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东:道德的虚拟与虚拟的道德——网络伦理学探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49 次 更新时间:2014-12-17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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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东  

摘要:互联网所创生的网络空间,使得网民成为“隐身人”、网络行为、网络关系和网络社区都被虚拟化。这就使得现实世界的道德规范失去原有的效用。从而导致网络不道德行为盛行,“网灾”十分严重。那么构建一套符合网络时代特性的网络伦理学就迫在眉睫。虚拟界的道德与实在界的道德,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前者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因此在构建时既可以参照后者,继承传统美德、推广道德教育、培育“慎独”意识、确立道德金规则,又具有创新性与独特性,大胆地进行方法论创新,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寻求可行的“以网治网”、“借实治虚”模式,塑造出一门新的伦理学理论范式与实践模式。

关键词:赛博空间;网民;网络行为;网络道德;网络伦理学


科技一直在改变着人类的生活与观念,但是从来没有一种科技产品像因特网这样迅猛而又彻底地改变整个世界。2006年底,“网民”成为美国《时代》周刊的年度风云人物,这宣告了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络正在全面渗入世界,正在改变着人类的世界观,人类进入了狄更斯的“时代悖论”——这是智慧的时代,也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也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也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又是失望之冬;人们在走向天堂,也在堕入地狱。原有的一切都面临着“好”与“坏”的双重挑战,要么在颠覆中走向毁灭,要么在浴火中重生。人们的道德行为与伦理规范也遭遇着空前的危机,因为网络所开创的另一个“平行世界”,不仅使得实在世界的许多伦理规范失效,而且就连道德主体都被虚拟化,成为隐身人——呈现出来的不过是数字和符号。道德行为成为隐性的行为,不知来自何人,更不知从何方何时而来,其后果也是无法预料的。社会舆论与道德评价也丧失了最有效的导向性和针对性,从而无法对不道德的行为主体构成压力,难以制约不道德的行为。网络使得传统道德趋于虚拟,近于虚设,造成现实的失控与混乱,那么在这个虚拟世界之中构建一套规范虚拟空间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就尤为必要而紧迫。


一、网络时代的虚拟世界与道德问题


作为计算机诞生的时代——20世纪,被当成是一个技术具有决定性的年代“20世纪是第一个以技术起决定作用的方式重新确定的时代”。[1](P63)从大至瞬间就能够毁灭人类的原子弹到小至超薄的避孕套,这些对人类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的科技产品都是形成于这个争议不断的世纪。这是一个主要由科学技术活动与其产品重构社会秩序的岁月,“个人习惯、理解、自我概念、时空概念、社会关系、道德和政治界面都被强有力地重构”[2](P38-39)原有的数百年未变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与社会规范都在发生变革,一切都在重塑。

而这一剧变,在21世纪不但没有止步,反而更加迅猛。人类全面进入信息化的年代,正如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所言,人类文明发展至今经历了三次大“浪潮”,“第一”与“第二”次“浪潮”即是人类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而“第三次浪潮”就是当前正在进行的以信息技术领头的“后工业文明”或称为“信息革命”——以无线电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卫星通信技术为物理基础,随着信息革命的深化,出现了电子计算机网络或电子信息通讯技术。这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技术核心的信息化、数字化和虚拟化的网络革命,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向全世界覆盖。国际互联网调查公司Forrester Research在最近公布的一份报告中声称,2013年全球网民数量达到22亿,其中17%来自中国。今年CNNIC发布一份《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规模已突破3亿,而且继续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互联网规模已经稳居世界第一位,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技术产品能与之抗衡。

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与电子通讯技术联姻,更加以锐不可当之势改变着人类社会——人类的思考方式、行为方式、娱乐方式、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亘古未有之大变。一个人人悉知的虚拟世界正在日常生活之中形成,即“网络空间”,或者名之为赛博空间。

在网络为人类的生活、工作与娱乐带来便利和快乐的同时,也因网络空间的匿名性、随意性、流动性、去中心化、扁平化、时空虚拟化的多重特性,也引发了诸如网络犯罪、黑客入侵、网络间谍、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网络诽谤、流言传播、网络欺骗、网上侵权和知识产权纠纷等网络法律与道德伦理问题的产生,严重地威胁着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健康发展。

目前,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的“重灾区”,不光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有伦理规范上,都引发了许多问题。就其对道德领域所带来的挑战有:(1)道德意识上的相对主义盛行和道德无政府主义的泛滥;(2)道德情感上的冷漠和人际关系的疏远;(3)网络价值观念模糊,道德立场不明,道德判断不清;网民的道德人格虚伪甚至扭曲;[3](4)网络行为随意妄为,个人主义滥觞;(5)网络信息鱼龙混杂,污染严重,以色情信息为代表的有害信息失控;(6)网络主体的欲望节制力下滑,享乐与感官主义流行;(7)国际政治中的网络侵略与殖民行为也逐渐抬头;(8)无德的黑客对他人与社会行无德之事,危害严重;(9)网络经济与政治缺乏应有的行业规范,犯罪活动猖獗;(10)商业化的网络游戏,毫无职业道德感,暴力盛行。这些危机共同指向的就是网络世界的责任意识淡薄,甚至是缺失。

