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绥铭:中国,究竟有多少“小姐”?2006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765 次 更新时间:2016-09-26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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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 (进入专栏)  

中国,究竟有多少“小姐”?


潘绥铭


男人接受性服务:与美国人的对比


1.发生率

在各种多伴侣性交中,收费的性服务(商业化的性交易、嫖娼卖淫)一直被认为是最容易传播艾滋病的。(尽管中国的预防工作在这方面投入得最少。)那么,社会实况究竟如何呢?

在20-64岁的男性总人口中,承认自己在一生中曾经与“性服务小姐”(暗娼、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小姐)发生过性交合的人占6.4%。

按照年龄组来看,40岁(含)以上的男人中,只有1.5%的人这样做过;而39岁(含)以下的男人中却达到11.2%。在35岁(含)以上的男人中,只有3.6%的人这样做过;而35岁以下的男人中却达到11.9%。其中最高的是25-29岁的人,高达12.7%之多。

如果只看城市男性的话,那么35岁(含)以上的人里只有5.5%接受过性服务,而35岁以下的人里却有12.5之多,也就是大约8个男人里就有一个曾经接受过收费的性服务。其中,25-29岁的人也是最多,高达16.5%;也就是大约6个男人里就有一个。

2.社会意义

这意味着什么呢?许多人可能又要大声疾呼“救救青年”或者愤怒声讨“男人有钱就变坏”。

可是,首先请不要忘记前面讲过的道理:作为一般女性,男客(找过小姐的男人、男客)的妻子或者女同居者,再次传播给其他男人的可能性只有5.5%。

其次,请不要忘记:男客们不仅可能把艾滋病带回家来,更可能传播给性服务小姐。否则,那些刚刚走出农村的、小到未成年的、往往是在性产业里被“开处”的“小姐”,她们的艾滋病难道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为什么我们总是更容易把她们看是第一传播源,而不是第一受害者?

第三,男客里,谁更加危险?是那些“大款”。

按照主要职业来分类,在那些形形色色的男性厂长、经理、老板们当中,接受过性服务的比例是最高的。他们这样做的可能性,是城市中的男性体力劳动工人的10倍,是各种农村男劳动者的22倍![1]可是,他们肯定会觉得冤枉,因为其中许多情况是为了“应酬”。那么谁被“应酬”了呢?恐怕更多的是那些可以出租权力的人。

这些男人之所以更加危险,还不仅仅在于他们“先嫖起来”;更在于他们同时最可能成为性传播的最主要的“桥梁人群”。这是因为,他们更容易倚权杖势地与更多的“二奶”、“小蜜”、“情人”发生性交;甚至可以更容易地和更多地强奸手下的各种女性。这种“性的阶级霸权”表现为:他们平均有过6.41-6.27个其他性伴侣,是工人的1.95-2.60倍,是农民的2.87-3.37倍。[2]

3.与美国人的比较

在下面的图14-3中,蓝色的曲线是中国的情况,白色的是美国的情况。

图14-3:中国与美国,不同年龄的男客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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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的情况相比,我们可以发现:在40年里,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男人寻求性服务的比例在急剧地下降,可是中国男人的比例却在显著地上升。虽然还没有达到美国1955年的高度,但是在1985年之后却是猛增的状况。

为什么会这样?恐怕只一个解释:

美国自从1960年代后期开始性革命之后,一般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日益开放,爱情的旗帜不断高扬;因此男人们会觉得:明明可以有女性性伴侣,却非要去花钱找那些没有爱情可言的性服务小姐,这是很奇怪的事情。

可是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正是因为即使在今日,一般男女之间的性关系也仍然不可能很开放,所以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男人去寻求性服务。

也就是说,从整个中国社会剧变的角度来看,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之中:严厉扫黄在客观上就是鼓励一般男女的性关系开放;反之,严禁一般男女的“性开放”实际上就是为性产业开辟市场。


接受性服务的详细情况


在男人们所找过的小姐当中,有13.7%的女性是“二奶”,而不是标准的性服务小姐。

调查数据还表明:在那些接受过性服务的男人里,有39.2%的人是发生在调查之前3个月以内,在6 个月之内的占50.0%,在一年之内的占71.6%,在5年之内的占88.5%。

也就是说,在1998年8月-2000年8月之内,中国性产业曾经出现了急剧的增长,比此前5年之内的规模扩大了4倍还多,比自从性产业重现以来的规模也扩大了2.5倍。

从找过几个小姐来看,在男客中,有23.3%的人只与一个小姐性交过;有65.8%的人是与两个到五个小姐;还有10.8%的则是超过五个。此外,在调查之前的3个月里,在与小姐性交过的男人里,有38.8%的人只有过一次;有34.0 %的人是有过多次,还有27.3%的人则是发生在3个月之前。

这说明:一旦男人“开了戒”,与小姐性交过,他们往往不会仅仅一次就罢手,但也不是多多益善,而是倾向于找2-5个小姐。他们与小姐性交的频率也并不高,在3个月里可能超过一次,但也不会是很多次。这里面的原因再简单不过:小姐是要收费的;小姐也不是随叫随到的;找小姐毕竟还是有风险的;因此再疯狂的男人,也不大可能单靠小姐来解决自己的日常的性需求。

