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治理证明,重在治乱治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6 次 更新时间:2015-05-1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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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到本报《“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一文中的故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共鸣,不少人结合自身经历吐槽,批评各种令人啼笑皆非的证明。
  如何规范和治理证明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从证明的源头控制、查验的主体责任、证明方式的改进等方面,谈了看法。
  记者:人们为什么对“证明我妈是我妈”这一现象反应如此强烈?应该如何理性看待证明行为?
  姜明安:证明行为包括行政证明行为和民事证明行为,二者在性质上均属于“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虽然不直接设定、改变或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例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往往必须提供各种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资金、技术、物权、债权等各种证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诉讼,往往也需要向法院提交各种有关的证明材料作为支撑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另外,在各种民商事活动中,如投资、贸易、经营等,相关证明行为也不可缺少。
  作为准法律行为的证明行为, 在国家法律运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证明,很多行政法律行为、司法行为、民商事行为就不可能正确、有序地进行,假冒伪劣现象就难以遏制,社会、经济秩序就难以有效维持。
  但是,证明行为和其他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一样,既有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证明行为如果设置过多过滥,有关公权力部门将证明作为其设租、寻租,为相应部门和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就将阻碍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妨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对于证明行为,如同对于审批、许可等法律行为一样,需要规范和治理,且重在治乱治滥。
  记者:有人认为,本应该由办事机构进行查验核实的,却把责任推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去开证明。在您看来,证明过多过滥的原因是什么?
  姜明安:证明过多过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办事机构推诿责任、官僚作风盛行只是原因之一。有的办事机构办事要求当事人提供这样那样的证明,往往还出于利益的驱使:证明机构开具证明,通常是要向当事人收费的。而证明机构有的即是办事机构的附属机构,有的与办事机构有这样那样千丝万缕的联系。
  另外,证明过多过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过去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在规定各种行政管理制度时,往往过多地考虑如何保障管理者管理方便,而较少考虑如何保障当事人办事方便,因此习惯性地要求相对人提供这样那样的证明,以相对人提供这些证明材料作为办事机构办事的前置程序。
  记者:应当如何治理证明的过多过滥问题?在证明方式上,是否可借助信息化工具对现行证明机制予以改进?
  姜明安:治理证明的乱和滥问题,首先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中设定的各种证明进行清理,该撤销的撤销,该废止的废止,该改变证明方式的改变证明方式,该保留的保留。确定撤销、废止、变更方式或保留的标准应该是相应证明是否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必需,是否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需、是否有利于办事便民、高效。要同时兼顾和平衡这些利益,对于“证明我妈是我妈”这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合理乃至荒谬的证明,自然应坚决废止。当然这种证明在某些司法活动或行政行为中还是具有合理性的,不能一刀切地予以废除,比如若干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争夺“我妈”遗产的案件。
  其次,应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机制改革,促使证明机构和办事机构彻底脱钩,切断办事机构与证明机构之间的任何利益联系。
  此外,就是应改革证明方式,办事机构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获取相应信息,尽量免除或减少当事人为办事而四处开具证明的辛劳和烦扰。这就需要我们打破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壁垒”,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2015年05月13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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