然而导致这些道德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网络技术构建出来的这个平行世界,是一个存在于实在世界之中的空间,但它却不受现有时空的制约,只要有计算机、互联网和电,这个可能世界便形成。人们在其中可以开展种种活动,形成一种新的关系,即网络关系。然而网络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完成,因而具有隐秘性,不易被交往行为中的对方感知,犹如一个隐身人,甚至可能是机器人或者动物,一切都可以被简化为数字、文字与符号,相对于现实世界的可感性与实在性而言,这个世界就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虚拟的世界、虚拟的主体、虚拟的行为与虚拟的关系,就使得实在世界的道德伦理失去了原有的规范作用。


二、实在界道德的虚拟化与规范的失效


面对网络所构造的虚拟世界,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陷入了尴尬的境地。这种困境主要在于实在界道德无法延伸至网络社会,无法对这一新虚拟空间的道德行为进行规范与约制。但这并不表明实在界的道德与虚拟界的道德就毫无关联。事实上,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依然有着重要的联系,归根究底二者都是一种人类道德活动的规范,与人类的行为和利益紧密相连,网络的虚拟性离不开生活世界的实在性,物理空间是其基石。因此“网络道德的建构显然必须依照人类共享的道德准则加以进行。人的生存需要秩序,而道德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它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人类发展到现在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优秀道德传统,它们凝聚了人的价值理想,体现了人的尊严和需求,无疑是今天我们构建网络道德的基础和重要前提”。[4]寻求并建立秩序,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积极的规范体系,这是二者的重要目标。虚拟界的道德离不开实在界的道德,后者能够提供参照,以便前者的建构,二者共有一套道德话语,即道德行为、道德意识、道德评价和道德观念等诸多概念是一致的,只是具体所指不同。但是这些也不能证明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同一性。二者差异也非常大,网络道德不再是现实道德的延伸,更不是其具体应用,而是一种新型的道德规范。

那么与现实道德相比,网络道德新在何处?是什么因素导致现实道德在网络空间中失灵,使其形同虚设?首先,网络所构造的“平行世界”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它不再是“熟人社会”,而是一个“陌生人空间”,当然会有部分熟人在其中,但是整体而言是以陌生人为主,交往行为陌生化。“这是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虚拟社会’。人们在这个社会中所面对的世界不是一个由原子所构成的物理世界,而是由没有颜色、重量、长度的比特(bit信息最小单位)所组成的信息世界。现代人既生存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同样不可避免地也要生存于网络社会之中。这两种社会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网络社会永远不能脱离现实社会而单独存在,而现实社会正越来越依赖于网络社会,甚至已经到达离开网络社会就会陷入瘫痪的状态”。[5]这一“可能世界”也被称为“赛博空间”(Cyberspace),这一概念是由“控制论”(cybernetics)与“空间”(space)两个词组合而成,是指在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里的虚拟现实。不受现实的约束,人人都可以自由地进入这个空间,而不受种族、身份、民族、国度、地位、经济力、武力和立场等任何因素的制约。它不在现实的疆界之内,是由网民的集体行为——网络活动形成的。在这个新的世界里,人人随时随地都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与信仰,无论这种看法与信仰是多么离奇古怪,而不必担心被强制沉默或强制一律。人人皆可以自由言说、自由书写,自由发表文章,人的行为空前自由。然而这种虚拟空间所带来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得网民恣意妄为,走向“异化”,成为欲望的人,成为技术的奴隶。

在这一赛博空间中,网络人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他们拥有了一个“法宝”——柏拉图“魔戒”:“有一个人得到一枚金戒指,获得了隐身的魔力,于是他设法谋得一个职位,接近国王,勾结王后杀掉了国王,夺取了王位。”[6](P132)这就是网络技术的奇妙之处,使得网民们都能变成“隐身人”,自由穿梭于虚拟世界,不受空间的限制,能够极大地满足自己的欲望,即使是违德违法也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与道德的谴责。这无疑极大地激发了网民的欲望,沦落为欲望的主体,化为符号与数字。人的“异化”在此空间中尤为显著,“单向性”也更为严重,追求感官享受和欲望的满足就成为主要的目的。