按照中位数来看,那些与小姐性交过的男人,第一次是发生在自己大约29岁的时侯;小姐则是大约23岁。这些男人与小姐性交过的总次数大约在1次以上5次以下。

那么他们是在什么样的场所里找到小姐的呢?其中有31.6%的男客是在歌舞厅里找到小姐的;有15.4是在发廊或者按摩场所里;有14.2%是在各种旅馆里;有5.3%是在大街上;还有31.1%的人则是在其他类型的地方。这与我们一般人对于性产业的感性认识是一致的:歌舞厅、发廊、按摩和旅馆是小姐们最主要的营业场所。

还有,这些场所是在本地还是在外地呢?在这些男客中,有26.0%的人是在本市的市区找到小姐的;有25.1%的人是在本市的郊区;有40.9%的人是在本省的其他城市;还有8.0%则是在外省。也就是说,有一半人是在本市范围之内,在自己的家门口找小姐的。这一点很重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看法,女性们往往是在丈夫或者男朋友出远门的时候,尤其是去那些被认为性产业非常发达的地区(例如海南等地),才格外担心他可能找小姐。可是我们发现:其实就在家门口找小姐的并不少;或者说这种事情已经是防不胜防了。

这当然是因为性产业已经遍地开花了。就这些找过小姐的男人而言,在他们自己居住的城市里,有“红灯区”(公开而且集中的性产业地带)的并不多,只占37%左右。可是本市就有各种形式的性产业的却高达98.3%,而且有71%是中等规模,27%是大规模。这些性产业有56%是在各种歌舞厅里,有33%是在发廊或者按摩场所里。

尤其是,在57%的城市里,当地男性居民的多数都知道本地的性产业的一般情况;还有35%的城市则是少数男性居民知道。此外,在我们调查的时候,只有15%左右的城市目前正在扫黄。也就是说,如果当地的男性居民们,既知道性产业的存在,又知道目前没有扫黄,那么他们找小姐的比例要是不增加那才怪呢。

根据logist 回归分析的结果(具体过程从略),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所在城市的性产业越发达,当地男人找小姐的也就越多。即使在相同年龄的男人中间,如果当地有红灯区,那么男人找小姐的可能性就会增加8.3倍;如果有性产业存在,则会增加18.1倍。


谁更容易找“小姐”?


在一般舆论中,男人找小姐似乎是“本性难移”,甚至有许多人相信:每一个男人都会找小姐的,只不过因为要花钱、有风险和可能的性病,才有些男人不去做。

这无疑是片面的。我们通过logist回归发现以下一些情况(具体过程从略)。

1.什么样的男人最容易找小姐。

首先,男人是否与小姐性交过,最主要的因素是他是不是经常单独外出(在外面过夜的才算)。与那些出来没有外出过的男人相比,外出1-3个月的男人,找小姐的可能性是前者的6.6倍;外出超过6个月的则是7.2倍。与此相类似的是:社会交往越多的男人,找小姐的也就越多。每周社交2-3次的男人,与那些从来也不设教的人相比,找小姐的可能性增加4.5倍。还有类似的情况:抽烟多的男人,找小姐的也多,是不抽烟的男人的2.7-2.9倍。这可能是因为抽烟多少与社交多少直接相关。

但是,我们必须把这三个因素综合起来看,才能发现问题的实质。男人找小姐,并不是仅仅是因为他们的机会多(单独外出过夜多),还要看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如何(经常社交可以培养这种能力)。这是因为,找小姐并不是像到商店里买东西那么简单,更不那么容易;因为这毕竟是一种人际交往。有些男人是因为“没本事”才没有去做,而不是因为“没胆量”和没机会。

其次,我们发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是第二位的因素。在男人所居住的社区里,找小姐的人越多,他自己也去找小姐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具体来说就是:社区里接受过异性按摩的其他男人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自己找小姐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增加17%;社区里找过小姐的其他人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则自己也这样做的可能性就会增加32%。

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发现。它说明:现在的男人越来越变成一种“社区人”了,既不是以前的“单位人”,也不是真正的“社会人”。[3]

第三,我们发现,居住在县城与县级市里的男人,找小姐的可能性最大。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农村男性居民的6.1倍。可是地级城市里的男居民却只是他们的37%,省会以及直辖市的男居民只是他们的33%。

这里面的原因会有很多。我们初步分析觉得,最主要的是因为:县城里的性产业虽然不见得比大城市多(当然也不见得就少),但是扫黄一般却没有大城市里那么厉害。再加上县城的地域比较小,信息流通多而快;因此哪怕是到城市郊区去找小姐,也不会像大城市里那么困难。

第四个因素是年龄。从20岁往上,男人每老5岁,找小姐的可能性就会降低29%。

第五位的因素是:与未婚的男青年相比,那些再婚的男人们,找小姐的可能性增加4倍。人们通常认为,未婚男人由于没有地方“发泄”,因此找小姐的就会更多。可是我们的调查推翻了这个说法。

第六位的因素是男人自己的文化程度高低。这呈现为一种上下坡的曲线:没上过学的男人只有0.5%的人找过小姐;小学与初中的男人也只有4.8%-4.2%;但是高中文化的男人中却高达17.1%之多;随后,在大专和大学文化的男人里,有下降为6.3%-5.7%。

这可能是因为:文化太低的男人既没有那么开放,也没有那么多奢求;而文化很高的男人,或者是其他机会更多,或者是“洁癖”更重。所以处于两者之间的高中文化的男人就凸现出来了。

