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敦荣: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范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85 次 更新时间:2014-05-0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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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敦荣  

 

【内容提要】 现代大学制度是支撑现代大学的存在,维持其正常的办学秩序,并促进其功能实现的制度。现代大学制度的概念在我国的出现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关于其基本范畴的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主张:理念或精神范畴论、中国现实范畴论和一般范畴论。三大范畴论的划分只是针对现代大学制度研究的总体情况而言的,还有其他范畴存在,而且三大范畴论中还存在差别很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立的主张,同时也存在相互交叉的主张。美国学者罗斯布莱特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阐述并没有将其局限于理念或精神,更没有将其聚焦于管理制度,是比较宽泛意义上的。从最一般的类的角度看,各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范畴大致包括了制度精神、法人制度、行政制度和职能制度等四个方面,每一个方面都有着丰富的内容。

【关 键 词】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高等教育

 

现代大学制度无疑是近年来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热点课题。在中国知网以“现代大学制度”为关键词检索,自2004年中文期刊发表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论文突破100篇后,到2010年达到181篇,而到2011年猛上升到351篇,2012年仍有316篇。[1]从所发表的论文看,在研究成果激增、对现代大学制度的认识不断丰富的同时,学术界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分歧未见减少,尤其是在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范畴问题上,仍是众说纷纭、难见共识。尽管不能说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但它却无助于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努力。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学者们围绕现代大学制度的范畴问题所做的阐释往往点到为止。而且多数学者主要采取例举的方式阐述现代大学制度的构成,少有总体描述和揭示,少见深入系统的论述,所以,在阅读有关论述时,发现大家对现代大学制度的边界认识常常不得要领。本文将直面现代大学制度及其构成,旨在揭示其构成及主要范畴,以促进学术研究,并对完善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实践有所助益。

 

一、我国学术界对现代大学制度基本范畴的认识

在我国学术界,现代大学制度的概念的出现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但一直未能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随着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正式成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术界开始对现代大学制度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热情。对其意义的阐发,甚至超出了制度建设本身。对现代大学制度的认识,学者们各抒己见,鲜见交集,更未见争鸣。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范畴,梳理散见于有关论文中的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主张:理念或精神范畴论、中国现实范畴论和一般范畴论。这些主张不但出发点不同,甚至在阐述逻辑和语言意境与风格上,都存在显著差异。

(一)理念或精神范畴论

理念或精神范畴论者主要是一批高等教育专业研究人员,比如邬大光、王洪才、陈武元、张应强、杨东平、王建华、陈敬良等。这些学者从现代大学在脱胎于古典大学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基本理念或精神出发,阐发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或精神,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认识范畴。他们的认识方式大致相同,主要抓住中世纪古典大学与现代大学的理念或精神差异,将现代大学制度与相关理念或精神看作是不可分离的、一体的存在。在他们看来,现代大学制度与现代大学理念就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正如邬大光所说:“任何一种大学制度的背后,都有一定的大学理念的支撑。大学制度往往折射着一定的大学理念,也是对大学理念的一种‘制度保护形式’;大学理念则是大学制度的一种升华,是大学制度的一种‘观念形态’。因此,可以说,大学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大学理念的建立;大学理念的形成,也离不开大学制度的形成。二者不可或缺。”[2]杨东平认为,大学精神与大学制度互为表里,大学精神产生于大学制度之中,大学制度蕴涵、滋养着大学精神。[3]在关于现代大学制度内容或内涵的探讨中,尽管大家的认识存在某些差别,在具体言说上深广度有一定的不同,但却表现出惊人的相似性,他们都将西方公认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等理念或精神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容。比如,邬大光认为,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大学制度的根基,缺乏这个根基,“现代大学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4]张应强、高桂娟认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本真意义在于通过协调大学组织的内外关系,保证大学的文化地位,而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是协调大学内外关系的根本保证。[5]王洪才等认为,现代大学制度就是保护现代大学精神得以实现的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包括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三大原则。[6]陈武元等认为,现代大学制度主要表现为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两大精神。[7]学者们认识上的高相似性是否与他们大都是高等教育专业研究人员的身份有关,我们不得而知,但理念或精神范畴论无疑代表了高等教育学术界的一种重要认识倾向。

