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周全:法律辩护的逻辑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75 次 更新时间:2005-12-14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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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周全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而辩护的逻辑技巧和谋略是发挥辩护制度优势,实现辩护目的的必要条件。在辩护的形式、方式方法中包含大量的逻辑问题,辩护逻辑除应用形式逻辑的形式结构和方法之外,还有其独特的逻辑问题,有研究必要,也有其实用价值。 

一、辩护逻辑研究对象的界定 

辩护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行使辩护、自己和接受委托的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被指控犯罪时起,针对指控所作的一系列推论、论证(反驳)和辩解。 法律辩护活动与逻辑结下不解之缘,就是无论用哪一种方式进行辩护,都要依据法律和事实,这是辩护成功的充分条件,同时也要运用逻辑手段,这是辩护成功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正确运用,才能达到期望的目标和效果。辩护是否有力有理,是否成功,法律条文和事实是基础,但是有对被辩护人的有利条件,不一定能保证成功,有成效的辩护还取决于辩护活动运用逻辑技巧和谋略,讲究实施整套的计划、方法、逻辑手段和智谋的巧妙施展,使成功可能变成现实。 辩护逻辑研究辩护活动所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形式结构和方法,是在具体的辩护中针对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所使用的形式结构和技法,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应采取的对策。辩护的逻辑是从辩护活动的角度研究法律实施中的逻辑形式结构、规则和方法,其目的仍然是保证国家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正确的实施。辩护的逻辑不是一个法学部门,而是一门思维科学,与法律逻辑,行为学、决策科学相联系,其中交叉多种法律知识的综合学科。 辩护逻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辩护的决策。接受委托,委托人和辩护人明确承担辩护职责,从整个社会效果上说,达到最佳诉讼值。辩护决策多用确定性逻辑推理,也用不确定性推理,对法律辩护的社会效果和辩护行为最佳值作出预测,确定性推理多用演绎推理,不确定推理可以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假设法推理。 2、辩护的逻辑形式结构、方法策略的构建。 辩护人首先必须作好全盘规划,制定出符合案情的辩护方案,并在实施中不断充实、调整,主要是辩护活动中各种推理、论证反驳、辩论程序的运筹和构建。 3、辩护技法、对策的筹划。 任何一种方案都是从一种对案情的认识到理性的计划方案,都有一个具体实施问题。如果没有最优的辩护方法,最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得到最佳值。有时还可以出现负值。这种从案情到理性,再到辩护实践的步骤、方法、技巧等也有规律可循。借助于逻辑形式和方法,也可便于在较短的时间里对采取的对策作出最佳的选择。 辩护逻辑学属于思维科学,它把逻辑学、科学方法论、心理学、修辞学、论辩术等知识运用于辩护活动,具有思维活动共性的规律,又有其独特的规律。在出庭辩护活动中,辩护的根据是法律和案件事实,所以,辩护逻辑又有其特殊活动规律。例如,辩护离不开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导,对具体犯罪指控要同指控罪名构成要件一一对应,依据法律规定看它是否合格。懂得刑法等理论,才能认识得准,说得清,有理有据才为法庭所采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任务和地位、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等主要内容。所以在辩护活动中实施和辩护方案的制定中,这种辩护活动的规律和技法,辩护逻辑都要加以研究。再如,辩护逻辑与证据学也有密切联系。辩护逻辑当然也要运用一些科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 

