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祥: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中国特色宪政的发展蓝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7 次 更新时间:2014-10-26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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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祥 (进入专栏)  


搞 要:

◆中国特色的宪政,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推进中国特色的宪政,就是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设计的中国宪政建设与发展,区别于其它国家宪政的特色和内容,主要有八点:(1)坚决维护宪法权威;(2)坚持依宪治国;(3)坚持依宪执政;(4)完善宪法法律体系;(5)坚持依宪立法;(6)加强宪法实施;(7)健全宪法监督保障制度;(8)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国特色宪政的发展蓝图和行动指南。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宪政的发展进步,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建设和宪政发展,将“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因为,“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

所谓宪政,就是依据宪法实施治国理政。在当今世界,几乎每个国家都要制定和实施自己的宪法,都有各自的宪政。

总体而言,中国特色的宪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推进中国特色的宪政,就是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2年,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依宪治国”,这被视为新一届领导人对“中国特色宪政”确权威性肯定。《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进一步强调,“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载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有力地回应了一些人对“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非议,表明了执政党推进“中国特色宪政”的态度和决心。由此可见,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国特色宪政制度建设和宪政发展的顶层设计,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中国特色宪政的发展蓝图。

概括起来,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设计的中国宪政建设与发展,区别于其它国家宪政的特色和内容,主要有八点:

1.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宪法的权威性是实施宪政的前提基础。宪法的权威性,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地位、原则和内容决定的,即“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的权威性,还意味着其他法律都是在宪法原则下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习近平总书记上任伊始就强调“宪法高于一切”,论述了宪法的至上性和权威性。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肯定了我国宪法的“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因此,“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这种坚持宪法至上性和权威性的执政理念,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得以确立,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消除“宪法虚无主义倾向”,把权力关进宪法法律的笼子里;也有助于解决我国宪政实践中存在的下述问题,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

2.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治国是宪政的基本要求。在我国,这表现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就是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肯定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治国的主要内容包括:(1)坚定不移地走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2)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4)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5)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宪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6)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7)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等等。

3.坚持依宪执政。在我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是我国宪政的根本特色所在。坚持依宪治国,意味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中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依宪执政又必须党的领导,即“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因此,坚持依宪执政,首先,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因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其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最后,“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4.完善宪法法律体系。完善的宪法法律体系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其首要任务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及坚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依宪立法。宪政的重要功能是规范立法权,宪政必然要求依行使立法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依宪立法,就是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即“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而且,依宪立法还要求“良法善治”,因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6.加强宪法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而宪法实施在本质上就是依宪治国理政,就是宪法得到遵守、执行和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就是我国宪法全面实施的具体蓝图和行动计划。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就是要在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之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一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三是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等等。

7.健全宪法监督保障制度。健全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制度机制,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是推行宪政的有效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权和违宪审查权,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并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可以“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十八届四中全会也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 这意味着,我国采用有是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方式,即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为此,我国可能会修改《监督法》,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设专门机构(如宪法监督委员会等)落实宪法监督权和违宪审查权,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以此来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把权力关进宪法法律的笼子里。

8.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所谓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其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宪法解释,既是宪法实施和监督保障,也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机制。因此,宪法解释亦是宪政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将由于制度化和程序化而具有可操作性,也使宪法解释的宪政功能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国特色宪政的发展蓝图和行动指南。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宪政的发展进步,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建设和宪政发展,将“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因为,“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


刘俊祥,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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