(二)中国现实范畴论

中国现实范畴论是指从中国的现实境遇出发探讨现代大学制度的各种主张。持这类主张的主要是一批曾经或正在担任高等教育领导管理工作的研究人员,也有部分专业研究人员,比如王冀生、顾海良、赵文华、陈德敏、张祖英、许积年、高延龙等。尽管他们也不否认现代大学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国际共识,甚至在他们的主张中还能看出欧美现代大学制度的某些印记,但他们更多的是从我国大学制度建设与完善的需要出发,从我国大学制度的实际状况提出问题,探讨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与构成。所以,中国现实范畴论的典型特征就是对中国的现实关切,在他们所使用的话语上表现出鲜明的中国化色彩。比如,王冀生认为,学校自治、教授治学、校长治校、科学管理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实行在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学校自治、教授治学、校长治校、科学管理为基本特征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8]顾海良认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能“摸着石头过河”,现代大学制度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在现代学校制度前加了“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16字的定语,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大学章程”是这16个字在现代大学的具体应用。如何结合实际,赋予这些概念以鲜活的内涵,需要通过大学的改革来实现。[9]潘敏认为,现代大学制度必须是不断完善创新的制度,包括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政学分开、科学管理等方面。[10]赵文华认为,中国现代大学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大学外部关系、内部组织结构及大学成员行为规范的体系。其基本特征是:政府宏观调控,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社会评估监督;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办学者、学习者责、权、利分明。[11]中国现实范畴论者的研究导向是现实而具体的,各种主张之间的共识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表现在他们往往聚焦于大学管理制度。这种现象至少说明他们对我国大学制度所存在问题的看法是相同或部分相同的。

(三)一般范畴论

一般范畴论是指超越我国大学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和西方现代大学制度理念或精神,从大学的一般原理或一般认识论角度阐述现代大学制度的各种主张。持这类主张的研究人员包括潘懋元、袁贵仁、别敦荣、赵曙明、龚放等。比如,潘懋元指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是大学完成其使命的需要,大学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工作机制(包括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的运作模式)和制度创新机制。[12]袁贵仁认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要理解和把握大学作为法人实体和办学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力和责任,主要表现为处理好大学和政府、社会的关系,大学和教师、学生的关系,大学和大学的关系。而且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基础在大学,关键在政府。[13]别敦荣认为,大学制度不仅包括大学外部各种社会关系的制度架构,而且还包括大学内部各种职能活动及其他各种相关活动的制度性规范。大学制度的目标到相识是大学在一定的规范和基本要求下实现其功能。[14]赵曙明、龚放等甚至认为,人事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瓶颈所在。[15]一般范畴论的意义在于,它对现代大学制度的认识超出了上面两大范畴,而进入了一个更广泛的领域。与理念或精神范畴论和中国现实范畴论相比,一般范畴论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对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解更具全面性。如果说理念或精神范畴论主要关注的是现代大学制度理念或精神层面,中国现实范畴论所关注的主要是我国大学实际的管理制度,那么,一般范畴论则更多地关注了大学运行过程的规范要求和主要办学关系的协调与平衡。

三大范畴论的划分只是针对现代大学制度研究的总体情况而言的,不用怀疑,还有其他范畴存在,而且三大范畴论中还存在差别很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立的主张,当然,也存在相互交叉的主张。比如,除中国现实范畴论者注重我国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实际需要外,理念或精神范畴论和一般范畴论也都非常重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要求。只是各自关注和提出问题的角度有较大不同而已。另外,三大范畴的现代大学制度观各有其认识逻辑,侧重点也存在很大不同,尽管难以评判它们的优劣对错,但它们对启迪思维无疑都是有益的。

 

二、一位美国学者论著中的现代大学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学术界的热门话题,而且也是国际高等教育研究经久不衰的选题。最近我翻译了一本关于英美现代大学发展的著作,书名为《现代大学及其图新》(The Modern University and Its Discontents),作者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教授谢尔顿·罗斯布莱特。这本书还有一个副标题,叫做“纽曼遗产在英国和美国的命运”。该书将现代大学的兴起和发展置于制度变革的背景下,从制度的演变剖析现代大学的形成过程,不论是其研究手法还是其研究结论,都具有启示意义。尽管书中并没有提出一个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框架体系,但其所探讨的问题,包括“第一代本科生”、课程模块化、联邦制大学与一体化大学、18世纪后期以来大学发展中的需求与供给以及学术专业化等,无不反映了大学制度的变化及其影响。就书中所述及的现代大学制度而言,以下几种制度颇具典型意义。