二、辩护活动中逻辑思维的特点 

辩护活动是刑事诉讼中指定辩护人或委托辩护的辩护人参加的法律诉讼活动。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是独立主体,辩护活动保持自主性和独立性。但辩护活动的逻辑思维与其他活动相比有不同的特点。 1、思维的逆向性。指辩方和控方推断方向相反, 辩护的职能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的申诉、反驳、辩解,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它是从整体上抨击和动摇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给法庭提供一个完整的、具有严谨逻辑联系的反面意见,目的是使法庭在法庭审理案件时,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客观地、全面地了解案情,查明事实真相,从而作出正确的和合法的判决和裁定。 2、信息反馈性。在辩护活动中,也是辩护人收集、整理、分析、输出和反馈信息的信息处理过程,辩护人有权依法独立辩护,但一定要在收集证词、了解被控方的事实基础上产生信息反馈。辩护人依据辩护权,可收集本案的材料,了解案情和证据的情况,可同控诉人进行辩论。辩护人对事实和证据收集整理,然后对控方的指控发表意见,这是一个信息收集、整理、对照、反馈的过程。 3、程序性和多样性。从诉讼程序上,一审辩护可叫起诉辩护。 二审辩护由于与一审辩护提起的原因不同,由检察机关抗诉导致二审叫抗诉辩护,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引起二审诉讼辩护叫上诉辩护,既有检察机关的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二者兼有的诉讼又叫兼诉辩护。每一种辩护都有相应的辩护词。从辩护内容上总体又分为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两大类。即运用法律,认定事实、证据、罪责的为实体辩的内容,审理的合法性问题为程序辩的内容。因此,从内容上可把辩护分为事实辩、证据辩、罪责辩、从轻减轻辩和运用法律辩。 4、论理和论证性。辩护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法律诉讼活动, 控辩双方本着对事实、对法律、对法庭、对被告人负责的综合考虑,从证实被告有罪或罪重与证实被告人无罪或罪减轻两个相反的对立面进行摆事实、讲道理、引法典,细分析辩护或辩论活动。这种辩论活动的双方处于平等的诉讼活动,所以公诉人的辩论和辩护人的辩护都可能被或不被法庭采纳。为了争取法庭的认可,辩护人的辩护和辩论除了正确的论点外,还必须有比较充分论证论点的论述,才能使论点、论据形成一体,令人信服,才能产生较好的法律效益。 5、针对性和驳论性。依据公诉人的证词,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或辩论词,或控辩双方进行的辩论,辩护人的论点、论据,主要是针对公诉人的证明或答辩意见而选择和运用的,它的针对性的特征还体现在其设立的论点上,一般来说,都是与公诉人等论点正好相反的论点。论据则可以是公诉人作为论据的材料再次重复运用,这种重复运用选择的角度和部位都是有很明显的差异。也可以抛弃公诉人作为证据的材料,寻找新的对支持辩护和辩论的论点有积极意义的材料。 

