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军:党规与国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2 次 更新时间:2015-11-09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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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军  

最近一段时间,在公开某领导被纪检监察机构调查时,使用了一个不同以往的新表述,即某人“涉嫌(严重)违纪”,不像以往的表述那样“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其中没有了“违法”二字。我认为这一变化不是偶然的,应该是认识变化导致的制度变化和行为变化,是对党纪与国法关系认识深化的表现,是治国理政规律性认识更加成熟的表现。

国法与党纪,违法与违纪,在过去的制度规定中,虽然不完全重合,但时有重合。党规党纪中所规定的不少内容,与国法规定中的内容重合。所以,违反党纪时常也意味着违反国法,违法与违纪也就时常重合。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党员干部行为时,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不分现象,纪律审查很容易变成或者替代司法调查。

党纪与国法究竟应该是什么关系?我以为主要有两点。

第一,党规严于国法。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我们知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双重身份:一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二是公民。作为公民,享有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受国法约束。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有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受党规党纪约束。一个人,双重身份,受双重规则约束。

那么哪一套规则的要求更高呢?当然是党规党纪的规则要求更高。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诸如此类的要求,显然都是高于严于国法的要求。

第二,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一致。党规与国法的关系,不仅仅是谁严谁高的关系,应该还有二者协调一致的关系。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一致,至少应当包含三层关系。

一是各司其职关系。党规党纪的一些要求与内容,与国法的要求与内容不同,党规党纪内可以提出要求,而国法中则不会提出要求。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里,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事项等,在国法中根本就不会有,没有哪个法律会要求公民报告其个人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二是性质相同关系。在很多规则要求方面,党规与国法的约束程度不同,但性质是相同的。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为党规党纪所不容。国法虽然没有规定“默许”,而是不容“利用”职务便利,但都是在约束党员与公民利用职务谋取利益性质的行为;三是方向相同关系。党规与国法规则的一些要求,约束程度不同,但约束的方向是相同的。也只有方向相同的不同约束规则,才可能协调一致。反之,如果程度不同,方向还相反,那么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就不可能协调一致。例如,党规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收受礼品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关键。而这个关键也正是国法的约束。党规与国法对收受礼品等的约束,方向完全一致,所不同的只是程度而已。


【作者简介】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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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检察日报》2015年10月28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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