以上我们说的都是发挥了显著作用的各个因素。还有一些因素没有显著的作用,但是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人们一般都认为,性欲越强的男人,找小姐的可能性当然也就越大。可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只有那些从来也不想过性生活的男人们,找小姐的可能性近乎于零。其他的男人,不管他们是每个月一次、每个星期一次、每天一次想性,还是每天想性好几次,找小姐的可能性都相差无几,不能干出显著的差异。这一点与我们前面分析过的社交的作用强大是一样的道理,都说明“找小姐”并不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仅仅是一种生理化的简单行为。它实际上也是一种需要相当大的能力的人际交往活动。

2.什么样的丈夫最可能找小姐

首先,看来男人结婚不结婚都差不多一样,因为在所有男人中发挥了最大作用的那三大因素――单独外出时间、社区里找小姐的男人的比例、男人自己的社会交往频率;在丈夫里面也同样发挥着第一位、第三位和第四位的作用。具体来说,丈夫如果单独外出1-3个月,那么找小姐的可能性就是那些从来也不单独外出的丈夫的14.8倍。社区里其他男人找小姐的比例每上升一个百分点,自己的可能性也就增加30%。那些社交最频繁的丈夫们,找小姐的可能性是从不社交者的9.3倍。也就是说,结婚这件事,并不能自然而然地阻止丈夫去找小姐。

其次,夫妻之间的爱情才是最可靠的保障。与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很不好的夫妻相比,如果双方的感情比较深或者很深,那么丈夫找小姐的可能性就只有前者的6%。老百姓说的“苍蝇不叮没缝的蛋”就是这个道理。

第三,人们在讨论已婚的男人为什么还要找小姐的时侯,往往会出现一种性别差异:男人们多半会想到,可能是因为夫妻性生活不好;可是女人们一般不这样想,也很难同意。这是正常现象,因为在目前的中国社会里,性生活,尤其是性技巧,往往是男人们主导的,因此男人会认为它意义重大,而被导的女人们则不大可能这样看待它。

但是我们在分析已婚男人找小姐的原因时却发现:夫妻之间的性技巧非常显著地发挥着第三位的作用。具体来说有如下一些情况:

如果夫妻之间从来也没有采用过女上位的性交体位,那么与采用过的相比,丈夫找小姐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到3.3倍。如果夫妻从来不进行后入位的性交,那么丈夫找小姐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到2.8倍。反过来看,把这两种体位综合起来,那么最经常采用的丈夫找小姐的可能性,就只有那些从来不用的丈夫的千分之一。

口交也是这种情况。如果丈夫对妻子做过口交,那么丈夫找小姐的可能性,就只有那些从来不这样者的4%。如果妻子对丈夫口交过,这种可能性就只有7%。把两种口交综合起来看,那么最经常采用的丈夫找小姐的可能性,就只有那些从来不用者的1%。可是反过来,如果夫妻之间从来也没有采用过这两种口交,那么丈夫找小姐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到1.7倍。

对于这样突出和鲜明的统计结果,我们大概不需要太多的解释了。尽管许多小姐实际上也不肯提供体位变化的性服务,尤其不愿意提供口交;但是如果丈夫觉得在婚内缺失了它们,还是可能到小姐那里去寻求的。

第四位的因素是一个人们一般想不到的情况:如果在夫妻性生活里,丈夫觉得自己是勉强在过,那么与那些不觉得勉强的丈夫相比,他们找小姐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到3.4倍。

这是一个很容易引起一些人愤怒的发现。他们通常都认为,男人就是一种“性的永动机”,对性永远都是求之不得,哪里有什么勉强可言!可惜,我们的调查表明:在已婚男性中,确实有30.1%的人认为自己曾经被勉强过;有23.2%有时被勉强;还有2.0是经常被勉强;只有44.7%的丈夫是“合格的男子汉”,认为自己从来也没有被勉强过。也就是说,多少被勉强过的丈夫一共是55.3%,超过了半数。

我们在这里不打算讨论丈夫为什么会觉得自己被勉强了;因为我们检索文献之后才发现,古今中外的大小学者们几乎都对此三缄其口或者不知所云。我们只想强调一下:这确实是一个问题,而且居然会显著地增加丈夫找小姐的可能性,而且是排列在第四位重要的因素。

以上说的是发挥了显著作用的因素,可是请不要忽视了那些没有显著作用的因素,那里面也有许多有意思的情况――许多人们通常认为一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回事。例如,夫妻之间的体贴与亲昵是多还是少、做家务谁多、是不是打架和吃醋、夫妻性生活的次数是多还是少、丈夫们自己的性欲是强还是弱、性高潮多不多、性生活是不是满意等等因素,其实都没有对丈夫找不找小姐这件事产生显著的影响。也就是说,在这些事情上,夫妻们不论做得好还是坏,可能影响其他方方面面,却不会显著地增加或者减少丈夫找小姐的可能性。


中国的“小姐”知多少


尽管中国的官方舆论一直把性产业说成是“死灰复燃”和“沉渣泛起”,但是凡是睁眼看世界的人们,最关心的却是:中国到底有多少性服务小姐?

