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城市生活是一种法治教育方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43 次 更新时间:2014-10-21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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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 (进入专栏)  

 

无论是在政治还是经济层面,城市生活都更需要法律,并具有向周边辐射的功能

从人类历史上看,是城市创造了更具现代意味的法律。尽管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规则,需要各种强制力来保证规则得到遵守,因此乡土社会中也有社会生活规范或规则意义层面的法律,但总体而言那种法律与乡土社会的经济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整合在一起,以几乎是“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传统文化习俗表现出来,基本是“秩序无需法律”。

城市高度流动的陌生人间的各种利益交换要求并创造了更为明确复杂的财产、合同、贸易、保险、金融、证券等法律,各种通过法律组织建构起来的机构;这种城市环境当然也汇集了更多的投机者和不轨者,鼓励并在此意义上创造了更多严重侵害和伤害他人的机会主义者和罪犯,由此需要专门化的强有力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系统,产生了系统的刑法和刑罚,产生了监狱、法院、 拘留所以及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等一系列现代法律的机构和专门人员。

而且,由此产生了源于血缘关系却又摆脱了血缘关系的,不再依照家族、部落、民族、社会等级为依据构成的共同体,有了早期的城市国家,有了公民、公民权和公民自由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创造了行使公权力的机构、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和程序,有了宪法和法律,有了立法者、执法者(行政官员)和法官。夸张一点说,制定法意义上的法律只是城市生活的产物;所谓现代国家其实只是一些扩展版的城市,所谓的公民就是市民。

 

中国各地发展不平衡,在未来数十年间,仍是规定或制约中国法治的重要社会变量

不管人们是否情愿,如何感怀,由于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整个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急剧城市化的时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和城市的关系变得更紧密了,农村对城市更依赖了,城市与农村的生活方式更加接近了,许多农业户口的人实际上已经成为市民。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有理由感叹农村缺乏养老和医保制度,但这恰恰是在把之前产生于并仅属于城市的生活方式和制度向中国广大农村延展,首先是在情感想象中,然后逐步地在社会实践中,追求普遍享有的公民权,农民的公民化其实完全可以译为或视为市民化。事实上,也只有现代化的城市才可能支持提供这种可能,只有进一步的城市化才能实现这种可能。

但中国幅员极为辽阔,它既非新加坡那样的城市国家,也非现代欧洲大陆上那种——同中国相比——疆域较小、人口数量较少且有更为持久商贸传统的国家,甚至也不是如同美国(以及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那样东西甚至四周临海、海岸线辽阔、平原广阔、交通发达的大国。尽管中国东部以及沿长江的一些大都市已经相当发达,但其商贸经济或“市”的辐射力还不足以涵盖幅员极为广阔的国土,跨越天山、昆仑山甚至秦岭、南岭。总体而言,从中国东部沿海向西部内地延伸,城市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的影响力总体渐渐弱化。换言之,尽管有了巨大的社会变革,中国各地发展仍然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基本态势,在未来数十年间也会一直存在,成为规定或制约中国法治的最重要的社会变量。

 

中国近百年来的法律制度变革总体上而言,更多自觉不自觉地反映并适应了现代城市和都市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

如前所言,如果现代法律更多的是城市生活的产物,那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市化程度不同,各地的法律需求其实是相当不同的。尽管抽象看来都可以归在“公平正义” 之下,但在某些甚至许多问题上,不同的地区人们对公正的想象实际上不同,何为公正何为不公正判断会相当不同,对同样的行为的接受和宽容程度不同。例如,在城市,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已经天经地义,而在农村,出嫁多年的女儿回家参与分遗产则闻所未闻。

中国近百年来的法律制度变革总体上而言是以推动社会现代化为导向的,这反映了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精英对现代中国前途的判断和追求,更多自觉不自觉地反映并适应了现代城市和都市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但由此带来主导整个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与农村生活现实需要不仅有差距,有时还相距甚远。

“法治统一”这个基本基于近现代欧洲“小”国法治经验而发生的现代法治意识形态,以及中国政治精英基于近现代历史经验而获得的关于维护国家独立统一的政治警觉,不时妨碍了中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向各地实际法律需求妥协。一些理念上可欲的全国统一的法律在一些至少是许多农村很难实践,因此成为具文(例如子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许多基本无关(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的则根本不利于本地法律实践的发展——最典型的是以法官职业化、专业化为追求目标推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其实际后果是,西部基层社会法官更严重的缺失和没有替补。

 

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用城市生活塑造农民

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就是“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农村社会环境塑造出来的人往往更注重小群体利益,缺乏大共同体甚至是国家意识,缺乏普遍规则意识或契约意识,有强烈的“差序格局”的传统。这种传统、心态和行为方式,与现代城市生活和办事方式,与现代社会的法治传统,与现代国家和公民意识,与全球化的经济文化交流,常常有尖锐的冲突。城市生活其实就是要改变农民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是培养现代公民法治、规则、契约意识的重要途径,是比普法更为有效的法治教育方式。

有两个方面应当引起中国法律人士的足够重视:一方面,一定要尊重并努力理解中国的农民和他们在长期生活的社会环境中的情感和偏好,尊重他们有理由的文化保守,而另一方面为了中国的未来务实也必须稳妥地推动社会的发展,促使农民通过城市生活在心理、情感和行为方式上完成市民化或公民化。这需要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政治法律精英有足够的清醒的政治意识,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未来前景有坚定的把握。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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