缩小并最终消除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的福利差距,以期达到共享发展的目的。

在劳动力人口的数量增速红利逐渐消退的大背景下,各地城市政府只有将流动人口的需要和本地发展的目标相结合,才能够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那样,一方面稳定劳动力供给数量和控制工资成本、另外一方面通过对现代产业工人的培育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与此同时,这还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提升城镇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强养老保险建设,让老年人晚年共享中国梦

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老龄化不同的是,我国的老龄化,既是计划生育政策约束下的老龄化,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下的老龄化。从人口金字塔的表现形式上来说,前者造成了人口金字塔底部的老化——由人口出生率降低所导致的少儿人口占比趋于缩小而形成的老化;后者造成了人口金字塔顶部的老龄化——由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所导致的老年人口占比扩大而形成的老化。

我国人口老化状况通过下面的数字可以显著观察出来: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发现,14岁及以下少儿人口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为36.28%,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4.41%。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发现,14岁及以下少儿人口占比为40.69%,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3.5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发现,14岁及以下少儿人口占比为33.59%,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3.56%。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发现,14岁及以下少儿人口占比为27.67%,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5.57%。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发现,14岁及以下少儿人口占比为22.89%,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6.96%。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14岁及以下少儿人口占比为16.6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8.87%。根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的占比已经达到了10.10%左右,数量达到了1.38亿左右。可人口出生率却降低到12.37‰左右,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也延长到75岁左右。这使我国人口有了加速老化的趋势。为此,除改革计划生育制度之外,还需要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让老年人公平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

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虽然在2015年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形式上做了合并,但在制度设计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多了一个12%的“职业年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虽然也设计有“企业年金”制度,但很少有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事实上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差距。

另外,农民工因为其流动性质,也因为其更希望获得现金收入、更由于企业普遍存在养老保险瞒报现象,其参保率一直偏低。虽然经过最近几年的努力,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上升了许多,但在总体上也不到30%。伴随农民工平均年龄的上升,老一代农民工逐渐到退休年龄,但因为其在城市长期没有养老保险,故很难继续生存下去。所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所在。如果在“十三五”时期难以在实质上有所建树,则未来的问题会更大。

与此同时,我国的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广覆盖、低保障模式。在城镇职工退休金连续11年提高10%的情况下,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于2015年从55元提高到70元。虽然在制度设计中,居民可以以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元十个档次缴费,但绝大多数居民的缴费标准很低或干脆就没有缴费。这样,大多数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在老年后获得的养老金仅仅是基础养老金。

这就是说,如果以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则未来的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金会存在很大收益差距。正因为如此,十八届五中全会才明确建议说,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保体系,实行全民参保计划。这就要继续加大养老保险改革力度,综合协调、推动城乡共同发展,强化民生工程,在人口快速老龄化的过程中,尽速以“共享”之价值理念,完善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让老年人真正能老有所养,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所勾画的宏伟蓝图。

五、缩小收入差距、让低收入群体有更多的获得感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衡量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一直高位徘徊:2003 年是0.479,2005 年为0.485,2010 年为0.481,2011 年为0.477,2012 年为0.474,2013 年为0.473,2014年是0.471。仅从数据上看,自2009 年之后有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与社会预期相比,还十分有限。与此同时,某些研究机构根据自己的调查,发布了基于学术调查而得到的基尼系数,这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

比如说,西南财经大学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进行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项目,通过对2010 年采集到的数据研究发现,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61。这大大高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也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公布的最高值。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调查所得到的2009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514。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调查所得的2009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555。后来,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又发布消息称201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9。应该说,学术界基于抽样调查得到的基尼系数值,都高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值。

2014年初,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3年全国分城乡的五等份居民收入分布数据,按城镇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34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为18483元,中等收入组为24518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为32415元,高收入组为56389元。按农村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为2583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为5516元,中等收入组为7942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为11373元,高收入组为21273元。如果将中国城镇最高20%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除以农村最低20%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则会发现相差达21.8倍多。

最近,各种迹象表明,城市内部和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有扩大趋势。在城市,城市内部常住人口中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收入差距的拉大,是可预见的事实。在农村,在土地向种粮大户与养殖大户加速集中过程中,以“家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既受价格周期变动的挤压,也受市场竞争不力的挤压。现在全国30%以上的土地已经发生了流转。有些省份——比如江苏已经有56%以上的土地发生了流转。土地集中以后,农村内部的生产劳动关系,就开始转变为雇方与受雇方、资本与劳动力的劳动关系。如果收成好,雇主的收入会大幅增加,而受雇的农业工人的收入则仍然以议定的合同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老年农民就会因体力不支而不能与职业农民竞争受雇的工资,因资本不足而不能与种养大户竞争农产品的市场。所以,农村内部收入差距也会呈拉大趋势。

原来的收入差距,主要由工薪造成。但在新格局下,财富占有差距也趋于扩大。比如,那些在大城市、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拥有房产的人,不仅随房价上升而增加了资产额度,而且还会获得不菲的房租收入。那些有存款的人,也可以得到理财收入。但在农村地区,农民的住房却很难有升值与生息的机会。所以,在工资收入还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财富占有的差距、以及财富升值、财富生息所形成的收入差距正趋于扩大。

在这种情况下,国民经济6.5%的增长率所带动之下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还需要在缩小收入差距中保障低收入者的收益。这就需要按照“十三五”规划建议,在缩小收入差距上出实招。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规范隐性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很多人建议在初次分配中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基,从现在的3500元至少提高到5000元以上,使收入低者不交税或少缴税,收入高者多交税。这既可刺激内需,也有利于“限高提低”。还有人建议建立以家庭与个人皆可申报的个税申报体系,让劳动者既可以以家庭为单位也可以以个人为单位选择个税申报。现在,在征收个税的过程中,还没有考虑到家庭老年人口与幼儿人口的影响———对于那些劳动力占比较高的家庭来说,其收入的绝大部分会消费在自己身上,但对家庭中老人与孩子较多的劳动者来说,其不得不将自己的收入分配给被抚养人口消费,从而使其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大降低。这就出现初次分配中收入大体相同的劳动者,在家庭再分配中大大降低了消费水准。要配合“全面二孩”生育制度的顺利实施与强化家庭的养老责任,就必须鼓励家庭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所以,个税改革的方向,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征缴,而不能仅仅以个人为单位征缴。在美国,就同时出台了以个人或以家庭皆可自由申报的个税制度安排以供纳税人选择。

最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小农户的收益,努力缩小农村的收入差距。在土地流转较多的地方,基层政权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方向,一方面是服务所有农村居民,但更重要的服务对象,应该是留在农村的老年农民和转化为受雇劳动者的职业农民。除精准扶贫的机制需要贯彻外,还要将农业培训的重点,集中在普通农民而非养种大户身上。如地方政府实难扭转扶持重点向大户倾斜的现有格局,也要专门出台一些具体措施,用之于扶持普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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