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鑫:浅谈中国兵役制度的历史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2 次 更新时间:2014-12-17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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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鑫  

中国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现行的中国兵役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形式。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士卒由奴隶主和平民充任,奴隶不能服兵役,只能随军服杂役。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服兵役者有“正卒”(正式兵役)和“羡卒”(后备兵役)之分。春秋中、后期,逐步允许奴隶从军和充当甲士,并已出现郡县征兵制。到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进行兼并战争,竞相扩编常备军,普遍实行郡县征兵制。秦、汉时期,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秦朝沿袭前制,更趋完善。汉武帝时,除实行征兵制外,兼行募兵制,招募善骑射的壮丁从军。三国初期,主要实行募兵制。后因战争频繁,人口减少,募兵困难,改行世兵制。士兵之家列为兵户。兵户世代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两晋时期盛行这种制度。隋、唐这两朝前期,主要实行府兵制。此制始于西魏,至隋、唐逐渐完善。宋朝,盛行募兵制。对应召者,根据身长、体魄及技巧等条件确定等级。凡“亢健”者,编入朝廷直接统辖的禁兵,“短弱者”编入隶属地方州府的厢兵。边境地区的蕃兵,由当地部族组成。就地执行戍守任务的乡兵(民兵),由按户籍抽调的壮丁或招募土民组成。元朝和明、清朝前、中期,主要实行世兵制。成吉思汗时期,中国的版图扩张到了欧洲大陆。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一兵,“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元史·兵志》)。凡当过兵或“壮士及有力之家”定为军户,世代为兵。明朝前期,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军士之家列为军户,世代服兵役。英宗正统年间,屯田制遭破坏,军士大量逃亡,改为主要实行募兵制。清朝,凡16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清末,编练新军,招募兵员,士兵在常备军中服现役3年后,转为续备军和后备军。

现行的兵役制度,大体也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从1927年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根据世界军事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此次兵役法的重大调整,既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兵役制度的优良传统,又总结吸取了改革开放以来兵役工作的基本经验,使兵役法更加符合国家和军队建设的现实情况,符合国防和军队建设未来发展的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对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正在发挥有力的推动作用。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对义务兵役制的发展和补充。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部队保留技术骨干的问题。

可以说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义务兵制与志愿兵制的优势两两结合,在保证兵员数量的前提下,又确保军队中的有经验的技术人才、老兵不致流失,保障了部队战斗力不下降,以及保证我人民解放军自创立以来所形成的一系列光荣传统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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