三、辩护的运作 

辩护人在法律诉讼中辩护活动的运筹、辩护方案的规划和辩护的实施是与法庭的审判程序相对应,审判程序有五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组成: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辩护人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工作内容,辩护相应的也有五个部分组成;准备 ——发问——辩论——申请——意见。 1、“准备”,是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首先, 包括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重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取证,掌握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其次,拟定庭审中的申请和发问的提纲,准备好在法庭上提出的申请,写好对不同参与人的发问提纲。再次,写好辩护词、制定辩护词的指导思想,抓住主要矛盾,论证正确,结构清晰,逻辑严谨。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文字精炼、措词适当。最后,草拟辩论、答辩提纲。2、“发问”,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发表意见和提出相应申请,把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材料、情节充分揭示出来,把能够论证自己的辩护意见的一切事实和证据充分揭示出来。这是辩护的最重要环节。3、“辩论”, 法庭辩论是运用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情况,论证自己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见解,揭露对方发言中的不当之处,反驳对方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论述。对于辩护人来说,认真审听公诉人的公诉词、被害人及代理人、自诉原告人以及代理人的发言,认真审听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然后发表辩护词。4、 “申请”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由被告人本人独立行使,辩护人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如被告人最后陈述出现某种限制,或强制性制止把与案件有关的话讲完,限制时间,辩护人应向法庭提出申请。如果被告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对否定犯罪或者可以被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应建议法庭进行查证。5、“意见”,辩护人在第一审法院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出上诉。在闭庭后,辩护人可向人民法庭提出意见书。 辩护人在辩护活动的运用中,具体实施有无罪辩护,对指控证据不充分的辩护,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酌定处罚情节的辩护,罪名辩护等大致可用下列逻辑形式。 1、犯罪构件条件推理。犯罪要件是定罪的条件, 如果定罪的构件不成立或不充分,那么罪名不成立或重罚不成立。这些犯罪构件逻辑上可构成条件推理,可运用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来否定控方的推定。犯罪构成必须具备行为人主观方面和行为客观方面各种要件同时存在,缺一构件就可以作无罪辩护,可用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前件式: 附图 ,P由p[,1],p[,2],p[,3], p[,4]构成,其中之一要件不成立,可作无罪辩护。如,主体不适格的无罪辩护,主观上无罪过的无罪辩护。犯罪目的犯罪客体也都是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无犯罪目的和客体,犯罪就不成立。发案现场、作案时间、手段可组成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某人是罪犯,那么他一定在作案现场,有作案时间、手段,否定后件一个条件,就可否定犯罪的推定。如果查到某种犯罪手段(技术)是定罪充要条件,可组成充要条件假言推理,无这种作案手段(技术)的人可作无罪辩护。 2、因果联系推理。犯罪行为是构成任何犯罪的客观基础, 无论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有意识地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规定,或者是不应受刑罚处罚的,都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在作不属于犯罪行为的无罪辩护时,要查明被告人是否作出指控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危害后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刑法上因果联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有内在必然的直接联系,如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说明危害的社会结果不是行为人被指控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危害结果,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可作无因果联系无罪辩护。研究案件的因果联系要注意研究有无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人的行为在前,危害结果在后。原因产生结果是直接的,对产生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危害结果产生虽然起一定作用,但不是起直接作用的行为,是犯罪的条件,条件和原因要严格区分。对于产生犯罪结果的条件,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研究无因果联系的无罪辩护同样不是主观臆断,一定要查明被告人指控的行为,与已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必然、内在、直接的联系。在逻辑学上研究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叫求因果联系归纳方法、在法律办案中可以适用,但法律案件的因果联系可以用演绎推理公式表示出来: A=>B,=>表示必然,内在直接联系,A表示原因,B表示结果,从这个前提可以进行推理:(A=>B)∧│·A=>│·B,(A=>B)∧│·B <=│·A。如果行为人的行为A与危害结果B之间没有因果联系,那么,(A=>B)∧│·A=>?│·B,(A=>B)∧│·B<=?│·A。 3、规范逻辑证明。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国家或本人、 他人的行为。它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必须是不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可表示为:必须p,即O[,p],要证明O[,p] 成立,就要证明P?p不成立,证明?P?p→O[,p]的推导关系成立,这种蕴涵关系(或等值关系)前件存在,后件一定存在。在作正当防卫无罪辩护证明时,首先要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防卫过当,过失,故意伤害等行为作细微的研究。这里见证人的证明力是非常重要的,要确实证明被告是出于防卫而实行的某种行为,不可以不实行:?P?p。再者,也可以以实施侵害人侵害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和因防卫而产生的后果上也可以证明?P?p,不允许不作某种行为。证明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证明成立,不承担刑事责任。 4、反证论证不成立的证明。 指控证据不充分的辩护就是对证明指控方指控成立的反证明,要着力从有疑点的证据上,去动摇和否定指控论据的证明力,揭示控诉、证据的失真伪造,指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不完备,指出控诉证据在收集、提取上不合法定程序,这样反证指控不成立。从逻辑上指出论证不成立,是论题与论据之间没有逻辑联系,如推导不合推理规则,论证有相互矛盾之处,论据不符合科学原理,以相对为绝对,以人为据等。 5、确认处罚度的规范推理。在进行从轻、 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活动中,有一个相同的前提,即根据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核实已经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和后果具有罪行轻、依法应该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以及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其他情节,这是可以作出确证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具有罪行轻的推断。辩护人要掌握被告人犯罪情节的细节,以及当前政策在法律实施中的指导作用,同一情节,后果在不同时期可以是严重、较重、特别严重的情节,程度上的不同,或者犯罪事实中确有从轻情节,或者犯罪行为确有情节轻微,或者有立功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这些情况可根据法律政策上依据得到确认,可以推论?P?p→O[,p]或? →P[,p],不可以不P 就是应该P,不应该不P就是可以P。 