(一)伦敦大学的制度化创新

尽管在国际学术界和在我国学者眼里,德国柏林大学是现代大学的典范,但在英国,创建于1826年的伦敦大学学院、1836年成立的伦敦大学却是区别于古典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英国第一所现代大学,它所建立和遵循的一套制度就是现代大学制度,换句话说,伦敦大学是英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展现。创建伦敦大学的动议始于19世纪初期,当时英国的经济、文化、科技发展处于世界前列,但大学的现代化进程却非常缓慢。在教育的目的上,古典大学的教育传统把社会道德品质看得比知识更重要,比如,古典大学认为,美德、慷慨、自我牺牲、睿智、高贵、谦逊、勇敢等品质都是应当关注的,而创新、创造、原创这些在今天的学术界和社会受到热烈追捧的素质却在当时是受到怀疑的,它们被人们看成是一种诱惑,会导致学生人格分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课程和面向贵族的、排他性的招生长期为人们所诟病,其保守性为伦敦大学的创建提供了契机。在伦敦大学创立前后,英国工业革命导致各城市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急速增加。伦敦大学没有走上古典大学的老路,而是开拓了一条新的办学之路。它摒弃了古典大学排他性的招生制度和侧重古典学问的课程制度,面向工商业阶层,服务于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工商业家庭和专业人士家庭的教育需要。新的大学制度不仅满足了新的市场需求,而且提高了英国高等教育的供给能力。为了达到比较开放的招生目的,它建立了一套新的办学机制:实行一种特殊的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其培养目标更多地专注于培养具有一种服务文化、受过良好教育的学生,而不是未来的社会、政治和宗教领导人;开设反映市场需要和科学发展成果的课程,采取灵活的学习计划,以满足各阶层家庭子弟的教育需要;教授讲座实行低收费制度,实行非住宿制度,以降低大学教育消费水平,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高等教育。总之,用某些学者的话来说,伦敦大学所要造就的是“有用之人”,而非“伟人”。显然,伦敦大学的理念与纽曼的大学理念相去甚远。伦敦大学在创建之时就是要建设一所服务于特定顾客的、都市的、市场导向的大学,一所不同于古典大学的现代大学,它所建立的制度成为英国现代大学制度的一种主要的模式

(二)毕业学位考试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并非是完全由新创建的大学所实行的制度,古典大学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通过主动或被动变革所建立起来的具有现代特征的制度,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国古典大学现代化的进程中,考试制度的改革发挥了独特的影响。传统上,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学位授予考试主要采用口头辩论方式,这是进入贵族化的精英阶层所不可缺少的。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富有感召力的、高超的演讲才华被看作是维护政治和社会权力所必备的素质。但是,在社会走向世俗化、现代化以后,在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口头辩论考试制度逐渐式微,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逐步采用了以笔试为主的考试制度。其中,以荣誉学位考试制度最具有代表性。在新的考试制度中,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先后建立了与考试结果直接挂钩的新学位制度,对优秀的或爱读书的学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对差的或懒惰的学生,那些偶尔表现出慷慨之气、不喜欢单纯地学习学科知识但能通过考试的学生,则授予普通学士学位。至于为什么实行新的考试制度,著者引述他人的观点认为,是因为考官们为了自己的方便而引入改革的结果。因为评判笔试要简单得多,考官个人可以私下评判,也可以与其他考官商量着评判;考试的素材可以检查和标注,并给出等级。不过,也有人认为,从口试制度到笔试制度的转变还可从另一方面来认识。大学实行笔试制度,不仅教师在阅卷的时候可以做到更大程度的公平和准确,而且学生的整个考试经历也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现代”毕业学位考试制度的建立,不但影响了英国大学教育及其制度的现代化,而且还影响了英国所有其他各种选拔和甄别考试,包括政府公务员选拔考试。不论新的考试制度是出于什么原因建立起来的,可以确定的是,考试制度的革新和新的考试文化的形成促进了古典大学向现代大学的转型,催生了大学新“读书人”的出现,学生的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和学习态度都发生了重要变化。