与此相应的便是道德意识淡化,是非观念模糊,对网络行为难以作出公正的评价。当然这也是网络道德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即如何对网络行为作出合理的道德评价?比如,在现实社会里,偷盗他人物品肯定是既违徳又违法的行为,那么若是在网络QQ农场游戏之中,偷盗他人的劳动成果,该如何评价?这样行为在赛博空间中枚不胜举,然而现实道德却失去了有力的道德评价。尤其是在后现代主义的解构之下,使得道德成为碎片,相对主义盛行,道德判断界限不清,一切皆可,一切无所谓,好坏难辨,是非不分。那么对网络行为就更加难以判断了。

随之而来的道德监督也去了原有的效果。在网络空间里,这种道德监督几乎不可能施行,因为监督者根本就不知道监督的是谁,虽然有IP地址,逐步在建立实名制上网,但是要进行有效的网络道德监督依旧困难重重。这远不如现实社会的道德监督有效,在现实的熟人社会之中,道德主体为单位、社区和邻里所熟悉,若行不德之事,一旦被公诸于众,将遭到道德谴责和社会舆论的贬斥,使其无颜以对。而网络世界这个陌生人社会,道德主体是“隐身人”,无人知道其真实身份,即使是行不德之事,遭到谴责也不构成道德压力,除非是被“人肉搜索”出来。否则,就逍遥道德之外。最多不过是成为其他网民的谈资而已。

网民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房上火。这种陌生人社会,使得网民之间缺乏了解,加之传统美德失范,诚信缺失,无人敢主动帮助他人,为了防止被欺骗,大多数网民选择“隔岸观火”;冷漠,猎奇和幸灾乐祸的道德心理比较普遍。即使是见到不道德或者不法的网络行为,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干脆视而不见。这就使得不道德的网络行为泛滥成灾。所谓不道德的网络行为是指利用网络或者是在网络社会中做出损人利己,违背道德原则的事情。这种行为相当猖獗,具体表现有侵害隐私、害知识产权、网络欺骗、网络盗版、网络学术不端、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网络滥用、网络诽谤、骚扰等不道德的网络行为。

如此一来,这个新开辟的空间,虽然不过数十年,却是灾难重重。充斥着邪恶、罪恶和腐朽味,因而对其进行全面的治理是迫在眉睫。尤其是网络给青少年所带来的伤害甚为突出,各政府与社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因为青少年自制力弱、无法有效节制自己的行为、道德意识不强、道德观念比较模糊,再加之好奇心强、求知欲高,很容易陷入网络的泥潭。主要表在这几个方面: 一是自我价值迷失,深陷网络不能自拔;二是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三是信息污染行为;四是网络涉黄行为;五是网络犯罪行为;[7]六是沉迷于网络游戏;七是形成新的网络疾病。最为凸出的是网络综合症,陷入网络而不能自拔,成为网虫。网络成瘾、上网猝死等网络疾病频发不断。如若不及时控制,加强对网络的治理,这势必会危害更多的青少年,关乎着人类未来的命运。


三、虚拟空间的道德与伦理规范


与历史上的蝗灾、洪涝与干旱相比,“网灾”可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网络带来的利是前无先例的,而其所带来的灾害也是旷古绝今的。目前,我们还无法对其危害性作出精准的评估。但是其对人类社会所带来的颠覆性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其造成的可见的危害,也是人人有目共睹的,因此开展网络治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长久工程。

除了法制治理外,还要进行道德治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致使法制这一外在性的制约手段也是尺有所短。因此就需要道德这个“软”规范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是道德规范通过教化“内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后,其规制效果不可低估。

网络空间虽然具有虚拟性,但是它依然是人创造的并活动于其中的一个“平行世界”。网络关系是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与现实社会一样它也是一个公共空间,因此也无法抛却道德伦理规范,否则网民将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对待他者。这也表明网络伦理学离不开现实伦理学,后者的许多理论模型与实践典范,完全可以被前者当成“默会的知识”或者说是一个“活的传统”而被继承。

网络社会的风险性也是空前地大,不可预测性增强,不确定性更为明显,因而寻求秩序化就显得更加必要。而道德伦理规范则是一种协调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的人伦与情感关系,促进社会关系有序发展。

道德自身的价值在于促进人生活得更加幸福。在《为什么要道德?》中,弗兰克纳(WilliamK.Frankena)解释道:为什么人类社会除了公约与法律之外,还需要一套道德系统?这主要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一系统,则人与人之间就丧失了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于是社会便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回到我们所有的人或我们的大多数人的状况比现在要恶劣得多的自然状态,要么是回到以暴力威慑来避免任何行为过失的极权主义专制统治。[8](P5-6)如此重要的道德系统是人类不可或缺的。

而网络空间还涉及技术问题,这是一个由科技所引发的技术伦理问题。以至于不少学者如,以W.曼纳与摩尔为代表的学者提倡建立一门“计算机伦理学”,而以罗格森和贝奈姆等人为代表的学者则提倡建立“信息伦理学”。当然网络伦理学与这二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在借鉴二者成果的同时,要明确自己的框架结构,方法与目的。而网络伦理学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对技术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因为责任感,才有必要建立网络伦理学。