四、法庭辩论的逻辑方法 

法庭辩论辩护使用的技巧和方法是以逻辑方法为基点,在实行运用时还可以灵活多变,还要经过谋略和策略的策划过程。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有关于确认事实和法律上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争论。有了事实和法律,并非都能辩护成功,还需要辩护人施展自己的辩才和智慧。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好的辩护方法、方略,讲究战略战术,有随机应变的本领,才能前呼后应地发表辩护词,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实行正确运用辩论术的辩护,为此要掌握一些推理、论证反驳的逻辑方法。 1、直接证题法。是从控方对被告人指控所使用的概念、 判断入手,运用经过法庭调查已经证实的证据、事实材料,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判断的逻辑联系,来论证辩护观点、论题的真实性、反证指控论点,论题虚假性,从而驳倒指控的一种独立证明的方法。 2、指正相对法。在控方和辩方的辩论中,针对起诉书、 公诉词和公诉人发言中论述、论点或论据方面出现的错误,或推理上的错误进行反驳,是指正其结论错误的辩论方法。指正反驳与控方论点相对,各执一端,也包含着双方辩论的态势和方法也是相对的。指正相对反驳法常用于案件和运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见,有事实,证据不准确,定性不当,指控和证据本身不一致的地方,指正要问题集中、明确,要有充分准备和临场发挥的能力。 3、逆推指控法。辩护人将指控方可能提出的或避而不谈的问题,先在辩论发言中全面论证,利用收集有利于被告人得到证实的事实和证据,在确凿的事实、证据和充足理由的基础上,针对控方不正确指控,或辩论中错误观点,采取主动反攻、抓住要害逆推指控,打乱对方的阵势,为辩论成功打下基础。 4、归谬反驳法。辩护人先以指控的论题为真, 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或错误的结论,从而论证对方论题为假。归谬反驳法以退为进,是一种辩论性强反驳性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其特点是不直接指出对方论题的错误,而是以其结论真实间接反驳指控论题的荒谬的方法。 5、否定推定法。指辩护人用调查所掌握的事实材料, 并经过法庭调查证实,从而否定指控中推定罪名成立,或对犯罪情节过重的指控失去了事实根据或证据不充分,原指控难以成立。只有指控事实和根据成立,指控才成立。 6、重点突破法。指对指控的事实不存在分歧,肯定事实, 面对定性量刑不同意见,或者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持有异议。不争辩共识,而以分歧为重点,并设为争论论题,辩护人要起主动作用,把握住论题方向,不跟着控方走。就是说对起诉书中没有提出或者已经提出的问题,对某种情节事实在认识不同,而又对案件有影响的事实和情节,作为重点突破去争辩。 7、破解矛盾法。 指辩护人借用指控事实来反驳其指控命题的方法,利用对方所诉之理去破斥其不能自圆其说。这种方法在于对对方自相矛盾的破斥,但要抓得准,不能把似是而非的问题说成矛盾,要在准确断定的基础上揭露对方的自相矛盾。 8、解释概念法。 解释概念法是指对控方所使用的重点概念给以正确解释,从而驳倒对方的论点的方法。 9、转守为攻法。法庭辩论有秩序性, 先是控方发表公诉词和控诉词,然后才是辩护人发表辩护词。一般来说,辩护人的发言是在后的,先入为主产生主动,后发制人也可以变被动为主动。辩护人可听取控方的观点,在许多情况下公诉人的指控都是论证严密,来势凶猛,要避其锋芒,等待时机应战。如果发现控方立论和论证上的破绽和疏漏处,控词不当之处,便可转守为攻,因势利导,扣紧对方所论证的问题,进行适应性的反驳来取得辩护成功。 10、切中反驳法。切中要害反驳则要辩护人抓住犯罪指控是否成立、是否罪重等关键问题进行辩护。案件不同其要害也不同,如案件事实不清,指控根据不明,案件责任不明等。要害问题是关键问题,也确实是案件材料存在疑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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