(三)课程模块制度

课程的出现与现代大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早期的古典大学是有组织教学活动的,教学也是围绕一定的知识内容进行的,但并没有建立今天意义上的课程制度。课程是在科学知识学科化之后,且科学逐步为古典大学所接受的情况下才建立起来的教育概念。古典学问对课程制度的要求并不强烈,所以,有了课程不一定有明确的课程制度。直到美国内战时期,在耶鲁大学的课程中,科学教学只占了全部教学时数的20%左右。而在1850年以前的剑桥大学,科学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得合法性地位:第一,作为一种博雅教育,一种训练理智的方式;第二,从启蒙时期传承下来的作为自然神学的一部分。在19世纪中期,美国大学所建立的课程模块制度开启了高等教育无限的发展空间,它代表了现代大学坚决彻底地与旧时的学院课程(比如古典语文学和数学等)的决裂。在美国现代大学制度下,学位课程被划分成相互之间几乎完全独立的几个模块,每个模块由一位教师负责教学,并组织考试,给出最后的分数或等级。获得学位的基础是完成一定数量的模块,这些模块涉及大量的各种不同的学科领域,通常在本科课程的最后两年集中于某一个学科门类。直到20世纪后半期,美式的模块课程才成为英国高等教育的特征,当时英国的多科技术学院和一些大学开始采用各种形式的课程模块制。课程模块制使课程创新变得容易了,使大学校长要支持特定的学科变得简单了。模块制在美国大学取得的巨大成功使其成为世界各国大学制度的基本选择。因为课程模块化解决了一个古老的大学教育问题:如何改革大学教育课程并允许加入新的学科。实行课程模块制度以后,只要资源允许,可以增加到大学教育中去的课程模块的数量是没有限制的。课程模块制度适应了现代大学的多元教育目的,它本身包含并容许所有各种教学层次的教学和各种目的的教学存在。如果要从历史上给课程模块制度的出现找一个理由的话,可以在19世纪德国大学的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的理念中找到。课程模块制度允许教师教授他所想要教授的课程,并使专业化的学科领域能轻易地进入课程中去。它允许学生在大学提供的大量的模块课程中进行选择。

(四)联邦制大学与一体制大学

大学作为西方文明中的一种特殊机构,在其漫长的、令人印象深刻的历史中,它的组织从来就不是单一的,不是遵循一种方式办学,尽管不同的大学之间在组织制度和课程制度上有着不可否认的相似性,但没有一所大学是另一所大学的复制品。不同国家的大学之间在组织、使命和课程方面存在大量的差别,一国之内的大学也有着各种不同的制度。在大学的组织制度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联邦制;第二,一体化制。联邦制又称“牛桥原则”。联邦制是指在一个核心行政管理组织之中,将各分散的管理单位,通常是教学单位,组成一个群团的做法或实践。在大学发展史上,联邦制有过一段被遮蔽的历史。19世纪五六十年代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著名改革,使两校原先的那种联合体变成了某种近似于联邦的社会组织,这些变化从技术上弱化了学院的功能。联邦制加强了大学的世俗化和外部人士参与的趋势,拓展了国家更深入地干预大学功能的路径。作为一个非联邦政体的国家,为了保持高等教育质量,英国在其高等教育历史上长期采用了联邦制,不仅古典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开创了联邦制的先例,而且现代的伦敦大学也步其后尘,采用了更具新意的联邦制。伦敦大学的联邦制既包含了“牛桥原则”,同时又开拓了一种教学与考试相分离的联邦制,使全英国分散设置和办学的众多学院成为伦敦大学的外部学院,它们担负着就近向学生提供教学的任务,帮助学生通过伦敦大学的学位考试并获得学位。尽管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但直到20世纪后期部分州政府才开始尝试根据“牛桥原则”建立联邦制的大学系统。联邦制并非是唯一的现代大学组织制度,一体化制度在美国的兴盛发展并没有被英国及时接受。直到1892年,创建于1825年的伯明翰医学院与创建于1875年的梅森科学学院宣布合并,成立伯明翰大学,1900年获得维多利亚女王授予的皇家特许状,成为英国第一所一体化制度的大学。