在这个方面,我们所能看到的几乎一切文字材料,都在有意无意地夸大其规模,而且很少有真正的调查依据。这并不奇怪,因为人们总是出于某种目的而去估计某种情况。例如某国政府居然把某年之内涉及性产业的中国人估计到一千万之众。有的中国人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因此需要把小姐的人数夸大到荒谬的地步,例如小姐为中国的GDP贡献了1%等等。更多的普通中国人则是为了发泄某种情绪,尤其是对于贫富差距的怨言。

从学术上来说,最关键的是“小姐”的定义究竟是什么,且不论我们把她们叫做什么。


1、我们使用什么样的定义

许多人把“三陪小姐”和按摩小姐通通估计为“性服务小姐”了,但是根据我们1997年和1998年在广东、1999年在深圳、2001年在四川、2002年在东北和深圳所进行的“入住式社区考察”和个案访谈,在三陪小姐和按摩小姐中,提供“性交合服务”的人大约只占三分之一,甚至更少。这就是说,虽然我们经常在使用着诸如“性服务”、“性工作”、“卖淫嫖娼”这样的词汇,但是我们对于这些词汇的确切含义,实际上仍然是莫衷一是。

其实,所谓“人类性行为”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点状的概念,而是一个由各种具体行为组合起来的总体概念,或者说是一个由各个点连接起来的线段。所谓“性服务”与一般的人类性行为并没有实质的不同。请看下面的示意图:





 专业术语



 性别交往



 涉性交往



 性交往



 性显示



 性爱抚



 性交



 性交合





 一般表现



 男女来往



 恋爱



 调情



 裸体



 抚摸



 口交、肛交



 阴道性交





 性服务



 “由表及里”的三陪



 脱衣舞



 打波、

 打飞机



 吹箫、

 走后门



 打炮、

 打洞





也就是说,从性别交往一直到性交合,都可以称为“性行为”;从最无性的“三陪”(例如仅仅陪坐)一直到最直接的“打炮”,也都可以称为“性服务”。因此,我们研究性产业时,究竟使用哪一点或者哪一段的定义,就成为不得不首先考虑的最根本的问题。因为随意地含糊地定义往往是比言而无据更为严重的失误。

例如,按照1999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务院法规,在娱乐场所里,任何以营利为目标的“陪侍”都被禁止。由此推测,“性服务”的官方定义应该是已经扩大到仅仅陪坐了。这本来是想给中国人增光的,因为这是世界历史上空前的最彻底的扫黄。可是这样一来,中国的小姐总人数和性产业的规模恐怕都要翻许多倍了,岂不是弄巧成拙地抹了大黑?

从预防性传播疾病的角度来看,肛交是最有风险的行为,其次是阴道性交,然后才是口交。至于“打飞机”(小姐替客人手淫),何险之有,为什么不能把它明确地排除出“卖淫嫖娼”的定义;却非要去禁止那与性传播疾病毫不相干的“三陪”呢?我们为什么不能鼓励和培训小姐们“打飞机”与“吹箫”(口交)呢?[4]

在查处男客与小姐的时候,如果实行“肛交从重、口交从轻、用套减罚、求险(要求从事风险行为的那一方)加罚”的方法,准保比一切宣传教育更加有效。这样做,即使只把高危行为的比例降下来一点点,其效果之价值也会远超过有关部门的创收额。

正是因为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社会环境之中,因此从性行为的角度上,我们把“性服务小姐”定义为:提供过阴道性交和肛交的收费服务的女性。

当然,我们必须说明;这个定义是从预防艾滋病的角度来看的,因为只有阴道性交和肛交的传播可能性最大,而口交的可能性极小,“打飞机”全无可能,“三陪”则任何疾病都不会特别地传播。

如果从性社会学的角度来看,那么“打飞机”和“打波”(抚摸小姐的乳房)也是性行为,也应该包括进来。如果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来看,那么脱衣舞等等色情表演和戴有性刺激意义的“三陪”,甚至色情声讯台的服务也应该包括进来。

可惜,对于这些宽泛定义上的“性活动”,甚至仅仅是“情色活动”,国际学术界尚缺乏统一的明确定义;因此我们也就无法调查。这里只能暂付阙如。

如果有人从非学术的角度,说我们这是人为地把“小姐”的范围缩小了;那么我们就要反问:究竟为什么要扩大它呢?或者说,非要把小姐说得那么多,究竟对什么人、什么事情有好处呢?


2、我们首先看生产,还是看需求?

据我所知,许多人都是首先调查出某处性产业里有多少个“小姐”,然后再推算全中国应该有多少小姐。

在方法上,这并无多少可指摘的,但是在思路上,这岂不又是“女人是祸水”论?如果没有男人的需求,尤其是如果没有公款嫖娼、赃款嫖娼的强大需求,我才不信中国会有这么多小姐,更不信居然能有个别小姐卖出了天价!

附带一说:我认为,研究已经被抓获的小姐,无论多么努力,也仍然毫无意义。这是因为,按照《中国统计年鉴,2000》公布的数字:1999年被公安机关受理的“嫖娼卖淫”案件总共是216,660件,比1998年增加14.05%。但是据我调查,公安机关所受理的不足1%。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研究那些已经被抓获的小姐,那么充其量也只能发现:为什么仅仅是这些倒霉蛋被抓住了;而且,这也需要调查那些幸运的没有被抓住的小姐,然后进行对照才行。之所以有的社会学者孜孜不倦地研究已经被抓获的小姐,其实不是方法问题,而是思路问题、价值观问题。

从防病工作的角度来看,我们现在最缺乏的是对于男客的研究、宣教和干预。国外的研究发现:男客中已经感染性传播疾病的人的比例相当高。也就是说,当一个女性从农村妹子变成小姐的时候,她首先是受害者。如果这个社会要求她成为防病的大堤,而且“不骂水高骂堤矮”,那么怎么说也是不公平的。

尤其是在一次具体的性服务过程中,使用或者不使用安全套的选择权,更多地掌握在男客的手中,尤其是那些大权或者大款更有可能恃强凌弱。这,能怨小姐这个弱者吗?


