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有话要说: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上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8 次 更新时间:2015-01-1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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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  


1月1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第三次下发了成品油调价与上调消费税的通知。《通知》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但却再一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需要提醒的是,去年的11月与12月,已经两度上调了成品油消费税。而且,这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是在2014年7月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已出现罕见的“十一连跌”市场背景下推出的。

因此,民间的质疑声、谩骂声与嘲讽声一片,本在情理之中。毕竟,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意味着,消费者的用车成本会增加,个人可支配的实际收入会减少。而且,由于初级阶段的特殊性,“闭环式”财税权力监督机制尚未建立,耳闻目睹的财税浪费与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与服务性价比不高。

综合各种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上调的意见,笔者有三句话不得不说:

第一句话:合“法”,但不一定合“德”。

发改委、财政部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如果仅就合法性的形式要素而言,也不能说于“法”无据,是非法的。

因为国务院、财政部的这一权力是1985年4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在《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制定有关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而且在2000年的时候,《立法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此外,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直言之,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应是符合现有程序,是合法的。

问题或在于,政府征税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征税而征税也不是为了合法而合法,只能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如果政府的一项加税行为缺乏基本的民意支持与认可,岂不意味着,所谓的“合法”,其实已经不“合德”,应该且必须反思,更多倾听来自民众的声音,看看是否消减了每国民的福祉总量。

第二句话:关注“此”税,更应关注“彼”税。

面对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上调问题,民众固然应该关注,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让决策者知道自己的真实诉求与困惑。

但是,当下中国有十八种税之多,都是政府征税聚财的渠道与途径。而且,就各个税种在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看,65%左右的增值税等间接税,才是纳税者税负最重的主要原因,其它税种总和构成的税负,也不过35%左右。以2014年全国10万多亿的税收收入为例,仅增值税等间接税构成的总体税负就有近7万亿。

因此,理性地讲,民众如果要真正关注自己利益、关注税收的话,是否更应该呼吁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负,关注增值税等间接税的优化与改革。

当然,民众忽视增值税等间接税,也是因为增值税等间接税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可能不重合,税负容易转嫁。因此,纳税人大多不明白自己实际交了多少税。自然,也就不太关心自己所缴税款的真实去向,从而忽视对政府财税权力的监督。

或者说,从效率角度而言,也是更应集中关心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负轻重与透明度问题,以及税款的真正去向与使用效率问题。当然,更有对财税权力的滥用与腐败现象的监督问题。

第三句话:税收要法治,更要公正平等。

在法治主旋律的簇拥下,当前税收法定、税收法治也成为我们社会的最强音。但是毋庸讳言,法治也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别。就是说,仅有税收法定还是远远不够的。这样的税收法治,或许只是实现了税收法制,实现了形式上的税收法治,却不等于实现了实质性的税收法治。

这是因为,真正的税收法治意味着,所有税法,包括成品油税率的调整,不论是调低还是调高,都应该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和反映全体国民的税收意志,征得国民的同意与认可。而且,征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都必须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换。这些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应该遵从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应该遵从比例平等原则。

总之,如果换个角度理解这次国务院、财政部成品油税率上调行为的话,直言之,或许唯一价值仅在于,它有助于进一步唤醒民众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尽管这种观点多少有些无奈与自嘲,显得有些硬心肠。但从当下国民的实际性格与觉悟看,却是有道理的。因此,关注成品油消费税上调政策,真正的问题或在于,如何能把这种舆论热潮引到推进更重要的财税改革方向上来。

(财税伦理学者)

20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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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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