(五)学术专业化制度

现代大学理念的历史与知识分子的历史是并行发展的。经过19世纪变革的现代大学已经变成了一种提供更广泛的从事知识工作机会的专业机构。多元化的当代研究型大学是知识分子的自然家园,大学具有超现实主义的一面:它就像一个贝壳,无家可归的寄生蟹爬进去以作暂时的依靠和栖身之所。首先是教师,他们如同“寄生蟹”,其中有些是有高需求的流浪学者。第二类是谋求兼职、寻求在第二个劳动力市场找到合同制工作的雇员。第三类是大量的辅助员工和非教授职研究人员,他们有的是专业人员,有的是半专业人员,还有的是技术员工或非技术员工。接下来是各类学生,他们与大学结成各种各样的关系,有些很持久、很钟情,而有些通常是功利性的。在欧洲大陆,人们主张知识分子不必疏离或隔绝于社会或文化,知识分子可以是“认知上的局中人”,其对社会的批判都是“公理性的”。同时,他们又是“局中人眼中的外人”。20世纪初期开始,学术专业化制度成为了大学教师唯一的最重要的职业模式。但到了20世纪末期,英美大学都出现了去专业化的趋势,教授终身制已经对新进的学者终止了。在美国大学,终身制面临着不确定的未来。对大学生存与发展而言,在新的变革中,大学不得不丢掉自身的特性,并抛弃可能是自己所尊重的特定遗产,采纳普通的社会人事制度。

尽管罗斯布莱特没有系统建构现代大学制度的逻辑框架,但从其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阐述中,不难发现,他所理解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比较宽泛意义上的,他并没有将其局限于理念或精神,更没有将其聚焦于管理制度。尽管他也论述了大学理念及其变化,剖析了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但确定无疑的是,他的现代大学制度观是属于一般范畴论的。

 

三、对现代大学制度基本范畴的再认识

现代大学制度是支撑现代大学的存在,维持其正常的办学秩序,并促进其功能实现的制度。笔者曾经根据我国大学制度的现实状况,结合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特质,提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四大基本范畴,包括独立的法人制度、服务性的行政组织制度、人性化的教育制度和自由的精神。[16]如果将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解决的最急迫的问题暂且放到一边,我们将眼光放到自19世纪初期到21世纪初期的两百余年里世界各国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上所做的努力,可以发现,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人为存在物,几乎找不出任何两个国家实行一套共同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案例,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预设一套完整的现代大学制度,然后一项一项地去逐步建立和完善。尽管如此,从最一般的类的角度看,各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范畴大致包括了制度精神、法人制度、行政制度和职能制度等四个方面,每一个方面都有着丰富的内容。

(一)现代大学制度精神

现代大学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其有形的规定要求表现在各种政策法规文本上,其无形的精神价值对办学发挥着无言的促进或保障作用。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既包括了从古典大学继承下来的能够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精神,同时又包括了具有时代意义的新精神。古典精神与现代精神的统一,不仅使人类制度文明一脉相承地得到发扬光大,而且还能随时代的不断进步而推陈出新。尽管人们对现代大学制度精神的内涵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但对于自治、自由、民主和治理等精神,可能不会有太大的分歧。

自治是大学与生俱来的精神传统。在古典大学时期,自治精神不但使大学能够在与教会、世俗政权之间的矛盾冲突中勉力周旋,而且强化了大学的主体认知,塑造了大学的独立个性,在大学制度形式上主要表现为迁徙制度、大学司法裁判制度、免税和免除兵役制度等。现代大学制度一方面继承了自治精神,另一方面也根据社会环境条件的变化,在自治内涵上进行了必要的取舍。现代大学摒弃了自治精神中我行我素、独步天下的自我封闭元素,融入了大学与政府、大学与政治等之间保持适度张力,尊重大学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基本权利等更具现代意义的要求,从而使现代大学避免了走向另一个极端,成为政府的附庸、政治的奴仆,保护了现代大学的尊严。

自由是与现代大学共生的制度精神,是与科学相伴相生的一种精神。当古典大学从神学的羁绊中解放出来、转型成为现代大学之后,高等教育大众化在许多国家陆续得到实现并进一步走向普及化,现代政治与政府公共事业管理职能不断加强,现代大学也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并成为轴心组织,在这样的背景下,现代大学又陷入了与政治组织、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等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将自由精神融入到与大学办学相关的各种政策法规、行政条例以及大学与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关系制度之中,对现代大学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中保持自身的属性,有效地履行社会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主是现代大学从现代社会政治中吸收的制度精神。古典大学制度难言具有民主精神,在现代大学发展之初,其制度并不包含民主精神,它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精英化的、学术寡头制的。随着学术专业化的知识领域不断扩大,办学规模与日俱增,在校学生人数数以千计、甚至数以万计,高级和中低级学术人员数量持续增加,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人员队伍越来越庞大,少数几位学术精英不可能包办现代大学头绪繁多、负担沉重的学术和行政事务,办学及其管理运行不能再沿袭传统的制度,必须建立体现民主精神的新制度。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普通的学术与行政管理人员对民主权利的诉求,极大地推动了现代大学制度的革新,从而使现代大学及其制度更具凝聚力,在更大范围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办学过程的生机活力。

