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血友病人学籍之争需制度破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8 次 更新时间:2014-12-26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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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 (进入专栏)  


近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某血友病新生患者,因未如实填报高考(课程)体检表,在入学复查后被校方发现而面临取消学籍。此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就引起社会轩然大波,公共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责难学校,认为学校这种落井下石的做法不妥。

但仅仅指责无济于事,更重要的是寻找出路。对高校和患病学生而言,他们都需要找到一个解决困境的出口。 

从个体权利来看,个体基本的“生命健康权”与“生存发展权”应具有本质的一致性而被同等尊重,但血友病患者在两种权利上却受到实实在在的质疑。如果把个体就读高等学校理解为享有“发展权”,那么享有这种“发展权”无疑会大大提高血友病患者的生命危险系数。“生命权”和“发展权”存有事实上的对立冲突,究竟哪一项权利更为重要?

教育部的指导意见是以疾病的严重程度为标准来确定,特殊个体是否获得高等教育的权利仅仅让位给了技术性的医学界定部门来裁判,然而这依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权利的二难冲突。首先,严重性与否在根本上是一个与区域性医学诊疗水平息息相关的主观性价值判断。当技术水平提高后,曾经严重的或许就不算严重,但由此却技术性地剥夺一个人获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权利的做法实属不公。其次,在医学严重线左右波动的两个病人,前者可以获得入学机会,而后者则被无情拒绝,实质上也并不公平。

从学校权利来看,在法治主义的社会话语共识下,对于作为需要独立承担权责关系的个体学校而言,不从“自然法”层面而只是在“制定法”层面,合理考虑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其实也无可厚非,舆论对学校单纯道德主义式的口诛笔伐对单个学校而言并不公平。事实上,个体学校与个体病人同样是社会制度性结构中先天缺乏安全感的普通个体而已,如果没有一套明确的成文法作为保障,没有一个当事学校和个体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作为常态性的监测主体,学校自然会从一开始就选择规避潜在风险与法律责任而拒收血友病新生患者。

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受社会结构性潜规则因素影响下的学生隐瞒病史固然值得同情,但其事实上违背法治精神的行为也理应得到惩处。“恶法亦法”的实质在于维护一种法治精神,这或许是大学教给当事学生的第一课。作为国内研究劳动关系首屈一指的高等学府,其决绝选择拒绝接受患者新生的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可能不明白自身将陷于何种舆论危机之中,但相比于未来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推诿责任而言,显然是一种“自保”。

由此可见,围绕“生命权”和“发展权”的二难冲突需要换一种思路破解:能否单独建立或在部分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内部建立针对特殊人群替代性的同样优秀的高等教育服务体系,有助于从根本上破解这种二元权利冲突,这也为其他高等学校面临此类问题时提供了一条现实的解决路径。(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西南大学教育政策研究所、东北师大农村教育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中国教育报》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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