3、我们看重人数,还是次数?

我们现在还没有大规模调查的数据,表明每个“小姐”多长时间才会有一个男客,她又总共从事多长时间的性服务。但是后者除以前者,却等于每个小姐的营业总次数。因此,如果一个小姐每天接客的人数越多,从事“性工作”的时间越长,她的营业总次数当然也就越多。

一般来说,在一个相对的时期内,男性对于小姐的需求是大体恒定的。那么在有限的市场里,每个生产者的效率一高,生产时间一长,生产者的总人数就不得不减少,即使再有别人想投入这种生产,也极难插足了。因此,我们得出计算公式如下:


小姐人数=男客的总需求÷(小姐每天接客人次×小姐从业总天数)


这就是说:“性工作”的正当职业化和“红灯区”的存在,实际上大大减少了投入性产业的女性的总人数;小姐客观上是牺牲了自己,保住了其他女性的“贞操”。尤其是,国外的研究已经发现:处于正当职业化环境里的娼妓,虽然卖淫次数更多,但是使用安全套的比例与频率也更高。

我们是社会主义,因此我们必须“扫黄”,必须把抓到的小姐“改造好”,或者把没有抓到的小姐吓唬跑,以便其他女性能够从腾出的空隙里挤进本来她可望而不可及的生产者的行列。因此按照我的推算,曾经出售过“性交合服务”的女性,大约是“现行小姐”的3倍;或者说,现在的小姐已经是第3轮了,或者说,我们的扫黄大业已经彻底胜利过3次了。

从预防性传播疾病的角度来看,什么更加危险?是一个人固定地卖100次,还是100个人轮流着每人卖一次?无疑是后者,因为即使传染率相同,固定卖也只会在性产业的涉足者群体中传染,而轮流卖,那些转业小姐却可以把疾病传播到与性产业毫不相关的其他人群里去,而且小姐轮流得越快,疾病传播得就越广。所以说,“扫黄”能够替性病治疗单位扩大客源,只不过目前还没有统计到扫黄战果中去。


4.历史累计的计算结果

根据我们本次调查的结果,套用上述的计算公式,按照最大的可能性(平均数与中位数里最大的那个),分步计算如下:

男客的总人数:(2000年人口普查的中国男性20-64岁总人口)39,439万 X (曾经与小姐性交过者)6.4% = 2,524万人。

男客的总需求:2,524万人X (找过的小姐的人数)3.43人 X (与每个小姐性交的次数)1.85次 = 16,016万人次。

小姐平均每天接客人数:根据廖苏苏教授1998年在海南的调查,是平均大约每天0.5个。根据我们1998年在广东的调查,平均大约每天0.5个;2001年在四川的调查,每天大约平均0.25个月;2002年在东北的调查,平均大约每天0.17个;2002年在深圳的调查,平均大约每天0.25个。因此我们确定为每天0.2-0.5

个。[5]

人们之所以总是习惯于夸大这个数字,第一是因为只看到(甚至只是听说)那些最活跃的小姐和接客最多的小姐,却不知道这样的小姐只占极少数;第二是因为仅仅在小姐们上班的时候去看(甚至从来没有真的“蹲守”),却忘记了在1天的24个小时里,生意火的时间不会超过4个小时;第三是因为已经先验地认定小姐们“发大财”了,然后再反过来推算,结果必然夸大。

小姐从业的平均天数:根据廖苏苏教授1998年在海南的调查,中位数是5个月。根据我们1998年在广东的调查,中位数是6个月;2001年在四川的调查,中位数是4.5个月;2002年在东北的调查,中位数是5个月;2002年在深圳的调查,中位数是5个月。因此我们确定为4.5-6个月,即135天-180天。

对于小姐从业的时间,一般人也是倾向于夸大。其实,目前中国的小姐有一个最大的特色,就是很少有人真的把它作为一个职业来看待,更没有一个把它当作是终身职业。她们中的绝大多数是“临时打工”,而且即使在打工期间,也很少有人会从不间断地干。她们会回家、跳槽、转移地方、出去游玩、自己放自己的假等等。因此,她们首先是从业时间短,其次是从业时间并不连贯。我们这里按照135天到180天来计算,已经是实行最大化原则了。

计算过程:

累计男客的总人数:(2000年人口普查的中国男性20-64岁总人口)39,439万 X (一生中曾经与小姐性交过者)6.4% = 2524.1万人。

累计男客的总需求:2524.1万人X (找过的小姐人数)3.37人 X (找小姐的次数)1.87次 =

15,821.6万人次。

计算结果:

最大规模:(男客的总需求)15,821.6万人次 ÷ [(小姐每天接客人次)0.2 次 × (小姐从业的总天数)135天] = (小姐人数)586.0万人。

最小规模:(男客的总需求)15,821.6万人次 ÷ [(小姐每天接客人次)0.5次 × (小姐从业总天数)180天] = (小姐人数)175.8万人。

请千万注意:这里的两个数字,说的都是自从1980年代以来,曾经做过哪怕一次小姐的女性的总人数,是十几年来小姐的累计数;决不意味着在中国同时存在着这么多的小姐。

按照严格的含义来说,我们所公布的数字是这样一个意思:从大约1980年起(那时广东开始第一次扫黄)到2000年8月(我们调查结束的时间),在中国曾经有过176万到586万个女性,向男人提供过阴道性交或者肛交的收费服务。即使按照最大可能性加上正负5%