针对技术的责任问题,尤那斯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在《责任之原理—技术时代伦理学的探索》中,他表明知识虽然曾被看作是获得幸福的手段,但在我们这个文明时代里,它随着人类的滥用已经悄悄演变成灾祸与不幸。科技的创新力与毁灭力发展的速度早已远远超越了道德伦理的进步,从而产生了诸多现今无法解决的问题。然而由于以往的伦理学关涉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区域性的视域,没有从全球性的视域构建过伦理规范。未曾考虑过“人类生存的全球性条件及长远的未来,更不用说物种的生存了”。因而今天科技带来的危机以及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需要一种相应的预见和责任的伦理学”,它要求人类“对自己进行自愿的责任限制”,这种审慎和谦虚不是因为我们的力量弱小,“而是由于我们的能力过分强大,这种强大表示我们的活动能力超越了我们的预见能力以及我们的评价和判断能力”。[9]必须阻止这种变得如此巨大的力量最终毁灭我们自己。尤那斯把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对全体人类特别是我们的子孙后代,以及包括物种在内的整个自然界。既然道德伦理规范对网络世界如此重要,那么该建立什么样的网络伦理学?

对网络伦理学的建构问题,国内学术界已有不少探讨,争议颇多,但是大体上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狭义的网络伦理学,即关于网络空间中的正当行为的伦理学探讨,这种探讨有助于我们对网络空间中的社会行为和道德议题进行道德评价。[10](P5)另一种是广义的网络伦理学,它还包括探讨计算伦理议题的计算机伦理学(computer ethics)和探讨信息伦理议题的信息伦理学(information

ethics)。[11]然而由于网络化仍在快速普及,并全方位渗入人们的生活,对人类所产生的影响还在不断地深化和扩大,因此完全有必要建立一门全球性的网络伦理学,而且是一种广义上的学科,并涉及现实社会、现实行为与现实道德。

而就网络伦理学的性质问题,泰万尼(H.T.Tavani)认为,网络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与网络技术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议题的应用伦理学,旨在分析网络技术的社会、法律和伦理影响,同时评估由网络技术应用和发展引发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法律议题。[11]也有学者认为,网络伦理学的研究,应侧重于对网络社会运行的价值和道德基础,以及网络空间中各种道德议题的哲学伦理学分析,包括对网络空间中的伦理主体、网络技术和网络行为规制、网络隐私和网络权利等议题的哲学伦理学讨论,旨在建构一种可行的网络伦理规范。[11]事实上,是应将二者有机融合为一体,它既是一门应用伦理学,也是一门理论性的伦理学,将会形成新的理论范式与实践模式。

网络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通常认为是以网络道德问题与网络道德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与冲突事件,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12]有时还涉及现实道德问题,这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而其研究方法,一方面可以借鉴实在界伦理学的理论,如效果论、义务论和权利论。一面将其他学科的方法引进来,适当运用心理学方法,通过问卷调查、心理咨询和资料收集及时了解网民的心理状况以及价值观念的变化。充分继承传统的美德,确立“准宗教信仰”的“道德律定”,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计算机伦理十诫”,其具体内容为:1.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2.你不应该去影响他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文件里去窥探;4.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偷盗;5.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作伪证;6.你不应该拷贝或合作你没有购买的软件;7.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作出补偿;8.你不应该剽窃他人的精神产品;9.你应该注意你正在写入的程序和你正在设计的系统的社会效应;10.你应该始终注意你使用计算机时是在进一步加强你对你的同胞的理解和尊敬。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各国政府联合起来共同制定出一份网络道德公约,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各学科有益的方法都可以尝试着运用到网络伦理学之中。此外,还可以大胆地进行方法论创新,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寻求可行的“以网治网”模式;“借实治虚”,即借鉴实在界的方法治理虚拟空间的道德问题。

在推进网内治理的同时,还要加强网外治理,双管齐下,不能顾此失彼,不可偏废一方。现实社会的道德建设是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现实社会中人们的道德水平普遍较高的话,那么其虚拟空间中的道德水平也会较高。因此有必要同时在网内外开展道德教育,尤其是通过教化培养民众的“慎独”意识,提高自制力,做到知行合一、表里如一“在独处时能谨慎不苟”,合于礼法。重新确立道德金规则的权威性,“你若不愿意别人对你这样做,你就不应当对别人这样做”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不仅在现实世界有效,在虚拟世界依然有效。能够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将道德律内化为自觉的道德行为,培养出积极的道德感与担当意识,这样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医治网络道德病症,净化网络空间,为网民营造一个健康的公共空间,减少痛苦,积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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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学术探索》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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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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