治理是现代大学从当代社会思潮中吸纳的制度精神。作为学术组织,现代大学早期的职能是比较单纯的,20世纪以来,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市场化浪潮不断冲击现代大学办学,内外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他们不满足于只是接受办学的结果,而且还要求主动参与办学过程,影响办学行为。面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治理要求,现代大学开放办学,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治理结构,在各种利益关系中协调各种冲突与矛盾,达到共赢的目的。

(二)现代大学法人制度

大学作为社会法人本来就是古典大学的重要传统。现代大学不再是行会法人组织,而且数量众多,类型多样,开办方式也变得现代而多元,有政府拨款举办,民间筹资合股举办,企业法人开办,公民个人创办,社会公益团体兴办,等等。从获取办学资格的方式看,有注册举办的,也有政府立项举办的,还有审核批准举办的。因此,现代大学法人制度远比古典大学复杂得多。就法人性质而言,现代大学有公共事业法人、行政法人、财团法人等之分,也有公法人和私法人之分。不同的法人制度对大学办学有着重要影响。

很多现代大学具有公共事业法人的性质,其举办者为政府或政府附属部门,其日常经费来源于公共财政拨款,其他主要项目经费也主要来自政府或政府部门。早期现代大学,如柏林大学所开创的政府负责提供办学经费、聘任教授,学校自主办学,崇尚学术自由的传统,已经为大学与政府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所取代。作为公共事业法人,现代大学的自我认知既建立在大学的传统之上,又建立在政府的办学目的和公众对办学期待的基础之上。公共事业法人制度是调节大学与政府关系的缓冲器,其精神价值决定了大学是否具有现代大学的属性和身份认同,是否能够发挥现代大学的作用。

现代大学可以具有行政法人性质。这类的大学由公共财政支持,是一种公法人社会组织。它们接受政府委托,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包括部分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资源配置与使用调节、行政处罚与奖励等。在履行政府委托的行政职能时,现代大学所扮演的角色已经超出了其应有的身份定位。由法人性质带来的现代大学价值冲突是显而易见的,行政法人制度不但是这种价值冲突的产物,而且也是协调冲突的手段。如何避免行政化横行于现代大学的各个层面,使行政职能与学术职能之间的关系保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使行政法人身份认同能够包容并且尊重学术理想,是行政法人制度面临的重要挑战。

现代大学可以是公益性社会财团法人,其建校的原始资本既不是来自政府财政拨款或私人投资,也不是来自集体参股,而是来自个人或社会组织捐赠。在有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大学提供一定的公共财政资助,以支持和鼓励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不论是哪一种情况,作为社会财团法人,这类大学都具有私法人性质。在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和普及化的背景下,为了鼓励社会资本、个人资本投资办学,一些国家政府采取的政策往往是支持但不干预,鼓励这类大学自主办学、自我选择发展方式。社会财团法人制度将现代大学置于与政府平等的地位,使现代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平等互动关系。

(三)现代大学行政制度

行政制度是现代大学发展的结果。现代大学是变化的,规模越来越大,教职员工越来越多,学科专业结构越来越复杂,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现代大学出现了一个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群体,他们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担专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办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的职责范围不但包含了为人才培养、知识发展等现代大学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支持和服务,而且包含了从整体上对学术发展、资源配置、社会关系等做出各种决策、协调和控制,以引导和规范大学发展方向,维护大学办学秩序,促进大学职能的有效实现。因此,现代大学行政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并得到了完善,对办学发挥了重要作用。

组织制度是现代大学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包括了各种行政机构的设置,而且包括了各层次行政管理的协调与互动机制。现代大学组织结构是高度复杂的,不仅院、系、所、中心等学术机构数量多、层次多、差异大,而且行政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行政层次关系也越来越多样而复杂,所以,现代大学建立了体系完备的组织制度。它使现代大学各类组成机构各安其位、相互协调,围绕办学职能,有效地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在学术和行政机构的扩张上,组织制度一方面予以必要的约束和限制,使机构增设保持理性,符合学术职能发展和行政管理效率的要求;另一方面机构增设后,调整现有机构与原有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整个组织体系新的平衡关系,确保办学职能在新的平衡关系的基础上得到实现。