的抽样误差,这个数字也是在167万人到615万人之间。除此以外的任何夸大,我们都概不承认。

我们预计,说我们算少了的人,肯定比说我们算多了的人要多得多。可是,凭什么说我们算少了呢?可能就是根据某些性产业场所里熙熙攘攘来估计所有小姐的营业次数很多;根据某些小姐的个人经历来估计所有小姐都连续做过几年。

我们且不说以偏概全的问题,而是要指出:夸大的人都忽视了一个其实非常简单的算术问题:在男客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一个小姐每天接客的人数越多,做的时间越长,那么小姐的总人数就越少,而不是越多!如果我们按照每个小姐每天接客2人,连续工作12个月来计算,那么最近20年来,曾经在中国做过小姐的女性就只有21.7万人了。如果按照极端的例子,一个小姐每天接客20人,做了3年,那么全中国20年来就只有过七千二百个“小姐”。这样荒谬的计算结果,恐怕与试图夸大者的意愿恰恰是背道而驰。


5.即时统计的结果

当然,一般人所关心的,是此时此刻中国到底有多少个小姐。对此,我们只能计算1999年8月到2000年8月我们进行调查期间的3个月之内的情况,而且精确度不够高,因为在3个月之内找过小姐的男性没有那么多,误差就会增加一些。

计算过程:

3个月内男客的总人数:(2000年人口普查的中国男性20-64岁总人口)39,439万 X (最近3个月里曾经与小姐性交过者)1.62%

= 638.9万人。

3个月内男客的总需求:638.9万人X (找小姐的次数)1.97次

= 1258.6万人次。

计算结果:

最大规模:(男客的总需求)1258.6万人次 ÷ [(小姐每天接客人次)0.2次 × (小姐从业总天数)90天] = (小姐人数)69.9万人。

最小规模:(男客的总需求)1258.6万人次 ÷ [(小姐每天接客人次)0.5次 × (小姐从业总天数)90天] = (小姐人数)28.0万人。

也就是说,在1999年5月到2000年8月的任何一个3个月的时期内,在中国曾经有28万到70万个向男人提供阴道性交或者肛交的收费服务的女性。加上最大抽样误差,则是在26.9万到72.8万之间。

如果您还觉得这个数字太少,那么我们只好这样来给您解释了:按照全国小姐的最大规模来看,如果每个性产业的营业场所里都有5个小姐,那么全国就必须有大约10万个这样的场所才能容纳。[6]可是全国只有两千多个县,所以每个县里必须有大约40个性产业场所才够。如果每个场所里只有3个小姐(这是发廊与按摩的一般情况),那么每个县就必须有65个这样的场所才行。您住的地方是这样吗?您去数过吗?或者说,您怎么能够保证全国每个县都是这样呢?反之,如果按照全国小姐的最小规模来计算,那么每个县里就只有10个到18个性产业场所。恐怕这才更符合实际情况吧?

最后要说的是,如果男客的数量猛增,那么当然就会拉动小姐的人数上升。但是在我们所调查的“历史累计”中,“男客”说的就是一生中哪怕只有过一次的男人;在“即时统计”中说的则是最近3个月里的情况。因此,对于全中国来说,男客人数可能增增减减,但是我们对于小姐人数的计算并不会受到影响。


收费性服务的余论


1.谁是“小姐”?

最近20年来,我国人民在公民权利方面的觉悟大大提高。例如,“劳改释放犯”这样的词汇已经作废了;因为一旦释放,就不再是“犯”了。再如:未经法庭审判的人不能再叫做“罪犯”,而只是“犯罪嫌疑人”。

可是,这片阳光却并没有照亮一个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性服务小姐。

请不要按照小姐的职业给她们贴上标签。我国政府从来也没有承认过小姐是一种职业,因此所谓“做小姐”实际上只不过是她们在社会中扮演着一种角色,而且根据社会对于该角色的要求,决定着自己的所作所为。

这就像一个警察,回到家里,面对配偶的时侯就不再是警察了,而是丈夫或者妻子;面对儿女就是父亲或者母亲;进了商店就是顾客;走在街上就是行人。每个人实际上每时每刻都在这样不断地变换着自己的角色,而且只有顺应这个规律,才能在这个社会里生活下去。如果一个人买菜的时侯还非要亮出自己的烫金名片;如果一个人光屁股进了澡塘子还要端着领导的架子,不是精神病是什么?

小姐也一样。她们只有在“做生意”的那些片刻中才是小姐。除此之外,她们也同样有自己的业余生活;在业余生活中也是与我们一样的普通人。因此,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其实根本就没有理由也没有资格把她们叫做“小姐”,因为如果您不嫖她,那么她在您面前就是平等的公民。(其实,如果您不嫖她,怎么会知道她是小姐?我们不能再搞“有罪推定”了!)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角色,但是每个人都喜欢别人专门挑出最好的、最高级的那个角色来称呼自己。例如,自己明明只是个初中毕业生,却偏偏喜欢别人叫他“X长”。反过来,如果拿人家最差的那个角色来称呼,那就等于在骂人了。例如,城里人最大的歧视就是叫人家“农民工”,却绝不肯称呼一声“师傅”。

为什么会这样?权势使然,也就是“欺负软的硬的怕”。例如,我们每个人的顶头上司肯定都曾经得过病;可是我们敢当面把他(她)叫做“患者”、“病人”吗?哪怕这其实一点也不是诬陷,只是一个事实,我们也没有这个胆子。所以说,我们怎样称呼别人,其实并不在于对方是不是真的做过什么事情,而在于与我们自己相比,对方的权势有多大。

所以,一切问题的根本就在于:我们为什么能够毫无顾忌地把小姐称呼为“鸡”、“娼”、“贱货”等等各式各样的“污名”?

