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竹兰:关于国有制改革逻辑的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4 次 更新时间:2015-11-1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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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竹兰 (进入专栏)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最艰难复杂的工程是国有制经济的改革要想卓有成效地取得国有

制经济改革的成功,在理论上确立正确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客观现实的改革逻辑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事。

纵观我国国有制经济改革的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的改革逻辑:以国家是货币投入者的身份为制度运作的起点,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制度运作过程,以货币投入者产权即剩余索取权的实现为制度运作的终点按照这一制度目标来具体设计我国国有制经济的制度改革模式及其内部治理结构,从放权让利到承包制或租赁制,以至发展到现在的股份制,国家作为货币所有rr;方者产权主体的地位逐步得到了确立,国家对于剩余索取权的实现方式也逐步规范化,国家已经从对企业的外部控制发展到内部控制,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作为货币所有者产权实现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笔者认为,这样的改革逻辑在理论上是否正确,在实践上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现实,是值得讨论的

一、这一改革逻辑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内涵=只要我们认真思考,就可以知道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意,是要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中货币资本所有者对剩余价值无偿占有的剥削现象,代之以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能力和劳动贡献占有生产资料从而占有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的新制度。按照这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内涵,去理解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国家的身份,就不应该把国家看成是货币所有者,而应理解成宏观劳动者,是宏观劳动者的集合体国家之所以要以宏观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充当角色,是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本身有这种内在的客观要求在现实生产力条件下,全社会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实现方式具有相对强制性,需要有一个超脱于社会之上的具有一定强制权力的共同体来代表,国家就是这样的共同体国家从事的维护和发展全社会劳动者整体和长远利益的活动便是全社会劳动分工体系中的宏观劳动。作为宏观劳动的承担者,国家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力和利益,其中最为基本的环节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

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分工体系中不仅有国家的宏观劳动,还有企业的微观劳动,如果没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便不可能进行,全民资产的保值增值便无从谈起作为微观劳动的承担者,企业和国家一样,同样有与其劳动职能和范围相适应的权力和利益,其中最为关键的同样也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决策权以及剩余索取权因此,从劳动者产权的角度,我们就可以理解国家和全民企业之间的关系决不是货币所有者和其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不同劳动职能承担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权、经济运行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权益总量中的占有比例关系、谈判契约关系、合作与制约的关系。

二、这一改革逻辑不符合企业制度发展的国际潮流在当代西方,以股东为公司的所有者,以股东与其代理人一一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内部治理结构的传统股份制模式,并没有真正解决企业的长期发展动力和对企业家的监督制约问题股东往往只从股票的买卖中获利,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美国80年代兴起的公司之间的“恶意收购”说明了这一点。不仅如此,在股份化十分彻底,两权分离十分规范的美国,竟然也存在与我国现行国有制经济同样的问题,一是对企业家的制约失效,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策其突出的表现是高层管理人员从公司得到的年收入已高达令人咋舌的程度。二是公司管理的官僚化现象严重。公司的决策过程较长,管理效益较低。三是公司内部的权力过分向总公司集中,下属许多经营单位没有法人地位,独立自主做出决策的领域过小针对这些情况,美国许多州从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提出新的公司法议案,其核心内容是突破传统公司法一股一票的原则,强调公司经理不只是对股东一方负责,而是对公司的全体利益相关者负责。美国重要思想库布鲁金斯研究所对这场由宾夕法尼亚州开始,遍及29个州的改革实践进行了研究,于1995年出版了《所有制与控制权:重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一书,提出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理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如果说美国正经历着从股东主权型公司制向利益相关者型公司制的变革与过渡,那么日本从战后初期就形成了“从业员主权制”公司制。日本著名经济管理专家伊丹敬之总结日本企业的产权特征是从业员主权,其内部治理结构是分散性分摊所谓从业员主权是指企业为长期固定在那里工作的人们所有,他们是企业的主权者一一即对企业基本的重要性问题持有决策权力的人,同时也指对企业所获经济利益优先持有分配权利的人从业员主权不意味着企业只把劳动者的福利摆在最优先的位置,也不意味企业不具备“资本的逻辑”,而是指股东的利益并不在最优先位置,而是为了包括经营者和工人在内的全体从业员的利益追求利润。这种从业员主权的经济合理性首先在于公司成员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为企业而努力,为企业作出长期最佳决策最终也是为自己而在股东主权体制中,从业员基本上是通过为股东利益作贡献而获报酬其次是其公平性更能为社会所接受将工作的人与股东相比,有能力的人是比金钱更为稀缺的资源只要有高素质的人,自然会有资金聚集因此,工作的人们与股东相比,为企业作出的是更具本质性的贡献再从担负的风险看,股东在企业经营不佳时可以卖掉股票,也就是可以在市场上退出以股东身份参加的企业,但长期固定地在企业工作的人们要想退出市场就不太容易,也没有一种市场使他们能收回倾注在企业中的时间和精力。股东可以通过将资金分散投资的方式加入企业以分散风险,但是工作的人们没有分散其风险的方法

