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在初次分配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4 次 更新时间:2014-04-12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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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 (进入专栏)  


农村和城市两方面的初次分配遇到的问题,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

(1)历史原因,包括中国国内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个地区受到不同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等。再加上各地市场发育程度不一,有些地方的传统习惯势力很强,限制了市场的进一步成长。

(2)经济生活中到处存在着垄断因素,只是垄断程度不一样而已。以一个行业而言,完全竞争的市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有人说,农贸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并 非如此,要按产品种类而言,多数产品的垄断程度低一些,但有些农产品市场依然存在垄断。垄断严重阻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在某些农产品市场上或小商品市 场上,甚至还有欺行霸市的行为,并且有的还同当地黑恶势力有关。这虽是市场不完善的反映,但同时也反映了法制的不健全和市场秩序的紊乱。

(3)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初次分配的工资标准、工资级差和行业工资差距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计划经济时期在制定工资标准、工资级差和行业工资差距时,可能 根据当时的情况有所考虑,也可能是参考了当时各地的物价水平而制定的。经过这么多年,客观情况早已发生了变化,然而当初有关工资的规定依旧作为目前的依 据,显然是不合理的。

(4)劳动力市场上买方(雇主)和卖方(受雇者)的力量极不对称,因为雇主通常是企事业单位而受雇者通常是单个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双方站在地位不平等的境地,受雇者吃亏是常见的。如果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是供大于求的格局,受雇者在受压抑后只好忍气吞声。

(5)如果进行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分析,可以把劳动力市场(或劳工市场)大体上区分为高级劳工市场和低级劳工市场两大类。在前一类劳工市场上,工资较高, 福利、津贴较多,职务升迁的机会较多,而且在工作岗位上较有可能学到本领,学到专业知识,技术提高的可能性也比较大。这里的职业被人们看成是“好职业”。 在后一类劳工市场上,工资较低,福利、津贴较少,职务升迁的机会较少,而且在工作岗位上净干些简单劳动的体力活,大量重复劳动,一般学不到技术,也学不到 专业知识。这里的职业被人们看成是“坏职业”。两类劳工市场的并存被称为二元劳工市场。一般受雇者本身技术水平低,又没有学历,在求职时只可能进入低级劳 工市场,受歧视,工资起点低,而且难以提升。二元劳工市场的并存,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也是常见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同样可以见到。关于这一点,本书 第四章第二节的最后一部分已作了阐述。这里仅概述要点。

看来,这种现象是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所导致。但在现阶段的中国,可能更加突出一些。因为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来自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的谋求职业者,都是从事非技术性工作的简单劳动力,他们在低级劳工市场上求职,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更加明显。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中国现阶段还不可能真正形成由市场调节作为基础性调节的所谓经济均衡条件下的工资率。

(6)农民的初次分配收入同样是在非均衡条件下形成的。其中最突出的是农民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所以至今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农民手中的承包 地、宅基地,以及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成的住房,都没有明晰的产权,不能用于抵押或转让。不仅如此,农民的土地流转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市场外因素的干扰,农民 失去土地但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由于农民没有产权,没有保住自己仅有的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土地收入受到许多限制,农民甚至不能对自己利用土地而获取未 来的收益作出预先的规划,所以土地收入前景是不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寻租”行为,受损失的往往是农民,也就是说,受“寻租”行为损失 的,恰恰是农民本人。

(7)农民虽然可以离开自己的家园进入城镇工作或企业工作,但他们却是劳动力市场中最弱势的受雇群体。这是因 为:一方面,由于存在着城乡两种户口制度,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户籍和身份不同,农民工的权利受限制,而雇用农民工的企事业单位相对而言却是强势的。雇用方和 被雇用方双方地位的不对称,十分明显。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更甚于作为受雇者的城市居民。另一方面,由于农民是离开自己的家园进入城镇打工,有 些人还把妻子儿女带进了城镇,他们必须自己租房子住,必须多支出生活费用,这些可以纳入“进城务工成本”之列。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农民工的负担是重的, 收入显然是较少的,而且回乡探亲成本还未包括在内。

(8)在农产品的销售市场上,农业作为供给方,如果面对的是零散的买主(需求方),双方很难说谁是弱势、谁是强势,但如果面对的是农产品采购商,那么农民作为弱势一方,农产品采购商作为强势一方,是通常见到的。农民作为种植者、家畜家禽饲养者在同采购商谈判时,无法争取到市场均衡价格,而常常会被压低价格,从而农民在初次分配中所得到的收入减少了。即使有些地方的农民组成了专业合作社,但这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农产品采购商谈判时谈判条件略有改善,最终仍免不了要吃亏。因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旧是弱势单位。这与某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据观察,在丹麦、荷兰、新西兰等以农业畜牧业产品著称的国家,那里的农民不仅组成了合作社,而且农民合作社还参加联社,它们实力雄厚,规模庞大:有自己的车队、船队、码头和仓库;有自己的营销渠道,能直接同国内外的大型超市签订供销合同,从而可以得到较多的收入。此外,在农民合作社和联社之外,还有农民协会之类的组织,为农民的权益说话。这是现阶段中国还做不到的。

(9)在谈到农民在初次分配中所处的不利地位时,还需要对农民缺少社会资本这一实际情况做一些补充。前面已经指出,二元劳工市场的存在,使农民在求职时受到歧视,他们只能进入低级劳工市场而难以进入高级劳工市场,在这方面,农民受到的歧视大于城市居民受到的歧视。除了农民的学历一般低于城市居民中的求职者,自身的条件较差而外,还由于农民求职者的社会资本极小,尤其是来自偏远山村的农民,他们在城市中没有什么亲戚、朋友、熟人,没有人在自己急需别人帮助的时候拉自己一把。社会资本需要自己去创造,去积累,但他们连创造、积累的机会都没有,又怎能利用社会资本?

以上一共谈了九点,全都说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把初次分配改革放在首位。初次分配不进行改革,仅靠二次分配又能起多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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