进一步说,哪怕她们并不在上班;哪怕她们其实只是走在街上而且一丝一毫都不妨碍我们;我们为什么还要这样称呼她们?恐怕是为了把我们与她们区别开来;恐怕是为了表示我们自己的高贵。那么此时我们内心深处是什么东西在暗涌呢?恕我直言,恐怕是生怕自己如果不这样,就会被别人认为自己也是男客或者妓女;甚至有些心虚也说不定。

尤其是,小姐与男客本来就是一个硬币的正反面,缺一不可。我们本应该是一视同仁,要贬都贬,要褒都褒。可是,我们即使真的知道一个男人曾经接受过收费的性服务,往往也不敢或者不肯把他叫作男客。

只能对弱者表现出来的勇敢,一定是怯懦。我们为什么要如此呢?

这个世界就像大自然的生物链一样,每一个环节上的苦难,早晚都会传递到我们自己身上。还是请我们牢记祖先的教诲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如果不愿意被歧视,那就请首先不要歧视别人。


2.高贵的标签

2002年报载:昆明市的一些中学女生介绍同学卖淫,于是舆论小沸。我并不想淌浑水,但是其中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思维定势,很值得说说。

在当今中国,18岁以下的女性卖淫,不敢说司空见惯,至少也是不足为奇。可是,为什么那些农村出来的苦孩子卖淫,舆论只是点到为止,而大城市里的在校中学生卖淫,就如此痛心疾首?

大约是因为“越高贵的就越不应该下贱”吧?那么同理可证:“越是下贱的就应该越下贱”,反正也无伤大雅。

这并不是宽容,而是“必须按标签活着”。它是双刃剑:不仅“下贱者”丧失了获得平等相待的资格,“高贵者”实际上也被“捧杀”了。

社会就是这样残酷。在舆论的眼里,可怕的不是卖淫,而是谁卖。因此,同为卖淫,如果你被打上“农村妹子”的烙印,你固然会暗夜无边;可是你若不幸是“都市女郎”,那么你就会被舆论强扭成“反面教员”,大肆曝光,狗血喷头。你自己的那些酸甜苦辣,一样不会有人理睬。

于是,你的唯一价值,恰恰是因为你做了那样的事。你的唯一错误却并不是做了那事,而是撕破了那个高贵的标签。

看到这儿,您大概想起《乌鸦》那本书了吧?如果它不是出国留学生的自传,而是一个农村妹的,还会有这么大的争论吗?恐怕根本就没人出版吧。


同是炒作此事,《南方周末》却把矛头转向了“权贵男客”,我佩服。

可问题是:他们不嫖,让谁去嫖?难道是农民工、下岗人?所以,问题的实质被从“嫖娼的行为”转换成了“权贵的道德”。

无论我们对这些权贵们多么合情合理地义愤填膺,可是批判的话还是怎么也说不圆:难道你指望权贵们都是活雷锋吗?

中国的“权贵”问题,不在于权是不是太大、钱是不是太多,而是因为我们几乎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却没有办法让有权有钱的人们也“必须按标签活着”。结果,“领导感冒,群众吃药”的事情也就屡见不鲜了。

所以说,这样去大骂权贵,其实恰恰是一定要给他们贴上道德楷模的标签。结果,就是因此,你这里骂破嘴皮,他们也照样是脸不变色心不跳。恐怕连听都听不到吧?


3.读报有感


2000年4月10日,《工人日报》报道:1999年底,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对重庆、云南、海南等地的娱乐场所进行了两个月的深入调查,发现不少地方大量存在着色情陪侍活动,由此产生的卖淫嫖娼相当猖獗。“在这些色情场所的背后,少数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不法经营者充当了保护伞。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势力,已经渗透到这些从事非法活动的歌舞娱乐场所。”

   《报刊文摘》在转载这一报道时,使用的标题是:“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专题调查证实:黑白两道为色情活动撑腰”。

   首先,我觉得这个报道和这个标题非常可笑:这种情况,中国老百姓已经议论了至少10年了,几乎是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可是,作为人民代表的大本营,全国人大直到今天才“发现”,不羞不愧不该检讨吗?

   其次,我觉得这个报道和这个标题又非常可悲:难道只有全国人大这个最高权力机构加以“证实”之后,这种情况才算客观存在,才能见诸于报端吗?何况,所谓“证实”,必是早已经有人发现过了说过了。那么,以前为什么“泥牛入海无消息”呢?

   第三,我觉得这个报道和这个标题太浅薄了:仅仅是“部门利益”的驱动,就足以使得黑白两道“齐抓共管”色情行业吗?为什么不见其它行业里那种热火朝天的市场竞争?就是因为我们仍然执迷不悟于“禁娼”的“准国策”,不停地扫除所有那些无权无势的经营者,替黑白两道开辟道路、构筑垄断、维护“专利”!