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看,日本企业实行信息、附加价值决策这三种权力的分散性分摊信息权的分摊特点是企业组织的各个部门各个阶层共同掌管着各种各样的信息,强调现场的技术人员和工人的信息权附加价值的分摊特征是不同级别间的工资差额较小,力求体现平等性决策权的分摊情况是实际决策权的转让委任程度很高分散性分摊的经济合理性在于它将满足从业员的社会性欲望如对工厂的舒适程度、为社会承认、自我实现等作为考察的重点,将人的社会价值的提高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内在地统一起来从战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看,传统的以货币资产所有者为唯一主体的股份制正在发生三大变化:一是产权主体泛化入股资产从资金或物力资本扩大到无形的技术发明、管理才能、劳动贡献等人力资本,职工股权计划的实质就是职工提供的劳动被作为享有公司股权的依据。二是工人参与制工人参与管理一方面是职工劳动股权计划这种产权关系的变革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生作用的反映,另一方面又是现代管理活动本身发展的历史趋势三是利润分享制。利润分享制的内容就是改变工资在生产过程开始之前由企业出资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确定进入成本,与企业经济效益无关的做法,而是将工人的工资与企业的销售收入或利润挂起钩来上述三种变化的趋势是资产阶级在实践中对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决定作用的不断认识、不得不承认的结果,人力资本理论就是这种认识的理论总结。我们虽然不能指望资本主义公司制度会改变其根本的属性,但我们必须看到上述企业制度发展的新潮流。

三这一改革逻辑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国有制经济中现存的许多深层次矛盾

第一,国家天然成为全民经济货币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国家官员并不天然代表全民利益的矛盾。由于国家是宏观劳动者的集合体,其工作成员即官员是凭借自己的劳动能力从事宏观劳动,在促进全民经济利益增进的同时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因此国家官员的个人能力制约、个人利益制约是天然存在的,他们并不天然地具有全知全能和忘我无私地代表全民利益的特性如果我们根据其劳动能力和劳动职能范围赋予国家对货币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经济运行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并科学界定国家官员的个人权力和利益,则国家职能发挥的效益为最佳超出了国家官员的能力和利益制约,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全部生产资料占有权和剩余索取权交由他们,实际上赋予了国家官员垄断地占有全民资产的超社会之上的权力,其结果一是造成国家官员知识能力局限所致的效率低下;二是造成国家官员个人利益由于缺乏有效制约所致的腐败。

第二,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与作为国家雇员的矛盾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理应是国家的主人,但是作为国家主人不仅仅只是法律上的确认,还必须有经济上的制度运作方式,将国家作为货币所有者占有剩余索取权作为基本的制度运作方式确定下来,经营型劳动者是国家的雇员,而生产操作型劳动者又是经营型劳动者的雇员,实际上是将国家与劳动者的关系界定为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或类似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这种制度运作方式怎么能让劳动者现实地体会到自己是主人呢?难怪许多企业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比改革前还差,难怪许多企业劳动者认为自己为国家创造了这么多财富,既然没有应得的权力和利益,也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关心度很低

第三,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重任与经营权局限的矛盾在国家是货币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制度运作方式中,企业只国家的经营代理者。企业只具有经营权意义上的权力、责任和利益,所有权对经营权的干预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客观现实的,政企分开是分而不开。而且在国有控股公司制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完全可以以股东所有权的经济形式体现,从外部干预发展到内部干预,无怪乎一些搞了股份制的企业惊呼:企业自主权在改制后更少了。然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企业承担的生产经营责任日益重大,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地位日益显现,相应的权力、责任、利益的独立性也不可避免,必然为单纯的经营权所局限,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以国家作为货币所有者产权的实现作为国有制经济改革的基本逻辑,既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又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国际潮流,也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国有制经济现存的深层矛盾,需要在反思的基础上,重新思考和设计。

参考书目

1. 崔之元:《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

2. 《现代日本企业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

3. 李德伟.盖迷玲:《当代西方股份制的新发展》,《理论探讨》1993年第5期„

4. 《国有资产管理局赴境外考察报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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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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