领导决策制度是现代大学更加晚近的行政制度。现代大学的复杂化使领导决策成为影响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关键之一,领导团队的出现,尤其是主要领导人行政权力的不断加强,使领导决策制度成为现代大学行政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主要包括主要领导人和领导团队的权力运行制度、领导决策的程序与规范制度以及领导决策的执行与效能制度等。领导决策制度的不断完善使现代大学在应对全球化、国际化、数字化和市场化的大潮冲击时,能够慎重权衡、科学抉择、坚定取舍、主动适应,拥有源源不断的新的活力,履行时代所赋予的新的使命。

人事制度是现代大学不可或缺的行政制度。现代大学人员类别多、数量大、承担的职责性质不同、在办学中发挥的作用差别显著,因此,人事制度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了教师和研究人员人事制度、领导干部人事制度、一般行政管理人员人事制度、工勤人员人事制度、学生助理人事制度等。在实际的办学中,现代大学人事制度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挑战,既有政府方面的,又有社会其他组织和公众的,人事制度中对自由的包容性与追求效率的导向性、办学资源的有限性与新需求的增长性之间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尖锐。这些矛盾冲突对现代大学办学的影响越来越大,现代大学人事制度依然没有退路,只能推陈出新,以改革增强适应性。

现代大学行政制度还包括职能活动管理制度、学生指导服务管理制度、后勤保障管理制度等。职能活动管理制度是现代大学职能活动管理从学术活动中分离出来后,为保障职能获得正常开展而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现代大学行政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几乎涵盖了办学的方方面面,行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行政制度对办学的影响越来越大。

(四)现代大学职能制度

现代大学职能多样,一般认为有人才培养、发展知识、社会服务等,这些职能都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及其作用才得以实现的,所以,职能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大学制度的构成中,职能制度具有隐蔽性,尽管制度精神也具有隐蔽性,隐含在其他各种现代大学制度之中,是各种具体的现代大学制度的灵魂,发挥着无形的作用,但职能制度并不因其隐蔽性真的作用于无形,却仍发挥着一种有形的规范作用。职能制度的隐蔽性只是表明它不像法人制度和行政制度那样显形于外,而是内含在各项职能之中。

人才培养制度是现代大学最重要的职能制度,也称教学制度,是现代大学之所以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要保障。尽管现代大学从古典大学继承了诸多人才培养制度,但应该说现代大学人才培养制度整体上是新的,以班级授课制、习明纳(Seminar)等为代表的新的人才培养制度,不同于古典大学的人才培养制度。科学教育的制度化是现代大学与古典大学的分水岭,自科学教育制度在现代大学立足开始,人才培养制度就开始了其现代化之路,其成果主要表现为科学教育制度、专业教育制度、选课制与课程模块制、学分制与学分转换制等。现代大学的人才培养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中,随着信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为人才培养制度的更新注入了新的动力,而国际化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又将各国现代大学的人才培养制度置于国际化的大框架之下,融入了国际性的元素。

知识发展制度是现代大学最具特色的职能制度,也称科研制度,是在现代大学将科学引入教学,并培育起发展知识的职能后所建立的新制度。现代大学的知识发展与人才培养最初是一体化的,当发展知识的职能从人才培养过程中逐步独立出来,成为现代大学的专门职能之后,不仅越来越多的科研机构建立起来了,教学研究人员投入科研的时间和精力也越来越多,科研活动逐步成为现代大学的主要活动。知识发展制度不但具有协调大学与社会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的作用,而且对规范与引导大学内部办学职能关系和利益价值判断与选择有重要影响。

社会服务制度是现代大学的第三职能制度。第三职能使现代大学实现了与社会之间的无缝对接,满足了社会各方面的知识、技术和人才需要,促进了社会生产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与此同时,它也使现代大学的办学目的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使办学过程中的价值冲突更趋激烈。为此,现代大学制定了专门的制度,用以规范和协调社会服务职能活动,比如,技术咨询服务制度、信息服务制度、专家指导或顾问制度、技术开发或应用服务制度等。这些制度既具有规范现代大学社会服务活动或行为的作用,又能协调与受服务单位之间的关系,还能有效地处理社会服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价值冲突,保证社会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推动现代大学在更大范围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造福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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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现代教育管理》2013年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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