   再说下去,话就长了。可是也能够很短:

   法律被绑在“维系风化”的战车上,法律必死无疑;

   人囿于道德纯洁的梦幻,人必僵无疑。

   我们不能再让昨天杀死明天了!


4.“烈女”被什么所害?

宁可跳楼也不卖淫的“烈女”已经有了几位,将来还会出的。在现有的宣传中,她们的跳楼被解释为:是为了反抗卖淫;因此她们才被套上“不贞洁,毋宁死”的光环。

那么,为什么更多的从业“小姐”不但不跳楼,而且并不认为自己是被迫卖淫呢?如果仅仅说是因为她们道德败坏、贪图享乐,那可是被偏见蒙住了眼睛,根本就没有认真地读读“烈女”事迹的全部内容。

要成为这样的“烈女”,最根本的条件是:她必须落入实行奴隶制的老板手中。

这种奴隶制的特征是:首先,小姐完全没有人身自由,甚至没有起码的人身权利,总是被拘禁、被摧残、被贩卖。其次,小姐没有自己独立的收入,而是靠老板的“养活” 与“赏赐”。

在这种制度下,即使是自觉自愿投入性产业的小姐,早晚也会被逼得跳楼;因为她们已经不是妓女,而是女奴。

反过来,如果她进入的是实行自由雇佣制度的性产业,任何一个小姐就根本没有必要去跳楼。因为在这种制度下:首先,小姐实行的是“上下班”制度,并不被迫地集中居住,也不限制人身自由;还可以随时随意地跳槽、退役、转业、回家乡。同时,小姐的收入靠市场调节,老板或者妈咪的提成比例一般是固定的,而且小姐还可以就这个提成比例进行讨价还价。在2002年的深圳,甚至出现了几个小姐合伙雇佣一个妈咪的情况,双方的权势关系完全颠倒过来了。

那么,是性产业老板的个人品质决定了实行什么制度吗?也不是。

自由雇佣制度只能存在于三种环境之中:第一是处于经济发达地带或者城市的中心区以内;第二是当地的性产业已经相当发达,而且各个场所之间实行公平竞争;第三,那里的人们对于小姐已经视若无睹。

在这样的地方,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较多的其他就业机会,那里的小姐才没有必要吊死在同一棵树上;才可能跳槽、退役、转业、逃离,甚至进行个人反抗。因此,并不是因为老板人好,而是因为小姐与其他人一样,所拥有的其他机会足够多,才迫使老板不得不实行自由雇佣制度。

相反,奴隶制恰恰是性产业不发达的结果。它的出现与存在,需要这样一些条件:

第一,当地的性产业并不发达,甚至是一枝独秀,没有形成同业竞争,因此小姐就无法逃离老板。这是因为:在现实的中国,小姐要逃离时,所能获得的最强有力的支持,往往不是来自法律、妇联、好心人,而是来自其他老板的“挖人才”。

第二,性产业所在地的市场经济很不成熟。结果,性产业的老板根本不懂现代经济和经营管理,尤其是根本不懂实行自由雇佣制度实际上比实行奴隶制度更能赚钱。因此他们对于小姐的暴虐,并非出于个人禀性,而是来自传统社会中对于“会下金蛋的母鸡”的原始渴望。

第三,在小姐的家乡以及从业所在地,如果存在着严重的对于小姐的舆论歧视甚至是舆论迫害,那么她们就不敢甚至不愿逃离奴隶主,因为即使出去了或者回家了,一样是人言可畏,杀人不用刀。也就是说,所谓“贞操至上”,不仅造就妓女,更造就女奴。

正是由于奴隶制度依赖于上述条件,所以,在所有那些既繁荣又“娼盛”的地区,人们很少能够发现奴隶制的实例;或者说,在那里,即使有人想搞奴隶制也只能是一厢情愿。与此相反,在内地或者边远地区,在大城市圈外的“卫星镇”,在重要交通线两侧的不发达地带,在某些“乡村精英”创办的“庄园”里,我们却时不时地可以听到女奴的惨叫,包括来自周边国家的被拐卖的女性。

请再看一遍关于“烈女”的报道,她们究竟处于哪种环境与制度之中呢?所以,害死“烈女”的,并不是单纯的“黄”,而是以拐卖、拘禁、残害为主的、暴力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害死她们的,并不是作为一种行为的卖淫,而是作为“生产关系”的奴隶制、集中营制。

在我们这样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本的国家里,如果那些写“烈女”、捧“烈女”的人们连注重“生产关系”这一常识都忘了,那么最好还是“下课”吧。








[1] 使用Logistic回归方法分析男性,年龄因素的影响已经被控制。



[2] 前一个倍数是按照严标准计算,第二个是按照宽标准;而且都仅仅包括有过多伴侣的人。



[3]如果读者对此有兴趣,可以参阅潘绥铭的《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作用――以“多伴侣性行为”的调查分析为例》,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140-150页。




[4] 在本书完稿之际,公安部废止了原来关于“手淫”、“口淫”都算作卖淫的就规定。



[5] 在计算小姐每天接客的人数和从业时间的时侯,我们只采用了自己和廖苏苏教授的数据。这是因为,我们所能找到的其他数据,或者没有说明究竟是怎么调查出来,或者是调查方法无法符合最起码的要求。因此都舍弃了。



[6]当然,很小比例的小姐并不在任何场所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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