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电动车与代议士:一个宪政事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96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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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  

前不久,广东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2005年7月1日以后,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 路上行驶,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违反者罚款500元!据了解,立法“禁 止电动自行车”,在全国尚属首次。还有若干城市的地方人大也在酝酿制定法规政策, 以限制乃至禁止电动自行车。

在珠海之前,不少地方以不安全和不环保为理由禁止电动自行车。这次在珠海却 不同。珠海人大法工委主任边玉峰向记者承认,“电动车本身是比较环保、比较安全、 美观又价廉的”,禁止它上路,“与环保无关,与城市形象无关”。珠海市人大的理由 很特殊,一是在珠海的道路规划中取消了自行车道,没有安排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 车上路行驶的道路空间。用官方的话说,珠海“道路资源是有限的,而电动自行车属于 非机动车,在珠海的道路上行驶,不可避免地会与机动车或行人抢道。我们必须有个权 衡,是保障机动车的通行,还是保障非机动车。我们认为要优先保障机动车的通畅。为 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提高机动车通行速度,珠海市人大决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珠海人大的另一个理由是,城市警力不够。边玉峰向记者坦诚,“全市只有400多名交 警,要检查牌照、在汇行处把守路段,恐怕4000名交警都管不过来,我们不具备这人力 物力”。

很显然,这两条理由,与对电动车不安全、不环保的指责相比,更加站不住脚。 既然电动自行车这种产品本身没有问题,珠海人大就无权剥夺民众消费这种产品的权利 ,更无权对使用电动车的民众关闭道路资源。珠海人大的禁车做法侵犯了买不起汽车的 普通民众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和那些已经购买了电动车的人的财产权。道路自然是公共 资源,民众就应该有不同的交通方式的选择权,汽车、电动自行车这两种交通工具的使 用者,其权利是平等的,不能厚此薄彼。至于警力不足,那就更不成立。难道警力不足 能够成为剥夺民众使用正当交通工具的理由?警力的设置是以民众的需求为依归的。如 果让民众的需求和行动服从于警力的状况,那不是本末倒置吗?按照这种逻辑,若要再 减少一半警力,就必须禁止一半民众出行。

不过,我更关心的还不仅仅是这两条理由是否成立,而是珠海人大禁止电动自行车背后 所折射出的体制问题。珠海市的人大代表作为当地民众“选出”的代议士,是如何在人 大这样的代议机关表达和捍卫民意的?这些人大代表很显然是汽车一族,而珠海市的大 部分居民不以私家车为交通工具。为什么代表少数人的汽车一族的利益绝对凌驾在占人口多数的非汽车族之上?这些代议士们到底是在代表他们自己,还是在代表他们的选民 ?在珠海人大的此次立法过程中,公众的声音是否得到足够表达,利益是否得到充分代 表?事实上,珠海人大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召开由利益相关各方参加的听证会。而根据珠海法制局的一项网上调查,支持电动车应该上路的被调查人,占到97%。

在目前的立法制度设计中,没有一个让公众参与并影响公共决策的渠道,买车的 人和想买车的人没有发言权。关系到公共事务的立法与政策制定,没有民意的深度参与 ,有效的代议机制没有形成。如果选举权得到真正落实,民众会选择这样的人作为他们 的代议士吗?代议机制有效健全,代议士们能如此无视民众的声音和利益吗?

一个真正的代议政体必须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着想,就应当允许民众自由选择适 合自己的交通工具。为什么代议士应该代表普通民众的利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生而 享有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 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唯一合法目的就是捍卫公民个人的生 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政府必须得到被治理者(通过代议士)的 同意产生出来。人们享有充分的选择自由,选择交通工具也一样。政府的使命是帮助民 众更充分地行驶选择的自由,满足他们的正当需求,而不是相反。所以,代议士的使命 就是维护民众而非权贵的利益,表达民众的呼声而非他们自己的私求。

从电动车频频遭禁这件“小事”来看,中国政治体制的转型、代议机制的创发, 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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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ji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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